动物卫生监督制度

合集下载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一、工作目的1.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生产、销售、储存等环节的检查、监督,确保食品卫生安全,避免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2.加强动物疾病防控:加强对动物疾病防控、疫情监测、排查和应急处置的能力,保证畜禽养殖的正常生产。

3.提高行业管理水平:整合资源,推进行业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内容1.食品生产环节的检查监督:(1)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包括生产车间、设备、产品及储存条件等方面,要求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生产。

(2)对食品销售点进行检查监督,督促经营者做好进货验收、材料存放、加工、贮存等环节的卫生管理,加大对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者的惩戒力度。

(3)组织食品抽检工作,对进货源头、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随机抽检,并公开抽检结果。

2.畜禽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1)定期或不定期对畜禽养殖场进行检查,对场所卫生、饲养环境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养殖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加强动物疫情监测、排查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掌握动物疫情,及时开展防疫工作,阻止疫情的蔓延。

(3)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惩戒。

3.餐饮业卫生监管:(1)加大对餐饮业的监督力度,设立严格、完善的餐饮行业管理制度,构建监管全过程的信息平台,加强对餐厅餐饮卫生监督的全过程控制。

(2)加强对餐厅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培训,增强经营者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3)对餐饮服务中的不正之风、非法经营等行为进行监管,净化企业经营环境。

4.整合资源,推进行业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1)整合行业资源,促进行业协同发展,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2)推进规范化建设,从制度层面上规范行业管理。

(3)加大对职业技能提升的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管理和技术水平。

三、工作措施1.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制和工作部署制度。

2.全面加强动物疫情监测、排查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兽医工作“改革、发展、提升”的要求,通过推进依法行政,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执法体系,强化执法监管,严查违法行为,全面提升我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促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下发此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按照《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农医发[2015]1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5]78号)等有关规定,全面完成省、州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改革。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要做到机构名称统一,执法主体资格独立;职能配置规范,职责任务明确;保障措施到位,工作运转有序。

要通过改革全面加强我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能力建设,依法履行政府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能。

二、完善动物卫生监督规章制度根据农业部颁布下发的《动物防疫法》配套规章、管理制度、规程标准、操作规范,统一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证章及标志。

梳理我省已经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做好制(修)定工作,确保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全省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在社会上树立起好的良好的形象和地位,必须加强自身的建设和管理。

1、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是监督所管理的基础,强化内部管理,使各项工作运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规章制度包括学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物资管理制度、信访制度……等等,规范化整齐地挂于办公场所。

每年要制定年度工作、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等各项工作计划并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

2、树立监督所执法形象。

在单位的办公场所醒目之处,将职能职责、办案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工作制度等进行制板制牌公示上墙。

农业部最近已下文规定统一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标志,要求各地应在单位、工作用车、办公用品等恰当的地方上加挂、加印全国统一规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和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农村和城市家禽、畜牧业的卫生监督工作,维护和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测和预警,有效控制动物疫病,完善预防接种、检测监测、隔离消毒等卫生管理制度,夯实执法监管,争取实现以下目标:1. 实现预防为主,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2. 加强对家禽、畜牧业企业和市场的日常监管和卫生检测。

3. 加强卫生教育和宣传,提高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卫生意识,积极推动消费者作为监督和控制的重要力量参与到卫生监督中来。

二、工作内容和措施1. 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加大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严格实行从业人员晨检、午检、晚检制度。

要求家禽、畜牧业生产企业和市场,必须拥有动物卫生许可证。

各县市区畜牧局、农业局等有权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发放。

2. 禁止活禽贩运对禽鸟类可疑疫情,要迅速展开调查,发现并取缔没有卫生许可的活禽贩运,对从事违规活禽运输的人员要加强监管,对违规者要严肃处理。

3. 加强监测和预警加大对家禽、畜牧业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建立和完善卫生监测体系和信息系统,渐进式定期调查和报告,及时发现疫情。

4. 实施排查隔离制度对有临床症状的畜禽要隔离治疗,注意消毒、通风和防护。

对有疑似症状的动物要留取标本送检,及时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5. 实行隔离消毒制度对于疫情发生的场所、企业,要立即投入隔离消毒工作队伍,进行清场、消毒、测量、检验等工作。

统一组织,分工合作等形式,控制疫情发展。

6.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农民和城市消费者的卫生教育,提高对动物卫生和安全的认识和认知,切实使消费者成为行业和政府的监督员。

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疫情防控的能力。

三、工作保障1. 拨付必要的经费,保障卫生监督工作的实施。

2. 配备必要的监测和预警设备,如LED显示屏,口罩、防护服、手套等卫生用品。

3. 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并根据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调度、使用人力资源。

动物卫生管理制度

动物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动物卫生管理,保障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安全,预防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动物卫生管理工作。

三、管理职责1. 动物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动物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2. 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负责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

3.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4. 各级动物屠宰场、加工厂、运输企业、销售单位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动物卫生管理工作。

四、动物卫生管理内容1.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1)严格执行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动物疫病发生情况。

(2)落实动物免疫计划,确保动物免疫率达到规定标准。

(3)加强对动物饲养、运输、屠宰等环节的防疫监督检查,防止疫病传播。

2. 动物及产品卫生监督(1)加强对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动物及产品卫生监督,确保动物及产品卫生安全。

(2)严格动物及产品检验检疫,禁止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动物及产品上市销售。

(3)加强对动物及产品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卫生意识。

3. 环境卫生管理(1)加强动物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定期清理粪便、垃圾等废弃物,防止环境污染。

(2)加强动物屠宰、加工、运输等环节的废弃物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4. 人员卫生管理(1)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工作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工作人员应穿戴符合卫生要求的防护用品,保持个人卫生。

五、监督管理1. 动物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动物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动物防疫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防疫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纠正。

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九项举措

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九项举措

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九项举措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是指对动物养殖、屠宰、加工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的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模式。

这种模式的实施可以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食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

1.采取科学的抽样方法。

在监督抽检中,应根据养殖场的规模、种类和生产特点等因素,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2.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系统。

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动物养殖、屠宰、加工等环节的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和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加强对动物养殖企业的日常监督。

对养殖场的环境、饲养管理、用药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问题。

4.强化屠宰过程的监督。

对屠宰企业的设施设备、操作流程、卫生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屠宰工艺符合卫生标准。

5.加强动物产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出栏动物和动物产品进行抽检,检验其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严禁出现病死动物和超标产品。

6.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防控。

建立动物疫病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疫情信息,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

7.加强动物屠宰过程的技术指导。

对屠宰企业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确保屠宰工艺的合理性和卫生标准的达标。

8.加强对动物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督。

对批发市场、超市、餐饮企业等销售环节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9.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动物养殖、屠宰、加工等行业协会应建立行业规范和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内部监督,同时倡导公众参与监督。

以上就是动物卫生监督规范化的九项举措。

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

还能够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食品安全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

这需要相关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共同守护食品安全。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制度

晋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制度1、上午上班时间为8时,下班时间为12时;下午上班时间:夏季为15时,下班时间为18时30分;冬季为14时,下班时间为18时。

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批评。

2、工作中发现职责以外的事项,必须向监督机构报告。

3、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实行属地管理、逐级报告、专人负责制度,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

严格履行农业部动物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4、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或经调查,认为管理相对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对不及时移送案件或对接受的移送案件没有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程序报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5、所里公章使用必须经所长同意并在公章使用通知书上签字方可使用。

出现偷盖、骗章,责任自负,造成损失要追究公章管理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

6、车辆必须保证工作用车。

因工作需要,由所长派车,准时出车,因车辆有限发生矛盾时,在不耽误工作的前提下由所长协调解决。

驾驶人员须遵守各种有关交通规则,司机不准出私车,不准将车开回家,不准擅自把车交给他人开。

7、物资管理要做好入库、出库登记,不得私自挪用、出借,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8、监督检疫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流程、操作程序办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所需的材料或提供的条件,对于审查不合格的场所、资料出具整改意见或提出建议。

9、官方兽医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官方兽医应自行回避。

10、严格执行农业部六条禁令:一是严禁只收费不检疫,二是严禁不检疫就出证,三是严禁重复检疫收费,四是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五是严禁不按规定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测,六是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

凡违反禁令者,视情节轻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动物卫生监督所规章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所规章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所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卫生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所是依法设立的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动物养殖、屠宰、流通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动物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第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维护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证监督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六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迅速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提高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监督范围第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动物饲养管理、动物疫情监测、动物屠宰检疫、动物产品流通等环节。

第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对养殖场、屠宰场、市场等动物经营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对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控制从源头到餐桌的安全风险。

第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动物传染病疫情的防控工作,及时调查疫情暴发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蔓延。

第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对动物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消费者权益,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

第三章检查执法第十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出的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接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第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有权进入动物经营场所,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对发现的违章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执法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有滥用职权行为。

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莎车县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一、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莎车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县级畜牧兽医局或兽医站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动物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1、本场饲养的动物在本县内出售或迁移,提前1-3天向莎车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动物迁移出省外,应将动物运至指定地点,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 证。

动物卫生监督巡查工作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巡查工作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巡查工作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预防动物疫病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巡查对象和内容动物卫生监督巡查工作对象包括各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散养户、孵化场等。

巡查内容包括:1. 动物饲养场的动物防疫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代码及检疫申报等情况。

2. 饲养动物的种类、数量及健康状况,免疫病种、数量、免疫记录及畜禽标识佩戴等情况。

3. 饲养动物的购入、出售、申报检疫情况,以及圈舍消毒及病死动物的处理、疫情报告等情况。

4. 兽用生物制品、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采购、使用等情况。

5.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检疫审批及其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动物处理情况。

6. 孵化场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孵化种蛋的种类、数量,种蛋的来源及检疫证明持有情况等。

三、巡查工作制度1.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所辖区域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散养户、孵化场等进行巡查。

2. 巡查工作应制定详细的巡查计划,明确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巡查对象和巡查内容。

3. 巡查人员应按照巡查计划进行实地查看,对巡查对象进行逐一排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4. 巡查人员应根据巡查记录,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巡查对象。

5. 巡查对象应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巡查人员报告整改情况。

6.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巡查工作档案,对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四、巡查工作保障1.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巡查工具和设备,确保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巡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巡查工作质量。

3.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巡查工作激励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巡查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动物卫生检疫工作制度

动物卫生检疫工作制度

动物卫生检疫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动物卫生检疫工作是保障我国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检疫工作,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动物卫生检疫工作,包括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

三、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强化饲养管理,加强疫情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防止疫情扩散。

2. 政府负责,部门协同。

各级政府对动物卫生检疫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动物卫生检疫工作。

3. 企业自律,社会监督。

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律管理,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动物卫生检疫工作秩序。

4. 科学规范,保障安全。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检疫标准,科学开展动物卫生检疫工作,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四、工作内容1. 饲养环节:加强饲养管理,提高动物免疫力,做好疫苗接种、疫病防治等工作。

定期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屠宰环节:屠宰企业要具备相应的卫生条件,严格执行屠宰工艺和卫生要求。

对屠宰过程中的废弃物、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 加工环节:加强原料采购、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动物产品不受污染。

定期对加工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4. 运输环节: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时要采取有效的隔离、防护措施,防止疫情传播。

运输工具要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5. 销售环节:动物产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如实记录产品来源、流向等信息。

严格执行动物产品标签管理制度。

五、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动物卫生检疫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 完善法律法规。

加快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动物卫生检疫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3. 强化监管执法。

动物卫生监督实施方案

动物卫生监督实施方案

动物卫生监督实施方案一、概述动物卫生监督是指对畜禽产品和畜禽养殖环境进行监督和检验,以确保生产出的畜禽产品安全、无害、无污染。

为保护人类健康和促进畜禽业良性发展,国家推行动物卫生监督制度。

本文档将阐述动物卫生监督实施方案,以期促进动物卫生监督制度的落实。

二、监督内容动物卫生监督内容包括畜禽产品和养殖环境两个方面,详细内容如下:1. 畜禽产品(1)肉类和乳制品的卫生质量;(2)畜禽产品的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卫生质量。

2. 养殖环境(1)畜禽饲料、药品、饮用水的质量;(2)畜禽的免疫接种和养护管理;(3)畜禽养殖和排泄处置对环境的影响。

三、监督机构国家现已建立完善的动物卫生监督制度,负责畜禽产品卫生和养殖环境卫生的监督机构包括:1. 国家农业农村部国家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和实施畜禽卫生规范和标准,承担动物卫生监督和检疫等职责,并颁发畜禽养殖许可证和出入境动物卫生证书。

2.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动物卫生监督,对畜禽产品和养殖环境进行抽检和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

3. 畜牧业协会畜牧业协会是行业内的自律组织,负责开展畜禽产品的认证和监管工作,提升行业自律水平。

四、监督方法动物卫生监督采取以下方法:1. 检验对畜禽产品和养殖环境进行多项检测,确保安全级别符合相关标准,未检出污染物。

2. 监督抽样对畜禽产品和养殖环境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检,确保畜禽产品和养殖环境的安全质量。

3. 现场检查对养殖场和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工作流程、设施和操作过程,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五、处罚措施针对动物卫生监督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维护监管制度良好运行。

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1. 警告对拒绝接受监督和违反有关卫生标准的养殖场和加工厂进行警告。

2. 罚款对违反有关卫生标准的养殖场和加工厂处以罚款。

3. 暂停检验对违法行为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养殖场和加工厂暂停检验,并撤销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制度一、引言动物卫生监督是保障动物健康、保护人类健康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加强对动物卫生问题的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制定和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2.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规范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动物健康状况得到有效管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

2.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养殖、繁育、贩卖、运输及处理动物及其产品的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

三、主要内容3.1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政府卫生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职责3.2.1 依法执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应依法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3.2.2 检查内容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卫生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养殖场环境卫生、动物饲养管理、动物疫苗接种情况、动物产品质量等。

3.2.3 检查程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提前通知被检单位;•到达被检单位后,核对证照,确认单位合法运营;•检查单位卫生状况,记录异常情况;•抽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实验室检测;•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3.2.4 处理意见根据检查结果,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应及时向被检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

3.3 处罚措施针对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进行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罚款,根据违规程度和影响程度确定罚款数额;•暂扣或吊销相关资质证书;•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4 宣传教育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要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卫生问题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引导公众科学养殖、消费。

四、落实措施4.1 加强人员培训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监督检查能力,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有效进行。

动物卫生监督员工管理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员工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动物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水平,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所有动物卫生监督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及临时工。

三、职责与权限1. 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动物卫生监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对动物饲养、屠宰、加工、经营、运输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3)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4)协助动物疫病防控,参与动物疫病监测、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5)负责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

(6)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 权限(1)有权进入动物饲养、屠宰、加工、经营、运输等场所进行检查。

(2)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3)有权对违反动物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4)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与动物卫生监督有关的相关资料。

四、工作要求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2. 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3. 加强学习,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适应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需要。

4. 严格执法,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不谋取私利。

5. 做好动物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完整。

6.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五、奖惩措施1. 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工作失职、玩忽职守的员工,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罚。

3. 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动物卫生监督所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所制度

动物卫生监视所制度为提高全所职工的政治、业务和技术水平,严明单位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以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为依据,特制定本规章。

请全所职工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工作纪律制度一、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度,工作时间为上午8:00时至12:00分;下午15:00分至18:00分。

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和早退,严格制度。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

工作时间,禁止各类娱乐活动;办公室、电脑不得用于与工作无关之事;外出办事必须向领导或办公室说明原因。

三、全所职工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工作安排,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认真完成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四、要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努力学习、与时俱进、勤奋工作。

五、端正态度、热情效劳、仪容仪表整洁。

树立监视所良好形象。

廉洁自律制度一、认真学习上级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立的各项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和廉政意识,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廉政纪律,自觉承受监视。

二、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决议,正确行使权利,遵纪守法,不以权谋私。

三、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那么。

凡涉及全所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所领导讨论决定,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大项经费开支上,坚持集中研究决定。

四、禁止利用任何形式参与赌博、吸毒、贩毒,搞封建迷信活动。

五、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对当事人成心刁难和严禁吃拿卡要。

六、严禁借婚丧嫁娶、生日祝寿、乔迁新居之名大操大办,敛取财物。

七、对外接待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不能铺张浪费。

宣传制度一、全所职工要增强宣传意识,围绕工作重点,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影响。

二、广泛宣传畜牧业的地位和作用;宣传扶持畜牧业开展的政策措施;宣传畜牧产业的开展、动物疫病的防治、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动态,主要成果、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宣传畜牧兽医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

三、积极撰写新文简报、工作信息、总结、报道及科技论文。

四、支持、鼓励干部职工为各级新闻单位提供更多更好的畜牧兽医信息及新闻,对为不同级别新闻单位提供有效新闻或在不同刊物发表文章的给予奖励。

饲养动物的卫生管理制度

饲养动物的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饲养动物的卫生管理,预防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饲养动物的卫生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加强饲养动物的日常卫生管理,预防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2. 科学管理,规范操作。

严格执行饲养动物的卫生管理规范,确保饲养环境、饲料、饮水等符合卫生要求。

3. 责任到人,责任追究。

明确饲养动物的卫生管理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三、饲养动物的卫生管理内容1. 饲养环境管理(1)饲养场应具备适宜的饲养环境,保持场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

(2)定期清理饲养场地,清除粪便、垃圾等废弃物。

(3)对饲养场进行消毒,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消毒。

2. 饲料管理(1)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饲料,禁止使用违禁饲料。

(2)饲料存放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免霉变。

(3)饲料使用前应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无异物、无污染。

3. 饮水管理(1)提供充足的清洁饮水,保证动物饮用水的卫生。

(2)定期清洗饮水器,防止细菌滋生。

(3)禁止使用污染的饮水。

4. 兽医卫生管理(1)定期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病畜及时隔离治疗。

(2)严格执行兽医操作规程,确保动物用药安全。

(3)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和抗生素。

5. 人员管理(1)饲养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

(2)饲养人员应遵守饲养操作规程,保持个人卫生。

(3)禁止饲养人员带病上岗,防止交叉感染。

四、饲养动物的卫生管理措施1. 制定饲养动物的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管理职责。

2. 定期对饲养动物的卫生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违反饲养动物卫生管理规定的,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4. 加强饲养人员的培训,提高饲养动物的卫生管理水平。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饲养动物的卫生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共同努力,确保饲养动物的卫生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健康的动物产品。

动物卫生执法管理制度

动物卫生执法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动物卫生执法工作,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预防动物疫病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执法原则1. 依法行政,公正公平;2. 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3. 科学规范,注重实效;4. 强化监督,严格执法。

三、执法范围1. 动物疫病防控;2. 动物产品质量安全;3.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4. 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运输、储存;5. 动物福利与保护;6. 其他涉及动物卫生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事项。

四、执法职责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卫生执法工作;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动物卫生执法工作;3.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动物卫生执法工作。

五、执法程序1. 调查取证: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2. 调查核实: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核实,确认违法行为;3. 处理决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 执行处罚:对处罚决定予以执行,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5. 监督检查:对执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执法公正、规范。

六、执法要求1.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执法公正、公平;2.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3. 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程序合法、手续完备;4. 严格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当事人合法权益;5. 强化执法监督,防止执法滥用、执法不公。

七、法律责任1. 违反动物卫生法律法规,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 本制度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解释。

湖北省动物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湖北省动物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湖北省动物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动物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动物卫生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交易秩序,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规章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内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动物交易市场动物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动物交易市场,包括专业批发市场、有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售的城市农贸市场、有动物和动物产品买卖的农村集贸市场。

第四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定期对辖区内的动物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每月不少于1次。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到场,监督检查,指出问题,做好监管记录,将记录交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存档,保存2年。

第六条监督管理程序(一)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二)按照规定监督内容进行检查;(三)填写《湖北省动物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记录表》;(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五)《湖北省动物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记录表》由动物交易市场负责人签字确认,交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

第七条监督检查内容(一)防疫条件专业批发市场:1、选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市场是否与周围隔离,场区出入口处是否设置消毒设施设备,工作状态是否正常;3、场内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设置是否合理;4、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或产品交易场所是否相对独立;5、是否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6、是否有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7、是否有专门的兽医工作室。

动物和动物产品农贸市场或集贸市场:1、选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区与市场其他区域是否相对隔离;3、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是否相对隔离;4、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是否相对独立;5、交易区地面、墙面(裙)和台面是否防水、易清洗;6、是否有消毒制度;7、活禽交易市场是否有定期休市制度;8、活禽交易市场内是否水禽与其他家禽分开,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分开。

动物卫生管理制度范本下载

动物卫生管理制度范本下载

动物卫生管理制度范本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卫生管理工作,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动物饲养、驯养、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农场、养殖场、动物园、宠物店等。

第三条动物卫生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合法、安全的原则,加强对动物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动物卫生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饲养、驯养、运输、经营等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条动物饲养、驯养、运输、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动物的健康和安全,不得虐待、虐待动物。

第二章动物饲养管理第六条动物饲养单位应当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对动物饲养场所的卫生环境进行定期清洁,保持清洁卫生。

第七条动物饲养单位应当根据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合理安排饲料和水源,保证动物的正常生长和发育。

第八条动物饲养单位应当设置专业兽医,定期对动物进行体检和疫苗接种,对发生疫情应及时隔离和治疗。

第九条动物饲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管理制度,确保动物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条动物饲养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动物保护和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动物饲养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动物保护、卫生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工作技能和责任意识。

第三章动物运输管理第十二条动物运输单位应当具有合法的运输资格,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动物的安全和舒适。

第十三条动物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运输计划,保证动物的饮食和休息,防止过度运输导致动物伤亡。

第十四条动物运输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运输车辆,保障运输工具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五条动物运输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对动物进行合理的搬运和装卸,避免造成损害。

第十六条动物运输单位应当在运输途中定期检查动物的健康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十七条动物运输单位应当建立运输档案,记录动物的来源、数量、品种等相关信息,做好动物运输的追溯工作。

第四章动物经营管理第十八条动物经营单位应当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规定。

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一、前言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是针对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管理需求而制定的。

本制度的实施有效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动物疫病防控,包括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场等。

三、管理机构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动物卫生管理机构是当地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对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四、监督管理职责1.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动物卫生要求,建立动物个体免疫档案,保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

2.定期进行动物健康检查,及时排查和处理疫源动物和病原体,保障养殖场(小区)动物健康。

3.落实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物排放和处理标准,保障环境质量。

4.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法规要求,建立动物疫情信息系统,收集并及时上报动物疫情信息。

5.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对销售动物的市场进行监管,确保销售动物的健康状态。

五、处罚与监督措施1.对偷运、渗透动物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刑事追究。

2.对未经兽医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制品,将依法予以没收、销毁或退货。

3.对未按照规定手续或未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养殖,将依法予以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

4.对有责任人因监管不力造成疫情传播,将依法予以罚款甚至撤职。

六、本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制度实施,将有效保证畜禽水产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给养殖户提供优秀可靠的质量保障,对于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养殖场(小区)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养殖,并互相监督检查,共同维护动物卫生安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动物卫生监督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制度汇编
一、工作职责
1、动物屠宰,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动物产品加工、储存等场所活动的防疫监督。

2、兽药、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

3、动物诊疗[疾病咨询等兽医职业单位和兽医职业活动的监督。

4、畜禽养殖备案、养殖档案、动物免疫、饲养标识、有关证章领取、发放、使用的监督
5、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卫生普法宣传
6、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记录、档案等的建立
7、承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全面开展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的防疫监督;加大对无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范产地检疫行为,保证全县的产地检疫率达70%以上,加大对城区上市肉品不定时监督检查,保证城区上市肉品检疫率达100%。

2、认真落实新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对动物饲养场(小区)、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和动物诊疗条件的.审核和监督,对审查合格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动物诊疗许可证》发放率达100%。

同时所发证件在三个工作日内按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上网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3、认真做好对兽药经营人员、兽药使用养殖场(户)的监督工作,监管面达100%。

全年对兽药经营人员、兽药使用养殖场(户) 集中检查不少于四次,监督兽药经营人员建立进货记录、销售记录、处方档案,监督养殖场(户)建立饲料、兽药使用档案,对经营使用假劣、___、过期产品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程序立案查处。

4、依法查处各类动物卫生、兽药经营和使用活动活动中的违法案件,符合简易程序的案件查处率、结案率达到95%以上,立案查处
一般程序案件不少于3起,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应用法律准确,案件准确率、案卷评查率达到100%。

5、全面开展《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宣传和工作,年内共计开展行政执法培训班1期,个体从业人员培训班2期,法律法规宣传1场次。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