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与证券法.复习过程
证券的复习重点和技巧总结

证券的复习重点和技巧总结证券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金融从业者和投资者来说,掌握证券的基本概念、知识和技巧非常重要。
在复习证券时,我们需要关注一些重点内容,并且掌握一些学习技巧,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证券知识。
本文将总结证券的复习重点和一些学习技巧。
一、证券的基本概念和分类在复习证券时,首先需要了解证券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证券是指股票、债券、基金等可供证券交易市场买卖的证明权利的金融工具。
根据发行主体和性质的不同,证券可以分为股票、债券、衍生品等,每种证券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交易规则,因此需要对每种证券进行细致的学习和理解。
二、证券市场的组成和运作机制了解证券市场的组成和运作机制也是复习的重点内容。
证券市场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它们各自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和职责。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包括证券发行、交易、结算与清算等环节,需要了解这些环节的具体操作和规则,以便更好地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过程。
三、证券投资的基本原理和策略在复习证券时,需要掌握一些证券投资的基本原理和策略。
证券投资的基本原理包括风险与收益的权衡、多元化投资和长期投资等,这些原理对于投资者来说非常重要。
此外,还需要学习和了解一些常用的投资策略,例如价值投资、成长投资和技术分析等,这些策略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选择和管理投资组合。
四、学习技巧和方法在复习证券时,也需要掌握一些学习技巧和方法,以便更高效地学习和理解证券知识。
以下是一些实用的学习技巧:1. 制定学习计划:根据你的时间和能力,合理安排学习证券的时间表和计划。
2. 系统学习:按照一定的顺序学习证券知识,从基础知识到复杂的理论,逐步深入。
3. 多种学习途径:除了课本和教材,还可以通过阅读相关书籍、参加培训班、听取专家讲座等多种途径来学习证券知识。
4. 实践操作:通过模拟交易和实际操作等方式,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操作中,加深对证券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5. 讨论交流:与同学、朋友或同行进行讨论和交流,分享经验和观点,增加理解和学习的广度和深度。
金融法之票据法证券法

一、证券概述
2、证券的种类
广义
狭义
其他
股票
债券
其他
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
政府债券
证券投资 基金份16额
一、证券概述
3、证券的法律特征
● 投资凭证 ● 权益凭证 ● 可转让的权利凭证
17
二、证券发行
1、发行条件 2、发股行票程序
●设立发行股票 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送募股申请和相关文件
配售、摇号
(上市)
21
设立公开发行股票 文件
1 申请文件 2 公司章程
公开发行新股
募股申请 公司章程
发行债券
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
3 发起人协议
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4 发起人姓名、名称 招股说明书
资产评估报告和验 资报告
5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财务会计报告 其他文件 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请分析乙是否应对甲的损失承担责任?
11
例
B公司方员工甲不慎遗失A公司向B购货开具的金额10万元,付 款人为C银行,付款期限为出票后15天的汇票。B向C所在地的法 院申请公示催告。
B申请书后仅用了一个多小时,公示催告程序中的立案、制作 止付通知书、向银行送达等一系列手续就办妥。而后,法院通过 传真直接与人民法院报社联系,确认缴费信息,并向B解释了公 告期届满仍无人申报权利的应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
第四章 金融法
§1 票据法(总则) §2 证券法
1
§1 票据法(总则)
一、票据概述 二、票据法律关系 三、票据丧失和补救
2
一、票据概述
1、票据的概念 23、、票票据据的 的出签票章法种人于律类依票特票 据征据上法而规发定行的的法,定条件,
票据法复习资料(自己整理)

票据法复习资料 绪论票据功能:1.汇兑2.支付(支票)3.信用(本票、汇票) 4.融资5.抵销第一章票据概述 票据特征:1是设权证券2是完全证券3是无因证券4是流通证券5是要式证券(是文义证券)有价证券特征:1是权利凭证 2具有财产价值 3具有流通性4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权属之公示方式有价证券分类:依表彰权利分:1债权证券2物权证券3社员权证券 依证券权利发生依据分:1证权证券2设权证券 依占有与权利享有之间关系分:1完全证券2不完全证券依签发是否以原因关系为前提条件分:1有因证券2无因证券依是否记名分:1记名证券2无记名证券 票据分类(学理上) 由自己付款或委托他人付款分:预约证券、委托证券 以功能分:信用证券、支付证券 3、以到期日分:远期票据(如:汇票)、即期票据(如:汇票、本票、支票)(法律上)即《票据法》: (属委托他人付款) (属约定自己付款)(属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付款)票据法调整对象:1票据关系 2票据运作中形成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特征:1.强行性2.技术性3.应变性4.二元性 票据法(票据交易基本原则):1.迅捷2.安全3.确定4.公平汇票、本票、支票的重要区别: 1. 2. 3. 4.5. 6. 7. 8. 9. 10.票据关系基本当事人不同 付款主体不同 付款承诺制之有无不同 票据责任承担者不同 保证制度之有无不同 到期日不同 提示付款的期限不同 票据权利时效期间不同 记载事项与方式不同可能存在的票据关系当事人不同 1、票据分类 1、 汇票 2、 本票 3、 支票 第二章 概述第三章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票据关系特征:主要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由票据法调整以金钱债权为内容 内容具有多重性和义务承担者的多数性 非票据关系特征:为法律关系的一种 不以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与票据关系运作密切 由票据法调整 商业汇票发行关系【发行主体:出票人、收款人、 背书关系【背书主体:背书人、被背书人】 、 承兑关系【承兑主体:承兑人、收款人(持票人)本票【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 、支票【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第四章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特征:【是一种金钱债权、与票据密不可分、具有双重性】分类:1、 主权利、从权利(主从关系划分)因保证关系产生2、 先序权利、后序权利(行使顺序划分)3、 原本权利、辅助权利(是否具有辅助性划分)4、 形式上的权利、实质上的权利(以形式和内容划分)票据权利:【1、承兑权2、付款提示权3、给付受领权4、追索权(债权请求权)】 票据权利取得的事由【因签发、因转让、因保证、因支票保付行为、因汇票或参加承兑】 票据权利取得的其他法律事实:【善意取得、因清偿取得、因非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发生事由取得】 单纯交付不产生票据权利的转让限制票据权利取得的两种情形:1、 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无票权)2、 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的,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无票权)票据权利行使方式:【提示票据、追索权行使应当提示票据后还应当具备一定条件】 票据保全方式:【催告方式、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提供拒绝证明】票据法体例结构 票据法与民法分离的立法体例的优点: 1. 2. 3. 4. 5.便于将两者作出区别,使之适用明确; 便于对民法的规定进行补充; 便于票据法的优先使用; 便于票据法的修改、不断提醒票据法的进步性; 便于同国际交易规则接轨。
票据法-复习要点

票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 国际惯例。
05
违反票据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和涂改行为认定及处罚措施
伪造
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伪造票据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变造
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 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票据的,应承担刑事 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03
付款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
付款。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
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本票与支票异同点比较
• 相同点:都是设权有价证券;都是格式证券;都是文字证券 ;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都是无因证券;
• 不同点:本票的当事人有三个,而支票则只有两个;本票的 主债务人为出票人,而支票的主债务人为保付人;支票在流 通领域中的转让,必须采取记名背书的方式,而本票的转让 方式与一般票据相同,既可以采取记名背书,也可以采取空 白背书的方式;本票的持票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债务人 或保证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即丧失对票据的追索权;本票 是承诺证券,出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是自付证券。支票 是委付证券,但支票的付款人比较特殊,必须是有支票存款 业务资格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涂改
指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进行涂抹或消除的行为。涂 改票据的,票据无效;若因此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非法使用、出借和转让行为处理办法
80%
非法使用
指未经授权或许可,擅自使用他 人票据的行为。非法使用票据的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0%
出借
指出借人将票据借给他人使用的 行为。出借票据的,应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后果。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复习过程

商业汇票的流转
付款企业开票A
承 兑 出 票 银行
票据支付
持有到期
收款企业接票B
背书转让
收款企业接票C
贴 现
民生银行
1 付款企业出票
银行承兑:银票
企业承兑:商票
2 收款企业处理
未到期背书转让
未到期贴现
持票到期托收
3 银行对应业务
承兑
贴现
企业票据管理
票据对我行的收益
承兑 贴现
保证金存款、手续费 贴现利息、存款
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付款:持票人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必须
在当日足额付款。
追索: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
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商业汇票操作
背书
商业汇票特点
➢ 有价支付凭证:现金、背书转让 ➢ 无因性:银行承兑、商业承兑 ➢ 文义性:付款时间、承兑时间、付收款对象、金额
新版银行承兑汇票
新版商业承兑汇票
旧版银行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操作
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背书: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保证: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必须在汇
商业汇票要素
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 票据记载事项必须清楚、明确,不得涂改,不得潦草。 * 商业汇票期限不超过6个月,电子商业汇票期限不超过1年。
证券法复习知识点

证券法复习知识点一、金融市场1.金融市场的概念: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以金融资产的供给方和需求方为交易主体形成的交易机制与其关系的总和。
广而言之,金融市场是实现货币借贷的资金融通、办理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交易活动的市场。
比较完善的金融市场定义是:金融市场是交易金融资产并确定金融资产价格的一种机制。
2.金融市场的分类:3.影响金融市场的主要因素:(1)经济因素;(2)法律因素;(3)市场因素;(4)技术因素;(5)体制或管理因素。
4.金融市场的特点和功能:5.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1)政府部门;(2)工商企业;(3)金融机构;(4)个人;(5)中央银行。
6.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主要内容:1.主板市场:主板市场也称一板市场,指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与交易的主要场所。
2.二板市场:二板市场又称创业板市场,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级证券市场,以NASDAQ市场为代表,在中国特指深圳创业板。
3.三板市场。
三板市场的官方名称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
4.四板市场。
四板市场即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也称“区域股权市场”),是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一般以省级为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监管。
二、证券市场主体1.证券市场融资活动的概念:证券市场融资是资金盈余单位和赤字单位之间以有价证券为媒介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活动。
2.直接融资的特点和分类:3.证券发行人的概念和分类: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发行主体。
证券发行人主要分为三类:企业类、金融机构类和政府类。
4.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概念、特点与分类:5.机构投资者的特点:(1)投资管理专业化;(2)投资结构组合化;(3)投资行为规范化。
6.企业和事业法人类机构投资者的特点:法人类机构投资者是指投资于各类证券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七章票据法_复习要点Microsoft_PowerPoint_演示文稿

(三)承兑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持票人应当在承兑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4、承兑的法律效力 (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4)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果 (1)票据的伪造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 (2)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但,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4)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第七章票据法_复习要点Microsoft_PowerPoint_演示文稿
一、票据签章
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个人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
《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就票据签章规定
《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就票据签章规定: 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证券票据法培训(PPT 56张)

本案参考结论 1、无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 2、其所签发的票据有效。 3、在有保证人存在的情况下,票据行为人应承担票据责任。 4、本案中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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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 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 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应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是无效的,但票据行为彼 此之间是各自独立的,如果在一张票据上有众多的票据行为,某一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 他行为的效力。 本案中的司徒先生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完成的出票行为是无效的。但出票行 为的无效不等于票据无效。如果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是齐全的,出票行为无效票据依然 有效,当然,如果票据上欠缺要项,出票行为无效,票据也无效。 本案中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均未对司徒先生签发的支票记载事项提出异议,因此,应当推 定司徒先生出票无效,但所签支票有效。 二、对于票据行为人的票据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68条第一款规定:“汇 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4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 ,除 有特殊规定外,适用汇票的规定。” 支票没有保证和承兑行为,本案中钟女士所做的保证只是一般的民事保证,民事保证的 存在只是使票据的付款在票据法的保障之外又多了一道民法的保障。这种保障是第二顺 序的,只有在票据法的保障发挥怠尽,权利人的利益仍不能得到充分实现时,才能起作 用。
司法考试经济法:证券法复习指导.doc

司法考试经济法:证券法复习指导一、证券机构1、证券交易所(1)概念与机构(证券法102)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山国务院决定。
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
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2)职权%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竞价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
(证券法113)%1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证券法114)%1证③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证券法115)%1审核股票、公司债券的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等事务。
2、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与注朋资本(证券法125、127)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证券经纪;%1证券投资咨询;%1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1证券承销与保荐;%1证券日营;%1证券资产管理;%1其:他证券业务。
-~二、证券发行规则1、发行方式与保荐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证券法10);(2)保荐人(证券法11)2、发行承销(1)承销方式: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证券法28)(2)承销团承销(证券法32)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山承销团承销。
(3)承销期限: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口。
(证券法33)(4)发行失败(证券法35)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伟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
三、一般的证券交易1、一般规定(1)证券交易场所(证券法39):场内交易场所和场外交易场所(2)证券交易方式(证券法40)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审计师考试《审计专业相关知识》第四部分法律第九章票据法和证券法

主要考点:1.票据法2.证券法第一节票据法知识点: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例题·单项选择题】我国《票据法》所指的票据,不包括:A.支票B.本票C.股票D.汇票『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票据的种类包含:汇票、本票、支票。
2.票据的特征(1)货币债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为金钱债权。
(2)严格要式证券和文义证券。
形式主义规则——签发、转让、保证、承兑等行为应符合法定形式;文义主义规则——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
(3)流通证券:票据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流通。
(4)无因证券:票据关系有独立性,与产生或转让该票据的基础关系分离。
(5)完全证券:票据权利完全证券化,权利与证券融为一体不可分离,主张票据权利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票据权利实现后,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例题·单项选择题】票据行为成立后,其基础关系即使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因此而受影响,这体现的是:A.票据行为的要式性B.票据行为的无因性C.票据行为的文义性D.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关系有独立性,与票据基础关系分离。
(二)票据的作用1.支付作用:替代现金进行支付结算,最基础的作用;2.汇兑作用:替代现金进行异地输送;3.信用作用:商业信用工具;背书人对票据的付款负连带保证责任,背书次数越多则保证人越多,票据越可靠;4.融资作用:主要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
(三)票据的种类种类含义基本当事人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银行汇票)或者在指定日期(商业汇票)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只承认银行本票,且限于见票即付出票人收款人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四)票据法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广义——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票据法典,即《票据法》。
商法学部分重点整理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

一、商法总论*商事立法准则:概括主义:即在立法上对商事的范围作出概括性的规定,而不予详细列举,如美国《统一商法典》。
列举主义:即在立法上对商事的范围予以详细的列举。
折衷主义:指综合采用上述两种立法对商事的范围予以界定,日本典型。
*商主体:概念: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构成要件:1、必须以相应的商法规定之存在为前提(即商主体类型法定);2、商主体必须以一定的经营活动为存在的基础(营利性、营利的持续性、公开性)。
分类: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概念:是指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在进行必要的扣除后所获利润,在合伙人之间进行的分配。
《合伙企业法》33条:(普通合伙企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69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协议另有规定除外。
*商法基本原则:1、促进交易迅捷原则(短期消灭时效主义、交易定型化规则、权利的证券化、行为的要式性)2、强化商事组织的原则(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商事主体的财产维护规则、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有限责任原则、财产保险原则)3、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4、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平等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商业登记的效力:1、对登记人的效力:企业与经营单位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与经营单位能够从事商业营业活动的前提。
2、对第三人的效力:使社会公众了解商事主体的营业状况、经营状况,以期商业交易之安全。
二、证券法*证券分类:1、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有价证券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
无价证券是指具有证券的某一特定功能,但不能作为财产使用的书面凭证。
第九章 票据法和证券法

知识点:票据法概述【例题·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A.银行汇票B.商业汇票C.银行本票D.商业本票E.支票『正确答案』ABCE『答案解析』票据法所指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我国《票据法》只承认银行本票。
【例题·单项选择题】下列关于票据特征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票据是货币债权证券B.票据是严格要式证券C.票据是流通证券D.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可以分离『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D,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例题·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是:A.出票人B.收款人C.付款人D.保证人『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票据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不包括保证人。
【例题·单项选择题】下列有关票据法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汇票在出票时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B.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其主债务人是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C.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D.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选项C错误。
【例题·单项选择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下列有关票据权利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B.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C.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D.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可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初级审计法律—第九章票据法和证券法知识点

法律——第九章票据法和证券法考试要求1.票据法2.证券法第一节票据法知识点: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例题·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有:A.银行汇票B.商业汇票C.银行本票D.商业本票E.支票『正确答案』 ABCE『答案解析』票据法所指的票据,是狭义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
我国《票据法》只承认银行本票。
2.票据的特征(1)货币债权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为金钱债权(2)严格要式证券形式主义规则——签发、转让、保证、承兑等行为应符合法定形式;文义主义规则——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为准。
(3)流通证券:票据到期前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流通(4)无因证券:票据关系有独立性,与产生或转让该票据的基础关系分离(5)票据上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主张票据权利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行使票据权利需要提示票据。
【例题·单项选择题】票据行为成立后,其基础关系即使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因此而受影响,这体现的是:A.票据行为的要式性B.票据行为的无因性C.票据行为的文义性D.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关系有独立性,与票据基础关系分离。
(二)票据的作用1.支付作用:替代现金进行支付结算,最基础的作用;2.汇兑作用:替代现金进行异地输送;3.信用作用:商业信用工具;背书人对票据的付款负连带保证责任,背书次数越多则保证人越多,票据越可靠;4.融资作用:主要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
(三)票据的种类(四)票据法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广义——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票据法典,即《票据法》。
2.特征:强行性、技术性。
(五)票据法律关系(票据关系)——主体、客体、内容1.主体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1)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2)债权人和债务人(3)前手和后手:票据上位于某一特定当事人之前的当事人称为前手,位于其后的当事人则为后手。
票据法复习资料(自己整理)

票据法复习资料绪论票据功能:1.汇兑 2.支付(支票) 3.信用(本票、汇票) 4.融资 5.抵销汇票、本票、支票的重要区别:1.票据关系基本当事人不同2.付款主体不同3.付款承诺制之有无不同4.票据责任承担者不同5.保证制度之有无不同6.到期日不同7.提示付款的期限不同8.票据权利时效期间不同9.记载事项与方式不同10.可能存在的票据关系当事人不同第一章票据概述票据特征:1是设权证券 2是完全证券 3是无因证券 4是流通证券5是要式证券(是文义证券)有价证券特征:1是权利凭证 2具有财产价值 3具有流通性4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权属之公示方式有价证券分类:依表彰权利分:1 债权证券 2 物权证券 3 社员权证券依证券权利发生依据分:1 证权证券 2 设权证券依占有与权利享有之间关系分:1 完全证券 2 不完全证券依签发是否以原因关系为前提条件分:1 有因证券 2 无因证券依是否记名分:1 记名证券 2 无记名证券票据分类(学理上)1、由自己付款或委托他人付款分:预约证券、委托证券2、以功能分:信用证券、支付证券3、以到期日分:远期票据(如:汇票)、即期票据(如:汇票、本票、支票)票据分类(法律上)即《票据法》:1、汇票(属委托他人付款)2、本票(属约定自己付款)3、支票(属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付款)第二章概述票据法调整对象:1票据关系 2票据运作中形成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特征:1.强行性 2.技术性 3.应变性 4.二元性票据法(票据交易基本原则):1.迅捷 2. 安全 3.确定 4.公平票据法体例结构票据法与民法分离的立法体例的优点:1.便于将两者作出区别,使之适用明确;2.便于对民法的规定进行补充;3.便于票据法的优先使用;4.便于票据法的修改、不断提醒票据法的进步性;5.便于同国际交易规则接轨。
第三章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票据关系特征:1、主要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2、由票据法调整3、以金钱债权为内容4、内容具有多重性和义务承担者的多数性非票据关系特征:1、为法律关系的一种2、不以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3、与票据关系运作密切4、由票据法调整商业汇票发行关系【发行主体: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背书关系【背书主体: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关系【保证人、被保证人】承兑关系【承兑主体:承兑人、收款人(持票人)】本票【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支票【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第四章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特征:【是一种金钱债权、与票据密不可分、具有双重性】分类:1、主权利、从权利(主从关系划分)因保证关系产生2、先序权利、后序权利(行使顺序划分)3、原本权利、辅助权利(是否具有辅助性划分)4、形式上的权利、实质上的权利(以形式和内容划分)票据权利:【1、承兑权2、付款提示权3、给付受领权4、追索权(债权请求权)】票据权利取得的事由【因签发、因转让、因保证、因支票保付行为、因汇票或参加承兑】票据权利取得的其他法律事实:【善意取得、因清偿取得、因非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发生事由取得】单纯交付不产生票据权利的转让限制票据权利取得的两种情形:1、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无票权)2、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的,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无票权)票据权利行使方式:【提示票据、追索权行使应当提示票据后还应当具备一定条件】票据保全方式:【催告方式、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提供拒绝证明】未保全票据权利法律上的后果:1、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票据权利,丧失其对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证券法-教学大纲

《证券法》和《票据法》教学大纲课程编号:101132B课程类型:□通识教育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学科基础课总学时:36讲课学时:36学分:2适用对象:法学先修课程:合同法、公司法一、教学目标(黑体,小四号字)《证券法》与《票据法》是两门课程,为了培养法律专业、金融和会计专业学生有关证券监管法律知识和票据交易法律知识开设的专业选修课课程。
由于资本市场在国民经济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对资本市场风险的了解、严格控制资本市场的风险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证券法》课程向学生介绍金融市场风险、资本市场风险监管的法律方法,是相关专业学生从事证券业务和证券法律业务的必要准备条件。
《票据法》课程向学生介绍票据业务中的法律问题和有关法律风险,是相关专业学生处理票据业务、防范和化解票据法律风险的必要准备条件。
本课程的总体目标是,学生应当能够掌握《证券法》的主要制度,包括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和公开市场收购制度,理解相关法律规则,包括发行中的规则、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学生应当能够掌握《票据法》法律规则,尤其是有关无因性原理规则、票据行为独立性规则和文义性原理规则。
目标1:理解调整证券市场法律的原理、理解票据法基本原理;目标2:掌握和运用证券法、票据法规则;目标3:理解证券法与公司法、合同法之间、票据法与担保法之间的联系。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黑体,小四号字)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券、银行、保险和信托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2)证券发行中的核准制度;(3)发行中的承销制与保荐制度;(4)二级市场特定主体禁止入市交易和限制交易制度;(5)禁止欺诈性交易行为制度:内幕交易、操纵市场;(6)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禁止虚假陈述制度;(7)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票据法》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票据法基本原理;(2)票据行为的记载;(3)票据权利的行使制度;(4)汇票、本票和支票的特殊规则;(5)票据失票后的补救方法。
《商法学》第二章(票据)教学提纲

票。
2、本票
(中国)本票是指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 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 持票人的票据。
以付款方式为标准,本票可以分为现金本
票和转帐本票。
以票面记载的金额是否固定为标准,本票
可以分为划分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
在国外,因出票人不同,本票还被分为银
行本票和商业本票;因付款期不同,本票还被
分为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根据票面是否记载
受款人为标准,本票还被分为记名本票和不记 名本票。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 业务的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 票面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因支付方式不同,支票被划分为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
•
根据票面是否记载收款人为标准,支票被
甲公司 汇 票
货物 10000元的商业汇票
丙公司
汇票
乙公司 汇 票
丁公司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 票据权利不能与票据相分离而独立存在。
*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持有票 据的人就是票据权利人。
* 不记名票据丢失的,不能申请挂失;记 名票据丢失的,可以申请挂失止付,并在三 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判决除权。
分为记名支票和无记名支票。
•
支票有一般支票和变式支票之分,我国目
前的变式支票仅为指己支票。
•
国外还有划线支票(包括普通划线支票和
特别划线支票)和保付支票。
(二)按照付款人不同,票据被分为 自付票据和委托票据。
(三)按照票据的 主要作用不同, 票据被分为信用票据和支付票据。
证券有有价证券、无价证券、证据证券 之分,有价证券的财产权益与证券合一,而 且证券交付与权利转移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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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产生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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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原因
市场交换尤其是国际贸易的发展,大宗交易的产生使得 小额交易中的货币现金交易存在诸多不便。——需要一 种能代替货币行使汇兑、支付、结算、流通功能。
最早当事人写下一纸欠条/银票,保证在将来某一时间无 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给收款人/持票人。——缺乏公信力
当事人依法(按法定格式/法定条件)签发的,约定由自 己或委托他人于将来的一定时间(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 期),向持票人或受款人(按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或受款人的有价证券。
背书人一经在票据上背书,就表明其向被背书人做如下保证 保证票据、背书及其前手的真实性 保证票据会被票据上载明的付款人按时付款或承兑 如果票据到时被付款人拒付,则背书人保证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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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 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基础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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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能直接使票据权利、义务设立(*或消灭)的活动
种类:
出票
指出票人A、依法签发票据;B、其交付给持票人或付 款人的活动
直接导致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案例)
*付款
指付款人依法向票据的受款人(或持票人)按票面所载 金额无条件地支付款项的活动。
直接导致票据权利义务的消灭。(案例——笑话)
保证
第三人在票据上加注,保证愿为将来的拒付承担责任
背书
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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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票据上指定的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 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 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 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
依票据规定付款的人——付款人
依票据有权无条件请求付款人——收款人(持票人)
非基本当事人
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票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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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
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 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持票人)
付款人:自己或者受委托第三人 付款时间: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
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它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权利, 其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
发行取得——权利人依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
善意取得——票据受让人善意或无重大过失,从无权利人 手中受让票据。(取自从无权利人手中/自身善意或无重 大过失/依法取得/支付对价/合法持有)
继受取得
是指第三人自受款人手中取得票据权利的行为。
本票
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持票人)
付款人:自己
付款时间:见票时
支票
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 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持票人)
付款人: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 付款时间:见票时
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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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 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是强行法
票据关系的设定、变更、消灭均由法律直接强制规定,当 事人不得改变、选择
具有技术性
本身不具善、恶,是技术性标准
票据功能
汇兑功能/支付功能/结算功能/流通功能/信用功能
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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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当事人依法(按法定格式/法定条件)签发的,约定由自 己或委托他人于将来的一定时间(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 期),向持票人或受款人(按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 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或受款人的有价证券。
特征
当事人依法定格式/法定条件签发的——要式性
票据与证券法.
第三编 市场行为法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合同法 竞争法 知识产权法
第十章 票据法
第十一章 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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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票据法
本章要点 本章内容 本章小结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行为与票据权利 第三节 票据抗辩及补救 第四节 各类票据
思考与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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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概述
票据的产生与功能 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的当事人 票据的种类 票据法上的概念和特征
具有国际统一性
产生于国际贸易,也是当前国际商资金流转的通用要求
票据法行为与票据权利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概述
基础票据行为
附属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消灭和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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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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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是指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合法活动。亦即可 以使票据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活动。
附属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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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不能直接导致票据权利、义务设立(*或消灭), 而可以导致票据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的行为活动。
种类:
提示
指受款人(或持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 款人付款或承诺将来兑现付款责任的活动。
承兑
指付款人面对提示,对以自己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加注 承竞章承诺未来由自己兑现付款责任的活动。(意义)
种类:
基础票据行为(主票据行为)——能直接使票据权利、义 务设立产生(*或消灭)的活动
附属票据行为(从票据行为) ——不能直接使票据权利、 义务设立产生(*或消灭),而可以导致票据权利义务发 生变更的行为活动。
特征:
要式性/文义性/无因性/独立性——一种从行为无效,不影 响其它行为效力(背书)
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或受款人——无因性
按票面所载文义——文义性
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或受款人的有价证券——完全有 价证券
票据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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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当事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将来的一定 时间,向持票人或受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或 受款人的有价证券。
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依法签发票据的人——出票人
种类:
付款请求权——一次请求权
是指受款人(或持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 付款人付款或承诺将来兑现付款责任的权利。
追索权——二次请求权
指受款人(或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付款或 拒绝承兑时,或有其它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 前手请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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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