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管理
企业破产资金管理办法
企业破产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规范企业破产资金管理,确保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进行破产清算的企业。
二、破产资金管理组织2.1 企业破产案件受理后,应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资金的管理工作。
2.2 破产管理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具有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3)无不良信用记录;(4)与破产企业无利害关系。
2.3 破产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1)接管破产企业财产;(2)调查破产企业财产状况;(3)制定破产资金使用方案;(4)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5)报告破产资金管理情况;(6)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三、破产资金使用范围3.1 破产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破产清算费用;(2)破产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破产企业所欠税款;(4)破产企业破产债权清偿;(5)破产企业财产变现费用;(6)其他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支出。
四、破产资金管理程序4.1 破产管理人应在破产案件受理后10日内,制定破产资金使用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4.2 债权人会议应对破产资金使用方案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通过破产资金使用方案。
4.3 破产管理人应按照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资金使用方案,合理使用破产资金。
4.4 破产管理人应定期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资金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五、破产资金监督5.1 债权人会议应对破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2 人民法院应加强对破产资金使用的审查和监督,确保破产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5.3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资金管理过程中,如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六、法律责任6.1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资金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破产资金损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之解读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之解读《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是指有关破产财产管理人的规定。
该条第一款明确了破产案件的组织和管理应当由破产财产管理人负责,第二款规定了破产财产管理人需要遵循的原则和规范,第三款则是补充说明了破产财产管理人的范围及职责。
首先,破产财产管理人是破产审判程序中至关重要的角色之一。
其职责和义务是管理和保障债务人资产的安全和稳定,同时在破产审判程序中履行必要的程序义务。
为了能够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破产财产管理人必须忠实于自己的法定职责,遵守审判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审判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其次,破产财产管理人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范为:自治原则、诚信原则、公开原则、廉洁原则、勤勉原则和保密原则。
这些原则和规范体现了破产程序的基本精神及其审判目的。
其中,自治原则是指破产财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独立自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任何外部压力干扰,并独立负责债务人的所有资产管理;诚信原则是指破产财产管理人在执行职责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法律的目的,而不是为了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公开原则是指在破产程序的所有阶段,破产财产管理人应该公开透明地处理和管理债务人的资产,向破产程序参与方和社会公众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廉洁原则是指破产财产管理人不得从破产程序中获取任何个人利益或好处;勤勉原则是指破产财产管理人应该严谨认真地履行职责,绝不能草率从事,同时还要积极主动地处理和管理债务人的资产;保密原则是指破产财产管理人应严格保守所有的破产程序信息和财务信息,不得随意泄露相关信息。
最后,破产财产管理人的范围及职责包括管理、收集和保护债务人的所有资产,并在具体审判程序中,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据、资料和建议,与其他参与方商讨和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负责整个破产程序中的管理和执行工作。
同时,破产财产管理人还应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等,保证审判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总之,《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是破产审判程序中非常重要的规定,其细化了破产财产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并明确了其需要遵循的原则和规范,有助于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破产财产接管实施方案
破产财产接管实施方案一、前言。
破产财产接管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由专业的破产管理人依法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处置,以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破产财产接管工作,保障债权人利益,特制定本破产财产接管实施方案。
二、接管程序。
1. 接管程序的启动。
破产财产接管程序的启动应当依法向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债务人及有关方面发出书面通知,并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通知内容应包括破产财产接管的目的、程序、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2. 接管程序的实施。
接管程序实施应当遵循程序规定,依法依规进行。
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和登记,并制定财产处置方案,报破产审查组审查批准后执行。
三、接管范围。
1. 接管范围的确定。
破产财产接管的范围包括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债权、债务、合同、知识产权等。
2. 接管范围的保护。
破产管理人在接管范围内的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破产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财产处置。
1. 处置方式。
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进行处置,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2. 处置程序。
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制定财产处置方案,并报破产审查组审查批准后执行。
对于需要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置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公告,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处置。
五、债权清偿。
1. 债权清偿顺序。
债权清偿应当依法按照法定顺序进行,优先保障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权益。
2. 债权清偿方式。
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债权清偿,对于有争议的债权,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和确认。
六、结案程序。
1. 结案程序的启动。
破产管理人应当在破产财产处置完成后,向破产审查组提出结案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结案报告和资料。
2. 结案程序的实施。
破产审查组应当依法审查结案申请和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结案决定,并进行公告。
七、结束语。
破产财产接管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房地产破产清算财产管理方案
房地产破产清算财产管理方案一、前言。
咱这房地产公司破产了,就像一艘大船触礁了,但船上还有不少宝贝(财产)得好好管理,这可关系到好多人的利益呢,所以咱得有个靠谱的方案。
二、财产清查。
1. 全面盘点。
首先呢,得把公司的所有财产都找出来,就像大扫除一样。
房子有多少套,不管是盖好的、盖一半的,还是只打了个地基的,都得记清楚。
还有那些土地,哪块在市区,哪块在郊区,面积多大,都要详细记录。
办公设备、车辆这些也不能落下,大到挖掘机,小到一支笔,都得在清单上有它的名字。
2. 产权核实。
这就像是给财产查户口。
房子有没有房产证,土地有没有土地证,要是有抵押或者纠纷的,更得把情况摸透。
可不能稀里糊涂的,不然到时候算错账,大家都得抓瞎。
三、财产分类管理。
1. 不动产管理。
(1)房产。
对于那些已经盖好的房子,如果能卖出去就赶紧找买家。
先把房子打扫干净,弄个漂亮的样板间,让人一看就心动。
要是房子有点小毛病,就简单修缮一下,可别舍不得这点小钱。
对于没盖完的房子,要评估一下继续盖下去划不划算。
如果划算,就找个靠谱的建筑队接着干;要是不划算,就看看能不能把这块地和现有的工程一起打包卖掉。
(2)土地。
土地可是个宝啊。
如果是在热门地段的土地,就像捧着金饭碗,得找大开发商合作或者直接拍卖,争取卖个好价钱。
要是那些偏远一点的土地,可以考虑发展一些特色项目,比如生态农场之类的,说不定还能起死回生呢。
2. 动产管理。
(1)办公设备。
那些办公桌椅、电脑啥的,能卖二手的就卖二手。
找个懂行的人来评估一下价格,别被人坑了。
要是有些设备还有用,也可以考虑捐赠给一些需要的学校或者小公司,还能落个好名声呢。
(2)车辆。
车子也一样,先保养一下,然后放到二手车市场去卖。
要是豪车的话,说不定还能吸引不少土豪的目光呢。
四、财务收支管理。
1. 收入管理。
(1)卖财产的钱。
不管是卖房子、卖土地还是卖其他东西的钱,都得专门开个账户存起来。
每一笔收入都要清清楚楚地记录下来,就像小学生记账本一样认真。
破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公司资金管理,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破产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破产公司的资金管理,包括破产财产的接收、保管、分配、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破产公司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破产公司的资金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破产程序的规定。
(二)公开透明原则:破产公司的资金管理情况应向债权人、债务人及有关部门公开。
(三)专款专用原则:破产财产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侵占或非法处置。
(四)勤勉尽责原则:破产公司的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确保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第二章资金接收与保管第四条破产财产的接收:(一)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负责接收。
(二)破产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三)破产管理人应在接收破产财产时,做好详细记录,包括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等。
第五条破产财产的保管:(一)破产财产应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场所,由破产管理人负责保管。
(二)破产财产的保管应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损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三)破产管理人应定期检查破产财产的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使用第六条资金分配:(一)破产财产的分配应按照破产法规定进行,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职工工资等。
(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破产管理人执行。
第七条资金使用:(一)破产财产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破产法规定,不得挪用、侵占或非法处置。
(二)破产财产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合理、高效的原则。
(三)破产管理人应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财产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八条监督:(一)债权人会议对破产公司的资金管理有权进行监督。
(二)破产管理人应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资金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第九条检查:(一)人民法院对破产公司的资金管理有权进行检查。
(二)破产管理人应配合人民法院的检查工作。
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的方案
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的方案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破产是指某个组织或个人无力偿还债务,从而导致资产负债不平衡,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处理和处置财产。
当一个管理人被指定为处理破产财产时,需要制定一份详细的方案来有效地管理和处置破产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同时最大化破产财产的价值。
下面将详细介绍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的方案。
管理人需要对破产财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和评估。
这项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全面了解破产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存在的问题,才能制定出合理有效的处置方案。
清查和评估破产财产可以从物理资产、金融资产、知识产权、债权债务等方面进行,确保没有遗漏和疏忽。
管理人需要制定一份详细的破产财产处置计划。
这份计划应该包括处置的时间表、方式、目标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具体而言,管理人可以根据破产财产的实际情况,选择出售、租赁、转让、清偿债务、重组等不同的处置方式,以实现最大化的价值。
在制定处置计划时,管理人需要充分考虑破产财产的特点、市场需求、竞争环境等因素,避免盲目行动和错误决策。
管理人需要积极开展破产财产的处置工作。
这包括与潜在买家、租户、转让方等相关方进行沟通和谈判,寻求最佳的处置方案。
在交易过程中,管理人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确保每一项处置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管理人还需要注意保护破产财产的知识产权、商誉等重要资产,避免因处置而造成损失。
管理人需要及时向有关利益相关方报告破产财产的处置情况和进展。
这包括破产债务人、债权人、法院、监管机构等各方,要及时透明地向他们通报处置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接受监督和审查。
管理人还要及时处理和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议,保障破产财产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管理人处理破产财产需要做好全面清查和评估、制定详细处置计划、积极开展处置工作以及及时向相关方汇报等工作。
只有做到这些,才能有效地管理和处置破产财产,最大化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和保护破产财产的价值。
破产企业资产管理制度
破产企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企业资产的管理、处置工作,保障破产债务人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破产清算工作的公平、公正、高效进行,根据《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经济困难、资不抵债,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被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或其他法律规定需要依法清算破产的情况。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公平、诚信、谨慎、勤勉、勇于担当的原则履行职责。
第四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忠实履行破产清算代表人的法定义务,保护破产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承担维护破产清算利益和破产清算工作公平、公正的责任。
第二章资产清查第五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全面了解破产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资产状况和债务情况。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制定清查工作计划,确定清查范围、对象和方法,做到准确、全面、客观、公正。
第七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向破产财产的有关人员进行告知,主动协调破产债务人和债务人的有关利益相关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八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监督系统,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第九条破产管理人应当配合破产法院、为破产案件的审理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报送资产清查报告,经审定确认后,提交法院备案。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一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破产财产,妥善管理破产财产,确保破产清算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建立破产财产日常管理制度,保证破产财产的正常运作,做到高效、规范、安全、便捷、合理。
第十三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合适的方式处理破产财产,尽快变现,实现破产清算的目标。
破产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破产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管理工作,保护债权人权益,加快破产程序进展,提高破产清算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企业破产管理工作中,涉及债权人权益、破产清算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企业破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依法破产的原则,依法进行债务清算,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权益。
第四条破产管理工作应当依法独立进行,不得受到外部势力干预。
破产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维护法律尊严和破产管理的公正性。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依法独立行使职责,不得与破产企业及其股东、债权人等有违法律规定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保密破产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依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加强对破产企业的管理和监督,防范风险,保证债权人利益。
第八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团队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破产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破产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证据。
第十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依法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和破产程序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尽快向破产法院提出民事破产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及时通知债务人及其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其他地区的债权人,告知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和申诉权利。
第十三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在破产程序中,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加快破产程序的进行,依法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四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在破产程序中,及时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维护程序公开透明。
第三章破产财产管理第十五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清算。
第十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谨慎处理破产财产,保护破产企业的资产价值,防止因管理不善导致财产损失。
破产财产管理方案
破产财产管理方案引言破产是指一个公司或个人无力偿还债务,无法继续正常经营的状态。
在破产过程中,必须对破产财产进行有效的管理,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尽可能地实现债务偿还。
本文将介绍破产财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程序以及常用的管理方案,以便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了解破产财产管理的全过程。
破产财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破产财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高效和最大化利益。
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正原则:破产财产管理应当公正地对待所有债权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管理人应遵守法律规定,按照既定程序进行破产财产管理,并确保对所有债权人的权益进行公平的分配。
2.公平原则:破产财产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人应秉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及时向债权人提供破产财产的相关信息,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次序进行偿付。
3.高效原则:破产财产管理应当高效进行,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管理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算和变现破产财产,并妥善处理债务的清偿事宜,以确保债权人能够尽快获得相应的偿付。
4.最大化利益原则:破产财产管理应当以最大化债权人的利益为目标。
管理人应以谨慎的态度进行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置,并尽最大努力实现破产财产的最大价值,以便为债权人争取更多的偿付。
破产财产管理的程序破产财产管理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环节:1.破产申请:破产程序的开始是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将指定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
2.资产调查:管理人应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包括资产清单、债务明细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这将为后续的破产财产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3.破产财产的清算和变现:管理人应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和变现,以使其变为现金资产。
清算是指将破产财产进行逐笔清算,变现是指将其出售或转让给第三方。
4.债务的清偿:管理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次序对破产财产进行偿付。
通常情况下,优先受偿的是破产财产的特定债权人,如劳动者、税务部门等,其次是普通债权人。
财产管理方案 破产模板
财产管理方案破产模板一、前言。
咱们现在面临破产这个大难题啦,但别怕,就像游戏里遇到大BOSS,只要策略对,总能慢慢回血复活的。
这财产管理方案呢,就是咱们的战斗计划。
二、现有财产盘点。
# (一)资产部分。
1. 固定资产。
咱们公司的房子,现在虽然价值可能没以前高了,但还是个大头。
先找个靠谱的评估师重新评估下,看看能在市场上卖多少钱,就像卖二手宝贝一样,得知道底价。
那些办公设备,电脑啊、桌椅啊,能卖的就卖掉。
有些可能很旧了,就像旧衣服,只能当废品处理,但积少成多嘛。
2. 流动资产。
现金账户里还剩多少钱,得一笔一笔算清楚。
这就像数自己口袋里的零花钱,一毛都不能差。
应收账款,那些别人欠咱们的钱,得赶紧派人去催。
就像要债的一样,客客气气但得坚定,告诉他们咱们现在急需这笔钱。
可以给点小优惠,比如提前还款打折之类的,激励他们还钱。
存货,要是有货物积压,看看能不能低价处理给一些需要的小商家。
就像清理仓库大甩卖,总比烂在仓库里强。
# (二)负债部分。
1. 银行贷款。
欠银行的钱可不能躲,得主动联系银行,说明咱们的情况。
看看能不能协商重新制定还款计划,延长还款期限或者降低利息。
这就像和银行商量“大哥,我现在困难,您给我点时间缓缓”。
2. 供应商欠款。
跟供应商好好沟通,诚实是关键。
跟他们说咱们暂时没钱,但有个还款计划。
比如分阶段还款,先还一部分表示诚意,然后再慢慢还清。
这就像跟朋友借钱后,告诉朋友你的还钱安排一样。
3. 员工工资及福利欠款。
这可是最最不能拖的。
咱们得优先考虑员工,哪怕只能先支付一部分,也要给大家一个交代。
可以和员工商量,用一些其他方式补偿,比如股权(如果还有价值的话)或者未来盈利后的分红承诺。
三、财产处置计划。
# (一)资产处置顺序。
1. 先把容易变现且价值不会大幅缩水的资产处理掉,比如现金等价物(短期投资之类的)和一些热门的存货。
这就像先把手里的黄金首饰卖掉,容易出手还能换不少钱。
2. 然后是固定资产中的房子和设备。
管理人接管财产管理办法
管理人接管财产管理办法管理人接管以后,要对破产财产实施全面管理。
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在建工程资产五类。
根据这五类资产的不同性质,管理人应全面依法实施管理,以保证破产财产的安全,使破产财产得到最大的价值实现,最大限度地满足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的债权要求。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1、集中管理,如对运输工具等易于流失的资产,采取集中管理的办法。
2、适时维护。
如对于易损机械设备,应组织破产留守人员定期维护,以防在处理前损坏。
3、发挥应效用。
对于房屋等资产,如果清算周期较长,可以在征得债权人同意情况下对外出租,一方面可以使破产财产适度增值,另一方面又起到维护和保养的作用。
4、参加保险。
清算周期一般都在三个月以上,因此管理人应具有风险意识,注意购买固定资产的财产保险,以避免无法预见的不必要损失。
二、流动资产管理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存货、应收款(债权)。
货币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和现金存款,对于银行存款采取全面销户集中存款的方式,划入管理人账户集中管理,对于现金存款应由会计专人负责保管与核算,注意安全防范措施。
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和产成品、半成品,管理人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盘点并编制存货盘点表,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按价高价者得的原则及时处理。
三、无形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专有技术。
对于无形资产的管理,管理人更应花费时间和精力。
首先应依法确权,必须聘用专业人员对包括专有技术在内向无形资产确定权属;其次要依法评估,即依法确定无形资产的合理价值;三是依法转让,管理人在评估的基础上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
四、投资资产的管理投资资产主要指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管理人要根据破产企业所占股份份额分别形管理。
对于全资子公司,管理人则应全面接管,进行资产管理和转让,收回投资后纳入破产财产分配;对于占控股权的公司,则应视实际情况进行接管,在资产评估和股权转让后退出,收回投资纳入破产财产分配;对于其他参股企业,则应正式致函该企业,要求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和股权转让,收回投资纳入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公司资金管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破产财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破产程序中的破产公司,包括破产清算组、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等。
第三条破产公司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资金管理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破产程序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资金管理活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债权人监督。
(三)安全性原则:确保破产财产的安全,防止资金流失。
(四)效率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调配资金。
第二章资金管理职责第四条破产清算组负责破产公司资金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管理规范有序。
(二)编制资金收支计划,报债权人会议批准。
(三)监督资金使用,确保资金用于破产程序和债权清偿。
(四)及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资金管理情况。
第五条债权人会议对破产公司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履行以下职责:(一)审议破产清算组提交的资金收支计划。
(二)监督破产清算组资金使用情况。
(三)对破产清算组资金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资金管理内容第六条破产公司资金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收入管理:包括破产财产的变现收入、投资收益、债权回收等。
(二)资金支出管理:包括破产清算费用、债权清偿、破产财产分配等。
(三)资金结算管理:包括银行账户管理、支付结算、现金管理等。
(四)资金监督与管理:包括资金审计、财务报表编制、信息披露等。
第七条破产公司资金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破产财产的变现收入应当及时入账,不得挪用。
(二)投资收益应当及时核算,按照规定分配。
(三)债权回收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回收率。
第八条破产公司资金支出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破产清算费用应当合理、合规,按照规定使用。
(二)债权清偿应当优先偿还优先权债权,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三)破产财产分配应当公平、公正,按照规定进行。
司法考试课件:第三章 破产财产管理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 立法模式:列举
* 我国清算组的职责:
• 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 • 具体职责: • 1.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账册、财产;诉讼、仲裁 • 2.清理破产财产。保管、继续营业、编制表册、评估、拍卖 • 3.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收回、追索、追回、合同 • 4.履行破产财产的对外义务。取回、别除、抵销、费用 • 5.制订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 • 6.办理破产程序终结的有关事务。终结、报告、注销
* 清算组的法律特征:
• 1.时间:存于破产程序,是在破产宣告后成立, 随破产清算程序终结而解散的临时机关;
• 2.职责:基于法院授权,是负责执行破产财产管 理、变价、分配等清算事务的专门机关;
• 3.性质:是以自己名义执行破产清算事务的独立 机关;
• 清算组的法律地位 • *问题: • 清算组是政府机构吗? • 清算组是法院下属机构吗? • 清算组是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吗?
会计报表显示,该厂现有资产30万元,负债 600万元。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江东公司与市机械局的兼并协议在1996 年7月以后是否仍然有效?为什么? (2)江东公司与东风厂在合资成立江风电器 有限公司过程有何不正当行为? (3)红云开关厂在承包期间有何不正当行为? 其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4)东风厂破产时的资产和负债情况与江东 公司有何关联? (5)工商银行在本案中有权提出哪些请求?
• 《破产法》:“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公司破 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范围
• 各国规定不一 通常规定有消极条件和积极条件
• 我国《破产法》:
破产和解财产管理方案
破产和解财产管理方案1. 咱先说说这第一条啊,财产得全面清查吧!就好比收拾屋子,你得知道都有啥东西才能合理安排呀。
对咱破产这事儿来说,不把财产弄清楚,那怎么行呢?例子:老张的公司破产了,就是因为一开始没好好清查财产,最后乱了套。
2. 第二条呢,那些值钱的资产可得重点关照啊!就像球队里的主力队员,得派重兵守护呀!比如那些机器设备啥的,可别弄丢了或弄坏了。
例子:小李在破产时没重视重要资产,结果损失惨重。
3. 债务该清算就得清算了呀!别拖着,这就好比身上的包袱,不卸掉怎么能轻松前行呢?比如说欠供应商的钱,得和人家好好协商。
例子:王五的企业就是因为没及时清算债务,越陷越深。
4. 对于那些闲置的财产,咱得想办法让它们活起来呀!这不跟家里的旧物一样嘛,放着没用,卖了或者利用起来不就有价值了嘛。
比如闲着的仓库可以出租啊。
例子:赵六没处理好闲置财产,浪费了资源。
5. 咱得制定个明确的计划吧!没有计划不就像没头苍蝇一样乱撞嘛。
比如每个阶段要做什么,达到什么目标。
例子:老孙因为没有明确计划,财产管理乱七八糟。
6. 得有人专门负责这事吧!不能大家都管又都不管呀,这就跟划船一样,得有个掌舵的。
比如找个靠谱的财产管理员。
例子:钱七的破产就因为没人专门管,最后一塌糊涂。
7. 要随时监督呀,不能放手就不管了!这就好比放风筝,线得拽在手里呀。
看看财产管理有没有漏洞。
例子:周八就是监督不力,导致出现问题。
8. 大家得齐心协力呀!这可不是一个人的事儿,每个人都得出力呀!这就像拔河,劲得往一处使。
例子:吴九他们在破产和解时大家不齐心,结果可想而知。
总之啊,破产和解财产管理可不是小事,大家都得重视起来,好好去做,这样说不定还有翻身的机会呢!。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7.程序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向行职责,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2.债权人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共同推进破产程序。
3.债权人有权依法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4.债权人有权监督破产财产分配过程,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六、财产分配程序
1.财产调查:管理人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编制详细财产清单。
2.债权申报与审核: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管理人负责审核确认。
3.方案制定:管理人根据财产调查和债权审核结果,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4.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并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5.财产变现: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变现。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第1篇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一、背景
鉴于债务人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为确保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二、财产分配原则
1.公平原则:确保所有债权人按照法定顺序和债权比例公平受偿。
2.顺序原则:按照法律规定,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然后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各类债权。
完毕。
2.共益债务: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所产生的债务。
3.劳动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税款:债务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
5.无财产担保债权:债务人欠缴的普通债权。
6.财产分配:管理人按照分配方案进行财产分配。
7.程序终结: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程序终结。
破产抵押财产管理费不得超过10%的理解
破产抵押财产管理费不得超过10%的理解
破产抵押财产管理费是指在抵押物被强制处置或银行破产清算时,对处理从借贷交易中得到的收益、支付债务和管理整个过程的费用进行补偿的费用。
这个概念很重要,因为这涉及到破产债务清算和债权人的权益维护。
具体来说,在破产程序中,如果管理费用超过正常范围,债权人就会受到亏损。
在中国,一些抵押物处理和破产清算的程序曾经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了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例如,有一次破产清算案件中,破产财产管理费高达所得破产清算款项的20%。
虽然根据相关规定,这个费用不得超过所得破产清算款项的10%,但是由于破产清算时缺乏相应的审计和监管机制,导致这个费用被恶意夸大。
这种情况虽然已经进一步得到了规范和监管,但这也暴露了控制破产抵押财产管理费用的重要性。
正常情况下,破产抵押财产管理费应该根据成本和效益来进行衡量和决定。
在进行抵押财产管理时,应该优先考虑债权人的利益,把费用控制在合理和必要的范围内。
这可以通过信用修复、资产处置和其他的创新机制来实现。
比如,可以让专业化的管理机构参与到破产程序中,直接负责财产清算和处理,并采取透明、公正的方式进行费用的核算和分配。
同时,加强监管和审计是必要的手段之一,可以有效遏制破产抵押财产管理费的恶意夸大和滥用。
总之,破产抵押财产管理费控制就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应该建立严格的审计和监管机制,同时构建合理和高效的管理方式,最大程度实现“债务和债权的平衡”,实现社会公正和法制的最终目标。
破产财产管理
第三章破产财产管理【导语】破产法的首要目标即在于实现债务人财产在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因此,如何界定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如何在破产分配前保护、管理好债务人的财产就成为破产法首先应当予以明确规定的问题。
本章学习重点为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管理人的职权以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第一节破产财产一、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概述债务人财产指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与财产权利,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
二、破产财产的构成条件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从民法意义上说,破产财产必须是债务人享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
就会计制度而言,债务人的资产包括所有者权益和负债,所有者权益包括投资者的投资、留在企业内的公积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润,其对应的财产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与负债对应的财产,若为金钱或其他可消耗物的具体形态,则应属于可支配财产。
(二)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此要件包含两层含义:1.以破产申请受理为时间界限,在此之前已经合法处分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不能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也属于破产财产,如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的债务,债务人获得的投资收益等。
(三)必须是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此要件也有两层含义:1.这些财产必须是根据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用于清偿的财产。
已经设立了担保物权的财产,除非担保物权人放弃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不应作为破产财产处理。
2.这些财产依其性质必须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即可以由法院依法扣押、查封、冻结、变卖。
对于国家明确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不得强制执行,因而不得列入破产财产,如枪支弹药等。
三、破产财产的范围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财产包括:(一)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国有企业对于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并无所有权,但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由国家授权企业享有处分权的资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的方案
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的方案
1. 资产清单和评估,首先,管理人需要编制详细的资产清单,
包括破产债务人的所有资产,如房产、车辆、存款、股权等。
然后
对这些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
2. 资产处置,管理人可以通过拍卖、协商转让、委托代理等方
式处置破产财产。
在确定处置方式时,需要考虑市场情况、资产性质、债权人利益等因素,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3. 债权清偿,管理人需要根据破产法律的规定,按照优先顺序
对债务进行清偿。
通常情况下,先清偿优先债权人的债务,然后是
普通债权人。
在资产处置后,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债权人披露清偿情况,并进行债权登记和分配。
4. 合法程序,管理人在处置破产财产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公平公正。
这包括依法公告、征得债权人同意、报备破产法院
等程序,以保障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5. 监督和报告,管理人需要向破产法院和有关部门提交资产处
置计划和报告,接受监督和审查。
同时,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债权人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披露处置情况,接受相关方的监督和检查。
总之,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的方案需要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债权人利益,同时尽可能实现破产债务人的资产价值,促进债务清偿和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破产公司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公司的日常管理,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破产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破产公司的日常管理,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债务人的财产清理、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等。
第三条破产公司的日常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二)公开透明:破产公司的管理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公平公正:破产公司的管理活动应当公平公正,确保各方合法权益。
(四)高效便民:破产公司的管理活动应当高效便捷,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和时间。
二、破产财产的管理第四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财产进行全面清查,明确破产财产的范围、价值、权属等情况。
第五条破产财产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破产财产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分。
(二)破产财产的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三)破产财产的支出应当经过破产管理人审核批准。
(四)破产财产的变价、拍卖等活动应当公开进行,确保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财产的管理情况,接受债权人监督。
三、债务人的财产清理第七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债务人的财产清单;(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情况;(三)债务人的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等情况;(四)债务人的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等情况。
第八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以下处理:(一)依法追回债务人的财产;(二)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评估、变价、拍卖等;(三)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分配。
第九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债务人的财产清理情况,接受债权人监督。
四、债权申报第十条债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十一条债权申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债权人的基本信息;(二)债权金额;(三)债权形成的事实;(四)债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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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管理
第三章破产财产管理
【导语】
破产法的首
要目标即在于实
现债务人财产在
全体债权人之间
的公平清偿,因
此,如何界定债
务人财产的范
围,如何在破产
分配前保护、管
理好债务人的财
产就成为破产法
首先应当予以明
确规定的问题。
本章的学习
重点为破产财产
的范围、破产管
理人的职权以及
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的范围。
第一节破产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概述
债务人财产指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与财产权利,以及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及财产权利。
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
二、破产财产的构成条件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
从民法意义上说,破产财产必须是债务人享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
就会计制度而言,债务人的资产包括所有者权益和负债,所有者权益包括投资者的投资、留在企业内的公积金以及未分配的利润,其对应的财产是债务人可以独立支配的;与负债对应的财产,若为金钱或其他可消耗物的具体形态,则应属于可支配财产。
(二)必须是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此要件包含两层含义:
1.以破产申请受理为时间界限,在此之前已经合法处分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不能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也属于破产财产,如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的债务,债务人获得的投资收益等。
(三)必须是可以依破产程序强制清偿的财产
此要件也有两层含义:
1.这些财产必须是根据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用于清偿的财产。
已经设立了担保物权的财产,除非担保物权人放弃行使优先受偿权,否则不应作为破产财产处理。
2.这些财产依其性质必须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即可以由法院依法扣押、查封、冻结、变卖。
对于国家明确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不得强制执行,因而不得列入破产财产,如枪支弹药等。
三、破产财产的范围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财产包括:
(一)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国有企业对于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并无所有权,但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由国家授权企业享有处分权的资产也属于破产财产。
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的破产财产并不局限于破产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应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由破产人占有的财产均为破产财产。
例如,破产人基于某种合法或非法原因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如租赁财产、借用财产、保管财产、委托经营财产,以及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而占有的财产等,不属于破产财产。
(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这在立法上被称为“膨胀主义”,此种立法例因扩大了破产财产的范围而对破产债权人的清偿利益提供了较为充分的保障。
与“膨胀主义”相对的“固定主义”立法例将破产财产局限于破产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拥有的财产,而将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其主要目的在于帮助破产人实现复兴,维护破产宣告前后新旧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世界多数国家采取了膨胀主义的立法,对债权人提供了较为周密的保护。
在破产免责发展为现代破产立法的一大趋势的前提下,膨胀主义有助于更好地实现破产免责的基本精神,在保护债务人的同时又给予了破产债权人利益以更多的考量。
四、破产财产的除外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共有九种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六类:
1.债务人占有但所有权由他人享有的财产。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这类财产的真正所有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可以行使取回权,而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
这类财产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债务人基于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加工承揽
合同、1委托交易、2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2.担保物及担保物的代位物。
债务人的财产如果被设立了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那么这些财产按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就不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后剩余部分的担保物,仍然属于破产财产。
担保物权具有代位性,所以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仍然属于担保财产,担保权人对于这部分财产仍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此,在破产宣告时如果担保物灭失后得到了补偿,那么这部分补偿财产也不属于破产财产。
3.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法定优先权依法产生,而不能依约定产生。
法定优先权人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与担保物权相似,所以参照破产法关于担保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也不应列入破产财产的范围。
比如,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对所建工程享有的工程款优先权。
3由于法定优先权所保障的债权额通常均低于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的价值,所以实践中通常的作法是,通过拍卖方式将财产变现后分割价款,优先清偿法定优先权所保障的债权,剩余部分列入破产财产。
4.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或者应当向他人转移所有权的财产。
一般说来,特定物买卖合同中,物之所有权通常在合同订立后就发生转移,相对人取得所有权从而享有取回权。
但如果买方没有支付对价,则卖方可以行使抗辩权,所以,《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别强调以相对人支付全部对价为条件,即只有在相对人完全支付对价时,相对人才有取回权,该财产也才不列入破产财产。
另一种情况下,一些须经过产权登记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财产,虽然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这类财产也不属于破产财产。
5.因所有权保留约定而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实际上
1这里的加工承揽仅限于定作人提供原料的来料加工合同,只有这种情况下,产品的所有权才属于定作人。
2基于委托交易关系占有的财产最典型的是保证金以内金钱财产和行纪等间接代理关系占有的动产,前者如股民保证金、开证保证金、定金,后者如寄售品、代理商代理进口的货物,在已有的证券公司和外贸公司破产案件中,这些财产均未作为破产财产处理。
3我国法定优先权还有《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
发生了所有权和占有的分离,并将这种分离作为对买方履约的担保。
在买方破产时,卖方基于保留的所有权享有对标的物的取回权,对买方已经支付的款项,由卖方结算后将剩余的返还买方;买方的破产清算组如果愿意继续履行买卖合同支付剩余款项的,可以用实际支付余款来对抗卖方的取回权。
这一规则逆向适用则可以应用于卖方破产的情形下,买方对抗卖方清算组行使取回权。
6.其他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在以上五种财产之外,《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规定: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和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不得作为破产财产处理。
前者如国有划拨土地,4后者仅限于企业内工会和其他党群组织拥有明确所有权的财产,而其占用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仍应属于破产财产。
5
第二节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二、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的清算组
三、《企业破产法》中的管理人
第三节撤销权和追回权
一、撤销权
二、追回权
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5参见《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政部1996年8月20日发布)第六项之(四)。
第四节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概述
二、破产费用的范围
三、共益债务的范围
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