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击地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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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击地压管理专项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防止冲击地压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处主要负责人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防冲的全面管理工作;工程处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防冲的技术管理工作;其他副职在分管范围内负落实责任。

第三条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冲击倾向鉴定—采取防范措施—冲击危险预测预报—实行解危措施—进行效果检查。

第四条项目施工前,工程处必须安排专人搜集冲击危险性评估报告和预测预报资料,并于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冲击地压危险性、防治措施及冲击地压危害处置方案。

第五条冲击地压风险区域应避免双巷同时掘进,两个掘进工作面的前后错距不得小于50m。相向爆破掘进的巷道相距30m(机掘60m)时,必须停止一个头掘进。停掘的巷道要加固,继续掘进的巷道除加强支护外,冲击地压危险严重时,还必须采取解危措施。

第六条有冲击地压风险的巷道施工前,项目部必须编制防治冲击地压专项技术安全措施,并严格控制作业人数,报工程处总工程师批准。

第七条有冲击地压风险的巷道掘进专项技术安全措施应包括作业地区冲击危险程度的预测,地质构造说明与简明图表,掘进方法及工艺,支护形式与加强支护的措施,爆破作业制度,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以及发现严重冲击危险时的应急措施。

第八条有冲击危险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卸压措施,并定期开展现场监测,重点区域必须每班监测。

第九条有冲击地压风险的巷道支护应采用带整体性结构的可缩性金属支架,严禁采用混凝土支架和金属刚性支架。采用锚喷网联合支护时,各金属网片应连接成整体,且锚杆与金属网应有效的连接在一起,确保锚杆失效时不会单独弹射出来。

第十条在有冲击地压风险的巷道中进行爆破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延长躲炮时间;加大撤人范围;躲炮地点必须宽敞,支护必须完整牢固;人员不得撤在巷道交叉口处;在有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中撤人还应满足突出矿井防突要求规定。

第十一条对于没有进行冲击危险性鉴定,没有建立冲击危险性评估体系和冲击地压监测系统以及冲击地压危险预测预报制度的项目,不得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积极做好冲击地压防范及职工个体安全保护措施。职工个体安全防护措施应能保证职工不被小型岩爆飞块击伤。

第十三条有冲击地压风险的项目,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冲击地压防治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冲知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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