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对白蚁长期有效的防治,做到防患于未然。
2.范围
公司所有占地区域内。
3. 内容
3.1预防与灭治白蚁时间:每年3月上旬与9月下旬管理部外请专业灭治白蚁人员来公司进行预防、灭治与复检等;
3.2 外协人员应针对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白蚁调查分析报告,白蚁灭治路线图,预防与灭治白蚁方案,检查时间表与记录,保治期,责任状;
3.3 各部门主管在每年3月-9月份白蚁配对修蚁巢,繁殖后代期间,对各责任区域隐蔽性强与光线暗等地带做到多观察,并建立每周一次巡查制度,填写《白蚁巡查\灭治记录表》,发现白蚁,立即报管理部进行处理;
3.4白蚁影响公司产品将追究责任人并进行相应处罚;
3.5每年3月-9月份管理部需组织人员对各部门巡查记录进行不定期检查;
3.6《白蚁巡查\灭治记录表》保存期限为第二年的3月份;
3.7 相关表单《部门白蚁巡查\灭治记录表》。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白蚁是一种常见的害虫,其对建筑物、木材等造成的损害是极大的。
为了防治城市房屋中的白蚁,保护房屋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防治白蚁的措施
1、防治白蚁要从源头上入手,居民应加强室内卫生,避免垃圾堆积,不定期清理房屋内的垃圾,以限制白蚁的繁殖。
2、定期检查房屋的结构和施工,及时发现和纠正结构缺陷,以避免白蚁进入房屋。
3、严格控制房屋中的湿度,保持房屋内外湿度差,以禁止白蚁入住。
4、禁止在房屋内使用白蚁的食物,如蔗糖、果汁、蜂蜜等,以延缓白蚁的繁殖。
二、应急措施
1、发现白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除去白蚁的食物来源,防止白蚁的进一步繁殖。
2、若白蚁发生较严重,可采用行业化防治,由专业人员进行现场
处理,减少白蚁的伤害。
3、使用化学方法防治白蚁,可以使用杀虫剂、驱蚁剂等,但要避免污染环境,保护家庭成员和邻居的健康。
三、防治白蚁的责任
1、居民应积极配合城市管理部门的白蚁防治工作,对白蚁的发现及时上报,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的排查和处理。
2、城市管理部门应根据发现的白蚁现象,及时组织开展白蚁防治工作,加强城市房屋的日常管理。
3、专业机构应及时发现白蚁及白蚁的危害,对防治白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白蚁的有效防治。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体系,从源头上控制白蚁的发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白蚁的危害,保护房屋的安全,是每个城市都应关注的重要问题。
《云浮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云浮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证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和灭治的管理。
本实施办法所称白蚁防治单位,是指取得房屋白蚁防治业务营业执照,对房屋进行白蚁防治的单位。
第四条房屋的白蚁防治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白蚁防治的技术要求按广东省建设厅2001年1月1日施行的《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广东省标准DBJ/T15—26-2000)执行。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规划、建设、环保、疾控、爱卫办、农药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白蚁预防管理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已超过包治期后进行装饰装修的房屋必须实施白蚁预防处理,费用列入该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内.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白蚁预防范围应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限定的建设项目及核准的建设设计图纸为依据.装饰装修的房屋按双方协定的范围进行防治.第七条在房屋白蚁预防范围内,应先进行原有蚁患的检查和灭治,在确认达到灭治效果后方可开展预防处理。
第八条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时,应由开发企业统一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书。
进行商品房现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确权手续时,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书.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地产权证书时,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书。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保护房屋建筑安全,维护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房屋白蚁防治活动,包括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责任明确的原则。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推广无公害、环保的防治方法。
第四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防治意识。
第二章防治措施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房屋建设、装修和维护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防治白蚁的危害。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发现和处理房屋白蚁问题,定期组织白蚁防治工作,并保持防治设施的完好,确保长效防治。
第七条业主应定期检查房屋内外的木质结构,及时处理有白蚁迹象的地方,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单位进行防治工作。
第八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进行专业防治操作,确保防治效果,并及时向业主提供相关防治知识和建议。
第九条政府应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防治技术水平。
第十条科研机构应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的研究和技术支持,提供科学、有效的防治方法。
第三章评估和监管第十一条地方政府应建立房屋白蚁防治的评估和监管制度,定期对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档案,详细记录房屋白蚁防治的过程和效果,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房屋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业主等相关主体,如发生房屋因白蚁侵蚀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防治单位和从业人员在防治过程中不得使用禁止使用或违反规定的药剂和方法,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故意破坏防治设施、阻碍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个人或单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东莞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东莞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22•【字号】东府[2003]77号•【施行日期】200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东莞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03]77号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东莞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和减少白蚁危害,保证房屋住用安全,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三条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镇(区)房地产管理所负责行政区域内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及技术交流,推广应用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第五条凡在本市从事房屋白蚁防治的单位,必须取得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白蚁防治资质证书,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白蚁防治单位的资质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年审合格的方可继续从事白蚁防治业务。
在本市从事房屋白蚁防治的专业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白蚁防治《岗位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超过两年未从事本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上岗资格自行取消。
第六条设立房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及至少2名取得白蚁防治《岗位证书》的技术人员。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模版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房屋安全稳定,维护社会稳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适用于城市建筑领域的白蚁防治工作,包括房屋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白蚁防治服务机构以及业主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可行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作用,确保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白蚁防治知识普及率,培养广大市民的白蚁防治意识,形成社会共治、参与共治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白蚁防治责任第五条房屋建设单位应在规划、设计、施工等各阶段,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和地理环境情况,制定白蚁防治措施,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执行。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检查房屋建筑物,及时发现白蚁危害迹象,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保证房屋的健康、安全。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对房屋建设单位的白蚁防治措施进行审核,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白蚁防治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白蚁防治设计要求,配合房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合理使用防治药剂,确保白蚁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白蚁防治服务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提供专业化、标准化的白蚁防治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并定期向房屋建设、物业管理等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第十条业主是房屋白蚁防治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防止白蚁危害扩大和恶化。
第三章白蚁防治措施第十一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采用综合治理的方法,包括物理防治、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等手段。
第十二条物理防治主要采用屏障隔离、隔离带、阻塞通道等措施,可用金属、石材、玻璃纤维等材料进行防治。
第十三条化学防治主要采用预防性喷洒、土壤处理、木材防腐等手段,可使用安全、环保的药剂进行防治。
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和减少白蚁危害,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下称市城管办是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的主管部门;市白蚁防治管理所是具体监督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审查白蚁防治单位执业资质,核发白蚁防治专业人员岗位证书;三对白蚁防治单位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管理;四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五对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白蚁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公安、建设、国土、住宅、工商、物价、财政、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第二章防治管理第六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工艺、新设备;第七条下列房屋在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中,应进行白蚁防治处理:一公共建筑,如宾馆、商场、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教学科研楼及办公用房等;二住宅,公寓、别墅等;三其他建筑,如隧道、地铁、桥梁、厂房、车库、仿古建筑等;第八条下列房屋可不作预防处理一使用年限在三年内的临时性房屋建筑;二国家规定可不作预防处理的房屋建筑;第九条建筑项目开工前,房屋建设单位应与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并凭白蚁预防合同和预防工程缴款票据,经市白蚁防治管理所初核后,再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办理确认手续;第十条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写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付款方式、质量标准、包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一条白蚁预防包治期10年,装修房屋为3年;包治期预防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第十二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责任期的房屋发生蚁害,房屋产权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进行检查与灭治,并配合进行灭治工作处理;第十三条房屋白蚁防治按建筑总面积计费;预防和灭治收费按市物价局规定收费标准执行;建筑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第十四条白蚁预防工程合同经市白蚁防治管理所审核确认签章后,预防经费由建设单位一次性存入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帐户;第十五条为保证新建房屋白蚁预防10年的防治工作,白蚁防治单位应从白蚁预防工程费中提取20%作为10年防治期内的复查包治费,并提取5%为市白蚁防治管理所组织、管理、监督工程验收等费用;第十六条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市白蚁防治管理所组织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第十七条房屋白蚁防治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向市城管办申请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章资质管理第十八条凡在本市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应持有市城管办核发的白蚁防治资质证书;一从事白蚁防治企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应是深圳市登记注册的相关单位或具有白蚁相关的生物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个人股东;2、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相关的生物类、药物检测、建筑工程专业分别不少于1名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岗位证书和防治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4、成立白蚁防治单位的法人和重要管理人员须有3人从事白蚁防治工作不少于5年;二申请办理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必须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机构成立批准文件;3、固定营业场所证明;4、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身体证明;5、专职人员包括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职称证书、岗位证书;6、验资证明;三凭白蚁防治企业资质证书等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四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市城管办登记备案;第十九条凡从事白蚁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市城管办核发白蚁防治岗位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第二十条对白蚁防治单位和技术人员资质进行年度审核,年审合格方可继续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第四章质量监督第二十一条白蚁防治工作人员签订防治合同,检查蚁情和进行防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执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白蚁防治单位应执行国家建设部和广东省建设厅有关白蚁防治工作技术操作规程、规定和有关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防治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白蚁防治管理部门与防治单位应共同对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按白蚁防治技术规程及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并签署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工程验收报告;第二十四条白蚁预防工程包治期内复查由防治单位负责,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的复查,并建立复查灭治的资料档案;复查结果应由房屋产权单位或业主签章;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证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查验该项目是否按规定签白蚁预防合同和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验是否有白蚁预防合同和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第五章药物管理第二十七条白蚁防治必须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检测合格的白蚁防治专用药剂;第二十八条药剂由市白蚁防治管理所统一组织、管理、供应;药剂应专仓储存、专人管理;第二十九条配制药剂应按照国家建设部房屋建筑白蚁工程施工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药剂使用实行登记制度;凡进行防治施工,必须填写工程施药记录单,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筑面积、药剂名称、施工日期、部位、配比含量等,切实掌握药品施用情况;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七条处以下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白蚁防治管理主要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文件同时废止;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370号各市物价局、房管局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第72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1997〕第19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对白蚁防治单位实行资质认证准入管理,白蚁防治单位为经营企业,为房屋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有偿服务;白蚁防治费列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二、城市新建房屋必须由建设单位和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委托开展白蚁防治服务;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原有房屋等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由房屋业主和使用人自愿委托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提供服务;三、根据白蚁防治内容的不同,白蚁防治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1、城市新建房屋的白蚁防治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标准见附表,各市可在不超过省制定的基准价内确定当地的基准价格;各白蚁防治企业可在当地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按上浮为0,下浮不超过20%的幅度与建设单位议定具体的防治费;2、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对原有房屋等的白蚁检查与灭治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3、城市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包治期内的复查维护不另行收费,其费用包含在防治费内占防治费的20%,具体的监管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复查维护费是指包治期内检查和灭治的费用;包治期按建设部的规定为15年;四、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经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规定的条件核批的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企业名单,供建设单位选择;不具备白蚁防治资质的服务单位不得开展白蚁防治业务;五、建设单位有权自愿选择具备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为其提供服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对建设单位指定白蚁防治服务单位;六、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经营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白蚁防治费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七、各地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白蚁防治企业收费及经营行为的管理,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偷工减料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八、以上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收费标准试行2年;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城市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基准价标准表金额单位:元关于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7559号。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房屋的完好和安全,防止白蚁侵蚀破坏,提出以下管理规定。
第二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治,以确保房屋安全和居民健康。
第三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按照预防、排查、治理、监测的顺序进行。
相关部门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定期排查,消灭已发现的白蚁。
第四条:城市房屋的建设和维修应当符合防白蚁的要求。
使用木材、木制品或其他易受白蚁侵害的材料时,应当进行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五条: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农药和对人体有害的化学制剂。
应优先选择低毒、无毒、环保的白蚁防治方法和药剂。
第六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培训,提高防治水平。
第七条:房屋业主和住户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白蚁防治工作。
年度维护费用应当按照楼栋面积分摊,确保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结果应当进行评估和记录。
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防治工作的效果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对于发现的严重白蚁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治,确保房屋安全。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不符合本规定的,以本规定为准。
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以上是关于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内容,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部门都能以此为依据,认真履行职责,共同保护好城市房屋,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居住环境。
白蚁防治房屋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白蚁防治工作,保障房屋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
第三条白蚁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治理、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白蚁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白蚁防治管理机制,保障白蚁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防治责任第五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是白蚁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配合白蚁防治机构的防治工作。
第六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负责白蚁防治的技术指导和防治工作。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应当将白蚁防治工程纳入工程建设方案,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白蚁防治机构进行施工。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房屋有白蚁侵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白蚁防治机构。
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九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白蚁防治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白蚁防治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防治范围和对象;(二)防治方法和技术措施;(三)防治时间安排;(四)防治费用预算;(五)防治效果评估。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方法应当包括物理防治、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等多种手段,具体方法如下:(一)物理防治:包括隔离、通风、排水等措施,减少白蚁侵害的机会;(二)化学防治:使用白蚁防治药剂,对白蚁进行杀灭;(三)生物防治:利用天敌生物或者生物制剂,控制白蚁数量。
第十二条白蚁防治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防治效果:(一)在防治过程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防治药剂的使用安全;(二)对防治区域进行封闭管理,防止白蚁扩散;(三)对防治区域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防治效果。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白蚁防治规划,组织实施白蚁防治工作;(二)对白蚁防治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和监督检查;(三)对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白蚁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白蚁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白蚁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白蚁是一种对木质建筑和农作物具有破坏性的害虫,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危害。
为了有效地控制和预防白蚁的危害,我们制定了以下的白蚁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白蚁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对白蚁危害的认识和防治意识。
可以通过举办宣传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宣传栏目等多种形式,让人们了解白蚁的危害性和防治方法,从而增强自我防治意识。
二、加强环境治理
对于白蚁易栖息的环境进行彻底的清理和治理,包括清除废弃的木材、树枝、叶片等,保持室内外环境的清洁整洁,减少白蚁的滋生和繁殖条件。
三、采取化学防治措施
在白蚁滋生和繁殖的地方,可以采用化学防治措施,如喷洒白蚁药剂、设置白蚁诱捕器等,对白蚁进行有效的防治。
四、加强监测和早期预警
定期对可能受到白蚁危害的地方进行监测,一旦发现白蚁的踪迹,
立即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以防止白蚁危害的扩大。
五、加强管理和维护
对于已经发生白蚁危害的地方,要加强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修复
和加固受损的建筑物和设施,防止白蚁再次侵害。
六、加强协作和合作
白蚁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部门和单位之间的协作和合作。
要加强政府、企业、社区和居民之间的合作,共同参与白蚁防治工作,形成合力。
七、加强技术研发和推广
加强白蚁防治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推动白蚁防治工作的技术化、专
业化,提高白蚁防治工作的效果和水平。
通过以上的白蚁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我们可以有效地控制和预防白
蚁的危害,保护人们的生产生活环境,实现白蚁防治工作的全面、
系统、持续发展。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本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保障城市建筑的安全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明确各方责任,保护城市建筑物免受白蚁侵害。
三、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各类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建筑等。
四、白蚁防治工作责任1. 建设单位应在房屋建设前制定白蚁防治方案,并委托专业防治单位进行实施,确保房屋免于白蚁侵害。
2. 维修单位在进行房屋维修时,应同时进行白蚁防治工作,确保维修后的房屋不再受到白蚁侵害。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白蚁检查,如发现白蚁侵害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4. 居民应定期进行房屋自查,如发现白蚁迹象,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单位,并配合防治工作的实施。
五、白蚁防治工作措施1. 建设单位、维修单位应选择具有资质和经验的白蚁防治单位进行防治工作。
2. 防治单位应在施工前仔细检查土地周围是否存在白蚁,如有需要,应采取隔离等措施防止白蚁侵入建筑。
3. 防治单位应对建筑物建造过程中使用的材料进行防蚁处理,使用符合标准的防白蚁材料。
4. 防治单位应及时对施工中的建筑物进行检查,如发现白蚁侵入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灭白蚁。
5. 防治单位应定期进行房屋白蚁检查,如发现白蚁侵害情况,应制定相应的防治工作计划并及时实施。
6. 防治单位应定期向建设、维修、物业管理单位提供防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建议。
六、白蚁防治工作监督1.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定期对建筑单位、防治单位进行检查。
2. 相关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建筑、维修单位的白蚁防治意识和技术水平。
3. 相关行政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居民主动举报白蚁侵害情况,对举报居民进行奖励,并及时处理举报案件。
七、处罚措施1.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防治工作的建设、维修单位,相关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2.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白蚁检查和防治工作的物业管理单位,相关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
2023年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房屋免受白蚁的侵害,维护公众财产和居民的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房屋,包括住宅楼、商业建筑、工业厂房等不同类型的建筑物。
第三条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技术标准。
第四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采取政府主导、居民参与、专业公司承担的方式进行,各方共同推动白蚁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白蚁防治措施第五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采取物理防治、化学防治和生物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措施。
第六条物理防治包括填堵漏洞、修补破损部位、加装防护网等措施,以减少白蚁侵入房屋的可能。
第七条化学防治使用安全、低毒、高效的白蚁药剂进行喷洒、涂刷等方式,对房屋和周边环境进行全面覆盖,达到杀灭白蚁的目的。
第八条生物防治采用引入天敌、放养捕食性动物等方式,控制白蚁的繁殖和传播。
第九条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工作应当根据房屋的结构、地理环境、使用功能等因素,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和方案。
第三章防治管理责任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加强对白蚁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商在建设新房屋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白蚁防治设计和施工,确保新房屋的白蚁防治质量。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对房屋进行白蚁防治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消除白蚁隐患。
第十三条居民应当积极配合白蚁防治工作,定期清理房屋周边环境,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发现的白蚁问题。
第十四条专业白蚁防治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对城市房屋进行白蚁防治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对于拒不履行白蚁防治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停产等处罚。
武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武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制定了武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武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市房屋住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白蚁防治,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房屋的白蚁预防处理和已建房屋建筑的白蚁灭治。
第三条白蚁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项目必须实施白蚁预防:(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二)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三)新建住宅区内种植花草树木。
前款所列项目的白蚁预防由市白蚁预防机构承担。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用,将白蚁预防费用纳入工程概预算,并与市白蚁预防机构签订白蚁预防合同进行白蚁预防。
第七条白蚁预防费用属于事业性收费。
建设工程收费实行“一费制”管理的,白蚁预防费用的征收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一费制”管理的规定执行;未实行“一费制”管理的,白蚁预防费用由市白蚁预防机构组织征收。
白蚁预防费用的征收和管理,按照省市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市白蚁预防机构应当主动与建设单位取得联系,签订白蚁预防合同,明确预防范围、施工时间、质量标准、包治期限、回访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市白蚁预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预防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白蚁预防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预防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各项施工工序、验收记录列入建设项目隐蔽工程验收内容。
市白蚁预防机构进行白蚁预防施工,建设单位及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预防施工完毕后,市白蚁预防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书。
关于白蚁防治的物业管理方案
关于白蚁防治的物业管理方案一、监测和检测白蚁是一种隐蔽性很强的害虫,很难被发现。
因此,在物业管理中,要定期对建筑物进行监测和检测,及时发现白蚁的踪迹。
可以采用一些专业的检测工具和设备,比如体表探测器、声音探测器等,来检测白蚁的存在。
同时,还可以通过巡查建筑物周围的环境,查找白蚁的巢穴和食物来源,从而及时发现白蚁的活动。
二、预防和治理预防是白蚁防治的关键。
在物业管理中,可以采取一些预防措施,防止白蚁的侵害。
首先,要保持建筑物的干燥和通风,避免水汽过多和潮湿的环境,因为白蚁喜欢在潮湿的环境中生长和繁殖。
其次,要及时修补建筑物的裂缝和漏洞,防止白蚁入侵。
同时,还可以在建筑物周围设置白蚁隔离带,阻止白蚁的扩散。
另外,在白蚁防治中,化学防治是一种有效的方法。
可以使用一些专业的白蚁药剂,对建筑物进行喷洒和处理,杀灭白蚁的蛀食来源。
同时,还可以进行土壤处理,将白蚁隔离并阻止其入侵。
三、定期维护和管理定期维护和管理建筑物是白蚁防治的重要环节。
物业管理人员要对建筑物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建筑物的问题,防止白蚁的侵害。
同时,要加强对建筑物周围环境的管理,保持周围环境的清洁和整洁,减少白蚁的生长和繁殖条件,从根本上控制白蚁的侵害。
四、注重信息共享和培训在白蚁防治中,要注重信息共享和培训。
物业管理人员要及时了解和学习有关白蚁防治的知识和技术,提高自身的防治能力。
同时,还要与专业机构和企业进行合作,共同开展白蚁防治工作,共同解决白蚁的问题。
综上所述,白蚁防治是物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物业管理人员及时监测和检测,预防和治理白蚁的侵害,定期维护和管理建筑物,注重信息共享和培训,从而保护建筑物的安全和稳定。
只有科学有效地开展白蚁防治工作,才能确保建筑物的长久使用和美好生活环境。
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1997年6月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05年10月2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等7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2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确保房屋建筑安全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是指对新建(含改建、翻建、扩建)房屋建筑的白蚁预防处理和已建成房屋建筑的白蚁灭治。
第四条白蚁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房屋建筑的白蚁防治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白蚁防治工作管理职责所需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白蚁防治和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建成房屋建筑进行蚁害检查。
发现蚁情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委托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规范白蚁预防和蚁害检查、灭治工作流程。
建设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配合白蚁预防和蚁害检查、灭治工作。
第九条提供白蚁防治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生物、药物、建筑工程等相关专业知识和白蚁防治特殊技能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做好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安庆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安庆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白蚁防治管理,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及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建房字[1993]166号及省建设部房字[1993]2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市、县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白蚁防治管理日常工作,并实施行业技术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白蚁防治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专业防治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切实做好白蚁防治的计划、建档、技术培训和协调、指导工作;加强白蚁防治的科学研究,大力普及白蚁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凡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单位,均须到市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申报登记,经资质审查合格后,按规定领取白蚁防治资质证书。
从事白蚁防治的施工人员,需由市白蚁防治管理机构组织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领取专业资格证书,持证件上岗。
第七条未按规定取得白蚁防治资质或专业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白蚁防治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白蚁防治承包给无证单位和个人施工。
第八条外地来我市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白蚁防治资质或专业资格证书,到当地白蚁防治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从事白蚁防治。
第九条白蚁防治必须使用经国家专业部门批准生产的有效药物。
市、县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应不定期公布推荐优选的白蚁防治药物名目。
第十条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进行白蚁预防。
所需白蚁预防经费列入基本建设工程概算。
规划部门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已安排白蚁预防经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单位和个人承接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白蚁预防项目,应与建设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协议,并严格按协议要求和建设部有关技术规程竟行白蚁防治处理。
按前款要求,经过白蚁防治处理的房屋,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五年内发现有白蚁侵害的,原承接白蚁防治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无偿灭知。
园林白蚁防治规章制度最新(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园林白蚁防治工作,保障园林景观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病虫害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园林白蚁的防治工作,包括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住宅小区等公共园林区域的白蚁防治。
第三条园林白蚁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防治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园林景观和公共安全。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章防治责任第五条园林白蚁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园林管理部门应当明确防治责任,建立健全防治责任体系。
第六条园林白蚁防治工作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园林白蚁防治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责任:(一)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防治规划,组织实施防治工作,监督检查防治效果。
(二)园林养护单位负责日常的白蚁防治工作,包括巡查、防治、记录等。
(三)园林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白蚁侵入。
(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小区内白蚁的防治工作。
第三章防治措施第八条园林白蚁防治工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预防措施1. 优化园林植物配置,选择抗白蚁能力强的树种和植物;2. 加强园林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土壤排水条件;3. 定期检查园林设施,及时修复破损部位,防止白蚁侵入;4. 加强园林管理,保持园林环境整洁,减少白蚁滋生条件。
(二)化学防治1. 根据白蚁习性,选择合适的化学药剂进行防治;2. 遵循安全、高效、环保的原则,合理使用化学药剂;3. 在使用化学药剂时,应当注意个人防护,避免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
(三)生物防治1. 利用白蚁天敌、病原体等生物防治方法,降低白蚁种群密度;2. 加强白蚁天敌的引进和繁育,提高生物防治效果。
(四)物理防治1. 利用机械、热力、冷冻等方法,破坏白蚁的生存环境;2. 对白蚁巢穴进行物理破坏,减少白蚁数量。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三篇)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预防和控制白蚁对房屋的危害,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该规定中的内容:1.严禁在城市区域内建造、改造或维修房屋时使用易受白蚁侵害的建筑材料;2.房屋建设、改建等施工单位应提前进行白蚁检测,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治;3.房屋出售、租赁等交易过程中,卖方、租赁方应提供房屋白蚁防治检测报告,确保房屋的健康安全;4.居民应定期对房屋进行白蚁检查,如发现白蚁问题,应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5.白蚁防治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提供安全有效的白蚁防治服务;6.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7.鼓励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白蚁防治新技术、新材料,提高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和法律法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可能包含的一些内容。
建议您查阅当地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和最新的信息。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二)根据传统的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对于城市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通常有以下规定:1. 建筑设计时要考虑防治白蚁的措施,包括材料选择、结构设计等。
使用防蚁建材,采用白蚁不易侵入的建筑结构设计,建筑物地基要做好防护措施等。
2. 新建房屋要进行白蚁检测和处理,确保建筑物完全没有白蚁。
3. 在城市中,特别是房屋密集的地区,需要定期进行白蚁防治的检查和处理工作。
4. 城市住宅小区和大型商业建筑等集中地区,应建立健全的白蚁防治管理制度,由专业的管理机构进行全面的防治工作。
5. 鼓励居民参与白蚁防治工作,提高他们的白蚁防治意识,加强宣传教育,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6. 对于发现有白蚁问题的房屋和建筑,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防止蔓延。
7. 若居民发现邻居房屋有白蚁问题,可以向相关部门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
《长沙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长沙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长沙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为加强全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制定了《长沙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长沙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镇房屋居住安全,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三条本市是白蚁高度危害区,凡在本市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均须进行白蚁危害的预防处理。
第四条城镇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监管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市白蚁防治站负责市区范围内城镇房屋白蚁预防和灭治的具体实施,并对各县(市)白蚁防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县(市)白蚁防治所负责辖区内城镇房屋白蚁预防和灭治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加强白蚁防治站(所)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白蚁防治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培训,提升队伍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做好城镇房屋白蚁预防工作。
市白蚁防治站应完善部门设置,按要求建立白蚁防治标本室(柜)、专用仓库、质量检测室和档案室。
应加强白蚁防治行业信息管理,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行业信息数据库。
第七条市白蚁防治站应开展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白蚁防治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应用害虫综合管理(IPM)策略,推广绿色防治方法。
第八条市白蚁防治站应建立健全白蚁预防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JGT/T 245-2011)及白蚁预防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预防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根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相关规定和措施:
1. 房屋所有者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房屋白蚁检查,发现白蚁活动或损坏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2. 在建筑新房或进行改造时,应采用防白蚁建材和防蚁构造,如预防白蚁的防护层、蚁道密封等。
3. 房屋周围的环境应保持清洁整洁,避免堆放木材或垃圾堆积,以减少白蚁的滋生和栖息地。
4. 室内的木制结构和家具应定期保养,如保持干燥、防潮、防虫等,防止白蚁侵蚀。
5. 在房屋出租或转让时,应进行白蚁检查和防治,确保房屋的安全和健康。
6. 建立房屋白蚁监测网络,对于白蚁侵袭比较严重的区域,应加强巡查和防治工作。
7. 建立白蚁防治机构,负责协调和组织相关的防治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请注意,以上规定只是一般性的参考,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具体查询当地相关法规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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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和减少白蚁危害,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白蚁防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房屋的白蚁预防和对原有房屋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的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下称市城管办)是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的主管部门。
市白蚁防治管理所是具体监督管理机构。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审查白蚁防治单位执业资质,核发白蚁防治专业人员岗位证书;(三)对白蚁防治单位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管理;(四)按照有关规定查处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五)对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白蚁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建设、国土、住宅、工商、物价、财政、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第二章防治管理第六条房屋白蚁防治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开展房屋白蚁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药物、新工艺、新设备。
第七条下列房屋在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中,应进行白蚁防治处理:(一)公共建筑,如宾馆、商场、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教学科研楼及办公用房等;(二)住宅,公寓、别墅等;(三)其他建筑,如隧道、地铁、桥梁、厂房、车库、仿古建筑等。
第八条下列房屋可不作预防处理(一)使用年限在三年内的临时性房屋建筑;(二)国家规定可不作预防处理的房屋建筑。
第九条建筑项目开工前,房屋建设单位应与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并凭《白蚁预防合同》和预防工程缴款票据,经市白蚁防治管理所初核后,再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办理确认手续。
第十条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写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付款方式、质量标准、包治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白蚁预防包治期10年,装修房屋为3年。
包治期预防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责任期的房屋发生蚁害,房屋产权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进行检查与灭治,并配合进行灭治工作处理。
第十三条房屋白蚁防治按建筑总面积计费。
预防和灭治收费按市物价局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建筑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十四条白蚁预防工程合同经市白蚁防治管理所审核确认签章后,预防经费由建设单位一次性存入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十五条为保证新建房屋白蚁预防10年的防治工作,白蚁防治单位应从白蚁预防工程费中提取20%作为10年防治期内的复查包治费,并提取5%为市白蚁防治管理所组织、管理、监督工程验收等费用。
第十六条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市白蚁防治管理所组织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房屋白蚁防治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向市城管办申请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资质管理第十八条凡在本市从事白蚁防治的单位,应持有市城管办核发的白蚁防治资质证书。
(一)从事白蚁防治企业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应是深圳市登记注册的相关单位或具有白蚁相关的生物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个人(股东)。
2、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相关的生物类、药物检测、建筑工程专业分别不少于1名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岗位证书和防治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
4、成立白蚁防治单位的法人和重要管理人员须有3人从事白蚁防治工作不少于5年。
(二)申请办理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必须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机构成立批准文件;3、固定营业场所证明;4、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身体证明;5、专职人员(包括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职称证书、岗位证书;6、验资证明。
(三)凭白蚁防治企业资质证书等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四)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天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市城管办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凡从事白蚁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市城管办核发白蚁防治岗位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条对白蚁防治单位和技术人员资质进行年度审核,年审合格方可继续从事白蚁防治业务。
第四章质量监督第二十一条白蚁防治工作人员签订防治合同,检查蚁情和进行防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白蚁防治单位应执行国家建设部和广东省建设厅有关白蚁防治工作技术操作规程、规定和有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防治工程施工完毕,建设单位、白蚁防治管理部门与防治单位应共同对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按白蚁防治技术规程及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检查验收,并签署《城市房屋白蚁预防工程验收报告》。
第二十四条白蚁预防工程包治期内复查由防治单位负责,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的复查,并建立复查灭治的资料档案。
复查结果应由房屋产权单位或业主签章。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证》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查验该项目是否按规定签《白蚁预防合同》和《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验是否有《白蚁预防合同》和《白蚁防治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章药物管理第二十七条白蚁防治必须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检测合格的白蚁防治专用药剂。
第二十八条药剂由市白蚁防治管理所统一组织、管理、供应。
药剂应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配制药剂应按照国家建设部《房屋建筑白蚁工程施工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药剂使用实行登记制度。
凡进行防治施工,必须填写工程施药记录单,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筑面积、药剂名称、施工日期、部位、配比含量等,切实掌握药品施用情况。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七条处以下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七条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白蚁防治管理主要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前相关规定、文件同时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370号各市物价局、房管局(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第72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1997〕第19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对白蚁防治单位实行资质认证准入管理,白蚁防治单位为经营企业,为房屋业主和使用人提供有偿服务。
白蚁防治费列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城市新建房屋必须由建设单位和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委托开展白蚁防治服务。
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原有房屋等的白蚁检查与灭治,由房屋业主和使用人自愿委托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提供服务。
三、根据白蚁防治内容的不同,白蚁防治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1、城市新建房屋的白蚁防治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标准见附表,各市可在不超过省制定的基准价内确定当地的基准价格。
各白蚁防治企业可在当地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按上浮为0,下浮不超过20%的幅度与建设单位议定具体的防治费。
2、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及对原有房屋等的白蚁检查与灭治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
3、城市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包治期内的复查(维护)不另行收费,其费用包含在防治费内(占防治费的20%),具体的监管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复查(维护)费是指包治期内检查和灭治的费用。
包治期按建设部的规定为15年。
四、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经县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建设部规定的条件核批的具有白蚁防治资质的企业名单,供建设单位选择。
不具备白蚁防治资质的服务单位不得开展白蚁防治业务。
五、建设单位有权自愿选择具备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为其提供服务。
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对建设单位指定白蚁防治服务单位。
六、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经营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取的白蚁防治费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
七、各地价格、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白蚁防治企业收费及经营行为的管理,对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偷工减料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八、以上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收费标准试行2年。
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城市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基准价标准表金额单位:元《关于白蚁防治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7]5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