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1. 引言招投标是政府采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管理工作,促进公平公正的竞争,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领域的招标。
3. 招投标的基本原则招投标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公开性原则:招标活动的信息应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公开;- 公正竞争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建立在公正竞争的基础上,不得进行任何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真实性原则:提供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应真实、准确地反映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 诚实信用原则:投标人和招标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或欺骗性行为。
4. 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招标人作为招标活动的组织者和主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制定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审核投标人的资格;- 决定采用哪个投标人的报价;招标人也需承担以下义务:- 提供招标公告,并确保其真实性与准确性;- 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依法公开评标结果。
5. 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投标人参与招标活动时,享有以下权利:- 自愿参与招标活动;- 参阅招标文件;- 申请澄清或变更招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并要求审核。
投标人也需承担以下义务:- 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 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履行合同;- 不得串通投标。
6. 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文件,并通过指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招标方案;- 投标报名要求;- 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7. 投标文件的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评审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逐一评审、集体决策的原则;- 评审记录的原则。
8. 投标人的投诉投标人如对招标活动有异议,可以向招标人提出投诉。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以及对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招标,应当由建设工程的投资者负责。
建设工程是政府投资的,其工程招标由管理者或者使用者负责。
第五条市和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受理招标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和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划分由市政府确定)。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并对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按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投标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交易中心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为有关部门在该中心内办公提供必要条件,使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交易中心是招标投标的服务和见证机构,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的招投标管理,使其更加公开、透明,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自治区招投标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是指由国家、自治区批准立项,由盟市、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建的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在自治区范围内进行的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均由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储备登记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公开交易平台上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
投标人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条件的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全区土地整治项目和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中心应当委托具有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项目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中心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在综合考虑其人员素质、工作业绩、社会信誉、资质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实行备案制度,每次招投标时应在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随机抽选。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精)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精)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工作,促进招投标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及其授权行为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等单位进行的工程、物资、服务和技术招标投标活动。
其中,政府采购、国有企业采购和事业单位采购,均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招标采购应坚持经济合理、效果最佳、货真价实的原则,实行公开、平等、竞争的招标投标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推进政府采购精细化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公共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
第二章招标投标基本规则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提交的招标文件,如实及时回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的问题,并在招标文件中同时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标的物的来源、数量、质量要求、标的物的相关技术参数和条件、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第六条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时提交。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公平、公正、公开地选定中标人。
第八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破坏竞争、产生非正常的、不公平的市场秩序,不得泄露投标文件或者其他涉及竞争的商业机密。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说明;(三)招标文件格式和组成要求;(四)投标报价,其内容应当包括总报价、单价和计算费用等;(五)投标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其退回情况;(六)招标评审办法,应当包括技术指标、标准、规范、质量等要求;(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一条投标人在投标前,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编制投标文件,并报送招标人。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第一部分招标投标(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正)3.政府投资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23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23年修正)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修正)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23年修正)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23年施行)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23年施行)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23年施行)7.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9.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23年施行)(三)地方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施行)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修正)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3年修正)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23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23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23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23年施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2023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23年施行)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三)规范性文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3.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6.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7.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8.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13.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16.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2023年施行)1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8.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9.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0.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试行)(2023年施行)22.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23年施行)2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2023年施行)2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23年施行)25.关于在网上竞价活动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批量集中采购和进口产品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26.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27.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3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23年施行)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3年版)34.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3年版)第三部分各行业招标采购(一)住房建设(房屋市政)1.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施行)2.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施行)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23年修正)6.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2023年施行)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8.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二)水利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施行)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2004年施行)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023年施行)6.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23年施行)7.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8.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23年施行)9.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10.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三)工信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4.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四)交通运输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23年施行)3.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5.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6.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2023年施行)8.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10.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2.交通运输部关于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1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5.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18.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2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2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2.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26.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3年施行)27.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28.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五)商务1.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2005年施行)4.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5.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2023年施行)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2023年施行)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施行)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0.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23年修正)(六)科教文卫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2002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2004年施行)3.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施行)4.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施行)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2023年施行)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0.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施行)(七)财政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2023年施行)2.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023年施行)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2023年施行)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6.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施行)7.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8.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23年施行)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23年施行)10.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23年施行)第四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一)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23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5.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23年施行)6.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23年施行)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2023年施行)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二)综合规定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4.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6.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年施行)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2023年施行)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施行)10.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施行)1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1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23年施行)1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2023年施行)1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2023年施行)(三)具体领域1.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2023年施行)2.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3.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4.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23年施行)5.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6.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7.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2023年施行)8.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2023年施行)9.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0.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年施行)11.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2023年施行)12.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施行)13.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2023年施行)1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2023年施行)1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2023年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2014年5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4年5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业、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载体。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自治区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自主权。
第七条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进行。
第二章招标方式和范围第八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
第九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政府融资的项目;(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一、引言招投标是公共资源的配置方式之一,对于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推动内蒙古自治区的经济发展,有效运用招投标制度,使各类市场主体能够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获取资源,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总则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
2. 法律依据本办法的制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3.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招投标活动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有歧视性对待任何参与者。
4.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内蒙古自治区将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监督机制,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保障各方权益。
三、招标程序1.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标的、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告。
2. 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确保投标人具备履约能力、信誉良好,并能按照要求执行合同。
3. 投标文件提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给招标人。
4. 投标文件评审招标人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综合考虑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服务能力等因素,选定中标人。
5. 中标公告及合同签订招标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及时发布中标公告,并与中标人进行合同签订。
四、投标保证金1. 缴纳方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当缴纳投标保证金,可以选择以现金、保函、银行汇票等方式缴纳。
2. 退还规定中标人在履行合同后,投标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给投标人;未中标的投标人在中标公告发布后,投标保证金应当迅速退还给其。
五、违约与处罚1. 违约责任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招标人、投标人,内蒙古自治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暂停资格、罚款、列入不良商家黑名单等。
六、投诉与申诉1. 投诉渠道对于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不正当行为,任何市场主体均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在现代经济发展中,招投标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对于保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此,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以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地区,也有其特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旨在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环境,推动经济发展。
下面将对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范围和应用对象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建设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涵盖各级政府、事业单位、企业以及其他组织。
二、招投标的基本原则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基础,确保招标活动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该管理办法要求招标人应当依法公开招标,对投标人不得实施任何歧视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并保证对中标人的公正评审。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根据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标人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发布。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样本等内容。
在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时,招标人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确保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
同时,投标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资源保障能力,确保能够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或采购任务。
五、评标和中标结果的确定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评标的程序和方法。
评标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组成,根据招标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结果。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确保中标结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六、监督和责任追究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机构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招标活动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督机构将追究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4.06•【字号】•【施行日期】2001.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4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负责组织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治理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网、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精)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1989年3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建立开放型有秩序的建设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通过竞争,择优选用施工单位,以鼓励先进,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合理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三条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干扰招投标活动,损害招投标双方的利益。
在招投标中,招投标双方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凡在我区施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停缓建后恢复建设的项目)及根据国家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除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自治区建设厅和各盟市基建主管部门分别设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颁发的招投标条例、规定,制订本地区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二)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审批建设单位的招标申请;(三)审定标底;(四)协调、栽决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审批建设工程的评标结果。
第六条招投标工人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负责管理监督国家部、委指定和委托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属于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审批扩初设计的地方项目;其它建设项目由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
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保密工程、边远地区工程、工期要求紧迫,又不十分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按上述分级管理办法分别由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同建设单位协商审查,确定具有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实施招标工作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工程任务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人员;(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提出标底的能力(标底亦可委托其他单位代编);(四)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能力;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按照投标分级管理范围填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并附具备招标条件的简要说明,待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
内蒙古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交易方式,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具有关键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内蒙古地区招投标活动的管理,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与管理原则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进行的各类招投标活动,包括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服务项目等。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所有参与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
二、招标程序1、招标项目的确定招标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的相关政策要求,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民生的项目,应当严格审查和评估。
2、招标方式的选择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特点,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
公开招标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3、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4、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的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5、招标文件的发售与答疑招标文件的发售应当符合规定的时间和程序。
对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三、投标程序1、投标资格的获取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
2、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函、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等内容,确保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投标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进行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定主体在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等方面的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依法、透明、规范的招标投标工作机制,确保拟中标人的资质、信誉和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性。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准备与发布第五条发布招标公告前,招标人应当依法办理预审手续,并及时在本地区指定的媒体、网站等发布招标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邀请函、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合同范本、评标报告等内容,其中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核心文件。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评标时间、投标文件的要求、技术规格、投标保证金等内容,并明确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递交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三章:投标的流程与方式第八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文件,逾期不再接受投标。
第九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信封和投标文件两部分,投标信封应当标明投标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标、商务标等内容。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制定详细的评标标准和评分标准,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章:中标与公示第十一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包括中标的项目、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等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三条中标结果应当及时在本地区指定的媒体、网站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路建设管理体制深化改革的需求,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贯彻执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新建、改建及扩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部分规章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公布日期】2002.06.27
【实施日期】2002.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6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白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乌云其木格
2002年6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89年8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1998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修正)
二、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1997年3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1号)
三、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办法》(1992年6月24日自治区政府令第44号)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一、概述本文档旨在介绍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的实施办法,主要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投标要求、评标办法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遵循本办法,可以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公开,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的发展。
二、招标方式2.1 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通过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出招标文件,接受所有具备资格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公开招标适用于项目金额较大、竞争较激烈的情况。
2.2 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通过邀请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邀请招标适用于项目金额较小、竞争较为有限的情况。
2.3 资格预审招标资格预审招标是指在招标程序中增加资格预审环节,通过预审投标人的资格和能力,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资格预审招标适用于项目复杂、技术要求较高的情况。
三、招标程序3.1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3.2 投标人报名投标人需要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准备并递交投标文件,同时缴纳相应的投标保证金。
3.3 投标文件评审评标委员会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资质、能力、技术方案等进行评分。
3.4 中标候选人公示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公示中标候选人名单。
3.5 中标人确定在公示期结束后,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最终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四、投标要求4.1 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或经营资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2 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投标文件中应包含投标人的基本信息、业绩简介、技术方案、价格报价、承诺书等必要内容。
4.3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需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相应金额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
五、评标办法5.1 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资质、能力、技术方案等进行评分,并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
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1. 引言招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中重要的法制保障措施,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活动,保证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等领域的公共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的招投标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
2.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3.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内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4. 主要内容4.1 招标方式内蒙古自治区招标采用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等。
4.1.1 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向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公开招标文件,进行公正竞争的招标方式。
4.1.2 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根据招标人的特定需求,邀请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4.1.3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对于具有复杂性、技术性强的项目,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进行谈判,达成最有利的招标结果。
4.2 招标条件招标条件应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招标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要求、技术要求、质量要求、投标文件要求等。
4.3 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报价和技术方案等内容的书面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技术方案、资质证明、经验介绍、合同样本等。
4.4 报名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关的资质、信誉和能力。
4.5 中标评审中标评审应当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评审结果应当合理有效。
评审结果的公示应当通过媒体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4.6 合同签订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中标结果签订合同,确保合同的履行和权益的保护。
4.7 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招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5.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的招投标工作,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效率,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
一、总则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招投标政策和法规,规范本区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二、定义内蒙古自治区招投标实施办法中,关键的概念被定义了清晰明确。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或者国家机关以财政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进行采购活动的行为。
招标投标是指政府采购方式之一,招标人公开发布采购需求及投标要求,符合条件的潜在竞争对手向招标人提交招标文件,招标人在评审符合条件的招标文件后,选择最优的投标人签订合同。
三、招标方式内蒙古自治区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其中:(一)公开招标应当在政府采购网和本区刊载媒体(如报纸、杂志等)上公开发布,有关信息至少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七天以上,以保证公正透明。
(二)财政、银行等具有股权的单位,投标人应当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以保证信息透明。
(三)邀请招标是指政府通过邀请投标人的方式挑选潜在答应对象,并且投标人已经受邀请。
邀请投标的范围和领域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且应在三个以上当地媒体上刊登,以保证公平竞争。
四、投标的资格条件内蒙古自治区的投标条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投标人应当具备合法的民事行为能力,有经营范围和资金证明,并且无列入信用黑名单或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投标人应当满足所招标项目的技术水平,并且有可行的解决方案。
(三)投标人应当具备所招标项目所需要的人员、设备、场地等资源。
(四)投标人应当拥有正规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能够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投标文件的准备和提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招标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如下:(一)技术方案书和商业方案书。
(二)投标保证金、申请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8•【字号】内政办发[2012]13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33号2012年11月1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招标公告的发布行为,保证招标人及时、公开、正确地发布招标公告,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从源头上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内容拟订、承接审查、媒介发XXX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指定“内蒙古招标投标网”(http://)为全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
第四条凡是符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都应当在指定媒介发布,并同时在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五条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对全区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拟发布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二)出具招标内容核准意见的核准部门、核准文号;(三)招标项目概况,包括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及资金落实情况、建设主要内容、建设地点、建设工期等;(四)招标内容、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情况等;(五)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六)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收取费用;(七)提交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八)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九)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组织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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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号2014年5月9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的《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4年5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业、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载体。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自治区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任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自主权。
第七条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进行。
第二章招标式和围第八条招标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和自治区规定必须采用公开招标式的,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
第九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政府融资的项目;(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将包括招标围、招标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书面材料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围、招标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容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已经审批、核准的招标容的,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当由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第十一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采用公开招标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涉及安全、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是不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四)已通过招标式选定的特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六)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前款所列的项目,属于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重点项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仍不足三个或者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重点项目,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招标、投标第十四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和招标投标上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容应当一致。
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面专业技术人员;(三)拥有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不得少于三名。
招标人近三年在招标活动中受到相关处罚的,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实行委托招标。
第十七条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的权利义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登记备案等式变相限制招标代理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
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围依法办理招标事宜,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活动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按照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强制投标人接受服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二)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的;(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的;(四)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文件容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开标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的;(五)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应当保密信息的;(六)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招标人额外补偿的;(七)定中标人的;(八)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容进行授意的;(九)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便的;(十)授意或者故意引导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禁止投标人有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人的;(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的;(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的。
第二十四条禁止投标人有下列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可证件、印鉴的;(二)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业绩的;(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四)提供虚假信用状况的;(五)提供虚假、引人误解信息的;(六)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禁止投标人有下列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一)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式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其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六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席开标会,未出席开标会的,视为认可现场唱标结果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第二十七条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等基本情况;(二)开标时间和地点;(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容。
开标记录由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记录员以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评标专家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具体组建案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设立从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网络终端。
第二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二十四小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容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术、经济等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技术、经济等面的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一条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不受任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可以依法取得劳务报酬。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客观、公正地评标;(二)对评标项目保密;(三)依法提出回避申请;(四)不得与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五)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六)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七)对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活动予以协助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