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技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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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名称】:关于印发《船舶检验技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分类】: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

【时效性】:有效【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字号】:海船检[2003]234号

关于印发《船舶检验技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船检[2003]234号2003年6月16日

中国船级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检局(处),各船检管理处:

现将《船舶检验技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船舶检验技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所附的《船舶检验技术档案分类编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船检档案的分类编号作出了统一的要求,各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考虑到一些单位已形成的船检档案案卷较多,如全部按照该《办法》进行重新编号,其工作量将会很大,因此对各船检机构已按原有分类编号办法进行整理的案卷,可不按该《办法》进行重新编号。但为便于统一管理,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写新旧档案号的对照表,以方便查找利用。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船舶检验技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检验技术档案的管理,发挥船舶检验技术档案的作用,提高船检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更好地为航运事业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船舶检验技术档案(以下简称“船检档案”)是指船舶检验机构及验船人员在船舶、海上设施和船用产品(含船运货物集装箱,以下同)法定检验活动及其相关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技术文件材料。本条所指的相关活动是指受中国海事局委托、由船舶检验机构实施的对焊工考试机构认可和对各类检测、检修机构的认可(以下简称“机构认可”)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船舶检验机构对船检档案的搜集、整理、登记、统计、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四条船检档案由船籍港船舶检验登记机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保存。

第五条船检档案是船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信息资源,各级检验机构要对船检档案管理有必要的投入,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应有领导分管档案工作,有专人负责档案的具体管理。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遵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中国海事局对中国船级社和各省级船舶检验机构的船检档案工作实行行业领导;中国船级社和各省级船舶检验机构对所属的分支机构的船检档案管理工作实行业务领导和管理;各级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中国海事局的规定管理本单位的船检档案并接受中国海事局的监督、检查或查询,同时接受所在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中国船级社和各省级船舶检验机构在船检档案管理中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和中国海事局关于档案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船检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对所属分支机构的船检档案工作进行业务领导、指导和检查。

(三)学习、研究和采用新技术,推行船检档案管理现代化。

(四)培训船检档案管理人员,交流船检档案管理工作经验。

第八条各级船舶检验机构的船检档案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和中国海事局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和本单位的船检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检验机构的船检档案管理工作。

(三)在不违背保护知识产权和保密原则的情况下,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

(四)组织完成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三章船检档案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与基本职责

第九条船检档案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或相当的专业知识水平,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具备一定的船检专业知识。

(二)熟悉本单位船检业务和船检工作情况。

(三)经船检档案管理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条船检档案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检验机构船检档案的分类整理、装订、标识、登记、统计、归档保管工作,保证案卷质量。

(三)督促验船师送交应归档的完整检验资料。

(四)保护档案的安全,做好防护工作。

(五)协助做好档案利用工作,编制适用的档案检索工具,迅速准确地查调档案,汇编档案资料。

(六)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利用职权扩大档案的利用范围,不得泄漏船检档案的机密内容。

第四章船检档案分类及立卷

第十一条船检档案分类:船检档案分类按照《交通科学技术档案分类编号办法》的总体要求,在基本大类及属类之下,根据船舶和船用产品法定检验活动及其相关活动的分工及特性,分为船舶检验、海上设施检验、船用产品检验、机构认可等类别,以及若干个下级类别。具体分类编号办法参见《船舶检验档案分类编号办法》(见附件三)。中国船级社和各省级船舶检验机构可根据本单位检验业务的发展以及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增加新的类别或对各类别增加下级类别。

第十二条船检档案立卷要求:船检档案立卷应符合《交通部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按照项目的类别或特征分别立卷,构成一个项目保管单位。在一个项目保管单位内,可以依据文件的数量按时间阶段或检验项目组成一个或若干个案卷。船检技术文件材料的立卷,由承办项目的检验人员负责。检验人员应认真执行档案归档制度,将处理完毕的文件及时收集、整理、归类,核对准确,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和完整性,按规定手续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整理归档。立卷通常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船舶、海上设施检验按船舶、海上设施立卷,即一船(海上设施)为一个项目保管单位,其中可按图纸、建造检验、营运检验项目随时间顺序分别组卷。

(二)工厂认可和型式认可可按工厂立卷,即一个工厂为一个项目保管单位,单项产品检验可按产品类别或时间特征立卷。(三)焊工考试和检修、检测机构认可可按不同的机构分别立卷,即一个机构为一个项目保管单位。

第十三条船舶(含海上设施,以下同)检验类档案立卷内容:船舶检验类档案立卷包括船舶图纸、建造检验(含初次检验)资料、营运检验资料三部分内容。

(一)船舶图纸,包括:

1.审图申请书

2.审图意见书(含审图意见书的答复及其底稿等相关文件)

3.送审图纸

4.完工图纸

5.改建图纸(如有时)审图机构保存以上1、2、3项内容,建造检验机构保存2(底稿除外)、3、4、5项内容;归档的送审图纸应至少包括“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要求提供的图纸和资料。

对用同一图纸批量建造的定型船舶也应做到一船一图立卷。

(二)船舶建造检验资料,包括:

1.建造检验申请书

2.船检登记号申请及批复

3.建造厂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如有)

4.各项程序阶段检验项目单

5.各种质置反馈表

6.遗留项目备忘录

7.船舶建造检验报告、检验记录及其底稿

8.船舶检验证书副本及其底稿

9.吨位计算书

10.船舶出厂质量文件及有关技术问题函电文件

11.主要原材料、机电设备检验(认可)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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