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所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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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中心章程(法律援助中心章程)

法律服务中心章程(法律援助中心章程)

法律服务中心章程(法律援助中心章程)标题:法律服务中心章程(法律援助中心章程)引言概述:法律服务中心章程是法律服务机构的基本规范文件,旨在规范法律服务中心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运行机制等方面,保障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将从法律服务中心章程的制定目的、主要内容、执行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服务中心章程的制定目的1.1 确保法律服务中心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法律服务中心章程的制定是为了确保法律服务中心的运行符合法律法规,保障法律服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1.2 规范法律服务中心的组织结构通过制定章程,可以规范法律服务中心的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和权限,提高工作效率。

1.3 保障法律服务质量章程的制定可以明确法律服务中心的服务标准和流程,保障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二、法律服务中心章程的主要内容2.1 法律服务中心的名称和性质章程应明确法律服务中心的名称、性质,以及所属单位或者组织。

2.2 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章程应规定法律服务中心的组织结构、各部门设置和职责分工,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

2.3 法律服务流程和标准章程应规定法律服务的流程和标准,包括接待流程、案件处理流程、服务标准等。

三、法律服务中心章程的执行方式3.1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应规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明确章程的起草、审批和发布流程。

3.2 章程的执行监督机制应设立章程执行监督机制,对章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章程内容。

3.3 章程的宣传和培训应通过宣传和培训活动,向全体员工宣传章程内容,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章程规定。

四、法律服务中心章程的保密措施4.1 保护用户隐私信息章程应规定法律服务中心对用户的隐私信息进行保护,防止信息泄露。

4.2 保护机构内部信息章程应规定法律服务中心对机构内部信息进行保密,防止信息外泄。

4.3 处理敏感信息的规定章程应规定法律服务中心对敏感信息的处理方式和保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五、法律服务中心章程的完善和调整5.1 定期评估和调整法律服务中心章程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对章程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

法律服务所章程模板

法律服务所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服务所的组织与行为,保障法律服务工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 [法律服务所名称],以下简称“本所”。

第三条本所住所位于 [详细地址]。

第四条本所的性质为 [法律服务所性质,如: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五条本所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所业务范围包括:(一)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诉讼案件;(二)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起草、审查、修改、见证等;(三)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培训、法律宣传等服务;(四)接受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五)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六)其他依法开展的法律服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本所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二)理事会;(三)监事会;(四)主任(所长)办公会议。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理事会是本所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的决议,处理本所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监事会是本所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所的财务状况、业务执行情况等。

第十一条主任(所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本所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二条本所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十三条本所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考核、晋升、辞退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四条本所经费来源包括:(一)业务收入;(二)政府拨款;(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本所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节约、高效的原则。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经合伙人会议或股东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个人律所章程模板

个人律所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所名称],地址设在:[律所地址]。

第三条本所宗旨:遵循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本所为个人出资设立,属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作为律师事务所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六条合伙人会议的职责:(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合伙人;(三)审议和批准本所的年度工作报告;(四)决定本所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五)决定本所的财务预算、支出及分配方案;(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一)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的决议;(二)制定本所内部管理制度;(三)管理本所的财务、人事、业务等事务;(四)监督合伙人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五)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九条本所业务范围:(一)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服务;(二)担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法律顾问;(三)参与各类诉讼、仲裁、调解活动;(四)开展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五)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章合伙人权利义务第十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二)参与本所的管理和决策;(三)获得本所分配的收益;(四)享有本所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五)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二)积极参与本所的业务开展;(三)维护本所的合法权益;(四)完成合伙人会议和管委会分配的工作任务;(五)其他应尽的义务。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本所实行独立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合伙人收益分配按照本所章程和合伙人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所应依法纳税,保证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法律服务所章程

法律服务所章程

法律服务所章程第一章总则1、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章程。

2、本所名称:执业地址:3、本所是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经xxx市司法局核准登记,设立在基层、面向社会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任务是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活动,进行相关的管理、培训、服务等。

4、本所的宗旨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严格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社会提供全方位、高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5、本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司法行政和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业务范围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乡镇、街道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及时推广,以点带面。

5、主动与有关单位联系,互相配合,密切协作。

6、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立足基层,面向基层,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7、积极协助XXX市人民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和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章执业工作制度1、登记、统计和档案制度。

所有的收取案件及各项业务的过程、结果形成文字记载,并建卷建档。

2、接待、回访和监督制度。

热情认真接待群众来访,在服务过程中与当事人密切配合并做好回访工作,公开办事制度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3、例会、讨论和学习制度。

定期讨论研究所内各项事务,特别是分析研究业务开展情况,集体讨论疑难案件,制定、完善业务学习计划,提高业务素质。

4、责任制度、奖惩和评比制度。

所内各项业务工作实行分工负责,明确责任,并与一定的奖惩措施相结合,通过评比、交流经验,以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5、收费和经费管理制度。

本所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根据省司法厅会同省政府物价局制定的具体规定办理,公开收费标准,统一收费、亮证收费,对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的必须经所主任签字同意。

法律服务所章程

法律服务所章程

法律服务所章程第一章名称和住所第一条本所名称为“[法律服务所名称]”,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本所住所位于“[详细地址]”。

第二章宗旨和原则第三条本所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法律为依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第四条本所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三章组织形式和资产第五条本所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六条本所资产包括合伙人出资、业务收入、积累资金和其他合法财产。

本所资产由合伙人共同所有,用于业务发展、支付费用、缴纳税费等合法用途。

第四章负责人职责与变更第七条本所负责人由合伙人选举产生,负责本所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执行。

第八条负责人变更应当经过合伙人会议决议,并报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五章决策管理机构第九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作为最高决策管理机构。

合伙人会议负责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包括业务计划、年度预算、分配方案、负责人选任等。

第六章律师权利与义务第十条本所律师依法享有执业权利,包括独立办案、获取合法报酬、接受培训等。

第十一条本所律师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包括保守秘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等。

第七章执业、收费、财务第十二条本所律师应当依法开展执业活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三条本所实行合理、透明的收费制度,收费标准和方式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本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解散、清算与修改第十五条本所因下列原因之一解散:(一)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二)合伙人人数不足法定人数;(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十六条本所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

清算结束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本所章程的修改,应当经过合伙人会议决议,并报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法律服务公司公司章程(3篇)

法律服务公司公司章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全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详细地址]。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详细列出公司经营范围,如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仲裁代理、法律文书起草等]。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人数]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金额]万元。

第七条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股东第八条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股东的权利包括:(一)出席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二)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三)依法转让其出资;(四)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五)公司新增资本时,按其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时,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七)公司清算时,按其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的义务包括:(一)按照出资比例缴纳出资;(二)不得抽逃出资;(三)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股东会第十一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服务中心章程(法律援助中心章程)

法律服务中心章程(法律援助中心章程)

法律服务中心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服务中心,是由法律教研室和系团总支联合组建,经系党政批准设立的常设性法律宣传服务团体。

服务中心接受院、系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二条服务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活跃校园文化,增强广大同学的法律意识,提高广大同学的综合素质,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广大师生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服务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由主任全面负责服务中心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中心下设三个部门:法律咨询部、普法宣传部、外联部。

法律咨询部为学院师生解答法律疑难问题,提供法律援助。

普法宣传部通过座谈或演讲的形式开展各种普法活动,使人们树立法治意识,提高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另外负责海报、媒体宣传等对外宣传工作;全面配合中心业务工作,努力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宣传质量;提高校内外对中心的认知度,同时为中心树立良好形象。

外联部具体负责本中心对外交流事务,包括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中心与司法实务部门、企业、律师事务所、校内外的学生社团联谊活动等;树立中心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信誉。

第五条法律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修改或废止该服务中心章程,并报经学院批准。

二审查活动经费收支情况。

三审查主任和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四负责各种活动的组织和策划。

五负责本服务中心内部联络工作,联系对外活动。

、第六条成员的权利:本服务中心成员享有参与本服务中心各项活动的权利,有权对该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有权对服务中心的各项活动工作提出质疑,要求有关人员给予答复。

第七条成员的义务:应按要求参加服务中心的各项活动,遵守服务中心章程,服从领导安排。

第三章工作人员第八条服务中心的服务人员包括:一法律教研组的专业老师。

二经本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吸收本院法律专业学生。

三因工作需要,经本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吸收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受法律服务中心指派承办法律服务事务的人员未经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批准,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所指定的法律服务业务。

法律服务中心章程(法律援助中心章程)

法律服务中心章程(法律援助中心章程)

法律服务中心章程(法律援助中心章程)引言概述:法律服务中心章程(法律援助中心章程)是为了规范法律服务中心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确保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效、公正的法律援助服务。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法律服务中心章程的内容。

一、机构设置1.1 法律服务中心的设立:法律服务中心是依法设立的机构,旨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其设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1.2 组织结构:法律服务中心应设立管理层、业务部门和支持部门等组织结构,以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管理层负责决策和监督,业务部门负责具体的法律援助工作,支持部门提供行政、财务等支持服务。

1.3 人员配备:法律服务中心应配备合格的律师、法律助理和其他相关人员,以满足不同案件的需求。

这些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全面、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法律援助范围2.1 案件类型:法律服务中心应提供对各类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法律援助服务。

无论是涉及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矛盾还是刑事犯罪等案件,法律服务中心都应积极为当事人提供帮助。

2.2 援助对象:法律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经济困难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于那些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当事人,法律服务中心应提供免费或减免费用的法律援助服务。

2.3 援助方式:法律服务中心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调解等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具体的援助方式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需求进行选择,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援助程序3.1 申请程序: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口头申请或在线申请等方式向法律服务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法律服务中心进行审核。

3.2 审核程序:法律服务中心应设立专门的审核机构或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案件的性质进行审核。

审核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3 援助决定:根据审核结果,法律服务中心应作出援助决定。

法律服务所章程范文

法律服务所章程范文

法律服务所章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服务所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法律服务所是依法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服务机构,以提供法律服务为主要职责,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法律服务所的名称为“XX法律服务所”,其中“XX”为所在地的行政区名称。

第五条法律服务所的工作原则是“法治、专业、服务、责任”,依法运作,注重专业水平,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法律服务所设立理事会,负责领导和决策法律服务所的重大事项。

理事会成员由法律服务所的发起人和重要合作伙伴组成,理事会设主席一人。

第八条法律服务所设立所长,负责法律服务所的日常管理和运作,直接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法律服务所设立监督部门,负责对法律服务所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依法、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法律服务所设立会计核算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十四条法律服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指派,为合格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法律服务所应当及时、有效地受理申请人的法律援助请求,并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法律服务所应当积极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第十八条法律服务所可以开展法律研究活动,推动法律的进步和发展。

第四章组织建设第十九条法律服务所的发起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关的法律素养和经验,并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

第二十条法律服务所应当注重队伍建设,招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并提供培训和发展机会,以提高专业水平。

第二十一条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形成科学而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法律服务所应当及时进行财务审计,做到财务管理规范、透明。

第二十三条法律服务所应当积极开展社会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对法律服务所的认知和认可。

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制度

法律服务所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服务所的管理,保障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人员等。

第三条本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秉持“诚信、专业、高效、创新”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本所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五条本所设立理事会,负责本所的重大决策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本所全体合伙人或股东担任,理事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七条理事会的职责:(一)制定和修改本所章程;(二)决定本所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三)选举和罢免合伙人或股东;(四)监督本所的财务状况;(五)决定本所的解散和清算;(六)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本所设立监事会,负责对本所的财务、业务进行监督。

第九条监事会成员由本所全体合伙人或股东担任,监事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十条监事会的职责:(一)监督本所的财务状况;(二)审查本所的业务报告;(三)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四)其他应由监事会负责的事项。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一条本所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提供法律咨询;(二)代理诉讼、仲裁;(三)起草、审查法律文书;(四)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五)其他法律服务。

第十二条律师、实习律师办理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接受当事人委托,应当审查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二)办理业务前,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合同的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四)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及时向当事人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本所应当建立健全案件管理制度,包括:(一)案件受理登记制度;(二)案件审查制度;(三)案件承办制度;(四)案件归档制度;(五)案件质量监控制度。

法律服务所章程

法律服务所章程

法律服务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服务所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是为规范和管理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所”)的组织、职权范围和运行机制,保障正常开展法律服务工作而制定的基本制度。

第二条所是依照法律规定,经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法人机构。

第三条所的名称应当含有“法律服务所”字样,并明确所在地。

第四条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法律服务职责,秉持公正、独立、诚信和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第五条所可以是独立的法律服务机构,也可以是律师事务所或其他组织的内设部门。

第六条所应当设立所长,并按照工作需要设立副所长、经理等管理人员,形成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

第七条所长由所的股东或拥有表决权的合伙人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三章职权范围第八条所的主要职责是向客户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起草合同、参与商务谈判等法律服务。

第九条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立不同专业领域的业务部门,如民事业务部、刑事业务部、公司业务部等。

第十条所应当制定相应的业务规程,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证书,并遵守法律服务行为规范与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所在招聘人员时,应当进行合法、公平、公正的招聘程序,明确录用标准和程序。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十四条所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所应当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六条所的收入包括法律服务费用、保证金、投资收益等。

支出包括员工薪酬、办公费用、税费等。

第十七条所应当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并按照规定进行外部审计。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障客户权益,不得侵犯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所直接承担。

法律服务公司章程

法律服务公司章程

法律服务公司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为了规范法律服务公司的组织结构、运作方式和业务范围,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1.2 法律服务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服务机构,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法律咨询、法律代理、法律培训等。

1.3 公司的名称为“XX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为XX市XX区XX街XX 号。

二、组织结构2.1 公司设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2.2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并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

2.3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合规,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2.4 经营管理层由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具体的业务运作和日常管理。

三、股东权益3.1 公司的股东享有按照其出资比例分享公司利润的权益。

3.2 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3.3 股东有权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有权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四、经营范围4.1 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法律咨询、法律代理、法律培训等。

4.2 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调整经营范围,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4.3 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五、财务管理5.1 公司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5.2 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5.3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发现财务风险。

六、员工管理6.1 公司应根据业务需要,招聘和培养具有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的员工,确保公司的业务质量和声誉。

6.2 公司应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

6.3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员工培训和绩效考核制度,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律师事务所公司章程模板

律师事务所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为合伙型律师事务所。

第二条本所名称:[律师事务所名称]。

第三条本所住所:[住所地址]。

第四条本所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本所经营范围:[具体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所组织形式为合伙型律师事务所,由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合伙人第七条本所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法律职业资格;(三)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四)有意愿加入本所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合伙人入伙,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九条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条合伙人退伙后,应当退还其出资份额,并承担相应的债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作为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合伙人会议的职权:(一)决定本所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二)选举和罢免合伙人;(三)审议合伙人会议的年度工作报告;(四)决定本所的重大事项;(五)决定本所的解散、清算等事项。

第十四条本所设立合伙人委员会,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处理本所的日常事务。

第十五条合伙人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

第十六条合伙人委员会的职权:(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二)决定本所的内部管理、业务开展等事项;(三)监督本所的财务状况;(四)决定本所的对外投资、合作等事项;(五)决定本所的解散、清算等事项。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本所实行独立核算,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

第十八条本所的财务管理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十九条本所的财务收支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核算。

第二十条本所的财务报告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合伙人会议报告。

法律服务所章程

法律服务所章程

法律服务所章程.doc合伙制法律服务所章程第一章总则根据XXX《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及合伙人协议,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与执业地址:本所名称和执业地址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三条本所的性质:本所是经司法局核准登记的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行自筹经费、自愿结合、自收自支、自我运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本所的宗旨:本所的宗旨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XXX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社会提供全方位、高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第五条本所的管理:本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司法行政和XXX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所的业务范围:本所的具体业务范围包括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由合伙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八条合伙人会议的职权: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推举产生、罢免本所主任;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编制和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决定变更合伙人;决定本所的解散、分立、合并;决定分配方案及亏损弥补方案;决定聘用和解聘非合伙专职法律服务工作者;决定非合伙专职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及奖惩;修改章程及合伙协议。

第九条合伙人会议的召开: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经法律服务所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法律服务所主任主持。

法律服务所管理规章制度

法律服务所管理规章制度

法律服务所管理规章制度
《法律服务所管理规章制度》
法律服务所是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和其他法律服务的机构,为了规范和管理法律服务所的运作,保障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必须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章制度。

首先,法律服务所要明确其组织管理结构,明确每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通过设立领导班子、成立管理委员会等方式,明确管理体制,建立科学、民主、便捷的领导机构。

同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起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的工作机制。

其次,法律服务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要规范财务管理流程,加强财务核算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要建立完善的预算管理和报销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清晰可控。

再者,法律服务所要建立和完善法律服务规范制度。

明确法律服务的范围和流程,规范法律服务的操作程序和标准,确保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要建立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严格保护客户隐私,增强客户信任和满意度。

当然,法律服务所还要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激励等环节。

要建立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励员工努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总之,《法律服务所管理规章制度》是法律服务所的基本管理
制度,它规范了法律服务所的组织管理、财务管理、法律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确保法律服务所的规范运作,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7.12.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已经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军2017年12月25日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执业管理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住所和必要的资产。

事业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普通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至少有两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合伙人,并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合伙协议。

法律服务所章程【范本模板】

法律服务所章程【范本模板】

法律服务所章程第一章总则一、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章程。

二、名称:金堂县赵镇法律服务所地址:金堂县赵镇幸福路279号三、本所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经四川省司法厅核准登记,设立在基层,面向社会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行机构,任务是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活动,进行相关的管理、培训、服务等。

四、本所的宗旨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社会提供全方位、高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五、本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司法行政和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业务范围六、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乡(镇)、社区(村)及其各行业行政管理单位法律顾问.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八、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九、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十、在本地区公证处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公证事项和法律工作者见证事项。

十一、主持调解纠纷。

十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十三、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它有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十四、本所由全体法律工作组成,所务会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十五、所务会行使下列职权:(1)推举产生、罢免本所主任;(2)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3)制定本所的管理制度;(4)修改章程;(5)法律工作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法律工作者会议做出的各项决议均须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工作者同意方为有效;(6)法律工作者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主任决定。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任期十六、法律服务所主任是本所的法定代表人,由法律工作者会议选举产生(报县司法局批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十七、主任行使下列职权:(1)组织本所日常事务工作;(2)负责召开全所法律工作者会议;(3)代表本所对外签定各项合同;(4)批准一般性财务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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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所章程
第一章总则
、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章程。

、名称:金堂县赵镇法律服务所
地址:金堂县赵镇幸福路279号
、本所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经四川省司法厅核准登记,设立在基层,面向社会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行机构,任务是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服务活动,进行相关的管理、培训、服务等。

、本所的宗旨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社会提供全方位、高层次、高效率的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本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司法行政和法律
服务行业协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业务范围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乡(镇)、社区(村)及其各行业行政管理单位法律顾问。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

、在本地区公证处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公证事项和法律工作者见证事项。

一、主持调解纠纷。

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三、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它有关业务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
四、本所由全体法律工作组成,所务会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五、所务会行使下列职权:
1)推举产生、罢免本所主任;(2)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3)制定本所的管理制度;(4)修改章程;(5)法律工作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法律工作者会议做出的各项决议均须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律工作者同意方为有效;(6)法律工作者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主任决定。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任期
六、法律服务所主任是本所的法定代表人,由法律工作者会议选举产生(报县司法局批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七、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本所日常事务工作;(2)负责召开全所法律工作者会议;(3)
代表本所对外签定各项合同;(4)批准一般性财务开支。

第五章法律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八、法律工作者的权利:(1)参加法律工作者会议;(2)按照本所章程和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3)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规章制度;(4)监督本所的财务和法律工作者会议的执行情况。

九、法律工作者的义务:(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2)严格遵守本所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3)严格执行法律工作者会议决议;(4)严守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维护本所及本所法律工作者声誉;(5)自觉接受主任的领导和管理,完成主任交办的各项任务;法律工作者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诋毁。

第六受案管理
十、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1)案件受理实行统一受理统一登记;(2)案件代理费实行统一收费;(3)办理案件过程中必做的法律文书全部启用本所的法律文书。

第七章
章程自本所报登记机关批准之日生效。

金堂县赵镇法律服务所简介
所成立于一九八二年,二O一四年三月与成立于二OO二年的成都市金堂县金诚法律服务所合并为“金堂县赵镇法律服务所”,队伍从3人壮大为8人。

其中专业法律工作者7人,兼职法律工作者1人,法律专业本科生1人,法律专业专科生7人,曾经从事检察院工作2人,司法局工作2人,劳动仲裁工作2人,其他2人。

所全体法律工作者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资格证书和四川省司法厅批准授予的《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入职以来,秉承执业,作风严谨、纪律严明,正直诚信,求真务实,在工作中连续五年获得县司法局法律服务工作先进个人1人,获得成都市优秀仲裁员1人,担任企业、村社区法律顾问30余个。

所以“诚信务实,优质高效为宗旨”坚持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的开拓进取理念,面向城乡广大群众宣传法律知识。

擅长道路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工伤事故等案件的维权,对劳动仲裁案件更有独中。

法律服务范围: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个人的法律顾问,代理经济、民事、
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仲裁及非诉讼案件,代理申请行政复议,代理申诉,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援助,代写法律文书,承办其它法律事务。

基层法律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应聘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3、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4、负责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5、在本地区公证处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公证事务;6、办理见证:即应当事人申请,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和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并监督协议或合同的履行;7、组织调解纠纷;8、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9、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法律服务所主任职责
、组织全体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文件、决定等;2、负责本所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提高全体人员的政治素质
和业务素质;3、主持本所日常工作,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4、组织本所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学习,经验交流及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
5、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

、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责
、严格遵守《法律工作者管理办法》做合格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不断加强政治思想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3、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杜绝办错案、办假案、办人情案、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努力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5、努力完成所上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法律服务工作者职业纪律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公平、正义;2、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诚实守信,尽职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业务质量和执业水平;
4、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
养;5、保守国家机密,保守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6、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行水平;7、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符合条件的援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8、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法律服务工作者守则
、遵纪守法,热忱服务;2、立足基层、服务社会;3、依法办事、维护权益;4、爱岗敬业、诚实守信;5、廉洁自律、维护声誉;6、认真学习、加强修养;7、勤奋工作、与时俱进。

、服务承诺“六要六不要”
、要坚持原则,联系群众,遵纪守法,不要徇私舞弊,以权谋私;2、要依法办案,文明执业,热情服务,不要冷横硬推,吃拿卡要;3、要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耐心细致,不要偏听偏信,倚权压人;4、要沟通上下,协助左右,办事公正,不要急事缓办,激化矛盾;5、要有询必答,有案必接,有求必应,不要搪塞扯皮,上交矛盾;6、要严格程序,严谨作风,坚守岗位,不要混淆是非,擅离职守。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收费项目
、担任法律顾问。

、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代理参加法律事务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代写法律文书。

、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办理见证事项。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1)为加强法律服务所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结合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2)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根据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和承办的各项法律事务的不同类别、分别立卷、归档;(3)案件归档后,由承办案件当事人自行保管,以待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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