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最新规定(2017最新)
2017年最新减刑假释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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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减刑假释规定细则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减刑假释的最新规定,希望对您有帮助.供参考.如有变动,以官方公布为准.最新消息,请关注店铺!2017年最新减刑假释规定细则一、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问题1.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即: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
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要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2.什么是确有立功表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即: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对被劳改单位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罪犯,可视为有立功表现。
3.什么是“不致再危害社会”和“特殊情节”“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改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已具备本条第1项所列情形,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特殊情节”一般是指,原工作单位因重要生产、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请求保释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关于死缓犯的减刑以及减刑后能否假释的问题死缓犯的减刑,是一种法定的特殊形式的减刑,它与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减刑不同。
1.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不属于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二年期满以后,经过教育,可减为无期徒刑,在执行无期徒刑期间再减刑时应从严控制,在减刑幅度上应适当缩短,间隔时间也应适当延长。
2.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3.对死缓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或者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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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续)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7(030)002
【摘要】(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总页数】2页(P封2-封3)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3.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印
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5.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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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减刑假释规定细则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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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减刑假释规定细则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一、总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全国服刑人员减刑假释工作,有关判决释放人员
的服刑期限减刑及减刑假释审查审批程序,以及判决释放人员社会补充教
育的管理。
二、减刑程序
(一)提出减刑申请
1.减刑申请可以由服刑人员本人、其家属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外来人
士提出。
2.服刑人员本人提出减刑申请,必须在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未被
收缴死缓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3.减刑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由看守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联网系统处理办理
4.减刑申请中应该包括服刑人员的犯罪案情,犯罪行为,减刑后的惩
戒要求,假释后的生活安排,以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减刑审查审批
1.看守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联网系统收到减刑请求后,应
及时做出审查意见,并提出同意减刑、不予减刑的减刑建议。
2.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服刑人员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
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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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you can't make a decision, let time help you decid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
减刑假释是我国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项制度,为了完善减刑假释制度,我国的立法工作在不断地推进。
年出台了新的减刑假释规定,但是很多朋友还不清楚最新规定是怎样的,将在下文为您介绍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的相关知识,请阅读下文。
减刑假释条款的最新规定:根据《刑法》对减刑假释条款做出一下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下列内容:(一)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以及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实际执行刑期、减刑幅度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五)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是否依法送达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依法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提出纠正意见的,应当监督人民法院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
2017最高法减刑假释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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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减刑假释新规定2017最高法减刑假释新规定是怎样的呢,想要咨询相关资讯的朋友赶紧看看吧,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7最高法减刑假释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
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关于《规定》的主要内容,夏道虎介绍,一是明确了减刑、假释的性质及适用要求。
减刑、假释的根本目的是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是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积极改造罪犯的一种奖励性措施。
为了澄清司法实践中对减刑、假释性质的认识偏差并纠正一些不正确做法,本次修改,在第一条中即规定“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
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获得减刑、假释。
适用减刑、假释,必须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
二是落实中政委文件精神,依法严格规范“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
对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的罪犯,新增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
三是细化《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减刑、假释的新规定。
《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
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的规定。
针对实践中一些罪犯减刑过快过多,实际执行刑期偏短,特别是对一些重刑犯的刑罚执行存在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等问题,《规定》通过科学测算,对有期徒刑罪犯、无期徒刑罪犯、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罪犯,在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上均做了相应调整,以便有效的发挥刑罚的功能。
减刑假释案件适用法律(2篇)
![减刑假释案件适用法律(2篇)](https://img.taocdn.com/s3/m/7274867d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cf.png)
第1篇一、引言减刑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激励罪犯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减刑假释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条件、程序以及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减刑假释的概念减刑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根据其表现,依法减少原判刑期的一种制度。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根据其表现,依法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三、减刑假释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减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假释:……”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以减刑:……”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以假释:……”四、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1.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刑或者假释。
2.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立功表现或者有其他法定情节的,可以减刑。
3.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五、减刑假释的程序1.提出减刑假释申请。
罪犯本人或者其家属可以向监狱提出减刑假释申请。
2.审查。
监狱对减刑假释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
人民法院对监狱提出的减刑假释审查意见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4.执行。
减刑假释决定生效后,监狱应当及时执行。
六、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1.法律依据不明确。
刑法和监狱法对减刑假释的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导致实践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2.程序不规范。
减刑假释程序不够规范,审查、决定、执行等环节存在漏洞,容易导致减刑假释滥用。
3.监督不到位。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力度不够,容易导致减刑假释的决定与罪犯实际表现不符。
2017年01月0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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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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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XX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1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标准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以下材料:(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职务犯罪案减刑假释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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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定的新规定主要内容有哪些?《规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精神,要求建立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对备案审查案件范围、备案审查材料内容、发现违法问题后的处理以及年度报告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规定》提出了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要求,明确规定,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假释裁定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十日以内,逐案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假释裁定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十日以内,逐案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减刑、假释案件的备案审查材料包括: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人民检察院向刑罚执行机关、人民法院提出的书面意见,以及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被裁定减刑、假释的相关证明材料。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备案审查材料包括: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或者审批表,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向刑罚执行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的书面意见,以及罪犯的病情诊断、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明材料。
[page]《规定》对发现违法情形后的处理作出规定,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备案审查材料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登记和审查,并在收到材料后十日以内,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对于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
其中,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或者省级监狱管理局、省级公安厅(局)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不当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对于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疑点或者可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罪犯减刑假释程序规定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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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are always too polite to strangers and too harsh to close one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罪犯减刑假释程序规定的具体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优异可以获得监狱的审核,从而得到减刑,那么对于减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在服刑人员,具备减刑资格的可以申请减刑,但是对于相关申请需要提前申请,获得的减刑时间根据具体的司法机构来决定减刑的时间多少,那么对于国家规定的具体减刑的判断标准是怎么样的,对于罪犯减刑假释程序规定的具体规定如何解释,下面就来看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实行办案责任制。
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分别成立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分管领导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狱内侦查、生活卫生、劳动改造、政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领导任主任。
监狱管理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9人。
第六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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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are you afraid of starting from a low starting point, the big deal is to redouble your effort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是什么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
对于犯罪分子来讲,不管是减刑还是假释都不失为一个好消息,不过也是针对那种满足了规定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被减刑或假释。
关于减刑假释的提请、审理、裁定等内容,我国还专门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即《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接下来为介绍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的监督,由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负责;(二)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裁定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不承担检察职责的,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照规定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一)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三)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五)其他应当审查的案件材料。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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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是怎样的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假释的条件和程序:(一)前提条件假释只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二)执行一刑期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
(三)实质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
减刑就是指对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减期服刑的行为,假释就是指对在监狱里表现良好的服刑人员进行提早释放的行为,下面大家就跟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是怎样的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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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减刑和假释是我国刑法中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旨在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减少刑罚的执行成本,同时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减刑是指依法对原判刑罚予以减轻,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定期限后,根据其表现,予以提前释放。
以下将详细阐述我国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律规定。
二、减刑的法律规定1. 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刑:(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2)有立功表现的;(3)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贡献的。
2. 减刑的种类减刑分为两种:减刑和假释。
(1)减刑:是指依法对原判刑罚予以减轻,包括减刑和减刑后的假释。
(2)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定期限后,根据其表现,予以提前释放。
3. 减刑的程序(1)提出减刑申请:犯罪分子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申请。
(2)审查与决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减刑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3)执行:减刑决定生效后,监狱或者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三、假释的法律规定1. 假释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假释:(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3)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贡献的。
2. 假释的种类假释分为两种:假释和假释后的监外执行。
(1)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定期限后,根据其表现,予以提前释放。
(2)假释后的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期间,继续执行原判刑罚。
3. 假释的程序(1)提出假释申请:犯罪分子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申请。
对于减刑假释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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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摘要:减刑假释是我国刑法中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旨在激励罪犯改过自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从减刑假释的法律规定出发,对减刑假释的概念、条件、程序、适用范围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减刑;假释;法律规定;刑罚执行一、引言刑罚执行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在我国,减刑和假释是刑罚执行的重要手段,对于激励罪犯改过自新,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对减刑假释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为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减刑假释的概念1. 减刑减刑是指对正在服刑的罪犯,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依法减少其剩余刑期的制度。
减刑分为两种:法定减刑和酌定减刑。
2. 假释假释是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执行一定期限的刑罚后,由监狱或者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批准,提前释放的制度。
三、减刑假释的条件1. 减刑条件(1)法定减刑条件: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2)酌定减刑条件: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有其他特殊表现。
2. 假释条件(1)罪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2)罪犯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3)罪犯已缴纳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减刑假释的程序1. 减刑程序(1)罪犯提出减刑申请。
(2)监狱或者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的减刑申请进行审查。
(3)人民法院对减刑申请进行审理。
2. 假释程序(1)罪犯提出假释申请。
(2)监狱或者其他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的假释申请进行审查。
(3)人民法院对假释申请进行审理。
五、减刑假释的适用范围1. 减刑适用范围减刑适用于所有正在服刑的罪犯,无论其原判刑罚的种类和刑期长短。
2. 假释适用范围假释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原判无期徒刑的罪犯。
(2)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
(3)原判拘役的罪犯。
六、减刑假释的法律效力1. 减刑的法律效力减刑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减少罪犯的刑期。
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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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减刑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而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本文将详细阐述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减刑的法律规定1. 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减刑:(1)确有悔改表现的;(2)有立功表现的;(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2. 减刑的限度减刑的限度是指罪犯在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下列期限:(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3)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减为有期徒刑后,不能少于二十年。
3. 减刑的程序减刑的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罪犯提出减刑申请;(2)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罪犯的减刑申请进行审查;(3)执行机关将审查意见报请人民法院裁定;(4)人民法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定。
三、假释的法律规定1. 假释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假释:(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3)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2. 假释的考验期假释的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
3. 假释的程序假释的程序分为以下步骤:(1)罪犯提出假释申请;(2)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罪犯的假释申请进行审查;(3)执行机关将审查意见报请人民法院裁定;(4)人民法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报送的假释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定。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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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最新规定关于《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减刑假释的最新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最高法减刑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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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减刑新规2017年最高法减刑新规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天(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2017年最高法减刑新规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7年最高法减刑新规死缓减刑后刑期不少于15年《规定》明确,被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此外,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适当从严。
被限制减刑的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职务犯罪减刑从严掌握《规定》明确,对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减刑后的刑期,不得少于20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再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
对判处死缓的职务犯罪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23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再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2年以上。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中央政法委严格规范减刑、假释的规定中涉及的三类罪犯,就是职务犯罪的罪犯,金融犯罪的罪犯,组织犯罪的罪犯。
在实体条件上从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方面都做了从严的规定。
从实体上解决过去部分“有钱人”、“有权人”减刑过快,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更高,实际执行刑罚偏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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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且减刑是有幅度和间隔时间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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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减刑标准规定最多减原刑罚的一半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
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适用减刑需把握以下条件:1、适用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所规定的5种主刑中,除了死刑以外的其他种主刑都可以适用减刑。
2、适用减刑的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只要在刑罚执行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适用减刑。
具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就应当适用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有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为了维护刑罚的严肃性,保证执行的效果,减刑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减刑以后的刑期计算方法有:第一,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的刑期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包括判决宣告前先羁押的时间在内)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第二,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以前已经执行过的刑期不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2017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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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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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最新规定细则最新版减刑和假释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种特殊机制,旨在对囚犯进行适当的减轻刑罚,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并实现自我改造。
为了确保减刑和假释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法律制定部门一直在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和规定。
以下是关于减刑和假释最新规定细则的1200字以上的介绍。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减刑和假释的实施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和程序。
具体而言,根据犯罪情况以及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刑罚执行机构可以对其进行减刑或假释。
减刑是指在一定限制范围内缩短刑罚执行期限,假释则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限未满的情况下提前释放服刑人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个案的增多,近年来国家对减刑和假释的具体规范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最新版减刑假释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好的服刑人员,可以根据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进行减刑。
新规定规定,对于一般犯罪行为,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满前,如能出现思想认识的变化和重大改造表现,可以适度减轻刑罚。
此外,新规定还提出,对于盗窃、诈骗等非暴力犯罪行为,服刑人员在刑罚执行期间,如参加劳动、学习、改造及积极做好其他教育改造工作,也可以得到相应减刑。
再次,新规定将加大对减刑和假释决定的公示力度。
根据新规定,刑罚执行机构在做出减刑和假释决定后,必须将相关信息公示,便于社会监督和评估。
公示内容包括服刑人员的犯罪记录、改造情况、减刑或假释的理由和依据等。
这一举措可以增加公众参与,确保减刑和假释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最后,新规定对减刑和假释时的监管和跟踪进行了加强。
新规定规定,在减刑和假释获批后,刑罚执行机构需要对服刑人员进行更加严密的监管,并在特定时期进行评估。
如果发现减刑和假释个案存在再犯危险或其他问题,刑罚执行机构有权对其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包括撤销减刑和假释的决定。
总的来说,最新版的减刑和假释规定主要包括对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好的服刑人员进行减刑,对有重大表现的服刑人员进行假释,加大减刑和假释决定的公示力度,以及对减刑和假释时的监管和跟踪进行加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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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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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第(四)项、第(六)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项中的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且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第(七)项中的其他重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
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七条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六个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
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九条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八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第十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
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比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比照本规定第十条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十二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不服从监管、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在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应当适当从严。
第十三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五年以上方可减刑。
减刑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第十五条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第十六条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减刑起始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
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七年以上十年以下,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最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八条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
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九条对在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十八周岁,且所犯罪行不属于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罪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应当视为确有悔改表现。
对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时,应当主要考察其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
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四年内不予减刑。
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办理假释案件,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第二十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