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材料标准修订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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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材料标准修订原则
关键词:邻苯二甲酸二甲酯氧化铁过硫酸铵北京标准物质网
1.标准修订原则
2008版标准修订充分吸收了目前已经建立系统食品包装材料法规的发达
国家和地区的管理特点,并与我国现行管理模式相结合。例如继续保持我国允许使用物质名单制度;增加各物质使用的原则性要求;规定各物质允许使用的领域和范围;除某些物质保留原有使用量的规定外,对某些物质增加迁移量的限制等。
根据国际食品包装材料生产行业的现状,目前在包装材料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添加物质种类繁多,各国批准使用的物质各不相同,有的多达上千种,少则几百种。我国现行标准与行业需求相比,显然存在一定差距。因此,标准的修订在满足物质安全性的前提下,对我国食品包装行业已经使用的各类添加物质进行了系统地了解,目的是通过标准修订,既保证包装材料的安全性,又能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由于时间和人力有限,对上千种物质开展逐一的安全性评价显然不能满足现阶段食品包装行业的需求,因此本次修订参考了欧盟、美国、日本等地区和国家的允许物质名单,采用快速程序优先考虑我国已经使用的加工助剂。
概括来讲,本次修订采用的物质纳入名单原则为:a)如能证明一种物质在特定的几个国家通过了严格的安全性评价,物质本身和迁移水平不会造成食品污染并危害人体健康:b)该物质允许在中国销售,行业内也正在应用:c)该物质所用于加工的树脂或成型品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同时符合以上原则的物质可纳入到修订后的允许物质名单中。
按照上述原则筛选,收集到的物质名单中,符合条件的物质共959种。其安全性评价资料在相应的官方网站上有概要性资料可供参考。
2.标准主要内容
1)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加工助剂、部分聚合物的单体或其他起始物。
一般而言,添加剂是指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为满足预期用途所添加的有助于改善其品质、特性,或辅助改善品质、特性的物质。助剂则是指
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所添加的为促进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但无助于改善终产品品质、特性的物质,助剂一般不应在终产品中出现。
但是根据物质接触食品的特点,助剂在材料中也可能存在残留和迁移,因此本标准管理的范围为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也包括在食品在器、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所添加的为促进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但无助于改善终产品品质、特性的,在终产品中不存在的加工助剂。同时,由于我国产品标准中未以列表的形式列出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允许使用的聚合物单体或其他起始物质,为便于管理,标准也列出了一些聚合物的单体或其他起始物。
标准中列出的添加剂、加工助剂和起始物质示例:
(1)添加剂:如塑化剂(邻苯二甲酸二甲酯, CAS号131—11—3)、着色剂(氧化铁;C.I. 颜料红101,CAS号1309—37一1)、防腐剂(甲醇, CAS号67—56—1)
(2)加工助剂:如引发剂(过氧化二叔戊酯, CAS号10508一09—5)、催化剂(过硫酸铵, CAS号7717—54—0)
(3)起始物质:如聚合物起始单体1-辛烯(CAS号111一66一0)、聚合物起始单体丙烯酰胺(CAS号79一06—1)。
2)术语和定义
GB 9685—2008中规定了标准文本中出现的7个术语,包括“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最大使用量”、“最大残留量”、“特定迁移量”、“CAS号”、“不得检出”。其中“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对标准适用范围做了明确的解释,包括添加剂、加工助剂和部分起始物质。
“最大使用量”、“最大残留量(QM)”和“特定迁移量(SMI。)”是标准中物质限量的三种具体表示方式。“最大使用量”指添加剂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加工时所允许加入的总量,一般以添加剂占总基材的质量分数表示。“最大残留量”
指添加剂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终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一般以mg/kg 或mg/dm2 表示。“特定迁移量”指添加剂从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终产品中迁移到与其接触的食品或食品模拟物中的最大限量,一般以mg/kg 或mg/dm2 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