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评审条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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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评

审条件

评定标准:政工师须具有比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问题;了解本专业及相关学科发展动态,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优良传统及有关的新情况、新经验有一定的研究;有一定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能独立开展工作,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级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群部门中专职从事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企业党委负责人,以及组织、宣传、党办、统战、纪检部门中的专职人员工、青、妇组织中的专职人员) ;企业中的保卫、信访、老干部、人事、计划生育、精神文明、人民调解、人民武装等部门中主要职务职责为从事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建立了中共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参加专业职务资格评审。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热爱思想政治工作,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申报。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并取得助理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3年以上;

二、本科、大专、中专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4年以上;

三、国家机关分流(部队转业)到企(事)业单位政工岗位工作的人员,或企(事)业单位中由其他岗位转入政工岗位而无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的学历、资历条件按桂企政职字(200S) 26号文件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外语条件、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及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条件均按自治区职改办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各年度岗位职责及目标工作量,较好地完成各项思想政治工作任务与目标;

二、具有一定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能独立起草思想政治工作的报告、总结、规章制度等。

第六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悉本职业务,运用正确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相关学科知识开展工作,完成任务较好量在近五年年度考核中获优秀等次一次以上;

二、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能针对所在单位、部门的特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被单位采纳或肯定;

三、在本部门、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绩,获得本单位或上级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撰写并正式出版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专著1 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二、在市级以上报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有一定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文章1篇以上;

三、参加市(厅)级思想政治工作论文评比获得三等奖1篇以上。

四、撰写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突出问题、具有一定水平的调研报告、经验总结1篇以上。

第八条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在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创造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或培养、树立的先进典型被单位党组织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通过文件、会议推广交流,或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并产生较大影响; 二、在省级报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政工论文1篇以上,或参与撰写并正式出版的专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

三、个人获得过市、厅级以上有关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荣誉称号,或个人在市、厅级集体政工荣誉称号中起主要作用者。

第九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政工师专业职务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政工职评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政工职评办负责解释;

四、特定词语解释。

(一) 专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政工专业著作;

(二) 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政工专业研究性、学术性文章,期刊必须有ISSN (国际标准刊号)或CN (国内统一刊号) ; (三) 省级报刊:指由省级各部委办厅局或省级学术机构主管或主办的已取得ISSN和(或) CN的报刊;

(四) 市级报刊:指由市级各部委办局或市级学术机构主管或主办的已

取ISSN和(或) CN的报刊;

(五) 荣誉称号:指市、厅级党政群团部门和相关行业颁发的党务、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荣誉称号;

(六) 本条件所指水平,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七)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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