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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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都属于刑法中的财产犯罪,但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首先,网络诈骗罪是指利用互联网或电信设备,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其他手段
欺骗他人财物的行为。

而盗窃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侵占他人财物或者以其他
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可以看出,网络诈骗罪中的犯罪手段较为隐蔽,更加欺瞒,而盗窃罪则直接侵犯了他人财产。

其次,网络诈骗罪通常需要借助网络等特殊的渠道进行实施,犯罪手段更具创新性和
技术性。

而盗窃罪则涉及到实体财产的占有和使用,比较直观。

另外,网络诈骗罪中的受害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企业、机构等,涉及面更广,影
响更大。

而盗窃罪则通常只对个人或企业的财产造成损失。

最后,两者在法律上的量刑不同。

一般来说,网络诈骗罪的刑期较长,罚金也较高,
因为这种犯罪行为背后通常涉及诈骗集团、网上黑客等组织,危害性更大;而盗窃罪则刑
期和罚金往往会根据具体情况适度调整。

总之,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都构成了犯罪行为,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网络诈骗
罪通常利用网络等特殊渠道进行实施,手段更具欺骗性和技术性,受害面更广,危害更大;而盗窃罪则直接侵犯财产,更为明显。

对于这两种犯罪行为,我们应该时刻提高警惕,增
强防范意识,切实保护好自身和企事业的财产安全。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有什么区别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有什么区别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有什么区别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是⼈们常常听到过或者见到过的罪名,其犯罪的⽅式都是通过不正当⼿段,将财物转移到犯罪分⼦⼿中,但是,两者在本质上却有不同。

经过⼩编的虚⼼请教,在店铺特约律师的细⼼讲述下,⼩编终于弄清楚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关于它们的区别,且听⼩编⼀⼀道来。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有什么区别⼀、盗窃罪和诈骗罪从性质的区别1、根据我国《刑法》第⼆百六⼗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他⼈占有的数额较⼤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为。

盗窃罪的⾏为是窃取他⼈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违反被害⼈的意志,将他⼈占有的财物转移为⾃⼰或者第三者(单位)占有。

2、根据我国《刑法》第⼆百六⼗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使⽤欺骗⽅法,骗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的⾏为。

诈骗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内容为:1)⾏为⼈实施欺骗⾏为;受骗者产⽣错误认识;2)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3)⾏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4)被害⼈遭受财产损失。

⼆、盗窃罪与诈骗罪所采取的犯罪⼿段的区别1、盗窃罪和诈骗罪虽然都是以⾮法占有为⽬的,占有他⼈数额较⼤的财物,但所采取的犯罪⼿段不同。

2、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犯罪分⼦采取公私财物所有⼈、保管⼈未发觉的⼿段、⽅法,将财物据为⼰有,如顺⼿牵⽺、深夜撬门扭锁、公共场所扒窃的⼿段等。

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常见的诈骗⽅法有编造谎⾔、假冒⾝份、伪造⽂书或者证件、涂改单据等,使被害⼈产⽣错误认识后主动处分⾃⼰的财产。

三、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盗窃罪是违反被害⼈的意志,诈骗罪是使被害⼈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构成诈骗罪。

受骗者在处分财产时必须有处分意识,即意识到⾃⼰将某种财产转移给⾏为⼈或者第三者占有,但不要求对财产的数量、价格等具有完全的认识。

综上所述,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还是很⼤的,不光是犯罪⼿段还是犯罪性质都有很⼤的区别。

浅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成分 ,这两种犯 罪之 间的界限就难 以区分 。 那 么 ,盗窃 罪与诈 骗罪 的本 质 区别是 什么 呢? 1 . 处分人是否具有处分意思表示 民法 上的意思表示包括 当事人的意思和
表示行为 , 其 中意思有分为 目的意思和效果 意思 。目的意思 、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三者
共同构成完整 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通过 具体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的 , 但是其要实现 的目的和效果意思必须确实存在 。在处分行 为 中不论是实质交付行为还是形式上的交付 行为 ,都必须有 意思表示包含在 内,意思表 示是 民事法律行 为的核心和关键要素 。关于 意思表示的解 释对象 ,历来有争议 ,各国不 致。 “ 我国通说认为应采折衷主义理论 , 以表示主义 观主义 ) 为主,意思主义 ( 主观 主义 ) 为辅。 ”【 1 ] 即一般情况下 “ 采用表示主 义理论 ,即从行为人客观表现出来 的行为解
理论 广角 2 0 1 3年 7期 ( 中)
浅析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冯 宗盛 ( 云岩 区人 民检察院 贵州 贵阳 5 5 0 0 0 0)
摘要: 诈骗 罪、盗窃罪作 为常见 多发性侵犯 财产类犯罪 , 在 刑法理论和 司法实践中都 占有着重要地位 。g - - 种罪名在主体、客体 、主观方 面都相 同. 客观方 面虽 然在通常状况下不难 区分 ,但在一些非典型案件 中,常常存在 交叉重叠 , 较难 以辨别。本文拟通过详细阐述诈骗 罪、盗窃罪构成要件 ,分析说明二罪的不同点,以
期为 实务 中准确定性 处理类似争议案件,提供 些许有益借鉴。
关键词:诈骗 。盗 窃
绪论 诈骗罪、盗窃罪 同属于刑法分则中侵犯 财产类犯罪 , 且都具有常见性 、多发性 。 在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 中都 占据着重要地位 。 在一些典型案件 中,二者不难 区分 , 但 近年 来随着犯罪手段 日 益复杂 。 犯罪 目的和犯罪 行为越来越隐蔽 , 案件定性变得 困难。 而且 , 由于一些理 论上 的长期争议 ,也使 得诈骗 罪 、盗窃罪 的犯罪构成 , 存在着许多模糊 地 带 。本文 拟通过二罪 名构成 要件 的理 论分 析 ,界定诈骗罪和盗窃罪的概念 ,论述 笔者 对 于理论争议 的一 些看法 ,明晰该 案的定 性 。希望能为实务 中类似疑难 案件的判决 , 提供些许帮助和借鉴 。 二 、诈骗 罪与盗 窃罪 的区别 诈骗罪和盗 窃罪 的犯罪构成不同,下面 本文将归纳总结二罪名 的区别点 : 第一 。二罪分属的财产犯罪种类不 同。 诈骗 罪和盗 窃罪虽 然都存 在财产转 移 占有 过程 , 但相对方 ,即被害人的意思表示 却截 然不同。诈骗罪 中, 被骗者基于认识错误 而 自愿交付财产 , 被骗者并未有与行为人相反 的意思表示 ,属于骗取型犯罪。盗窃罪 中, 行为人却明显违背被害人的主观意思 , 采用 不被被 害人所知 的方 式( 行为人 自认为) ,秘 密窃取他人的公私 财物 , 窃取型犯罪 。 第二 , 二罪的客观方面不 同。理论上来说 ,诈骗罪 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 瞒真相的欺诈手段 , 使被 害人对事实真相产 生错误认识 ,并基于这一错误认识 自愿的做 出处分财产的决定 , 至此诈骗罪既遂 。 第三 , 二罪的犯罪对象不同。由于诈骗 罪,被害人 的财产处分行为不要求 即时完成 , 所 以被害 人自 愿交付的财产可以为不动产 ,即行为人 的犯罪对 象既 可以是 动产 ,也 可以是不 动 产 。而盗窃罪 , 行为人秘密窃取转移财物行 为必须 即时完成 , 所以盗窃罪 的犯罪对象一 般 为动产 ,而不可能是不动产 。第 四。二罪 中欺诈行为的 目的不同。诈骗罪中 , 行为人 实 施欺诈 行为 的 目的是 为 了使 被骗者产 生 错误认识 ,而后 落入 圈套 自愿处分财产 , 至 此犯罪 既隧完成 。 可盗窃罪中 ,如果行为人 进行欺诈行为 , 则只是作为使被骗者放松对 侵害对象 注意和监控的手段 , 然后实施秘密 窃取行 为 , 犯罪才完成。第五 ,二罪 中交付 意思是 否存在 的不同。诈骗罪 中, 被骗者基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二者在行为方式、手段、和受害对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分别对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进行分析,探讨其区别和特点。

一、网络诈骗罪的特点与区别网络诈骗罪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欺骗行为,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与传统犯罪行为相比,网络诈骗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实施手段复杂。

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通常利用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通过编写恶意代码、发送虚假网页链接、冒充他人身份等手段进行欺骗,实施手段非常复杂。

2. 受害对象广泛。

由于网络的普及和全球化特点,网络诈骗犯罪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受害对象可以是任何人,甚至包括国外的境外人员。

3. 难以查证。

受网络匿名性和跨境特点影响,网络诈骗的查处和打击相对困难,需要有关部门进行跨地区、跨国际的合作才能够取得成效。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盗窃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盗窃手段简单。

传统的盗窃犯罪通常采用的是物理手段,如撬锁、破窗等方式实施盗窃行为,相对来说手段比较简单。

2. 受害对象局限。

盗窃罪的受害对象通常是实体物品,如现金、贵重物品等,受害范围相对来说是局限的。

3. 查处相对容易。

由于盗窃行为通常需要在实体环境中进行,物证比较明显,因此相对容易被发现和查处。

盗窃罪与网络诈骗罪的区别在于其作案手段与受害范围的不同。

盗窃罪通常采用物理手段实施犯罪行为,受害范围相对较为局限。

而网络诈骗罪则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受害对象更加广泛,手段更为隐蔽。

三、防范网络诈骗与盗窃的措施针对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特点,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1. 针对网络诈骗,应加强网络安全意识,以防止恶意软件侵入,保护个人财产安全;在进行网上交易时,应选择正规的电商平台,并通过官方渠道购物,以杜绝虚假交易导致的经济损失。

2. 针对盗窃,应加强安防措施,如安装监控设备、加强门锁等,以提高居民的安全防范意识,避免不法分子进行盗窃行为。

诈骗与侵占与盗窃的浅析南京贡小东律师

诈骗与侵占与盗窃的浅析南京贡小东律师

诈骗罪与侵占罪浅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二罪最主要的区别是:首先是犯罪对象范围不同,侵占罪只限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而诈骗罪没有这样的限制。

其次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非法占有财物时,被占有的财物已经在行为人的控制和持有之下,只是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而诈骗罪在非法取得财物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的实际控制和持有之下,行为人必须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才能实现非法占有。

同时,构成侵占罪除数额较大外,还要求具有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这一情节,如果在被害人告诉之前退还或者交出他人财物的,则不构成犯罪;而诈骗罪只要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就可以构成犯罪,即使退还财物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再次是犯罪故意的形成时间不同,侵占罪的犯罪故意只能产生在控制和持有他人财物之后,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则产生在控制和持有他人财物之前。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而我的当事人并没有通过欺诈,或者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的方法,只是采取了秘密的非法占有的方式。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

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

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

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论盗窃罪与其他罪的区分与认定——以案例分析的视角

论盗窃罪与其他罪的区分与认定——以案例分析的视角

论盗窃罪与其他罪的区分与认定——以案例分析的视角【摘要】侵犯财产的犯罪包括多个罪名,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类罪名,其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逐渐多样化,在司法实践中难免难以区分,本文我将以案例形式分析盗窃罪和其相似罪名的区分以及如何认定。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夺罪一、从“二维码案”分析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和认定案例:某日学生甲准备骑共享单车外出,他使用微信先扫描了共享单车车座后方的二维码,甲按照支付页面和提示支付了99元押金,但车锁并未开启。

甲以为是系统故障,又扫描车把上的二维码,成功支付299元押金后,单车顺利解锁。

单车使用结束后,甲请求退还押金共计398元,但是系统只退还了其第二次支付的299元。

甲立即报警,随后共享单车的所有企业也来到派出所,证实了甲第一次扫描的“二维码”为假冒二维码。

本案例的争议点为:一是粘贴假冒“二维码”的人构成盗窃罪,通过粘贴假冒“二维码”秘密窃取使用共享单车的人支付的钱款,符合盗窃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构成要件。

二是粘贴假冒“二维码”的人构成诈骗罪,通过粘贴假冒“二维码”骗取使用共享单车的人支付的押金钱款,符合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构成要件。

我同意第二种说法。

首先,从概念层面讲,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次,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是严重的财产类犯罪,犯罪手段有所不同。

盗窃罪和诈骗罪虽然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得到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是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比如秘密扒窃、入户盗窃等,为公私财物所有人未发觉的手段,且在场的其他人发觉也不影响行为人进行盗窃。

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上当受骗,陷入错误认知当中,从而“自愿”交付财物常见的诈骗方法包括假冒身份、伪造证件等,使被害人不能做出正确判断从而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

浅析盗窃罪与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以一件侵犯财产案件为例

浅析盗窃罪与诈骗罪、侵占罪的区别——以一件侵犯财产案件为例

工地上 千活 ,你 把你 的摩托 车借 我一 下 ,我到某 地去 买包香烟 。” 卖掉 的行 为是典型 的将代 为保 管的他 人财物 非法 占为 己有,拒不
某 乙相 信 了某 甲,便 把摩 托车 借给 了某 甲。第 二天某 甲将摩 托车 退还 ,应 当是 构成侵 占罪 。
骑到相邻 的某市 的一家摩托 车修理店 ,将 摩托车卖 掉,所得 的 350
现为一 个特定 的发展 过程 :行 为人实 施欺骗行 为— —对 方产 生或 的 的关系,在 盗窃罪 和诈 骗罪 中,犯罪分 子实 施欺诈 行为 的 目的 维持 错误— — 对方 基于 错误 处分财 产— —他 人获得 财产— —被 是不 一样 的 。在盗窃 罪 中,实施欺 诈行 为是为 了让被 害人 放松对
为 自己缺 钱用 ,某 甲便产 生了把某 乙 的摩 托车骗 过来去卖掉 的念 摩托 车 借给某 甲使 用,该车便 成 了某 甲代 为保管 的财物 ,形成 了
头 。其 便对 某 乙说 :“我 忘 记带钥 匙 了,房 门打 不开 ,家人都 在某 构 成侵 占罪 之前 必须存 在 的一种合 法 占有 关 系 。而 某 甲将 该车
{I}IJ占缸会
浅 析盗 窃 罪 与诈骗 罪 侵 占罪 的区别
以一 件侵 犯 财 产 案件 为例
罗 贵
摘 要 在我 国当前 的司法 实践 中,侵犯 财产犯 罪的犯 罪分子通 常采取 形 式各样 的欺骗 手段 ,使 得 司法机 关对部 分侵犯 财
产 犯罪进 行具体 定性 时难 以把握 ,容 易产 生 关于盗窃 罪与诈骗 罪 、侵 占罪之 间的争议 。本 文将 围绕一 个典型案 例 ,分析其
这一 点从仅 仅 答应将 车借 给某 甲去 买包 烟 以及事后 向某 甲追讨 取型 罪的 范畴 内 ,将 违 反被害人 的意 思而夺 取财 物 的称 作 夺取

刑法常见罪名

刑法常见罪名

刑法常见罪名刑法是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的法律规范。

在刑法中,有着众多罪名,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对应的罪名也不同。

在本文中,我们将以“刑法常见罪名”为主题,对几个常见的罪名进行介绍。

一、盗窃罪盗窃罪是犯罪中的常见罪名。

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通常表现为趁人不备,偷看他人的财物并将其占为己有的行为。

从法律上来讲,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客观事实和犯罪目的。

其中,“犯罪主体”指的是指掌握非法意图的人,“客观事实”则指的是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如果案件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那么犯罪嫌疑人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诈骗罪诈骗罪指的是以欺诈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它和盗窃罪相比较,不仅危害行为对象的财物利益,更是伤及其经济安全。

从法律上来讲,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虚假信息”、“欺骗行为”和“得来不义之财”。

其中,“虚假信息”系指诈骗犯人制造或散布虚假信息或违背事实的信息,诱导对方相信;“欺骗行为”系指诈骗犯人以欺骗手段或恶意破坏对方判断为工具,获得对方的不法利益。

三、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以暴力手段或其他手段,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犯罪行为。

该罪名中,需要注意的是“故意”二字,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并非因为无意中造成了伤害,而是以故意的方式实施的。

从法律上来讲,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主体、犯罪手段、受害人身体受伤和伤害后果。

其中,“犯罪手段”系指制造、使用暴力工具等实施暴力行为的看似现实行为,而“受害人身体受伤”与“伤害后果”则是表现在行为后,受害人身体上明显的损伤和伤害结果。

四、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等非自愿性手段和在对方无能反抗的情况下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

当一个人面临强奸犯罪时,往往是在自己内心最柔弱处遭受冲击。

从法律上来讲,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作案行为、受害人不同意和犯罪后果。

其中,“作案行为”系指强奸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实施的暴力或威胁行为,而“受害人不同意”则是强奸罪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

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界限再研究[转帖]--------------------------------------------------------------------------------作者:董玉庭盗窃罪与诈骗罪及抢夺罪之间在主客观方面存有较大的差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两者的认定仍有许多问题。

本文拟对使用欺骗手段进行盗窃,盗窃有价证券进一步支取财物,以及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性质认识不确定时如何确定罪名等诸多问题展开较深入的阐述。

一、盗窃罪与诈骗罪界限研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与盗窃罪有一些相同之处,两罪都是财产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制度,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等。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主要根据犯罪行为客观方面的特征来区分。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在秘密窃取的情况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违反或不顾财物控制者意志,破坏其占有并非法占有他们的财物;而诈骗罪是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通常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控制者的信任,财物控制者基于这种信任主动将财物交付行为人占有。

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的行为并非总是容易区分,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1.行为人在取得财物之时或之前也使用欺骗手段,但是如果这种欺骗并没有使财物控制者主动将财物交付行为人,则仍应构成盗窃罪。

例如,行为人冒充电工、水暖工等骗取主人信任,得以进入他人住宅,趁机窃走他人财物,仍构成盗窃罪。

有的时候行为人想要窃取他人财物,但苦于无机会下手,就采取欺骗的手段来分散主人对财物的注意力,趁机窃取,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只不过是为了秘密窃取创造条件而已,同样只能构成盗窃罪。

2.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控制者的信任,事实上获得了财物,成为财物的暂时持有人,但是根据法律及社会观念,如果财物主人在此等情况下并未失去对财物的有效控制,行为人借机窃走财物仍构成盗窃罪。

法学论文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

法学论文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刑法对诈骗罪的罪状规定得比较简单。

如果对分则条文进行体系解释,就不难发现,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取得财产的犯罪分为: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

盗窃罪属于前者;诈骗罪属于后者。

由于诈骗罪与盗窃罪属于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所以需要严格区别。

首先,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犯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

例如,A打电话欺骗在家休息的老人B:“您的女儿在前面马路上出车祸了,您赶快去。

”B连门也没有锁便急忙赶到马路边,A趁机取走了B的财物(以下简称电话案)。

虽然A实施了欺骗行为,但B没有因为受骗而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更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只是由于外出导致对财物占有的弛缓;A取走该财产的行为,只能成立盗窃罪。

其次,并非只要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导致对方将财产“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就成立诈骗罪。

因为盗窃罪也有间接正犯,盗窃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骗手段利用不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取得财产。

例如,洗衣店经理A发现B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C说:“B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B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

”C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A,A将西服据为己有(以下简称西服案)。

C显然受骗了,但他只是A盗窃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将B的西服处分给A占有的权限或地位。

因此,A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不难看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骗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

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如电话案);受骗人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倘若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时,其帮助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成立诈骗罪(如西服案)。

盗窃与诈骗的区分——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的展开

盗窃与诈骗的区分——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的展开

盗窃与诈骗的区分——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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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钢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2015(000)004
【摘要】盗窃罪与诈骗罪处于相互排斥的关系,二者属于不同的不法类型.从诈骗罪自我损害型犯罪的特质出发,个案中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因素是,是否存在被害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对此,要结合财产减损的直接性、处分意识的必要性以及财产处分的自愿性这三个要件进行判断.当被害人有意识且自愿地通过自己的作为、容忍或不作为直接造成了自身财产的减损时,就应当认定其进行了财产处分,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罪.这一判断标准不仅应当适用在涉及有体财物的场合,也应当被贯彻于涉及无体财产性利益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从结论而言是正确的,但在论证上仍有瑕疵.
【总页数】21页(P28-48)
【作者】王钢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25
【相关文献】
1.试论诈骗罪、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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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二维码支付领域新型犯罪行为之定性——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与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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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作者:高峰来源:《青年时代》2016年第01期摘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是常见侵财型犯罪。

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对于这2种犯罪都能进行有效的区分,但由于某些犯罪行为的较为复杂和特殊,常使人们混淆了对行办性质的认识,在司法实务中对犯罪的定性不够准确,所以如何正确的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对于正确认识犯罪行为,准确的把握定罪与量刑,促进司法公正有着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处分行为盗窃罪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的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如果单纯在刑法条文的定义中来分析,正确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似乎并不难,这2种犯罪基本上在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

但在客观方面,两者则具有较为明显不同。

盗窃是完全违背被害者的意思的犯罪行为,而诈骗罪是利用被害人的瑕疵意思表示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务中,由于行为人犯罪手段多种多样,既有采用被害人不知的方法窃取,又有采取骗取的方式,这样区分两者时给司法人员带来不少困惑,并且依照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盗窃罪的处罚要明显比诈骗罪严厉,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000~3000元以上,而诈骗罪的标准是3000~10000元以上,且对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都是单独入罪的条件,没有数额较大的要求,而成立诈骗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所以在司法实务中必须准确的区分两罪,才能正确定性和量刑。

盗窃罪为完全违背被害人的意志非法获取其财产,而诈骗罪的本质在于利用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做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被害人处分行为的有无。

但在刑法理论界,对于被害人是否需要处分意识以及处分意识的内容,目前还存在较大的争议。

刑法罪名归纳总结

刑法罪名归纳总结

刑法罪名归纳总结刑法是指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社会控制体系,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法律体系。

在刑法中,各类罪名的归纳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对不同罪名的特点和要素有更好的理解。

本文将对刑法罪名进行归纳总结,旨在系统化地介绍不同罪名及其主要要素。

一、财产犯罪1. 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客观方面的占有、他人财物和非法侵占。

2. 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夺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使用暴力、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等。

3. 诈骗罪诈骗罪是指采用欺骗手段,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他人受到损失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欺骗、财产转移和他人受损。

二、伤害犯罪1.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以故意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为目的,实施暴力行为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客观方面的暴力行为和他人身体伤害。

2. 过失伤害罪过失伤害罪是指由于过失或疏忽行为,导致他人身体伤害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过失、违法行为和他人身体伤害。

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 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交通中,违反交通规则或者交通管理行为,不按规定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违反交通规则、危及公共安全和驾驶机动车。

2. 纵火罪纵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或者其他恶意为目的,故意纵火,导致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客观方面的纵火和对公共安全的威胁。

四、侵犯人身权利犯罪1. 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非法占有、恶意非法牟利或者其他非法目的,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将他人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非法拘禁、恶意非法目的和限制人身自由。

2. 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非法侵害他人身体、违背他人意愿,实施性行为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非法侵害、违背意愿和性行为。

五、国家安全犯罪1. 叛国罪叛国罪是指对国家的主权、统一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背叛国家的犯罪行为。

其要素包括对国家安全的背叛、构成严重威胁和对国家主权的侵害。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虽然它们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但是其实质和行为方式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就这两种罪行进行浅谈,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认识这两种犯罪行为。

我们来介绍一下网络诈骗罪。

网络诈骗罪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通信技术等手段,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妨碍被害人自己的判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网络诈骗罪的犯罪手段主要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虚假宣传、诈骗,其目的是通过欺骗他人来获取经济利益。

这类犯罪通常是以虚假或者欺骗性的信息来欺骗受害人,有时甚至能够使受害者不知不觉地就上了犯罪分子的当。

典型的网络诈骗包括虚假投资、虚假销售、虚假房地产交易等,通过网络的便捷性和匿名性,犯罪分子往往能够轻易地逃避打击,所以网络诈骗罪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治安中的一大难题。

针对网络诈骗罪的打击工作显得尤为重要,需要从网络侦查、打击技术、法律法规等多个角度着手,才能够有效地遏制这一类犯罪行为的蔓延。

然后,我们来看一下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秘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其犯罪手段主要是通过人身接触或者破坏物品的方式进行财物的非法占有。

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其犯罪手段多样化,有时甚至会采用强行破坏、抢夺等手段,给受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听到一些盗窃案例,比如扒窃、盗窃车辆、盗窃店铺等,这些都属于盗窃罪的范畴。

由于盗窃罪涉及面广、手段多样,所以预防盗窃罪显得尤为重要,人们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财物保护,避免成为盗窃犯的目标。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之间的区别。

从定义和犯罪手段上来看,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具有明显的不同。

在犯罪手段上,网络诈骗罪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欺骗和虚假宣传;而盗窃罪则是通过人身接触或者破坏物品的方式进行财物的非法占有。

在定义上,网络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妨碍被害人自己的判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而盗窃罪是秘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浅谈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手段和后果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网络诈骗罪指的是通过利用互联网等电子通信方式,采取欺骗、诈骗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或者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它是一种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犯罪的行为,主要通过虚拟网络进行操作,具有一定的匿名性和隐蔽性。

相比之下,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潜入或者骗取等方式,盗取他人的财物或者非法侵占他人的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通常是在现实生活中实施的,需要实际接触到物品,较为容易被发现和追踪。

网络诈骗罪与盗窃罪在手段上也有所不同。

网络诈骗罪主要采用欺骗、虚假交易、网络钓鱼等方式进行犯罪。

通过冒用他人的身份、虚构交易信息等手段,骗取他人的信任,进而获取其财物或者涉及财务账户,造成经济损失。

而盗窃罪则是利用技术或者生理手段直接接触财物,实施实际的盗取行为。

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在犯罪后果上也存在差异。

网络诈骗罪通常造成的是经济损失,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远程操作,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大量财物或者非法牟利。

而盗窃罪所造成的损失则主要是财物被盗,可能涉及到个人财产、公司财产及国家机关的财物被盗,对被害人的经济利益和生活秩序造成直接影响。

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在法律的认定和定罪上也有所不同。

网络诈骗罪一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一:“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盗窃罪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以盗窃为目的,先盗窃后依法追赃的,可以并罚。

”刑法对于这两种罪行的认定和处罚具有明确规定。

网络诈骗罪和盗窃罪在犯罪行为的性质、手段和后果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两种犯罪行为应当以不同的法律条文进行认定和定罪。

“处分”视角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分

“处分”视角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分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2 4卷第 5 期 20 0 9年 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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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 角 下 盗 窃 罪 与 诈 骗 罪 的 界 分 处 视

[ 摘 要】 盗窃罪与诈骗 罪的界分 问题一直是刑事 司法

40 0 1 003 )

( 西南政法大学 , 重庆

问题 的提 出
实践 中的疑难所在。而该 问题 的解决对 于保证 正确的定罪
与量刑 , 实现 司法公 正等都 有重 大意义。从 传统刑 法理论
分析 , 二者的犯 罪主 体、 罪客体和 主观方 面都相 一致 , 犯 只
是客观方面不同, 但这并 不能 有效解决 它们 的诸 多界 分 问
题。从二罪的财产犯 罪 的性 质 来看 , 民法上的“ 处分” 无疑 可以作为界 分二 罪的 中心环 节。盗窃罪为完全违 背被 害人
的 意 志 非 法获 取 其 财 产 , 而诈 骗 罪 的 本 质 在 于 利 用 被 害人
基于认识错误做 出的处分财产 的行 为, 因此如何界 分两罪, 尤其 重要 的就在 于对诈骗 罪 中的处分行为 的认定。
[ 关键词 】 处分行为 ; 窃罪; 盗 诈骗罪
[ 中图分类号 1 F2 [ D 65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08 82 (090 一 01 O 10 — 6820)5 o6 一 7
论目 前的研究现状来看 , 多数学者都习惯于从传统 刑法本身的视角与理论体系来分析和说明该问题 , 而这些方法都未 能完全有效地解决它们之间的诸 多界 分 问题 。虽 然 张 明楷 教 授通 过 对 刑 法条 文 体 系解 释 的方 法提 出 了“ 骗 罪 的行为 发 展 构成 说 ” 诈 并强 调 了“ 被害人 ( 骗人 ) 于认识错 误 的处分 行 受 基 为” 于判 定 盗 窃 罪 与 诈 骗 罪 两 罪 问界 限 的关 键 对 性 , 是关 于如何 认定 “ 分行 为” 但 处 其并 没有 提 出有 充足说服 力 的 理 论 和 论 证 。1本 文 试 图 探 索 一 条 l J 新 的路 径— — 从 民法之 独特 视角探 讨两 罪 的关 系 , 通过民法理论对 “ 处分行为” 的分析界分两罪 , 希冀 借 鉴 民法解 决刑 法 难 题 , 而实 现 刑 、 进 民两法 制 度 种观点 , 此类观点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 但其 间的有机 配合 。 只是针对一些如其举例说明的盗窃有价证券 的案 件 的定 性 具有 一定 的指导 意义 , 而不 具有全 面可 靠

浅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浅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和 窃取 手段 的 复杂侵 犯财 产 类案件 , 司法部 门在 定 罪 与量 刑 上 困难 重 重 。盗 窃 罪 与诈骗 罪 区 分 使
的 关键 在 于对 财物 的处 分行 为。
[ 关键 词 ] 诈骗 罪 ; 窃罪 ; 盗 处分行 为
[ 中图分类 号 ]D 65 [ F2 文献 标识 码 ]A [ 文章编 号 ]17 62—10 (0 2 0 04 0 50 2 1 )3— 12— 3
第2 5卷
第 3期
Vo _ No. l25 3
【 刑事法学论坛】
浅 谈 盗 窃 罪 与 诈骗 罪 的 界 限
马 颖
( 津 市 河 西 区人 民检 察 院 , 津 30 0 ) 天 天 0 2 1
[ 摘
要 ] 盗窃 罪与诈 骗 罪 同属 财产 型犯 罪 , 目前 司法 实践 中 , 而 出现 了诸 多掺 杂有诈 骗手 段
影 响到 国家 司法机 关 的尊 严 和权威 。因此 我们 应该
从理 论 上 明析 二罪 的根 本 区 别 , 碰 到 复 杂 的案 件 再 时, 能够 科学 应对 , 合理 分析 , 到有 理有据 , 当事 做 让
人认 罪 服法 。
二 、 分行 为是 区分盗 窃罪 与诈 骗罪 的关 键 处
处 分行 为说 在解 决盗 窃罪 与诈 骗罪 的混 淆上 还
是很实 用 的 。“ 国刑 法对 诈 骗 罪 没有 采 用 叙 明 罪 我 状 的立 法形 式 , 因而 对 诈 骗 罪 中 的处 分 行 为 未 作 明 文规定 。但 理论 上 的通说 认 为 , 被骗 者 处 分 财 物 是 诈骗 罪完 成 的必备 条件 。 ” 关于 处分行 为 是 不 是诈 骗 罪 的构 成 要 件 要 素 , 或者 说处 分行 为对 诈 骗 罪 的成 立 是 否 必 要 , 在 大 这 陆法 系 国 家 的刑 法 理 论 界 仍 存 在 争议 。 “ 不 必 要 ‘ 说’ 为, 认 处分 行 为并 非 是诈 骗 罪 的独立 成 立 要 件 ,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论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关苏晴摘要从处分行为的认定和处分行为是否存在的角度深度分析使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使得诈骗型盗窃的认定越发简单明了,在犯罪手段复杂化和多样化的社会,有助于指导刑事罪名的认定,保护被害人利益,对于维护司法活动的权威性、科学性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论诈骗罪盗窃罪犯罪手段作者简介:关苏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95-02一、盗窃罪与诈骗罪概述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均属于侵犯财产利益的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皆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盗窃采取的是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得财物,而诈骗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受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基于该错误认识,被害人自愿处分财产。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很多犯罪行为融合了秘密窃取与诈骗的手段,在现实生活中容易混淆,难以区分,给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带来了极大的麻烦。

二、处分行为的关键作用盗窃行为是趁被害人不备,将财物秘密窃取,占为己有。

即盗窃行为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被害人直到犯罪行为结束后才发现自己的财产损失,却为时已晚。

而诈骗行为是在被害人明知自己将丧失对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对自己的财产作出了处分行为,犯罪嫌疑人取得财产并不违背被害人的意志的行为。

也就是说,盗窃罪与诈骗罪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被害人是否作出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因此,是否存在处分行为以及处分行为的认定对于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意义重大。

受害人的处分行为在整个事件中是否起到关键作用是判断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的核心,也是认定是否存在处分行为的依据。

处分行为是取得的财产的关键性行为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在欺骗受害人之后,无须采取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即自愿将财产交付给自己。

如果犯罪嫌疑人取得财产的关键性行为是处分行为,则认定为诈骗罪。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

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近年来,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案件屡屡在社会上频繁发生。

这两种犯罪行为的界限有时候是非常模糊的,而区分这两种行为对于司法审判、法律制定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以处分行为的界定为核心,尝试对这两种罪行进行区分,并通过案例进行进一步解析。

所谓盗窃罪,是指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法律对于盗窃罪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指窃取他人财产。

而诈骗罪,则是指通过欺骗手段,从他人处非法获取财物的行为。

法律对于诈骗罪的定义是:以欺骗为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

那么,如何确定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行为界限呢?这里,处分行为的界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果是通过欺诈、虚假交易和非法占有等手段行为,则属于诈骗罪。

而如果是通过直接非法侵占、窃取等行为,则属于盗窃罪。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进一步解析这两种罪行间的区别。

案例一:小杨将小张的手机窃取,并搭乘地铁离开。

在途中,小杨遭到了保安的查看,手机被查出来并归还给了小张。

这一案例中,小杨的行为属于盗窃罪。

他错拿了小张的手机,并非通过任何欺骗手段,而是直接侵占了小张的财产。

即便小杨在途中被捉住并交回了手机,他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因此减轻。

案例二:小美在电话里骗取了小王的账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并冒充小王在淘宝上消费。

小王发现问题后报了案。

这一案例中,小美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她通过欺骗、虚构等手段骗取了小王的个人信息,并以小王的名义进行了一笔消费。

这是一种明显的欺诈行为。

案例三:小红向老太太称自己是帮助老年人领取政策补助的人员,以此博取信任,并骗取了老人的存款。

这一案例中,小红的行为属于诈骗罪。

她通过欺骗hand同时非法占有了老太太的存款。

这种行为也是欺诈行为的一种。

综上所述,盗窃罪和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判断这两种罪行通常需要参照处分行为的界定。

这些案例中的行为使得我们进一步了解和加强诈骗行为的打击和防范。

通过增加识别和防范措施,可以更好的保护个人的财产安全。

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分研究——以“偷换二维码案”为例周晖

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分研究——以“偷换二维码案”为例周晖

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分研究——以“偷换二维码案”为例周晖发布时间:2021-09-02T06:04:12.671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7期作者:周晖[导读] 2017年,邹某先后多次到石狮市沃尔玛商场门口的玉米店、奶茶店、菜市场等处以及路边街道的摊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商店里的收款二维码调换成自己的收款二维码,非法获取到店消费顾客本应转账至被害人的账号的钱款共计人民币约七千元。

案发后,公诉人以邹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但是法院最终判决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西北政法大学一、案例概述1.案情简介:2017年,邹某先后多次到石狮市沃尔玛商场门口的玉米店、奶茶店、菜市场等处以及路边街道的摊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商店里的收款二维码调换成自己的收款二维码,非法获取到店消费顾客本应转账至被害人的账号的钱款共计人民币约七千元。

案发后,公诉人以邹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但是法院最终判决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2.意见分歧:关于本案学界和实务界均存在着分歧:首先,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构成盗窃罪。

通常的交易情形为商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顾客通过扫描商家提供的二维码支付价款来完成交易,且顾客并没有核实二维码真实性的义务,因此当其按照商家指示向二维码付款之后,双方的买卖关系就结束了,顾客也得到了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因此顾客并非本案的受害人,这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受害人应为商家,邹某采用秘密手段偷换二维码,使得原本应当进入商家账户的钱款进入了邹某的账户,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其次。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应当构成诈骗罪。

支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本案中商家并不是受害人,顾客才是真正的受害人,原因在于在顾客把价款打入商家账户之前,买卖关系一直处于未结束的状态,因此顾客还负有向商家支付价款的义务,但是他们却错误的把价款打进了他人的账户,致使他们的付款义务并未完成,因此顾客才属于本案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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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判定盗窃罪和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传统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并不难区分,但如果在犯罪活动中既有盗窃罪的行为又有诈骗罪的行为时(如上述的几个案例),不论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存在对相同的案件事实作出不同的定性意见的现象。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从我国现行关于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立法法规出发,找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首要区别。

我国刑法对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有明确的定义与其做出的相应的司法解释,下面进行对比分析: 由此可以得出,诈骗罪与盗窃罪最主要区别在于客观行为方面的不同。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行为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因为盗窃罪的本质特征在于犯罪行为的秘密窃取性,所以如何理解秘密窃取行为,在对盗窃罪与诈骗罪进行区分时就显得非常重要。

就盗窃罪的秘密性而言,是指犯罪分子采取的主观上自认为不为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经手人发觉的方法将公私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一般认为盗窃罪的秘密性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①特定性。

是指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在场,或虽然在场,但是是在其未注意、察觉或防备的情况下实施的。

因此,盗窃罪之所谓秘密是针对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来说的,是一种隐藏性行为,至于其他人是否发现并不影响其行为性质。

②相对性。

这种相对性表现在行为人主观方面所认识到的秘密性是针对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而言的并不包括其他人,对其他人而言盗窃行为有时可能是公开的。

③主观性。

即行为人自以为财产控制人不知道或没发觉其窃取财物的行为,至于客观上财产控制人是否发觉行为人的窃取行为,对秘密窃取的成立并无影响。

定义 客体 主体 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公私财产权利 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公私财产权利 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盗窃罪 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动机如何,不影响认定。

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动机如何,不影响认定。

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④时间性。

即不要求行为人在整个窃取过程中都是秘密的,只要行为人在窃取财物的当时采取的手段自认为是秘密的,就应当认为是秘密窃取,而不论其进入、离开盗窃现场的方法、手段是否秘密。

就盗窃罪的窃取而言,是指行为人以秘密的非法的手段破坏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而建立起自己或第三人对财物的一个新的非法的支配关系。

由于窃取的手段与方法多种多样,在实践中常会出现盗窃与诈骗手段同时并用的情况,这往往给定性带来困难。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

因此诈骗罪最突出的特点在于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致‘自愿地’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产交付给行为人”.因此,诈骗罪客观表现的三个特征为:①欺诈行为与目的。

目的反应需求。

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为交付财产的行为,即实施欺诈行为与对方陷于错误而为交付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是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直接结果,这一结果实现了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

但如果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并不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对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性质就要结合整个案件事实后予以分析认定用虚构事实。

②对方错误认识。

指使受骗人产生处分(或交付)财产的动机错误,反之,则不构成本罪。

基于错误认识为处分(交付)行为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是要让对方陷于错误认识然后交付财产。

因此,对方的错误作为完成诈骗罪的必备环节,在许多国家的刑法中有明文规定,即必须是由于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交付财产,才成立诈骗罪。

也就是说,不仅对方的错误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而且对方的错误与交付财产之间同样要有因果关系,否则,即便对方交付了财产,也不能构成诈骗罪。

③对方处分行为。

指受骗人基于认识上的错觉而自愿地”交付财物或处分财产上的利益。

由于受骗人是基于受骗而产生处分财物的意识,因此要求受骗人不仅要对转移财产占有或财产性利益及其所引起的结果有认识,而且还要求受骗人对其正在处分的对象的具体性有较为清楚的意识。

在盗窃罪和诈骗罪客观对比分析的基础之上,我们通过以下几则案例来进一步解决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定性问题。

案例【案例一】被告人王某在超市购物时将贵重物品藏于便宜商品的外包装内,骗取收银员按外包装标明的价格结算,从而取得藏于外包装内的贵重商品。

对王某其罪如何定性,有不同认识。

【案例二】行为人以手机没电、有急事等为由向他人“借”打手机,取得手机后佯装打电话并借机离开手机主人的视线,继而携手机迅速逃离。

对于类似案件,司法实践中有的以诈骗罪认定,有的以盗窃罪认定。

而理论上对此也有争议。

【案例三】2004年6月11日,陈某伙同朱某把事先准备好的假利群香烟藏在身上,然后到某烟酒店假装购买利群烟,并递给店主人人民币200元,之后趁店主人转身找零钱不备之机,将事先准备好的假利群香烟与店内购买来的真利群香烟对换,并称店内香烟太贵而要求退钱,于是将假利群香烟递给店主,成功获得该店真利群香烟。

二人以此方式作案十余次,共获利1705元。

当对陈某的犯罪行为定性时,意见产生了分歧:有人认为陈某为盗窃罪,有人认为其罪为诈骗罪。

【案例四】某甲夜晚乘某银行关门之机,在该行外面的自动取款机插卡槽内放入一个小钩,并在该取款机上贴了一张内容为:如发生吞卡现象,请与银行联系,联系电话xxx的纸条(电话号码实为公用电话号码)。

后甲到该电话旁等待。

不久,乙去该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其信用卡被吞,遂按字条上的电话号码与银行联系。

甲接到乙的电话,自称为银行工作人员,以核对身份为名,骗取了乙的信用卡密码,并让乙等待银行通知其领卡。

甲在乙走后,用小钩将信用卡钩出,并将卡上的一万元钱提走。

本案在审理中,对甲某定性产生了两种意见,盗窃罪与诈骗罪。

对于案件我们可以简要的分成几部来进行分析定性:首先,进行案件分步。

我们可以按照行为人的犯罪步骤来把整个案件进行分步处理。

例如案例一,①王某将贵重物品藏匿与便宜物品的外包装内;②营业员以便宜物品价格计算;③王某取得贵重物品。

其次,进行案件分析。

案件的定性是基于案件分析的基础之。

在进行案件分析时须从三个方面:1.分析行为人所采取的行为的性质2.分析受骗人在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影响下的主观认识3.分析被害人是否实施了处分其财物的行。

从以上三个方面对案件的步骤进行逐步的分析定性,根据步骤①来看,王某是处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的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所以在此时王某已经构成了盗窃罪,而后向收银员结账,只是为其实现对其该物品的占有起帮助作用。

并且,收银员对其所交付的财产并没有明确的认识,所以收银员对贵重物品并没有交付行为。

最后,进行案件定性。

由以上可得,王某犯有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根据以上三步我们对剩下的几个案例进行分析:【案例二】①行为人以手机没电为由借手机②受害人借与以手机③行为人携手机逃离;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像受害人借手机,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将手机“借”与他人。

因此受害者对其“借”手机的行为不仅具有处分(交付)意思,且对行为本身有认识,因此,符合处分(交付)行为认定的要件,成立诈骗罪。

若对受骗者的交付作狭义解释,即以受骗人没有转移占有的意思、没有认识到自己失去占有的结果为由否认受骗者“出借”手机的行为是处分(交付)行为而对本案以盗窃罪定性,则这样的认定不仅否定了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骗取”行为,且与盗窃罪以秘密窃取为客观行为特征的理论不符,况且诈骗罪应以受骗者对损害结果无认识为必要,否则如果意识到自己的交付行为将导致损害结果即失去占有的发生,就不可能会发生“自愿”交付的情形。

所以本案定性为诈骗罪。

【案例三】①陈某藏假烟于身②陈某假装购烟,给店主200元③店主给烟,收钱,找零④店主找零同时,陈某将真烟换成假烟⑤陈某称其烟贵,将假烟退与店主⑥店主退钱;根据案例,陈某采用隐瞒真相和秘密掉包的手法来谋取财物,同时具有诈骗和盗窃的行为;分析店主,店主自始至终都毫不知情,信假烟为真烟,没有处分其真烟的意思,也没有处分其真烟的行为,对他而言掉包实质上等于隐瞒着他的秘密窃取。

因此,本案对陈某定性为盗窃罪。

【案例四】①甲夜晚乘某银行关门之机,在该行外面的自动取款机插卡槽内放入一个小钩,并在该取款机上贴了一张内容为:如发生吞卡现象,请与银行联系,联系电话xxx的纸条(电话号码实为公用电话号码)②甲等于电话机旁③乙取款,卡被吞,打字条上电话④甲接电话,称己为银行工作人员,骗取乙信用卡密码⑤乙走⑥甲取出信用卡,并利用密码取出钱;甲取得卡及密码的手段均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甲在采取骗术获得乙的卡及密码后,所对乙银行存款非法的完全支配权,其后的提款行为是前述行为的必然发展或称后续行为,不是秘密窃取。

而且本案中乙对信用卡的密码的告之是基于认识上的错觉而自愿地”交付财物或处分财产上的利益的行为。

因此,本案定性为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由于许多案件都同时具有盗窃和诈骗的方面,因此是否有竞合现象也引起了争议。

实际上,处分(交付)行为之所以是诈骗罪区别于其他财产性犯罪的标志,并成为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所在,是由盗窃罪与诈骗罪固有的本质及刑法规定处罚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目的所决定的。

因此交付行为的有无,划定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被害人交付财物时是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被害人没有交付财物时,即行为人夺取财物时是盗窃罪。

诈骗罪与盗窃罪处于这样一种相互排斥的关系,不存在同一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与盗窃罪,二者处于观念竞合关系的情况。

因此对于某个案件的定性不能既定为诈骗罪,又定为盗窃罪。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系问题,仍有待进一步研究,本文只是介绍某些判定的方法。

但可以肯定的是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标准仍在客观行为方面的不同。

或许,问题还是老问题,但以后会有更新的研究角度和解释视角。

希望上述讨论能有助于我们对简单的盗窃与诈骗行为交织财产性犯罪的行为定性有更好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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