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对二矿山西煤监局检查问题责任追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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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向煤监检讨书范文

煤矿向煤监检讨书范文

您好!我代表煤矿全体员工,就近期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向贵局表示诚挚的歉意,并就有关情况作出如下检讨:一、检讨背景近期,我矿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因管理不善,导致一系列安全隐患问题的发生。

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煤矿的安全生产,也给矿区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潜在威胁。

经初步调查,主要原因如下:1. 部分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3.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员工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不足。

二、检讨内容1. 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我矿部分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存在偏差,未能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导致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2. 安全检查流于形式。

在日常安全检查中,部分管理人员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3.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

我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存在不足,未能使员工充分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应急处理能力不足。

三、整改措施1. 提高安全意识。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 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3. 加强安全检查。

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对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确保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4. 深化安全教育培训。

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 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绝不姑息。

四、总结我矿将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同时,恳请贵局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共同为煤矿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再次对此次事故给贵局带来的困扰表示诚挚的歉意,并感谢贵局对我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调查处理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调查处理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调查处理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07•【字号】晋政发[2001]39号•【施行日期】200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调查处理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01〕39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关于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调查处理程序的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二月七日关于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调查处理程序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西省监察委员会负责指导全省各级监察机关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监察机关上报的责任事故有关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批。

第三条参加责任事故调查的监察机关,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负责对与责任事故有关的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对责任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监察机关调查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按照事故等级实行分级调查处理。

(一)煤矿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按以下等级处理:1、一次死亡1-2人的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由县(市、区)监察委员会负责处理;2、一次死亡3-9人的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由市(地)监察委员会负责处理;3、一次死亡10-29人的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由省监察委员会负责处理;4、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的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报监察部处理或按监察部授权执行。

xx煤矿上级公司重大事故隐患倒查追责和问题反思制度

xx煤矿上级公司重大事故隐患倒查追责和问题反思制度

XX煤矿上级公司重大事故隐患倒查追责和问题反思制度一、目的本制度旨在明确重大事故隐患倒查追责程序和问题反思内容,通过责任倒查和问题反思,强化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担当和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提升煤矿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防范、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煤矿(含井工和露天煤矿)。

三、职责(一)公司主要负责人是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事故隐患倒查追责和问题反思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各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出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负责,参与或组织重大事故隐患倒查追责和问题反思。

(三)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重大事故隐患倒查追责和问题反思具体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上级监管部门、公司发现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倒查追责和问题反思,负责全面统筹协调相关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公司各部门、责任煤矿、责任人有义务配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倒查追责和进行问题反思,及时如实报告相关内容,承担相应责任,并积极改进提升。

四、工作程序(一)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报告1.煤矿煤矿日常、专项、综合检查发现(包括职工日常检查)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汇总至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每月初由安全管理部门将上月自查的重大事故隐患报煤矿矿长审批后,报送公司安全监察部。

2.公司公司各类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检查组或部门立即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3.煤矿监管监察部门煤矿监管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统计后,3天内报送公司安全监察部。

(二)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追责1.重大事故隐患倒查追责程序安全监察部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启动倒查追责程序:(1)划分重大事故隐患所属专业部室;(2)组织相关专业部室,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联合研究制定倒查工作分工;(3)检查相关记录资料、询问当事人、勘查现场(必要时)等;(4)分析确定重大事故隐患原因、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安全奖惩办法等进行责任追究;(5)提出重大事故隐患的防范措施;(6)制定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4.03.14•【文号】矿安〔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煤仓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4〕10号各省、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仓(含溜煤眼、溜矸眼、矸石仓,以下统称煤仓)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压实煤矿安全责任(一)严格落实煤矿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安全责任。

煤矿应当明确煤仓安全管理分管领导和具体牵头管理部门,明确机电管理、生产技术、安全管理、通防、调度等部门安全责任,明确每个煤仓具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和责任人。

(二)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仓管理制度,包括设计、施工、安全管理、日常巡检、检修维护、风险辨识、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监督检查、防止堵仓溃仓、停复用管理等内容,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二、加快煤仓设计优化和机械化改造(一)创新仓体设计。

煤矿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要求,根据围岩特征、煤仓容量等实际进行合理设计,从煤仓形状、砌筑方式及材料使用、仓壁缓冲装置及耐磨防挂壁材料应用、预留煤仓放水孔、预设清理及疏通装置等方面开展工程设计创新,增强煤仓防堵防溃能力。

(二)改进放仓系统和装备。

严禁将放煤硐室或操作台直接置于煤仓下口处,两者之间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者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倾斜巷道中放煤硐室或者操作台宜布置在巷道上山方向。

推广应用给煤系统防溃仓闸板等装置。

加快实施煤仓底部给煤机远程操控改造,实现无人值守。

(三)加快研发应用无人化探仓、清仓、疏通技术装备。

加快对煤仓日常巡检、清理和堵仓疏通等方面机器人研发应用,实施机械化、机器人化改造,尽快实现无人化作业。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活动
第五条:煤矿未落实“有掘必探、先探 后掘”和“探掘分离、审核确认”的探放水 工作机制而组织生产建设的,一律依法停产 整顿。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活动
矿井地质及水文C地on质te条nt件0错1 综复杂,由于早 年老窑开采或地质构造因素及其他原因,形成各 种形式的含水体,当采掘工作面遇到这些含水体 时,往往导致矿井突水造成事故。在很多情况下, 由于受勘探手段和对客观认识能力的限制,造成 对地下含水条件掌握的不清楚,不能确保没有水 害威胁。因此,实行有掘必探,能够从根本上解 决水害威胁问题,探明情况或将水放出,消除水 的威胁后再掘进,才能确保安全。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活动
第八条:煤矿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 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材料的,一律依 法停产整顿。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活动
Content 01 一是国家煤矿安监局先后发布了四批禁止井 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根据《煤矿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原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第十三条第(一)项, “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 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属于重大隐患。
《山西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解读活动
这条规定切准了煤矿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管控的关键和重点。
Content 01
初步设计是指导煤矿项目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是项目竣工验收、 转入生产的重要依据,也是对煤矿安全生产管控的第一道防线, 因此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源头保障。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项目施工 和管理的重要依据。能够针对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条件,对施工全 过程进行统筹安排部署,是对施工活动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如 果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打个比方,就像十字路口缺少 交警和红绿灯的指挥,因而导致施工秩序混乱、安全管理失控。 作业规程是规范现场作业人员的操作指南。如果不按照批准的作 业规程作业,就像司机不按照交通规则行驶,必然导致事故。

煤矿安全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煤矿安全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煤矿安全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发表时间:2018-09-20T10:06:04.453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14期作者:王智慧[导读] 在当今世界,中国以及其他众多国家都存在较多的国有或私有煤矿企业。

平煤股份二矿河南省平顶山市 467000 摘要:在我国,存在着众多的国有和私有煤矿企业,这些企业的生产以及发展都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

但在这些煤矿的安全检查中,或多或少会出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很可能在煤矿开采或者运输中造成一定的危险或者在今后会成为一些潜在的危险。

本文通过对煤矿安全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两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国内众多的煤矿安全检查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煤矿企业;安全检查;解决途径在当今世界,中国以及其他众多国家都存在较多的国有或私有煤矿企业,但相比而言,中国的产煤量要远远高于其他国家,根据调查显示,我国的煤炭储量大约为1100×108 t,在世界上居于第三名[1]。

中国被称为一个产煤大国,实至名归。

国内有众多国有和私有煤矿企业,因此,每年在各个省市均会出现大大小小的煤矿事故,这些大多是由于安全检查中出现的一些大大小小的问题造成的。

所以,煤矿安全检查不容忽视。

1 煤矿安全检查存在的问题1.1 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多年来,出现了较多大大小小的煤矿事故,国家也一直不断加大对事故安全的调查,同时对于事故煤矿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追究也不断加大。

但是,一些煤矿企业的领导人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或者对事故责任承担的害怕,会找花钱找人来担责,而真正应该负责人的领导却一直站在背后,躲避法律的责任追究。

煤矿企业的领导应该是煤矿企业出现安全事故后的第一责任人,不应该总是逃避法律责任,这将直接造成安全生产责任的不明确,使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出现移位与失位[2]。

1.2 超能力生产现象普遍超能力生产现象在较多煤矿企业中都十分普遍。

一些煤矿企业领导不顾风险,追求较大的经济利益,一味的追求生产规模,不考虑可能会出现的安全问题。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检讨书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我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一员,深感责任重大。

近期,根据上级指示和检查反馈,我部门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诸多不足,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了潜在风险。

在此,我代表我部门全体成员,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并郑重提出以下检讨。

一、检讨内容1. 监管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在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中,我部门部分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麻痹思想、侥幸心理,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

具体表现为:对煤矿企业安全监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导致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2. 监管制度不完善,工作流程不规范我部门在监管制度制定、执行过程中存在漏洞,未能全面覆盖煤矿安全生产各个环节。

具体表现在:监管制度不完善,部分条款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工作流程不规范,部分环节存在重复、交叉现象,影响工作效率。

3. 监管队伍建设滞后,业务能力不足我部门在监管队伍建设方面存在不足,部分同志业务能力、执法水平有待提高。

具体表现为:监管人员对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掌握不全面,对现场检查、执法程序不够熟悉,导致监管工作效果不佳。

4. 监管手段单一,缺乏创新我部门在监管手段上过于依赖传统方式,缺乏创新,未能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作用。

具体表现为:现场检查过于依赖人工,未能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对煤矿企业安全监管缺乏针对性,未能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

二、整改措施1. 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落实我部门将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全体同志的安全生产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2. 完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针对监管制度不完善、工作流程不规范的问题,我部门将重新梳理、修订和完善监管制度,确保制度全面覆盖煤矿安全生产各个环节。

同时,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3. 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业务能力我部门将加大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开展业务交流等形式,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

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定稿

隐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定稿

隐患责任双倒查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意识,增强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力度,把不安全隐患当做事故处理,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消灭重复隐患,切实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保障煤矿企业安全发展,提升矿井管理水平。

经矿上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总则本制度适用于登电集团新玉煤矿所有科室、队。

第三条隐患责任倒查范围1、凡在上级部门检查时被罚款处理的;2、安监科已上隐患登记表,而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3、有关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人为致使产生隐患的;4、矿井产生重大隐患,有关人员漏查的;5、上一级别单位和人员查出的安全隐患,下一级应查而没有查出的;6、有重大隐患或触及安全红线的隐患的;7、有“三违”行为不采取措施被上级部门直接查出的;8、因隐患整改不力,控制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隐患扩大的;9、上级部门或公司领导指示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它隐患。

第四条、隐患责任双倒查启动程序矿上的隐患责任双倒查制度执行负责单位为安全监察科(安监科)。

隐患产生查出后,首先由安监科会同相关科室或区队对原因进行分析,若原因属非人为原因造成,要制定整改方案,经矿长审批后限期整改,重大问题由各系统专业人员进行论证,然后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若隐患产生原因属人为责任,由安监科牵头,相关科室参加,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1、安监科经审核认定符合生产安全煤矿隐患责任倒查范围条件的,矿内查出的一般隐患报安全矿长批准,由安监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隐患原因和责任的“双倒查追究”;2、矿级以上查出的隐患,经分析属人为因素造成的,由矿长主持,安全矿长协助,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隐患责任倒查原因和责任的“双倒查追究”;3、重大隐患和触及红线隐患立即停产整改,由矿长亲自负责,挂牌督办,并落实隐患原因和责任的“双倒查追究”。

4、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由班组长或跟班人员查出的追究作业人员(岗位)责任;5、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科长查出的,追究班组长或跟班人员及作业人员(岗位)责任;6、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跟班矿长查出的,追究科长、班组长或跟班人员及作业人员(岗位)责任;7、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矿长查出的,追究跟班矿长、科长、班组长或跟班人员及作业人员(岗位)责任;8、作业地点(设备)出现不安全隐患,上级部门或主体公司查出的,追究矿长、跟班矿长、科长、班组长或跟班人员及作业人员(岗位)责任;9、矿井隐患倒查及追究工作由安监科负责组织工作。

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寸草塔二矿

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寸草塔二矿

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寸草塔二矿“7·12”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1年7月12日14时12分,神东煤炭集团有限公司寸草塔二矿在22113进风顺槽2650m处密闭里侧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轻伤(伤亡人员名单见附件1),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14万元。

事故发生后,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和鄂尔多斯市政府高度重视。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领导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多次作出指示,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同时,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进行了督导。

鄂尔多斯市政府分管领导亲自赶赴事故现场,对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及事故调查处理作出明确要求。

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和寸草塔二矿对事故抢险救援极为重视,组织得当,工作有序,抢救有效。

2011年7月12日16时45分,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接到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监局事故报告后,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并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于2011年7月13日上午,会同鄂尔多斯市煤炭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见附件2),并邀请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展开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先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31人次,制作调查取证笔录34份,收集各种材料36份,勘察事故现场2次。

通过查阅大量资料、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技术认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确定了事故性质、类别,并对事故原因、责任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对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了防范整改措施。

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一)寸草塔二矿隶属情况寸草塔二矿是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生产矿井。

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5月在神东矿区原神东公司、万利公司等四家公司的基础上整合成立,是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煤炭生产企业。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四篇)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四篇)

煤矿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集团公司的生产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1.责任明确原则: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明确责任人。

2.权责一致原则:谁拥有安全生产的权力,谁就承担安全生产的责任。

3.追究相对人责任原则:对于直接责任人不仅要追究其责任,还要追究其分工上级部门的责任,确保责任不得逃避。

4.事故原因层级递进原则:对于多个责任人,根据其责任大小进行相应的追究。

四、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分类和追究环节1.事故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1)对于事故发生过程中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不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任人,将根据其行为的危险性与恶性程度进行相应的追究,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信息不及时上报的责任人,将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于其上级领导也要追究其责任。

2.事故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1)对于事故导致的伤亡人数超过三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定金额的,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追究,包括对其管理不力、监管缺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并追究相应责任。

(2)对于出现业务记录不完备、事故隐患未整改、培训不到位等情况,依据相应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3.追究主观过错责任人责任(1)对于追究过程中发现有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向上级层报送不实信息等情况的责任人,将对其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指使他人违规操作、违规追求利益等情况的责任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追究。

五、责任追究工作的程序1.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责任追究小组,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明确责任人。

2.责任追究小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证据收集、审查,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3.责任追究小组应当进行沟通协调,做出责任认定和处理决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交流借鉴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交流借鉴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交流借鉴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公布日期】2024.06.28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6.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
交流借鉴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
工作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的指导下,山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山西省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措施》(以下简称《工作措施》),从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推进矿山转型升级、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监察责任、推进矿山安全依法治理、强化组织实施等7个方面,提出24项90条工作举措,全面提升矿山安全保障能力,加快发展矿山新质生产力,着力推动山西矿山高质量转型发展。

近日,《工作措施》在山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请你们学习借鉴,结合实际全
面贯彻落实《意见》各项工作要求,大力推进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推动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2024年6月28日。

山西省煤矿重大隐患制度 Microsoft Word 文档

山西省煤矿重大隐患制度 Microsoft Word 文档

附件1: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山西省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结合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1、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负责隐患排查工作。

3、煤矿主要负责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4、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并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四条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是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煤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监管。

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煤矿(含国有控股煤矿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负责所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重点煤矿(含国有重点控股煤矿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煤矿企业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生产隐患,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立即整改,整改结束由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3-08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煤经发〔2010〕165号2010年03月05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能源产业集团公司、山西国新能源发展集团公司、山西统配煤炭经销总公司、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局、省直计划单列单位、各煤炭经营企业:2009年省政府机构改革对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管理职责进行了调整,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9]174号文件明确“将原省经委承担的煤炭运销经营资格证等管理职责划入省煤炭厅,省煤炭厅负责煤炭经营资格证颁发管理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9]174号文件规定,落实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经营监管职责,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全省煤炭工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贯彻落实省政府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煤炭主管部门煤炭经营监管职责。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腹有诗书气自华[2009]174号文件规定,省煤炭厅为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批机关,负责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的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依据《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规定,全省煤炭经营资格继续实行分级审查制度,各市煤炭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地方企业申请通过公路出省销售煤炭经营资格的申报工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煤炭洗选加工企业申请煤炭经营资格和辖区内经营当地工业与民用煤企业经营资格的初审工作,负责本辖区煤炭经营日常监管工作;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各省级计划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本系统内企业申请通过铁路、公路出省销售煤炭经营资格的申报工作;委托山西省煤炭安全纠察总队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检查。

各市煤炭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各省级计划归口管理单位、省煤炭安全纠察总队要按照省煤炭厅的规定或委托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煤炭经营监管工作,以促进全省煤炭市场经营秩序的进一步有序、规范。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篇一: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提高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扎扎实实做好“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隐患和整顿关闭实施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07]45号)等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集团、山西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省管理局、平朔煤炭工业总公司、太原煤气化公司,以下简称“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

二、考核内容(一)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主要内容有:1、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是否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2、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的建立情况;3、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政府行政首长责任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贯彻执行情况;4、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以及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5、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贯彻情况。

(二)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主要内容有:1、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2、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排查工作落实情况;3、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整改治理落实情况;4、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上报工作情况;5、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建立情况。

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

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按照“依法办事、严格程序、服务企业”的原则组织实施,实行“统一规划、教考分离、分类指导、分级实施”和“统一教学大纲、统一考核标推、统一证书发放”。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培训对象第四条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制定中长期规划及阶段性的培训计划;负责制定考核办法、方案和推荐培训教材;负责对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的培训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各市煤炭工业局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的实施细则;按照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督促本市应参加一、二级培训的人员按计划参加培训;负责安排落实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组织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根据省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本企业、局的实施细则;按照省煤炭工业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组织、督促本企业、局应参加一、二级机构培训的人员按计划参加培训;负责安排落实所管辖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计划,组织三级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五条山西省煤炭工业局统一组织、监督、指导、协调全省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含监狱管理局)负责组织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省煤炭工业局负责发证工作。

各市煤炭工业局负责所管辖煤矿企业的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计划、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晋能控股集团7月26运输事故反思

晋能控股集团7月26运输事故反思

晋能控股集团7月26运输事故反思
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7月28日消息,2022年7月25日18时19分,山西XXX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二矿发生一起机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2年7月26日17时33分,晋XXXX业集团有限公司XXX 矿井下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驻地执法处已责令该矿停产整顿。

2022年7月26日17时33分,XXX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XXX矿井下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该矿隶属于XXX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省属国有重点煤矿,许可生产能力340万吨,属正常生产矿井。

经初步了解,1名作业人员在8506准备工作面运输顺槽解除平板车上捆绑钢轨的钢丝绳时,被滑落的钢轨砸中致伤,造成事故发生。

各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井下运输各环节的管控力度;加强作业前现场安全确认,做到不安全不作业;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增强自保互保联保意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矿山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认真贯彻落实7月11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7月22日全国矿山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工作部署,紧紧围绕“防风险、保安全、迎
二十大”这条主线,聚焦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重大安全隐患,特别是要加大对矿山运输系统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各类矿山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驻地执法处已责令该矿停产整顿。

煤矿安全监管与责任追究机制

煤矿安全监管与责任追究机制

煤矿安全监管与责任追究机制煤矿安全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话题,随着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事故,煤矿安全问题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与关切。

为了解决煤矿安全问题,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管与责任追究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不同层面介绍煤矿安全监管与责任追究机制,并探讨其重要性与建立方式。

一、国家层面的在国家层面,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与责任追究机制是确保煤矿安全的关键。

国家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同时,加强煤矿行业的监察力度,加大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与监督,确保其按照规定采取各项安全措施。

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国家应该坚决追究责任,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二、企业层面的在企业层面,煤矿安全监管与责任追究机制必须得到全面推进与落实。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自身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进行相应培训。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责,包括行政处罚与法律追究等。

同时,企业要引进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与设备,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矿井的安全运行。

三、员工层面的在员工层面,煤矿安全监管与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也至关重要。

员工应当时时刻刻保持安全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技能。

同时,员工应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对于违反安全制度的员工,企业应该及时进行问责处理,以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

四、社会层面的在社会层面,广大公民、媒体、学者等社会各界应对煤矿安全问题进行广泛宣传与监督。

公众要增强安全意识,关注煤矿安全问题,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煤矿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媒体应加大煤矿安全问题的曝光力度,推动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与追责。

学者应加强煤矿安全领域的研究,为监管与追责机制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五、总结与展望综上所述,煤矿安全监管与责任追究机制既需要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支持,又需要企业层面的自我管理,以及员工和社会层面的积极参与。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20.07.22•【文号】煤安监行管〔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20〕30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推动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煤矿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指导意见转发到辖区所有煤矿企业,并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辖区内各层级煤矿企业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于2020年12月1日前,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2020年7月22日关于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所有企业都必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煤矿企业(指各级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企业,下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切实加强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煤矿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守安全生产红线,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建立“人人有责、层层负责、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明责知责、履职尽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为主线,强化责任意识、强化监督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切实解决一些煤矿企业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不作为、少作为、乱作为问题。

坚持“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并重原则,着力夯实安全基础、管控重大风险、治理重大灾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扎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7.24•【字号】晋安监发〔2017〕167号•【施行日期】2017.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晋安监发〔2017〕167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非煤矿山重点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7〕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晋安发电〔2017〕2号)要求,省安监局决定在全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省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把集中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当前全省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

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切实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控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领导省安监局成立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组,对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督导抽查。

组长:邓维元省安监局总工程师副组长:石秋明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处长成员由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全体人员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监管一处,办公室主任由石秋明同志兼任。

负责制定大检查方案,收集、汇总相关材料。

市、县安监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和安委会的领导下,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关于对未严格执行2011年161号文的处理通报

关于对未严格执行2011年161号文的处理通报

关于对未严格执行〔2011〕161号文的处理通报一、集团公司于2011年4月13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反“三违”工作情况的规定》(水矿发…2011‟161号文)后,于2011年5月30到我矿督查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在督查中查出我矿掘进二工区“对区队、班组查隐患反“三违”工作的规定”流于形式,未按文件精神和要求正常开展,并安排工人在地面填写“中井煤矿查隐患反“三违”工作日志”的具体内容,且无贯彻落实情况的任何文字记录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台账。

二、为了更进一步加强对…2011‟161号文的执行,强化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将查隐患反“三违”工作深入到区队、班组中去。

矿根据水矿发…2011‟161号文第二条“区队排查治理隐患和反“三违”工作规定”之第3项“区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给予掘进二工区管理人员从重处罚2000元。

处罚金额按照水矿发…2011‟11号文第一条之第2项规定对掘进二工区副区长及以上管理人员执行“连坐”处罚。

另根据《玉舍中井煤矿安全管理处罚办法》(中井矿发…2011‟1号文)第14条、第22条第4项规定对安全监管部门党政正职处以罚款600元。

1、掘进二工区党支部书记李长治、区长张达明未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水矿发…2011‟161号文,并安排工人在地面填写“中井煤矿查隐患反“三违”工作日志”内容,属“编造虚假隐患”行为。

经认定,李长治、张达明对本次行为负主要责任,共同承担处罚金额的50%,分别给予各罚款500元2、掘进二工区生产副区长管仕良、詹洪礼,技术主管副区长张小杰、机电副区长王俊对本次行为负连带责任,共同承担处罚金额的50%,分别给予各罚款250元。

3、安检科党支部书记任全志、安检科科长秦加明对水矿发…2011‟161号文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执行不到位,负监督管理不力责任,分别给予各罚款300元。

三、为了认真吸取本次事件教训,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学习上级主管部门和矿下发的各类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和反“三违”工作制度,将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实处,扎扎实实地抓好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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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关于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对二矿专项执法监察问题责任追究的意见2019年4月8日-10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对二矿进行了专项执法监察,共计查出隐患问题48条(其中重大隐患3条),并下达执法文书,责令矿井停产整改。

为强化逐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经研究,现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有关制度规定,对查出的问题相关领导和责任人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采掘专业81103回采工作面进风巷有2根帮锚杆失效,850m处顶板有一根锚索内断;多数顶板离层仪上粉尘大,颜色和数据均无法观察。

81103回采工作面回风巷超前支护段顶板压力大,有多根单体液压支柱倾斜压弯,有两根单体柱自落。

81103回采工作面矿压观察表安设不全。

责任追究:比照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17条规定,对综采三队队长郭来锁经济处罚1000元,对调度室调度长助理赵建国经济处罚500元。

二、通风专业1、80620回采工作面2019年2月25日回采结束后,在45天内未进行封闭。

责任追究:比照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21条规定,对多营公司生产副经理崔志田经济处罚500元。

2、21501工作面专用措施抽采巷和21501工作面回风顺槽之间第一处配电室回风口在两道风门中间,受风门开闭影响,通风系统不稳定。

责任追究:比照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42条规定,对通风区主任工程师杨朝霞经济处罚500元,机电工区主任工程师郝建涛经济处罚500元。

3、21501进风顺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所核算风量不能满足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的稀释。

责任追究:比照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21条规定,对通风队技术员张剑威经济处罚500元。

4、2019年3月31日监控日报表中记录21501辅助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1)全天最大值0.41%,回风流甲烷传感器(T2)全天最大值0.03%,未进行原因分析。

责任追究:比照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21条规定,对遥测队书记田俊平经济处罚500元。

5、矿井防尘防灭火系统图中未标注综放工作面移架和放煤口喷雾。

责任追究:比照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21条规定,对遥测队技术员周海亮经济处罚500元。

6、2018年度矿井瓦斯涌出量测定报告中无掘进工作面的相对涌出量值。

责任追究:比照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21条规定,对通风区技术员田朝鹏经济处罚500元7、矿井通风网络图在通风系统图中无对应节点,未标注通风阻力值;通风系统立体图未体现矿井分层效果;矿井抽采系统图没有在通风系统图的基础上绘制。

责任追究:比照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21条规定,对通风区技术组组长赵军经济处罚500元。

8、81215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风电闭锁失效。

责任追究:比照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55条规定,对遥测队队长马福平经济处罚500元,通风区安全副区长张勇岗经济处罚500元,通风二队书记安文斌经济处罚1000元。

9、矿井无采空区气样分析报告。

责任追究:比照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21条规定,对通风技术组技术员郭一鹏经济处罚500元10、8#煤15采区皮带巷1#永久密闭墙体漏风;2#永久密闭墙前吊挂有电缆和杂物堆积。

责任追究:比照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42条规定,对通风四队队长巩立忠经济处罚500元, 多营公司机电副经理韩保卫经济处罚500元。

11、21501进风顺槽瓦斯抽采管路抑爆装置处漏气。

责任追究:比照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51条规定,对通风钻机队队长赵海鹏经济处罚1000元。

12、21308进风顺槽掘进工作面采用超前排放瓦斯钻孔打设无依据支撑,且未对钻孔排放瓦斯时间做出明确规定。

责任追究:比照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21条规定,对通风三队技术员戎浩经济处罚500元。

13、15#煤12采区井下临时瓦斯抽采泵站气水分离回水流水质未过滤;回水池上部未进行瓦斯浓度观测。

责任追究:比照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20条规定,对通风二队队长王东红经济处罚500元。

14、81103回采工作面进风巷中部净化水幕无水;采煤机内喷雾不出水。

责任追究:比照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60条规定,对综采三队队长郭来锁经济处罚1000元。

15、81201低位瓦斯抽采巷密闭前顶部有网兜坠包,密闭墙前未设栅栏和警标;风桥上部瓦斯抽采管路低洼处未设放水器和除渣器,未按规定留设抽采参数观测孔。

责任追究:比照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50条规定,对综采一队队长薛彪经济处罚1000元,通风二队队长王东红经济处罚1000元16、回采工作面抽采设计中,无高/低位瓦斯抽采巷平面和剖面图,无计量装置测点位置和安全措施。

责任追究:比照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21条规定,对通风钻机队技术员高廷瑞经济处罚500元。

17、81103回采工作面进风巷2#高冒区采用风筒布遮挡封闭,多处高冒区冒落高度超过1.5m,但未采取任何通风措施。

责任追究:比照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41条规定,对通风一队队长贾常飞经济处罚500元,通风区生产副区长王建明经济处罚500元18、81103回采工作面回风巷中部与低抽巷联络巷口密闭采用风筒布遮挡、漏风严重,未检查瓦斯和挂牌管理;低位抽放巷口密闭漏风。

责任追究:比照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42条规定,对通风一队队长贾常飞经济处罚500元,通风区衔接副区长赵乃玉经济处罚500元。

19、81201回采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未对邻近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进行分析,未包括管网工程、监测计量工程、防水除尘排渣等管路工程的布局,未编制进度计划、资金计划、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等内容。

责任追究:比照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21条规定,对通风钻机队技术员高廷瑞经济处罚500元。

20、矿井各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均未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责任追究:比照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21条规定,对通风钻机队技术员高廷瑞经济处罚500元。

21、8#煤12采区皮带滚筒下风侧均未安装一氧化碳传感器,21501进风顺槽皮带机头下风侧未安设CO传感器;81103综采工作面进风巷二部皮带机头未挂设CO传感器;且烟雾传感器未接入监控系统。

责任追究:比照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55条规定,对通风遥测队队长马福平经济处罚1000元,机电工区主任工程师郝建涛经济处罚1000元。

22、试运转的龙门主通风机(FBCDZ№40)检测报告,只测试了一条曲线(-7°/-6°)。

责任追究:比照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21条规定,对机电工区副主任王贵林经济处罚500元。

23、龙门主通风机没有带负荷试运转报告和联合试运转报告。

责任追究:比照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21条规定,对机电工区主任工程师郝建涛经济处罚500元。

24、监控系统后备电源不能满足电网停电后保持直流供电两小时的要求。

责任追究:监控系统正在升级改造,不予处罚。

25、21501走向高抽巷掘进工作面布置在桑掌风井和龙门风井的角联系统上。

(未上文书)责任追究:比照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41条规定,责任人:生产技术部部长助理耿永飞经济处罚1000元,生产技术部主任工程师于壮龙经济处罚1000元。

26、矿井年度瓦斯治理方案中无“一面一策”瓦斯治理措施。

(未上文书)责任追究:比照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21条规定,对通风区主任工程师杨朝霞经济处罚500元。

27、81201回采工作面回风流中部有一部小绞车开关处未设瓦斯检查点。

(未上文书)责任追究:比照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17条规定,对通风遥测队书记田俊平经济处罚500元,通风二队技术员申晓良经济处罚500元。

28、8#煤15采区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已经开始掘进21501进风顺槽和21501辅助回风巷。

(未上文书)责任追究:比照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41条规定,对生产技术部部长助理耿永飞经济处罚500元,生产技术部部长助理王树峰经济处罚500元。

三、地测防治水专业1、矿井瓦斯地质图未及时更新。

责任追究:依据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21条规定,对地质测量部主任工程师刘四计经济处罚500元。

2、15#煤11采区三维地震资料探测的4个陷落柱未上台账。

责任追究:依据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21条规定,对地质测量部主任工程师刘四计经济处罚500元。

3、81215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探放水设计牌板填写的钻孔编号与设计编号不一致。

责任追究:依据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相关规定,对调度室调度长助理刘玉山经济处罚1000元。

4、15#煤充水性图上中央水仓标注与图例注记不一致;15#煤充水性图及15#煤采掘工程平面图中81219工作面内编号为15-61的采空区积水的探水线和警戒线标注不全。

责任追究:依据地质测量处罚细则[2019]132号文第96条规定,对地质测量部主任工程师刘四计经济处罚500元。

5、《阳煤二矿2019年度防治水计划》未依照矿井年度采掘计划进行编制。

计划未对防治水培训、应急演练、资金计划等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责任追究:依据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21条规定,对地质测量部主任工程师刘四计经济处罚500元。

6、矿井防治水领导与职责中领导机构未将通风区长、矿办、政工部、综合人力部列入其中,且无相应人员及机构的职责。

责任追究:依据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21条规定,对地质测量部主任工程师刘四计经济处罚500元。

7、矿井《水害防治工作岗位责任制》无通风区长、地质、测量、绘图等人员岗位责任制;《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奖惩制度》中防治水综合治理措施未按《煤矿防治水细则》进行修订。

责任追究:依据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21条规定,对地质测量部主任工程师刘四计经济处罚500元。

8、81215回风巷有掘必探设计说明书钻孔设计位置未按规定要求进行;且未标明钻孔距底板及两帮距离情况,未说明钻孔孔径。

责任追究:依据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68条规定,对地质测量部主任工程师刘四计经济处罚1000元。

9、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在东副立井、西副立井及井底车场段未标注石太铁路保护煤柱,未绘制81103回风顺槽与低位抽放巷之间联络巷;图签人员签字一栏均为打印体。

责任追究:依据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21条规定,对地质测量部部长助理王瑞平经济处罚500元。

四、机电专业1、15#煤八采区整流配电所双回路电源没有设联络开关。

责任追究:依据阳煤安字[2017]909号文第36条规定,对机电副总工程师李卫国、运输工区区长助理王元魁分别经济处罚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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