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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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部门,教育、民政、财政、建设、文化厅(局、委),旅游、文物局,团委: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2010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4]35号),充分发挥革命文物的教育作用,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意义。现就加强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革命文物是自1840年以来,中华民族为争取民族独立、实现伟大复兴而奋斗,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光辉历程的重要实物见证。革命文物包括各类与革命运动、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英烈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蕴含着中华民族和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价值与优良传统。加强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引领风尚,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部署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不断推进,《2004—2010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逐步落实,革命文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当前革命文物工作快速发展,形势喜人,但仍存在着不少新的情况和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做好革命文物工作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片面追求经济开发而使得不少革命文物史迹及其环境风貌遭到破坏;资金投入不足、保护措施有限,部分革命遗迹自然损毁严重,甚至面临彻底塌毁的危险;一些博物馆、纪念馆和革命旧址、烈士陵园的基础设施较差,展示手段落后,吸引力、感染力不强。这些问题,必须引起足够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四)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三个关键环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努力提高工作水平,更好地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服务,为公民道德建设服务,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服务。
(五)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形成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革命文物保护的关系,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维护革命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进一步加大革命文物保护的投入,强化创新意识和精品意识,提高展示服务水平。
(六)总体目标:通过采取有效措施,革命文物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到2015年,基本建立科学完备的革命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和宣传教育体系,革命文物的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展示服务水平得到全面提升,社会教育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基本要求
(七)高度重视,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革命文物工作的领导,加大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力度,大力提倡、动员和引导全社会参与革命文物工作,依法保护、利用和管理好革命文物。要把革命文物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
(八)深入调查,依法做好革命文物资源的登记、建档。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统一部署,着眼于全面反映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历程,加强对能够体现近现代和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代表性革命文物的调查、登记、评估和建档。加强对可移动革命文物的征集、鉴定、建档和保管等工作。借助信息化技术,摸清革命文物底数,夯实革命文物工作基础。
(九)加强统筹,切实做好革命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
各地要结合革命文物资源的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订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落实保护措施。要把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对具有重大影响和纪念意义的旧址群,要继续做好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发布和实施工作。
要立足长远,区分缓急,突出重点,加大对重要濒危革命文物史迹的保护力度。严格维修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实施的科学管理,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强化预防性保护理念,遏制因环境不利和管理不善致使馆藏革命文物受损的现象。
要严格遵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加强宏观调控和分类指导,统筹安排革命纪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新建和扩建革命纪念设施,应充分论证,严格报批,着力于功能完善,规模适当,环境协调;改建革命纪念设施,应尊重原有建筑的历史传统,提倡将具有使用价值的纪念建筑物辟为革命纪念馆(地);对已不存在的革命文物“复建”,要严加限制。
(十)改进创新,提升革命文物的展示服务水平。
要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实施资源整合与共享战略,精心组织好各种革命文物的陈列展览。重视基本陈列(包括革命旧址原状陈列)的研究和创新,坚持有址可寻、有物可看、有史可讲、有事可说的原则,突出陈列展览的个性特点。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增强陈列展览的表现力、吸引力和感染力。
要强化革命文物的社会教育功能,将革命传统教育和对革命文物的保护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纳入公民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体系,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规划和学校教育教学中。加强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革命旧址、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与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协作联系,构建共建共育的长效机制。各类革命纪念设施要完善开放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增强自身活力,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充分挖掘革命文物资源的内涵,大力发展红色旅游,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十一)精心组织,不断加大对革命文物的宣传普及力度。
各类革命文物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普及革命文物保护成果和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全社会的革命文物保护意识。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国家文物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适当时候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的情况进行督查。
国家文物局
中宣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