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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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深交规[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2〕1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二○一二年四月九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22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02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03 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04 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投入运输05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06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07 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08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09 从事港口经营10 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11 港口建设项目许可12 道路及场(站)建设项目开工许可13 占用、挖掘道路14 新建、改建、扩建路口或者拆除分隔带15 跨越、穿越道路修建设施或架设、增设管线设施16 在道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管(杆)线17 在道路两侧设置道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18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道路、桥梁、隧道19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道路的机具在道路行驶20 水路运输经营权21 营运船舶经营权22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01号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一、行政许可内容(一)深圳市范围内从事道路客运(包括道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经营;(二)深圳市范围内从事道路货运经营(包括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运输)。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修改)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修改)第六条、第八条;(四)《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8号公布);(五)《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公布)第三条、第十三条。

深圳交通违章首单免罚的规则

深圳交通违章首单免罚的规则

深圳交通违章首单免罚的规则
深圳市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了一项新政策,即深圳交通违章首单免罚的规定。


据这一规定,驾驶人在深圳市内首次违章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免罚处理。

这项政策的实施旨在提高交通违法处理的效率,减少交通违章行为,并且对于一些无意犯错的驾驶人来说,也能给予一次机会,避免因为一时疏忽而受到处罚。

根据深圳市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驾驶人可以申请交通违章首
单免罚:
1. 首次违章:驾驶人在深圳市内从未被记录过任何交通违章记录;
2. 违章行为轻微:违章行为不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比如闯红灯、违章停车、超速等;
3. 主动申请:驾驶人需要在违章记录生成后主动申请免罚处理,不可等待收到
罚单后才申请。

驾驶人如符合上述条件,可通过以下方式申请交通违章首单免罚:
1. 登录深圳交通违章处理系统,提交免罚申请;
2. 拨打深圳市交通管理局的交通违章处理电话,进行申请;
3. 前往深圳市交通管理局指定的窗口,进行申请。

在申请免罚的过程中,驾驶人需要提供身份证件、驾驶证等相关证件,以便核
实身份信息。

一旦申请成功,交通违章记录将被清零,驾驶人也不会受到罚款或者扣分的处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项政策只针对首次违章的驾驶人,如果再次出现交通违章,将不再享受免罚待遇。

深圳交通违章首单免罚的规则的实施,为驾驶人提供了一次自我纠错的机会,也提醒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障自身和他人的交通安全。

希望广大驾驶人能够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一稿征求意见稿)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其他所属部门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同步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交通安全智能设施,并配备专用供电设施。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为本市核发号牌的机动车配发、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识别芯片,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破坏或者擅自拆除机动车安装的电子识别芯片。

”四、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共享营运车辆、营运驾驶员及其交通安全违法、事故责任承担情况等信息。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运输企业营运车辆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情况与其营运资质挂钩制度,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暂1扣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时,应当接受毒品尿样检测。

拒不接受的,不予通过审验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道路运输企业所属营运车辆发生死亡一人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驾驶人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自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暂停为该企业新增的运输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件。

”七、将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经市政府批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配备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协助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2.12.25【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一三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道路周边停车需求在道路上设置临时停车位,运用现代先进技术,科学监管,并根据道路实际通行情况和停车需求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款删除“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字样。

二、第二十七条中的“三月”修改为“十二月”。

三、第三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的专用标志。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在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的销售场所,销售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公告。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正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二节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

【法规标题】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深圳市【发布时间】2015-04-29【生效时间】2015-05-01【关键词】道路【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4月29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第三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一稿)》,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必要时,市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其所属部门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要求。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教练车、从事道路营运的载客汽车以及非本市注册登记但上路行驶需向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道路通行证的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标识。

禁止破坏或者擅自拆除机动车安装的电子标识。

“其他车辆的所有人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安装电子标识。

深圳首违免罚标准

深圳首违免罚标准

深圳首违免罚标准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近日发布了一项新政策,即深圳市首违免罚标准。

根据该政策,深圳市内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如果是首次违规,将不会被罚款。

这一政策的出台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和讨论。

首先,深圳市首违免罚标准的出台,对于广大车主来说是一项好消息。

在过去,一旦车主违反交通规则,就会被罚款。

而现在,只要是首次
违规,就可以免除罚款。

这无疑会减轻车主的负担,让他们更加自觉
地遵守交通规则,从而提高道路交通安全。

其次,深圳市首违免罚标准的出台,也反映了政府对于道路交通安全
的重视。

交通事故是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人民群众的生
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政府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提
高道路交通安全。

深圳市首违免罚标准的出台,就是政府为了提高道
路交通安全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最后,深圳市首违免罚标准的出台,也需要广大车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虽然深圳市首违免罚标准的出台可以减轻车主的负担,但是车主
仍然需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要违反交通规则。

只有广大车主自觉
遵守交通规则,才能够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让我们的城市更加美好。

总之,深圳市首违免罚标准的出台,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对于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应该欢迎这一政策的出台,并且积极参与到道路交通安全的维护中来,让我们的城市更加美好。

交警详解深圳新交通法规 -- 总结各大注意事项

交警详解深圳新交通法规 -- 总结各大注意事项

交警详解深圳新交通法规 -- 总结各大注意事项交警详解深圳新交通法规 -- 总结各大注意事项交警详解深圳新交通法规过去,受到无法确认驾车者等因素影响,深圳电子警察抓拍的违法行为只罚款不记分。

这一状况将从今年8月1日起成为历史。

市交警局昨日再次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详细解读时提出,今后凡是“电子警察”查获的违法行为将全部记分。

今年4月1日起,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1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根据该《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制度适用于所有持有中国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

其中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越高,记分分值越高,按照该《规定》,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根据《条例》规定,深圳将从8月1日起对“电子警察”查获的违法行为实施记分管理。

《条例》第3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分。

机动车所有人不能够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经违法行为人承认的,对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处罚并记分。

”据了解,深圳监控设备(以下统称“电子警察”)取证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冲红灯、超速、逆行、违反禁止标线(禁令标志)等几类。

其中,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一次记12分,超速(50%以上)一次记6分,冲红灯、超速(50%以下)、违反禁止标线(禁令标志)、逆向行驶一次记3分。

为使驾驶人(包括持外地驾驶证人员)及时掌握记分情况,交警局拟分步提供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记分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市交警局提醒驾驶人尽快将您手机在市交警局的“手机服务和敬告执法系统”短信服务平台注册(详见交警局互联网主页的“机动车驾驶员信息采集应用服务平台”链接)。

注册成功后,可享受违停短信提示、轻微违法行为实施敬告式执法、违法行为及时告知、车驾管信息查询、交通管理信息告知、路况信息查询、车驾管信息及时告知等多项人性化执法措施和便民服务。

行人闯红灯罚款多少钱

行人闯红灯罚款多少钱

行人闯红灯罚款多少钱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所以结合描述来看,行人闯红灯一般不处罚只警告或处罚不超过50元。

热门推荐:重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逃逸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交通事故起诉书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生活中,不仅机动车会有闯红灯的行为,就连行人也是经常闯红灯的。

而此时,对闯红灯的行为,也是要进行想要处罚的,主要就是进行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行人闯红灯罚款多少钱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罚100元执行效果不好,罚20元威慑作用不够对“行人闯红灯”行为,到底该罚20元还是100元?2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时,“行人闯红灯”行为该取哪种处罚标准再度成为委员们争议的焦点。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这两部法规,对“行人闯红灯”行为的罚款额度不一,此次正是试图通过修法来统一处罚标准。

在上次修正案一审稿中,取的是这两部法规中的“高”标准100元。

市交警局在一审时表示,行人交通违法的执法难度大,罚100元很难执行。

因此,本次提交审议的修正案二审稿,则取了这两部法规中的“低”标准20元。

“同样是交通违法,为什么机动车的违法成本那么大,闯一次红灯要罚500元,而行人只罚20元?同样是行人交通违法,都存在执法难的问题,可为什么修正案将‘行人翻越护栏’的处罚标准由100元提高到200元,而‘行人闯红灯’反而从100元降为20元呢?”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及聚声在审议时提出疑问。

市人大法委主要负责在法规制定过程的相关修改工作,该委主任陈涤回应说,“行人翻越护栏”这个行为不易被车主察觉且突然性强,危险性比行人闯红灯大得多,因此处罚额度要提高。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6.05.10•【字号】深公规〔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重新制定了《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2016年5月10日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共创深圳有序、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保障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简称市公安交警局)在本局指挥中心设立“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中心”,负责通过电话、短信、传真、来信等方式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受理、分办、奖励金发放等;在机动训练大队设立“互联网举报中心”,负责通过微信、微博、智能行车记录仪、信息员QQ群、深圳交警官网邮箱以及来访等方式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受理、分办、奖励金发放等。

第三条举报人可以采取公开或者匿名方式,通过下列渠道举报,市公安交警局及下属单位将对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一)电话:可拨打*************举报。

(二)短信:可发送信息至0755110短信平台举报。

(三)传真:可发送传真至83333333举报。

(四)互联网:可登录市公安交警局门户网站举报(网址为:)。

(五)微博:可编写“#举报#+举报内容”私信或者@深圳交警新浪官方微博。

(六)微信:可将举报内容发至微信公众号“深圳交警”。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与相关知识复习要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与相关知识复习要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与相关知识复习要点目录1.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概述 (2)1.1 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3)1.2 法律与法规的区别 (4)1.3 规章的制定与执行规则 (5)2.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概述 (7)2.2 法条详解与案例分析 (8)2.3 法律修订历史与重要条款解读 (9)3.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12)3.2 其他相关法规汇总 (12)4. 道路交通安全规章 (13)4.1 国家标准与地方性规定 (14)4.2 执法部门规章与政策 (16)4.3 交通管理具体操作规程 (18)5. 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要点 (19)5.1 交通标志、标线与信号灯 (19)5.2 车辆管理与驾驶技能 (20)5.3 行人、乘车人安全知识 (22)5.4 交通事故处理与保险信息 (23)6. 法律责任与处罚规定 (24)6.1 违法行为分类与处罚依据 (25)6.2 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 (27)6.3 法律责任的追究与申诉 (28)7. 驾驶资格与教育 (30)7.1 驾驶证性质与效力 (31)7.2 驾驶技能培训与考试 (32)7.3 交通安全教育与培训课件 (34)8. 常见交通违法行为 (35)8.1 酒驾与毒驾 (36)8.2 闯红灯与超速 (37)8.3 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与逆行 (39)9. 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39)9.1 安全驾驶与事故预防 (41)9.2 交通文明出行与环境改善 (42)9.3 事故预警与应急处置知识 (43)10. 法规更新与时效性 (44)1.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概述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交通秩序保障的基石,中国政府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以规范交通行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这些法律法规不仅涵盖了车辆驾驶、行人行走、交通信号遵守等具体要求,也涉及了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等各个方面。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修改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规范交通安全管理处罚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本条例列举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列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通行,适用本条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称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四条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罚款处罚实行票款分离制度。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路面巡查,及时疏导交通、纠正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执勤的交通警察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勤,着装整齐,举止端庄。

第六条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警察执法权益保护机构,查处阻挠、抗拒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和侵害交通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市、区政府应建立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协商办事机构,统筹研究城市道路交通的建设、发展.相关部门规划、设计城市道路交通方案时,应事先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门设置、调整公共交通线路、站点时,应当事先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八条市政府应制定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

区政府应当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建立协管员聘用、考核、奖惩、薪酬和经费保障制度,组织交通协管员协助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交通协管员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后,可以维持交通秩序,并在交通警察带领下协助执法。

第九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单位对于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应当主动做好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宋小兵、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宋小兵、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宋小兵、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9【案件字号】(2019)粤03行终12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王强力【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王强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宋小兵;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当事人】宋小兵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当事人-个人】宋小兵【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代理律师/律所】饶婷婷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饶婷婷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饶婷婷【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宋小兵【被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本院观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

另根据该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两千元罚款。

本案中,涉案龙岗大道(横岗段)-横岗深惠路段属于禁止摩托车通知路段。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正)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正)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9•【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1.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供均等化和一体化的道路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安全、环保、节能运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参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和政府补贴政策,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网络体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可以由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征求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案草案)》意见的公告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征求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案草案)》意见的公告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征求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案草案)》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2.09.1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案草
案)》意见的公告
为了在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案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请于2012年9月30日前,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办公室。

电子邮箱:*************.cn
传真:0755-82108743
联系电话:*************
附件:1、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决定(草案)
2、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修正案草案)。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对运输企业的影响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对运输企业的影响
导公众把道路 一 故技术… “ 无
过失相抵的归责原则为补充。
。 责任” ,误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 项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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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 证 明非机动 的精神 相抵 触 ,也 与法 的指 引和 预测 下 的无过 错赔偿 与过 失相抵 归责原 则 项的 真正 瑕疵 为 “ 作用相违背 。
《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 ( 草案 ) 对运输企业的影 响
一 文/ 琼 ( 州 市 公 安 局 交 警 支 队 ,3 1 0 易文 赣 4 0) 0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 以下简称 《 《 ( 道安法》 )从 出台到本次修 改 第 7 6条一直是社会 争议的热点 。 应该如何看待 《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 《 草案 ) ( 》 以下简称 《 道安法修正案 ( 草案 )) 》 ,它将对运输企业产生何种影响 .成 为重要而又亟需解决的课题 .笔者拟对此进行分析探讨 。 关键词 : 事故 责任 驾驶 规定
出技术鉴定 , 二是道路交通事故 的法律


20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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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述 Biblioteka 。 《 安 法 》第 7 条 第 1 道 6
法律从未规定过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


应 当批评 ・ t 机动车 驾驶人
款 c 二
鍪三墨 皇 。 赔 “白。 一 体 一全” 论 , : 偿 撞 撞由 些 引 方赔的 凳 为 了 ”于 媒 谬
行 人 能 预 测 因 自 己 有 过 错 受 害 后 可 能 全 部 责 任 的 ,机 动 车 一 方 承 担 不 超 过
2 .配套保 险制度存在瑕 疵
道 安 法 》 第 7 条 第 1款 规 定 : 6

深圳醉驾处罚2024标准判刑 醉驾处罚2024标准

深圳醉驾处罚2024标准判刑 醉驾处罚2024标准

深圳醉驾处罚2024标准判刑醉驾处罚2024标准一、2024年醉驾入刑标准是什么?一、醉驾入刑标准:根据2011年1月14日实施的关于实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的通知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小于80的属于饮酒驾驶,大于等于80的则属于醉驾驾驶。

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将处以六个月以下拘役。

二、醉酒驾驶行政处罚: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5、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2024新交规酒驾和醉量刑标准是多少?新交规酒驾和醉量刑标准:饮酒驾驶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公安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12月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道交法修正案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5年11月2日公安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的说明《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于2015年8月29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对危险驾驶罪作了补充规定,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者严重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内容。

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相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规定相衔接,保持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并从制度上解决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部分突出问题,公安部研究提出了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的意见,邀请部分院校法律专家、部分律师和专业运输单位管理人员进行了研究论证,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

现将送审稿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与“刑九”衔接条款的修改意见“刑九”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中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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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一、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共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根据行为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在机动车道内兜售物品或者散发广告的。

;(二)在道路上使用滑板、电动平衡车、旱冰鞋等工具或者设备的。

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处二百元罚款。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三)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四)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改装、加装的装置。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标识规定通行或者逆行的处三百元罚款。

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九条第三款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送餐、快递及其他运输物流服务企业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第九条、第十条受到行政处罚,企业一个月累计达三人次以上的,或者企业六个月有两人次以上致人伤亡交通事故且企业员工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该企业员工受到行政处罚和交通事故负责任的信息,并责令其加强对员工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

”六、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并删除第二款。

七、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一)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照规定方向行驶的;(二)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三)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四)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未按照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五)违反规定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

”八、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五百元罚款:(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三)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四)临时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

”九、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一)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或者被允许放行的车辆行经显示绿色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二)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三)跨越、骑轧道路中心黄色实线行驶的;(四)变更车道时,一次变更到不相邻车道的;(五)变更车道、转弯、靠路边临时停车前使用转向灯不足五秒钟的。

”十、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二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二百元罚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五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五百元罚款。

”十一、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一)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二)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或者隧道内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千元罚款:(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二)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路肩、紧急停靠带的。

一年内有前两款行为三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三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机动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或者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一百的,对驾驶人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八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五千元罚款;(四)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对驾驶人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一万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二万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按照违法行为应当被处的罚款数额加倍处罚,并对车辆所属和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十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扣留机动车或者扣留、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应当当场扣车、扣证或者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停驶该机动车或者通知驾驶人停用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系统里记录停驶、停用的状态。

机动车停驶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給予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停用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六、将第三十二条改为三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罚款;(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将三十八条改为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监护人教育和监管,并要求其监护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或者参加社会服务。

”十八、将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及其所在运输、物流、租赁等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查询:(一)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拘留、吊销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以上的;(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且负有事故同等以上责任的;(三)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四)一年内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的。

”十九、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两百元以下罚款的,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

非机动车驾驶人不能当场缴纳罚款的,交通警察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二)对当事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三)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所属的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四)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并执行。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因违法行为人逃离现场或者经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处罚。

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行为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二十、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实际驾驶人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等交通管理业务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通讯地址、移动电话号码等信息;提供的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一、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处罚、记分。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能够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的,对该违法行为人给予处罚、记分;不能提供的,对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给予处罚、记分。

机动车所有人是单位或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无法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处罚、记分的,对该机动车所有人每宗违法行为处一千元罚款。

”二十二、删去第五十五条。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替代他人记分和接受他人替代记分的,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到六个月。

实施前三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十四、将五十七条改为六十一条,修改为:“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可以以现场记录方式固定证据,并作为处罚依据:(一)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二)不按照规定使用远光灯、转向灯等灯光的;(三)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手持拨打或者接听移动电话的;(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五)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或者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六)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交通警察的现场记录应当具体、规范。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记录当事人在线提交的笔录;(二)在线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在线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四)制作电子行政处罚决定书;(五)电子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被处罚人在线签收,被处罚人拒绝签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电子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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