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古代的清廉政策_张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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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日报/2007年/9月/8日/第003版
周末版
浅议我国古代的清廉政策
商州区杨峪河初级中学张新田
“执政基础最容易因腐败而削弱,执政能力最容易因腐败而降低,执政地位最容易因腐败而动摇。”翻开中国古代历史,每一个封建王朝的兴衰都印证了这一句话。封建王朝在开创之初,吏治清明,国强民安;到了后期,吏治腐败,人息政亡。因此,每个王朝的统治者都采取一些清廉政策,惩治贪污腐败,以达长治久安之目的。
将清廉做为遴选任用官吏的重要标准。在历朝历代的选拔任用官吏的诸多标准中,清廉是仅次于忠君的一条非常重要的标准。战国秦汉时期淘汰了商周的世卿世禄制而代之以察举征辟制。秦朝遴选官吏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凡为吏之道,必清洁正直。”秦简《为吏之道》中对官员的第二项要求就是“精契正直”。汉代察举制度中强调为官必须是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其最重要的一科即为“孝廉科”。《后汉书?百官志》写道:“残民贪污烦扰吏,百姓所苦,务勿任用。”可见在官吏任用上,很重视廉洁,鄙视贪污枉法行为。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以九品中正制选官,虽然重视门阀出身,但也规定所选官吏必须“洁身劳廉”。自隋炀帝开始,至清末1905年止,一直推行科举制,以公开考试选拔官吏,但科举考试中也有“孝悌廉让”一科,所录用的官吏讲求“清廉守节”。可见,自秦至清,我国历代统治者录用官吏时对“为官清廉”都十分重视。
将清廉做为考核升降官吏的重要内容。历代统治者为奖廉肃贪、举善弹违制定了一系列考核制度,凡清廉者重赐嘉奖,优加升迁,贪赃枉法者轻则削职为民,重则严惩不贷。西周时建立了“六计”考核官员的制度,其中就有“廉善”和“廉正”的内容。秦简《为吏之道》是一篇约定当时官吏行为规范的法规,规定了“五善”、“五失”的考核原则。“五善”中首先必须“清廉毋谤”;“五失”之一为“贱士而贵货贝”。两汉时的“上计”考核中明确规定“贱民贪污”的官吏,要取消做官的资格。晋朝考核官吏以“正身”、“公谦”为首。唐、宋、明、清在考核官吏时,始终把清谨勤公和居官廉恪放在首位。清朝前期,对于京官或地方官吏的考核,都严格遵守“四格八法”的考核处理办法。乾隆四年起,把考核官吏廉洁与否由三年一次改为“经常之事”。清前期的廉政措施,为“康乾盛世”的出现创造了条件。到了清晚期,上述考核罢黜的措施渐趋荒废,招致了“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腐败现象,预示着封建王朝即将走到尽头。
将清廉作为监察弹劾官吏的重要举措。历朝历代成立专门的监察机构、建立专门的监察制度,对中央和各级官吏实施监督和纠察,弹劾国家机关中官吏违犯朝廷纲纪法度的行为。秦始皇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一面掌天下文书,一面负责监察百官。汉武帝时期,建立了全国最早的专职监察机构——御史台,主要职能是纠察弹劾不法官吏,有效的推动了监察制度的发展。把“吏不廉,背公向私”和“阿附豪强,进行贿赂”列为监察的重要内容,以后历代相沿不绝。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其监察机关也显著加强力量,中央设御史台,主要承担弹劾百官、彰善除恶、激浊扬清的责任。明初朱元璋对监察机关特别重视,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凡内外机关官吏有违法乱纪的行为,都可受到御史的监察和弹劾。清朝建立和完善了多元多轨制的监察制度,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监察网络。从封建社会多年的吏治实践来看,这一初创于秦汉、成熟于隋唐、完备于明清的监察制度,成了历朝统治者整饬吏治、整肃纲纪的一道政治防御工程,对改善治安、加强中央集权和保障社会安定都起着积极意义。
将清廉作为惩罚奖励官吏的重要手段。我国历朝历代对腐败的官吏,都给予严刑峻法,对清廉守正的官吏给予表彰重用。秦律中就规定贪与盗同罪,而对于“清廉毋谤”官员“必有大赏”。
汉代对官吏的贪污行为处罚很严,上自丞相九卿,下至郡县小吏,“赃至十金,则至重罪”,要处以终身禁锢、“弃市”,对于居官清廉有政绩者,则给予物质和精神上奖励。唐宋时期对贪官贪赃枉法的刑事责任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严重者处以“绞刑”,而对“清谨勤公”,考评在中上者,皆加官晋级。到了明初,以布衣之身而登九五之尊的朱元璋针对当时“赃吏贪婪,如蝇蚋之趋朽腐,蝼蚊之慕腥膻”的现象,提倡重典治吏,仅对贪官使用的重刑就有捶楚、刖足、去指、枭首等。朱元璋还规定:“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值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革。”当时各府、州和卫所衙门左首都设一座宙宇,称“皮场庙”,用以剥贪官皮的场所,并将剥下的人皮充以干草,置于衙门公座旁,以警示后人。清初,对贪赃受贿的官吏一律严惩不贷。大清律例对贪官污吏的处罚,根据贪赃受贿数量的多少,处以抄家、罢官直至赐令自尽、斩、绞重刑。
此外,古代的封建王朝还创立了一些具体的廉政制度,如官员回避制度、轮调制度以及禁止官吏经商谋利等,较为有效地防止官员的徇私舞弊或徇私枉法。
综上所述,我国古代的廉政措施,在各朝各代的一定时期内对于倡廉惩贪、激浊扬清起到过积极的作用,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繁荣。虽然封建社会自身的弊端严重制约和破坏着官吏的清廉,但它们仍然是我国宝贵的历史遗产,对于我们今天的反腐败斗争不无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