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上请求权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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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习题及参考答案

物权法习题及参考答案

物权法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物权是()。

A.请求权B抗辩权C支配权D对人权答案:C2、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A煤气B行为C,水杯D 电视答案:B3、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范围的是()。

A典权B抵押权C留置权D质权答案:A4下列权利中,属于自物权范围的是()。

A地役权B地上权C质权D 所有权答案:D5如果对他物权进行分类,可将他物权区分为()。

A有权与准物权B 主物权与从物权C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D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答案:C6下列权利中,属于主物权的是()。

A地上权B抵押权C质权D留置权答案:A7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物权的是()。

A抵押权B地役权C所有权D商标权答案:D8 (B)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A用益物权B所有权C担保物权D准物权答案:B9、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是绝对权B.物权是对世权C.物权是对人权C.物权是支配权。

答案:C10、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B.电力;C.xx;D.人身答案:B11、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答案:A1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权利中,属于他物权的是()。

A抵押权B留置权C地上权D典权E.国有企业经营权答案:ABCDE2、下列客体中,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司法考试《物权法》20问

司法考试《物权法》20问

1.问题:请区分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答:(1)具体内容不同:物权请求权,诸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与物权请求权容易混淆的债权请求权,则主要是因侵权、不当得利⽽产⽣的各种请求权。

(2)发⽣前提不同,物权请求权的发⽣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只要权利⼈对物的圆满使⽤受到侵害,就可以主张各种物上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则要满⾜各种之债的具体构成要件,往往要求实际损害。

(3)物上请求权,除返还原物请求权存在争议外,其他物上请求权都不受诉讼时效影响,⽽债权请求权则适⽤诉讼时效。

2.问题: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为买楼花时防⽌ “⼀物两卖”⽽设⽴的吗? 答:我国物权法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主要是为了防⽌开发商在卖楼花的时候“⼀物⼆卖”,但这不是这项制度的⽬的。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时,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物权的效⼒。

可见:预告登记的⽬的就在于在债权阶段就能实现某些物权法上的排他效果,对于保障不动产买受⼈的利益很有益处。

因为,经过预告登记,出卖⼈⼜处分该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可以主张债权与物权的双重保护。

3.问题: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中,哪些情形下会导致真实的权利⼈与登记的权利⼈不⼀致的情形?这个问题涉及到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的范围问题,请⽼师解答。

答:现实⽣活中,善意取得适⽤于不动产的情形主要有三个: (1)基于权利⼈的委托登记在另⼀个⼈的名下,从⽽发⽣房屋登记名不副实; (2)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在⼀⽅名下; (3)基于⽆效交易⽽发⽣的房屋登记名不副实。

如,甲出卖房屋于⼄,并办理了房屋登记,后来⼄将房屋卖给了丙,并且也办理了房屋登记,但甲、⼄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效或者被撤销。

4.问题:关于⼈保和物保并存时,如何处理各⽅主体的关系,请⽼师系统总结⼀下。

答:根据《物权法》第⼀百七⼗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有⼈的担保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摘要】现阶段作为一名学习民法的学生来讲,研读此书,深感无论是对当前的学习还是对今后的职业生涯都将获益匪浅。

从这本书中学习到了在法学思维方面,学习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学会分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要结合具体案例应用其中,加强记忆的同时加深理解,在分析案例时可以遵循以下逻辑“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要形成一个严谨细致的思维过程。

【关键词】权利义务请求权民法思维一、关于法律人的培养对于法律人来讲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能力来解决法律问题,在基础知识方面需要扎实,可通过将各个学说见解实质内容一致的进行归纳再分解的方式加强理解,比较相关的法律概念,通过实例去应用法律概念,以法律的立场去思考问题,避免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二、请求权理论基础问题请求权基础是本书的核心,在具体处理民法实例,实际上运用的是请求权与抗辩权对抗的思维,民法中分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方法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其逻辑框架可以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王泽鉴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将法条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准用或拟制性规定三种。

完全性法条:请求权规范。

这种法条具有完整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不完全性法条包括两种:①定义性法条,此类法条的功能在于对其他法条构成要件上所使用的概念加以限制或阐释。

②补充性法条,旨在将一个不明确的法律概念予以明确化;准用性规定常常是“准用……之规定”“比照……规定”,在于简化条文,避免重复;拟制性规定则常表述为“视为……”,其功能也在于简化条文,这种拟制规定是一种立法技术。

个人认为,拟制的规定,相当于免除其证明,其中的合理性还有待深入的探讨。

三、请求权基础体系当事人得主张的请求权,依其内容,可归为六类:1.契约上给付请求权。

2.返还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4.补偿及求偿请求权。

5.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

我国现行物权法上请求权性质之界定

我国现行物权法上请求权性质之界定

我国现行物权法上请求权性质之界定摘要:一般认为,现行的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保护方法均属于物权请求权类型。

但从历史渊源的角度出发,传统的物权请求权类型中并不包括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从逻辑结构上看,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时,原权利基础和其他三项并不类似;从行使要件上看,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其他的也不同。

所以,笔者认为物权法所规定的五种类型的保护方法中,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属于物权请求权的范围。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恢复原状损害赔偿一、物权请求权范围的现行法界定。

现行法对物权的保护,集中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之部分,其具体内容有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确认权利、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这五项请求权,没有异议属于物权请求权的是前两项,即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妨害防止、排除请求权,存有争议的是确认物权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中确认物权请求权一项,基于一种普遍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理由,被现行的物权法确定后,学者也很少再有异议提出。

现在争议最大的即为恢复原状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从物权请求权行使的正当性依据出发,这两项应当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的范围,其行使的主客观要件应该和其他请求权有所区别。

二、物权请求权行使正当性的依据。

从法史上看,物权请求权基于罗马法上的对物之诉发展而来。

在罗马法上对物之诉有三种,一、所有物返还之诉(即vei vindicatio),即市民法保护所有权之诉;二、所有权保全之诉或者排除行为之诉(action negatoria),该诉讼最初只有所有人才能提起,后来他物权人也可以提起;三、回复占有之诉(action publiciana)。

以上三种诉讼,第一和第三对应的我国现行物权法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而所有权保全之诉则变形为妨害防止、排除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学理上的概念,一般以下列为通说”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或者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论物上请求权

论物上请求权

On Right of Real Claim
作者: 苑书涛[1]
作者机构: [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31
出版物刊名: 河南社会科学
页码: 47-50页
主题词: 物上请求权;性质;适用范围;种类;诉讼时效
摘要: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排除妨害或者防止妨害的发生,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得对现为妨害或者将为妨害的人请求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性质是以物权为基础权利的独立请求权,可适用于债的履行或给付的规定.物上请求权既适用于所有权、他物权,也适用于占有,其类别有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三种.根据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和内容,不能一概肯定或者否定物上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强调了物上请求权的民事责任性质,但是物上请求权的完善,应该不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所能够容纳的.由物上请求权的性质所决定,我国应当在物权之下建立独立的物上请求权制度.。

三论物权请求权

三论物权请求权

项 权能 是一项 效力 , 是基 于支配 效力而 产生 的请 求效 力 。“ 正


重要 效力 , 一 项重要 权能 , 如 果说支 配权 是物 权人 的行使 权 , 那么 权的社 会秩 序 , 这 就是 物权 的权利 属性 。 因为物权 公示公 信原则 物 上请 求权 就是 物权 人 的救济权 , 是物权 保护 的重 要手段 , 离 开 形成了这样一种状态——使不确定的社会大众都了解 “ 物有所 特 定 的物权 讨论 物上 请求 权是毫 无意 义 的岣 。 另外 , 有观 点 认为 主, 占物即侵权” 的样态, 即是所谓的支配权, 是人支配物的权利,
出物权请 求权 的性 质 。 关 键词 物权 请 求权 自 然 属性 权 利属性 。 。 物权 机 能、 、 一 ‘・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 r 1 4 ) 0 3 : . 0 1 3 -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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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高峰 ,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民商法。 申图分类号: l D9 2 3 ’ 文献标谀码: A
的发生以物权的的受侵害为前提的, 再就是物上请求权服务于物 下, 物权 权 利人可 以直接 取回 该物 , 以对世 人宣示 这 “ 东西” 是我
权0 。谢在 全 先 生也 认 为物 权 请求 权 是依 存 于物 权 的独 立请 求 的, 而不必 因为没有 经过 临时 占有 人同 意而遭 受任何 不利 。 权0 。王利明 教授 认为 , 物 上请求 权虽 然是 发生在 特定 当事 人之 ( 二) 物权 请求权 是 一项转化 权
收益 和处 分 。我 国著 名教授 张玉 敏也 认为 物权 请求 权是物 权 的 的支配关系; 等进入奴隶社会, 人类社会开始掠夺瓜分物质 通过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2023-10-26CATALOGUE 目录•物上请求权概述•物上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物上请求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协调•物上请求权的实现保障•物上请求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趋势01物上请求权概述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定义物上请求权是一种独立于物权的请求权,不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也不受物权效力的影响。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定义和性质1 2 3在原物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物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返还原物请求权当物权面临侵害或者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请求权当物权遭受侵害,导致其圆满状态受到破坏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请求权03节约社会资源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可以及时找回丢失的物品或者消除危险,避免了资源的浪费。

01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物上请求权制度为物权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能够及时恢复对物的支配和控制,维护了物权的圆满状态。

02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可以及时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02物上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所有权人物上请求权的主体必须是物的所有权人。

无论是完全物权人还是定限物权人,均有权对侵害其物权的人主张物上请求权。

主体要件他物权人他物权人包括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他们也具有物上请求权。

此外,承租人、借用人等对物的使用、收益权人,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行使物上请求权。

占有人的保护对于无权占有人,包括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法律均赋予其保护自己占有物的权利,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

客体的特定性物上请求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如果物已经灭失或者被侵害,则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

物的现状与过去状态的关系如果物的现状与过去状态不同,则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

例如,如果土地已经经过多次买卖,则买受人不能对土地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

论物上请求权的类型

论物上请求权的类型
毁损、灭失或标的物不能恢复原状:另一种情况是行使上述请求权已经达到其
目的,但物权人仍然遭受其他损失,比如,原物虽己返还,但物权人在物被侵
夺占有期间内未能使用该物而遭受损失,或者妨害虽己排除,但在妨害存续期
间因权利遭到妨害而蒙受损失。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物权人即使可以向行为
人主张损害赔偿,也不可能使物权恢复完满状态。因为物既然已不可返还,或
学界颇有争议。在我国台湾地区,肯定说与否定说势均力敌。王伯琦先生认为,
恢复原状请求权不是一种物上请求权,因为物之效用体现在其经济价值,如果
物遭到毁损,采用金钱损害赔偿的方式较恢复原状对受害人更为有利。[4]史尚
宽先生也认为在物遭到毁损的情况下,与其恢复原状,不如使被害人径直请求
赔偿损失。[5]而梅仲协则认为,如果标的物灭失,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如果标
[7]
笔者认为,物上请求权应该包括恢复原状请求权。在物遭毁損的情况下,
受害人虽然可依侵权行为法对行为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但这种保护方式对
于受害人来说并不周全。首先,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要求行为人主
观上有过错,如果行为人是出于一个意外事故而损坏受害人之物,由于其主观
上并无过错,所以,不成立侵权责任,受害人不能获得损害赔偿。其次,即便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受害人可以获得损害赔偿,但在很多情况下,损害赔
偿并不能让受害人满意。比如,标的物是特定物,对受害人来说具有特殊的价
值,无法用金钱来代替,该物被毁损后,受害人理所当然希望行为人予以修复,
使其恢复原状,而不是损害赔偿。既然如此,在物遭到毁损的情况下,法律上
就应承认受害人享有恢复原状请求权。那么,这种请求权在性质上是物上请求

物上请求权之比较研究

物上请求权之比较研究

物上请求权之比较研究摘要: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行使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可能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防止妨害,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效力之一,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物上请求权中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会因为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而丧失其权利先于债权而适用,故有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关键词:物权;物上请求权;消灭时效一、物上请求权的概述通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有广狭义之分。

狭义的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时,享有请求恢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权利。

广义的物上请求权还包括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1]日本学者认为,由于物权对物有直接的支配权,因此它必须具有在实现权利内容中因他人的支配而受妨害时,在法律上请求去除这种妨害的能力。

但原则上不允许物权人以自己的实力去排除他人的支配以谋求实现自己的权利内容(禁止自救行为)。

笔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行使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可能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防止妨害,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是保障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所必需的,其目的在于对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排除或对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侵害进行预防。

物权的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对其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物权的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虽然与债权请求权一样,也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请求权。

但物权请求权来自于物权的支配内容,也是物权效力的体现。

2、物权请求权是与有体物的保护联系在一起的由于物权尤其是所有权的客体主要为有体物,并且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都是在物权人所有或占有的物受到他人侵害时产生的保护方法,它们主要是针对实物的保护方法。

3、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考虑相对人是否具有过错原则上,当自己的物权遭受侵害时,只需证明相对人已经实施了侵害或妨害其物权的行为,便可以要求相对人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

略论物上请求权

略论物上请求权

略论物上请求权李尧【摘要】作为大陆法系物权法制度的特有概念,物上请求权在民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2007年,我国制定并颁布了《物权法》.在此基础上,对物上请求权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具有相当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应当从物上请求权之概念出发,认识其性质与类别,辨析其与诉讼时效之关系,进而探讨其私力救济之问题,并结合《物权法》现行规定之纰漏提出可行的完善建议.【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27)004【总页数】3页(P70-72)【关键词】物上请求权;诉讼时效;私力救济【作者】李尧【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521就物上请求权之概念而言,笔者认为,王利明教授之观点是妥当的。

其认为物上请求权应有狭义与广义之别:狭义者,谓“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

广义者则包括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

[1]一、物上请求权之性质与分类(一)物上请求权之性质关于物上请求权的性质,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诸如“物权作用说”、“债权说”、“准债权说”、“非纯粹债权说”、“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物权派生请求权说”、“所有权动的现象说”[2]等等,各有其理据与可取之处,但又皆不完美。

然考究上述各种学说及各国立法实践后,笔者且认为,可对物上请求权之性质作如下表述:首先,物上请求权是一种救济权,其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的,并且是为保护物权而设立;其次,物上请求权可以随着物权的变化而变化,即随着物权的流转而流转,随着物权的消灭而消灭或转化。

应当强调的是,物上请求权不是物权,不具有物权的基本特征,同时其又与债权和债权请求权存在差异,故而只能将其看作是物权的一种保护方式。

(二)物上请求权之分类根据物上请求权的行使方式之不同,可将物上请求权分为: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停止侵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物权法整理

物权法整理

一、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所谓物权法定原则,亦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立法理由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3、促进物尽其用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安全与便捷(三)物权法定原则的修正检讨:1、存在问题:立法滞后使社会变革后旧制度不能改变,新制度不能建立;法不周延使传统的习惯不能被包容。

解决方案:(1)物权法定无视说;(2)习惯法包含说(日本民法第2条:关于法令未规定事项之习惯,与法律具有同一效力);(3)习惯法有限承认说;(4)物权法定缓和说(将抵押扩大解释到浮动抵押)。

最佳因应之道:尽速立法。

二、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一权是虽非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学理上普遍被视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一物一权原则,亦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在一个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物权同时存在,而一个物权的客体也只能以一物为限。

具体言之,一物一权原则有两层内涵:首先,一物不能多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也只能成立一个与其他物权互不相容的用益物权,在物的某一部分上不能成立一个独立的物权;其次,多物不能一权,数个物上一般不能成立一个物权,只能在一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

三、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存在及其变动须以法定方式进行公示才能发生效力。

物权公示原则的立法理由在于:第一,物权是对世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这些人与物权人之间都存在物权关系。

第二,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有直接作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

(二)公信原则1、公信原则的含义与起源2、公信原则的立法理由第一,公信原则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效率。

第二,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在逻辑上的当然结果。

什么是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涉及范围

什么是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涉及范围

什么是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涉及范围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可能发生妨害时,物权人为了使其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那么你对物上请求权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物上请求权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物上请求权的简介物上请求权为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现代各国民法,如德国民法、瑞士民法、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及1958年韩国民法等,均建立了明文的物权请求权制度。

日本民法虽仅规定了占有诉权制度,但经判例解释与学说的协力,现今也已构筑起了完善的物权请求权制度体系。

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物权人行使物上请求权的根本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人对其物的各种妨害,以维护物权人对其物的圆满支配状态。

依妨害形态之不同为标准,物上请求权可区分为三类:一是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之标的物而致物权于妨害时,发生物权的返还请求权;二是以此外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三是物权于将来有受到妨害之虞时,发生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的确立时间物上请求权的概念和制度最早确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专门规定了“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并具体规定了请求权实现的种类,其中包括第862条和1004条的排除妨害或停止侵害请求权;第985条和1861条的返还财产请求权;第989条的财产损害请求权。

此后,物上请求权制度相继在大陆法系的瑞士、韩国以及中国台湾等地确立。

尽管中国民法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制度,但《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几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与《德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物上请求权的种类极近相似。

因此可以说中国民法从传统理论上仍然认知了它的存在,并且随着中国《物权法》的制定,对于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之一的物上请求权问题也必然提到日程上来。

物上请求权也被称为物权请求权,或物权保全请求权、物上关系请求权,但无论何种称呼,都不会离开物,因此,“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的”,是当物权人在其支配权的行使受到阻碍时行使的权利。

请求权基础理论(一)

请求权基础理论(一)

请求权基础理论(一)内容提要: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在这一体系中,请求权是作为权利的一种重要类型出现的,本文从请求权概念及产生的历史理论基础,请求权的效力,请求权的分类及内容三个方面为内容来论述有关请求权的一些基本理论。

一、请求权概念及产生的历史理论基础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在这一体系中,请求权是作为权利的一种重要类型出现的,它被定义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①现代请求权的概念源于十七、八世纪自然法学派所倡导的权利理论,是古典的自然法学派的观点的继续和延伸,自然法学派通过自己的想象,构建了自己的理论体系,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拥有权利,即生命权、健康权以及自由,所以,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所谓的权利就是“要求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力”,在自然法学派看来权利是精神的力,这种力并不表现为现实的拘束,而是存在于人们内心的约束。

当国家产生后,这种力遭到破坏时,又把国家的强制力称为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基于对第一次的、精神的力的违反而被运用的权利,是第二次的、恢复性的权利”,自然法学派认为第二次的权利是超越自然法则之上的权利。

自然法学派将请求权概念进行两个层次上的划分,已为我国现代民法理论学界所普遍接受,在众多的论着中早已进行了实质上的二次划分,如:王泽鉴先生在《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一文中,阐述债之给付义务的问题时,引用的都是拉伦兹(Larenz)的观点,将给付义务区分为原给付义务(第一次义务)和次给付义务(第二次义务),并认为原给付义务指契约原定履行之义务,而次给付义务指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而生损害赔偿义务,或者因契约解除后所生恢复原状之义务。

最后,又补充道“次给付义务亦系根源于原来债之关系,债之关系的内容虽然因之而改变或扩张,但其同一性仍维持不变。

”②二、请求权的效力请求权无论是在债权法领域,还是在物权法领域,都是以效力的身份出现的,请求权效力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

物权法期末考试重点

物权法期末考试重点

物权法期末重点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直接支配性。

(绝对性)“直接”: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支配。

2、享受利益性。

包括享受物的用益价值或交换价值。

3、排他性。

(对世性)一物一权原则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 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含义:一个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客体为独立的、特定的物。

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

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可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物权的客体——物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关系。

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

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是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特点: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固有法。

作用:确定物的归属,定分止争;促进对物有效利用。

保障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效力:①优先效力:同一个物上有多数物权存在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标的物时,先成立物权有优先后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债权的效力,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发生物权之间的效力:①一般原则: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例外情况: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②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物上请求权,亦称物权请求权。

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

种类1、理论上:返还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妨害除去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排除。

论物权的效力问题

论物权的效力问题

论物权的效力问题摘要:物权有哪些方面的基本效力,其内容如何,是物权法上颇有争议的一个重大问题。

本文认为,物权的效力应归纳为对物的支配效力、对其他物权的排他效力、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对妨害的排除效力四项。

支配效力与排他效力应并列为物权的两项效力,而物权的排他效力包含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两个方面;物权的优先效力仅指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所谓“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应属物权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之表现;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指物权请求权,包括物之返还、妨害除去、妨害预防三方面的请求权;物权的追及效力则已为其他效力所包含,不宜单列。

关键词:物权的效力支配效力排他效力优先效力一、物权的效力问题概说(一)物权的效力之意义一般认为,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与保障力。

物权的效力,反映着物权的权能和特性,界定着法律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集中体现着物权依法成立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

[1]物权的效力,为罗马法以来近现代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首先,物权的内容与性质,与物权的效力问题密切相关。

非明确物权的效力,无以明确物权的属性及其与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其次,物权法上的其他基本问题,如物权的设定、物权的变动、物权的保护等,或由此衍生和展开,或与此唇齿相依。

非明确物权的效力,物权法的整个体系,无以形成;第三,物权的效力,关乎着物权人相互之间,物权人与债权人及其他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既反映着静态的物之归属秩序,也影响着动态的物之交易秩序。

故而,物权的效力问题在整个物权法中占有重要地位,诸多具体的物权问题之研究,也不得不对物权的效力问题先予析明。

物权的效力,有一般物权所共有的效力与各种物权特有的效力之分。

本文不拟探讨某种物权特有的效力,而只就物权的基本效力即各种物权共同具有的效力展开讨论。

(二)关于物权的效力问题的学说各国的物权立法上,虽对物权的对抗力、优先力、物权请求权等作有一些具体规定,但对物权的效力并无系统、完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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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上请求权的类型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论物上请求权的类型[内容提要] 关于物上请求权的类型问题,在民法界争议较大。

本文通过对恢复原状请求权、确认物权请求权以及物之损害请求权的性质进行分析,对我国未来物权法应该规定哪些类型的物上请求权作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 恢复原状请求权,确认物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一、引言物上请求权应该包括哪些类型?这是目前民法理论以及立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大致说来,关于这个问题存在如下几种观点:其一,三类型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应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另有学者认为应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包括排除妨害与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恢复原状请求权;[1]其二,四类型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恢复原状请求权;[2] 其三,五类型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确认物权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五种。

其中第五种观点已被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所采纳。

[3]从上述三种观点可以看出,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作为物上请求权,没有什么争议。

至于物上请求权是否包括恢复原状请求权、确认物权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尚有疑问。

下文笔者将分别对这三种请求权的性质进行辨析,以确定它们是否可纳入物上请求权体系。

二、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定性恢复原状请求权指在物受有毁损的情况下,物权人请求行为人恢复物的原有状态的权利。

如前所述,关于恢复原状请求权是否物上请求权之一种,民法学界颇有争议。

在我国台湾地区,肯定说与否定说势均力敌。

王伯琦先生认为,恢复原状请求权不是一种物上请求权,因为物之效用体现在其经济价值,如果物遭到毁损,采用金钱损害赔偿的方式较恢复原状对受害人更为有利。

[4]史尚宽先生也认为在物遭到毁损的情况下,与其恢复原状,不如使被害人径直请求赔偿损失。

[5]而梅仲协则认为,如果标的物灭失,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如果标的物毁损,则行为人应恢复原状。

与此相反,王泽鉴先生认为恢复原状具有损害赔偿所不可替代的价值,应承认受害者享有恢复原状请求权,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6]在我国大陆民法学界,较早出版的民法着作中大多数作者认为物上请求权只包括物之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预防妨害请求权三种。

而新近出版的着作中,有些作者开始主张物上请求权也应包括恢复原状请求权。

[7]笔者认为,物上请求权应该包括恢复原状请求权。

在物遭毁损的情况下,受害人虽然可依侵权行为法对行为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但这种保护方式对于受害人来说并不周全。

首先,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果行为人是出于一个意外事故而损坏受害人之物,由于其主观上并无过错,所以,不成立侵权责任,受害人不能获得损害赔偿。

其次,即便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受害人可以获得损害赔偿,但在很多情况下,损害赔偿并不能让受害人满意。

比如,标的物是特定物,对受害人来说具有特殊的价值,无法用金钱来代替,该物被毁损后,受害人理所当然希望行为人予以修复,使其恢复原状,而不是损害赔偿。

既然如此,在物遭到毁损的情况下,法律上就应承认受害人享有恢复原状请求权。

那么,这种请求权在性质上是物上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侵权行为之债)呢?笔者认为是物上请求权。

众所周知,物权是一种支配权,其完整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内容的完整性,比如所有权人有权对标的物进行自由地使用,他人不得加以不当干涉与妨害,否则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另一方面是权利客体的完整性,当标的物遭到毁损时,物权的客体就丧失了其完整性,物权本身也就丧失了完整性,为了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物权法就应该赋予物权人恢复原状请求权,就象物权法赋予物权人排除妨害请求权一样。

由于这种请求权旨在恢复物的完满状态,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不影响受害人行使请求权,所以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请求权而非债权请求权。

三、确认物权请求权的定性所谓确认物权请求权,指在发生关于物权归属或权利支配范围的争议时,物权人请求确认其物权的权利。

在现有的民法着述中,将确认物权请求权归入物权请求权体系的并不多见,可以说,大多数学者并未将确认物权请求权看作一种物上请求权。

那么,物上请求权到底是否应包括确认物权请求权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物权作为一种支配权,直接体现为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各种形式支配的权利。

但物权并非一种单纯的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它归根到底体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物权并非一个孤立的、封闭的空间,物权人在享有、行使物权时需要得到他人的尊重与认可。

这种尊重与认可首先表现为对物权归属状态以及权利支配范围的尊重与认可,然后才表现为对权利内容及其界限的尊重与认可。

如果一项物权的归属存在争议,那么物权人的物权实际上就处于一种不确定、不安全的状态中。

同样,如果一项物权的支配范围存在争议,权利也会丧失确定性与安全性。

尽管在这种情况下,物权人对于相对人的争议可以置之不理,等到相对人对其权利的行使现实地加以妨害、干涉时,再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

但在很多情况下,物权人不愿意坐等这种妨害行为的发生。

比如,物权人准备将标的物出租或转让给他人,但是有人对其权利的归属提出争议,这必然会影响其出租或转让。

这种情况下,物权的完满状态实际上已经受到损害,为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物权法当然应赋予物权人以确认物权请求权。

实际上,物上请求权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对物诉权。

后来的法国与日本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也是以诉权的方式来对物权加以保护。

[8]直到后来的《德国民法典》才使用了请求权(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这一概念。

在民事诉讼法理论中,诉可以分为给付之诉、形成之诉以及确认之诉。

其中确认之诉大多是针对物权争议而提起的,而提起确认之诉要求当事人享有相应的诉权-确认诉权,这种诉权在实体法上应该有一项相应的实体权利为基础,这项实体权利就是确认物权请求权。

事实上,在罗马法中就已经存在一种确认役权的诉权,[9]其功能就相当于确认物权请求权。

因此,我国将来物权立法中将确认物权请求权作为一项物上请求权加以规定有充分的逻辑与历史依据。

四、物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定性这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指的是物权人在行使其他物上请求权后,仍然受有损害的情况下,物权人可请求行为人予以赔偿的权利。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损害赔偿请求权一直都被归入债权的范畴。

因物被侵害而造成的损失,物权人应当依侵权行为法向行为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而不能直接从物权法中寻求救济。

这种理论也被各国立法所普遍采纳,迄今为止还没有发现哪一部民法典将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为物上请求权。

然而目前有些学者开始将物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纳入物上请求权范畴。

这一点反映在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中。

该草案第58条、59条规定了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而在第60条规定:“在第五十八、五十九条的情形,物权人受有损害时可以继续向侵害人请求损害赔偿。

”在其后的立法说明与理由中,作者明确表明此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性质上是一种物上请求权。

但除此之外,在现有的其他民法着述中,尚未发现有类似观点。

笔者认为,将物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纳入物上请求权体系,过于牵强。

物上请求权制度的立法本旨在于为物权提供一种自我救济手段。

在物遭侵害时,权利人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可以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这种完满状态是对标的物的完满支配状态。

如果物权人的标的物被他人侵夺、毁损或物权的行使受到他人的妨害,物权人在行使物之返还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或排除妨害请求权后,确实可能仍然遭受损害,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或排除妨害请求权未能达到其目的,比如,原物已被毁损、灭失或标的物不能恢复原状;另一种情况是行使上述请求权已经达到其目的,但物权人仍然遭受其他损失,比如,原物虽已返还,但物权人在物被侵夺占有期间内未能使用该物而遭受损失,或者妨害虽已排除,但在妨害存续期间因权利遭到妨害而蒙受损失。

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物权人即使可以向行为人主张损害赔偿,也不可能使物权恢复完满状态。

因为物既然已不可返还,或不可能恢复原状,那么权利人就不可能再对原来状态的标的物进行支配了,其所享有的物权要么消灭,要么发生形态变更,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使受害人在经济利益上获得一种替代性补偿,而不可能使其物权本身恢复原状。

所以,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性质上与物上请求权不符,它仅仅是一种债权。

在第二种情况下,物权实际上已经恢复了完满状态:物已按其原状返还给物权人,被毁损的物已经恢复原状,妨害已被排除。

至于物权人遭受的其他损失,并不影响其对标的物进行支配。

因此,要求行为人对该损失进行赔偿,当然不是为了使物权恢复完满状态,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然也不属于物上请求权,同样仅仅是一种债权而已。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物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性质上只能是一种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

物之损害赔偿问题应该在侵权行为法中予以解决而不是在物权法中予以解决。

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之所以将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为物上请求权,据笔者推测,其理由可能是侵权责任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是出于意外事故而导致物权人遭受损害,物权人将得不到救济。

这个理由看上去似乎有一定道理,但笔者认为并不充分。

在侵权行为法中,除了若干特殊侵权行为外,都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的,不管该行为侵害的是物权还是人身权。

如果物权法规定物之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为何偏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呢?难道说人身权不如物权重要?显然不是。

所以,在行为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物权人遭受损害,物权人无法依侵权行为法获得救济的情况下,即使存在不公平因素,也只能通过对侵权行为法加以适当修正,予以解决,而不能通过在物权法中另起炉灶加以解决,否则将会损及民法体系的内在和谐。

实际上,关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德国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先例。

依《德国民法典》第848条之规定,以侵权行为侵夺他人财物而负有返还义务的人,对财物的意外灭失及因其它原因所生意外致使返不能或财物的意外毁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财物虽未被侵夺也难免发生灭失、其它的返还不能或者毁损。

这条规则通过使侵夺他人财物的恶意行为人承担非法占有期间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从而加重其责任,实属合情合理。

台湾地区民法第765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可供我国民事立法借鉴。

但应当注意,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它物之损害赔偿案件中,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五、结论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物权法中,物上请求权应该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以及确认物权请求权等五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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