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9年39号公告解读-海南税务局培训课件
减税降费2019.39号文20190401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 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 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 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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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税率政策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 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 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 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 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 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 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 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 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 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 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 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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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计抵减政策的解读2019
《声明》中的行业 二级
(一)基础电信业 (二)增值电信业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业
(二)信息技术服务业
(三)文化创意服务业
(四)物流辅助服务业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 (六)鉴证咨询服务业 (七)广播影视服务业
征收品目名称
邮政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
研发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软件服务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信息系统服务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设计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广告服务 会议展览服务 收派服务 航空服务 港口码头服务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打捞救助服务 装卸搬运服务 仓储服务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
认证服务 鉴证服务 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生活服务业
(一)文化艺术业 (二)体育业 (三)教育 (四)卫生 (五)旅游业 (六)娱乐业 (七)餐饮业 (八)住宿业 (九)居民服务业
(十)社会工作 (十一)公共设施管理业 (十二)不动产出租
案例二、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 但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中一个月有销售 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 减政策?
答:按照现行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 的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 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假设某纳税人 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 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 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 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 (100+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 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 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第39号公告涉及出口退税内容政策理解.ppt
(二)调整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的退税率
关注点
4.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4月1日前由税务总局统一升级供退税商 店、海关核验场所及退税代理机构等使用。主管税务机关要重点做好退税 商店按税率“新政”的开票辅导工作,即:退税商店向境外旅客出售物品 后,要按正确的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这关系到适用哪一档退税率办 理退税的问题。
(一)调整部分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出口退税率 范围及原则
知识扩充
现行出口退税模式分为2种: (1)完全出口退税模式。完全的零税率,征多少退多少 (2)不完全出口退税模式。征税16%,退税16%的,也 有征税16%,退税13%、10%、6%或0的。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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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部分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出口退税率 范围及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
2019年第39号公告 涉及出口退税内容政策理解
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xxx 2019.03.26
2019-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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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出率口调整退范税围率及调规整则 范围
出口退税率调整过渡期相关规定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涉及的出口退税内容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涉及出口退税的内容
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 当期免抵税额=0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增值税税率调整
调整 内容
渡期。过渡期内,境外旅客购买的退税物品,如果已经按照调整
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仍然按照调整前11%的退税率计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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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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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一次性抵扣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
2019.04.01
未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 部分,从2019年4月所属 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
准确核算加计抵减额变动情况
发生进项税额转出,其相应计提的 加计抵减额,应同步调整
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 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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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计抵减政策抵减方法
第一步:计算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按照一般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第二部:分情形抵减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到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
= 允许退还的
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 抵税额
× 进项构 成比例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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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退税程序)
01 03
申请退税时间
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的衔接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先办理出口退税,再办理留抵税额;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出口业务相关进项不得用于退还留抵
①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②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0
两步 计算
加计抵减额余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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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计抵减政策示例
落实《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地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工作地通知-Y20190507
关于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文件工作的通知公司各部门及项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的精神,充分利用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降低企业税务成本,现将相关政策要点及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相关政策要点(一)、2019 年4 月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自2019 年4 月1 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 1 点、第二条第(一)项第 1 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 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四)、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关于39号公告“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的深度解析
关于39号公告“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的深度解析关于39号公告“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的深度解析-郑会⼴-过去很长的⼀段时间内,中国在增值税上实⾏的都是留抵税额⽆限期结转抵扣的制度,仅仅针对出⼝货物和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实⾏出⼝退税。
但随着中国深化增值税改⾰进程的推进,2019年3⽉20⽇,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海关总署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有关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39号公告”),政策正式将增值税留抵退税作为⼀种常态化、规范化的制度确⽴了下来,且适⽤于所有⾏业。
39号公告对纳税⼈通过设定退税条件和限额退税的⽅式进⾏政策规范,其中退税条件围绕纳税⼈信⽤等级、退税计算门槛、纳税⼈⾏为规范、是否享受特殊税收优惠展开。
尽管39号公告对于企业适⽤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的规定相对⽐较简单,但仍然有很多企业对于制度的实施细节感到迷惑,所以我希望通过这篇⽂章对39号公告中关于期末留抵退税的规则在适⽤、实施以及“退税顶峰值”计算细节⽅⾯进⾏深⼊地分析,以帮助⼤家解决对于政策的⼀些疑惑,提⾼纳税遵从度。
⼀、纳税信⽤等级不需要前置根据39号公告第⼋条第(⼀)款第2项规定,符合纳税信⽤等级为A级或B级的纳税⼈,可以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令很多企业⼈员感到疑惑的点在于,符合纳税信⽤等级为A级或者B级,是不是意味着要在成为AB级纳税⼈后,再满⾜连续6个⽉满⾜退税条件才能去申请退税?实际经营中,企业很多时候是需要先发⽣各项⽀出的,⽐如采购原料、购置不动产或设备等等,然后我再投⼊⽣产运营最后产出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后才能产⽣相应的收⼊。
那么在这种情况项下,我企业前期还没产⽣收⼊的时候我是很难认定为AB级纳税⼈的,⽽我采购这些动作所产⽣的进项税额⼜是先于收⼊取得的,如果要我企业先成为AB级纳税⼈后产⽣的增量留抵才能申请退税,那政策适⽤性岂不是⼤打折扣?实际上是不需要的,39号公告所规定的信⽤等级要求你只要满⾜在去申请退税时对应的纳税申报期成为了AB级纳税⼈就可以。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务业务培训资料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八、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通知
相关资料来源: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网址: /n810341/n810755/c4160283/content.html
2.增值税税率16%→13%、10%→9% 过渡期怎么抵扣?怎么开票?怎么红冲? https:///s/NeDF_RyvAQmOS5bDp4zlNA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 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增值税下调对电力企业影响有哪些? /n1/2019/0318/c71661-30980332.html
企业培训-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培训财税39号及总局第 精品
(2)调整进料加工应税出口货物的增值税 计算。原规定对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
口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的货物比照小规模 纳税人的简易办法征缴税款,应纳税额=(出 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 征收率)×征收率。《通知》调整为恢复按
差额征税,明确了按差额征税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 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 税率)×适用税 率。
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
税率。
•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
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
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称列名原材料,其
具体范围见《通知》附件6)、输入特殊区域
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
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
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
针对以上实际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总体要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制定出台《通知》和《公告》,
我认为对纳税人有3项利好。
1、打破旧规,利于发展 。
新政策调整从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需 求入手,打破自始以来出口退(免)税的操 作模式。如未在规定期 限内收齐单证无法实 现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自 行选择免税或征税,改变了以往出口货物不 退则征的传统做法,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
(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 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 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 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三)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
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 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 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 金额后确定。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培训课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专场).
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 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 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说明:
土地使用权
6% 6% 10% 9%
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筑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 销售不动产 所有权 用权、在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让建筑物 10% 9%
构筑物一并转让土地使用权
PwC
一、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税率的适用
注意: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确定适用税率
主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 十八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 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等等。 基本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 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 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 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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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即征即 退项目
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 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 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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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 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
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 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019年度汇缴培训课件
• 2、利息:
• 2.3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 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 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 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等),“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指的是什么企业?对于商业企业通过
募集方式购入其他企业原始股票,后该股票上市流通,2009年通过
大小非解禁后该商业企业将股票转让的所得,及股息、红利所得能否
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
•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 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79号)第八条有关股权投资企业业 务招待费计算问题是一个特殊规定,主要考虑股权投资业务是此类企 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没有其他经营业务活动,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比例 较低,因此做出的特殊规定。此项规定不适用于非投资类企业,你公 司作为商贸企业,所发生的“大小非”减持行为的投资收益,不作为 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 如果汇缴结束前还不能提供?
• 2019年15号公告
•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 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扣除
• 1.1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如何计算?
•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
• (二)符合四个条件
•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 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3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2019年6月30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公告主要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主要内容:*取消了16%税率:16%->13%,13%->10%,10%->9%.“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进项税仍不能抵扣“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企业所得税课件
企业所得税汇算的32个问题一、收入确认问题1、企业取得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是否为应税收入?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因此,企业收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款,账务上冲减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影响企业利润总额,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增值税规定,当期可加计抵扣进项税额的部分,如何所得税处理?答: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一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因此,该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符合增值税免征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如何所得税处理?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因此,该部分免征的增值税应计入企业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培训服务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发布《税务⽂书电⼦送达规定(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书电⼦送达规定(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为深⼊贯彻党的⼗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放管服”改⾰要求,优化税务执法⽅式,进⼀步便利纳税⼈办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书电⼦送达规定(试⾏)》,现予以发布,⾃2020年4⽉1⽇起施⾏。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书电⼦送达确认书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2⽉3⽇税务⽂书电⼦送达规定(试⾏)第⼀条?为进⼀步便利纳税⼈办税,保护纳税⼈合法权益,提⾼税收征管效率,减轻征纳双⽅负担,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电⼦政务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税务⽂书送达⼯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电⼦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电⼦税务局等特定系统(以下简称“特定系统”)向纳税⼈、扣缴义务⼈(以下简称“受送达⼈”)送达电⼦版式税务⽂书。
第三条?经受送达⼈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采⽤电⼦送达⽅式送达税务⽂书。
电⼦送达与其他送达⽅式具有同等法律效⼒。
受送达⼈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使权利、履⾏义务。
第四条?受送达⼈同意采⽤电⼦送达的,签订《税务⽂书电⼦送达确认书》。
《税务⽂书电⼦送达确认书》包括电⼦送达的⽂书范围、效⼒、渠道和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受送达⼈可以登录特定系统直接签订电⼦版《税务⽂书电⼦送达确认书》,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签订纸质版《税务⽂书电⼦送达确认书》,由税务机关及时录⼊相关系统。
第五条?税务机关采⽤电⼦送达⽅式送达税务⽂书的,以电⼦版式税务⽂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端的⽇期为送达⽇期,特定系统⾃动记录送达情况。
第六条?税务机关向受送达⼈送达电⼦版式税务⽂书后,通过电话、短信等⽅式发送提醒信息。
提醒服务不影响电⼦⽂书送达的效⼒。
受送达⼈及时登录特定系统查阅电⼦版式税务⽂书。
第七条?受送达⼈需要纸质税务⽂书的,可以通过特定系统⾃⾏打印,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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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纳税人在此后补充计提,补充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再追溯抵减和调整前期
的应纳税额,但可抵减以后期间的应纳税额。
四
关于加计抵减政策
(二)加计抵减额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 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 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注意事项: 1. 加计抵减额不是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必须与进项税额分开核算,这两个概念一定不能混 淆。 2. 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于国内环节。 3. 纳税人抵扣的进项税额,都相应计提了加计抵减额。同理,如果发生进项税额转出,那么, 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同时,此前相应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也要同步调减。 4. 加计抵减额独立于进项税额和留抵税额,且随着纳税人逐期计提、调减、抵减、结转等相 应发生变动,因此,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准确核算加计抵减额的变动情况。
一、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
一
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 年3月 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实施深 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 业、建筑业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决策部署,《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财税39号公告)第一条 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 原适用 16% 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 ;原适用 10% 税率的,税率调整 为9%。
二、关于不动产两年抵扣政策改为一次性抵扣
二
关于不动产两年抵扣政策改为 一次性抵扣
(一)基本规定 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的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一是今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 扣。 二是今年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产,还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部分,
旅客运输服务允许抵扣
03
04 05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计算允许
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部分行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试行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纳税人的新增留抵税额,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 票据有三种类型: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 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 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 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 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加计农产品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领 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二
关于不动产两年抵扣政策改为 一次性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如何处理?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 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 项税额。
三
关于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 抵扣范围
申报表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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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规定可抵扣的 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专用发票相应栏次中。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电子 普通发票注明的税额,或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 票据,按政策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第8b栏“其他”中申报抵扣。 《附列资料(二)》中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 凭证”,专用于旅客运输服务抵扣政策效应的统计分析,纳税人必须填写。
四、关于加计抵减政策
四
关于加计抵减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一)关于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 纳税人。
一
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案例】一家商贸企业,2019年3月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3月20日 发货, 3 月25 日收款。实际上,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 3 月20日发货后, 3月 25日取得了货款收款凭证,但到4月5日才实际收到货款。按照规定,该纳 税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3月25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 之前,应适用原税率。 再以此例延伸,如纳税人并没有签订合同,实际业务就是3月20日发货, 4月5 日收到货款。政策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 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 天。则按照规定,该例中,纳税人4月5日收到货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 月1日之后,应适用新的税率。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
产净值率
二
关于不动产两年抵扣政策改为 一次性抵扣
(四)申报表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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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 4 月1 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 可一次性抵扣,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相应栏次。 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 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19 年 4月税款所属
期起结转填入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附列资料(二)》中第 9 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专用于不动产一次性抵扣政策效应的统计分析,请纳税人务必填写。
三、关于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
三
关于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 抵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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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一)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二)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 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三)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四)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 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三
关于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 抵扣范围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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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抵扣进项税。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或免税,上环节运 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未缴纳增值税,也就不存在下环节进项抵扣的问题。 (二)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外,其他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都必须是注明旅 客身份信息的票证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纳税人手写无效。 (三)航空运输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价款是分项列示的,包括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 发展基金。因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企业的销售收入。因此计算抵扣的基 础是票价加燃油附加费。 (四)除扣税凭证和进项税计算方法的特殊规定外,对于旅客运输的进项税抵扣原则,需 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比如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的不得抵扣;用于集体福利、 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等等。 (五)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 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 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一
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
(一)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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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适用原税率还是适用新税率,要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拿 最高档税率举个例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前的,就按照16%税率 开票交税,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以后,就按照13%税率开票交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等等。 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一
关于降低增值税税率
(二)农产品抵扣率的调整 此次财税39号公告也明确了两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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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 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 从10%调整为9%。 二是 特殊规定,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对于纳税人购 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允许其按照10% 的 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
关于不动产两年抵扣政策改为 一次性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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