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
公司股东减持规则
公司股东减持规则
公司股东减持是指公司的股东减少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的行为。
股东减持的规则通常由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制定,并且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一些常见规则和原则:
1.减持公告:在很多国家,股东在进行减持之前需要提前向证券
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提交减持计划,并在公告中披露减持的原因、方式、数量等详细信息。
2.信息披露:股东减持通常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信息披露,
以保障市场的透明度。
相关信息可能包括减持计划、减持的时
间表、减持的原因等。
3.封闭期:有些国家和地区规定了股东减持的封闭期,即在公司
发布重大信息或财务报告之后的一段时间内禁止股东减持,以
防止内幕交易。
4.大股东限售期:一些公司的大股东可能会面临限售期的规定,
即其持有的股票在上市一定时间内不能进行减持。
5.减持比例限制:有些地区规定股东每次减持的股票数量不得超
过其持股总数的一定比例,以控制减持的速度。
6.董监高减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部人员的减持可能
会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以防止内幕交易。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规则和规定可能会因地区而异,最好的做法是查阅当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相关法规,并在有需要的情况下
咨询专业法律和金融顾问。
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
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近年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减持行为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减持规定。
本文将探讨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股权减持规定,以及其对市场的影响和不足之处。
一、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的基本原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规定旨在防止其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同时加强对减持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些规定一般包括减持时间限制、减持数量限制、信息披露要求等。
首先,减持时间限制规定了董事、监事和高管减持的时间范围。
一般来说,他们需要在特定的时间窗口期内进行减持,例如每年的特定几个月或每季度末。
这样的规定可以确保他们不会利用内幕信息在公司公告之前进行踩踏,造成市场扰动。
其次,减持数量限制规定了董事、监事和高管减持的数量上限。
这一规定可以防止他们过度减持,导致市场恶性波动和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例如,一些规定规定了减持数量限制为其所持股份一定比例,通常在10%到20%之间。
最后,信息披露要求是董事、监事和高管减持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们需要在减持前提前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减持数量、减持计划及其原因等。
这样的要求可以提供充分的透明度,使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到相关的减持信息,从而减少市场不确定性。
二、减持规定对市场的影响董事、监事和高管减持规定对市场有着积极的影响。
首先,在防范内幕交易方面,这些规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通过设定减持时间限制,规定董监高减持的特定窗口期,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他们以内幕信息获利的行为。
这样的措施增强了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公平和平等的投资机会。
其次,减持规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也十分重要。
通过规定减持数量限制,限制董监高减持的数量上限,可以避免其过度减持带来的市场波动。
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恶意抛售和操纵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
此外,信息披露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市场透明度。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及回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事项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1. 公告和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披露其所持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包括个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股份。
同时,公司也应在股东大会、半年报和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持有情况。
2. 减持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重大事项披露期间、财务报表披露期间以及业绩预告期间禁止减持本公司股份。
此外,上市公司也可以根据需要设定其他减持限制。
3. 减持透明度:减持行为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告,并尽快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同时,上市公司也应在指定披露媒体及时公告董监高减持情况。
4. 强制减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享受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期间,不得减持公司股份,除非符合相关规定的强制减持情形。
5. 处分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内幕信息后,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直到该信息公开。
6. 监管和处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行为违反规定将受到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管并可能面临罚款、市场禁入等处罚。
以上规则旨在确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持有和变动行为的透明度,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
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
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在上市公司治理中,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行为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减持行为,我国有关部门出台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
本文将介绍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并针对其中的核心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减持行为的定义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管理办法》,减持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任何方式减少本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包括出售、赠与、置换、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二、减持的限制和要求1.减持的时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不得减持股份。
在公司的年报、半年报或其他重大公告发布前,也禁止减持股份。
这样的规定能够避免内幕交易的发生,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2.减持的方式减持的方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选择公开交易市场进行减持,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同时,在减持过程中应当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市场参与者获得足够的信息。
3.减持的数量限制为了防止过度减持导致股价异常波动,减持人在连续三个月内的累计减持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1%。
减持人应合理控制减持的节奏,避免对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4.减持的信息披露减持人在减持行为发生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减持事项,并及时对外公告,提供减持股份的详细信息。
三、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减持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披露减持信息、超过减持限制比例等。
违规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甚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等后果,以确保减持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结语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的出台,为股市稳定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合理规范减持行为可以提升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降低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投资风险,有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
同时,相关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减持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大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减持规定的有效实施。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的其他时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并于《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申报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2007-证监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股5%以上的股东(含5%)
3、针对公司
备注
公司法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汇总(整合了减持新规)
减持的期限和数量限制
上市前持有股份的股东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主板、中小板)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主板、中小板)
2017年5月底,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就相关人员减持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深圳他山咨询以此为出发点,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规则进行了归纳,以供各位查阅。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
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90%的(创业板)
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收购人
收购完成后12个月不得转让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股份
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止减持
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禁止减持
董监高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离任董监高持股及减持承诺事项的说明
尊敬的各位股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期间不得减持公司股票。
然而,出于个人理由,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时持有公司股票,需要减持才能如期履行其减持承诺。
为了让公司的股东和投资者明白此类情况的合规性和合理性,特作如下说明:一、离任董监高持股及减持承诺情况1. 截至目前,公司已离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计XX人,其持有公司股票合计XXXX股。
其中,有部分人员在离任前已经履行了减持承诺,其剩余持股情况将按照公司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披露和处理。
2. 有部分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尚未履行减持承诺,他们将依法依规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司提交减持计划,并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操作,以确保其从业终止后的合规性。
二、减持承诺履行的合规性和公平性公司将严格履行《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对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减持行为合规合法,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三、对公司的影响和措施1. 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票对公司的影响将得到合理控制,不会对公司的股票价格和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2. 公司将继续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减持承诺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四、公告的解释权本次公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特此公告。
公司董事会日期:XXXX年XX月XX日尊敬的各位股东:在此,我们将继续就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减持承诺事项进行更详细的说明,以便股东和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相关情况和合规措施。
五、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票的原因离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主要是因为他们曾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或监事,按照公司的激励机制或其他协议规定,参与了股权激励计划或通过自行购物等方式取得了公司股票。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全文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条第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第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新规的解读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新规的解读2017年5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称“新减持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同日分别发布了相关实施细则(和新减持规定合称“减持新规”),即日起实施。
减持新规一经发布,在市场上引起了极大反响。
证监会曾于2016年1月发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以下称“原减持规定”,自新减持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原减持规定发布后,大大提高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透明度,对稳定二级市场股价、保护中小投资者和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但是原减持规定对股东集中减持的规范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如原减持规定中仅对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额进行了限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渠道,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再由受让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以规避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数量限制。
又如原减持规定中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大幅减持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
除此之外,市场上还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董监高”)通过辞职方式,人为规避减持规则等“恶意减持”行为。
各类违规减持、无序减持的现象,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信心造成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减持新规在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专门重点针对突出问题,对现行减持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
具体而言,减持新规的几大看点如下:一、扩大受限制主体范围原减持规定限制的主体范围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并称“大股东”)及董监高。
新减持规定在原减持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类特定股东,即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东以及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并称“特定股东”)。
减持新规
减持新规证监会近日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针对各类限售股解禁后无序减持、绕道减持等行为出台了制约措施,给A股市场的种种减持乱象上了"紧箍咒"。
减持新政通过规范原始大股东的减持股份行为,堵住了大宗交易转让绕道监管的漏洞,遏制了市场的圈钱游戏,把保护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这是一种政策纠偏。
它也有助于产业资本把更多精力专注于企业的长期业绩成长,虽然短期内或会限制股票流动性,但在当下股指低迷、投机行为盛行的证券市场环境下,这种限制无疑是必要的。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
董监高减持规定
董监高减持规定
董监高减持规定是指在中国上市公司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法律规定。
减持是指董监高人员减少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行为,这通常发生在他们认为股价已达到合理或高估水平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董监高减持股份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董监高减持的行为受到严格监管和限制。
首先,董监高减持需要提前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开透明。
董监高人员需要在减持前2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其次,减持数量有限制。
根据规定,董监高人员无法在12个月内减持超过他们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
当然,在个别情况下,数量限制可能更严格,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和公告。
第三,减持时间也有限制。
董监高人员在上市公司发布重大信息之后的6个月内禁止减持公司股份。
此外,减持方法也受到限制。
规定规定董监高人员在减持时,应使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不得通过竞价交易、回购等其他方式减持。
最后,违反规定的董监高减持行为将受到处罚。
根据规定,如
果董监高人员违反规定减持,公司可以要求他们补偿不当获利;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其作出警告、公开谴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给予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是关于中国董监高减持规定的主要内容。
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加强公司治理,提高市场透明度。
这些规定的实施对于推动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20证监会减持新规
2020证监会减持新规 5⽉27⽇,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减持股份的若⼲规定》(证监会公告〔20xx〕9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出台了完善减持制度的专门规则。
证监会20xx年1⽉7⽇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减持股份的若⼲规定》(证监会公告〔20xx〕1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但从《减持规定》发布后的实践情况来看,出现了⼀些值得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
⽬前市场减持出现的主要问题为:⼀是⼤股东集中减持规范不够完善。
⼀些⼤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式,如⼤宗交易⽅式转让股份,再由受让⽅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式卖出,以“过桥减持”的⽅式规避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数量限制。
⼆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股份解禁后的减持数量没有限制,导致短期内⼤量减持股份。
三是对于虽然不是⼤股东但持有⾸次公开发⾏前的股份和上市公司⾮公开发⾏的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幅减持缺乏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
四是有关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够完备,⼀些⼤股东、董监⾼利⽤信息优势“精准减持”。
五是市场上还存在董监⾼通过辞职⽅式,⼈为规避减持规则等“恶意减持”⾏为。
针对上述问题,在保持现⾏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需要专门重点针对突出问题,充分借鉴境外证券市场减持制度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对现⾏减持制度做进⼀步完善,有效规范股东减持股份⾏为。
对此,证监会发布减持新规的主要措施内容如下: ⼀是⿎励和倡导投资者形成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进⼀步强调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股份锁定期的要求,并切实履⾏其就限制股份减持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是完善⼤宗交易制度,防范“过桥减持”。
明确有关股东通过⼤宗交易减持股份时,出让⽅、受让⽅的减持数量和持股期限要求。
三是引导持有上市公司⾮公开发⾏股份的股东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规范、理性、有序减持。
四是进⼀步规范持有⾸次公开发⾏前发⾏的股份和上市公司⾮公开发⾏的股份的股东的减持⾏为。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解读
新规对市场的影响
2. IPO原股东及定增模式下的一二级市场套利现象将受到一定抑制。
希望通过一二级市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差获利的投资者在《新规》后面临的是时间和转让成本的进一步上升(从而影 响“定增基金”)。
3. 对股市资金面短期有一定积极影响。
《新规》选择在二级市场投资者情绪相对低迷、市场整体估值已经有调整、大股东及高管近期减持意愿 下降甚至更多产业资本考虑增持的时点出台,有助于避免对市场造成过度波动。目前在较多投资者认 为主要股东股份减持是市场下跌的主要原因的情况下,限制股份减持对市场情绪短期有提振作用。对 于大宗交易的限制、增加参与IPO和非公开发行但持股未超5%股东的减持限制等规定对短期资金面有 直接影响。以大宗交易减持为例,我们用最近三个月的大股东和高管减持情况做样本来估算新规可能 的影响。若假设大宗交易减持按照《新规》的形式每个股东最多只能减持总股本的2%,近三个月大股 东和高管的减持规模将可能从584亿元下降至369亿元,降幅为37%。
细则。
与旧规的比较(2016年1号文对比)
旧规的“加强版”
2015年7月为平抑市场波动,监管层出台文件规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6个月内不得减持。16
年1月为进一步规范股东高管减持行为,监管层出台《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6〕1号,本文简称“16年1号文”)。本次出台的《新规》从内容上看,可以理解 为是16年1号文的进一步补充及强化。与16年1号文相比,《新规》适用范围扩大,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股东受限范围扩大。参与IPO和非公开发行但持股未超5%以及通过大宗交易举牌的大股东被
新规对市场的影响
4. 中长期影响待逐步观察。
股市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从全局出发、从根本原因着手解决股市现有问题才可能取得较好的 短期、中长期效果。综合来看,大股东及高管减持所持股份属于正常现象,但大比例减持、过快的减
上市公司减持规则
上市公司减持规则一、背景上市公司减持背后有着复杂的经济和市场背景。
一方面,上市公司股票的减持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较大,可能引发市场波动,影响股价稳定,甚至造成恶意操纵市场的行为。
另一方面,上市公司股东也需要进行适当的减持,以实现其资本盈利目标或者按照监管规定,减持到合理比例。
二、规定1.临时减持:指股东在公司控制权变更、股权结构调整或者企业重组等情况下,可以通过发行股票转让方式减持股票。
这是为了满足市场需求、确保公司的发展可持续性而设立的减持规定。
2.稳定股东减持:指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共同控制股东和一致行动人等股东减持股票的规定。
这部分股东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力量,它们对于公司的决策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力。
稳定股东减持规定的目的是促使这些股东以适当的方式减持,实现股权结构的平衡和公司治理的健康发展。
3.高管减持:指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长、总经理等减持股票的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除了作为股东,还负有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的职责。
高管减持规定的目的是防止高管利用其职位的优势操纵市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三、影响1.增加公司治理透明度:减持规则要求股东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时间限制减持股票,不得大规模集中抛售,从而增加了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2.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减持规则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行为设有严格的限制和披露要求,避免高管利用其职位影响市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免受损害。
3.促进市场稳定:通过规定减持的比例和时间限制,可以避免股东集中抛售引发的市场波动,维护市场的稳定。
4.促进长期投资:减持规则限制股东大规模抛售股票的行为,鼓励股东持有股票并参与公司治理,鼓励长期投资,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总结起来,上市公司减持规则对于维护市场稳定和保护股东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减持规则通过限制减持的比例和时间,并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增加了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促进了长期投资和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
不过,减持规则也需要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公司发展和股东权益等方面的因素,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改变。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二)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本所于2017年5月27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同日,本所发布了《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
为进一步便于市场主体理解和执行减持相关规定,本所针对《实施细则》施行以来投资者普遍关心的规则适用问题,进行再次解答。
主要内容如下:一、大股东依据《实施细则》减持股份至低于5%的,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的规定?答:大股东依据《实施细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仍为控股股东的,还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持有特定股份的,对特定股份的减持仍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发行的股份,是否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投资者减持这类股份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答: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过程中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投资者减持这类股份,适用《实施细则》中有关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减持规定。
三、投资者减持因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的规定?答:投资者减持因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不适用《实施细则》关于特定股份减持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解读_细则_
深圳证券交易所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解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制度调整?下文是小编为大家解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解读一《实施细则》主要作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完善: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
在规范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行为的基础上,将其他股东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纳入监管。
二是细化了减持限制。
新增规定包括: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三是强化了减持披露。
即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通过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方式,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展,事后披露减持完成情况。
四是严格了减持罚则。
即对违反《实施细则》、规避减持限制或者构成异常交易的减持行为,深交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解读二《实施细则》的规范范围有哪些?答:依据《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了具体的适用范围。
对比原《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xx〕1号),新规的规范对象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扩展到大股东以外的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
同时,将无需适用减持规范的情形,进一步调整至仅针对大股东减持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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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7]56号)
证监公司字[2007]56号
各上市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五日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上市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