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大本科《合同法》历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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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大本科《合同法》历年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题库
说明:试卷号:1044
课程代码:00650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本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2018年7月试题及答案
六、案例分析题
30.A公司自称具有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资质,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农副产品,货款共计30万元,B公司先期付款15万元,余款在交货后付清。

同时,双方还约定了争议的解决办法,即双方协商不成时,到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到提货日,B公司提货后,发现农副产品的质量严重不符,A公司并不具有相关生产加工资质。

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于是B公司到当地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要求A公司退货并退还已付货款。

仲裁机构仲裁后,A公司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人民法院未予立案。

根据以上资料,请分析: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为什么?
(2)被认定为无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是否还有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A公司在交易中虽存在欺诈行为,但损害的不是国家利益,而是B公司利益,并且B公司不存在与A公司恶意串通,并不符合无效合同的情形,因此,该份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

(2)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因违法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本案中,仲裁机构的仲裁具有法律效力。

因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依然有效,因此,人民法院对A公司提起的诉讼只能不予立案。

(3)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本案中,A公司应返还B公司已支付的货款15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因其过错给B公司造成的损失。

2018年1月试题及答案
六、案例分析题
30.某建筑公司因为工程建设的需要急需一批水泥,但是又没有存货。

为此,该建筑公司于2月12日向本市甲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号水泥1000吨,五天内要货,如果贵厂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急需此货。

”甲厂收到函电后,当天回复说该厂有贵公司需要的水泥,说2月15日送货,并通知了价格和运输方式,要求第二天回复。

建筑公司随即回复答应购买并马上发出函电,但是该函电由于邮局的原因于2月15日到达甲水泥厂。

但是甲水泥厂认为回复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期限,通知建筑公司将1000吨水泥卖给了另一家建筑公司,建筑公司由于没有买到水泥,受到很大损失,遂将甲水泥厂起诉。

请分析:
(1)此案例中的几个函电文件从合同法角度看属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该案中,建筑公司和甲水泥厂之间有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为什么?
答题要点:
(1)建筑公司2月12日的函电是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而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由此可见,此函电属于要约邀请。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判断甲水泥厂当天的回复是要约。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约的意思表示。

因此,建筑公司2月15日到达的回复为承诺。

(2)两者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因为建筑公司的回复已经迟于约定的时间,虽然这是由于邮局的原因,但是水泥厂马上就通知了建筑公司,所以承诺没有生效,合同关系没有形成。

2017年7月试题及答案
六、案例分析题
30.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

3月12日,甲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

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
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

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通知某单位暂时不用还款。

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用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故无法清偿债务。

请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答题要点: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

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

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

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

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

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2017年1月试题及答案
六、案例分析题
30.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

租期届满前,王向赵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赵表示同意。

王当即交给赵4万元,讲好余下的1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3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第二天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并答应两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并给付加工定作费和搬运费用。

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

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4万元房款;但赵某不仅不返还已收的4万元,而且要求王某给付所欠的另1万元;李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加工费和搬运费用,遭到王某拒绝。

三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请分析:
(1)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王赵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
(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中房屋毁损属于意外灭失,该风险损失由王某承担。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约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该房屋已交付王某使用,当事人也无风险负担的特别约定,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应由王某承担。

(2)在本案房款纠纷中,王某依法应当向赵某给付余下的1万元,并无权要求返还已收的4万元。

(3)本案中家具的意外灭失应由王某承担。

因为,王某与李某的关系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和提供劳务合同关系,在李某已交付定作物并已履行搬运劳务后,王某应按约支付酬金。

至于家具的灭失风险,由于已交付王某,应由王某独立承担。

2016年7月试题及答案
六、案例分析题
30.李某购买南方航空公司张家界至广州机票,票价610元。

当日,李某办理登机手续后,机场广播航班晚点,起飞时间待定。

2小时后,飞机抵达机场,机场通知乘客登机。

李某要求机场道歉、赔偿票款并办理转签手续。

机场予以口头道歉,但拒绝李某的其余要求,且表示若乘客不登机飞机将起飞。

李某拒绝登机,飞机驶离机场。

机场将李某载至机场酒店住宿,由李某自行支付住宿费200元。

第二日,李某乘坐火车至广州市,花费300元。

随后,李某起诉南方航空公司,要求退回机票款610元,赔偿住宿费及火车票款500元,并在广州当地报纸对飞机延误作出解释,向李某道歉。

请分析:
假设飞机晚点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那么:
(1)航空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2)航空公司是否需要赔偿李某相关费用?
(3)航空公司是否需要向李某赔礼道歉?
参考答案:
(1)航空公司向李某出售机票,承诺以航空运输的方式将李某从张家界运至广州,双方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

航空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承运李某等旅客,已构成违约。

(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本案中,航空公司虽有违约行为,但只是迟延履行,在被延误航班到达机场后,李某仍可登机抵达目的地,但李某却拒绝登机,并产生了住宿费等其他费用。

这些费用的产生,应认定系李某未尽减轻损失义务所致,
故不得就这些损失主张赔偿。

(3)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我国《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要求航空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并不适用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故李某的该主张于法无据。

2016年1月试题及答案
六、案例分析题
30.A公司自称具有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资质,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农副产品,货款共计30万元,B公司先期付款15万元,余款在交货后付清。

同时,双方还约定了争议的解决办法,即双方姆商不成时,到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到提货日,B公司提货后,发现农副产品的质量严重不符,A公司并不具有相关生产加工资质。

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于是B公司到当地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要求A公司退货并退还已付货款。

仲裁机构仲裁后,A公司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人民法院未予立案。

根据以上资料,请分析: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为什么?
(2)被认定为无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是否还有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A公司在交易中虽存在欺诈行为,但损害的不是国家利益,而是B公司利益,并且B公司不存在与A公司恶意串通,并不符合无效合同的情形,因此,该份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

(2)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因违法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本案中,仲裁机构的仲裁具有法律效力。

因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依然有效,因此,人民法院对A公司提起的诉讼只能不予立案。

(3)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
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本案中,A公司应返还B公司已支付的货款15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因其过错给B公司造成的损失。

2015年7月试题及答案
六、案例分析题
29.甲棉纺厂与乙贸易公司签订一份棉花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乙贸易公司向甲棉纺厂提供未经精加工的去籽棉花100吨,价格执行政府定价,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

在合同执行中,乙贸易公司因单方主观上的原因迟延20日交货,在此之前正好赶上政府调整棉花收购价,调整后的棉花收购价比以前有所提高。

乙贸易公司要求甲棉纺厂按照提价后的棉花收购价付款,甲棉纺厂不同意,认为乙贸易公司迟延交货,负有违约责任,应仍按原定价格支付货款。

乙贸易公司不同意,拒绝交货,甲棉纺厂诉至法院,要求乙贸易公司按约定价格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
(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2)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乙贸易公司关于提价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乙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属于逾期交付标的物的行为。

按照《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因此,依此法律规定乙贸易公司不能提高棉花价格,应按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的贷款。

(2)法院应判决乙方:首先,继续履行合同;其次,按合同原定价格接受甲棉纺厂支付的贷款;最后,支付迟延交货的违约金。

2015年1月试题及答案
六、案例分析题
29.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按照机械厂的要求,从国外购买设备3台,租给机械厂使用,租期2年。

同年6月设备抵达大连港。

但由于购买人是甲租赁公司,所以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

设备到后,甲租赁公司通知乙机械厂前去提货。

当乙机械厂到港口提货时被拒绝,理由是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

乙机械厂急忙电告甲租赁公司派人解决,但甲租赁公司以承租人为租赁物的接受人为由未及时派人前往港口提货。

后来乙机械厂通过其他办法提取了设备,但由于耽误了提货期限被港口罚款2万元。

乙机械厂认为是甲租赁公司延误了提货期限,便向甲租赁公司索赔2万元。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机械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
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为什么?
答题要点:
根据《合同法》第245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本案中造成乙机械厂被罚款的主要责任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

尽管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乙机械厂是使用设备的人,应该前去提货,但由于运单上写明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故乙机械厂无法提出设备,而甲租赁公司在知道情况后未及时派人前去处理导致延期提货,甲租赁公司未保证承租人乙机械厂及时提取租赁物,乙机械厂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所以过错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即向乙机械厂赔偿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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