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及其罗马法根源
普通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及其罗马法根源
普通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及其罗马法根源徐国栋(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提要: 国家亲权制度作为一项普通法制度为人所知,它在英国表现为对自然亲权的补充,在美国表现为国家对经济上弱者的保护。
事实上,这一制度有其罗马法根源,无论是在家庭法方面还是在保护弱者方面,都是如此,表现为官选监护制度、贫困儿童国家扶养制、价格管制制度等。
当代中国国家亲权不强,在目前的高物价、高通货膨胀条件下,更有确定和加强国家亲权的必要。
关键词: 国家亲权;贫困儿童国家扶养制;反垄断法;通货膨胀中图分类号: D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3637(2011)01-0186-05人民、领土和法制是国家的三要素[1]。
国家可以通过发现、购买或征服的方式为自己获得领土,以立法活动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但国家没有生殖能力,它不能自己生产人民。
它获得人民的最主要方式是其国民的生殖活动。
人民在国家构成要素中的这种地位以及它只能通过国民的性欲满足活动获得的事实决定了人口的两重性:某个个人既属于特定的家庭,也属于国家。
对于家庭的负责人,他除了是情感的对象外,也是劳力。
对于国家,他也是劳力资源和战力资源。
所以,对特定的个人而言,从来有两个属主:一个是自然的父亲,一个是国家父亲。
两个属主都是双重身份的承担者:首先是其管辖的人力资源的利用者;其次,为了达到这种利用或基于其他理由,他们又是其管辖的人力资源的保护者,为此承担自然父亲和国家父亲的角色。
必须说,这两个父亲的关系有时是互补的,有时是互相冲突或排斥的。
本文拟探讨国家亲权(P arens pa tr i ae)制度的普通法表现及其罗马法根源,比较这两种国家亲权制度的异同,并对我国的国家亲权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普通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一)英国法中的国家亲权普通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起源于英格兰。
14世纪(爱德华二世时期),颁布了 关于国王特权的法律 (D e praeroga ti va reg is),其中规定,国王承担保护其臣民的监护义务[2]。
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
法官会偏袒罗莫洛的家人。因为罗马 共和国早期只有习惯法,没有成文法, 无形中为法官故意压迫平民、袒护贵族 提供了方便。
习惯法的存在,就成了平民与贵 族矛盾的一个焦点,当时的罗马是怎 样来处理这个焦点的?
2.《十二铜表法》 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
第3、第8表 债权人可将无力偿还的 债务人,交付法庭判决,直到将其戴 上足枷、手铐、甚至杀死或卖之为奴。
请问:法官会判给克丽奥佩特拉和其儿子享有罗 马籍吗?为什么?这种现象合理吗?怎么解决的?
不会. 因为克丽奥佩特拉和其儿子不是罗马公民
父母祖籍均为罗马人、且有一定财产才有外扩张的过程中,逐渐形成普 遍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 律,即“万民法”。
③形成时间: 公元3世纪
近代欧美各国在不同程度上无不受到罗马法 的影响。如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 《1787宪法》、法国《拿破仑法典》等都以罗 马法为蓝本。
20世纪初罗马法的影响延伸到了中国。国民党 政府的民法即沿袭了罗马法。我国现行的《民 法通则》、《继承法》在一定程度上也继承了 罗马法的原则。
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 诉讼原则都渊源罗马法。世界上公认的法学理论、 法制原则也均发端于罗马法。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著名著作《罗马 法的精神》中说:“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 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 (天主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 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 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 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第6课
一、罗马法的起源
它指的是公元前6世纪末到公元7世纪 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罗马法律。
3.罗马帝国的疆域地跨 A.欧洲和亚洲 B.欧洲和非洲 C.欧亚非三洲 D.欧洲
日本少年法理念与日本少年司法晚近变革
义 的原则 。
19 89年伊 利诺 伊州 《 少年 法 院法 》 的通 过及 少 年法 院
的成 立 , 一步 明确 了国家亲 权 的理论 基础 。少年 法 进 院通过 扩 展 管 辖 范 围 , 无 人 抚 养 儿 童 ( ee d n 将 dp n e t c i rn , hl e ) 被遗 弃 儿 童 ( elc d ci rn 和罪 错 儿 d n g t hl e ) ee d
原 则 的约束 , 反而 被送 进矫治 机构 长期 关押 。 从 理论 来看 , 国家 亲权 理论 关于儿 童期 的阐述建 立在早 期发 展心 理学 的生 物主 义儿童 观之 上 , 随着社
对 其 的控制 , 以少 年 法 院 对 此 予 以干 预 , 所 以加 强 父
母 的权 威 。 当逃 学儿 童 “ 离 ” 逃 或威 胁 到 学 校对 其 的
“ 控” 童 , 失 儿 不仅 对 自身发 展 不 利 , 是对 社 会 的威 更 胁 。少 年法 院 的创 立者 基 于对儿 童期 的该 种假设 , 将
少年 法 院构想 为一 个 “ 家亲 权 ” 国 的机 构 , 学校 、 与 家 庭 一道 来管 控儿 童 , 在 学 校 、 并 家庭 管 理 失 利 之 时 积
活动 。 ①
会学 、 历史学 等 相关 学 科 的发 展 , 多学 者 对 于 生物 许 主义 的儿童 观提 出 了强 有力 的质 疑 。具 有 代 表性 的 是六 十年代 以保 护儿 童 为 目标 的 “ 儿童 权 利运 动 ” 所 提倡 的 “ 童 平 权 ” 儿 理论 , 张儿 童 与成 人 具 有 平 等 主
罗马法上的亲权及其启示
t n u t y s se a eg v r e yd f rn gsain s se , ih r s l c f y tma i c n u t d c n u in a d r p 6 y a d c so y tm o e n d b i e e t e il t y tm whc e u t i l k o s n a n t n o et o h sa l h n a e ta to t a v i i l i n r l g p e t hl eai n h p h e dvso f h o i t w .T e e tb i me to p n uh r y C a o d smp i t i u i a n —c i r lt s .T iiin o e t o f h s f r i n cy n r d o i t w
ss mss eeca ttec a neo r hs ddt s n a rvn aue aet gt adpo c te ea r to m nr yt nf i e a c f gt a ui dC peet b s p na r s n rt t g gs f ios e ib i lo h lr i n ea n f o r li h e ll i h h .
更 遑论规定 亲权制 度 。通过 对亲权 和监护 制度 的历
权利义 务 的一 致性是 亲权 的根 本性质 之一 。在 学界 中, 亲权概念 的界定 有 以下 几种观点 : 对 一种观 点认
来 就是 大监 护 , 在我 国 的婚 姻 法及 民法 中有 亲权 的
和发 展 的必 要前 提 。在 实践 中 , 子 女 的人身 财 产 对
进行 保护教 养和监督 管理 当然 既是 权利 , 义务 , 也是
论国家亲权理论的发展和借鉴
论国家亲权理论的发展和借鉴作者:赵颖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4期摘要国家亲权理论是国家通过公权力干预失职监护人从而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一种基本理念。
在监护人怠于行使监管职责导致未成年人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域外先进的国家亲权理论和实践,对建立属于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国家亲权理论发展借鉴未成年人司法作者简介:赵颖,广州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11-02一、国家亲权的渊源和内涵(一)国家亲权的渊源国家亲权,亦可称为“国家父母权”,是国家作为代替父母的监护人行使对未成年人的监管权力。
这一术语的根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期。
在罗马法时期最早出现的“全人类的父母”,“公亲”之类的术语包含了国家对公民所承担的保护义务,这在某一方面接近于国家亲权用来指称“国家对于人民承担的责任”的含义。
因此,罗马时期出现的这些类似于国家亲权的术语便可以看作是国际亲权理论最早的根源。
国家亲权作为亲权的现代化产物,经历了一个从“绝对亲权”到“国家亲权辅助绝对亲权”再到“国家亲权超越父母亲权”的过程。
以上三个阶段的演变,国家亲权逐渐形成一种理论指导着各个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的司法的建立,扮演着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少年司法制度的支撑者,充分体现了国家作为最后监护人对未成年的监管和保护。
(二)国家亲权理论的基本内涵国家亲权理念是从“社会福利”的角度来看待家庭功能不彰的问题,将未成年人看作国家的未来资产而非父母的私有财产,在父母监管不能时国家自然要保护其未来资产不受侵犯。
其基本内涵表现在:首先,国家作为对未成年人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应当充分发挥其作为护卫的积极作用,做到“防患于未然”而非“亡羊补牢”,这样才是对国家亲权理论最好的体现。
其次,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干预和保护不以父母存在与否为标准,而是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管能力和监管的实际效果为依据。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课件
它维护了奴隶主阶级的利益。
材料二: 债权人可将无力偿还的债务人,交付法庭判决,直到将其戴上足枷、 手铐、甚至杀死或卖之为奴。 ——《十二铜表法》
涉及有关债务的规定,体现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 犯的理论。
四、罗马法的核心内容及历史意义
材料三: 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享有国 家全面保护的公权和私权。 ——“万民法” 妇女不得参与任何公务,因而她们不能担任法 官,或行使地方官吏的职责,或提出诉讼,或为他人担 保,或担任律师。 ——《民法大全》 罗马法承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拥有很广泛的权 利,但“平等”只是相对的,男女不平等(妇女被排除在 公务之外),自由民和奴隶不平等,平民和贵族不平等
“罗马帝国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即基督教),
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 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罗马法的精神》
四、罗马法的核心内容及历史意义
材料:
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由于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的明显要求, 并且在事先公平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能被剥夺。 ——法国《人权宣言》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被造物 主赋予他们固有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 利。 ——美国《独立宣言》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 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罗 马 帝 国 疆 域
它指的是公元前6世纪末到公元7
罗马法的知识结构
罗马法的知识结构罗马法是指古罗马帝国统治时期所遵循的法律制度。
这一法律制度对后世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对现代欧洲大陆法系的发展影响最为明显。
罗马法的知识结构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起源与体系罗马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6世纪的古罗马共和国时期。
最早的罗马法是习惯法,即民众根据经验、习俗和传统惯例形成的法律规则。
随着罗马帝国的崛起,法律被正式记录和系统化,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罗马法的体系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部分。
公法主要包括宪法、刑法和行政法;私法涉及民法、商法、家庭法等。
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罗马法注重法律原则的制定与遵循。
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公正”(iustitia)和“公共福利”(utilitas publica)。
另外还有效力的原则,包括契约自由、私有财产权、责任原则等。
罗马法也有丰富的法律规则,这些规则规定了各种法律关系的具体要求和限制。
3.各个法律分支罗马法涉及的法律分支非常广泛,包括民法、刑法、家庭法、继承法、合同法、质押法等等。
每个分支都有自己特定的法律规则和适用范围。
这些法律分支也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4.法律制度与法律职业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包括官方法权和私人法权两种形式。
官方法权由政府机构行使,私人法权是指个人根据规定可以行使的法律权力。
罗马法还涉及到法律职业,如律师和法官。
这些法律职业的职责包括解释法律、代表当事人、制定合同等。
5.法律教育与法学文献总而言之,罗马法的知识结构包括法律起源与体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各个法律分支、法律制度与法律职业、法律教育与法学文献等方面。
这些方面相互关联,构成了罗马法的体系框架。
罗马法的知识结构对现代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后世法学家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罗马法上的亲权及其启示_朱明月
2010年7月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u l ,2010第4期(总第146期)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d o n g Y o u t h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 C a d r e s C o l l e g eN o .4J u l .N o .146收稿日期:2010-05-10作者简介:朱明月(1983-),山东微山人,西南政法大学2009级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罗马法上的亲权及其启示朱明月(西南政法大学,中国重庆400031)摘要:亲权是从罗马法中家父权发展出来的制度,我国的监护制度吸收了罗马法上的亲权制度。
我国亲权和监护制度分别由不同法律规定的立法体系,既造成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还造成两种制度规范的混同与重复。
通过设立亲权制度,可以使父母子女关系规定避免过于简单。
将亲权和监护权分开设计,有利于明确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对父母滥用权利进行约束,从而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应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亲权制度,从法律制度上把亲权和监护分开。
关键词:亲权;历史沿革;监护制度;启示中图分类号:D 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05(2010)04-0084-04A b s t r a c t :P a r e n t a u t h o r i t y d e r i v e d f r o mR o m a n p a t e r n i t y ,w h i c h i s b o r r o w e d b y C h i n e s e c u s t o d y s y s t e m .C h i n e s e p a r e n t a l a u t h o r i -t y a n dc u s t o d y s y s t e ma r e g o v e r n e d b y d i f f e r e n t l e g i s l a t i o n s y s t e m ,w h i c h r e s u l t s i n l a c k o f s y s t e m a t i c c o n d u c t a n d c o n f u s i o n a n d r e p e t i -t i o n o f t h e t w o .T h e e s t a b l i s h m e n t o f p a r e n t a u t h o r i t y c a na v o i d s i m p l i c i t y i n r u l i n g p a r e n t -c h i l dr e l a t i o n s h i p .T h e d i v i s i o n o f t h e t w o s y s t e m s i s b e n e f i c i a l t o t h e c l e a r a n c e o f r i g h t s a n d d u t i e s a n d c a n p r e v e n t a b u s e o f p a r e n t a l r i g h t s a n d p r o t e c t t h e l e g a l r i g h t s o f m i n o r s .T h e r e f o r e ,t h e p a r e n t a u t h o r i t y s h o u l db e i m p r o v e d t o s e p a r a t e p a r e n t a l r i g h t s f r o mc u s t o d y .k e yw o r d s :p a r e n t a u t h o r i t y ;h i s t o r i c a l d e v e l o p m e n t ;c u s t o d y s y s t e m ;i n s p i r a t i o n 在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中,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进行保护和教养的亲权是其核心内容。
试述我国亲权制度的建立
试述我国亲权制度的建立内容摘要:权制度源于罗马法和日尔曼法。
现代各国民事立法大多设定了亲权制度,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然而,由于我国法律中未确立亲权概念,更没有建立系统、完善的亲权制度,所以法官在处理这些案件时,难以找到直接的法律依据,当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父母侵害时,难以寻求到法律的保护,引发了许多家庭和社会问题。
本文浅谈亲权制度的发展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制度、历史来源、现状、问题、建议亲权制度来源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在罗马法称为家父权,有支配权力之意义,在日耳曼法中有保护权利之意义。
这一古老的概念渊源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
但近代民法中亲权的性质和内容与古代和中古时期的亲权已有了极大的区别。
在早期的罗马法中,“家父权”以亲权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表现为家父对家子的占有支配权。
而日耳曼法的父权不同于罗马法中的家父权,它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表现为对子女的保护权。
与此相应,在中国的古代,父母子女关系完全从属于宗法家族制度,有关亲子关系的立法,以孝道为本,“父权”和“尊长权”是中国亲权制的渊源之一。
中国古代“三纲”中的“父为子纲”,即是父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中国古代的父权,不但和罗马法中的家父权有相同之处,表现为父对子的支配权,同时也含有日耳曼法中父对家子的保护权的性质。
一、亲权的概念亲子关系在外国法中称之为“亲权”,是父母对子女基于身份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来讲,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它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其唯一目的,因而,已成年及已因结婚而成年的子女均不在亲权的范围之内。
亲权作为一种身份权,不得任意抛弃,非亲属身份人之间不产生亲权。
我国婚姻法中虽未专设亲权制度,但有有关的内容。
我国《婚姻法》第29条第1款规定:“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这就在法律上明确了父母双方即使离婚仍然是子女的父母。
罗马法的起源和影响力
罗马法的起源和影响力罗马法是世界最古老、最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它源于古罗马时代。
此法律体系影响了欧洲和世界各国的法律传统,依然在今天还能发现罗马法的影响。
一、罗马法的起源罗马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公共权利和私人权利的发展。
公共权利是指国家、政府的权力;私人权利是指个人、家庭、财产等私有制度。
罗马法也源于古希腊法律,然而,古希腊法律是比较松散、复杂,不同区域的法律也有很多分别。
后来罗马帝国在征服古希腊地区,将古希腊法律整合进了罗马法律。
罗马法也始于罗马共和国时期。
在此期间,罗马法律是由民众和贵族制定,成为一种成文法律。
后来在罗马帝国时期,其又被君主制定的法令法做了更深入的发展。
这些法令法对罗马法律构成了不可或缺的部分。
罗马法典是古罗马帝国时期法律体系的达到高峰的成果,它给千年后的法官、学者和律师提供了根据。
二、罗马法的影响力1.欧洲法律罗马法对欧洲法律的影响深远。
由于罗马帝国在中世纪时期被各种不同的国家和领地所接管,在此期间,罗马法律成为整个欧洲法律体系的基础。
因此,仍然可以看到许多欧洲法律具有罗马法律的特点。
例如,在许多欧洲国家,市民法和商法清楚地体现出罗马法的影响;在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一个人的财产被分为三类:土地,可移动的东西和金钱,这也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律的遗产。
2. 教育决策罗马法和经典文化被称为人类智慧的宝库。
因此,在欧洲,研究罗马法律的学科仍然是法律教育的重要部分。
罗马法律的课程仍然与法律学习和教育密切相关。
罗马法律对法学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尤其在当今世界中更为突出。
正如律师从业人员、法官和法学教授所了解的一样,对罗马法律的了解对于理解和解释当今法律问题非常重要。
3. 国际法国际法也受到了罗马法律的影响。
在贸易和商业领域,罗马法律仍然是国际商业交易和适用法律的基础。
尽管罗马法已经扩展到其他国家,但其思想和意图始终存在。
根据大量统计数据显示,罗马法律在今天的世界上仍然有很高的地位,只有通过对其深入研究,才可能更好地了解它的意义,进一步应用它的思想和原则,向世界做出更多的贡献。
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与权力分配
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与权力分配古罗马帝国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帝国之一,其法律体系和权力分配被视为古代文明的典范。
在这个古老而庞大的帝国中,法律和权力的分配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帝国的繁荣和稳定奠定了基础。
首先,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是其独特之处。
古罗马法律通过对宪政原则的均衡发展,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思想体系。
古代罗马人相信,法律应该是公正和不可更改的,以保障社会的稳定。
在古罗马帝国,法律准则相对固定,基于人类的道德和社会价值观。
这种法律体系一直持续到罗马帝国灭亡,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次,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具备权威与权力的分配。
在这个庞大的帝国中,法律被视为保障公民自由的利器。
罗马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为全体居民提供了一种和平共处的规则。
法律作为权力的约束,有效地平衡了君主权力与人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这也是古罗马帝国得以发展和延续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律使得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自由,从而保护了个人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
在古罗马帝国中,法律的分配也与权利的分配息息相关。
罗马法律重视权力分立,实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制度。
其中,立法权由元老院和君主共同行使,行政权由君主负责,司法权则由专职的官员负责。
这种权力的分配制度有助于避免权力过度集中,确保各项政策的公正性和执行的效率。
同时,君主和元老院的平衡关系也起到了有效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保持了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古罗马的法律体系和权力分配也为后世的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许多现代法律制度,如民法和刑法,都源于古罗马法律。
古罗马的正式政府文件成为了后世的法典,如贾斯提纳努斯法典和托莱多法典。
这些法典对后世法律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为现代法律提供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
然而,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
其中之一是法律的不完善和不平等。
在古罗马帝国中,法律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对于其他地区和被征服的人民来说,法律的保护相对有限。
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
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在罗马帝国的统治下,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帝国的日常运作和法治提供了基础。
罗马法被广泛接受,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探讨罗马帝国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的特点和重要组成部分。
一、法律概述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建立在政治、社会、文化和宗教等多个方面的基础之上。
先民的传统习惯被总结并纳入民法,成为各个领域都适用的普通法。
随着帝国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宪法、法典和法令,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并在帝国内实施。
二、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1. 公法与私法在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是两个核心概念。
公法规范了政治和行政等涉及公共权力和关系的事项,保证了社会的稳定。
私法则涉及个人、家庭和财产等私人权益的保护。
公法和私法之间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罗马法的基础。
2. 法典与法令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以法典和法令为基础。
法典是一部总结和整理了大量法律规范的法典集合,其中最著名的是《尤斯提安尼编年法典》。
法典包含了个人和财产权益的规定,以及刑法和民法等其他领域的法规。
法令则是根据特定需要发布的行政文件,以应对具体的社会问题和挑战。
3. 司法体系罗马帝国的司法制度是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帝国分为行政司法和民事刑事两个方面。
行政司法由省级行政长官负责,处理行政官员之间的纠纷,以及与政府和公民之间的诉讼。
民事刑事司法则由城市自治政府负责,处理个人和私人间的冲突和争议。
同时,还有一些专门的法庭,例如贸易法庭和奴隶法庭等,以处理特定领域的案件。
三、影响力和遗产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对欧洲和世界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许多罗马法的原则和规范仍然存在于现代法律体系中。
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罗马法成为了基础,为法官和律师提供了一套共同的法律语言和解释方式。
此外,罗马法对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各个领域都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总结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与司法制度成为了公共和私人权益得到保护的基石。
罗马法律体系的起源和演变
罗马法律体系的起源和演变罗马法是现代西欧法系的基础,它的起源和演变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
罗马法是一套针对个人和个人关系的综合法律体系,涵盖了几乎所有个人和财产关系的规定,并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
本文将探讨这个重要的法律体系的起源和演变。
一、古罗马社会中的法律古罗马时期,罗马人民并没有一个完整的书面法律体系,他们的法律规定是通过一些口头传统,或者对历史事件的印象和实践来形成的。
事实上,罗马法最早的形式可能是一些神圣的法律规定,比如贵族和权贵们所遵循的“十二表法”,这是一份政治和法律的宪法文件,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罗马法开始演变成一种更具体化的形式,更加依赖于实践、条款和规则。
这种新的法律形式称为民法,起初主要应用于商业和贸易,后来逐渐扩展到民间活动和私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政府的干预公共机构的出现使罗马法更加规范化和基于实践。
在共和国时期,罗马共和国的众议院和元老院开始通过法律文件来规定民间事务。
这些文件称为“诏书”(edicta)。
大多数诏书都是由职位上的担任者(例如财务大臣)发布,用于规定悬而未决的法律争议的处理方式。
这些诏书提供了一种具有灵活性和专业性的方法,向对民法的规范化做了贡献。
元老院还开始创立新的法律和提出法律观点,这进一步丰富和改良了罗马法。
三、普遍适用的法律随着罗马法的演变和深化,一种经典化的法律形式逐渐出现。
这种新形式的法律是根据“成文法”这个经典的法律思想而产生的。
成文法是指一套书面记录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条款,根据这些文本来决定所有的法律争议。
成文法的出现使得罗马法更加具备了规范性和普遍性,而且也变得更具有可预测性。
在这种新型法律体系中,人们不再依赖威望或特权来解决问题,而是凭借条款和法律观点来解决问题。
四、拓展与传承罗马法对现代法律的产生有着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在中世纪的意大利城市国家和法国得到了广泛传播,它成为了欧洲大陆的法律标准。
在法国,一个新的法律体系被发展起来,称为“民法系”。
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
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一、普通法与普通法系普通法普通法系里的普通法,即与衡平法系相对应的普通法,则指发源于英格兰,由拥有高级裁判权的王室法院依据古老的地方习惯或是理性、自然公正、常理、公共政策等原则,通过“遵循先例”的司法原则,在不同时期的判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具备司法连贯性特征并在一定的司法共同体内普遍适用的各种原则、规则的总称。
从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以后,英国的法律制度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诺曼人为了维护从撒克逊贵族那里夺来的土地,镇压农民的反抗,不得不加强王权,实行中央集权制。
由亲信顾问组成御前会议(一译御前库里亚或王国法院),协助国王统制全国行政、司法和财务等事务。
征服者威廉为了缓和同撒克逊人的矛盾,继续保留地方自治权和日耳曼人的习惯法,但同时又从御前会议派出国库专员监督地方政权、巡回征税和审理涉及税务的诉讼。
亨利二世(1154~1189在位)时,实行司法改革,扩大上述专员的审判权,并在这些专员的基础上建立中央巡回法院,进一步削弱各地封建领主和司法审判权;同时废除神明裁判和决斗,吸收骑士和富裕农民为陪审官参加某些审判活动。
被委派定期到各地巡回审判的专员即法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而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
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
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
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英国的这种判例法之所以又叫普通法,就是因为它已不同于以往的地方习惯,它是国家确认的通行于全国的法律。
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
普通法是与衡平法、教会法、习惯法和制定法相对应的概念,由于其中的普通法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大,所以,英美法系又称为普通法系。
美国的法律源于英国传统,但从19世纪后期开始独立发展,已经对世界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罗马法的渊源
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
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为习惯法。
2.议会制定的法律。
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主要⽴法机关是民众⼤会、百⼈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它们制定的法律是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
3.元⽼院决议。
元⽼院是共和国时期罗马国家政权机关,并享有⼀定⽴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能⽣效。
帝国时期,元⽼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
4.长官的告⽰。
罗马⾼级⾏政长官和裁判官发布的告⽰具有法律效⼒,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
5.皇帝敕令。
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罗马法的起源与生长罗马法指公元前6世纪塞尔维乌斯革新至公元7世纪中叶古罗马奴隶制国度制定和实施的全部执法制度。
罗马法随着罗马国度的生长而演变,出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和连续性,在庞大的生长中又趋向统一。
罗马法的起源与生长,分为形成阶段: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体现在体现形式上);生长阶段:从百姓法到万民法(体现在适用范畴的变革上);完备阶段:汇纂《民法大全》(执法体系更为完备)。
总之,以《十二铜表法》为开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总结的罗马法经历从由简朴到庞大,由低级到高级,不停完备、完善的历程,成为古代世界最为系统完备的执法体系。
并对维系罗马帝国的统治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对付后代尤其是欧美资产阶层革命以及近代各国的立法都影响深远。
这是古代罗马对人类文明生长的孝敬,也是世界政治文明的珍贵遗产。
形成阶段: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第一,成文法诞生的配景。
罗马共和国创建后,百姓内部平民和贵族的界限严格,品级森严,贵族与平民的矛盾非常锋利。
贵族垄断立法和司法大权,其时只有习惯法,执法与习惯之间没有明显界限,因此,执法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
贵族为掩护自己的利益随心所欲解释执法,损害平民利益。
在这种配景下平民阻挡贵族的斗争开展起来,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
第二,《十二铜表法》的诞生,标记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
《十二铜表法》的制定,使审判、量刑有法可依,这是共和海内部平民与贵族斗争胜利的结果,平民的利益得到了掩护。
《十二铜表法》把一向由贵族垄断而自由掌握的执法,用通俗的文字宣布出来,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十二铜表法》开启了罗马制定、完善成文法的传统。
第三,罗马共和国时期的百姓法及作用。
作为罗马百姓受到执法的掩护,并享有执法赋予的权利。
罗马法的生长与完善随着罗马对外征服地区的扩大,罗马的社会政治和经济都产生了巨大的变革,百姓法不敷以解决帝国领土内出现的种种庞大问题。
帝国的生长需要一部适用于罗马统治方位内一切自由民的执法。
这就是有名的万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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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及其罗马法根源徐国栋(厦门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提要: 国家亲权制度作为一项普通法制度为人所知,它在英国表现为对自然亲权的补充,在美国表现为国家对经济上弱者的保护。
事实上,这一制度有其罗马法根源,无论是在家庭法方面还是在保护弱者方面,都是如此,表现为官选监护制度、贫困儿童国家扶养制、价格管制制度等。
当代中国国家亲权不强,在目前的高物价、高通货膨胀条件下,更有确定和加强国家亲权的必要。
关键词: 国家亲权;贫困儿童国家扶养制;反垄断法;通货膨胀中图分类号: D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3637(2011)01-0186-05人民、领土和法制是国家的三要素[1]。
国家可以通过发现、购买或征服的方式为自己获得领土,以立法活动建立自己的法律体系,但国家没有生殖能力,它不能自己生产人民。
它获得人民的最主要方式是其国民的生殖活动。
人民在国家构成要素中的这种地位以及它只能通过国民的性欲满足活动获得的事实决定了人口的两重性:某个个人既属于特定的家庭,也属于国家。
对于家庭的负责人,他除了是情感的对象外,也是劳力。
对于国家,他也是劳力资源和战力资源。
所以,对特定的个人而言,从来有两个属主:一个是自然的父亲,一个是国家父亲。
两个属主都是双重身份的承担者:首先是其管辖的人力资源的利用者;其次,为了达到这种利用或基于其他理由,他们又是其管辖的人力资源的保护者,为此承担自然父亲和国家父亲的角色。
必须说,这两个父亲的关系有时是互补的,有时是互相冲突或排斥的。
本文拟探讨国家亲权(P arens pa tr i ae)制度的普通法表现及其罗马法根源,比较这两种国家亲权制度的异同,并对我国的国家亲权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普通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一)英国法中的国家亲权普通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起源于英格兰。
14世纪(爱德华二世时期),颁布了 关于国王特权的法律 (D e praeroga ti va reg is),其中规定,国王承担保护其臣民的监护义务[2]。
显然,这一法律对国王保护义务的界定并不限于把它们运用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也可运用于其他臣民。
这一规定奠定了尔后的国家亲权制度的基础,据此,国王以及尔后的国家作为仁慈的父亲保护那些不能自我保护的人。
在英格兰,国王的这种监护义务是通过衡平法院履行的,为此它享有国家亲权管辖权。
15世纪开始,衡平法院享有这方面的管辖权[3]。
就是在自然父亲缺位的情况下填补其角色。
具体而言,成为代理父亲,解决就未成年的继承人的监管和财产管理发生的争议[4],依据的原则是孩子应受到适当的扶养和教育。
同时,主持审议会调查精神病人的心智状况并指定一个委员会照管其人身和财产[5]。
17世纪,衡平法院发展为具有为幼童指定监护人的职能,首先是在被监护人有诉讼的时候这样做,一个世纪后,在被监护人没有诉讼的时候也这么做了[6]。
接下来发展为干预遗嘱监护人的活动。
到了18世纪,甚至法院自己充当幼童的监护人。
衡平法院有关职能最后的发展是切断国家亲权管辖权与财产的联系,把此等管辖权与幼童的人身保护联系起来[7]。
国家亲权管辖权不仅包括亲权,而且也包括准亲权(Ex tra -parenta l pow er),从英国的判例来看,后者涉及如下事项:1 禁止出版一本传记,其内容可能扰乱作者14岁的女儿的生活;2 禁止一名42岁的男子与幼女通讯,后者被置于监护下,因为其父母反对她进行这种通讯;3 为了孩子的最佳利益,限制一位丈夫骚扰其妻子;4 授权对一名患精神病的17岁女孩施行绝育手术[8]。
国家亲权和准亲权尽管都是为了孩子的利益,但存在区别:国家亲权派生于自然亲权,换言之,它只能包括自然亲权中包括的内容。
相反,准国家亲权不具有这样的派生性,其内容不为自然亲权所包括,换言之,准国家亲权的行使者做的是自然亲权人不能做的事情。
例如,自然父母不能授权对自己患有精神病的女儿实施绝育手术。
在这个意义上,这样的安排不属于国家亲权管辖权,而属于保护性管辖权(P ro tecti ve ju r isdicti on)[9]。
综上所述,英国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维持了对自然亲权的补充的性质,不妨说它是一种国家监护制度,超出这个范围的国家干预被赋予准国家亲权的专门名称,所以, 元照英美法词典 对国家亲权的界定 意指君主作为 国父 对无行为能力需要保护的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行使监护人的职能 是符合英国的国家亲权制度的实践的,但不符合美国的国家亲权制度实践。
(二)美国法中的国家亲权英国的国家亲权理论拘泥于国家通过司法途径对自然父亲角色的补充甚至干预,美国的国家亲权理论除了继承其英国的对应物的要素外,极大地扩张并超越了后者[10]。
此等扩张首先从矫正少年人的罪错开始。
1825年,建立了纽约庇护所收容无家可归和贫穷的少年儿童。
1855年,建立了芝加哥改造学校收容有犯罪行为的少年儿童[11]。
在1839年的克劳斯案中,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首次援引国家亲权理论证明庇护所干预和保护少年人的正当性[12]。
这样的扩张已迈出了核心家庭的门槛,提升到了 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的境界,但还在长幼关系的框架内运作。
但1900年的L ouisiana v.T exas一案更进一步,在该案中,路易斯安那州寻求排除得克萨斯州利用其检疫法规则阻止路易斯安那州的商人寄送货物到得克萨斯州的处置。
美国最高法院承认此等诉求关乎路易斯安那州众多公民的利益,支持路易斯安那州的国家亲权[13]。
这样,国家亲权制度就走出了长幼关系的框架,走入了一国(包括一州)之大家庭的殿堂。
州政府被视为所有路易斯安那州公民的父亲,当众多的路易斯安那公民遭到得克萨斯州政府刁难的时候,他们软弱得不能自卫,于是,他们共同的父亲路易斯安那州政府站出来保护他们,在两个州共同服从的更高权威 联邦最高法院 那里讨到公道。
接下来于1907年发生了G eorg i a v. T ennesse Copper Co.一案,其中,被告州的公司以有害原告州公民健康的方式使用土地、水和其他自然资源,乔治亚州遂诉求命令原告州的公司停止污染行为,其依据是国家亲权[14]。
这样,国家亲权被赋予了确保 子民 的环境安全的内容,据之提起的诉讼具有了公益诉讼的色彩。
以上国家亲权制度在美国的适用都涉及到对人身权利的保护。
在美国,该制度也被用来保护公民的财产利益。
首先是把它运用于保护某州公民的他们自己不大可能起诉获得救济的小额权利,例如M ary l and v.Lou i s i ana一案的情形,其中,路易斯安那州为了保护多数本州人口的权利向原告州的用户开征天然气税,每个用户承担的税额并不多,但开征此稅不合理,于是,以马里兰州为首的几个原告州为了自己州的用户的利益起诉路易斯安那州,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它们在这方面享有国家亲权[15]。
其次用该制度来反对垄断活动,最初体现为1945年的G eorg i a v.P ennsylvania R ailroad Co.一案,其中,宾夕法尼亚州的几家铁路公司合谋固定费率,由此损害在该州的商业活动,乔治亚州运用国家亲权援用 克莱顿法 第16条诉求以禁令制止这种合谋。
这一运用发展到1976年的结果是颁布了 H art -Scott-Rod i no反托拉斯法改进版 ,它通过 克莱顿法 第4c 条,允许州检察长代表违反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的受害者提起国家亲权诉讼。
最后,国家亲权还被用来谋求赔偿受诈欺的消费者[16]。
由上可见,美国的国家亲权制度适用范围很广,跟联邦制的国家体制有关,从理论可能性上讲,每个公民都有两个国父。
第一个是他的家乡州;第二个是联邦,但前者是最经常的国父角色充当者,这个角色有具体的扮演者:州检察长。
这些都很有美国特色。
二、罗马法中的国家亲权(一)国家亲权术语的罗马起源英国学者John Seymour认为英格兰衡平法院的国家亲权管辖权的来源是不确定的,甚至说它是在17世纪末从空气中抓来的(P l ucked from the a ir)[17],他这样说似乎是为了避免伤害英国法的原创性。
但他似乎忘了国家亲权一语的拉丁文表达的起源学暗示。
中国学者康树华和郭翔则认为英格兰的国家亲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18]。
这种观点得到意大利学者阿尔诺尔多 马克罗内(A rna l do M arcone)的考证的支持。
他主张,国家亲权的概念最早在戴克里先(245 312)的 价格敕令 的序言中有了萌芽,其辞曰: 朕作为全人类的父母(P arentes ge neris hu m an i)有必要警告 [19] 全人类的父母 是一个神学术语,指神。
一个赞誉亚历山大大帝的残篇就这样说: 神是所有人的共同的父亲 [20]。
戴克里先用 全人类的父母 一语抬高自己,弃人格而达于神格。
此语申明皇帝立法限制物价是像天上的父母保护自己地下的孩子一样的作为。
富有讽刺意味的是,类似国家亲权术语在古罗马的第一次出现就跟国家替代自然父亲角色的语境无关,其含义更接近对国家亲权概念的美国式运用,尤其是美国人把该制度在反托拉斯法意义上的运用。
昆图斯 奥雷流斯 馨马库斯(Qu i ntus A ure lius Sy mm a chus,342 402年)似乎意识到戴克里先的 人类的父母 的提法过分神性且超越了国界,遂限缩之。
在他称赞狄奥多西皇帝(374 395年)的一封信中说: 对我的公亲(P arens Publi cus)式的审判是善良的,因为保留了我既有的财产 [21]。
我们知道,Pub licus是popul us(人民)一词的形容词,这样,公亲就不再是神,也不是全人类之亲,而只是罗马人民之亲。
当然,馨马库斯暗示了罗马皇帝的仁慈对待罗马人民的义务,他自己就是此等义务之履行的受益人。
狄奥多西皇帝死时,托孤(两个孩子阿卡丢与和诺留)给蛮族出身的将军史提利柯(Stilicone,生卒年月不详),他也使用了公亲的概念。
史提利柯有皇帝之权,但无皇帝的名分,所以不好用皇帝专用的名头国父(Pate r P atr iae),只好使用稍减分量的公亲的概念强调对于臣民的恩主、慈善家的角色[22]。
无论如何,公亲的概念还消减了国父概念的男性主义色彩,它不仅包括父亲,而且也包括母亲,由此把父亲的 严 与母亲的 慈 结合起来,在这里,家长制干预制度呼之欲出。
而且,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的双向性进一步凸显:不仅公民对国家负有效忠和供给资源的义务,国家对公民也负有保护义务,尤其对那些不能自我保护的公民。
尽管帝政时期罗马的政治实践提供了类似于国家亲权术语的 人类的父母 的术语,以及 公亲 的术语,但在罗马人的原始文献中始终未找到 国家亲权 的术语,与这一术语在词形上最接近的是 国父 的术语,它被用来指称祖国的建立者或拯救者,前者如罗穆鲁斯,后者如镇压了卡提林纳事变的西塞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