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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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三篇)

2024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三篇)

2024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一、新生需持入学通知书,到校完成入学注册流程,而借读生则需经过审批同意,并携带借读证明材料,方可插班就读。

二、教导处负责建立并管理学生学籍档案。

班主任需负责填写学生的成绩及品德评语,并提交至教导处进行保存。

学生所获得的各种奖励或受到的处分,均应及时记录在档案中。

三、学生请假必须遵循正式程序,提交书面请假条。

若未履行请假手续,将视为旷课处理。

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二天以上至五天以内的,由教导处审批;请假五天以上的,需由校长室审批。

四、对于以下情况之一者,教导处与政教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1. 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个月内自动停学。

2. 在籍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三十六节(注:三次迟到或早退计为一节旷课)。

3. 一学期内请假累计时间达到两个月。

4. 在籍学生开学时逾期三天未到校。

5. 休学期满后,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

6. 因犯严重错误而被留校察看。

五、学生因病需休学的,必须提交休学申请报告及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文件。

经学校审批同意并盖章后,还需报教育局备案。

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复学时需向市教育局提交申请并经批准。

六、学生因特殊原因可申请转学,但不得利用转学机会跳级。

七、学生不得自行申请退学。

留级或降级需经市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2024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范本(二)一、新生需凭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而借读生则需经研究同意后,凭借读证明材料方可插班就读。

二、教导处负责建立学生学籍档案,班主任需填写学生成绩及品德评语,并交教导处保存。

学生所受的各种奖励或处分均应及时记录在档。

三、学生请假必须遵循正式手续,需提交请假条。

否则,将按旷课处理。

请假天数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两天以上至五天以内的,由教导处审批;五天以上的,则需由校长室审批。

四、针对以下情况之一者,教导处、政教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1. 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未入学,或入学后一个月内自动停学。

学籍管理制度2024年新规

学籍管理制度2024年新规

学籍管理制度2024年新规一、入学与注册2024 年新规对于学生的入学和注册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优化。

首先,在入学方面,明确了招生范围和入学条件,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各地学校将严格按照所属地区的招生政策进行招生,杜绝违规招生行为。

对于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注册环节也有了新的要求。

学生在入学后,学校将及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

注册信息将包括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入学时间等。

同时,强调了学生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有虚假信息,将严肃处理。

二、学籍异动管理学籍异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等情况。

新规对这些学籍异动的办理流程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转学方面,学生因家庭搬迁、户籍变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同时,加强了对转学过程的监管,防止出现违规转学现象。

休学和复学的条件和流程也更加清晰。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间,学校将保留学生的学籍。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恢复学籍。

三、学习年限与成绩管理在学习年限方面,新规明确了不同学段的学制要求,并对延长学习年限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学生应在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需经过学校批准。

成绩管理方面,强调了成绩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学校将建立科学合理的成绩评价体系,对学生的学习成绩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

同时,成绩将作为学生升学、评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四、学籍档案管理学籍档案是学生学习经历的重要记录,新规对学籍档案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学校将加强学籍档案的信息化建设,确保学籍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准确。

学籍档案的内容将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综合素质评价等。

学生毕业或转学后,学籍档案将按照规定进行移交或存档。

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

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高中生学籍管理制度篇一: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评定,等第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

操行评定主要用写评语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学生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应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会考缺席顺利实施,取消留级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经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跳级。

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开始时办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八、毕业、修业、肄业第二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满,会考成绩全部及格,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考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

参加会考的补考或学校组织的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篇二: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严谨、实用高效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V1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V1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V1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规范,保障高中教育质量,推进教育公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学籍管理基本原则1.学籍管理应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教育目标,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2.学籍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便捷的原则,随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发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困难,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学生自我完善和进步。

3.学籍管理应遵循保密、合法、安全的原则,对学生信息保密工作严格,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学生个人隐私。

三、学籍管理内容1.学籍档案: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入学考试成绩、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各项信息。

学籍档案应当予以保密,仅限于学生个人和有关部门使用。

2.学籍异动管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有因病、家庭原因等,需要中断学业、休学、转学、退学等,应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审核批准,做好相应的学籍异动手续。

3.奖惩管理:学校应对学生的奖惩情况进行记录并进行实施,奖惩内容应符合高中学生的特点和要求,从而激励学生进步、规范学生行为。

4.评价管理:学校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结合高中学生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制度,加强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管理力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学生权益保障学校应保障学生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学生在学籍异动及奖惩管理等方面有申诉权。

2.学生有事先知悉自己成绩、及时了解学业和选课情况的权利。

3.学生有知情权,保障学籍信息的保密和安全。

4.学校应当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相关细则,并加强宣传,引导学生依照规定合法维权。

五、违规事件处理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违反本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如有违规事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附则1.本规定施行时间为公布之日起。

2.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学校教育部门。

2024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2024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2024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可能会有一些变化,但以下是可能的规定内容:
1. 学籍登记:学生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登记学籍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联系方式等。

2. 学费及缴费:学生必须按时交纳学费,逾期未交费的学生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或限制。

3. 学生守则: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制定的学生守则,包括规范行为、遵循纪律、尊重师长和同学等。

4. 学业要求: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安排和要求完成学业,并参加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5. 迟到和旷课:学生应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活动,迟到和旷课的情况可能会受到追究或处罚。

6. 学期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将根据学期评价指标进行评估,评价结果可能会影响学生的升级和奖励。

7. 学生处分:对于严重违纪或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能会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甚至开除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学籍管理规定可能因学校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以上规定只是一种可能的情况,实际执行以当地学校和学籍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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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范学生的学籍信息,提高学生的教育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管理第四条学生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应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学校进行学籍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情况、课程选修等。

第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习计划和个人情况,制定学业规划和学籍管理方案,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估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学生在学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和报告,并配合学校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学籍处分与奖励第八条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学籍处分和奖励。

第九条学籍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退学等。

学籍处分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并进行合法、公正、公开的程序。

第十条学籍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学金、荣誉称号、学习资助等。

学校应按照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评选和授予。

第四章学生学籍维护和保护第十一条学生学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学籍信息的保护。

未经学生本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学校不得泄露学生的学籍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若发现学籍信息有误或被错误处理,应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诉,学校应按照程序进行核实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并向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和解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学校和教职工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学生在学籍管理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以上是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详细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2024年中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中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规范中学教育秩序,提高中学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是记载中学生在校学习、成绩、考试和其他教育活动中所取得的成绩和证书的一种记录,是学生个人学习发展和学业评价的基础。

第四条学籍管理应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原则,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素质教育。

第五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公平。

第六条学籍管理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综合评价、成绩管理等制度,提高学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中学学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导和评估。

第二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八条学籍档案是中学对学生学习情况和学籍变动情况进行记录和保存的一种材料。

第九条学籍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入学材料、学习成绩、考试成绩、奖惩记录、学籍变动等。

第十条学籍档案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建立,每个学生都应建立自己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学籍档案室,负责学籍档案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学籍档案的保存期限为毕业后50年,期满后可以移交给地方档案馆进行保存。

第十三条对学籍档案的查询、使用和调档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护学生个人隐私。

第三章综合评价第十四条综合评价是对学生学习、素质、品德和发展水平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十五条综合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学生和家长反馈,鼓励学生自我评价和自我发展。

第十六条综合评价应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习成绩、考试成绩、课外活动等多个方面的表现。

第十七条综合评价应包括定期考试成绩、平时表现评价、课堂参与度、品德评价、创新能力评价等多个方面。

第十八条综合评价结果应作为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用于调整教学方式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章成绩管理第十九条成绩管理是对学生各科目学习成绩和考试成绩进行统计和管理的一项工作。

第二十条成绩管理应坚持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我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办学行为,保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顺利进行,现根据新颁发的《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对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修订如下:一、入学:凡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

对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病须休学治疗的新生,按休学规定办理。

经批准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学校在开学后15天内编制新生花名册和电子学籍注册学生名单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考勤:学生上课、实验和参加综合实践活动、班会、校会和课外活动等统一规定的活动,实行考勤制度。

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

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家访,与学生家长互相配合加以教育三、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业成绩(含综合实践活动、学科模块学习及学业基础会考成绩,下同)两个方面。

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学业成绩考核办法按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试行)》和《福建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模块学习评价及学分认定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评价情况记入学生学习报告单和学籍档案。

学科学业成绩的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实行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综合实践活动、艺术(或美术、音乐)、通用技术实践操作以及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等实行考查。

考查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第评定。

教师应依据课堂表现、课内外作业、周(日)记、提问、实验操作、书面测验、作品展示、朗读、背诵等方式综合评定。

《海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政策解读

《海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政策解读

《海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政策解读为了规范我省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和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琼教基〔2017〕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对《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30号)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政策解读:一、本次修订的依据本次修订的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21〕1号),以及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等。

二、本次修订的原则一是落实上位政策的要求。

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

解决学籍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从实际需要出发,为学生和家长解决问题。

三是坚持教育公平。

细化学籍新建和学生转学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间,维护教育公平。

四是体现人文关怀。

对于因疫情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回国读书的本地户籍学生,给予学籍方面的政策保障。

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进一步明确转学条件。

对省内转学和省外转入我省的条件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省内普通高中之间转学,除了必须要有家长或监护人跨市县工作调动、住址跨市县迁移或因身体、心理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等理由外,原则上转学学生在我省的中考成绩需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度统一招生的录取分数线。

符合少数民族学生身份并申请转入民族中学的学生,需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度统一招生少数民族学生录取分数线;从省外普通高中转入我省的学生,必须参加外省中考并获得外省普通高中学籍,参照该生在省外就读的普通高中级类,按照同级同类相当的原则进行审核办理。

(二)进一步规范学籍异动的时间要求。

一是明确转学手续原则上应在新学期开学前办完,学期中间一般不办理转学;二是明确高一第一个学期及高三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江苏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行为,确保学生合法权益,保障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及其家长、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学籍定义学籍是记录学生入学至毕业期间在学校的基本情况及其变化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学籍管理原则学生学籍管理应坚持人本、公平、公正原则,贯彻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培养创新人才,打造世界一流教育。

第二章入学与转学管理第五条入学报名普通高中的入学报名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获取入学信息必须是真实、准确; 2. 入学人数不得超过学校正常招生计划的规定; 3. 严格执行入学准入标准; 4. 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贿赂。

第六条入学考试普通高中的入学考试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2. 坚持高考考试原则,创新招生考试形式; 3. 不得有弊、不公现象。

第七条转学管理普通高中的学生转学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学生转学需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和教育主管部门规定; 2. 学生须持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学手续; 3. 学籍管理部门应妥善处理原籍学校、目标学校、学生转学手续等实际操作。

第三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八条学籍档案学籍档案是指学生进入学校至离校期间所形成的个人学习、成长、评价等方面的记录文件。

第九条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重视予以认真开展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工作,以严格规范、保护好高中学籍档案为原则,确保学籍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并得到保密。

第四章学籍异常处理第十条异常情况高中学籍异常来源于多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 2. 学生因疾病、复旦、因私等原因应停学成等; 3. 学生因家庭变故、消费过度等原因欠费。

第十一条异常处理高中学籍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法律规定,根据不同的学籍管理问题进行相应处理,其中: 1. 违法违规的学籍管理应进行严肃处理; 2. 疾病、复旦、因私等原因而停学成住校的学生,其学籍不列入正常状态; 3. 学生欠费情况应及时通知家长,予以妥善处理。

关于普高学籍管理规定(3篇)

关于普高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中(以下简称“普高”)学籍管理,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包括公办高中、民办高中和中外合作办学高中。

第三条普高学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依法管理、规范操作原则;3. 学生为本、服务教育原则;4. 教育与教学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保留第四条学生入学后,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学籍注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学生基本信息;2. 入学考试成绩;3. 学科成绩;4. 学业进度;5. 奖惩情况;6. 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情况。

第五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应建立学籍档案,妥善保管,并定期进行审核。

第六条学生学籍保留期限为:1. 正常学习年限内,学生学籍有效;2. 学生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情况,按照本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生学籍保留期间,学校应定期对学生进行学业评估,确保学生学业进度符合要求。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以下情况:1. 休学;2. 复学;3. 转学;4. 退学。

第九条学生申请休学,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保留其学籍,但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活动。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后,需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申请转学,应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退学,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退学后,学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学籍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保管。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辽教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现将新修订的《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辽宁省教育厅2024年7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学和注册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四章奖励与处分第五章毕业、结业、肄业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和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各级各类普通高中学校(含其他类型学校的普通高中部,以下简称学校)和在其中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省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实施、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全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建设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籍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

属地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职责划分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过学籍系统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

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教育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包括新生、转学生、休学生、复学生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招生与学籍注册第四条我校招生工作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录取新生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包括学籍登记表、学生基本信息表、学生档案袋等。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需提供以下材料:1. 学生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2. 初中毕业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3. 学生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

第七条学籍注册后,学生获得学籍编号,学籍编号作为学生在校期间身份识别的唯一标识。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形,需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第九条转学学生应提供以下材料:1. 转学申请;2. 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3. 转入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

第十条休学学生应提供以下材料:1. 休学申请;2. 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3. 休学期间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复学学生应提供以下材料:1. 复学申请;2. 休学期间的相关证明材料;3. 学校出具的复学通知书。

第十二条退学学生应提供以下材料:1. 退学申请;2. 学校出具的退学通知书。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对学籍档案进行分类、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学籍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 学生基本信息;2. 学籍变动情况;3. 成绩考核;4. 奖惩情况;5. 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应确保学籍档案的完整、准确、真实,防止档案丢失、损坏。

第五章学籍信息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对学籍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更新。

2024年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适应普通高中新课改背景下学业水平考试的需要,建立正常的学校管理秩序,根据《____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湘教发〔____〕____号)和____省教育厅《____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管理____》(湘教通[____]____号)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入籍与注册我校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招生计划招收高一新生。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获得统一的学籍号。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

如开学后两周内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

不招收复读生、寄读生或借读生。

新生注册时上报至省里的学生信息,除了家庭住址一项外,包括姓名在内的其他信息均不能修改。

各年级各班不得接收无学籍的学生到班学习。

每学期开学第一天为原在籍学生在年级报到注册时间,其后(注册登记表上交教务科),各年级各班不得再接收未注册学生,因故迟到入学的学生须先到教务科注册、经教务科批准后,方可到班学习,否则将引起学籍遗漏,由此引发的后果,由接收人负责。

二、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在籍学生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入我校就读,先由本人写出申请,由校长或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再凭校长审批手续和“普通中学异动联系表”到教务科办理相关转入手续。

“普通中学异动联系表”在原高中学校领取,并按规定加盖原高中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转入我校的学生在入学前还须将下列材料转入我校:(1)电子学籍档案(由学生本人敦促原就读学校由网上转入我校),(2)纸质学籍档案,(3)团员档案。

学校教务科没有收到“普通中学异动联系表”和电子学籍档案,学生不能入学。

非省级示范性高中在籍学生不得转入我校就读。

三、转出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出的学生,需及时到我校教务科领取“普通中学异动联系表”,办理相关转出手续。

转出学生需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到我校办理转出手续,否则,在开学一周后,学校将作自动退学上报,一个月后取消学籍,不再办理转出手续。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新疆(3篇)

高中学籍管理规定新疆(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疆高中教育管理,规范学籍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疆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和程序,保障学生学籍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学籍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和家长的学籍管理意识。

第五条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学生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六条学生入学前,学校应当向学生及其家长发放《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登记表》,并由学生和家长如实填写。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根据《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登记表》和相关材料,为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八条学生学籍注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持有初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二)身体健康,符合学校招生体检要求;(三)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应当将学生学籍信息录入学校学籍管理系统,并向学生发放《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卡》。

第十条学生学籍卡是学生在校期间的身份证明,学生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章学籍变更第十一条学生学籍变更包括以下情形:(一)转学;(二)休学;(三)复学;(四)退学;(五)其他应当变更学籍的情形。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因家庭住址迁移、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二)因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三)学校认为有必要转学的。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程序:(一)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学校审核同意后,出具转学证明;(三)学生持转学证明和有关材料到转入学校办理学籍转入手续。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因身体原因,经学校认定需休学的;(二)因家庭原因,经学校认定需休学的;(三)学校认为有必要休学的。

2024年中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2024年中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2024年中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为维护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确保教学活动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一、休学学生如因健康原因需休学,必须提供市级及以上医院的有效医疗证明。

同时,需由学生家长书面申请,学生本人签字,经班主任和年级组长的确认后,向教务处申请办理休学手续。

若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经校医务室鉴定,学校有权要求其休学。

休学满一年后,学生需持休学证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遵循省教委的学籍管理规定。

二、转出学生如需转学,需由学生或家长携带接收学校的证明,提交转学申请并签字。

经年级组长和班主任的批准后,再到教务处办理转出手续。

三、转入原则上,学校不接受转入学生。

如有特殊情况,需先获得校长室的许可,持寄读证明到教务处办理寄读手续,并观察一学期以上。

若学生的学习成绩优异,品德表现良好,经班主任和年级组长的签字同意,方可到教务处办理正式转学手续。

2024年中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二)一、关于学生转学审批机关将依据学生当年的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成绩、本市相关学校的录取分数线以及班级学额情况,遵循“同级同类方可转入”的原则,为学生安排接收学校。

若学生希望转入的示范高中班级学额已满,则将被安排至其他学额未满的一般普通高中。

一旦学生转学获得批准,学校应立即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完成转学流程操作。

特别指出,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所有转学事项均需经市教育局批准,包括学生从省外学校转入本市的情况。

而本市高中学生若要求转往外地就读,则需按照转入学校所在地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学生休学若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休学,应携带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医药费发票和诊断证明书等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

学校审查后,将报所属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休学。

休学时间通常为一学年,因病尚未痊愈者可继续休学一学年,但高中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高一级学校或转入他校就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精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精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各级各类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籍实行自治区统一管理。

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普通高中学籍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的,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普通高中实行学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一体化管理。

学生入学后,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新生录取花名册报自治区教育厅,经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学籍号确认后,取得学籍。

学生在获得学籍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高中学籍:1.未按规定录取的学生;2.已取得学籍的学生;3.有伪造证件或持假转学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生;4.超出规定注册时限还未注册的学生;5.复读学生。

三、转学与借读第六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因家庭住址变化、父母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予转学。

示范(重点)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一般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示范(重点)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

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七条学生在地州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本、转学证等材料,到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篇1: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附件3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河北省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所有举办普通高中教育的学校。

第三条普通高中应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纸介和电子档案。

普通高中的学生档案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学校负责管理。

第四条我省普通高中学籍实行省、市、县、校四级管理。

学校负责建立纸介和电子档案;县(市、区)负责确认并汇总;设区市负责注册并向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负责相关信息的监管。

二、入学第五条按照有关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手续,但延期不得超过两周,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要进行健康检查。

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应休学进行治疗。

休学满一年未能痊愈,不能坚持学习的学生,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录取后,由学校负责编班,班额以4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60人。

新生入学两个月内填写"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附表样),并按班级填写"学生名册",加盖学校公章后报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省定编号规则生成学籍号,进行注册。

学生在校期间的其它各类编号应在学生学籍号的基础上进行编制,一般应与学籍号保持一致。

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编号与学籍号一致。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本市注册情况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取消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其他学校已录取的新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受过开除学籍处分,未改正错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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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革学校管理,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制定《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二、新生入学
第二条初中毕业生经升学考试合格,并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且下一年不得报名参加升学考试;如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校不准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其学籍:伪造有关证件冒名顶替者;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其他学校在籍学生;同级学校已经毕业的学生。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按市建立统一学号,直到毕业。

学生在休学、复学后以及在本市范围转者,学号保持不变。

学号共九位数,一、二位为入学年度,三、四位为县、市、区代号,五、六位为学校代号,七、八、九位为学生代号。

学生跨省、市转学的,转出学校即注销其学号。

在省内跨市转学的,由转入学校为其建立新学号,并注明该生为转学学生。

注销和新建学号,都必须及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学生按每班四十五人编班为宜,并按规定建立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新生入学后,学生花名册连同学号一式三份,一份留学校,两份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转学
第六条学生不准任意转学。

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的学生可准予转学。

第七条学生转学由本人或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出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

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学生持转学证明、家长调动工作证明、户籍迁移证明以及会考成绩单和平时成绩报告单,到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入学手续。

入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后两周内办好。

会考成绩单由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加盖公章后有效。

学生档案由转出学校在一月内交转入学校。

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八条重点高中一般不接收转学生,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接收同级重点高中的转学生,便须经必要的摸底测验,合格者方可转入。

第九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正常转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学生转学必须转入与原校就读时相同的年级,转入低于原校的年级者,取消其学籍。

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的学生不互相转学。

四、借读
第十条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

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到亲属所在地借读。

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

第十一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庆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借读所在地亲属户籍证明及原校学籍卡复印件,到接收学校的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借读。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

凡在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二条借读学生的会考、毕业、升学等事宜,按下述原则办理: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加会考,会考成绩由借读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连同借读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

会考成绩应及时报原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储存。

借读学生的会考成绩单或会考合格证书以及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因病需要长期治疗,经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一学期内病假、事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跟班学习有困难者;毕业学年患重病且病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第十四条休学期限为一年,由学校根据有关单位的证明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经教育主管部门复查,发给全省统一的休学证明。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由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两年。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

学生因病休学的原因必须记入档案,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学校审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复学证明,方可复学。

休学期未满的学生如提前复学,即取消其学籍。

第十六条学生路途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如需学业成绩和就学年级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学生在一年内回国者可到原校继续就读,超过一年不归者注销其学籍。

六、退学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连续休学期满两年而不能复学者;在一学期中无故旷课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者。

第十八条学校处理学生退学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注销退学学生的学籍。

七、成绩考核
第十九条学校每学期进行期末考试或考查,考试和考查科目为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科。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规定的全省会考。

第二十条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末考试成绩评定;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

学科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

会考考试成绩采取等级制形式,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考查成绩记合格和不合格两等。

第二十一条学生操行按《江苏省中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方案》评定,等第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等。

操行评定主要用写评语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学生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发的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应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会考缺席顺利实施,取消留级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经考核达到高一级水平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跳级。

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开始时办理,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八、毕业、修业、肄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满,会考成绩全部及格,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考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

参加会考的补考或学校组织的补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

语文、数学、外语有一门不及格者;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考查科目有两门不合格者;操行不及格者;体育不合格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一的肄业证书。

九、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给予奖励。

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年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

凡受到校级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档案。

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定期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二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者,应给予处分。

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档案。

开除学生的学籍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着者,可以撤销处分,被撤销的处分如果在记过以上,应在学生档案中注明。

第三十二条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学生在留校察看一年内仍无改正表现者,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学生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处理,期满后,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者,经批准处理单位证明,可以申请回原校复学,原校应予接收。

十、附则
第三十四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及时报省教委。

第三十五条教育主管部门每学期集中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设学籍管理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省教委。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厂矿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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