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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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警察职务犯罪社会调查

前言

调查时间:2010年7月

调查地点: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

调查对象:公安警察

调查的目:调查研究警察职务犯罪

引言

基层县市公安警察当中的犯罪现象日益增多,“躲猫猫”一词迅速在网络窜红,起因是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发生的一起死亡事件。据当地公安部门通报,24岁男青年李乔明在看守所中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头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普宁县检察院驻县看守所检察室,懈怠职守,没有尽到监督的责任,其驻监所检察室的主任赵泽云已经被免职。张涛、普华永等人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他们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看守所有关警察的渎职行为也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正文

警察职务犯罪,简称为警务犯罪,它是掌握公共权力的警察利用其职权严重违背警察权力宗旨的危害行为。有学者指出:警务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亵渎职权的行为,是警察职权运作过程中的异化现象。这种异化现象主要表现为某些警察利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职权进行破坏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利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权进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利用预防、制止和惩治犯罪的职权进行危害社会的犯罪;或者表现为消极不履行警察职责,致使国家和公民利益遭受严重危害的不作为犯罪。公正合法地行使职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要求,警察职权应当严格遵照法律规定行使。

一、警察职务犯罪的现状

警察职务犯罪呈上升趋势。据统计,从2000年至2005年5年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违法犯纪案件33295起,涉及公安民警40848人,其中贪污受贿,敲诈勒索案件9044起10824人,分别占案件总起数’总人数的27.2%和26.5%。结案处理35671人,被处理的警察中,给予党纪处分的680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1272人,无期徒刑的19人,死刑107人(含死缓41人)。每年查处的警察在8000人左右。而近些年警察职务犯罪更是有增无减而且涉及面更广参与人数更多,形势十分严峻。

二、触犯罪名广泛且严重

警察职务犯罪常有擅权型职务犯罪‘贪利型职务犯罪’渎职型职务犯罪。

警察职务犯罪涉及罪名较多。既有纯正的职务犯罪,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刑讯逼供罪、徇私枉法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等;又有非纯正的职务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等。

三、警察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1、法制秩序受到冲击:警察的犯罪不可忽视,他们的犯罪直接损毁了国家专政机的执法权威性、严肃性、公正性。反过来加剧对国家信用的怀疑和动摇,损害国家的形象利益,具有危害性大,印象坏,隐蔽性强的特点,警察职务犯罪更多地损害国家作为权力集结者的威严,警察职务犯罪是一种特殊性质的犯罪,这类犯罪具有不同于一般犯罪的本质。警察是法律的执行人员,警察职务犯罪与其他一般人员犯罪相比,对法律的冲击更强烈,对社会的危害更深远、更持久,警察犯罪对法律的直接冲击力和破坏力以及由此派生的对社会其他规范、信念、价值的危害如巨石投湖,波浪迭起。相对而言,一般人员的犯罪由于得以及时准确有效法律规致,对法律的冲击力和社会的破坏作用相对要小而弱。

2、执法严肃性受损:警察职务犯罪是执法者首先是知法、守法的典范,执法者违法犯罪,无异于告诉人们:法律无非是管制约束大众的枷锁,本身并没有其合理性与内在可信仰的价值,我们为什么要遵守

法律?损害国家的形象利益,因为警察是权力的化身,警察职务犯罪将严重降低执法者的形象,在法治社会和倡导法治的时期,警察职务犯罪则主要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念。警察职务危害的差别是暂时的、相对的,而警察职务危害的本质是共同的、必然的,甚至是任何时期都不会改变的。在危害个别人利益的同时,也危害整个公众对警察个人以及警察群体的形象信赖利益,给未来一定范围和一定时期内的治安行政执法工作和犯罪侦查工作造成行动障碍及心理阻力。就实施职务犯罪的警察个人而言,因其犯罪行为而使自身的名誉地位受损,虽然是个别性危害,但因其职务犯罪使局部范围的警察工作遭受影响,使一定范围的警察群体蒙受屈辱,是害群之马,是群体性危害的主要内容。

3、国家公信力动摇:警察职务犯罪其危害是指向整个社会正常秩序,犯罪危害的广度,犯罪的特殊属性,即警察职务犯罪对国家机关秩序的冲击、对法治的破坏、为此形成大众对法律信仰的怀疑、动摇,反过来加剧对国家信用的怀疑和动摇。个别民警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的冲击后,为了提高破案率,采取了一些不客观,不务实的办法,对一些小案件不予重视,不及时立案。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时,他们不仅不能做到法律所要求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相反,还借履行职责之机从被管理对象处猛揩油水,大肆索取或者收受对方贿赂。在上报统计数字时,没有认真调查收集,而是凭主观臆断,随意填写上报,缺乏真实性。淡化、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4、法制环境受到挑战:少数民警和个别领导习惯于凭老经验、老办

法干事,不深入实际和群众中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有时脱离实际,对上级的部署只是听口令做动作,照抄照搬照转,缺乏创新精神和创造性。工作中存在传达布置多,检查落实少的现象,少数民警法制观念和执法意识不强,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滥用职权现象时有发生。一是个别民警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甚至动手动脚、辱骂体罚被审查对象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二是少数民警素质较差,办案违反法定程序,重实体轻程序。有时对法律赋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相对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重视不够,保障不力,甚至随意限制、剥夺,重打击,轻保护。三是有时还存在对疑犯降格处理、以罚代拘以及重处罚轻教育的现象。四是有时在一些治安案件和民事纠纷的责任认定和处理上还存在不公、不严的问题。五对一些治安热点问题打击整治不够有力。如盗窃、抢夺等案件时有发生,卖淫嫖娼等丑恶现象尚未完全得到有效遏制,一些重点地区的治安问题仍然突出。

5、服务意识被淡化:个别民警尤其是服务窗口民警公仆意识不强,"门难进、面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冷、硬、横、推"等现象时有发生。如户籍窗口民警对前来办证的群众有时不够热情,对群众的询问畏难厌烦,态度冷淡;服务窗口工作效率不高,推诿、拖拉、扯皮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便民措施不落实,服务承诺没有兑现。值班室民警接待群众报案求助有时不认真询问登记,不发给报案回执,不及时出警,敷衍了事,马虎应付。民警缺乏对主观世界的自觉改造,自律意识、自制力不强。一些民警在各种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和市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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