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0]10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0]105号)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省属企业改革的通知》(浙政发[1998]159号)精神,结合高校校办企业实际,现对加快我省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积极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校校办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省属高校校办企业的改革要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本结构为重点,着眼于制度创新,通过改组转制,逐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从而使高校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使学校由管理企业转变为管理资产,形成具有高校特色的产业管理新体制和运行新机制,促进高校校办产业的更大发展。
省属高校校办企业改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因校制宜、因企制宜。
各校要分类型分层次地实施改制,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
二是坚持资产优化重组。
着眼于搞活高校校办企业,推进资产合理流动和重组,逐步形成高校校办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积极发展企业集团。
三是坚持产业结构调整,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
加强技术创新,加快高新科技成果转化,为实施“高校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作贡献。
四是坚持“三改一加强”。
企业改制、改组与技术改造相结合,同时全面加强企业管理,着力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企业整体素质。
五是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调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浙江大学资金安全管理内部控制实施办法
浙江大学资金安全管理内部控制实施办法浙大发计[2005]06号为加强资金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从源头上预防经济犯罪,避免财产损失,确保学校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校长是学校资金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掌握本校资金安全管理工作的状况,纠正和防范本校在资金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建立适合本校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资金安全管理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学校资金安全。
学校各级核算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资金安全管理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根据本实施办法建立适合本单位的资金安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本单位的资金安全。
第二条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付业务,须经审批人批准,会计人员复核无误后,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条建立银行对账单双签制度,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监督。
指定会计人员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学校计财部部长对校本级财务每月的银行对账单必须认真审核,审核签字后,再交由审计部部长复核签字,并报经主管财务的校长或总会计师审签后与当月的会计凭证一同保存。
二级核算单位的会计主管或主办会计应每月对银行对账单审核签字,再交由单位负责人复核签字后与当月的会计凭证一同保存。
会计主管或主办会计还应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如发现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条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和印鉴章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核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模版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国有资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的所有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图书馆藏书、实验仪器、文物及其他与学校有关的资产。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是依法、规范、高效、公正、公开和安全。
第五条学校负责人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者,负责制定和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保证学校国有资产安全、有效地运行。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和权限第六条学校负有对学校国有资产的养护、管理、使用、处置等责任。
第七条学校负责人应当落实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制,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权限和责任。
第八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核算、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学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做好各自领域内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养护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护和养护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国有资产保护计划,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国有资产保护和养护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负责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保护和养护机构,组织人员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巡查和检测。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合理配置和使用,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安全和规范使用。
第十五条学校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国有资产的评估和鉴定。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登记和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和更新国有资产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和审批机制,确保处置程序的合法和规范。
第十八条学校财务部门应当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国有资产的核算、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利益分配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制定和落实国有资产的使用制度,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科学、合理和高效使用。
浙江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13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障国家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大发国资〔2013〕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以及在资产管理上与学校存在隶属关系的各类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已经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学校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会同具体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拟处置的学校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处置范围、审批权限及程序第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占有权、使用权转移的资产,闲置、拟置换资产,报废、淘汰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报废、报损、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处置学校国有资产时,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教〔20XX〕13号)及《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XX〕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学校所有资产均应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国有资产中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有其他管理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房屋、家具、专用和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另行制定房屋资产管理办法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和细则,加强对上述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服务学校事业发展;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学校所有,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级单位分级负责、有偿使用、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校领导兼任,委员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学校办公室、财务处、产业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科研处、校园建设管理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保卫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日常办事机构为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与其它成员单位共同组成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执行机构。
浙江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学校预算的管理和监督职能,维护预算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直属高校部门预算工作规程(试行)》及《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大发计[200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事业和各项工作目标的反映。
学校实行综合财务预算,包括学校日常维持经费、重点建设专项经费、基本建设经费预算等。
第三条学校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四条学校预算一经批准,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
第五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六条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
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预算调整,视调整金额大小,按学校“三重一大"制度有关规定,分别由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具体领导机构,负责审议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草案,审议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的调整.审议通过后,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及校党委常委会讨论批准。
第八条学校领导负责所分管职能部门的预算管理,落实收入实现目标,统筹安排预算经费。
—1 —第九条计划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学校的年度综合财务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统筹安排学校日常维持经费、重点建设专项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的预算建议方案;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校预算方案;及时提供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组织、指导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的预算编制.第十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年度预算以及管理职能范围内全校性校级项目预算;组织和监督本部门(单位)预算和校级项目预算的执行。
浙江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浙大发国资〔200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理顺管理关系,明确分工与职责,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财政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事业单位。
工会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体制。
校级为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院级为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
第六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是代表学校行使资产管理职责的有关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
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对固定资产的计划编制、采购建造、领用发出、调拨处置、清查统计、管理监督,以及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学校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分工是:计划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管理与核算;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产权管理;基本建设部——负责固定资产建造;房地产管理部——负责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家具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不含家具)管理;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管理;档案馆——负责文物和陈列品管理。
第八条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为各学院(含所属实验室)、机关各部门(含所属中心)、直属各单位。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和安全完整。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九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一般设备或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专用设备,并能独立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浙江大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浙大发计(2008)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学校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规范、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1号)、《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浙财库字[2005]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库集中支付是指财政性资金不再拨付到各预算用款单位,而是通过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代理银行设立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各预算用款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办理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国库集中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一)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二)财政授权支付是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四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1 —(一)适用于财政性拨款资金的支付管理。
(二)适用于学校当年预算安排中具体确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和项目。
第五条学校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建立和健全与改革工作相匹配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第六条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用于反映核算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用款额度的收入和支出的专用银行账户。
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由代理银行垫付,当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与国库进行清算,清算后该账户存款余额为零。
第七条学校按照预算管理层次和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要求,开设中央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和省级财政零余额账户,分别核算和管理中央级财政资金和省级财政资金。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在使用和维护资产过程中,需要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出现的安
全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02
制定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对
措施和责任人,确保能够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
03
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
使用和维护资产的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5. 促进大学的 长…
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 有资产,可以为大学的 长远发展提供坚实的物 质基础,提升大学的综 合实力和竞争力。
02
资产管理概述
资产定义与分类
资产定义
大学国有资产是指由大学占有的、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及 生活等各类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资产分类
大学国有资产可以根据其性质、用途和重要性进行分类,如 教学设备、科研设施、行政办公设备、后勤资产等。
确认资产采购的需求,包括资产类型、数 量、规格等。
付款与结算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并进行资产结算 。
采购计划
根据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包括采购方式、 预算、时间等。
签订合同
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资产规格、 质量、价格等条款。
采购申请
提交采购申请,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最终 由采购部门执行。
验收标准与方法
经验总结
该校无形资产管理的成功实践,得益于健全的管理体制、规范的运作 机制和科学的评估体系。同时,该校注重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为无 形资产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人才保障。
案例三:某高校流动资产管理案例
背景介绍
流动资产是高校运营的重要保障,对于教学、科研和后勤服务等各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某高校在流动资产管理方面具有代表性。
责任人
浙江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资料
浙江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是学校履行办学职能的物质基础。
其主要来源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等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实施领导;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作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产权管理、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资产评估与清产核资、资产报告制度和监督管理等。
二、国有资产内容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等。
第八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800 元以上,使用期限1 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台件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 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资料;其他固定资产。
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障学校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X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或产权转让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一)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四)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报废报损、对外捐赠、出售、无偿调拨(划转)、置换等。
(一)报废,是指该资产存在,但已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经过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满足继续使用的条件,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报损,是因丢失、损坏等非正常事件造成的资产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合法国有资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处置行为;(三)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四)无偿调拨(划转),是指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因使用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国有资产;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国有资产;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五)置换,是指与其他单位就国有资产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学校处置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六条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是指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严格规范,确保国家资产的安全和利益最大化。
本文将介绍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一、管理机构与职责
1.治理机构建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大学领导任职,负责领导和协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
2.内部监督机构设立内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资产管理的内部监督和审核。
3.资产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核算、评估、处置和监管工作。
二、资产管理
1.资产核算大学应建立资产档案,每年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和核算,确保资产状况和数量的准确。
2.资产评估大学应按照规定委托专业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价格的准确和公正。
3.资产处置大学需要对无用或不需要的资产进行及时处置,例如拍卖、变卖、捐赠等。
4.资产监管大学应对资产进行严格监管,防止资产流失、毁损等情况的发生。
三、使用管理
1.资产利用大学应按照规定对资产进行合理利用,提高使用效益。
2.保养维修大学应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的保养和维修,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
3.风险防范大学应加强对资产的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提高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四、违规行为处理
1.违规行为处理大学应建立违规行为处理机制,对于严重违规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追责问责大学要强化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对于管理不当或疏漏的行为应进行追责问责。
综上所述,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是对国有资产进行规范管理和合理利用的重要措施。
大学应加强对资产的监管与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利益最大化。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模版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模版1. 概述学校作为一种行政机构,拥有大量的国有资产。
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这些资产,制定一套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和监管,确保资产的安全与有效利用。
2. 定义及范围本制度所指的国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设备、土地、图书馆藏书、实验室设备等一切属于学校所有的财产。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学校职工、学生和与学校有关联的单位和人员。
3. 资产登记与管理3.1 资产登记学校应建立完善的资产登记制度,确保所有国有资产都能得到准确登记。
任何资产的新购入或报废都应及时登记,包括资产名称、规格、数量、购买日期、经费来源等信息。
对于高价值的资产,还应进行定期盘点。
3.2 资产使用管理学校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用途进行合理使用,禁止将资产私自挪用或出借给非学校人员。
对于需要调拨或借用学校资产的情况,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签订借用协议。
3.3 资产保管与维护学校应指定专门负责资产保管与维护的人员,建立资产台账,记录资产的使用情况、维护保养情况等。
对于易损耗的资产,如实验室设备等,应定期进行检查与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若出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报修。
4. 资产处置与报废4.1 资产处置学校对于不再需要或破损无法修复的国有资产,应进行合法的处置。
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拍卖、报废、捐赠和转让。
任何资产的处置都需经过批准,并按照相关程序操作。
4.2 资产报废学校应建立资产报废流程,对于不再使用的资产进行申请报废并经过批准。
报废的资产必须进行严格的台账记录和销毁,确保不会影响到学校的正常运营。
5. 监督与考核学校应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监督机制,由相关部门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学校还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的资产评估,确保资产估值准确。
6.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等措施。
大学章程涉及资产管理的内容汇总
1、北京大学章程第六章资产、财务第四十条学校办学经费以国家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
学校积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各方面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四十一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力集中、财权下放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实施校、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两级财务报告制度,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
第四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
学校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2、武汉大学章程第四章资产与校园管理第六十一条学校资产与校园管理工作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为满足学校办学需要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
第一节经费来源第六十二条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等途径的经费筹措机制。
第六十三条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四条学校鼓励学院(系)、科研机构以及教师申报和获得各类科学研究项目经费,鼓励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途径获取收益,支持办学。
第二节资产管理第六十五条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占有、使用的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的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第六十六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使用和规范管理学校资产。
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模版
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学校所有者权益,推动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学校直接投资的企业,即交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以及尚未划转到资产公司的学校直接投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应当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作为企业的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的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事企分开、权责清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依法享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自主权、收益权。
第五条企业接受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承担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国资委”)。
学校国资委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根据学校授权,依法对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
依法制定或审批企业章程,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评价,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统筹决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事宜。
学校国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学校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浙江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浙大发国资〔2001〕15号(2001年7月25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理顺管理关系,明确分工与职责,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财政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事业单位。
工会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体制。
校级为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院级为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
第六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是代表学校行使资产管理职责的有关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
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对固定资产的计划编制、采购建造、领用发出、调拨处置、清查统计、管理监督,以及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学校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分工是:计划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管理与核算;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产权管理;基本建设部——负责固定资产建造;房地产管理部——负责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家具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不含家具)管理;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管理;档案馆——负责文物和陈列品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为各学院(含所属实验室)、机关各部门(含所属中心)、直属各单位。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护和安全完整。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九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一般设备或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专用设备,并能独立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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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大发国资〔2010〕1号(2010年1月10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其所属各级事业、企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这里所称的学校所属各级事业、企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是指在资产管理上与学校存在隶属关系的各级事业、企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各级政府拨款形成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笫五条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使用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校务会议、财经领导小组、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审议决策机构。
第七条校务会议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最高决策机构,审定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财经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学校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审议学校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并提交校务会议决定。
第九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管制度,讨论审议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并提交校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单位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和价值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制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检查落实执行情况;(二)办理按规定需报送主管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事项的手续;(三)负责规定权限内的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事项的审批工作;(四)监督和检查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执行情况;(五)负责对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六)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的登记工作;(七)负责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具体资产管理部门是指学校各类具体资产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包括计划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基本建设处、后勤管理处、采购管理办公室、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图书与信息中心、档案馆、浙江大学圆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
第十三条具体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各类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工作流程,确定资产配置标准,编制国有资产收支预算,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二)负责各类具体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的报批手续等;(三)组织对处置资产的技术鉴定、确定处置方式,并实施转让、报废等处置工作;(四)负责签订和履行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将出租出借收入及时收交学校;(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组织具体资产的盘点、清查和账实核对等工作;(六)做好相关国有资产信息的报送及国有资产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是指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
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学校及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实施细则、工作流程;(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拟处置资产提交申请文件包括处置理由、技术鉴定意见等;(三)负责具体资产的盘点、清查和账实核对等工作;(四)协助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完成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监察、审计部门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机构。
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的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二)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的实施过程;(三)调查和处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及使用第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及相关管理部门,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学校及所属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根据资产使用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和规定的配置标准进行。
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共享程度和利用效率。
第十八条对于使用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具体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调剂。
第十九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增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
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必要时应当予以公告,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应当重视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学校标识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因工作调整、调动、离退休等调离岗位的个人,都必须及时办理原保管或使用资产的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货币资金为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货币资金为50万元)到800万元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五年内(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的进口设备对外投资、出借、出租的,还应当报经海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的范围是学校在未来一定时间内(一般一年以上)不需用或闲置的固定资产,使用于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必须是学校持有产权或取得长期使用权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应由具体资产管理部门与租(借)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资产的权属关系、日常管理和维护责任,以及有偿使用约定等,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值。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
第二十六条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必须不影响校园规划建设工作和基本建设工作,严格按照学校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出租、出借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必须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用于对外投资的学校国有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充分论证,尤其是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定意见,并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审批权限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原则上不以货币资金进行对外投资。
以货币资金进行对外投资的必须使用自筹资金。
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一律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第三十一条 浙江大学圆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学校唯一的资产经营公司,学校只对浙江大学圆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投资,除此之外不再以事业法人身份对外进行经营性投资。
学校所属各级非法人单位不得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浙江大学圆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学校经营性资产及其对外投资形成的企业股权,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浙江大学圆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加强下属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银行贷款、经营承包等重大经济行为的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经营风险。
第三十三条学校及所属单位不得用货币资金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不得将教育事业设施设备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不含学校全资企业之间)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四章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第三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六条处置学校国有资产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单项价值或批量在100万元(货币资金为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货币资金为50万元)到8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如分立、撤销、合并、改制等,相应会产生资产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转移,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审批、办理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具体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和方式组织实施,资产使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三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必须经过充分论证或技术鉴定,并经评估、竞标或专家论证等方式合理确定资产处置价格。
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四十条学校及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必须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学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手续,加强资产处置的档案管理,做到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