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八国际物流风险防范与事故处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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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灭失或损坏(即货损货差)——常见 – 延迟或错误交付 – 运输单据错误 – 额外费用支出等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货主的代理或无船承运人,经常 面临货主就货运事故的索赔或协助索赔等问题。
1、国际货运事故的发现和原因
• 通常货到目的地后由收货人发现,收到的货物情况与 运输单据记载不符,如:
• 海运提单上无不良批注(如清洁提单)但包装或货物残损 • 集装箱封识完好,但箱内货物短少或残损 • 航空货运单上有10件货物但实际收到9件;或货物残损 收货人一般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损
• 到货后,收货人北海粮油公司请广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确认短 少3308包,损失净重165.4吨;漏空2346包,损失净重117.3吨;破损 4288包,损失净重122.871吨。累计货损共净重405.571吨。按照货物 到岸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为177,234.527美元。产生商品检验费 人民币7146元、破损包翻工费用人民币5578元。收货人事先向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北海分公司投保了一切险。
• 装卸船时发生货损货差,理货人员应编制货物残损单 或货物溢短单并经船方大副签认;
• 装船的情况下,船方大副还应在大副收据加不良批注, 船方据此签发不清洁提单
• 海运过程中因灾害或意外发生货损货差,船长应发表 海事声明
• 在装船前或卸船后的内陆运输、仓储期间发现货损货 差,货运代理人或其他操作方应及时记录并经各方确 认
案例:
甲方山东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委托乙方香港永合船务公司出运 8个货柜的园葱,约定乙方其将货物从装港青岛运至目的港日本 神户,甲方应支付海运费、港杂费等。乙方又以自己的名义通 过青岛金安储运有限公司向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订舱。 箱运公司接受订舱后,即出具了提单号。
乙方从甲方工厂接受已装箱铅封的集装箱入港。因该航次 船舶超载,有5柜货物共120吨园葱未能装上预定的船舶,导致 甩箱。一周后乙方将这些货运回甲方工厂,腐烂数量69.15吨, 货损CFR价值为154965.15元人民币。货物回运后产生卸车费960 元、包装网袋费9000元、二次分检加工费3万元及公证费1200元, 合计41160元人民币。
2、事故责任划分——划分依据
运输方式 国际海运
国际空运
国际铁路运输 国际公路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公约
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 公约》(简称海牙规则)
1968年《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 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 )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 称汉堡规则)
项目八: 货运事故处理和国际货代风险防范
模块十五:国际货运事故的产生与处理 模块十六: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操作风险
模块十五:国际货运事故的产生与处理
学习目标: • 能分析国际货运事故产生的环节和原因 • 能划分货运事故的责任方 • 了解货运事故索赔的程序
模块十五:国际货运事故的产生与处理
• 国际货运事故是指针对货主方(托运人、收货 人)而言,在其货物国际物流的运输、仓储、 交接或中转等各环节发生的、影响其正常履行 国际贸易合同或违反其与承运人之间国际运输 契约的事故,应包括: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订立)*
《修订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 年修订)*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蒙特利尔公约,1975年修订)*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 协)*
《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简称 国际货约)
• 国际货运代理人 • 港口/机场/车站 • 装卸公司或理货公司 • 集装箱卡车公司
实操中,不管是否第三 者责任,都由有承、托 双方解决完赔偿问题之 后,再追究第三方的责 任。
• 集装箱场站和各类仓库经营人
• 国内运输段承运人 等
• 案例:秦皇岛金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裕东行船 务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委托其从巴西运输一套精炼棕 榈油设备至秦皇岛港,包干运费29500美元。货物运至上 海港后,裕东行船务有限公司安排涌泉航运公司所属“涌 泉2号”轮进行转船运输。途中因货舱进水,船体倾斜, 被救助于山东石岛港。经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 货物残损金额22270美元。经青岛双诚船舶技术咨询有限 公司对船舶进行检验,“涌泉2号”轮船体开裂进水的原 因是由于船舶结构缺陷或船舶材质问题所致。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源自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规定 《合同法》 《海商法》 《国际海运条例》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合同法》 《民用航空法》
《合同法》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合同法》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合同法》 《海商法》
案例
• 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所属“三江口”轮在巴基斯坦QASIM港装载巴基斯 坦产袋装白糖净重12,000吨。装船过程中,船长向托运人和装货人发 出书面声明和抗议,指出货物发生了污染,宣布货物为不清洁;抗议 装卸工人采用手钩装货以及不断向船上装载破包货;理货员理货不准 确,理货数量与船方水尺计重相差甚大;货物总重量只有11,602吨。 船东声明对卸港货物若有任何短少均无责任,该声明由“三江口”轮 船长、托运人代理人及装货人三方签字确认。随后,船长签发了编号 为STL/01清洁提单。提单记载:白糖分别为12,000吨(240,000包), 目的港北海港。
2、事故责任划分——托运人责任
• 向承运人正确提供货运资料——包括货物的品名、标志、 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等。
• 充分包装货物——因包装不充分或标志不充分或不当引 起或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免除赔偿责任。
1、国际货运事故的发现和原因
• 可能发生在国际物流的各环节 • 原因很多:
–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政治风险等非人为原 因(也称不可抗力)
– 人员操作不当或工作差错等人为原因,如积 载不当、包装不充分、标志不清导致错误装 卸操作、保管不当等。
2、事故责任划分
• 主要当事人
– 托运人
– 承运人
– 承托之外的第三方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货主的代理或无船承运人,经常 面临货主就货运事故的索赔或协助索赔等问题。
1、国际货运事故的发现和原因
• 通常货到目的地后由收货人发现,收到的货物情况与 运输单据记载不符,如:
• 海运提单上无不良批注(如清洁提单)但包装或货物残损 • 集装箱封识完好,但箱内货物短少或残损 • 航空货运单上有10件货物但实际收到9件;或货物残损 收货人一般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损
• 到货后,收货人北海粮油公司请广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确认短 少3308包,损失净重165.4吨;漏空2346包,损失净重117.3吨;破损 4288包,损失净重122.871吨。累计货损共净重405.571吨。按照货物 到岸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为177,234.527美元。产生商品检验费 人民币7146元、破损包翻工费用人民币5578元。收货人事先向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北海分公司投保了一切险。
• 装卸船时发生货损货差,理货人员应编制货物残损单 或货物溢短单并经船方大副签认;
• 装船的情况下,船方大副还应在大副收据加不良批注, 船方据此签发不清洁提单
• 海运过程中因灾害或意外发生货损货差,船长应发表 海事声明
• 在装船前或卸船后的内陆运输、仓储期间发现货损货 差,货运代理人或其他操作方应及时记录并经各方确 认
案例:
甲方山东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委托乙方香港永合船务公司出运 8个货柜的园葱,约定乙方其将货物从装港青岛运至目的港日本 神户,甲方应支付海运费、港杂费等。乙方又以自己的名义通 过青岛金安储运有限公司向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订舱。 箱运公司接受订舱后,即出具了提单号。
乙方从甲方工厂接受已装箱铅封的集装箱入港。因该航次 船舶超载,有5柜货物共120吨园葱未能装上预定的船舶,导致 甩箱。一周后乙方将这些货运回甲方工厂,腐烂数量69.15吨, 货损CFR价值为154965.15元人民币。货物回运后产生卸车费960 元、包装网袋费9000元、二次分检加工费3万元及公证费1200元, 合计41160元人民币。
2、事故责任划分——划分依据
运输方式 国际海运
国际空运
国际铁路运输 国际公路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公约
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 公约》(简称海牙规则)
1968年《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 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 )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 称汉堡规则)
项目八: 货运事故处理和国际货代风险防范
模块十五:国际货运事故的产生与处理 模块十六: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操作风险
模块十五:国际货运事故的产生与处理
学习目标: • 能分析国际货运事故产生的环节和原因 • 能划分货运事故的责任方 • 了解货运事故索赔的程序
模块十五:国际货运事故的产生与处理
• 国际货运事故是指针对货主方(托运人、收货 人)而言,在其货物国际物流的运输、仓储、 交接或中转等各环节发生的、影响其正常履行 国际贸易合同或违反其与承运人之间国际运输 契约的事故,应包括: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订立)*
《修订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 年修订)*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蒙特利尔公约,1975年修订)*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 协)*
《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简称 国际货约)
• 国际货运代理人 • 港口/机场/车站 • 装卸公司或理货公司 • 集装箱卡车公司
实操中,不管是否第三 者责任,都由有承、托 双方解决完赔偿问题之 后,再追究第三方的责 任。
• 集装箱场站和各类仓库经营人
• 国内运输段承运人 等
• 案例:秦皇岛金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裕东行船 务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协议,委托其从巴西运输一套精炼棕 榈油设备至秦皇岛港,包干运费29500美元。货物运至上 海港后,裕东行船务有限公司安排涌泉航运公司所属“涌 泉2号”轮进行转船运输。途中因货舱进水,船体倾斜, 被救助于山东石岛港。经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 货物残损金额22270美元。经青岛双诚船舶技术咨询有限 公司对船舶进行检验,“涌泉2号”轮船体开裂进水的原 因是由于船舶结构缺陷或船舶材质问题所致。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源自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规定 《合同法》 《海商法》 《国际海运条例》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合同法》 《民用航空法》
《合同法》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合同法》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合同法》 《海商法》
案例
• 广州远洋运输公司所属“三江口”轮在巴基斯坦QASIM港装载巴基斯 坦产袋装白糖净重12,000吨。装船过程中,船长向托运人和装货人发 出书面声明和抗议,指出货物发生了污染,宣布货物为不清洁;抗议 装卸工人采用手钩装货以及不断向船上装载破包货;理货员理货不准 确,理货数量与船方水尺计重相差甚大;货物总重量只有11,602吨。 船东声明对卸港货物若有任何短少均无责任,该声明由“三江口”轮 船长、托运人代理人及装货人三方签字确认。随后,船长签发了编号 为STL/01清洁提单。提单记载:白糖分别为12,000吨(240,000包), 目的港北海港。
2、事故责任划分——托运人责任
• 向承运人正确提供货运资料——包括货物的品名、标志、 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等。
• 充分包装货物——因包装不充分或标志不充分或不当引 起或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免除赔偿责任。
1、国际货运事故的发现和原因
• 可能发生在国际物流的各环节 • 原因很多:
–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政治风险等非人为原 因(也称不可抗力)
– 人员操作不当或工作差错等人为原因,如积 载不当、包装不充分、标志不清导致错误装 卸操作、保管不当等。
2、事故责任划分
• 主要当事人
– 托运人
– 承运人
– 承托之外的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