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访获得财物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相关公开论述和判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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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索财 章阳标

信访索财 章阳标

信访索财章阳标
xx年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敲诈勒索罪逐步成为规制非正常上访行为的一种方式。

在我国刑法中,敲诈勒索罪属于简单罪状的立法方式,该罪部分构成要件要素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致使司法实践中对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呈现一定的开放性。

本文通过对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要素及责任要素的深入探析,明确信访索财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首先,本文以“杨洪铅等人敲诈勒索案”引出争议焦点:信访索财行为能否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其次,以敲诈勒索罪的具体构成要件要素及责任要素为研究重点,通过刑法理论研究得出结论:信访索财行为不能定性为对政府的“威胁、要挟”;政府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

最后,在否定信访索财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基础上,合理定性信访索财行为。

当信访索财行为破坏社会秩序且情节严重时,可以定性为“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

在处理信访索财行为时,应构建递次性处理方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分情况作出不同的规制。

如果信访索财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属于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行为人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达到刑法苛责的程度,则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如果没有破坏社会秩序,不应作出行政处罚,更不应该以刑法苛责,不予受理即可。

同时,建议健全非正常上访打击处理机制,推进信访考核制度改革,优化信访终结制度,多渠道规制信访索财行为。

政治老百姓信访不信法的案例

政治老百姓信访不信法的案例

政治老百姓信访不信法的案例案例一:姚江镇陈某银多次到国家以及省信访局上访,一方面以上访为要挟,要求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支付相关费用;另一方面勾结他人以上访为要挟,向有关村民索要“赔偿款”80 万元人民币等。

公安机关对陈某银的进一步侦查后发现其更多的违法事实,依法予以严厉打击!2020年8月,陈某银犯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二:店口镇冯某园长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举报、阻拦工程施工、举报村民违章建筑等方式敲诈钱财,数额巨大,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安机关对冯某园的违法问题进行严密侦查,并依法予以严厉打击!2020年7月,冯某园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三:2015 年 8 月开始,大唐街道何某法多次以相关工程施工质量未达标为由,到市信访局等相关部门信访,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上访为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安机关对何某法的违法问题依法予以严厉打击!2020年8月,何某法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信访温馨提醒公民应当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违法上访,触犯法律,失去自由,影响家人。

违法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政审,从而影响考学、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

违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最终害人又害己。

此外,根据《浙江省实施信访信用管理的指导意见》,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未依法履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浙江省信访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义务,可认定为失信行为。

失信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属于一般失信行为:一、未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访事项,经教育劝诫拒不改正的;二、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未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发生《浙江省信访条例》第11条规定的6种禁止性行为的;三、信访人合理诉求已经处理到位,且已经复核终结或听证评议终结,仍多次越级上访的;四、信访问题已经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信访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多次越级上访的;五、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洛阳刑事辩护律师王某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洛阳刑事辩护律师王某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王某敲诈勒索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王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孙瑞红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现依据本案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王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所以,辩护方向为无罪。

首先,王某在本案中没有敲诈勒索行为。

王某在本案中主要行为就是信访行为。

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的《信访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即信访是我国《信访条例》赋予每一位民众的合法权利。

第三条第三款更是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王某实施信访行为,是行使《信访条例》赋予的权利,如果硬要说行使权利的行为是敲诈勒索行为,试问,还有谁能行使权利?还有谁敢行使权利?辩护人认为,使用法律,应当根据法律的目的去使用,使用法律,应当符合公平和正义。

把信访行为定性为敲诈勒索行为本身就不符合法律的目的,更不符合公平和正义。

因为,王某的石料厂被违法强拆,王某本人及其老伴还受到了报复,人身损伤达到轻伤标准,他不应该维护自己的权利吗?!所以,辩护人认为,没有敲诈勒索行为,就不可能有敲诈勒索犯罪。

如果非要把王某的信访行为指控为敲诈勒索行为,就不要讲是在依法行使公诉权力;如果最终判决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就不要讲是在依法裁判。

其次,本案所谓的受害人曹某乡政府和山某村村委会不应当基于王某的行为而产生恐惧。

本案中,起诉书称王某敲诈勒索了曹某乡政府和山某村村委会。

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实施恐吓行为,受害人基于恐惧而交付财物。

公诉人应当搞清楚个人是否能够恐吓到政府和村委会?王某的信访行为会不会使曹某乡政府和山某村村委会恐惧?如果说王某的信访行为让曹某乡政府和山某村村委会产生了恐惧,那么就应当搞清楚曹某乡政府和山某村村委会到底恐惧什么?为什么恐惧?辩护人认为,王某的信访行为不可能使得曹某乡政府和山某村村委会恐惧,因为如果该行为真的能够造成政府和山某村村委会恐惧,我们早就向恐怖活动投降了。

信访案件典型案例范文

信访案件典型案例范文

信访案件典型案例范文一、村干部渎职案某村村干部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滥用职权,违规操作村级资金,导致大量资金流失。

该村村民多次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信访,要求调查处理此事。

上级政府收到信访后,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对涉案村干部进行问责,追回了部分被挪用的资金。

二、环境污染案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环保法规,排放大量污水和废气,导致周边居民生活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居民多次上访,要求政府采取措施解决环境问题。

政府接到信访后,成立专门的调查小组进行实地调查,并要求企业立即停止违法排放行为,进行整改。

同时,政府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该企业进行罚款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医疗纠纷案某医院因医疗纠纷问题,多次引发患者家属上访。

患者家属对医院医疗事故处理不满,要求医院给予赔偿。

政府接到信访后,成立专门调查组对医院进行调查,并组织专家评估医疗事故的责任和赔偿标准。

最终,政府协调医院与患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满足了双方的合理诉求。

四、土地征收案某地政府在进行土地征收时,存在强制征地、未按程序征收等问题,导致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农民多次上访,要求政府给予合理补偿和安置。

政府接到信访后,成立专门调查组对土地征收行为进行调查,并与农民代表进行对话和协商。

最终,政府对征收行为进行整改,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并提供合适的安置方案。

五、工资拖欠案某私营企业因经营困难,多次拖欠员工工资。

员工多次上访,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

政府接到信访后,派出工作组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核实,并要求企业立即支付拖欠工资。

同时,政府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六、教育资源分配不公案某地教育资源分配不公,导致学校之间的差距加大,引发家长的不满和上访。

政府接到信访后,成立专门调查组对教育资源分配情况进行调查,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

七、基层腐败案某地基层干部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导致群众利益受损。

群众多次上访,要求政府查处腐败分子,恢复公平正义。

关于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关于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

关于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年4月29日作者:来源:宣城日报4月14日政文版各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信访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信访条例》、《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安徽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意见:关于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关于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各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信访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信访条例》、《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安徽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意见:一、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是指信访人以信访为名,在信访过程中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二、对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办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处理极少数、警示教育大多数的原则;坚持既维护稳定,又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案件由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犯罪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犯罪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四、信访人居住地公安机关查处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当依法调查、收集信访人在案件发生地的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

五、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一)采取静坐、堵门堵路、下跪喊冤、呼口号、拉横幅、穿状衣、举遗像、展示状纸、起哄闹事等方式,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将老、弱、病、残、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办公区域,或者携带上述人员在信访场所滞留、滋事,不听劝阻的;(三)为了制造影响,到外国人驻华使领馆或者其他驻华办事机构“告状”的;(四)在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要害部位以跳楼、跳河、自焚等自杀、自残方式相威胁,制造社会影响的;(五)在公共道路、铁路上静坐、躺卧、爬行、堵塞交通或者以递交信访材料、喊冤告状等为名,非法拦截车辆,扰乱交通秩序的;(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七)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已经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终结处理,信访人仍然以原诉求多次赴省进京上访,不听劝阻的;(八)采取其他方式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

转载:【典型案例】何某寻衅滋事案——非法上访索要钱财的行为能够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转载:【典型案例】何某寻衅滋事案——非法上访索要钱财的行为能够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转载:【典型案例】何某寻衅滋事案——⾮法上访索要钱财的⾏为能够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要旨 近年来,⾮法信访案件逐年增多,上访⼈员多年在各级党政机关、⾮信访场所上访、缠访、闹访,甚⾄威胁接领⼯作⼈员索要钱财,扰乱正常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本案的成功办理,教育、警醒了⾮法上访⼈员,倡导⼴⼤群众合法维权、理性上访。

2012年以来,被告⼈何某以修路补偿、占有耕地、灾后重建等问题为由,屡屡到H县县委、政府上访,所反映问题已经H县J镇政府多次调查、当⾯解释书⾯答复,但何某⼀直缠诉、闹访。

2017年4⽉⾄6⽉间,何某6次到北京⾮法上访,期间,因在天安门、中南海⾮信访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多次,6次⾮法上访均由H县J镇政府⼯作⼈员及H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到北京接回。

在⼯作⼈员接领何某时,何某不听劝阻,在公共场所辱骂接领⼈员,并以不给钱就不回,或以⾃杀相威胁,6次向接领⼈员强⾏索要财物共计现⾦8700元。

其中,2017年4⽉在北京向接领⼈员⾼某、马某索要现⾦250元,要求充值电话费50元;2017年5⽉,在北京向接领⼈员胡某索要现⾦300元;2017年5⽉,在北京向接领⼈员冯某、何某某索要现⾦1300元;2017年6⽉,在北京向接领⼈员杨某索要现⾦1800元;2017年6⽉,何某去北京途中被阻拦,在返回H县途中向接领⼈员何某某某、杨某、邱某索要现⾦4000元;2017年6⽉,在北京向接领⼈员杨某某、周某、冯某、崔某索要现⾦1000元。

诉讼经过及证据情况:2017年7⽉,H县公安局以被告⼈何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诉法相关规定,告知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何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7年8⽉向H县⼈民法院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H县⼈民法院对被告⼈何某做出有罪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书证,H县J镇(乡)政府《关于何某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北京市公安局县委机关来访登记册等;②⾼某等32⼈的证⼈证⾔;③何某上访期间视频;④被告⼈何某供述和辩解。

以息访“勒索”政府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研究

以息访“勒索”政府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研究

以息访“勒索”政府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研究发表时间:2018-09-18T09:53:22.473Z 来源:《知识-力量》3中作者:张嘉琦[导读] 近年来,多省频发以息访“勒索”政府的案件。

上访者和政府之间,能不能成立所谓的敲诈勒索罪,是近期以来值得社会各界深思的问题。

上访者提以息访条件,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诉求。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行为是否能构成刑法中敲诈勒索罪认识的却并不一致。

站在上访权利的性质,政府管理者职责和受胁迫交付财物的不得已性角度,为避免和减少上访,政府及有关部门支付财物给当事人,是否可以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显然是亟需解决的(辽宁大学)摘要:近年来,多省频发以息访“勒索”政府的案件。

上访者和政府之间,能不能成立所谓的敲诈勒索罪,是近期以来值得社会各界深思的问题。

上访者提以息访条件,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诉求。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行为是否能构成刑法中敲诈勒索罪认识的却并不一致。

站在上访权利的性质,政府管理者职责和受胁迫交付财物的不得已性角度,为避免和减少上访,政府及有关部门支付财物给当事人,是否可以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显然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目前刑法中敲诈勒索罪出发,对上访者、受访者、息访提出条件行为本身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希望对息访“勒索”政府行为进行准确理解,并对判定此类行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信访息访勒索敲诈勒索罪一、上访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理由(一)从刑法敲诈勒索罪上看访行为我国刑法二百七十条对敲诈勒索罪进行规定,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胁迫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界通说认为,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在商品经济发达的今天,财产关系呈现出多样化的状态,因此敲诈勒索罪的客体应为复杂客体,包括财产权及相关的财产权利。

而目前我国上访者的诉求集中在几个方面:要求落实待遇,要求给付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款或赔偿款。

从诉求或者目的本身来讲,可以分为合法诉求和不合法诉求,合法诉求进一步包括合理和不合理两种情况。

正当的上访行为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正当的上访行为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正当的上访行为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提要:在敏感时期上访是困扰一些基层机关部门的老大难问题,而如何评判上访人在此过程中收受被上访单位利益的行为也给司法审判带来了新的挑战。

如何结合案情进行定性,需要分别确定上访人的此类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符合威胁或者要挟的要件等因素。

笔者旨在通过两个具体的案例,来阐述上述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上访;犯罪;构成要件;敲诈勒索一、案情1.2008年12月初,马继文准备进京上访反映其土地被非法侵占11年及赔偿金问题。

有关领导让马继文在新年前不要进京上访遭拒绝,劝导不成遂提出“只要在新年前不进京上访,就给6600元作为部分经济赔偿,让回家办年货。

”双方经过商议后达成协议,马继文给政府写了“新年前不进京上访的保证书”并领取了6600元赔偿金。

2009年“两会”期间,因侵地和赔偿问题仍未解决,马继文继续上访,当地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2007年4月,某县政府修建北环路,占用了张建军一家仅有的两亩多土地和一眼机井,因张家对补偿不满,最后走上了上访之路。

2008年7月奥运前夕,县领导通过中间人与张协商,决定赔偿机井损失两万元。

2009年7月13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建军有期徒刑四年,并没收“非法所得”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北京奥运安全保卫期间和北环路建设的关键时期,以不给钱就继续进京赴省上访相要挟,敲诈魏城镇政府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问题近几年,诸如上述案例的上访人被指“敲诈”政府案在全国各地不断上演。

笔者发现,这些案件大都发生在重大活动、节日之前,他们被指控的敲诈对象多是当地政府。

这些涉案人的共同点是,他们被采取强制措施前都因个体的事情四处投诉,多次进京或者准备进京上访。

那么,公民以进京上访为由而向政府提出各种条件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利用特殊时间对信访的特殊要求,以进京上访为要挟,由于这一行为是否发生直接威胁到当地政府信访工作的成败,致使当地政府“害怕”其上访,进而被迫答应了其要求。

维权、上访时要挟政府等给付财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维权、上访时要挟政府等给付财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维权、上访时要挟政府等给付财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导读:在通过维权、上访等救济渠道行使权利时,如果行为人试图以过度手段或勒索、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来救济自己的权利,是否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文对敲诈勒索罪与权利行使界限相关的观点和案例进行了梳理,供读者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参考。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四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相关案例
1.在缺乏合理的经济利益诉求的前提下,提出让被害人支付巨额金钱,否则继续上访的,可构成敲诈勒索罪——于翠芬敲诈勒索案。

试分析信访过程中政府可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

试分析信访过程中政府可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

试分析信访过程中政府可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作者:金光辉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6期摘要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存在对正常信访行为进行遏制的情况,并以敲诈勒索罪对信访中的不当行为进行刑事追究,从而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事实上,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向政府索要财物的行为一般是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同时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积极利用法律法规对不正当地信访行为进行规制,本文对此进行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信访政府敲诈勒索罪被害人作者简介:金光辉,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检察实务及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4.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2.260一、信访过程中政府可否成为敲诈勒索罪被害人问题提出的来源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人民在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也出现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信访制度出现后,各省各地区开始出现了大批进京上访的人员,这给公安机关以及地方政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随着考核工作成为地方政府对相关部门考核的重要指标,出现了大批量的接访、截访等现象。

地方政府在对上访人员劝说无效后,开始出现了针对访民的处罚,严重的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在这个追责的过程中,逐渐出现了不少信访人被司法机关以敲诈勒索罪被追求或试图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政府方面认定信访人对其实施敲诈勒索,导致网络上出现了新名词“敲诈政府罪”,引起了舆论的强烈反响。

逐渐的,“敲诈勒索罪”被机械的套用到了信访群众的信访行为中来,成为政府机关“对付”信访群众的“法宝”。

与此同时,一些专家学者对此产生了质疑。

二、信访制度及敲诈勒索罪20世纪50年代,我国创立了信访制度,建立信访制度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

195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对各级政府信访工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于1957年对该工作下发了进一步的指示。

缠访人员触犯法律的案例(3篇)

缠访人员触犯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社会矛盾逐渐显现,部分群众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了上访的方式。

然而,在实际的缠访过程中,一些缠访人员触犯了法律,不仅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还影响了社会稳定。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对缠访人员触犯法律的行为进行分析。

二、案例介绍某市居民张某,因与邻居李某在土地纠纷中产生矛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张某认为李某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当地政府部门多次上访。

在政府部门处理过程中,张某以种种理由反复纠缠,甚至采取过激行为,严重干扰了政府部门的工作秩序。

三、缠访人员触犯法律的行为分析1.扰乱公共秩序在缠访过程中,张某多次采取过激行为,如围堵政府部门、拉横幅、堵塞交通等,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张某在缠访过程中,不仅干扰了政府部门的工作秩序,还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围堵政府部门,影响了政府部门正常办公;堵塞交通,给市民出行带来不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之规定,张某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诬告陷害在缠访过程中,张某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如诬陷李某有违法行为,导致李某遭受不必要的麻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

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张某在缠访过程中,纠集其他群众,形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四、案例启示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政府部门应当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群众明白缠访行为触犯法律,自觉抵制缠访行为。

2.完善信访制度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提高信访工作效率,确保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

【无罪案例】政府不能成为被要挟、被勒索财物的对象(敲诈勒索案)

【无罪案例】政府不能成为被要挟、被勒索财物的对象(敲诈勒索案)

【无罪案例】政府不能成为被要挟、被勒索财物的对象(敲诈勒索案)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裁判要旨本案中,被告人使用威胁等强迫手段,一开始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土地纠纷,随着过激行为升级而向政府提出经济损失要求,因此,被告人企图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主观故意方面的事实和证据不充分。

根据立法本意,政府不能成为被要挟、被勒索财物的对象,因为政府作为一个机构,没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不能成为敲诈勒索客体。

案例索引(2015)肇怀法刑重字第1号基本案情被告人黄矿文因与同村的黄某够、黄某、黄某坑在怀集县凤岗镇桃花村委会黄屋村路边大圳的土地问题发生争议,对有关部门的调解处理不服,于2008年8月份多次窜到怀集县凤岗镇人民政府镇长伍某某的办公室吵闹,要求镇政府赔偿2007年以来其与黄某够、黄某、黄某坑争议土地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91500元,后因凤岗镇政府未支付而未遂。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矿文敲诈勒索凤岗镇政府人民币9万多元(未遂)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一、关于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方面。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方面是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财物不属于自己而故意以刑法禁止的方式将该财物占为己有。

本案中,被告人黄矿文使用威胁等强迫手段,一开始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土地纠纷,随着过激行为升级而向政府提出赔偿人民币91500元的经济损失要求,因此,被告人黄矿文企图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主观故意方面的事实和证据不充分。

二、关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客体问题。

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一种复杂客体,即其在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同时还会侵犯到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如果被勒索者拒绝勒索者的要求只会损害财产权利而不会危及人身权利,则不足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立法本意,政府不能成为被要挟、被勒索财物的对象,因为政府作为一个机构,没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

本案中,被告人黄矿文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明确表示索赔的对象是凤岗镇政府。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非法进京上访且索要财物,被告人获刑十一个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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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非法进京上访且索要财物,被告人获刑十一个月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非法进京上访且索要财物,被告人获刑十一个月以村干部贪污挪用征地款等为由,多次进京非法上访,被公安机关训诫和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还多次向政府劝访工作人员索要财物,3月20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首例非法上访入罪案依法公开宣判,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

被告人周某某是桂阳县荷叶镇人,2010年至2011年期间,湖南某能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某项目建设多次征用、租用其土地,并由村干部欧阳某辉等人负责发放了征地、租地款。

后周某某以欧阳某辉贪污挪用征地款为由,多次进京非法上访。

2017年2月21日,桂阳县纪委监察局对其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并移交桂阳县公安局办理。

桂阳县公安局对周某某举报的具体事实一一进行了调查核实,未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

周某某在桂阳县纪委监察局、桂阳县公安局受理和调查其举报事项的过程中,仍然多次进京非法上访。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某在2015年6月9日至2017年4月21日期间多次非法上访,被公安机关训诫和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到北京缠访滋事,严重扰乱当地的治安秩序。

同时,还以进京非法登记、不服从劝访安排等手段为要挟,多次向政府劝访工作人员索要财物。

庭审中周某某对自己冲动行为造成的后果悔恨不已,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曾因进京非访登记被行政处罚过,为制造影响继续到北京非法上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以非访相要挟,多次向劝访干部强拿硬要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应该正确行使,不能因为没有达到信访目的,就以非法上访、缠访、闹访等非常规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甚至以此谋私利。

采取极端的方式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问题,达到一定情节,则要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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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访获得财物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相关公开论述和判例、报道
杨兰臣:论信访过程中政府可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
某些地方政府为减少、遏制各类非正常信访,通过司法机关对信访人以敲诈勒索罪进行制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质疑。

对照敲诈勒索罪的刑法条文和有关信访的相关规定,应用法律解释学和犯罪构成要件的相关理论进行法理分析发现,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即使向政府索要财物,也不具备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和主观方面要件,信访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信访过程中政府并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

对于非法信访行为的处理,我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依,不应以敲诈勒索罪规制信访行为。

若把政府认定为信访过程中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与法、情、理均不相容,有损政府形象和司法机关的权威。

曹波、肖中华:以敲诈勒索罪规制信访行为的教义学批判,《法律适用》2016年第9期
以敲诈勒索罪规制信访行为已然成为当前地方政府减少、遏制各类非正常信访的惯用手法,但该定罪逻辑表面上似乎于法有据,实则并未对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展开规范诠释,属于背离规范目的的僵化适用刑法规定。

信访行为虽然给政府造成巨大压力,但因不具有法律上的"可非难性",不能评价为对政府的威胁或要挟。

政府是敲诈勒索罪适格对象的前提预设不能成立,政府只能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政,不具有被精神强制的可能性,也不可能基于精神强制处分公共财物。

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处分公共财物的权能和地位,"三角恐吓"理论不能证成信访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信访维权过程中,信访人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从政府处获得财物具备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因此,以敲诈勒索罪规制信访行为并无正当性和合法性。

梁亚、赵存耀:以“上访”为由索要钱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中国检察官》2015年第05期
“上访”这一行为本身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要挟手段。

伯某敲诈勒索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官网
伯某等人获得补偿款是开发商两次主动、自愿与伯某等人民事协商的结果,因而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案例
江苏高院判例:以进京上访“要挟”政府并索取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2014年4月)
依据我国《信访条例》及宪法的相关规定,信访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李某户通过上访进行权利救济,且在上访中未有违反《信访条例》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向他人非法索取财物的方法:威胁、要挟、强拿索要。

新闻报道
陈文艳敲诈勒索案被判无罪,2015年9月22日《新京报》
据报道,陈文艳是河北遵化市第二中学化学教师,其从教20年,教过三千多名毕业生,资助多名贫困生完成学业。

从2010年中考后举报中考作弊、教师职称评定作假、教育乱收费,以及个人优秀教师评定不合理等问题,多次进京反映问题,后被认定向学校接访老师和维稳人员索要了16900元,构成敲诈勒索罪获刑1年。

9月4日,上诉后的陈文艳被判无罪,重回三尺讲台。

(收集整理: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徐会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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