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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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邢政〔2011〕21号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具体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其持有的国有股权或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等行为。具体指企业对所持有或所属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单位价值五万元以上的车辆、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生产工具、通讯器材、电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进行处置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采取以下方式:

(一)企业国有资产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划转;

(二)企业国有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其资产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有偿转让;

(三)企业国有资产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持有权的情况下,收取相应收益的出租出借。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履行企业申请、提交文件资料,审核批准,资产评估,确定底价等程序。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根据企业组织形式,由资产占有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按照下列规定向市国资委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资产处置,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处置,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没有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三)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公司的资产处置,国有股东代表应事先报告派出单位(产权持有单位),按照派出单位(产权持有单位)意见在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上行使权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为对外投资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按照《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企业国有资产有关决议及审核批准文件;

(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收益处置方案;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证书及相关权证;

(四)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企业国有资产报损应提交资产损失名称、数量、规格、价格等,非正常损失资产的说明文件。

第十条企业国有资产报废应由具有资质资格技术部门提供的技术鉴定书或有关规定文件。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提交拟租(借)方基本情况,拟出租出借资产名称、数量、年限、租金等资料。

第十二条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按以下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一)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直接报市国资委审批,并同时报市财政局;

(二)市直部门管理的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并同时报市财政局。

处置企业国有资产,涉及土地处置的,应按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履行审批手续;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或占有单位因改制处置企业整体资产或处置资产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经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资产处置行为经批准后,应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市场等因素确定转让底价,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公开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一)企业国有产权在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企业共同报市国资委,经市政府批准后办理;

(二)企业国有产权不在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关系,由划转双方企业分别报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国资委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划转;

(三)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市国资委和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划转;

(四)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市政府和省国资委分别批准;

(五)县(市、区)政府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县(市、区)政府和市国资委分别报市政府批准后划转;

(六)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抄报市国资委。

第十六条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应进入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进行。需降低转让底价的,由产权占有单位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国资委审核;需报经市政府批准的,由市国资委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处置报损、报废企业国有资产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的,由产权持有单位通过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处置;资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报市国资委批准后通过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处置。

第十八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按下列情况处置:

(一)因企业改制(国有整体产权转让)处置资产收益,上缴市财政,纳入市国有企业改制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其他企业资产处置收益按市政府批准的处置方式和有关规定办理;

(三)处置国有资产收益不得用于企业福利性支出。

第二十条企业完成资产处置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及相关材料书面报资产处置行为批准单位。

第二十一条市国资、财政、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集体企业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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