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在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王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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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件在审理实践中的几点思考

仲裁案件在审理实践中的几点思考

仲裁案件在审理实践中的几点思考导读:本文是关于仲裁案件在审理实践中的几点思考,希望能帮助到您!仲裁案件在审理实践中的几点思考张煊随着2008年《劳动合同法》和《调解仲裁法》的正式颁布,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劳动仲裁案件在全国范围内成倍数增长。

Xx县作为人口大县,且劳动密集型产业比较集中, 2009年的案件也较往年有所增加。

在2009年本人作为仲裁员审理的案件中,以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及相关经济补偿作为申请请求的案件的劳动争议案件偏多,现在对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典型案件作以下几点思考:在某申请人诉某砖厂劳动争议案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卸砖时,因车胎突然爆裂导致车辆侧翻,造成申请人受伤,造成申请人贰级伤残。

申请人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一次性处理,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共计1218283.11元。

被申请人则认为申请人系农民工,伤残等级鉴定为贰级,现申请人要求一次性处理工伤待遇,应适用川劳社办(2004)76号文进行处理,况且《工伤保险条例》没有针对农民工贰级伤残的一次性处理条文。

另根据川府发(2003)42号文第十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按《条例》被认定为工伤的,受伤害职工应该先解决交通事故部分,交通肇事方赔偿不足部分,才应由被申请人方补差。

车辆肇事方前期已向申请人支付了一部分赔偿款,被申请人应在此款范围之外进行补差。

另交通肇事一案申请人已撤诉,导致加重了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应继续向车辆肇事方主张赔偿。

当我拿到这个案件时,首先看了下申请赔偿额1218283.11元,把我也吓了一跳,针对工伤伤残赔偿上百万的应该算是天价赔偿了。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原因还是在申请人在适用法律上出现了问题,而且在申请请求上出现了矛盾之处,既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又要求进行一次性处理。

因为《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一至四级伤残没有一次性处理的条文,只有保留劳动关系,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规定。

仲裁员不能做什么、对仲裁认识的六个误区

仲裁员不能做什么、对仲裁认识的六个误区

仲裁员不能做什么编者按:英国是世界上仲裁制度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其制度中可以借鉴之处很多,但由于中英属于不同的法系,司法制度有较大差异,所以杨先生所说我们不一定全部照搬,但其启发和警醒之处,读者看后自知。

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轻重掌握在哪里是相当重要的。

仲裁是司法行为,英国诉讼判决一定要以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其辩论为基础,仲裁裁决也是如此。

证据很重要。

很多的商业仲裁员没有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有一个毛病,即常常对于一些并没有什么证据来支持的单方的空谈,广泛的争论,只要是顺耳好听的(也可能多少有些是经验之谈),就拿来作为裁决的基础,这是一件很危险也完全不对的事。

如果一方当事人漏了明显的事项,又或者虽然双方都有律师或没有律师,但大家都漏了一些很明显的地方,例如没有提到最近的一个先例,或合约中一条相关条文,仲裁员该怎么办?按照英国对抗制度,仲裁员对于谁对谁错的话不该早说,绝不能教他们其中一方或双方去怎样准备案子或该去查什么先例等。

不过,现在的仲裁员也很少会这么被动,什么都不做的,伦敦海事仲裁员也是这样子,已经不是那么严格的被动去听,只从双方当事人呈堂的东西中,来选择作出判断。

对于表面看来是双方明显漏掉的地方,他也会参与提醒双方的。

但他务必要小心,对于一些表面看来不象是双方明显遗漏,而更可能是一方故意不提去套陷对方的事项,就不要抱着“锄强扶弱”的心态去提醒对方。

否则仲裁员这种仅就单方争辩的遗漏去提醒、参与会造成偏袒之嫌,背离对抗制的司法精神。

总之,在对抗制下仲裁员大原则是不应提醒当事方的,但有时对于一些外表看来争辩中明显漏掉的要点,为了寻求大的公道,也允许有灵活性,仲裁员可以出面提醒双方。

在英国、香港、美国,目前这种对抗制度,就象双方在打仗,理论上仲裁员的脑海中对此象一张空白的纸,让双方随意写字上来,然后就判。

但也免除不了仲裁员最后想要寻求公正的责任感,所以对于有很明显遗漏的地方,会造成不公平的时候,仲裁员是很为难的,提出来可能会对一方有利,有帮助该方之嫌。

行政案件庭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行政案件庭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行政案件庭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在行政案件庭审中,诉讼双方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证据素质不尽相同,加之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方面比较复杂,为了确保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诉讼制度,加强司法规范,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把握证据的重要性证据是行政案件中最关键的因素,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方面比较复杂,只有掌握了充足的证据,才能够科学、准确地进行认定和判决。

为此,在立案前,双方必须要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案件悬而未决。

同时,应该及时介入诉讼,针对证据的证明能力及价值进行理性分析,使证据更具说服性。

其次,证据的收集应根据法律规定规范操作,不能偏离法律的合理范围。

为此,双方应严格执行举证责任,遵守证据规则,确保证据完整、确实、逻辑清晰,不得误导或欺骗司法机关和法庭。

二、民事调解协议的执行在庭审过程中,部分行政案件可能会出现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情况。

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但是协议的内容无法得到执行,也就是说,协议生效难度较大,那么这就可能需要通过法院的调解与仲裁来解决。

对于民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法院必须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寻求最优解;同时,法院还应当提醒当事人相关责任与义务,避免因协议执行不力而产生二次纠纷。

另外,执行协议时双方的主观意愿和法律的规定也需要相互结合来考虑。

三、评议期间的处理在行政案件的宣判期间,法院同样也要注意一些细节。

比如,需要按照法律程序,对案件进行评议,并公开审理。

在评议期间,要认真审定证据、研究法律问题,并注意评议记录、文件等程序规定。

在行政案件中,不仅要秉承独立、公正的原则,更要把握证据、法律的严谨性,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平、透明、稳定的司法环境。

同时,在评议期间,法院还要及时公开听证,接受当事人、其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发现或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

四、对于双方的代理人进行审查当事人在参与诉讼时,多数情况下会选择聘请代理人进行辩护,此时对双方代理人的资格审查也是司法机关负责运用的一项重要措施。

多方当事人仲裁实务问题与应对策略

多方当事人仲裁实务问题与应对策略

多方当事人仲裁实务问题与应对策略一、背景介绍当事人在商务合作中常常会遇到纠纷,而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

然而,多方当事人参与的仲裁案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围绕多方当事人仲裁实务问题及相应的应对策略展开探讨。

二、多方当事人仲裁实务问题1. 多方案件的复杂性- 在多方案件中,往往涉及多个当事人,案件事实复杂,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给仲裁程序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 多方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和立场,可能在案件结果上存在分歧,增加了调解和解决的难度。

2. 仲裁程序中的合并和分开审理问题- 多方案件涉及多个合同或是多种法律关系时,仲裁庭需要考虑合并或分开审理的问题。

- 合并审理可能会增加案件的复杂程度,分开审理可能会导致工作量加大。

3. 裁决的执行问题- 多方当事人的仲裁裁决可能会导致一方不愿意履行裁决,执行难题在多方案件中更加凸显。

- 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仲裁裁决认可度和执行力也可能带来问题。

4. 案件保密性- 由于多方案件可能涉及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案件保密性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 如何平衡多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和案件保密的需要是一个挑战。

5. 法律适用问题- 多方案件中可能涉及跨国事务或是多重法律关系,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不同法律制度的差异和冲突可能增加案件的复杂程度。

三、多方当事人仲裁应对策略1. 制定清晰的仲裁条款- 在商务合作中,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适用法律等,尽量避免后期出现争议。

- 对于多方案件,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更需要考虑多方利益,预留解决争议的空间。

2. 谨慎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对于多方案件,选择一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仲裁机构,并选派具有丰富跨国案件经验的仲裁员非常重要。

- 仲裁员的公正、独立和专业素质对于多方案件的裁决结果至关重要。

3. 主动调解解决争端- 多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可以主动提出调解意愿,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减少时间和成本的消耗。

仲裁员心得体会

仲裁员心得体会

仲裁员心得体会1. 前言作为仲裁员,我有幸参与了多个仲裁案件,并从中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会。

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作为仲裁员的心得体会,希望对正在从事或有兴趣从事仲裁工作的人们有所帮助。

2. 专业素养与学习作为一名仲裁员,专业素养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仲裁员需要具备广泛的知识背景,尤其是在有关法律、商业和国际贸易等领域。

其次,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也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法律和商业环境在不断变化。

推荐的学习方法包括参加培训课程、参加国内外的研讨会和学术会议,以及积极阅读相关的专业书籍和文献。

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仲裁员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解决案件中的争议,并提供更准确、公正的仲裁裁决。

3. 独立、公正和中立作为仲裁员,独立、公正和中立是至关重要的原则。

仲裁员应该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并且不受任何外界压力或干扰。

仲裁员应该根据法律和事实,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个案件,严守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为了确保独立、公正和中立,仲裁员应该遵循以下原则:•避免与当事人、律师或其他相关方建立过于亲密的关系;•在案件中披露任何可能影响独立性和中立性的利益冲突;•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给予每一方公平的机会发表意见;•时刻保持专业和客观,不受任何外界压力的影响。

4. 协商、调解和裁决仲裁员在处理案件时,应该采取合适的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首先,仲裁员可以尝试帮助当事人协商和达成和解。

如果各方无法达成一致,仲裁员可以进行调解,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如果协商和调解都失败,仲裁员就必须做出最后的裁决。

在做出裁决之前,仲裁员应该全面而公正地审查案件的各个方面,包括相关的法律条文、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等。

仲裁员应该遵循仲裁协议和适用的法律规定,做出符合法律和公正原则的裁决。

5. 语言表达和书面禀证仲裁员需要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书面禀证的能力。

在听证过程中,仲裁员应该准确理解当事人的陈述,并能够清晰表达自己的观点。

论仲裁员的法律责任制度

论仲裁员的法律责任制度

论仲裁员的法律责任制度摘要: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许多法律法规需要修改完善,《仲裁法》及其仲裁制度也不例外,在全球华的背景下也要与WTO规则接轨,我国《仲裁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尤其对作为裁判者的仲裁员的责任规定过于简单。

本文评析了关于仲裁员的责任的三种理论,指出仲裁员承担有限责任的观点是符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的,主张仲裁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享受仲裁责任豁免。

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仲裁员对其不当仲裁行为应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不应该承担行政责任。

最后评析了我国现行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并对仲裁立法提出了一点建议。

关键词:仲裁;仲裁员;法律责任;仲裁法目录前言 (3)1.仲裁员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3)2.关于仲裁员法律责任的学说与立法例 (4)2.1仲裁员应当承担责任论 (4)2.2仲裁员不应承担在责任论 (5)2.3仲裁员承担有限责任论 (6)2.4笔者的看法 (7)3.仲裁员法律责任之界定 (7)3.1行政法律责任 (8)3.2民事法律责任 (8)3.3刑事法律责任 (9)4.我国现行仲裁员法律责任制度及其完善 (10)4.1我国现行仲裁员责任制度 (10)4.2立法建议 (12)结语 (14)前言“仲裁就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第三者就纠纷评判是非,并做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方法或方式。

”[1]在仲裁中,仲裁员执掌解决二者分歧,分配双方利益的生杀大权,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

当然,当事人选择仲裁员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通常是基于对仲裁员专业知识和道德修养的信赖,但如果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由于存在某些不正当行为和过失,必然会影响到裁决的公正性,使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损失,由此产生的责任,仲裁员是否要承担?应该怎样承担?各国在仲裁立法和司法实践、仲裁实务和仲裁法学理论上至今仍无定论,一直存在很大的分歧和差异。

仲裁工作困难及建议

仲裁工作困难及建议

仲裁工作困难及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仲裁工作的经验。

仲裁这活儿,真不是一般的难啊!首先就是证据收集这个事儿,我觉得简直像大海捞针。

当事人给的材料那叫一个乱,有用的没用的全堆在一起。

就像你在家里找东西,整个抽屉翻个底朝天,你还得从一堆杂物里找出那一颗针。

我记得有一次处理一个劳资纠纷仲裁,员工说公司没给加班工资,但是提交的证据就只有几张排班表的照片,还特别模糊。

公司那边又咬死不认,说这排班表不是最终版的。

当时我就头大了啊,这证据薄弱得像张窗户纸,一捅就破。

所以我觉得呢,在接案子的时候就一定要告诉当事人,尽可能详细全面地提供证据,还要把证据梳理清楚。

不过我也知道这很难,当事人又不是专业的,很多时候就是一股脑儿全给你。

那我们只能自己再慢慢筛了。

哦对了还有,要给当事人明确一点证据的形式规范,比如复印件要清晰啦等等。

再就是仲裁规则的适用,这也让人伤脑筋。

不同的案件类型,适用的规则还不一样,感觉就像走迷宫似的。

就好比你要去一个陌生的地方,有好多条小路可以走,但只有一条是正确的,要是选错了那就麻烦大了。

我处理一个合同纠纷仲裁的时候,就差点在规则适用上栽跟头。

我一开始按照一种常规的思路去考虑规则,但后来发现这个合同里有特殊条款,得适用另外一套规则。

这就导致我前期做了不少无用功。

我感觉咱们一定要把仲裁规则吃透。

多熟悉类似案例具体适用规则的情况会很有帮助。

但承认啊,这个需要长时间的积累,而且规则也在不断更新。

可以经常去仲裁委员会的官网看看有没有新的解释说明之类的参考资料。

还有这时间安排也是个大问题。

很多案子档期排得满满的。

一个接着一个,中间几乎没有喘息的时间,就像连轴转的机器。

我常常担心因为时间太紧而没有处理好案子。

我觉得合理规划时间非常重要。

我们可以把每个案子的流程做个时间表。

但是呢有些突发事件会打乱计划,所以每个案子要预留一点弹性时间来应对突发状况。

仲裁工作不好做,但只要不断摸索,我相信总会在这崎岖的道路上走出一条自己的顺畅之路的。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正文:---------------------------------------------------------------------------------------------------------------------------------------------------- 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2004年4月9日第三届杭州仲裁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为保证仲裁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公证性,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接受选定或指定(一)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签署《仲裁员声明书》,有《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守则》)规定的应回避或其他不宜接受选定或指定的情形,应自动请求回避或说明情况;对是否回避无法确定的,应自收到组庭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仲裁委员会说明,由仲裁委员会方任作出决定。

(二)为保证仲裁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仲裁员在接受选定或指定时,应保证有足够时间按照《守则》的要求参加开庭、评议、调查、制作裁决等审理工作,仲裁员有《守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拒绝接受指定或选定;仲裁员不能确定是否有相应时间办理案件的,应及时向仲裁委员会说明,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通知当事人重新选定仲裁员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重新指定仲裁员。

首次开庭,普通程序的,应于组庭之日起30日内进行,简易程序的,应于组庭之日起15日内进行。

(三)仲裁员在接受指定或选定后,应根据仲裁庭和《守则》的要求,合理安排时间,因出差、旅游、出国或其他原因不在本市时间在20日以上,可能影响开庭审理的,应按照《守则》第十二条规定,提前告知首席仲裁员和本案书记员并作出合理补救。

二、庭前准备(四)仲裁员应认真阅读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并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1、当事人的自然状况,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是否与合同、申请书、答辨书、证照批件中的名称相符,当事人提交的证照批件是否有效、是否具有仲裁主体资格;2、仲裁请求是否明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

仲裁案件流程管理

仲裁案件流程管理
一旦组庭,立场中立!
(三)仲裁员回避与更换
仲裁员回避; 法定的回避情形; 申请回避应当通过书面方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
仲裁员请辞、更换; 多数仲裁员继续仲裁。
《仲裁规则》 第二十九条 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后,三人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因死
亡、健康、除名等特殊事由不能参加评议或作出裁决的,经 双方当事人同意或本院决定,可由其他仲裁员继续仲裁程 序。本条不适用于书面审理的案件。
一、立案与受理阶段
仲裁协议审查 仲裁邀请与管辖异议 仲裁费用的收取 仲裁的送达 其他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仲裁协议审查的几个问题
1.仲裁协议的规范性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订立合同时: “凡因本合同(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合同(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
均应提交海南国际仲裁院按照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一)仲裁协议审查的几个问题
国际仲裁案件示范条款 纠纷发生前后: “以下签字各方,同意将因(简单描述已出现或可能引起的 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的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 纷、分歧或索赔(包括任何有关非合同性义务的争议),提交海南 国际仲裁院,按照提交仲裁申请时有效的《海南国际仲裁院(海 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本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为…[中国法律] 仲裁地应为…[中国海南海口] **仲裁员人数为… 名[一名或三名]。仲裁程序应按照… [选择语言] 来进行。
(二)开庭审理
庭前合议 《办案操作规程》第六条 首席仲裁员可以在首次开庭前召集仲裁庭
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明确下列问题:双方的争执点、审理的重点;证 据明细及举证、质证的范围;庭审顺序和步骤;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 及有关的专业知识;庭审中仲裁庭成员的分工与配合;其他需要仲裁庭 注意的问题。 庭审调查、庭审辩论、调解、最后陈述等庭审流程与诉讼大致相同,可 交叉进行。

劳动争议仲裁员庭审注意事项

劳动争议仲裁员庭审注意事项

劳动争议仲裁员庭审注意事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了明确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庭审的注意事项,确保双方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合同目的1.1 本合同旨在明确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庭审的注意事项,以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1.2 本合同适用于双方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庭审事项及相关操作。

仲裁员庭审基本注意事项2.1 庭审准备2.1.1 各方应在庭审前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等。

2.1.2 各方应在庭审前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明确争议焦点和要求。

2.1.3 各方应按照仲裁机构的要求,提前提交庭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2 庭审程序2.2.1 仲裁员应按照法定程序主持庭审,确保庭审过程的公平和公正。

2.2.2 各方应按照仲裁员的安排参与庭审,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

2.2.3 各方应在庭审过程中尊重仲裁员,遵守庭审秩序,不得扰乱庭审秩序。

2.3 证据提交2.3.1 各方应在庭审中如实提交证据材料,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3.2 各方应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详细说明,并回答仲裁员的相关询问。

2.3.3 各方应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

2.4 庭审记录2.4.1 仲裁员应对庭审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各方陈述、证据提交、仲裁员提问等。

2.4.2 各方有权查阅庭审记录,并对记录内容提出异议。

2.4.3 仲裁员应在庭审结束后,及时整理并归档庭审记录。

权利与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1.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并遵守庭审程序。

3.1.2 甲方有权要求仲裁员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并对庭审过程提出合理建议。

3.1.3 甲方应尊重庭审过程中的各方,维护庭审秩序,不得干扰庭审。

浅谈案件审理应注重的问题与技巧

浅谈案件审理应注重的问题与技巧

浅谈案件审理应注重的问题与技巧摘要:掌握案件审理技巧,以更高的综合能力和业务素质适应反腐倡廉新形势,以确保纪检监察工作更好地开展,为稳定社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办案应重视的问题;技巧;策略如何做好案件审理工作,这一问题涉及到案件审查工作的全过程。

下面就案件审理应重视的问题和技巧谈几点浅薄的见解。

一、案件线索的收集是审理案件成为突破口的关键环节做好充分准备,是快速查明违纪基本事实,及时获取违纪的主要证据,是案件检查的关键。

调查人员在接到举报后,首先要吃透举报反映的内容,分清主次,衡量每个线索的轻重和它的可查性,对每个细节的组成要素深入研究。

经过梳理线索,综合推理,抓住关键环节,找准突破口。

首先从线索清晰处着手,如被举报人既反映有受贿问题,又反映有贪污问题,同时反映被举报人违反规定改善其办公条件的问题。

这里清晰、便查的线索就是违反规定改善其办公条件,而且只要违纪情况成立,就要给予纪律追究,不但好查,而且成案的可能性大。

又如查受贿案件,行贿受贿相比,行贿是薄弱环节,然后再分析行贿人的薄弱环节在哪里,从何处下手更为有利,再如审查贪污案件,获取贪污的证据。

还有当事人与帐据相比,帐据是薄弱环节,因为它的存在是客观的,无法为自己辩解。

二、正确运用谈话技巧,掌握案件直接证据调查问话是一门艺术,证据质量的高低是用不同的问话方式决定的。

它直接影响案件是否成案,对事实的认定、案件的处理,特别是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证言证词,就成了给案件定性的唯一证据。

1.谈话前准备。

一是在谈话前要对整个案件的进展了然于胸,了解案件的时间、地点、牵涉人员、动机、手段等对案情洞若观火,对谈话的目的任务了解清楚,针对不同性格的谈话对象采用不同的谈话方式,并对谈话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预案,打有准备之仗。

二是要准确分析案件性质,明确要查清的主要违纪问题、要收集哪些证言证词,确定谈话要解决什么问题、问题能够解决到多大程度。

三是在谈话之前主谈话人一定要摸清谈话对象的社会关系,掌握被谈话人的经历、性格、家庭成员等情况,对谈话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对谈话可能出现的种种结果要有心理准备,以便在谈话中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和引导。

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

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

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正文:---------------------------------------------------------------------------------------------------------------------------------------------------- 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规范为了规范仲裁员的办案行为,保证仲裁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公正性、科学性,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简称《规则》)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接受选定或指定(一)仲裁员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应签署《仲裁员声明书》提交本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有《规则》规定的应回避或其他不宜接受选定或指定的情形,应主动请求回避并说明情况。

(二)仲裁员在接受选定或指定后,应保证有足够时间参加开庭、评议、调查等案件审理工作。

国内仲裁案件,仲裁庭应自组庭之日起20日(涉外仲裁案件45日)内首次开庭审理。

再次开庭的,其开庭时间与上次开庭间隔不得超过30日;仲裁庭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证据的,应自当事人提交证据期限届满之日起20日内,再次开庭审理;案件涉及鉴定、审计的,应自仲裁庭收到鉴定、审计报告之日起20日内,再次开庭审理。

仲裁员不能保证办案时间的,应及时向仲裁委员会说明,并主动辞去该案仲裁员的工作,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当事人重新选定仲裁员或委托本仲裁委员会主任重新指定仲裁员。

(三)仲裁员在接受指定或选定后,仲裁员应按时参加开庭、合议、现场调查及其他审理工作,不得无正当理由缺席、迟到、早退。

如需出差、旅游、出国的,应提前告知首席仲裁员和本案秘书,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需出差、旅游、出国的,应提前告知本案秘书。

未遵守前述规定,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无正当理由迟延。

二、庭前准备(四)仲裁员应当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审查:1、当事人的自然状况,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是否与合同、申请书、答辩书、证照批件中的名称相符,当事人提交的证照批件是否有效、是否具有仲裁主体的资格;2、仲裁请求是否明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当事人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3、答辩是否明确具体,是否提出反请求和办理了有关手续;4、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仲裁案件在审理实践中的几点思考

仲裁案件在审理实践中的几点思考

仲裁裁决的执行效力
仲裁裁决的执行效力是仲裁程序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那么另一 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情况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 如查封、扣押、拍卖等。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裁 决书之日起2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强制执行,那么法院 将不再受理该申请。因此,当事人应当注意把握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仲裁机构和法院之间的协调与衔接应 当遵循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双 方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同 时,双方还应当积极探索更加高效、 便捷的协调与衔接方式,如建立信息 共享平台、加强沟通协作等,以提高 仲裁程序的效率和质量。
仲裁机构和法院之间的协调与衔接还 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 是仲裁程序的主体,其合法权益应当 得到充分保障。因此,双方在协调与 衔接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 见和建议,并尽可能满足当事人的合 理需求和关切。
撤销仲裁裁决
01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和
程序。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Hale Waihona Puke 02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但也需要符合法定
条件和程序。
对撤销和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
03
法院需要对撤销和不予执行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符合法
律规定。
04
仲裁案件审理实践中的案例分 析
案例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案
02
仲裁协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要 求。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 议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仲裁事项、仲裁委员会等基本信息 ,并且要确保这些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此外,仲裁协议还应当明确约 定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和仲裁规则等事 项。

关于案件审理常见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案件审理常见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案件审理常见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第一篇:关于案件审理常见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关于案件审理常见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为保证案件质量、规范案件审理工作,天津仲裁委员会(下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会仲裁实践,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常见问题的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程序问题(一)审理范围1.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项超出合同内容的,应当询问当事人双方是否就超出合同内容的仲裁请求提交本会处理。

当事人一致同意提交本会处理的,应当达成补充仲裁协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应当以书面形式提请本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①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项超出合同内容,被申请人不同意提交本会仲裁的;②申请人基于不法原因申请仲裁的;③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再次申请裁决被申请人履行义务的。

(二)反请求或者变更请求1.当事人在本会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反请求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申请的,应当休庭办理反请求或者变更请求手续;在期限外提出的,应当释明当事人可以另行提出仲裁申请。

2.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仲裁庭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可以告知当事人有权在指定期限内变更仲裁请求,当事人未变更的,按照原请求审理。

(三)委托代理人1.当事人变更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书面通知本会,并详细说明各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代理时间。

2.当事人委托2名以上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照本会仲裁规则只可以同时委托2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并要求当事人在其委托的代理人中确定2名代理人。

(四)回避1.当事人在开庭时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休庭,提请本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该案的工作。

2.仲裁员或者仲裁庭秘书在开庭过程中发现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披露回避情形并休庭,提请本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在回避决定作出前,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该案的工作。

类案裁判方法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类案裁判方法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类案裁判方法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来源:上海一中院编者按为全面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和案件的裁判品质,进一步促进类案价值取向和适法统一,实现司法公正,上海一中院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工作机制,通过对各类案件中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将法官的优秀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提炼,形成类案裁判的标准和方法。

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和执行我国内陆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

其中,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或无效的案件。

申请撤销我国内陆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下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法院依照《仲裁法》或《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撤销我国内陆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案件。

法院在审理以上两类案件时应秉持司法有限监督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严格依照《仲裁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事由进行司法审查。

为提高该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与效率,现以典型案件为基础,对相应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申请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相关争议可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

后双方就前述施工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发生任何争议,各方均有权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现双方就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相关事项发生争议,A公司遂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

案例二涉及申请人主张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审查申请人C公司主张因未收到仲裁庭寄送的包括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庭组成情况、开庭通知等任何仲裁文书,导致其未能参与仲裁审理,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应予撤销。

经查明,上海仲裁委员会已依照仲裁规则,多次分别向C公司的注册地址与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寄送仲裁文书。

案例三涉及申请人主张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审查申请人D公司主张被申请人E公司提供的工程结算单系伪造,双方工程项目尚未实际结算,故仲裁庭根据该伪造证据裁决D公司支付工程款显属错误,裁决应予撤销。

哪些问题是仲裁程序中需要注意的

哪些问题是仲裁程序中需要注意的

哪些问题是仲裁程序中需要注意的仲裁程序中应注意的⼏个问题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的主要原因和理由在于仲裁程序⽅⾯的纰漏或差错。

因此,包括仲裁员和仲裁庭秘书在内的仲裁庭成员在办理案件中,除在实体⽅⾯应做到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外,在程序⽅⾯更需严格遵守仲裁法、本会仲裁规则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要求。

在仲裁案件审理程序⽅⾯,仲裁庭成员的主要⼯作是法律⽂书的送达、传递和证据材料的交换、质询。

仲裁庭成员对以下⼏个程序⽅⾯的问题应加以注意:⼀、法律⽂书的送达1.由本会和仲裁庭发给当事⼈的法律⽂书应按规定的时限送达应被送达的当事⼈,其中案件受理通知、答辩通知、仲裁庭组成(成⽴)通知、开庭通知(书⾯审理通知)是每个案件必备的法律⽂书。

在上述⽂书中应明确告知当事⼈应为仲裁⾏为的时间或期间(如缴纳仲裁费、答辩、选定仲裁员等⾏为的期限),必要时还应告知当事⼈不守时限(如不缴纳仲裁费、不在答辩期内答辩、不按时到庭等)的法律后果。

2.本会或仲裁庭⽅⾯变更仲裁程序,应书⾯通知各⽅当事⼈。

如当事⼈⼀⽅或⼏⽅提出程序⽅⾯的变更要求,应给予是否采纳或变更程序的书⾯通知(如延长、缩短或放弃答辩期、重新选定仲裁员、变更开庭时间、再次开庭),如采纳⼀⽅的要求变更程序且变更对另⼀⽅或其他当事⼈有影响的(如变更答辩期、变更开庭时间等),还应书⾯通知另⼀⽅或其他当事⼈。

上述程序的变更,在开庭中可由仲裁庭或其秘书当庭告知当事⼈并应记录在案。

3.法律⽂书应尽可能直接送达当事⼈并由当事⼈签收。

签收应在送达回证或所送达的⽂书上由有权或被授权签收者(如当事⼈本⼈、法定代表⼈、委托代理⼈、受当事⼈委派签收者)签字并注明⽇期。

⽆法直接送达的(如当事⼈下落不明、拒绝或不签收)或直接送达不便的(如当事⼈在外埠),可采⽤邮寄送达⽅式甚⾄留置送达⽅式,但应保留相应的凭证。

必要时可采取在报纸等媒体上公告送达的⽅式。

4.当事⼈变更仲裁请求的,应书⾯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庭应将之交给对⽅当事⼈(在开庭中可由当事⼈⼝头提出并记录在案)。

仲裁员一年100件案子

仲裁员一年100件案子

仲裁员一年100件案子
(原创版)
目录
1.仲裁员的工作概述
2.仲裁员每年处理的案件数量
3.仲裁员的工作挑战和压力
4.仲裁员的工作对社会和法律的重要性
正文
仲裁员是法律界重要的一环,他们的工作是对各种法律纠纷进行公正的仲裁。

他们的工作既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也需要公正无私的态度。

仲裁员的工作压力非常大,他们每年需要处理大量的案件。

据统计,一个仲裁员每年需要处理 100 件以上的案件。

这样的工作量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仲裁员需要阅读大量的法律文件,对案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以便做出公正的裁决。

他们需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理解他们的诉求和争议,然后做出公正的裁决。

尽管仲裁员的工作充满了挑战和压力,但他们的工作对社会和法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仲裁员的工作可以有效地解决各种法律纠纷,避免了长时间的法律诉讼,节省了大量的法律资源。

他们的工作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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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几个亟待规范的问题

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几个亟待规范的问题

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几个亟待规范的问题
刘传慕;欧红
【期刊名称】《山东审判》
【年(卷),期】2001(000)004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早已于199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按照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几种情况下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总页数】2页(P51-52)
【作者】刘传慕;欧红
【作者单位】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问题研究
2.论仲裁裁决撤销中的几个问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
5.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审理程序的非讼化问题研究——以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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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开庭的注意事项和辩论技巧

劳动仲裁开庭的注意事项和辩论技巧

劳动仲裁开庭的注意事项和辩论技巧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劳动仲裁开庭的注意事项和辩论技巧;1、第一次打官司,到底会有些紧张,如果有空,可提前去参加一次旁听,熟悉程序。

2、基于中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现实,对结果不要报很高的期望。

期望越现实,越低,那就心态就越平和,可以减少焦虑。

最好的心态是,尽人事,知天命!我们尽最大的努力,维护自己的尊严和权利,但结果很多时候不是我们所能完全控制的。

3、层级越高,越公正!就像老百姓民谣说的"中央政策大晴天,下到地区起点云,传到县里变成雨,落到镇里淹死人。

所以,要有足够的耐心和信心与单位周旋下去,甚至要做好起诉到法院的准备!【有律师的经典做法是:在写好劳动仲裁申诉书的同时,改了抬头和称谓,写好起诉状,一起放进档案袋!】4、可委托一到两位朋友和你一起去开庭,以状胆气,也可以帮你发言,提醒你!5、问仲裁委明确的举证期限,如单位可当庭举证,则可要求仲裁委当庭给予审核证据的时间。

如对单位设置了举证期限,则须注意提前拿到证据副本,并加以研究。

证据的阐述和回应单位否认己方证据;仲裁庭质证阶段,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仲裁员一般会要求当事人在证据质证前提交已掌握的全部证据,质证完毕后,非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闭庭后补充提交的证据一般不再作为定案依据适用。

真实性:证据是否真实?如单位伪造了劳动者的签名,则该证据就是不真实的。

合法性:证据形成的方式是否合法?如,未经公示的规章制度,就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规章制度生效的要件,从而是不合法的。

逼迫劳动者写的辞职信,就不合法。

关联性:能否证明证据提供者所证明的事实。

其一是说,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着某种联系,因而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其二是说,证据间必须存在着互相印证的关系,即证据之间的联系具有一定的相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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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在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王陆海*各位仲裁员:首先对你们成为深圳仲裁委员会新聘的仲裁员表示欢迎和祝贺。

深仲对新聘的仲裁员采用了较为严格的准入制度,以保证新聘仲裁员在职业道德、专业素质、能力方面各方面达到要求,深仲对你们寄予了较高的期望,希望我们大家一起尽职尽责地将仲裁工作做好。

要提高仲裁办案质量,主要靠仲裁员,依靠每一个仲裁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勤勉的工作精神、深厚的法律功底、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良好的文书写作水平。

同时,由于具体案件的千差万别,其处理方法亦不尽相同,因此今天的培训也只能起到有限的作用。

下面我针对过往审理情况,给大家几点零散的意见和建议,不当之处,欢迎指正:一、严格按照本会的文书制作规范和示范光盘撰写裁决书。

深仲于2003年起发布了《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撰写、制作规范》,到2009年依据该规范制作了示范光盘,其中有各种类型的裁决书、调解书的示范文本,仲裁员可以依据该规范来制作仲裁文书。

我们鼓励仲裁员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发挥自身的特点,不死板,但基本行文格式要遵守,如结构、称谓、排版、符号运用等。

二、注意裁决时参考本会历年来所制订的各类案件的指导意见。

我在调研处的时候曾经主持起草了《关于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若*深圳仲裁委员会案件审理处处长,仲裁员。

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借贷合同仲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理意见》。

这些意见随着法律、司法解释的出台,可能有部分内容有过时、有争论,但它是我们综合了各方、多年的经验制订的,绝大部分的内容到现在仍有参考价值。

三、在裁决同类案件时,同等情形下注意与已裁或未裁决的案件保持协调和一致。

由于立案时间先后不同,我们某些同类案件,甚至同一被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系列案件,往往由不同的仲裁员裁决,由于认识上的不同,可能产生并不完全一致的裁决结果,这是需要避免的。

虽然仲裁员角色本质就是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人,就是由第三人说了算,即使他说错了,也应当按他的意见办。

但我们是机构仲裁,不是临时仲裁,是以仲裁委员会的名义发出的裁决书,这就需要我们对相同的或相类似的案件作出在事实认定、意见阐述和裁决结果相同和一致的文书,而不能够各行其事,作出相互矛盾、影响不好的裁决。

如何能够避免这种情况,一是审理前主动与仲裁庭秘书沟通,看此前是否已有同类案件的裁决?是否另有仲裁庭正在裁决同类案件?二是与我们案件审理处进行协调,必要时我们会应仲裁庭的邀请,听取不同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在不影响仲裁庭独立审理案件的前提下,提出我们的看法,供仲裁庭参考。

四、既要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的法治理念,又要注意仲裁本身的公平、公正特性。

严格依法办案,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人要终身信奉的专业操守和道德底线,如果没有这个理念,不仅使我们仲裁人辜负了当事人的信任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也会使我们自己失去了方向感而变成行尸走肉,所以这个理念是我们一定要坚守的。

但是,由于我们仲裁处理的是民商事案件,由于社会上、行政上、垄断上、市场上造成的种种不公需要我们这个一裁终局的仲裁来承受,由于我国存在某些不良传统和习惯造成的法律制度的多种多样和千差万别,也由于社会稳定和和谐的需要,需要我们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需要我们对待看似同类的案件,可能作出不完全相同的处理。

所以我们规则的第五条就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尊重当事人约定,参考国际惯例,公平合理、独立公正地解决纠纷。

”这就要求我们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必须兼顾公平合理的仲裁理念。

比如银行贷款买房的案件,约定借款人分期还本付息,如有逾期,银行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提前全部偿还本息、罚息,还可以通过拍卖房产优先受偿。

在这类案件中,同样是借款人逾期还款,可能有两种处理方法:借款人甲是购有多套住房,在银行有多次按揭,所购房屋基本是用于出租和出让,仲裁庭在处理上可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支持银行的全部仲裁请求。

但借款人乙不但家境贫寒,靠多方亲属借钱买房自住,偶有一期没及时筹到钱,或因出差在外晚了一两天还本付息,在筹到钱之后马上就还了钱,银行也收了。

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需要为了公平、为了和谐,要说服银行调解或者撤诉,实在不行,可以以借款人没有构成根本性违约,或者以银行在借款人迟延付款后又收取了其本息、罚息,应视为放弃解除合同权利为由,驳回银行的请求。

再不行,就运用合同法中的上帝条款,也就是公平原则,再加上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等理由,不支持解除合同的请求。

五、正确理解和恰当运用本会仲裁规则,确保裁决案件的高质量。

《仲裁规则》虽称为规则,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地方法院的心目中,它实际就是仲裁庭应当遵循的程序法,法院普遍按照民诉法、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来确定对仲裁裁决的支持和监督,因此各位应当严格遵守,不要懈怠。

在这里,有关仲裁规则的通常规定,我就不多讲了,主要讲几点大家在工作中容易忽视的几个规定:1、仲裁规则的第四条第三款“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的任何条款或者事项未被遵守,仍参加仲裁程序并且对该不遵守的情形在裁决书作出之前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并不得以此作为申请撤销或不履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这一款的本意是为了扩大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使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更宽而规定的,是一个兜底的、无所不包的条款。

但说实话,这一规定的制订与仲裁协议的三要素相比,是有一定距离的,是不能确保我们每一个法院、每一位法官对此都是认可的。

因此在仲裁实践中,我们除了在案件受理上对此要有把关外,各位仲裁员在庭审时也要仔细认真掌握。

还是按照仲裁协议的三要素来确定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辖权。

2、灵活运用仲裁规则第二章的各个条款,通过庭审完善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

在仲裁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之间的仲裁条款约定并不完全规范,如有的约定“由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由深圳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管辖”,还有的就一个事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仲裁,一份诉讼。

还有的约定“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有这些,应当属于仲裁条款有一定的瑕疵,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和深圳的法院都对仲裁条款进行了宽泛的解释,非常支持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

但我个人认为,毕竟深圳有两个仲裁机构,毕竟这样的仲裁条款还不够规范,所以我的建议还是要对仲裁条款给予完善,以确保我们裁决的安全性。

具体怎样做,要视个案仲裁条款的约定来决定。

例如:(1)如果当事人约定“由深圳市仲裁委或经济合同仲裁委仲裁”,我建议在庭审时进行到告知仲裁庭的组成情况时,主动询问双方:“由深圳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异议和申请回避”。

由仲裁庭秘书记录在案,这就避免了裁决以后当事人以此为由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2)再比如一个争议事项,当事人签两份合同,一份有仲裁,一份有诉讼。

这在房屋买卖合同和施工合同中比较常见,在这各情况下如何处理?有两个建议:一是只审理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没有仲裁条款的不审理,不要去做认定和处理,我们曾经有案件就因为这样被撤销了,要特别注意;二是如果实际履行的是没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又绕不开,怎么办?建议把它做证据进行引用,并且在裁决书中仲裁庭意见部分对此加以明确说明。

(3)还有一种情况,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是有期限的,在履行期限之外发生的纠纷我们管不管?比如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三年,三年满了,承租人还占着房屋,出租人请求支付租金,是否属于审理范围?这又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仲裁条款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那么我们就可以管。

反之,如果约定“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争议,提请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那我们就不能管,应当由当事人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并且在仲裁庭意见中予以明确。

3、理解和掌握仲裁规则的另一个条文是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合理费用的支持问题。

这是我们在审查裁决书中碰到的比较多的问题之一。

深圳仲裁委员会原先的仲裁规则中曾经有一条“仲裁庭有权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

”后来在实际中发现这样规定也有不足,虽然在仲裁规则中对仲裁费用的承担加以限制对仲裁员裁决时有指引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个别极端的现象,就是有些案件的代理律师一味地主张百分之十,甚至一律按照百分之十开具律师费发票以此请求仲裁合理费用,而有的仲裁员也往往机械地按此为标准来裁决合理费用的承担。

因而造成了不分青红皂白地、呆板地裁决合理费用的情形。

后来我们将这条改为“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和裁决结果确定仲裁费用的承担。

经当事人请求,仲裁庭可以裁决案件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仲裁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仲裁庭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案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的实际工作量、案件的争议金额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

”关于支持合理费用的条款是仲裁独有的、法律没规定的内容,诉讼中是不支持这部分费用的。

因而我们要综合的、严格地掌握,不能过高。

要把案件的复杂程度、标的大小、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双方在本案中的过错大小、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费用收取的证据是否确凿等综合起来考虑。

在这个问题上再一个要注意的是,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的请求是基于本案的胜诉,不是以它案的胜诉为依据。

否则就可能使对方当事人增加额外的讼累、增加额外的仲裁费、律师费等不合理负担,是不能允许的。

此前我们就碰到过不止一起这样的案件。

律师在办理案件的时候由于工作疏忽,没有提律师费,裁决结果出来以后,单独又就前案的律师费申请仲裁,这种情况不能支持。

还有一个灵活和合理的问题,即不能简单地以胜诉和败诉来确定合理费用的承担。

如前面我提到的借款案例中的借款人乙,虽然仲裁庭没有支持对方解除合同的请求,但终究是借款人乙没有按期还款引致本案纠纷的发生,终究是借款人违约,因而我认为本案仲裁费的大部甚至全部和对方的律师费由所谓的胜诉方——借款人乙来承担也是恰当的。

本来我还有一些其他的问题要和大家一起探讨,由于时间关系,无法再讲。

以后欢迎各位就案件的专业问题与我一起讨论、一起提高。

今天就讲到这里,所言有误,请多批评,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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