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导论讲义
国际法导论讲义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概念一、名称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Public)Law”,近代开始用于指国家之间的法律的名称。
罗马法:市民法和万民法,万民法并不是国际法,而只是具有涉外因素,属于私法性质。
但往往理解为所有与罗马有交往关系的国家所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
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格老秀斯延用了“万民法”的名称,将杂乱无章的习惯国际法统一归纳为“万民法”,指拘束效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
18世纪末,英国法学家和哲学家边沁提出“International Law”。
二、定义“国”是国家,“际”是之间,“法”是法律。
简单说,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或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
国家不是孤立存在的,国家之间的交往形成了国际关系。
定义有上百种,基本上有两种不同的态度:1、国家认为对它们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的总体,2、对国家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奥本海国际法》在第8版之前都认为,国际法是一个名称,“用以指各国认为在它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
最新的第9版定义有所变动:国际法是对各国在它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
教材的观点:P 页普遍国际法区域国际法特殊国际法三、特点(与国内法相比较)是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法律体系。
1、国际性主体主要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2、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参与国际交往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的,在交往中长期形成的习惯,被大家所公认为有拘束力3、国际法有拘束力,其遵守和执行通过以下途径:国家自觉国家单独或集体地采取强制措施:受侵略时自卫对越自卫反击战与国内法的拘束力有区别,其拘束力体现在:A、世界各国都承认国际法的效力。
B、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制度是经常遵守的。
C、国际法遭到破坏,只是少数行为,尤其是现代社会,违反要付出巨大代价。
四、作用1、判断国际是非的标准,国际上的行为规则,2、确定国家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3、国家在国际交往中自我约束的一种法律依据,4、国际裁判的法律依据。
最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讲义
与宗教融合 (三)中世纪国际法
Hale Waihona Puke 各国的争端只需诉诸教皇和皇帝,不太需要国际法。
(四)近代国际法
1、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威斯特伐利亚和会
2、格老秀斯: 《海洋自由论》 《战争与和平》
3、 1789 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帝国主义的侵略:殖民地、租借地等 (五)现代国际法
1、 1917 年十月革命:废除不平等条约等
2、第一次世界大战: 《国际联盟盟约》 3、二战:《联合国宪章》 二、现代国际法的新发展
(一)战后国际关系的新特征
第三世界的兴起、冷战后多极世界格局的形成
国际组织的迅速增加
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比较优势,全球化问题 现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
—— 国际法从冷战时期的共存( Co-existence)走向后冷战时期的合作
(Corporation) ,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Common Interests in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日益成为主流。 (二)现代国际法的新发展
1、国际法内容上的深刻变化: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制度
2、国际法主体的扩大
3、国际法客体的扩大:国际法产生了许多新的国际法分支部门, 留 ”的范围相对缩小。
—— 活的法律:法律就是法官的实施结果。
2、国际法与现实主义学说 (1) “现实主义学说 ”创始人摩根索: 国际关系中只有两项基本原则 “极权政治 ”和“国家利益 ”,法律义务必 须让位于国家利益,国际法毫无意义。 (2)麦克杜格尔的 “政策定向说 ”: 不否认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但国际法只是作为决策过程的论点,它 以美国政策为定向,是美国政策的工具,而不是对一切国家普遍适用的有拘束力
国际法课件 第一章导论 谭明老师
3.1 meaning of “Source of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渊 源”的含义 3.1.1 formal sources 形式渊源: ■ The formal sources are those legal procedures and methods for the creation of rules of general application which are legally binding on the addressees. ■ The formal sources will usually refer to the constitutional mechanism for law making. 3.1.2 material sources 实质渊源: ■ The material sources provide evidence of the existence of rules which, when proved, have the status of legally binding rules of general application. ■ The material sources are the statutes and precedents where the specific rules of law are to be found.
3.2.3 Secondary Sources 次要渊源
3.2.3.1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一般法律原则 such as: ①principle of good faith 善意原则 ②principle of equity 公平原则 ③ principle of estoppel 禁止反言原则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3.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破坏了近代国际法新确 立的各项原则,规则和制度. (三)从第一次世代国际法向现代国际 结束的1919~1945年是近代国际法向现代国际 法过渡的特殊时期. (四)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来.
二,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一)科学技术的惊人进步给国际法的发展带来 了机遇和挑战: 1. 使原有的国际法诸领域产生了新问题,如毗连 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海底区域,等等. 2. 产生了许多国际法原先没有包括的新内容,如 外层空间,南极大陆的地位及其开发利用等. (二)现代国际法是动态的国际法: 1. 全面进入经济领域. 2. 国际习惯的成文化. 3. 与国际政治,经济,科技同步发展的多分支化.
三,中国与国际法 (一)公元前2000年以前,中国的古文献就有了 (一)公元前2000年以前,中国的古文献就有了 对外关系的记载. (二)古代的零散的国际法规则未能演变为具有 中国特征的近代国际法. (三)最早将近代国际法传入中国的是林则徐. (四)第一次正式地,系统地将近代西方国际法 学说传播到中国的是美国传教士丁韪良. 1864年,丁韪良,将1836年美国学者惠顿出 1864年,丁韪良,将1836年美国学者惠顿出 版的《国际法原理》一书译成中文,名为《 版的《国际法原理》一书译成中文,名为《万国 公法》 公法》.
第一部有完整内容结 构的国际法著作. 国际法之父:Hugo 国际法之父:Hugo Grotius(1583Grotius(15831645), 1645),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 (1625年). 1625年). 何勤华等译:《 何勤华等译:《战争 与和平法》 与和平法》,上海人 民出版社,2005年. 民出版社,2005年.
三,国际法的其他渊源 (一)一般法律原则 (二)国际司法判例 (三)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 (四)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法第一讲
政策定向说
• 以权力为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核心。 • 认为权力表现为政策,因此国际法 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 • 国际法与各国外交政策有着密切联 系,国际法的发展是受各国对外政 策的影响的。但是不能把国际法与 国家外交政策等同起来。
我国学者的观点
• 我国学者在该问题上的主流观点是,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国的协调 意志”,即国家之间的协议。 • 因为,国家受国际法的拘束,同时 又是国际法的制定者,所有国际法 效力的根据只能取决于国家意志或 同意的作用。
– 一方面主张国际法主要依据自然法, 认为自然法是约束国家的最高法律, 自然理性是检验国家行为的标准。另 一方面又坚持国家的共同同意是国际 法效力的根据
• 代表人物
– 德国的沃尔夫和瑞士的瓦特尔 – 格老秀斯本人更倾向于自然法
(四)其他
• 新现实主义学派 • 我国学者的主张
权力政治学说
• 认为:国际政治支配着国际法,而 国际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权力。 • 因此,他们认为“势力均衡”是国 际法存在的基础,也就是国际法的 效力根据。 • 应该承认,国际政治与国际法有密 切的联系,但是,如果把“权力” 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实际上就 把国际法与国家权力等同起来了。
注意:
•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国际法不能借 助国内法那样的强制执行机制来处 理国际违法行为,但是有越来越多 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发展了各自的解 决国际争端机制,如联合国的解决 国际争端机制、世界贸易组织的争 端解决机制和欧洲法院的争端解决 机制。
• 一些新设的国际司法机构,如南斯 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 事法庭、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刑 事法院。
• 特殊国际法
– 只对于两个或少数国家有拘束力的特 殊国际法。
二、国际法的特征及作用
国际法学第一章导论
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或民族解放 运动组织
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是在 民族解放和独立运动发展过程中提出来的 . 二战以后,殖民地和附属国人民反对殖民主义 统治的斗争更加蓬勃发展,特别是60年代以后, 联合国的会员国从51个增加到现在的192个, 其中绝大部分是新独立的国家。为此,联合国 大会在1960年专门通过了一项宣言---《给予殖 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决议1514号)。
•《规约》第38条的全文如下:“法院对于陈述各项
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 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whether general or particular, establishing rules expressly recognized by the contesting parties)
联合国总部
联合国大会1946年决定将联合国总部设在纽约。 同年,洛克菲勒家族用850万美元买下了哈得逊 河河畔这块18英亩的土地,赠送给联合国。 1952年这栋大楼正式完工并投入使用。在当时 看来,联合国总部大楼无论从设计上还是建筑 上都是世界一流。
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派生性主体
国际组织是指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缔结国际 条约或经国家认可而建立活动的常设机构,亦 称政府间国际组织。其主体资格体现在: 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有独立参与国际关系的 能力。 国际组织已具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各方面的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国际组织的主体资格已为一系列国际条约及有 关国际法文件所承认
二、 关于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 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 则和制度的总和。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 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这些原则、规则和 制度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
国际法教学讲义
国际法教学讲义国际法教学讲义课程内容:12 章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居民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九章条约法第十章国际组织法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十二章战争法参考书目:教材类指定教材:《国际公法》梁淑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参考教材:《国际法》王铁崖,法律出版社,1997《国际法》邵津,北大出版社,2001《国际法》端木正,北大出版社,1998《国际法》周忠海,法大出版社,2004参考书目:译著《国际法原理》伊恩.布郎利(英),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国际法》(上、下卷)韩炳华(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参考书目:专论《国际法析论》杨泽伟,人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专论》余民才,中信出版社,2003《国际法问题专论》邵沙平、余敏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参考书目:工具书《国际法》曾令良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国际公约与惯例.公法卷》王虎华、丁成跃,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 ?《国际法资料选编(续)》王铁崖、田如萱,法律出版社,1995参考书目:案例书《国际法教学案例》法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国际法案例评析》法大出版社,1995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名称二、国际法的定义三、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的区别)四、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社会性:体现各国共同制定和认可效力的特殊性:体现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各国自觉遵守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一)传统国际法学派:(二)现代国际法学派正确观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各国协调的意志,主要以协议的形式来表现。
一、古代国际法二、中世纪国际法三、近代国际法四、现代国际法五、中国与国际法古代国际法——国际法的萌芽阶段·出现一些国际条约和规则·主要是不成文的·地域性较强中世纪国际法——雏形阶段受教会的影响较大,出现了一些教会法学家战争在国际法上占重要地位出现了海洋法外交领事制度的产生人权和主权概念的提出近代国际法——国际法的系统化阶段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教学内容——第1章国际法导论
教学内容——第1章国际法导论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学习重点1.国际法的概念、性质与特征2.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与现状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4.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学习难点1.国际法的法律性质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3.国际法的渊源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国际法的定义和名称(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法的名称古罗马(jus gentium)万民法,在罗马法上是与市民法(jus civil)相对应的。
1625年,格老秀斯在其经典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将万民法的概念延伸适用于国际关系领域。
1780年,英国法学家边沁(Betham)正式建议改用international law, 成为国际法通用的名称。
二、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一)国际法的性质1.国际法的法律性国际法是不是法?如果依据国内法的标准来衡量,国际法很容易被否定为法律。
持国际法否定论的诸种学说,例如国家利益说、自然状态说、对外国家法说、国际道德说、主权自限说等,或从国家利益,或从国际社会的现实状态,或从国家的意志,或以国内法为考量标准出发,都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
此外,在实践中国际法不时遭到践踏和违反。
这些都不断引起人们对国际法法律性质的质疑。
(1)从理论上分析,关于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可归结为两个问题:(a)国家具有主权是否使国际法成为不可能?(b)法是否必须是从属法,而不可能是同位法?《奥本海国际法》认为,一个法律的存在有三个主要条件:第一,必须有一个社会;第二,在这个社会必须有一套人类行为的规则;第三,必须有这个社会的共同同意,认为这些规则应由外力来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条件来检验,在国际上存在一个由各个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在这个社会里存在着越来越多的调整各国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而且这些规则在必要时是由外力强制执行的。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二)二元论
这种学说的代表人物是德国的特 里佩尔、齐洛第和奥本海。
二元论的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 内法是两个互不相同、各自独立、 平行运作的法律体系。因为它们各 有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渊源和不同 的调整对象。
处五项原则
四、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 (三)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 力原则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 则
(五)民族自决原则
(六)国际合作原则
(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 则
三、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一)原则上,我国在参与制定国际 法规则时,要根据和考虑国内法的规 定和立场,而在制定国内法时,又充 分考虑和尊重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
(二)对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 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 定。
1、条约可以直接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 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 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2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 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 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 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社会公共利益。
(七)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
上,我国的实践正在发展。
2002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 在这方面的最新实践。该司法解释是在我 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针对有关WTO协议在 国内的适用所涉问题作出的。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Chapter 1 General Introduc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1. Concept of International Law 2.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Law 3.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4.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5. The Codif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6. 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 7. The Relation between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二、国际法的定义(Definition) 由此可见,国际法具有法律的共性:国际法具有标准
性,是关于国际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标准; 国际法具有强制性,是主要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 制力量保障实施的。
Conclusion: So we should say that international law is really a law, or it is a form of law. But it is a kind of special law different from domestic law.
各国合作领域日益扩展。
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的主体,也被称之为法律上的“人〞,具有“人 格〞者,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 法上的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The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may have the following three features: (1)the independent capacity to take part in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 independently. (2)the ability of directly undertaking the rights and dutie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law. (3)the due competence to sue or to be sued before an international tribunal.
1-国际法导论
主讲人:孟喆
第一编 基本理论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的特点及其各项基本原则。 理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熟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在目前我国 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性质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 第三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四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相关司法考试试题
2.依照国际条约规定由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 (1)确立管辖权 [例]全国人大常委会1987.6.23《关于对中华人民 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 使管辖权的决定》 (2)修改法律,补充相应条文 [例]依据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 约》增设“劫持航空器罪”。 (3)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 [例]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制定1986 《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领事特权与豁 免条例》;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 《领海与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法》;依据《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制定《著作权法》
三、中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我国宪法未作明确规定。 (一)国际条约 1.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主要是在民商范围内。从实践上看,凡是中国缔 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 经国务院核准的,一般即在中国发生效力,可以 直接适用,而无需经过特别程序。 [例]《禁止酷刑公约》 [例]《民事诉讼法》第238条 [例]《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 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之规定: (一)国际条约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则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 1.司法判例 2.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家学说 此外, (五)国际组织的决议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教学课件
第四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发展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
1、定义: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 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 法性质的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
2、特征: (1)得到国际社会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二、国际法的定义
几种代表性的定义
代表性定义
(1)《奥本海国际法》作者奥本海(1858--1917)为国际法下的定义:“万国法和国际法 是一个名称,用以指文明国家认为在它们彼此 交往上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 体。” 第八版(劳特派特):“各国认为在 他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 则的总体”。
代表性定义
C、目前通说认为: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在国际 交往中形成的,为各国所公认的,主要调 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 则和制度的总称。
三、国际法的特征
1、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民族解放组织和国际组织在特定条件下和一 定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至于自 然人和法人的国际法主体问题,有争议。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辅助资料
4、国际司法判例 5、权威公法家学说 6、国际组织的决议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应注意:
(1)所谓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 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1、国际条约
(2)“凡具有掠夺性、侵略性的不平等条 约,自始至终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与 国际法的渊源毫无共同之处”。
国际法讲义
国际法讲义第一章导论这一章我们要抓住五个大的问题:国际法的概念、渊源、主体、基本原则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下面我对这五个问题逐一作一些简要说明,以帮助大家更好理解和学习。
一、国际法的概念(一)定义和特征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它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它有法律拘束力,它不同于国际道德和礼让。
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有它自己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它们是国际社会的成员。
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此外还有国家与其国际法主体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内法主要是调整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的协议,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因为国际社会的成员之间都是平等的、独立的,就国家而言,相互没有管辖和支配的权力,在它们之上也没有世界政府、没有立法机关,因此,只能是在它们交往中通过达成协议而产生共同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它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3.国际法的强制遵守和执行是依靠国家对违法者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加以保证的。
它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的强制执行措施,依靠国内的司法机关、警察和军队及其执法机构保证。
(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所谓效力根据就是国际法为什么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根据是什么。
对这个问题重点抓住传统的国际法学派的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的基本主张。
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是人的理性和良知。
国家代表人民与别国交往遵守的规则是民族的理性和法律良知。
这样的民族法律良知就成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实在法学派基本观点认为国际法不是自然法而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是国家同意的结果,因此,它的效力根据是国家的同意。
国际法课件全版学习课件
0.0
9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三、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 体系. 1、法学理论分析
——对法、法律的反思及法律规那么描述的解析 2、世界各国的国际法实践分析
0.0
10
第二节 国际法的开展
国际法开展的历史时期划分: 中古国际法——15、16世纪之前 近代国际法——1500—20世纪初〔以1648年威
4、主权原那么的意义.是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预 的法律盾牌.
0.0
23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那么
5、互相尊重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 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 内容.在国际法上,领土完整说明了领土整体性和统一 性的内在特征,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肢解和侵占 的属性.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局部,是鉴别 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独立和主权的重
注意领会
互不侵犯原那么不仅反对大小规模的武装进攻,也制止进展 武力威胁、制止武装进攻的准备和进展战争的宣传.?纽伦 堡国际军事法庭规约?第5条规定,凡方案准备发动或从事 任何一种战争的行动都构成违反和平罪,是严重的国际罪 行.这里指出的当然是侵略性的非正义战争.
同?联合国宪章?一样,制止的是侵略战争,没有规定制止一 切战争,以下两类战争不在制止之列:1、联合国按照宪章 规定合法使用武力;2、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为行使 自决权,为取得被剥夺的权利、自由和独立而进展的民族 独立解放战争,包括民族武装斗争和反对侵略的自卫战争.
二、前项规定不阻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 那么裁判案件之权.〞
0.0
16
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法的具体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那么 〔四〕确定法律原那么的补助资料 〔五〕公允及善良原那么 〔六〕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法课件_国际法导论
国际法专指的是国际公法,而国际私法 主要调整的是具有涉外关系的民事法 律关系发生法律抵触时的法律适用问 题。 国际法与部门法 普遍国际法与特殊国际法/区域国际法
• 二、国际法的作用
国际法功能体现在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 1、社会作用在于通过体现各国的协调意 志来为各国在国际关系交往中的需要服 务。 2、规范作用表现在指引、评价、教育、 预测和强制伍方面。
违反国际法行为的救济措施: 对于那些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国家,可以 通过受害国单独地或与其它国家集体采 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保护受害国的权 利,并保证国际法能够得到较有效的实 施。如:警告,要求终止不法行为、保 证不再重犯、恢复原状、赔偿,采取报 复措施,实行经济制裁等。
(二)、国际法的概念 教材上的定义:是国家之间在交往过程中形成 并经各国协议确认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 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 章和制度的总称。 赵建文先生的定义:“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成 员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 端木正先生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 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 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国家的行为在传统国际法上几乎未受到 什么约束。 (1) 、在传统国际法中国家能在最大程度 地自由决定自己的体制,政治体制、经 济制度法律体系等。 (2) 、国家完全自主决定对外政策。在传 统国际法上,国家有权参加任何条约:
但是在一战后,特别是在二战之后,国 际法在国家行为的自由上增加了一些限 制,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1) 、大量国际条约的建立了范围广泛的 网络,绝大多数的国家都是国际条约的 签约国,大量的条约也因此影响着各个 签约国的国内法律体系。 (2)、禁止使用武力的各种法律约束 (3) 、强行法 (jus cogens) 限制了各国的 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概念
一、名称
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Public)Law”,近代开始用于指国家之间的法律的名称。
罗马法:市民法和万民法,万民法并不是国际法,而只是具有涉外因素,属于私法性质。
但往往理解为所有与罗马有交往关系的国家所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
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格老秀斯延用了“万民法”的名称,将杂乱无章的习惯国际法统一归纳为“万民法”,指拘束效力来自所有国家或许多国家的意志的法律。
18世纪末,英国法学家和哲学家边沁提出“International Law”。
二、定义
“国”是国家,“际”是之间,“法”是法律。
简单说,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或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
国家不是孤立存在的,国家之间的交往形成了国际关系。
定义有上百种,基本上有两种不同的态度:
1、国家认为对它们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2、对国家有拘束力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奥本海国际法》在第8版之前都认为,国际法是一个名称,“用以指各国认为在它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
最新的第9版定义有所变动:国际法是对各国在它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
教材的观点:P 页
普遍国际法
区域国际法
特殊国际法
三、特点(与国内法相比较)
是一个特殊的、独立的法律体系。
1、国际性
主体主要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
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2、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是国家
参与国际交往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的,
在交往中长期形成的习惯,被大家所公认为有拘束力
3、国际法有拘束力,其遵守和执行通过以下途径:
国家自觉
国家单独或集体地采取强制措施:受侵略时自卫
对越自卫反击战
与国内法的拘束力有区别,其拘束力体现在:
A、世界各国都承认国际法的效力。
B、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制度是经常遵守的。
C、国际法遭到破坏,只是少数行为,尤其是现代社会,违反要付出巨
大代价。
四、作用
1、判断国际是非的标准,国际上的行为规则,
2、确定国家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
3、国家在国际交往中自我约束的一种法律依据,
4、国际裁判的法律依据。
五、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六、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1、从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制定来看,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家是制定者,只有国家间协议,才具有拘束力
2、这种协议通过一定立法程序,成为各国遵守的规范。
3、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
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一、历史发展
(一)古代国际法
古代是否有国际法,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应当说,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
但古代毕竟有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只要他们有往来关系,就会产生一些类似近代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古代埃及、希腊、罗马等有订立条约的记载,其中有结盟条约、边界条约和通婚条约等,派遗外交使团也是常事,有临时的、常驻的,而且逐渐形成了使节人身不受侵犯的概念。
萌芽的、雏形的国际法:不系统性、宗教性、适用范围的地域性。
(二)近代国际法
形成: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形成的标志,签订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结束了欧洲30年战争
承认罗马帝国统治下的许多邦国为独立主权国家,公会及和约确立了主权平等、领土主权等则,为近代国际法奠定了基础。
开创了以国际会议形式解决国际问题的先例。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的出版:1625年
第一部有完整体系的国际法著作,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概括了国际法的全部范围,使国际法成为一门独立学科。
3卷,分战时法与平时法。
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特别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起了重要作用,提出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要概念,主张国家主权原则,等等。
国际会议、国际组织产生
(三)现代国际法
1、一战后:
(1)
国际联盟:第一个全球性、普遍性的国际组织,对国际法编纂起了重要作用。
国际常设法院:裁判了一些重要案件,是目前国际法院的前身。
(2)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白里安----凯洛哥公约),首次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联合国的问题
【21世纪国际法发展的新趋势】
1、影响因素:
全球化、网络、生物技术、环境恶化、国际犯罪等
2、国际法的全球化
国际法适用的全球化
全球性问题需要国际法来调整
国际法向国内法渗透
3、国际法的具体内容正在发生变化
主权问题、国际环境法、海洋法的新发展、国际刑法、
人权的保护(国际人权法)、国家合作、国家豁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