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海洋法实践看中日东海划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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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一)国际海洋法产生的背景
国际海洋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从17世纪开始,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世界强国越来越多地借助海洋发展经济和巩固自己的列强地位,产生了大量与海洋相关的纷争。伴随着现代国际法的产生,国际社会越来越多地通过国际法的方式协调各国的海洋活动。1609年,国际法鼻祖荷兰的雨果・格劳修斯发表了《海洋自由论》,提出了“海洋自由”原则,奠定了现代国际海洋法的基础。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相继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了《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大陆架公约》和《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丰富了海洋法的内容。1982年,在160个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的推动下,国际海洋法实现了重大的历史性突破,形成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年公约正式生效,有147个国家和实体批准了公约,中国和日本都是签约国。
(二)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制度及作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共有17部分,320条和9个附件,在性质上,它是世界各相关国家意志协调的产物,属于国际法范畴。虽然这个公约是国际海洋法中最主要、最重要的法律,但不是唯一的,其他有关海洋问题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司法判例等,都有其相应的地位和效力。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基本制度包括领海及毗连区制度、海峡和群岛国制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公海制度和国际海底区域等五大制度。这些制度内容大多数是原则性的规定,需要各国在实践中不断补充、“诠释”和发展。其中,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在近些年来引起了不少争议,一些国家出于本国利益,赋予了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很多纷争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中日东海划界争议就属于这一制度调解的问题。
专属经济区制度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沿海发展国家为捍卫国家主权,保护本国沿海资源而积极斗争的产物。这一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据计算,在实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情况下,大约1.3亿km2,即世界海洋总面积36%的海域将处于沿海国的管辖之下,这部分海域提供了94%的世界总捕鱼量,蕴藏着87%已探明的世界海洋石油储量。
大陆架原是地质地理学上的概念。全世界大陆架总面积为2700万km2,亚洲东海岸有830万km2。据估计,全世界的海底石油储量有1350亿t,发现的海洋油气田已有1600多个。《联合国海洋
从国际海洋法实践看中日东海划界争议
李春
(暨南大学青岛266071)
摘要长期以来,中国与日本在东海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划分上存在着分歧。中国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归属原则,日本主张“等距离中间线”划分原则。本文从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角度,分析中日东海争议缘由,阐述两国在东海划界问题上的不同主张,并着重对两国的主张进行法理分析,以探讨解决该问题的前景。
关键词国际海洋法;东海;划界;争议
法公约》第76条规定:“沿海国家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架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架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按照公约规定,宽大陆架国家还可以主张超出200海里、最大可达350海里的外大陆架。
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依据国际海洋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了很多海洋划界争端,如: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1977年英法大陆架案、1981年扬马延大陆架案、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案、1984年缅因湾案、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案、1985年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1992年加拿大-法国海域划界案等,较好地解决、处理或协调了国家或地区间的海域纷争。
二、国际海洋法的司法实践
(一)大陆架划界的原则
1958年召开的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大陆架公约》,该公约第六条规定了三种类型的大陆架划界方法:一是根据协定划界;二是无协定而存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特殊情况划界;三是无协定和特殊情况下,采用中间线划界。在此基础上,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十期会议提出了大陆架划界的原则是:“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间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这一原则包括三个基本准则:一是划界须“以协议划定”;二是“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三是“公平解决”。这一原则得到了缔约国的普遍接受。
(二)大陆架划界的国际司法实践
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是国际法院审理的第一个大陆架划界争端案。该案对随后整个海洋划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深受该案判决的影响,即使在公约
通过以后,仍然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该案涉及前联邦德国、荷兰和丹麦的北海大陆架划分。荷兰和丹麦坚持应适应等距离原则划定,前联邦德国则认为等距离线会导致不公平。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对划界方法与划界一般原则作了区分,认为等距离只是一种划界方法,否认《大陆架公约》中等距离中间线是国际习惯法规则。国际法院以《大陆架公约》第六条产生的历史为依据,指出国际法委员会在拟定该条款的过程中,并不是把等距离中间线方法作为现行法或国际惯例而建议的。国际法院认为:“划界应通过协议,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以使每一个国家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洋中和海底的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部分,并且不侵犯另一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该判决的这一观点,后来被确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76条中。
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是继国际法院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之后,又一重要的大陆架划界案。它对大陆架划界的法律原则和划界方法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探讨。仲裁法院首先认定英法为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参加国,因此该公约适应本案。其次,法院对该公约第六条所包含的“等距离和特殊情况规则”进一步定义为:“在欠缺协议时,大陆架划界必须基于公平原则”。法院指出:“混合距离和特殊情况规则在事实上表现了一个一般规范,亦即当协议失败时,国家之间在同一大陆架上划定的界限应基于公平原则做成。”该案说明,在海岸相对的沿海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分,不必适应等距离中间线方法。特殊情况作为划分的重要考虑因素,说明了公平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作为法律原则的确立。
(三)中间线与公平原则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以及上述国际判例,可以确认:“中间线”方法不是海洋划界的普遍原则,只是众多划界方法中的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