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理学的几个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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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理学的几个基本问题

周旺生①

【摘 要】 本文对长期困扰我国法理学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述,

如法理学的涵义和冠名问题、法理学与法哲学问题、作为独立学科的法理学问题、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问题、法学体系与法理学的地位问题等。本文提出当前我

国法理学学科名副其实,“法理学”更多是英美学界及受英美学界影响的学者所使

用的名称,“法哲学”更多是欧陆学界及受其影响的学者所使用的名称,法理学是一

门独立的分支学科,具有自身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在法学体系中具有特别重要

的地位。

【关键词】 法理学 法哲学 法学体系

一、法理学的涵义和冠名

“法理学”一词,被人们在多种意义上使用。在这多种意义中,有两种意义更值得注意。一种是指所有法学和法律知识、理论、学说的统称,其含义与法学、法律科学之类相当。这是法理学一词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被人们所理解和使用,也是法理学原初的含义。这种意义上的法理学,来自拉丁文ju r2 risp ruden tua。

另一种是指研究法学和法的一般问题的,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其含义在某种程度上与法学理论、法学原理之类的含义相当。这是法理学一词在学理意义上、专门学科意义上被人们所理解和使用。一般法学著述尤其是法理学教科书中所阐述的法理学,就是这后一种意义上的法理学。这种学科意义上的法理学,人们也有种种不同的界说。例如,有人认为法理学是阐述实在法的原则和法律关系的法律科学。美国的布莱克法律词典是这样诠释的。有人认为法理学是“装满各种各样有关法的思辨的大口袋。”②英国学者哈里斯(J・W・H arris)在他的法哲学一书中是这样说的。还有人认为法理学是关于权利历史、权利制度的科学知识(普奇塔),法理学是关于国内法基本原则的科学(萨尔蒙德),法理学是关于法律规则、法律观念和法律方法的研究成果(斯通)。更多的人则认为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最基本、最一般问题的一门法学学科。英国学者沃克在其《牛津法律指南》中是这样解说的。美国学者波斯纳在他的《法理学问题》一书的序言中,一开始也是阐述了这样的观点:所谓“法理学”,我指的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最基本的、最一般的、最理论化的分析。法理学所涉及的问题,所使用的视觉,大部分与法律实务者的日常关心相距甚远。它所涉及的问题无法参照或根据常规的法律文件推理加以解决,它所运用的视角也无法演绎出法律原理和法律推理。法理学的许多问题是跨越原理、时间和民族的界限的。我们通常将对根本性问题的分析称为“哲学”,因此,传统将法理学定义为法律哲学或哲学在法律中的运用,这显然是恰当的。③这些不同的界说,反映了不同学派、

不同法理学方法在界说法理学概念时的差异。目前中国法理学界对法理学的界说,同沃克等人的说法大体一致。

除以上两种含义外,法理学在法国和英国,特别是在法国,有时还可以被用来指称判例。在美国,当人们以庄重的方式谈到法律时,或者说当某些场合使用法律一词似乎不妥当时,法理学还可以被用来作为法律的代名词。

在西方,这门学科一般冠名为“法理学”,即狭义上的Ju risp rudence。一些有影响的或有代表性的法学家则喜欢把自己关于这一学科的著作称为法哲学,即L egal Ph ilo soph ies或Ph ilo sophy of L aw。另外也有冠以法律理论、法学概论名称的。名称虽不同,各名称下的内容和体系也多有差别,抑或存在重大差别,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所有这些著述,一般都是研究法的一般原理的。主要是研究和阐述法的概念、本质、作用和目的,法与公平、正义、理性、平等、自由的关系,法与道德、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法律权利与义务,法的结构、规范或规则,法的渊源、分类、效力、解释、适用和遵守等方面的问题。

在中国,1949年之前,这门学科一般也冠名为法理学,同时也有称为法学通论、法学绪论、法学要论的。它们的内容和体系与国外的法理学,有大体相似的,但更多的则是有明显的差异。这种情形表明当时中国这门学科既有模仿国外同名学科的一面,又毕竟与国外法理学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1949年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受苏联人影响,法理学这门学科在中国被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80年代初,中国法学界再次讨论了法学研究的对象问题,在这一背景下,作为一项改革措施,把“国家与法的理论”改名为“法学基础理论”。这个改革是从1981年出版的北京大学《法学基础理论》教材开始的。“法学基础理论”这个名称一经问世便通行起来,但认真说,这个名称还不确切。法学和法是两个具有不同涵义的概念,法学属于思想文化或学术范畴;法属于制度范畴,把一门课程称为“法学基础理论”,就意味着这门课程是法学的基础理论课程,属于法学学的范畴,而并不意味着这门课程是法的基础理论或法律基础理论课程。那些称为《法学基础理论》的教材中,虽然也包括了一部分法学学的内容,但这部分内容的份量很有限,一般都只在导论或绪论中阐述一些法学基础理论,而教材的主要的、绝大部分的内容是阐述法的基础理论或法律基础理论。差不多10年后,法学基础理论的名称终于为法理学的名称所取代。这一改革,使这门学科得以名副其实。

二、法理学与法哲学

在我们研究和界说法理学时,有一个词汇或概念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这就是法哲学。由于法哲学一词经常出现在与法理学一词关联紧密的场合,以至于我们要界说法理学,就有必要也说到法哲学。法哲学也是一个被人们在多种意义上使用的词汇。主要是在两种意义上被人们使用。一是用来指称法理学中的那些更注重理论抽象或更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问题的法理学,它是法理学中的较为纯粹的法理学或更高层次的法理学,也可以说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具体的分支,与立法学、法律社会学、法律解释学相对应。这种意义上的法哲学,实际上是早于由奥斯汀所创建的近代法理学的,在奥斯汀的法理学专门著作之前,欧洲大陆学界就有了法哲学著作。二是被人们当作法理学的同意语来理解和使用,其内涵与法理学大致相同,或者说是法理学的另一种说法。后一种意义上的法哲学,开始时大多为西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学术人物所使用,一般学者通常则使用法理学来标明他们的著作或他们所研究的学科。后来的情形也大约如此。汉语中的法理学一词来源于日语的同名词汇,而日语的法理学一词则来源于德语的法哲学(R ech tsp h ilo sop h ie)一词。近代日本人的学术受德国影响颇多,在穗积陈重首倡使用法理学一词之前,日本学界所使用的就是从德国移译的法哲学一词。明治14年(1881年),穗积陈重在东京帝国大学执教时,有感于当时日本普遍使用法哲学一词的形而上气味太浓,主张使用法理学这个名称代替法哲学,由此而产生法理学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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