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及新农合参保患者知情同意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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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及新农合参保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为规范医院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农合参保人就医服务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及新农合服务质量,保障参保人的知情权益,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农合管理办法市社会保险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的要求,特制定制度。
一、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基本用药、基本技术、基本服务、基本收费的基本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二、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严格执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应尽可能使用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农合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切实减轻参保人的负担。
三、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主管医生在为参保人提供社会医疗保险及新农合支付范围外的医疗服务包括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时,应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并要求其在“使用自费药品和医用耗材告知同意书”上签字确认。因急症抢救无法事先确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事后必须补办告知签字手续。
四、严格实行公示制度,公示项目内容包括医疗保险及新农合报销比例、报销流程等政策规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价格、常用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咨询电话和投诉电话及
投诉箱。建立新农合报销公示栏,定期将新农合参保患者的报销金额公示。
五、住院期间应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使参保患者能及时了解疾病治疗费用支出情况,保证参保病人的消费知情权。
六、出院结算后应向参保患者提供详细的报销单,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总费用、可报金额及报销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