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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要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加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等功能性机构集聚上海、拓展功能和提升能级,积极参与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现就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进一步加大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力度(一)调整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标准,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2亿美元,将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母公司总资产要求放宽至1亿美元。

(市商务委负责)(二)调整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认定标准,取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母公司实缴注册资本和地区总部被授权管理机构数量的限制。

取消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母公司在华投资企业数量限制。

(市商务委负责)(三)取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须为外商独资企业的限制。

(市商务委负责)二、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投资便利度(四)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条件,将设立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2亿美元,取消境内实缴注册资本或投资企业数量要求。

(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五)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参与集团重组,为涉及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的企业重组提供便利措施。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沪发改规范〔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提振民间投资信心、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5月25日上海市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民间投资是全社会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是上海市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耕耘者、建设者、分享者。

为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1.落实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

对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平等进入,依法开展投资。

各区、各部门推进民间投资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编制服务办事指南,细化服务标准,明确办理时效,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

在浦东新区试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通过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从事特定行业许可经营项目须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标准,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其已经符合要求并提交必要材料,即可取得行政许可。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审改办、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政府)2.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项目。

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发布和重要政策宣传推介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我市列入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的项目及上海“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

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滚动列入年度市重大工程项目清单,由市重大办负责协调推进。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关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关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关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沪府办规〔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关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相关单位:《上海市关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7日上海市关于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发挥上海现代服务业集聚优势,提升城市综合服务能力,为本市率先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关键支撑,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目标围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打造国内大循环中心节点和国际国内双循环战略链接的目标定位,充分发挥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的功能优势、平台优势和服务优势,以行业龙头和科技创新企业为主体,以国际化、高质量的专业服务为支撑,服务企业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合作新需求,构筑“走出去”良性生态圈,助力企业高水平“走出去”,进一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更好地服务本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力争到2025年,本市专业服务机构跨境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对外投资结构和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规模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任务(一)进一步提升专业服务业跨境服务能力发挥国家和市、区、重点区域的政策合力,支持和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全球化布局,拓展跨境服务功能,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的服务支撑。

1.提升金融跨境服务创新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明确自由贸易账户支持上海发展离岸经贸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明确自由贸易账户支持上海发展离岸经贸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明确自由贸易账户支持上海发展离岸经贸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8•【字号】上海银发〔2020〕180号•【施行日期】2020.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明确自由贸易账户支持上海发展离岸经贸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银发〔2020〕180号上海市各商业银行:为支持上海发展离岸经贸业务,实现便利化与防风险的有机统一,现在原“上海银发〔2018〕215号”文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离岸经贸业务是指境内企业作为全球性生产、销售、服务等活动的组织者开展的上中下游交易对手均为非居民的各类以经常项目为主的交易,交易活动发生在境外,相应的资金结算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发起,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转手买卖、离岸加工贸易、服务转手买卖等。

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推送“离岸经贸业务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指导上海市已建立分账核算单元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名单内企业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开展的离岸经贸业务按国际通行规则提供国际结算、贸易融资等在内的跨境金融服务便利。

三、名单内企业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开展离岸经贸业务的,同一合同上下游业务必须通过同一自由贸易账户办理收支结算,不得在自由贸易账户和非自由贸易账户发生交叉。

银行为名单内企业提供结算服务时,自由贸易账户和非自由贸易账户应按各自政策执行,不得混用。

四、银行在为名单内企业提供基于自由贸易账户的跨境金融服务便利时,应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相关要求,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全面了解其经营模式、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境外交易对手,通过多种方式印证开展离岸经贸业务的合理性以及经营收益的适当性。

五、银行应根据名单内企业账户交易流水及定期回访等情况做好事中事后客户及业务管理,相关工作底稿及记录应妥善保管,以备自查或监管部门核查、检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沪府规〔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9日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件一般规定第三章证件申办第四章持证人待遇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优化人才环境,吸引更多海外人才来沪工作或者创业,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创业的人员,包括: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外国高端人才及其他外国专业人才;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

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体范围及条件等事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部门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海外人才居住证”)的申请受理、核定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制作、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海关、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证件一般规定第四条(证件功能和类别)海外人才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生活并享受相关待遇的证明。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海关等关于印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海关等关于印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海关等关于印发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全球维修业务
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发文字号】沪商机电[2013]69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9.28
【实施日期】2013.09.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全球维修业务实施
意见的通知
(沪商机电〔2013〕698号)
各有关单位: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全球维修业务实施意见,已经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经信委、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海关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9月28日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全球维修业务实施意见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促进先进制造业和高端贸易服务业的集聚发展,规范对试验区内企业全球维修业务(以下简称“维修业务”)的管理,现从业务定义、企业准入、海关监管、检验检疫等方面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1•【字号】沪府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21日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力有序推动经济加快恢复和重振,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千方百计为各类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一)阶段性缓缴“五险一金”和税款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从4月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

其中,养老、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符合条件的其他特困行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2.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到期后进行补缴。

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最高月提取限额从2500元调整为3000元。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3.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4、5、6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提升上海服务贸易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带动长三角地区服务贸易整体发展,并为我国服务贸易又好又快发展探索经验,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相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旅游局2014年10月17日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为推动上海传统服务贸易领域提升能级,积极培育新兴服务贸易业态,根据《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要求,市商务委、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局共同制定了《上海市服务贸易促进指导目录(2014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各部门将采取以点带面的方式,在列入《指导目录》的项目中按年度认定并扶持一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服务贸易品牌企业,进而带动上海服务贸易整体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市服务贸易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指导目录》进行解释和定期调整。

一、运输服务贸易促进目标:结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上海靠近国际主航线及长三角集疏运体系的优势,不断拓展运输服务贸易领域,扩大贸易规模,打造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经营模式先进、海外网络健全、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运输服务贸易企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本市商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本市商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本市商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沪商综〔2020〕225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本市商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沪商综〔2020〕225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委机关各单位、委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认真落实《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商务部关于防范商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试行)》,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商务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保障商务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关于防范和惩治本市商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2020年9月10日关于防范和惩治本市商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务领域统计工作,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商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切实保障本市商务领域各项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统计条例》《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商务部关于防范商务领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有关责任的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各区商务主管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4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4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6〕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本市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3日关于本市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精神,推进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现就促进本市外贸回稳向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一)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力度。

优化完善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整合使用现有外贸专项资金,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对外贸易发展,加快外贸转型升级。

充分发挥政策性信贷资金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协同作用,结合专项资金使用配置信贷资源。

完善进口贴息政策,鼓励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下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设备给予贴息。

鼓励本市企业扩大先进技术设备进口,对重点外向型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的先进生产设备给予贴息。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二)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

在扩大业务规模和符合风险对价基础上,进一步减轻外贸企业成本压力。

对高新技术、符合国家战略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重点自主品牌出口企业,逐步降低保单续转费率水平。

对风险控制能力较强、承保质量较好的客户续转以及重点领域(如机电、汽车整车(零配件)、船舶、高新技术、纺织、轻工、医药、农产品)首次投保的新客户,给予费率下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沪府办规〔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4〕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31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含天使投资)高质量发展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进一步加快上海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作用,在本市财政资金和国有资本的引导带动下,有序吸引有条件的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持续加大对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等重点产业支持力度;加快元宇宙、绿色低碳、数字经济、智能终端等新赛道和未来健康、未来智能、未来能源、未来空间、未来材料等未来产业布局;助推传统产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不断提升创业投资发展活力,营造行业发展良好环境,形成一套综合化、系统化、专业化的投资服务生态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科创中心联动发展,逐步形成具有世界竞争力的创业投资集聚发展新高地。

二、充分发挥各类政府投资基金的引导带动作用(一)加强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国资基金的统筹协调。

对本市政府投资基金、国资基金功能定位、投资方向、聚焦领域及行业发展等重大政策问题进行综合研判和统筹协调。

集中资源打造兼具投资、运营功能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专业平台和高能级基金管理机构。

加强国资存量基金整合优化,推动各投资阶段合理布局、平衡发展,打造适配科创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基金体系,培育开放协同的基金生态。

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通知

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通知

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公布日期】2005.06.24•【文号】商贸发[2005]332号•【施行日期】2005.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通知(商贸发[2005]332号)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自主世界名牌精神,贯彻商务部等八部委《关于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商贸发[2005]124号),加快培育自主出口名牌,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实现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现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各营业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及时沟通情况,了解企业需求,研究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出口名牌发展的具体措施。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当地中国信保营业机构宣传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功能,鼓励列入“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的企业(以下简称名牌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化经营。

三、中国信保各营业机构要为辖区内的名牌出口企业制定专项服务计划、进行有针对性的扶持,并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四、名牌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中国信保根据企业投保年限赋予其“重点培育客户”或“关键客户”资格,享受所有相关支持政策。

五、中国信保以海外投资保险、外派劳务保险等新产品为名牌出口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生产基地和营销网络提供优惠服务。

六、中国信保优先为名牌出口企业提供国家风险报告、行业分析报告、风险管理建议书等各项增值服务,适当增加免费或优惠提供资信调查报告的数量,优先安排“信保通”网上业务操作及服务系统。

七、中国信保积极开发新产品,探索在产品创意与研发、品牌营销与推广、专利获得与保护等环节为名牌出口企业提供信用保险支持的新模式。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海关关于进一步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款总担保保函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海关关于进一步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款总担保保函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海关关于进一步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款总担保保函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海关•【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海关关于进一步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款总担保保函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隶属海关,各相关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加快建设中国(上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帮助企业克服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减少企业资金占用,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现就进一步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款总担保保函工作,将有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支持提高银行保函授信额度通过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为本市跨境进口电商中小微企业提供银行保函最高85%担保责任,在风险控制稳健前提下,商业银行提升企业银行保函授信额。

二、支持企业使用税款总担保保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如需以银行保函方式向海关提交税款担保的,可在取得银行保函后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资料,经海关备案,即可使用银行保函办理税款担保手续。

三、完善工作机制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担保中心、有关商业银行等部门建立对接推进服务机制,商业银行负责银行保函受理、评审、在保项目监管,市担保中心参考市商务委、上海海关提供的企业资信情况,负责对商业银行报送的项目进行评审、担保、代偿等工作。

附件:1.业务咨询联系人和联系电话2.银行保函担保业务操作流程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海关2020年4月23日附件业务咨询联系人和联系电话1.上海市商务委外贸发展处,杨安洋,2.上海海关关税处,许闻理,3.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杨雁南,附件银行保函担保业务操作流程一、授信准备对于满足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中心”)担保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参考工信部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标准),商业银行(目前在中国银行试点运作)出具银行保函,市担保中心提供85%的信用担保。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积极促进企业外贸出口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积极促进企业外贸出口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积极促进企业外贸出
口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金[2003]95号
【失效依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3.08.18
【实施日期】2003.08.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利用出口
信用保险积极促进企业外贸出口的通知
(财金[2003]95号)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今年以来,在面临“非典”疫情冲击的特殊情况下,国家及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效地促进了对外贸易的发展,上半年外贸出口实现了较快的增长。

目前,尽管抗击“非典”的斗争已取得阶段性的重大胜利,但“非典”疫情对外贸出口工作的滞后影响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支持和促进外贸出口的发展仍是今年后几个月的一项重要任
务。

为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出口的扶持和促进作用,进一步推动外贸出口的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要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深入了解出口企业的实际需求,重点摸清受“非典”疫情。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沪府规〔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2〕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9年7月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和《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19〕3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发展更高能级的总部经济,进一步鼓励更多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总部型企业(以下简称“总部企业”),实施“总部增能行动”,并加快推动《关于促进“五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22〕6号)落地见效,实现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大力度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履行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范围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跨国公司须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总部型机构”),是指未达到地区总部标准,由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实际履行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范围内投资、管理、营销、结算、支持服务等总部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以下简称“事业部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具有以功能、业务、产品、品牌、服务等为依据细分的事业部制组织架构,由其或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负责事业部在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范围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沪府办规〔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31日上海市促进外贸稳规模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更大力度支持全市外贸稳规模、提质量,巩固和放大经济向稳向好态势,制定若干政策措施如下:一、促进外贸规模稳定增长(一)支持重点外贸企业稳定发展。

深入实施“四个一百”专项行动,制定新一批外贸进口、出口、新业态和自主品牌百强企业名单,加强通关、外汇和退税等便利化政策支持。

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为一、二类的出口企业办理正常出口退税,平均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对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收汇,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实施“免填报”。

支持各类企业在本市设立贸易型总部,对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企业给予人才落户、融资担保、出入境等便利化支持,鼓励各区依法依规在开办企业、租房等方面给予支持,在法定权限内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市税务局、上海海关、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边检总站、各区政府)(二)发挥重点产业进出口带动作用。

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拓展多元化市场,鼓励企业加大市场开拓力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临时申请汽车出口许可。

对符合条件的通过中欧班列等铁路运输的新能源汽车等产品不按危险货物管理。

研究推进中欧班列监管场所建设,进一步夯实中欧班列运行基础。

上海市“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策

上海市“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策

上海市“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告知书各会员单位: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要求,有效解决小微出口企业收汇风险保障、海外市场开拓和出口竞争力提升等问题,并结合小微企业对优惠费率方案和便捷操作流程的需求,经有关部门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共同研究,现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大力推广“小微企业信保易”承保模式。

“小微企业信保易”是中国信保为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出口企业度身定制的专属出口收汇风险保障方案,该方案从产品定位、流程设计到制度保障上,都真正做到了“投保零门槛、风险全覆盖”,且保险费率较常规产品有大幅度的下降。

为帮助上海小微企业进一步降低投保成本,在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积极争取下,中国信保总公司已原则同意上海分公司在“小微企业信保易”全国统一优惠费率的基础上,再给予通过相关政府或协会平台办理投保手续的前800家上海小微企业最高30%的费率优惠,并由中国信保代为向财政申请50%的保费扶持。

为确保政策宣传、落实到位,请各有关单位务必将本告知书内容向企业负责人汇报。

有意向申请“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的企业,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及时与协会联系,领取《小微企业投保推荐表》,填妥以下回执后把正本交由协会送至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

中国信保将在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后,为符合承保条件的小微企业出具正式保单。

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小微企业信保易”承保方案单一买方/开证行赔付金额上限赔偿比例3万美元5万美元8万美元10万美元60% 0.15% 0.16% 0.26% 0.28%70% 0.18% 0.20% 0.30% 0.32%80% 0.30% 0.32% 0.51% 0.55% 备注:以上承保方案是全国统一费率方案,上海市投保的小微企业还可享受本告知书中的优惠政策。

企业回执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在全面了解“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的基础上,我公司正式提出投保“小微企业信保易”方案的申请。

上海市社会信用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信用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信用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社会信用建设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28•【字号】沪发改信用〔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上海市社会信用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2023年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社会信用建设办公室2023年3月28日2023年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2023年全市信用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围绕服务全市中心工作,以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扩展信用应用为主线,着力营造良好信用氛围,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为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有力保障。

一、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功能,全面服务重大战略和中心工作1.积极服务浦东引领区建设和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

深化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在生产经营许可、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等领域,形成审批极简、风险严控、服务精准的市场准营新模式。

推动临港新片区完善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标准,把信用等级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和制度便利的重要依据。

实施主动披露、失信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

开展工程建设承诺制守信反馈试点。

开展自贸试验区保税区域诚信建设示范区试点,对诚信示范企业在货物进出口、境外投资备案、人员出入境管理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提升监管资源配置效能。

优化企业生态信用采集和评价标准,完善生态信用体系。

深化浦东新区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试点,拓展应用范围,重点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表彰评优、资金扶持等场景中应用。

上海 贸易调整援助试点办法

上海 贸易调整援助试点办法

沪商公贸〔2017〕147号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调整援助试点办法》的函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国务院《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和《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要求,为深化完善产业安全保障机制,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制定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调整援助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2017年6月5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调整援助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根据国务院《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国发〔2017〕23号)和《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贸易调整援助,是指对因受国际贸易环境变化影响而造成贸易竞争力下降、员工流失的企业,通过社会机构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给予技术、资金等援助,帮助其恢复进出口竞争力的救济制度。

第三条(援助范围)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工商注册登记满3年以上的企业,因其国内销售的主要产品受到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进口冲击,或其出口产品在主要目标国家或地区受到贸易摩擦及其他贸易壁垒影响,导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贸易调整援助申请:(一)企业一年内20%以上,或连续两年每年10%以上的员工出现离职;(二)企业主要产品产量或销售量较上一年度下降30%以上。

第四条(建设目标)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开展贸易调整援助试点,应发挥与本市产业安全预警的联动效应,探索构建预警、援助和评估相结合的产业安全保障和国际竞争力促进体系,条件成熟的,应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

第五条(发展导向)对企业实施贸易调整援助,推动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应以全球价值链为引领,符合《中国制造2025》规划等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坚持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和服务化,鼓励企业探索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上海产业发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经信运[2009]78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发布日期】2009.12.29
【实施日期】2009.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
支持上海产业发展的通知
(沪经信运(2009)787号)
各区县经委,各控股(集团)公司、工业区管理机构、相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电子信息企业出口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09〕48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26号)的相关精神,市经济信息化委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决定建立服务企业的协同机制,共同推动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支持上海产业发展,千方百计稳定外需,解决企业融资困难,努力巩固经济企
稳回升的势头。

现就做好此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出口信用保险的重要作用
出口信用保险是对企业在外贸出口、海外投资或对外工程承包中的应收账款提供的一种收汇保障,具有保障收汇、便利融资、开拓市场的综合性金融工具作用。

(一)保障收汇。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家一项政策性金融工具,在国外买方发生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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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信用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
【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发布日期】2010.06.01
【实施日期】2010.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
信用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出口信用保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出口信用保险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信用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一○年六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信用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一种出口支持手段,是外贸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鼓励和支持本市企业用好出口信用保险金融工具,对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挑战,主动承接出口定单,保障出口收汇安全,推动“走出去”以及获得融资便利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对本市外贸出口和经济增长有良好的拉动作用,是“保增长”的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出口信用保险工作,根据全国出口信用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出口信用保险重要作用
(一)提高对做好出口信用保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今年以来,世界经济复苏基础还不稳固,对外贸易仍面临外需不足、出口成本持续快速上涨、贸易摩擦日益加剧、出口竞争更为激烈等严峻形势,特别是随着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影响的进一步扩大,外贸出口形势更趋复杂,用好出口信用保险对稳定本市对外贸易发展、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和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应努力发挥出口信用保险防范风险、促进出口、便利融资的杠杆作用,为对外贸易“拓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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