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下的刑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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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

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

刑法“三阶层理论”与“四要素说”1.理论对比09年司法考试大纲采用了德日新理论,摒弃了前苏联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

这对于接受中国法学教育并且习惯了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的的人们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

对于参加09年司法考试的广大考生来说也是面临全新的问题。

这里介绍一下三阶层递进理论与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不同,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

我建议听一下指南针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的刑法课,以掌握的更准确。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第一,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

该当性中包括了一、“主体”即实施犯罪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行为”,即危害行为,行为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三、“行为对象”即犯罪对象、行为客体。

行为的对象首先是物与人。

四、“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第二,违法性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

如果客观上不存在违法性,即使责任重大,也不成立犯罪。

违法性判断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

第三,有责性,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

即非难的可能性。

“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只有当行为人存在主观的责任时,其行为才成立犯罪。

所谓主观责任,是指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或过失、违法性意识(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才能对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个人行为非难。

有责性中包括对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的判断,故意责任、过失责任。

有责性的阻却事由,一、违法性认识错误二、缺乏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三阶层分析疑难案例

三阶层分析疑难案例

三阶层分析疑难案例篇一: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案例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

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如果具有违法性,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行为人是否负有责任。

通常来说,符合前两个要件的,就具有有责性。

但是也有例外。

例如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或者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就没有有责性,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18周岁的王因为和李不和,持刀将其刺死。

案例“三阶层说”分析是一个从客观,到主观的分析思路。

第一步:王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一个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

第二步:王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查,王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即阻却违法性的事由。

阻却,即排除),因此具有违法性。

第三步:王是否具有有责性?经查,王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

因此,应当负责,具有有责性。

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王行为构成犯罪。

我们以案例来解释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18周岁的王因为和李不和,持刀将其刺死。

第一步:王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一个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

第二步:王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查,王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即阻却违法性的事由。

阻却,即排除)。

因此具有违法性。

第三步:王是否具有有责性?经查,王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

因此,应当负责,具有有责性。

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王行为构成犯罪。

请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以下两个案例:(1)李,18周岁。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引言:刑法阶层理论是刑法学的基本理论之一,旨在确定罪刑法定的原则和追求刑罚公正与合理。

在不同的法系中,存在着不同的刑法阶层理论,当前比较常见的是三阶层理论和四要件理论。

本文旨在对比分析这两种理论,并探讨其对刑法体系的影响。

一、三阶层理论三阶层理论是近年来较为流行的一种刑法阶层理论,代表人物有德国刑法学家库尔特·齐姆基维奇。

该理论将犯罪划分为罪(idem)、罪名罪(widget)和罪实罪(idem discrimationis)三个层次。

罪实罪层次是最低层次,强调了必须有实质性的行为或行为不作为,才能构成犯罪,即“行为”要素的存在。

罪名罪层次是其上一层次,要求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特定的罪名定义,即在实质行为的基础上,必须符合法定行为标准。

罪层次则是最高层次,强调除了符合罪名和罪实要求外,行为人还必须具备某些特定的特征或性质,例如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

三阶层理论适用于对于刑法中行为要素、客体要素以及主观方面的要素进行梳理,以达到犯罪成立的准确性、明确性和同质性。

二、四要件理论四要件理论,也称四要素理论,是以前苏联刑法学家学派为代表的一种理论。

其主要观点是,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客观方面的社会危险性、行为方面的违法性、主观方面的犯意以及结果方面的事实后果。

这四个要件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客观方面的社会危险性强调了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及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行为方面的违法性则是指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

主观方面的犯意则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其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并具有实施行为的目的或者故意。

结果方面的事实后果则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实质性的后果。

三、对比分析从理论的构成要素来看,三阶层理论更加细致和全面,能更准确地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归类和判断。

而四要件理论相对而言较为简略,只强调了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对行为的解释和划分较为宽泛。

因此,三阶层理论在刑法实践中更有效应用。

日本“三阶层”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与前苏联“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探讨

日本“三阶层”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与前苏联“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探讨

日本“三阶层”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与前苏联“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探讨[摘要]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符合就认定该行为犯罪行为,如果不符合就不认为该行为是犯罪行为。

但是一个行为怎样才算是犯罪行为呢,这就需要我们研究每一个犯罪的犯罪构成,找出其中共同的部分。

提炼出一个犯罪模型,即犯罪构成要件。

现阶段我国采用的是前苏联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该理论在实践中和理论研究都多遇到了一些问题,那么我们如何克服这些问题呢?我国的一些学者从研究日本刑法中的“三阶层”犯罪理论出发,希望能为我国“四要件”理论给予一些启示和帮助,也希望在探讨“三阶层”的犯罪理论的优点时,能为中国化的“四要件”理论给予一些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引言构建什么样的犯罪构成要件问题是刑法的基本的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所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前苏联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的理论。

随着30多年来的改革开放,不仅我国经济飞速的发展,而且我国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也取得巨大成果。

不尽局限在前苏联的刑法学研究,而是面向全世界,研究各国刑法的优缺点。

从对于大陆法系刑法基本理p一、日本“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一)日本“三阶层”理论的概念及构成“三阶层”犯罪构成是指“讲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及有责性这些犯罪的要素,基于一定的原理组织化为知识之统一的全体,称为犯罪论体系。

”这种犯罪论体系被一些日本学者称之为阶层犯罪论体系。

但是,这个“三阶层”犯罪理论的定义并不是十分准确的。

因为犯罪论体系是多种多样的,而这个定义只是通说而已。

“三阶层”犯罪理论包括三个方面:(1)构成要件符合性。

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犯罪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也就是说,只有一个犯罪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该行为是犯罪行为。

犯罪构成符合性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构成要件的概念、犯罪的主体、行为、不作为犯、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错误、构成要件的故意、构成要件的过失、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形态等。

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案例

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案例

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案例引言: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为目标。

在刑法中,三阶层理论是一种重要的刑罚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可以分为三个阶层:一阶层是原始级别的犯罪,二阶层是高级别的犯罪,三阶层是特殊高级别的犯罪。

本文将从刑法三阶层理论的角度出发,分析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说明该理论的应用和影响。

案例分析:此案发生在XX市,被告人小明因为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逮捕。

根据案件的情况,我们将对该案进行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

一阶层分析:小明贩卖毒品属于一阶层犯罪。

一阶层犯罪是指对社会造成较小危害、破坏程度较轻的犯罪行为。

在该案中,虽然毒品贩卖本身侵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但从整体来看,其危害相对较小,属于一般的刑事责任范围。

二阶层分析:小明贩卖毒品还满足了二阶层犯罪的特征。

二阶层犯罪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破坏程度较重,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专业性。

通过进一步调查,我们了解到小明是贩毒团伙的成员,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使用了先进的交流方式和运输手段。

这些行为表明他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不容小觑,还有一定的组织和计划性。

三阶层分析:小明贩卖毒品还符合三阶层犯罪的标准。

三阶层犯罪是指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破坏程度严重,跨越了一般刑事责任范围的犯罪行为。

根据调查,我们发现小明在毒品贩卖过程中,不仅涉及大量毒品的贩卖,还使用了暴力手段恐吓竞争对手和违背其规则的人。

这些行为进一步加重了犯罪的危害程度,达到了三阶层犯罪的水平。

刑罚责任分析:根据刑法对不同层次犯罪的刑罚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对小明的刑罚责任判定。

由于小明的犯罪行为涉及毒品的贩卖、组织性和暴力手段,我们可以给予其较为严厉的刑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一阶层犯罪,可处以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二阶层犯罪,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三阶层犯罪,可判处十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结论:刑法三阶层理论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判断犯罪行为的框架和刑罚的参考。

犯罪构成的三阶层与四要件

犯罪构成的三阶层与四要件

犯罪构成的三阶层与四要件如果⾃⼰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就意味着需要判刑,犯罪是需要满⾜⼀些要件的,那么在法律中的构成四要件和三要件的内容是如何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犯罪构成的三阶层与四要件1、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个⽅⾯构成:(1)犯罪主体,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实施危害社会⾏为的⼈,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2)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的主观⽅⾯,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为及危害结果所抱得⼼理态度,包括犯罪⽬的和主观罪过等要素。

(4)犯罪客观⽅⾯,指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四要件说认为符合上述四个条件可认定⾏为构成犯罪,⽽犯罪成⽴后也可因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对犯罪认定进⾏排除。

2、三要件说三要件说认为,⼀个⾏为要构成犯罪,除了⾏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个⾏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的事实与刑法条⽂规定的内容要相⼀致。

具体来说该当性中包括了⾏为主体、危害⾏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个要素。

(2)违法性。

违法性要求犯罪⾏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为,⽽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即必须是违法的⾏为。

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具有该当性的⾏为的违法性的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为、被害⼈承诺等。

(3)有责性。

有责性指能够就满⾜该当性和违法性条件的⾏为对⾏为⼈进⾏⾮难和谴责。

是否具有有责性应该从⾏为⼈的刑事责任能⼒、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等⽅⾯考察。

刑法犯罪论体系知识点

刑法犯罪论体系知识点

刑法犯罪论体系知识点一、知识概述《刑法犯罪论体系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刑法犯罪论体系就是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犯罪,以及是怎样一个犯罪的一整套思考法则。

简单说呢,就像一个大机器,把一个行为扔进去,这个机器会按照一定顺序检查各种条件,最后告诉你这是不是犯罪、是什么样的犯罪。

②重要程度:在刑法学科里,这可太重要了。

可以说是刑法的核心部分。

要是没有这个体系,那认定犯罪就变成一锅粥了,谁也不知道什么样的行为该受到刑法的惩处。

③前置知识:得先对刑法中的一些基本概念有了解,比如说什么是违法、什么是责任呀,还有像行为、结果这些最最基本的概念。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的法律工作中非常有用。

律师得用这个体系给犯罪嫌疑人辩护,法官得用它来判断一个人是不是有罪、该判多重的刑。

就好比我们做蛋糕得知道每个原料的比例和做法,这体系就相当于做这个蛋糕(判断犯罪)的秘籍。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刑法学科里,犯罪论体系可是占据着中心地位。

周围围绕着刑法的各个细则规定、量刑等等。

就像大树的树干,其他部分就像树枝树叶一样。

②关联知识:和刑法的总则部分的各种规定分不开。

比如刑法的适用范围、犯罪的预备未遂之类的概念都和犯罪论体系有联系。

和分则里面一个个具体的罪名更是息息相关,分则里那么多罪名就像是不同种类的果实,对果实的认定就得依靠这个体系这个树干来判断。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挺难的。

因为这里面涉及到好多概念的层层判断,有时候得转好几个弯。

- 关键点:对各种概念的确切把握,像违法性到底是怎么判断的,责任要素又包含哪些东西。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超级重要。

不管是法律资格考试还是学校里的刑法考试,这都是必考内容。

- 考查方式:会通过很多方式来考。

有时候给你一个案例让你分析是不是犯罪,有时候让你阐述犯罪论体系中的某个要素或者几个要素之间的关系。

三、详细讲解【理论概念类】①概念辨析:- 犯罪论体系是一个综合的判断框架。

首先得有一个符合刑法规定的行为存在,这里强调的是行为的主体是人而且是有意识做出的动作。

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案例

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案例

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案例
刑法三阶层理论是由支持反对调节子课题在刑法学研究中提出的一种理论。

该理论综合了定罪、处罚量打断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分别构成不同层次,以制定有效的刑法政策。

下面分析一个典型的案例,来说明刑法三阶层理论的含义及应用。

一、定罪:
该案的定罪是偷窃罪,当事人X,在公共场所非法攀窃。

当事人X行为构成了犯罪活动,犯罪要件齐备,应当定罪。

二、处罚量:
接下来的处罚量应该从当事人X的惩罚最终结果出发,仪式意义以及量刑准则。

从本案来看,该犯罪未造成重大损失,当事人X是首次犯罪,可以减免处罚,可以考虑给予免罪或减轻处罚。

三、打断:
如果当事人X能够向受害人或社会给予实质性、可量化的赔偿,可以考虑打断处罚,不经过行政以及刑事审判程序而直接赔偿受害方,可以作为一个补救措施用以予以调解处理。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刑法三阶层理论旨在以定罪、处罚量和调节打断的方法,从多维度审视案件,准确制定比较具体的刑法政策。

它有在法律针对每个案件更准确地提出明确的处罚量,以及为受害者提供更好的补救措施,更有助于受害者实现司法公正,解决刑事纠纷,为社会安全提供保障。

《刑法期末复习资料》刑法结构

《刑法期末复习资料》刑法结构
13
(一)行为: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1. 行为的两种类型:作为(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罪); 不作为(刑法第397条玩忽职守罪)
2. 违反客观的注意义务——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1)容许风险 (2)信赖原则(驾驶员完全依规定驾车,突然有行人快 步由人行道冲入车道,导致驾驶员刹车不及而撞伤行人。) 3. 客观的预见可能性:行为人所处的职业或者类似交往范 围内一般平均人的要求
中止犯
构成要件符合性: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过程中均存在中止的可能性;结果发生后
不可能存在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
3,中止的彻底性:中止的彻底性,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彻底
打消了把犯罪继续进行下去的念头。 4,中止的有效性
过失犯
一、构成要件符合性 1. 行为——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2. 结果——实现法所不容许的风险 3. 行为主体与行为客体(与故意犯相同) 4.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件(有认识的过失、无认识的过失) 二、违法性 1. 正当防卫 2. 紧急避险 3. 推定的同意 三、罪责 1. 个人的结果预见可能性与结果避免可能性(违反主观的注意义务) 2. 责任年龄 3. 责任能力 4. 不法意识与禁止错误 5. 期待可能性
罪责
(一)责任能力(罪责能力) 判断不法与否的能力,并依此辨识而实施行为的控制能力。 (二)不法意识(违法性认识) 1,不法意识(违法性认识)是行为人对其行为之违法性的认识或
认识可能性。 2,行为人具有构成要件故意时,通常可以推定其具有不法意识。 (三)期待可能性
未完成形态审查结构
预备犯
未遂犯
中止犯
客观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自然人、单位,
2,行为客体:是行为所指向的有形的人或物。类型:人、物(盗 窃罪)、混合客体(抢劫罪)

(完整版)刑法笔记背诵版(精心整理)

(完整版)刑法笔记背诵版(精心整理)

第二讲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体系,也称犯罪论体系,是复习刑法总论的知识框架。

一、定罪体系:两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四二一三七)(一)两阶层体系简图:客观(违法)阶层:客观要件----------客观(违法)阻却事由主观(责任)阶层:主观要件----------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详图:二、定罪立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先客观后主观原则)三、定罪方法:三段论推理(先确定大前提,然后确定小前提,最后循环往复使用三段论推导)大前提是法律规定,小前提是案件事实。

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有两个,一是解释大前提(法律规定);二是认定小前提(案件事实)。

(一)解释大前提,用到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

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条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二)认定小前提,是刑事诉讼法和证据法的任务。

存疑时,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原则。

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观还是客观判断)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只需根据客观上的事实判断即可确定的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需要法官根据主观上的价值判断才能确定的要素。

2.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否成文)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规定,但实质上必须具备的要素。

(不需说明,依常理应该具备的要素)三处:(1)盗窃罪、抢劫罪;(2)包庇、纵容;(3)侵犯商业秘密罪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正面表明犯罪成立)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反面否定犯罪成立)(是否构成犯罪)4.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主客观层面的要素)5.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和表面的(虚假的)的构成要件要素(难点)(例子)(是否为法益侵害提供根据)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能为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

绝大多数的构成要件要素都是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

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没有为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提供根据的要素(也称界限要素)。

车浩:以三阶层为纲掌握刑法总论

车浩:以三阶层为纲掌握刑法总论

车浩:以三阶层为纲掌握刑法总论一、刑罚论在刑罚的基础理论部分,有同学提问:“许多学说以康德主张的人是目的,不是手段为由,认为不应该把犯罪人作为杀鸡儆猴的'鸡’,但有时候杀鸡儆猴又确实有用,也有一定的必要,所以这句话或者与此相关的观点是不是一种粉饰太平的工具,而没有实际的意义呢?”车浩老师指出,刑罚理论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报应,一类是预防,两者的差异主要在于对犯罪人施加刑罚的根据和目的不同。

报应理论认为,之所以对一个人施加刑罚,是因为他曾经犯下的罪行,它是一种回头看的理论,针对一个已然之罪。

而预防理论的核心思想是,为了预防新的犯罪不再出现,它是一种向前看的理论,针对一个未然之罪,其中,针对犯罪人自身再犯罪的是特殊预防,针对其他人效仿犯罪的是一般预防。

而报应理论对预防理论的一个很大的批评就是同学们提的这个问题,认为预防理论把人当作一种预防犯罪的工具,杀鸡儆猴,威慑其他人,违反了人作为目的的尊严。

同样,预防理论对报应理论的最大批评就是,报应理论华而不实,只针对过去施加报应,但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犯罪却束手无策。

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刑罚仅仅考虑报应问题,不考虑对未来犯罪的预防,那么就会在面对频发的、甚至是各种新型的犯罪出现时,没有办法应对,可能是无效的,也就是刑罚“公正但无效”。

相反,如果一个国家的刑罚仅考虑预防,不考虑报应,就会把犯罪人视为减少犯罪的一种工具,对他施加的刑罚程度完全取决于预防犯罪的效果,也就意味着为了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可以对一个轻罪者予以重判,这可能是“有效但不公正的”。

这些通常是在立法和司法的时候会考虑的问题,但是,在一个刑罚被立法者制定出来,进入到判决的施行阶段的时候,也会出现有的同学所提出的问题:“如果不能证明监狱能够起到预防和改造的功能,那么这种对自由的拘禁到底是不是有效的刑罚手段呢?在这种情况下,使犯罪人痛苦的理由是什么?”车浩老师认为,这个问题很难给出非常准确的答案,因为各个国家、社会、监狱,以及各个犯罪人的情况都有很大的差异,所以很难有一个一般性的抽象肯定或者否定的答案。

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犯罪构成三阶层基本内容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核心问题,它是犯罪论的基础,亦是刑罚论的前提,甚至是刑事诉讼法的前置性问题。

因此,犯罪构成问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当今世界各国犯罪论体系主要有三种代表性模式。

一是“三阶层”体系即构成要件该当性(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即采用该模式;二是“两层次”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行与犯意,然后讨论抗辩事由。

美国即采用该模式。

三是“四要件”体系,即将犯罪构成条件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我国传统的“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就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

在此问题上,我们小组坚持“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更为合理,“三阶层”体系取代“四要件”体系是学术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阶层”体系认为,犯罪是“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

据此,犯罪的成立要件是:(1)构成要件该当性;(2)违法性;(3)有责任或责任。

并且,按照(1)→(2)→(3)的顺序分层次判断。

(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也被称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其是指犯罪行为必须是符合法律的规定某项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这是罪行法定主义的要求。

罪行法定主义决定了犯罪不只是一种反抗社会的侵犯行为,而且必须首先是符合刑法法规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否则可能导致刑罚权的恣意发动,侵害国民的人权。

一般来说,作为构成要素的因素包括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

客观要素有:行为、行为主体、行为结果、行为客体、行为状况。

主观要素有:故意、过失、目的、倾向等。

(二)犯罪构成的违法性,即行为应当具有违法性,这是第二重判断。

尽管通常情况下,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违法的,但是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场合,虽然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但是实质上却并不违反法秩序三阶层理论,即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来排除犯罪的成立。

(三)有责性。

在经过前面两个步骤的判断之后,犯罪的成立还要求第三重的判断,就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责任,即能够将对行为的非难加之于行为人。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理论全面解读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理论全面解读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三阶层理论全面解读一、引言大陆法系是指以法典法为主要特征,处罚为目的,与英美法系相对立的一种法律体系。

在大陆法系中,犯罪构成理论是重要的法学理论之一。

本文将全面解读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三阶层理论。

二、三阶层理论的起源与发展三阶层理论是由德国法学家费努洛夫(Ernst von Beling)首次提出。

该理论通过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与归类,将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各个要素划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客观层、主观层和由此引起的结果层。

1. 客观层客观层是犯罪构成理论中的首要层次,包括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和客观规定。

客观事实指的是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如谋杀行为、盗窃行为等。

客观规定是指这些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是否构成犯罪依据的法律规定。

2. 主观层主观层是构成犯罪的第二个层次,表达了犯罪人的主观意愿和心理状态。

主观意愿是指犯罪人有意进行违法行为,心理状态则是指犯罪人的故意、过失、蓄意等。

主观层的存在直接决定了犯罪的主观方面。

3. 结果层结果层是犯罪构成理论中的最后一个层次,即犯罪构成的结果与后果。

这一层次规定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后果,如伤害的程度、财产损失的大小等。

三、三阶层理论的应用实例三阶层理论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中得到广泛应用,下面以故意杀人罪为例,进一步解读该理论的应用。

故意杀人罪的三阶层构成如下:1. 客观层:指的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客观事实,即主观行为导致人的死亡。

这包括故意行为的进行,比如使用刀具、枪支等工具,造成他人死亡的实际行为。

2. 主观层:指的是犯罪人的主观意愿和心理状态。

在故意杀人罪中,主观层包括了故意行为和对他人生命的明确威胁。

3. 结果层:指的是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即他人死亡。

结果层要求犯罪构成后果的严重性和与犯罪人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三阶层理论的意义与局限性三阶层理论对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分析和研究,深化对犯罪构成的理解。

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

犯罪构成理论之德日三阶层理论在刑法学领域,犯罪构成理论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重要依据。

其中,德日三阶层理论以其严谨的逻辑架构和精细的分析方法,在国际刑法学界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德日三阶层理论将犯罪的认定分为三个依次递进的层次: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首先来看构成要件该当性。

这一层次主要是对犯罪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进行判断。

它涵盖了犯罪行为的主体、客体、行为、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要素。

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杀人的行为、死亡的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都属于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范畴。

构成要件该当性就像是一个初步的筛选器,确定一个行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特征。

但需要注意的是,仅仅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并不能直接认定犯罪成立。

接下来是违法性。

即便一个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还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具有违法性。

违法性的判断主要是看行为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常见的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比如,某人在遭受他人暴力侵害时进行反击,造成侵害人受伤,如果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那么这个反击行为就不具有违法性。

违法性的判断是从法律规范的整体价值出发,衡量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和秩序。

最后是有责性。

有责性关注的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责任能力。

主观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责任能力则涉及行为人是否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等。

如果一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精神疾病等原因无法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他可能不具有有责性,从而不被认定为犯罪。

德日三阶层理论具有多方面的优点。

其一,它的逻辑层次清晰,每个阶层都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和任务,避免了判断的混乱和随意性。

其二,它注重对行为和行为人的综合评价,不仅仅关注行为的外在表现,还深入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责任能力,使得犯罪认定更加全面和准确。

其三,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律价值观念的变化。

犯罪构成三阶段论

犯罪构成三阶段论

刑法出题人:张明楷犯罪构成三个阶层理论一、关于犯罪论体系的变化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全面采用了司法考试命题人张明楷引进的德日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第三至五章章名也变成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其实,这是因为,这些知识点,我们在2008年都学过了,现在只是对原来的知识点进行了重新排列组合而已。

(一)何为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 1 符合构成要件并 2 属于违法(除正当行为), 3 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

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如果具有违法性,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行为人是否负有责任。

通常来说,符合前两个要件的,就具有有责性。

但是也有例外。

例如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或者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就没有有责性,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以案例来解释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18周岁的王某因为和李某不和,持刀将其刺死。

第一步: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一个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

第二步:王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查,王某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即阻却违法性的事由。

阻却,即排除)。

因此具有违法性。

第三步:王某是否具有有责性?经查,王某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

因此,应当负责,具有有责性。

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请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以下两个案例:(1)李某,18周岁。

李某因为王某向老师告自己的“黑状”,在放学后持刀将王某挟持到某偏僻之处,要王某向自己叩头“谢罪”。

袁登明:如何应对三阶层体系

袁登明:如何应对三阶层体系

如何应对“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袁登明1一、犯罪论体系大变样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及其配套教材刑法部分发生了很大变动,特别是总则犯罪论的体论有了重大变化,即借鉴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以取代我国传统的四要件论,其中,甚至有的章节名称不少考生感到陌生、新奇,这让我们如何应对?当前在我国刑法学界,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应当对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反思和改造。

在这一过程中,主张合理借鉴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体系逐渐成为主流见解。

考虑到我国传统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重大变革势在必行之共识,我所编写的《刑法专题讲座》早在2007年的版本中就采取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体系以取代传统的四要件论,同时又考虑到广大学员朋友已有的知识储备及对传统四要件的熟知,在“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递进式犯罪论体系的大框架下,将传统四要件的各犯罪构成要素有机融合,这样以避免备考过程中的知识断裂与冲突。

二、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大致内容简介其实,在刑法理论界,关于改革犯罪构成要件系统的研究十几年前早已经有之。

当前世界,犯罪论体系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模式:大陆法系的递进式犯罪论体系;英美法系的双层次犯罪论体系;前苏联、我国大陆地区的闭合式犯罪构成理论。

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论体系,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具有递进式逻辑结构的要件构成。

这种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体现在具体犯罪的认定上,要求采取排除法。

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之间,应环环相扣、层层递进。

具体而言,在将某一行为认定为犯罪时,必须进行三次评价:构成要件该当性为事实评价,为犯罪成立提供行为事实的基础;违法性是法律评价,排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有责性是主观评价,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主观根据。

这三个要件,形成一个过滤机制:只要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原则上就可以推定构成犯罪,但属于违法阻却事由的除外;存在违法性,原则上就可以推定行为人有责任,但行为人行为时无责任能力、或者无罪过事件、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除外。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1、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内容是: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这里的构成要件指的就是刑法分则犯罪所成立的特殊条件,通常指客观条件。

把构成要件该当性,即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作为首先要判断的事情,这恰恰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2、违法性构成要件主要是处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

3、在违法性的基础上再来考虑有责性,有责性包括行为能力、行为过失这些要素。

4、三阶层理论和四要件理论的内容实际是相同的,这是因为犯罪成立条件是有法律规定的,而不是由理论来说明的。

5、二者根本的不同在于这些犯罪构成的逻辑关系不同。

四要件是一种共生关系、互相依存关系,三阶层理论是一种逻辑上的位阶关系。

6、违法与责任的关系是:违法不以责任为前提,但责任必须以违法为前提。

7、客观的判断要先于主观的判断,这是一个基本的规则。

8、四要件的理论不存在这种逻辑上的位阶关系,因此往往运用于主观判断先于客观判断的分析方法。

四要件是一个整体的判断,四要件只是为了作出判断的方便,它和得出这个结论有没有罪没关系。

四要件不是来对这个案件定有罪没罪的,有罪与没罪不是根据四要件分析得出来的。

9、根据三阶层理论,有罪的结论只能发生在最后,在三阶层认定犯罪的过程中,只要有一环节不构成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因此三阶层体系是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

10根据三阶层的理论体系来定罪考察,它是一个动态的思维过程,即先开始该当性,然后违法性,最后有责性。

11、四要件不构成犯罪的只有一种情况,即四个要件都不构成犯罪,四个要件都不具备;而三阶层的不构成犯罪,却可以区分很多种情况。

12、我们在分析案件定罪的时候,要掌握一种科学分析方法。

三阶层的科学方法能给我们提供定罪的方法论,因此我们要熟悉掌握三阶层的分析方法,对我们保证定罪结论的正确性具有重要意义的。

三阶层刑法举例

三阶层刑法举例
第二步:王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查,王某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即阻却违法性的事由。阻却,即排除),因此具有违法性。
第三步:王某是否具有有责性?经查,王某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因此,应当负责,具有有责性。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四要素说”分析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第一,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该当性中包括了一、“主体”即实施犯罪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二、“行为”,即危害行为,行为人在人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三、“行为对象”即犯罪对象、行为客体。行为的对象首先是物与人。四、“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将排除违法性的行为包含在理论体系内,在第二步“违法性”中进行判断。我国则将排除犯罪的行为放在理论体系外,单独命名为“排除犯罪的行为”。这使得三阶层体系从体系上看起来更圆满。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本质是一样的。在我国,行为要构成犯罪,也要求行为符合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的要求——是违法行为,而且行为人具有责任。
第二,违法性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如果客观上不存在违法性,即使责任重大,也不成立犯罪。违法性判断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事由。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
每一个犯罪都要满足法定的四个构成要件“主观方面、主体、客观方面、客体”才可以定罪。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

刑法阶层理论_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刑法阶层理论: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对比性考察引言:刑法阶层理论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分支,旨在研究罪与刑的关系、刑罚的性质与目的等问题。

其中较为著名的理论是三阶层学说和四要件学说。

本文将对这两个理论进行对比性考察,分析其异同点,并分别探讨其在现代刑法实践中的应用。

一、三阶层学说1. 基本概念与内涵三阶层学说又称为三重约束学说,由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于20世纪初提出。

学说认为刑事法律制裁犯罪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对罪犯实施社会保护、公平正义和人格恢复这三种约束。

具体而言,社会保护约束是指为了保护社会秩序与安全而施加刑罚;公平正义约束是指为了维护公正与平等而施加刑罚;人格恢复约束是指为了使罪犯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改造而施加刑罚。

2. 特点和优点三阶层学说是一种综合了刑法的基本目的和刑罚功能的理论,强调了刑罚既要起到警戒和威慑作用,又要对罪犯进行改造和教育。

此外,三阶层学说强调了人的尊严和人权的重要性,使刑法更注重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 局限性和争议尽管三阶层学说有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争议。

首先,如何平衡这三种约束目标的权重一直是一个争议问题,各国对于不同刑案的处理可能会重于某一个约束目标而忽视另外的目标。

其次,三阶层学说虽然提出了刑罚与人格恢复的目标,但在实践中,刑法的教育与改造功能常常受到限制,很难真正实现罪犯的人格恢复。

二、四要件学说1. 基本概念与内涵四要件学说是由意大利刑法学家费拉拉提出的,其核心主张是制定刑罚需要满足四个要件,即必要性、合适性、相对性和正当性。

其中,必要性是指刑罚必须是必要的,不能通过其他手段达到同样的目的;合适性是指刑罚必须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相对性是指刑罚必须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匹配;正当性是指刑罚必须符合社会公正与法治原则。

2. 特点和优点四要件学说是一种强调法治原则和效果性的理论,强调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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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下的刑法复习
一、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取代了四要件犯罪论体系
新大纲全面采用了德日的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原来的四要件论在新大纲中荡然无存,第三至五章章名也变成了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这一变化让很多考生惶恐不安,不知如何进行复习。

但是,详细分析大纲,可以看到,除了体系的变化,在具体内容上,大纲的变化并不大。

甚至可以说,和2008年相比,没有新增考点。

这是因为,这些知识点,我们在2008年都学过了,现在只是对原来的知识点进行了重新排列组合而已。

(一)新大纲和旧大纲如何衔接?
很多考生看到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就傻掉了,觉得无从下手。

其实,详细分析一下大纲,就会看到,这些专有名词之下的内容,我们都学过。

“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内容就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内容,包括原来的犯罪客观要件和犯罪主体本身。

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则被放在有责性部分了。

“违法性”的内容,就是阻却违法性的内容,包括原来
的排除犯罪的事由,就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

“有责性”的内容就是犯罪主观要件的内容。

包括原来的犯罪主体中的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原来的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和责任阻却事由。

具体包括:犯罪的故意、过失、动机、目的和违法性认识错误、缺乏期待可能性等。

大家可以看到,在新体系中,犯罪客体没有了,犯罪主体被分成了两个部分,犯罪主体本身被放在构成要件该当性里了;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则被放在有责性里了。

之所以这样分解犯罪主体,是因为在新的体系中,犯罪主体被认为是客观的,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则被认为是主观的。

(二)三阶层递进式犯罪论体系解读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三阶层递进式。

其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成。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亦必须负有责任。

该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

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如果具有违法性,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行为人是否负有责任。

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违法有责的行为,但有时也有例外。

例如正当防卫行为没有违法性;
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行为没有有责性。

我们以案例来解释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
(1)18周岁的王某因为和李某不和,持刀将其刺死。

第一步: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一个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

第二步:王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查,王某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即阻却违法性的事由。

阻却,即排除)。

因此具有违法性。

第三步:王某是否具有有责性?经查,王某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

因此,应当负责,具有有责性。

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2)李某,18周岁。

李某因为王某向老师告自己的“黑状”,在放学后持刀将王某挟持到某偏僻之处,要王某向自己叩头“谢罪”。

王某不肯。

李某即持刀猛刺王某。

王某无奈与李某搏斗起来。

在搏斗中,王某夺过了李某的刀,将李某刺死。

王某立即投案自首。

分析:首先,王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王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为其是正当防卫。

由于该行为没有违法性,判断就此终止,不再进行有责性的判断。

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3)冯某,18周岁。

在住院期间,将看护自己的护工路某活活掐死。

经专家鉴定:冯某掐死路某时,属于精神病发作期间,完全丧失辨
认和控制能力。

【分析】首先,冯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其行为没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具有违法性。

那就进行第三步判断:是否具有有责性?冯某是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时杀人的,因此不具有有责性。

冯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大家可以看到,这样一层一层,按照一定顺序判断的,就是三阶层递进式的判断方法。

(三)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简单比较
首先,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和我国的犯罪构成含义不同。

我国的犯罪构成包含了大陆法系的全部三个要素。

因为在我国,只有齐备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才是犯罪。

而大陆法系的构成要件,仅仅是构成犯罪的一个条件,是作为犯罪类型的该罪在客观要件和主观方面(这里的主观方面,是指故意还是过失,是犯罪类型,与是否承担责任无关)的要件。

因此,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同样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能够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这个要件。

其次,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将排除违法性的行为包含在理论体系内,在第二步“违法性”中进行判断。

我国则将排除犯罪的行为放在理论体系外,单独命名为“排除犯罪的行为”。

这使得三阶层体系从体
系上看起来更****。

再次,我国的四要件体系构成要件之间的层次不明显,结构也不清晰。

它没有采用逐步判断的方式,也没有明确将构成要件区分为客观上的违法要件和主观上的有责要件。

但是,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本质是一样的。

在我国,行为要构成犯罪,也要求行为符合犯罪的主客观要件的要求——是违法行为,而且行为人具有责任。

【简评】无论哪种理论,对于犯罪成立的本质要件都是一样的:行为本身是违反刑法的,行为人是有责任的(可以被非难的)。

行为本身违反刑法,只说明行为客观上是不法行为,不能说明该行为人要被定罪。

只有行为人对该行为有(刑法上)的责任时,该行为人的行为才是犯罪。

(新考生请特别注意)
二、新增了刑法修正案(七)的罪名
这部分内容很简单,大家对照法条掌握这些新罪名的构成要件即可。

要注意的是第388条之1增加的几个新的受贿罪。

即,(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

这些受贿罪并不是我们通常说的受贿罪,而是一种新型受贿罪。

在这几个受贿罪中,这些人不能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共谋。

如果双方进行了共谋,则这
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构成普通受贿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三、在今年的复习中需要特别注意之处
虽然从具体内容来说,大纲没有实质性的变化。

但理论体系的变化意味着思维方式的变化。

考生要注意体会这种观念的转变以及由此带来的细微的变化。

1. 从重视行为人到重视行为的转变
三阶层体系比四要件体系更加重视行为的客观方面。

三阶层体系在定罪中首先考虑行为人有无危害行为,而不是首先考虑行为人有无恶的念头。

如果没有危害行为,即使有恶的念头,也不定罪。

这样,一些在传统理论中按犯罪未遂处理的案件,按新理论可能就按无罪处理了。

例如绝对不能犯问题。

所谓绝对不能犯,就是行为不仅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连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都没有。

例如把一把玩具手枪当成真枪,用它去杀人。

以前的理论就定故意杀人未遂,现在的理论则认定为无罪,因为没有危害行为。

但是,对于虽然没有造成实害结果,但有造成实害结果的危险性的,两个理论是一样的,都定未遂。

例如持真枪杀人,但子弹卡壳了的情况,都定故意杀人未遂。

2.注意是否具有违法性是客观的。

由于四要件体系没有明确区分违法性的构成要件和有责性的构成要
件,导致很多考生对违法性要件到底是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有模糊认识。

要注意:违法性要件是客观的。

只要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无论是谁,在什么精神状态、意识状态之下做的,都是违法的。

例如精神病患者的杀人行为、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人的违法行为都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

这个判断纯粹是客观判断,与行为人的责任无涉。

3.注意我国刑法中的犯罪通常具有两种含义,有时仅指客观的不法行为。

例如,包庇罪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包庇的,构成包庇罪。

那么甲明知乙是13周岁的杀人犯而包庇,能否构成本罪?如果认为这里的“犯罪”,必须是指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那么就不能定甲犯包庇罪。

但这样的定罪显然有问题。

正确的做法是,将这里的“犯罪”理解为客观的违法行为,对甲仍然定包庇罪。

4.要学会区分违法性和有责性,学会区分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三阶层体系将客观违法性和主观有责性分开,然后分别讨论违法性的阻却事由和有责性的阻却事由。

这使得该体系比四要件体系更加清晰。

大家学习这个新体系,也要牢牢把握“违法”、“有责”两个概念。

有些行为在客观上确实是违反刑法的,但最后不定罪,就是因为行为人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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