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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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活动支出和管理费应该这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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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一)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一)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慈善组织的募捐行为,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募捐资格的设定、募捐行为的审批和监督、募捐款项的使用和管理、捐款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以及违规处理的程序等。

1. 募捐资格的设定:1.1. 设定基本条件,如组织注册、公开账目等要求;1.2. 制定合理的募捐用途范围,避免滥用捐款;1.3. 严格筛选受捐对象,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1.4. 建立组织信用评估机制,提高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

2. 募捐行为的审批和监督:2.1. 设立募捐行为审批机构,明确审批流程和标准;2.2. 加强对慈善组织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确保募捐行为合法合规;2.3. 编制募捐行为规范,规定不得使用低俗手段进行募捐;2.4. 定期公布募捐行为的监督结果,加强舆论监督。

3. 募捐款项的使用和管理:3.1. 设立专门账户,独立核算募捐款项;3.2. 制定募捐款项使用的管理细则,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3.3. 建立募捐款项的项目化管理,明确款项用途和使用责任;3.4. 定期进行募捐款项的监督和审计,确保款项使用合法合规。

4. 捐款信息的公开和透明:4.1. 制定捐款信息公开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公示时间和方式;4.2. 定期公开捐款信息,包括捐款数额、用途等;4.3. 加强对捐款信息的审核和监督,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4.4. 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公众监督和反馈。

5. 违规处理的程序:5.1. 制定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公正和公平;5.2. 设立违规行为处理机构,独立公正处理违规行为;5.3.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采取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5.4. 加强违规行为信息的报告和公示,形成有效的警示。

总结:通过规范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行为,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一)有助于提高募捐公信力,保护捐赠人合法权益,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2016)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2016)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20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关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0月11日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慈善活动相关费用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二)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三)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慈善活动支出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

慈善组织的业务活动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

第五条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公开募捐是一种社会公益活动,通过向社会公众募集捐款来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

为了确保公开募捐的透明性、合规性和可持续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范。

本文将聚焦于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基本原则以及常见实施措施。

一、制定背景公开募捐是为了解决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而提出的一种方式。

然而,由于公开募捐活动涉及的资源和资金较大,如果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就有可能出现捐款资金被侵占、募捐主体不明确等问题。

为了保障募捐的公正、透明和可信度,各国纷纷制定管理办法,以规范公开募捐行为。

二、基本原则1. 透明度原则:公开募捐的管理办法要求公开募捐行为应当公开透明,各项资金、捐款收支等信息应对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确保募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自律原则:公开募捐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募捐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各公益组织应建立自律机制,自觉履行责任,加强对募捐活动的自我调节和审核。

3. 监督原则: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要求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公开募捐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公众、媒体等社会力量应扮演监督的角色,对募捐机构进行公正监督,维护公众利益。

三、常见实施措施1. 许可制度:公益组织在开展募捐活动前需要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

相关部门会对公益组织的资质、经济状况等进行审查,确保公益组织的合法性和信誉度。

2. 资金监管:通过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对公开募捐募得的捐款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募捐款项的专款专用,杜绝挪用和滥用募捐资金的行为。

3. 信息公示: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要求公益组织及时公开募捐的进展情况,包括募捐的数量、金额等。

同时,还要公布募捐活动的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让社会公众能够对募捐活动进行监督。

4. 风险防范:公益组织应加强对募捐主体的背景审查,避免与不良主体合作,减少募捐风险。

同时,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募捐活动中的潜在风险。

5. 多方参与:公开募捐管理办法鼓励多方参与公益事业,包括企业、个人等。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指南——《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指南——《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解读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指南——《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
理办法》解读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
【期刊名称】《中国社会组织》
【年(卷),期】2016(0)18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公益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和信息传播方式的日益丰富,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信以及网络等渠道开展的“线上”募捐活动,特别是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公开募捐活动已经成为慈善组织募集慈善资源的主要途径。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针对此类公开募捐行为规范监管的规定较少,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开募捐主体资格不明确、募捐信息发布平台监管缺失等问题。

【总页数】2页(P15-16)
【作者】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关于《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的说明 [J],
2.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 [J],
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捐活动管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解读 [J],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
4.为互联网慈善活动提供规范有序的制度环境——国家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廖鸿就《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J], 程楠
5.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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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慈善法 规范慈善捐款运作

学习慈善法 规范慈善捐款运作

学习慈善法规范慈善捐款运作作者:王前进来源:《慈善》2016年第05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慈善事业被经济学家称作“社会的第三次分配”。

发展慈善事业,对改善贫苦和困难群体的生存状况、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提升社会凝聚力、增进中华民族的团结与融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大力发展全面推进中国慈善事业是一个必须的方向,对于当前涌动的慈善冲动以及因慈善而引发的各种矛盾,必须从法律上给予保护、支持和廓清,也就是要进行必要的规制。

否则,很可能将会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对人们热心慈善事业的积极性造成打击。

本文就慈善法部分章节学习,针对规范慈善捐款运作,谈些粗浅体会。

一、慈善募捐的主体资格慈善募捐,是指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募捐。

什么是慈善?个人能不能发起慈善募捐?网络募捐、公益众筹怎么做?慈善具有公益性,是利他的,必须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受益。

为某个特定的陷入困境的个人筹集款物的活动,是利己的,称为“个人求助”。

例如,因为救助受灾居民的需求,慈善组织向社会筹集资金,这属于慈善募捐。

但是个人需要一笔钱治病,向大家筹钱,这是属于个人求助。

慈善法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个人不能发起公开募捐,有两层意思:第一,慈善募捐的主体是慈善组织。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二,个人在自身面临困难时向社会求助,属于社会救助行为。

简而言之,慈善募捐的发起者不适用于具体个人,但可以公开求助。

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募捐管理办法

募捐管理办法

募捐管理办法一、前言募捐是一种社会公益活动,旨在通过筹集资金和物资,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升。

为了规范募捐行为,保障募捐活动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制定本募捐管理办法。

二、募捐的定义募捐是指通过向社会公众、机构或个人等进行捐款、捐赠物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和物资,用于支持慈善事业、救助困难群体、推动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行为。

三、募捐的目的1. 支持慈善事业:募捐所筹集的资金和物资将用于支持慈善机构的运作和项目的实施,帮助有需要的人群改善生活条件。

2. 救助困难群体:通过募捐活动,提供帮助和救助给受灾、贫困、残疾等困难群体,缓解其生活困境。

3. 推动社会福利事业:募捐所得的资金将用于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改善社会公共设施和服务水平。

四、募捐的主体1. 慈善组织:具备法律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进行募捐活动,包括慈善基金会、慈善协会等。

2. 公益机构:具备法律资格的公益机构可以进行募捐活动,包括社会福利院、救助站等。

3. 其他组织: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组织,可以进行特定范围内的募捐活动。

五、募捐的程序1. 募捐申请:募捐主体应向所在地的慈善事务部门提交募捐申请,包括募捐的目的、方式、时间、地点等详细信息。

2. 审核批准:慈善事务部门对募捐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募捐主体的合法性和募捐活动的合规性,批准后发放募捐许可证。

3. 募捐公告:募捐主体应在募捐活动开始前,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募捐公告,公示募捐的目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

4. 募捐活动:募捐主体按照募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募捐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捐款和捐赠物资。

5. 募捐报告:募捐主体应在募捐活动结束后,向慈善事务部门提交募捐报告,详细记录募捐所得的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六、募捐的管理1. 资金管理:募捐主体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募捐所得的资金安全、透明、专款专用,并按规定用于慈善事业的发展。

2. 物资管理:募捐主体应建立健全的物资管理制度,确保募捐所得的物资安全、妥善保管,并按规定用于慈善事业或救助困难群体。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慈善组织第三章慈善募捐第四章慈善捐赠第五章慈善信托第六章慈善财产第七章慈善服务第八章信息公开第九章促进措施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条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第二章慈善组织第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6年9月1日基金会管理条例

2016年9月1日基金会管理条例

2016年9月1日基金会管理条例2016年9月1日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本条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基金会的发起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投资的被投资方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与基金会之间的关系。

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全文如下: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的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四条基金会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基金会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基金会依照章程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制定扶持鼓励措施,通过购买服务、财政资助、人才培养等方式支持基金会发展。

国家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基金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条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并且为到账货币资金;(四)有自己的名称、章程、住所、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以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_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_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_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筹集资金的途径,也是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方式。

然而,由于一些不良现象和事件的发生,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管理办法迫切需要完善。

为了保证募捐的公正、透明和有效,国家制定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为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基本要求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必须遵守以下基本要求:1、依法合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必须依法合规,具备完备的慈善组织政策、规章制度及其组织型态;2、公开透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必须公开透明,包括募捐活动时间、地点、方式、募捐资金的收支情况,及其他有关募捐活动的信息;3、募捐资金的使用:慈善组织募捐的资金必须用于该慈善组织合法的慈善项目,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和规范使用。

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行为的规范:规定相关的基本义务和活动规则,包括成立慈善组织的条件、依法合规的义务、募捐时的志愿服务、依法收集、使用、保管、管理和披露募捐信息等。

2、慈善项目的申报和审批:要求慈善组织首先完成慈善项目的相关申报手续,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确保该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保证募捐资金的正确使用和合理分配。

3、募捐资金的使用、保管和管理:要求慈善组织对募捐资金进行专门账户管理、建立专项会计、健全财务制度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对募捐资金进行保管和保密;同时要建立募捐活动的资金报告制度,及时公开募捐活动状态和募捐资金的使用情况。

4、公开透明和责任追究:要求慈善组织在公开性、透明度、重视志愿者等方面有所提高,提高慈善募捐行业的自律意识和质量;同时,要对募捐活动的违规行为及时处置,并对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公正、公正、公开。

三、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自《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国家通过加强对慈善组织募捐活动的监督和规范,有力地减少了慈善募捐行业的负面影响和不良行为,有效保障了捐助人、慈善组织、慈善项目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捐助者至上、服务对象第一、自律自助”的原则。

中国基金会接受捐赠、慈善募捐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建议

中国基金会接受捐赠、慈善募捐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建议

>实务•中国基金会法律风险及其防控中国基金会接受捐赠、慈善募捐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建议中国基金会接受捐赠、慈善募捐的法律风险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的案件当中,关于接受捐赠的案件共io起,占总数的4.67%。

民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涉及到慈善捐赠的案件有3件,致诚中心的咨询案件中,涉及捐赠以及慈善募捐的有62件,基金会在接受捐赠以及开展慈善募捐方面,主要的法律风险来源包括:1.捐赠人权利瑕疵捐赠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基金会签署捐赠合同过程中同样面临法律风险,比如捐赠人处分权瑕疵带来的法律风险。

北京某基金会接受某仓储管理公司的对于乘客遗失物的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遗失物发布了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仓储管理公司作为遗失物的保管人,有保管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仓储管理公司并没有将乘客遗失物进行捐赠处分的权利,所以如果基金会接受了这样的捐赠.基金会也将面临着法律风险。

比如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追回遗失物的时候,所有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基金会请求返还原物。

郭某的父亲生前与郭某继母签订《关于家庭财产的协议书》,载明要将其名下所有的46件字画藏品中的24件留给子女,其余22件捐给慈善机构,一方去世后,即由在世的一方实施,并委托了律师全权处理捐赠事宜。

该协议并未明确捐赠字画的名录,在律师和继母将藏品捐赠给基金会后,郭某等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捐赠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遗赠人虽表示过捐赠22幅字画的意愿,但并未指明具体捐赠字画的名称,捐赠人意思表示不明确,因而捐赠协议效力待定。

郭某等子女为捐赠人的法定继承人,现郭某等人对协议均不予追认,故捐赠协议未能生效,判令基金会返还捐赠物。

卫某与刘某是夫妻,两人共有•套房产登记在刘某名下,刘某在卫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捐赠给无锡某慈善基金会。

卫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捐赠合同无效,法院支持卫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8.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2016年8月31日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6.03.13•【分类】审议意见正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6年3月1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3月11日,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了慈善法草案,代表们普遍认为,慈善法草案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努力实现与精准扶贫措施的有效对接,着力构建我国慈善事业基本制度,内容全面、结构合理、重点突出、规范可行,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同时,代表们也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3月12日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代表们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研究,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民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共作了92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34处。

主要修改是:一、草案第八条对慈善组织的定义作了规定。

有的代表建议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应当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慈善活动。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这一条规定修改为: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二、草案第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有的代表提出,可以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应当限于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非营利组织。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1号《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2x年7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树贤202x年8月6日第一条为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三)公开募捐情况;(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可以免予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1号

第 八条 具有公 开募 捐资格 的慈善组 织 开展公开募 捐活 动 ,应 的信息 条 目。
当在公开 募捐活 动结束后 三 个月 内在 统一信 息平 台公开下 列信 息 :
慈 善组织需 要 对统一信 息平 台的信息 进行 更正填 写并公 布更 正说 明 ,有独立信 息条 目的在 相应信 息条 目
称 《慈 善法 》 )制定本 办法 。
(五 )本组织 的联 系人 、联 系方式 ,以本组织 名 义开通的 ¨户
第二条 慈善组 织也 当依 法履行 信息公 开义 务,信息 公开应 当 网站 、官 疗微博 、官方 微信或 者移动 客户端 等网络平 台 ;
真实 、完整 、及时 :
(六 )本组织 的信息公 开制度 、项 目管理制 度 、财 务和资 产管
在统一 信息平 台向社 会公 开 :
者募捐 活动载 体的显 著位置 ,公布组织 名称 、公 开募捐 资格 证书 、
(一 )经 民政 部门核 准的章程 ;
备案 的募捐方 案 、联 系方 式 、募捐信息 查询 方法等 ,许在统 一信息
(二 )决策 、执行 、监督机 构成员信 息 ;
平 台向社会 公开 慈善组 织 与其 他组织 或者 个人合作 _ 扦展 公开募捐
公开 募捐 周期 超 过六 个 月的 ,至少 每 三个 月公 开一 次前 款 第 募 捐情 况 、捐赠 款物管 理使用情 况 。捐 赠人要求 将捐 赠款物 管理使
(一 )、第 (二 )项 所规定 的信息 。
用情 况 向社会公 开 的 ,慈善组 织应 当向社 会公开 。
第九条 慈善组 织在 设 立慈 善项 目时 ,应 当在统 一 信息 平 台
用 、差旅 费用 的标准 。
(四 )慈善项 目有关情 况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益慈善事业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更好地保障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我国于2016年颁布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介绍这部管理办法。

一、公开募捐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公开募捐是指慈善组织根据慈善目的,在公众场合通过媒体等形式宣传,向社会公众自愿募集慈善捐赠的行为。

适用范围包括境内外募捐活动、社交媒体募捐、第三方募捐平台募捐以及企业、个人捐赠等。

二、公开募捐的主体和要求慈善组织是公开募捐的主体。

慈善组织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并按照规定提交慈善组织公开募捐信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要求严格,要在进行募捐活动前向批准主管部门提交审核申请,并按照规定发布募捐申请书、募捐公告,明确募捐的用途和范围,发布捐款管理及使用情况公示,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

同时,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募捐信息备案制度,保留募捐信息、捐赠者名单、捐赠凭证等原始记录,并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以保证募捐资金使用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三、公开募捐的监督和处罚管理办法要求,对于慈善组织违规情况,相关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例如,对违法募捐行为应当立案调查,查封、扣押违法所得,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的行为,相关执法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同时,国家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等应当配合管理部门,加强对慈善组织的财务监督,确保募捐资金不被用于非慈善事业以及不当用途。

四、公开募捐的信息公示在公开募捐过程中,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其募捐活动的信息和情况。

管理办法要求,慈善组织应当在募捐申请书、募捐公告、募捐平台等渠道上公开信息,包括募捐项目的名称、募捐方式、使用情况、捐赠者名单、捐款凭证、捐款情况等内容。

此外,慈善组织还应当在使用募捐款项后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捐款使用情况,内容包括捐款使用的基本情况、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等。

社会工作者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第十章含解析

社会工作者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第十章含解析

社会工作者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第十章含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和《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下列捐赠中,捐赠人可以获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税收优惠的是()。

A.某企业向某“自行车骑行协会”捐赠30万元B.某家电企业法人代表向某“电商经理人联谊会”捐赠20万元C.某企业向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赠“留守儿童暑假看妈妈”活动经费60万元,该企业年利润7000万元D.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资助一名贫困大学生每月500元生活费,其同年已经向灾区捐款10万元,该捐赠人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2.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下列受赠人的做法,正确的是()。

A.某集团向甲村捐资改善村民饮水条件,甲村用此款偿还修路贷款B.某民营企业家向乙大学捐资兴建体育馆并提出以其本人名字命名,乙大学同意后未经报批直接公布C.进城务工青年向丙基金会捐赠200元,丙基金会向该青年通告捐款使用情况D.某海外老华侨匿名向丁市博物馆捐赠100万元,丁市政府查实捐赠人后,未征求老华侨意见直接对老华侨公开表彰3.某市民政部门对辖区内公益慈善基金会进行检查后,对一些违规基金会责令限期改正,但下列基金会逾期未改。

根据《慈善法》,民政部门应吊销其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的是()。

A.甲基金会,泄露受益人个人隐私B.乙基金会,未按慈善宗旨开展活动C.丙基金会,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D.丁基金会,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4.根据《慈善法》,“中华慈善日”为每年的()。

A.3月3日B.3月5日C.9月3日D.9月5日5.根据《志愿服务条例》,下列关于志愿者的说法,正确的是()。

A.志愿者的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B.志愿者必须通过志愿服务组织注册C.志愿者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志愿服务对象D.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得从志愿服务组织领取补貼,但可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适当费用6.国内某大学于2005年经登记成立校友基金会,多年来一直利用校友捐款开展公益服务,社会反响良好。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解读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解读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民政部,民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9.0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解读9月5日,民政部公布了新修订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就修订情况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办法》自2016年9月施行以来,对慈善组织依法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慈善法重要的配套政策之一。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

新修改的慈善法进一步完善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相关规定。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民政部坚持问题导向,对《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提出解决措施,强化依法依规募捐。

二、修订主要内容此次修订立足慈善法新修改的内容,保持现行《办法》基本框架、体例不变,并结合实践发展需要,对内容作了调整和细化。

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优化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条件。

新修改的慈善法将“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修改为“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放宽了时限要求,《办法》对此作了相应修改。

同时,《办法》进一步优化完善了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条件,重点考察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慈善组织运作的合规性。

二是细化公开募捐方案有关规定。

《办法》聚焦公开募捐活动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逐项细化了公开募捐方案的具体内容和有关要求。

例如,增加了预期募集款物数额,明确了单次募捐活动的最长开展期限;规定每一项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单独备案,不得合并备案,不得用同一个募捐备案编号开展多项公开募捐活动等,推动慈善组织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方便募捐对象、社会公众、有关部门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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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2016年8月31日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十条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第十一条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

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第十四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明确的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应当使用本组织账户,不得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应当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第十五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十六条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七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该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慈善组织为急难救助设立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第十九条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募得捐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

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将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的民政部门纳入活动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二)连续六个月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被依法撤销公开募捐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公开募捐活动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
(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公开募捐方案范本等格式文本,由民政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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