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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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解释权

合同范本 解释权

合同范本解释权合同范本:解释权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在_______事项中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合作与发展。

二、合同解释权1.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2.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并对乙方进行指导。

3.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对合同条款有疑问,应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给予解释。

4. 甲方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具有最终效力,乙方应遵照执行。

三、合同条款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履行_______事项,并确保其符合甲方规定。

2.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

3.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需变更、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

四、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律师费、诉讼费等。

五、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合同生效、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双方同意,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七、其他约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对保留_最终解释权_条款的效力与解释的经济思考

对保留_最终解释权_条款的效力与解释的经济思考

"刘期安对保留“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效力与解释的经济思考一、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之法律属性!"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是否是格式条款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而格式合同是指全部或部分内容由当事人一方单方预先拟订的格式条款构成的合同。

所以,格式条款并不一定就是格式合同。

因而可以理解,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其名称各异,如德国法称为一般契约条款,英国称作标准合同,美国法、法国法、日本法则叫附合合同、附意合同,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采用标准条款的提法。

然而,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用格式合同而是格式条款的名称,这意味着一份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可分为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两类,这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条有“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给格式条款”的明文规定)。

而且,从法律上看,相对人享有是否接受格式条款的权利,即享有一定程度的合同自由。

故格式条款没有完全否定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能否订入合同一般而言,从格式条款到合同,不是自动完成的,而必须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这可以从我国合同法第&’条找到参考依据。

该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二、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因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而引起或激化的纠纷,其实质是涉及到合同条款的效力与解释问题。

认定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之效力,是一个看似简单、实际上非常复杂的格式合同的效力问题,其包括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不成立与无效等诸多关系。

合同的效力#包括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涵义#广义的合同效力#指合同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合同的有效与无效系指此意。

浅论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

浅论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
好 。 同时 ,如 果 经 营者 不 主 动 开具
利、获得赔偿的权利 ,以及对商品
和服 务进 行监 督 的权利 。 为了防止对格 式条款的滥用 , 《 同法 》第 4 条 明 确 规定 ,格 式 合 O 合 同 中 ,提 供格 式 条款 方免 除 其 责 任 、加 重 对 方责 任 、排 除对 方 主要
格 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 不一致的,
应 当 采 用非 格 式 条款 。按 照这 样 的 规 定 ,一 旦 消 费者 与 经 营者 因格 式
合 同的最终解释权发生纠纷 ,消费 者将会处于有利的地位。
因 而 ,对 于 消 费者 而言 ,如 果 遇 到 经营 者 拿 出 “ 终 解释 权 ” 作 最
经 营者喜 用 “ 最终解释权” -斗= _ =I I I = 木= 场办奖售动 举有销活并 在 中诺 商告承 凡一 次性 广

消费者发生合同争议时 ,减轻、免
除 、规 避其 应 当承 担的法 律 责任 。
对 格 式 条 款 的理 解 发 生 争议 的 ,应 当按 照 通 常理 解 予 以解 释 。对 格 式
按照我国 《 合同法 》的相关规
定 ,“ 最终 解释 权 ”条款 属于 格式 合 同条 款 。这 样 的 条款 ,消 费 者 不 仅 随 时 可在 商 场 碰 到 ,还 随 时可 在 银 行 、保 险 公 司 、 电信 和 电 力公 司 等 众多 行业 中碰 到 , 可谓 无处 不在 。 真 经营 者 在 格 式合 同 中 或广 告宣
为挡箭牌 ,千万不要忍气吞声 ,要 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 自己的合法
权益。
不 过 ,需 要 提 醒 消 费 者 的 是 , 凡 事 都要 讲 证 据 。在 购 买商 品 或进 行 其 他消 费 时 ,一 定 要注 意 搜 集和 保 存 证据 。具 体 而言 ,对 经 营 者 出 据 的 购物 发 票 、单 据 、 电脑 打 印购 物 单 、广 告 宣传 单 ,以及 商 标 、说 明 书和 图纸 图 表等 ,都 要 注 意 保存

谈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

谈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

综上 所 述 , 据 《 同法 》 规 定 , 家 在 商 品 促 销 广 告 中 所 附 的 根 合 的 商 “ 终解 释 权 ” 款 , 然 违 背 了 公 平 原 则 , 反 了 合 同 法 的 强 制 性 规 约 定 俗 成 的 一 个用 语 。 家 们 认 为 , 办 促 销 活 商 举
之, 商家 这 一 行 为 着 实 侵 害 了 消 费 者 的 诸 多合 法 权 益 。我 国 《 费 者 消 权 益 保 护 法 》 7条 到 第 1 , 定 了 消 费者 的九 项 权 利 , 括起 来 第 5条 规 概 包括: 人体 健 康 帝1 身安 全 不 受 损 害 的权 利 ; 人 知悉 其 购 买 、 用 的 商 品 使
格 式合 同 最终 解释 权 归属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 o)2370 10—522 9O -7.1 o
遇到格式条款争议时 , 应先按照 《 同法》 15条规定的合同解释原 合 第 2 则进 行 通 常 理 解 , 果 仍 有 两 种 以上 解 释 , 应 当 采 用特 殊 解释 原 则 如 就 进行解释。其理由非常简单, 格式条款 是提供 方单方面制定, 发生分 歧或者表意不清时, 如果又采用有利 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 当事人的解 释 , 于 提 供 方 在 签 订 合 同 时就 设 下 的合 同 陷阱 则无 法 避 免 。 对 因此 解
动, 如果不声明保 留“ 终解释权”遭遇纠纷时, 最 , 就会陷入无法摆脱的 被 动 境 地 。 商 家 这 种 做法 , 等 于 从 一开 始 就 和 消 费 者 签 订 了一 个 不 平等的合同,将 自己置于一个强势地位, 一切 自己说了算, 钻法律 空 子 的 同 时 也 愚 弄 了 消 费者 。 商 品 促 销广 告 的 内容 是 商 家 预 先 拟 定 、 由其 单 方提 供 、 经 与 消 未 费者协商 、 不允许 消费者予以修改或补充 并且将反复适用于不特定公 众 的 , 有格 式 条 款 的一 些 主 要 特 点 , 具 一般 被 认 定 为格 式 条 款 。 因此 , 商 家在 其商 品促 销 广 告 r声 明保 留 “ 终 解释 权 ” I 1 最 的条 款 就 属 于 格 式 条款 。 “ 最终解释权” 条款给了商家一个无限大推卸责任的空间, 深入究

合同最终解释权的正确写法范文

合同最终解释权的正确写法范文

合同最终解释权的正确写法范文甲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一、合同目的。

咱签这个合同呀,就是为了让甲乙双方在合作或者交易啥的过程中有个明确的规则,大家都按照这个规则来办事,这样就不会乱套啦。

二、合同内容。

1. 具体事项。

甲方和乙方在这个合同里约定了好多事儿呢。

比如说甲方要给乙方提供啥服务或者产品呀,乙方要给甲方啥回报呀,这些都得写得清清楚楚的。

就像甲方如果是个卖水果的,那就要说清楚给乙方提供多少斤水果,是啥品种的水果,水果的质量得达到啥标准;乙方呢,要是给钱的话,给多少钱,啥时候给,这些都不能含糊。

2. 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呢,可能就是按照约定收取乙方的报酬呀,监督乙方是不是按照合同的要求来对待自己提供的东西。

甲方的义务就是得保证自己提供的服务或者产品是符合合同要求的。

乙方也有自己的权利,像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符合标准的东西,也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给钱或者做其他该做的事儿。

三、关于合同最终解释权。

这可是个很重要的事儿呢。

这个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具体归属方]所有。

啥叫最终解释权呢?就是说如果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甲乙双方对合同里的某个条款或者某个事情有不同的理解了,这个时候就由有最终解释权的一方来说了算啦。

不过呢,这个有最终解释权的一方可不能乱来哦,得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来解释。

比如说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把一个本来很清楚的条款解释得乱七八糟的,那样就不地道啦。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

要是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说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情,像地震啦、洪水啦这种人力没法控制的灾害,那这个合同可能就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啦。

如果要变更合同,甲乙双方得好好商量,达成一致的意见,然后把变更的内容写清楚。

商场“最终解释权”的法律效力分析

商场“最终解释权”的法律效力分析

商场“最终解释权”的法律效力分析“最终解释权”*质的理论探析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商家最终解释权应作为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定*,而不是作为双方进行约定制定的一般*条款。

下面为大家带来商场“最终解释权”的法律效力分析,欢迎阅读!【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最终解释权”*质的理论探析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商家最终解释权应作为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定*,而不是作为双方进行约定制定的一般*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条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关于商场“最终解释权”的法律效力,具体分析如下:第一,从我国合同法规定上看,“本商场有最终解释权”条款违反了法律强制*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活动中,消费者与商场签订的合同由议定条款和格式条款两部分构成。

买卖商品这一部分的内容为议定条款,并且决定了该合同的*质为买卖合同;而商场的促销活动这一部分内容为格式条款,附加于买卖合同之中,使该合同成为格式合同。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8)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合同中的约定和解释权

合同中的约定和解释权

合同中的约定和解释权
协议书
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公司名称)
鉴于甲乙双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在合同中所包含的条款的具体含义并解决可能
产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约定权
1.1 在合同中,约定权指的是甲方和乙方对于合同条款所包含的约定的解释权。

甲乙双方一致认可,合同中的约定权由甲方行使。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解释合同条款的含义,并作出相关决策。

1.2 甲方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和公平原则,并采取合理和
公正的方式进行解释。

甲方应尽可能保证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1.3 乙方同意尊重甲方的约定权,并且对甲方解释的合同条款表示认可和遵守。

二、争议解决
2.1 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友好协
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甲方享有最终解释和决策的权利。

2.2 甲方在解决争议时应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等原则,并提供充分的解
释和证据支持。

甲方的解释和决策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兼顾双方的权益。

2.3 乙方同意尊重甲方的最终决策,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和义务。

三、其他约定
3.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并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 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应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视为合同的一部分。

3.3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乙方:
签字:签字:
日期:日期:。

合同范本 解释权

合同范本 解释权

合同范本解释权
合同范本中的解释权:理解与重要性
在各类合同范本中,解释权是一个常常被提及的重要条款。

它看似简单,却蕴含着深刻的法律意义和实际影响。

那么,什么是合同范本中的解释权呢?
简单来说,合同范本中的解释权是指在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出现争议时,由谁来拥有最终的解释权力。

这个权力的归属对于合同的履行和双方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从法律角度来看,解释权的规定有助于避免合同纠纷的进一步扩大和复杂化。

当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含义产生不同理解时,如果没有明确的解释权归属,可能会导致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达成一致。

而通过在合同中明确解释权的归属,可以为解决争议提供一个明确的方向和依据,有助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实际操作中,解释权的行使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一般来说,解释合同条款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合同的目的、上下文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同时,解释权的行使也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对于合同双方来说,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认真审查合同范本中的解释权条款。

如果对解释权的归属存在异议,应当及时与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争取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双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些具体的解释规则和方法,以进一步明确解释权的行使方式和范围,减少潜在的纠纷风险。

合同范本中的解释权是合同中的一个重要条款,它关系到合同的履行和双方的权益保护。

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当充分了解解释权的含义和重要性,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合同范本最终解释权

合同范本最终解释权

合同范本最终解释权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愿意提供相应的服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服务内容1.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

1.2 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和要求。

第二条服务期限2.1 本合同服务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条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3.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

3.2 甲方应按照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3.2.1 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

3.2.2 服务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工作,并提出合理建议。

4.2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服务费用。

4.3 甲方应提供乙方所需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5.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

5.3 乙方应对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按期支付服务费用,应按未付款项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2 如乙方未按期提供服务或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应按服务费用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范本解释权

合同范本解释权

合同范本解释权
1. 定义和解释
在本合同范本中,所使用的特定术语将具有特定的含义。

对本合同范本的任何解释应以合同目的为基础,并结合相关的上下文和背景进行理解。

2. 解释的优先级
当本合同范本中的条款与任何其他相关文件或通信发生冲突时,以本合同范本的条款为准。

对于本合同范本中的任何歧义或模糊之处,应以提供合同范本的一方或机构的解释为准。

3. 变更和修订
提供合同范本的一方或机构有权随时变更或修订本合同范本。

变更或修订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给相关方,并在通知中指定生效日期。

变更或修订对已签订的合同具有约束力,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 不排除其他解释
本合同范本的解释不应排除合理的商业解释或行业惯例。

在解释本合同范本时,可以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5. 争议解决
如对本合同范本的解释存在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仲裁或诉讼。

6. 通知和送达
对于与本合同范本相关的通知和送达,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通知和送达的地址应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地址,或双方后续书面通知变更的地址。

7. 完整协议
本合同范本构成双方之间关于该事项的完整协议,并取代之前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商、承诺和协议。

本合同范本的任何附件或补充条款应视为本合同范本的一部分。

请仔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范本的解释权条款。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与提供合同范本的一方或机构联系。

谈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

谈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

谈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条款。

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最终解释权条款。

那么,什么是最终解释权?它在合同中起到什么作用?本文将为你解答这些问题。

什么是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条款,它通常被写作“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所有”或“最终解释权归乙方所有”等类似的表述。

根据这个条款,当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那么最终解释权就将由合同中规定的一方来行使。

最终解释权条款对于合同的签署和履行都非常重要,因为它可以避免争议产生,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并不是所有合同中都会包含最终解释权条款。

一些简单的合同可能不需要这个条款,因为它们没有可能引起争议。

最终解释权在合同中的作用是什么?最终解释权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是为了防止出现争议或误解,保证合同履行的顺利进行。

它规定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最终解释权由哪一方来行使,这样可以避免双方在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互相扯皮,耽误时间。

此外,最终解释权条款还可以避免合同的不确定性,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在履行过程中,有些地方可能会出现需要进一步解释的情况,这时,最终解释权就可以发挥作用,避免出现误解和歧义,从而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注意事项虽然最终解释权在合同中非常重要,但是它也有着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1. 注意解释的清晰最终解释权条款需要在合同中写得清晰明了,以确保在解释时不会产生歧义和误解。

2. 注意双方利益平衡最终解释权应尽量考虑双方利益的平衡,不能偏向于任何一方。

否则,这将影响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3. 注意合同没有漏洞最终解释权可以为合同的执行提供指导意义,但不能用于修补合同中的漏洞。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尽量把合同的要点详细写明,以避免后期争议产生。

结论最终解释权条款在格式合同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具有规范和约束、解释和定性合同、保障合法权益等重要功能。

合同模板解释权

合同模板解释权

合同模板 解释权
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模板,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解释权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
合同模板:解释权
1. 定义
在本合同中,解释权是指对于合同条款的含义、含义、性质、效力、履行、解除、终止等事项有最终决定权的权利。

2. 解释权的归属
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

任何一方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遵循合同的本意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解释。

3. 解释权的行使
任何一方在行使解释权时,应当遵循合同的本意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解释权,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4. 解释权的限制
任何一方在行使解释权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解释权的继承
本合同的解释权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本合同终止后,如涉及本合同的解释,适用本合同的解释权规定。

6. 争议解决
如双方在解释权方面发生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其他
本合同的解释权规定适用于本合同的全部内容。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模板,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解释权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

论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

论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

论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格式条款凭借其自身的特点与价值在各个行业得到广泛应用,促进社会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

其中,不平等格式条款的泛滥已经影响到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而我国的立法、司法、行政及社会机制对其都没有起到有效的规制作用。

首先对“最终解释权”条款这一广泛存在于商品促销广告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特点和本质等进行了全面分析,进而对其规制现状和存在的缺陷进行了系统描述,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规制制度的健全和规制体系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格式合同最终解释权性质规制一、问题的提出(一)商家附加“最终解释权”条款的用意目前,消费领域中存在着大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一些商家频繁利用这类格式条款,逃避法定义务、减免法律责任,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其中越来越引人关注的,当属“最终解释权”条款,即商品促销广告中最流行的用语,,“本店(商场)对促销活动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

[1]在商品促销广告中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声明最后的解释权归其所有,这一作法不仅为许多商家所乐于采用,而且使“最终解释权”发展成为了许多行业业内约定俗成的一个用语。

商家们认为,举办促销活动,如果不声明保留“最终解释权”,遭遇纠纷时,就会陷入无法摆脱的被动境地。

甚至还有人称,“最终解释权”条款是专门为对付那些投机取巧、专钻空子的消费者而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

[2] 乍听这一说法,会觉得颇有几分道理,但事实并不是那么简单。

为突出促销目的,商家往往把“打折”、“优惠”、“赠送”等内容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大肆宣传,为达到从视觉、听觉上刺激消费者感官的效果,其宣传内容总能理解成多种意思。

而消费者往往是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才知道自己对广告的理解不能和商家对广告的解释达成一致。

这时,商家用最小字体,写在商品促销广告最不起眼的地方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将被推到前台,熟练地套用一句:“既然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活动‘最终解释权’的归属,就应按照约定内容执行。

商家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法律解释

商家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法律解释

商家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法律解释徐海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民商法博士一些商家为了招徕消费者、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往往主动对消费者作出打折让利的承诺,如发送优惠券、返券和赠券等。

在推出促销承诺的同时,一些商家念念不忘增加一条“商家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

在消费者与商家就最终解释权条款产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如何看待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法律效力已成为消费纠纷案件裁判中的难点问题。

为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有必要对于商家解释权条款进行严肃的学术探讨。

一、商家最终解释权条款的产生根源近年来,商家最终解释权条款的产生和蔓延并非偶然,而是有着一系列的社会与经济根源。

首先,最终解释权条款源于竞争日益激烈、但竞争秩序并不规范的市场环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健全,我国当前不少消费产业(包括旅游、零售、餐饮等行业)等已经开始步入微利产业,以蚕食消费者利益为代价的暴利行业日益减少。

鹬蚌相争,渔翁得利。

这对消费者来说本是一件好事。

但由于我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企业竞争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加之该法的实施状况并不尽如人意,致使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手段盛行。

为了推行不正当竞争手段,有些商家不惜超越自身的财力负担能力,对广大消费者信誓旦旦地大肆承诺降价让利。

既然降价让利是商家吸引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商家对于这些承诺往往没有能力履行。

可见,商家最终解释权条款是商家不正当竞争手段派生出来的一个附带现象而已。

因此,遏制最终解释权条款有助于恢复公平竞争秩序,竞争秩序的康复也有助于遏制最终解释权条款的蔓延。

其次,最终解释权条款源于商家对消费者社会责任感的缺失。

从理论上说,惨烈的市场竞争未必一定催生最终解释权条款。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健全、商业信用评价体系成熟、失信制裁机制有效、商业伦理获得商家自觉践守的情况下,即使市场竞争再激烈,也不必然出现最终解释权条款。

问题在于,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失信制裁机制和诚信褒奖机制均不成熟,不少商家尚未把自觉践行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作为自觉自愿的经营方略,而是把误导和欺诈消费者视为经营之能事。

合同最终解释权的正确写法范文

合同最终解释权的正确写法范文

合同最终解释权的正确写法范文一、较为口语化的写法。

亲!咱签的这个合同呢,有些事儿得跟您唠唠清楚。

这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拥有解释权的一方名称]所有哦。

这就好比在一场游戏里,我们是游戏规则的守护者,要是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里的条款有啥争议啦、不太明白的地方啦,那就得由我们[拥有解释权的一方名称]根据合同签订时的意图、行业的惯例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做最终的判定和解释。

但咱也不是乱解释哈,肯定是按照诚实信用的态度来对待每一个情况的。

二、幽默化的写法。

亲,您看咱们这份合同呀,就像一个神秘的魔法盒,里面的规则都很清楚,但万一要是有哪条规则让您感觉像是雾里看花呢?那这个时候就该我们出场啦。

这个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就像是一把神奇的钥匙,掌握在[拥有解释权的一方名称]手里。

这可不是为了搞啥霸权哦,就像超级英雄得维护城市的秩序一样,我们要确保合同的执行就像火车在轨道上稳稳当当的。

要是有啥分歧或者疑问冒出来,我们就会用这把“解释权钥匙”,根据合同的“魔法咒语”(条款背后的意图)、“魔法界惯例”(行业惯例)还有“公平正义的魔法力量”(公平合理原则)来给个最靠谱的说法。

三、适用于服务类合同更口语化的写法。

嗨呀,朋友!咱们这个服务合同呢,这里得跟您说个重要的事儿。

合同的最终解释权是在我们[服务提供方名称]这儿的。

您可以把这想象成您来我们这儿玩一场特殊的游戏,我们是游戏的组织者。

要是在玩这个“游戏”(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游戏规则(合同条款)有啥迷糊的、或者两个人理解不一样的地方,那我们就像是拿着答案手册的人,可以根据当初设计这个“游戏”的想法,还有这一行大家都认可的做法(行业惯例),公平公正地告诉您这规则到底是啥意思。

反正我们的目的就是让这个“游戏”玩得顺顺利利,大家都开开心心的。

工程合同最终解释权

工程合同最终解释权

工程合同最终解释权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工程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

简而言之,它指的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于合同条款的理解和应用出现分歧时,由哪一方拥有最终的决定权。

通常情况下,这一权利归属于合同的签署双方,即甲方(业主)和乙方(承包商),但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由第三方机构或者专家来担任。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工程合同最终解释权范本:strong第XX条最终解释权/strong1.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调解或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 若争议涉及合同条款的解释,应以合同文本的通常理解和业界惯例为基础进行解释。

如有专业术语或不明确表述,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解释。

3.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非争议事项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甲乙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以争议为由中断或拒绝履行合同。

4. 若争议经仲裁或法院判决后,以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为准。

甲乙双方应遵守并执行最终的判决或裁决。

5. 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释或变更合同条款。

上述范本中,第XX条明确了最终解释权的相关条款。

它强调了友好协商的重要性,这是解决争议的第一步。

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可以依法采取调解或仲裁的方式。

范本指出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基于合同文本的通常理解和业界惯例,这有助于确保解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在遇到专业术语或不明确的表述时,可以借助专家的意见来进行解释。

范本还规定了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非争议事项影响到合同的继续履行,否则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

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它保证了项目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范本明确了最终解释权的归属,即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并且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解释或变更合同条款。

这有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最终解释权条款下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最终解释权条款下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

浅析最终解释权条款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7-000-01摘要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在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及店堂告示中看到这样的规定:××拥有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归××所有等话语。

它的存在经常导致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冲突。

本文将最终解释权条款加以分析。

关键词格式条款最终解释权一、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性质所谓的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合同有以下几个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点:(一)单方提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所谓单方提出就是格式条款使用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

在很多格式条款中由于客观原因,对方当事人根本就无法提出格式条款的一方进行协商,这就使对方当事人的意思无法在合同中得到体现,从而丧失判断自由。

(二)对象不确定,由于格式条款在订立合同之前制定的任何人只要同意合同条款中的规定就可以签订合同。

正因为如此商家在制定合同条款的时候根本就不可能和订立合同的对方,对合同的条款进行平等地协商,合同的条款完全是制定格式条款合同一方意志的反映。

(三)未经协商。

如果格式条款的使用人单方提出格式条款,但该条款是在双方充分协商的情况下产生的,则该格式条款变成了普通合同条款,其不再受合同内容影响。

(四)重复使用。

这是格式条款的一个非常显著的特征,它可以在相同的交易中被多次重复使用,即该条款通常并不是为某次具体交易提出的,而是为了用于某一类交易。

生活中格式条款合同随处可见,如火车票后面的对相关事项的说明就是典型的格式条款合同。

特点毋庸置疑,绝大多数商品广告、优惠券、赠券及店堂告示都是由商家单方提出,面对不特定的当事人,未与当事人协商,并可以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

其中包括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在内的所有条款显然都属于格式条款。

谈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一)

谈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一)

谈格式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一)在很多商业和法律合同中,我们常常会见到“最终解释权”条款。

这一条款创造了合同中一个极其关键的规则,即在解决合同纠纷时,任何争议的解释权归属于某一方当事人。

然而,“最终解释权”细节并不容易理解,本文将针对其细节展开探讨。

最终解释权的解释在一份商业或法律合同中,最终解释权通常指对于合同内容的规定,如果出现争议,每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以其意愿解释合同。

也就是说,合同中任何条款的实际解释权都归属于某一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第三方。

最终权的效力在某些情况下,最终权的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

虽然最终权通常在双方签署协议时有明确约定,但是其效力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往往不一致,甚至因国家或地区而异。

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中,最终解释权的效力是有限的。

如果合同中涉及到重要的公共利益或法律法规,即使最终解释权归属于某一方当事人,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

此外,在处理合同争议时,法院或仲裁会考虑到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公平,而不仅仅依据最终解释权。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最终权的效力也存在类似的限制。

例如,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最终权不得不当事人之间的谈判和商议之前的。

或者,最终解释权只能在某些明确定义的情况下得到适用。

因此,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必须清楚地了解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规定。

如何处理最终解释权条款在签署合同时,最终解释权条款是一项重要的条款,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因此,当撰写或签署合同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必须严格遵守双方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既然最终权的效力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存在前所未有的差异,合同当事人需要确定该条款的效力是否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

第二,必须尽可能准确地描述最终权。

合同对于最终权的描述应该充分考虑到各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和商讨。

包括最终权适用的具体范围和在处理合同争议时的适用程序等方面的描述。

第三,在签署合同时,必须认真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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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格式条款凭借其自身的特点与价值在各个行业得到广泛应用,促进社会经济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

其中,不平等格式条款的泛滥已经影响到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而我国的立法、司法、行政及社会机制对其都没有起到有效的规制作用。

本文首先对“最终解释权”条款这一广泛存在于商品促销广告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特点和本质等进行了全面分析,进而对其规制现状和存在的缺陷进行了系统描述,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规制制度的健全和规制体系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格式合同最终解释权性质规制一、问题的提出(一)商家附加“最终解释权”条款的用意目前,消费领域中存在着大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一些商家频繁利用这类格式条款,逃避法定义务、减免法律责任,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其中越来越引人关注的,当属“最终解释权”条款,即商品促销广告中最流行的用语??“本店(商场)对促销活动内容拥有最终解释权”。

[1] 在商品促销广告中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声明最后的解释权归其所有,这一作法不仅为许多商家所乐于采用,而且使“最终解释权”发展成为了许多行业业内约定俗成的一个用语。

商家们认为,举办促销活动,如果不声明保留“最终解释权”,遭遇纠纷时,就会陷入无法摆脱的被动境地。

甚至还有人称,“最终解释权”条款是专门为对付那些投机取巧、专钻空子的消费者而采取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

[2] 乍听这一说法,会觉得颇有几分道理,但事实并不是那么简单。

为突出促销目的,商家往往把“打折”、“优惠”、“赠送”等内容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大肆宣传,为达到从视觉、听觉上刺激消费者感官的效果,其宣传内容总能理解成多种意思。

而消费者往往是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才知道自己对广告的理解不能和商家对广告的解释达成一致。

这时,商家用最小字体,写在商品促销广告最不起眼的地方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将被推到前台,熟练地套用一句:“既然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活动‘最终解释权’的归属,就应按照约定内容执行。

”以排除消费者的理解,坚持符合自己利益的解释,从而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

商家这种做法,等于从一开始就和消费者签订了一个不平等的合同,将自己置于一个强势地位,一切自己说了算,钻法律空子的同时也愚弄了消费者。

可见,大多数商家在商品促销合同中用格式条款形式保留“最终解释权”,意图在于使“最终解释权”被赋予某种事先约定的契约效力,从而在与消费者发生合同争议时,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最终解释权”的界定从文学角度看,“最终解释权”一词的字面意思很简单:“最终”是指最后、末了,再没有回旋余地。

“解释”是指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等。

“最终解释权”就是,最后的说明含义、原因、理由的权力。

但从法律角度来讲,“‘最终解释权’是一个涵盖多领域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终解释权、学术最终解释权、行政最终解释权以及民间最终解释权等。

” [3]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并没有对本文所提到的对商品促销广告中的“最终解释权”这一概念作出明确解释,而我国学术界对它也没有比较明确界定。

笔者对这一概念的理解是:商品促销广告中的“最终解释权”,是指在商品促销广告的内容存在漏洞或者当事人对商品促销广告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的场合,对漏洞或争议内容作出最后决断性说明的权力。

[!--empirenews.page--] (三)商家“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性质“所谓格式条款,是指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又称标准合同、标注条款、格式合同等。

” [4]典型的格式条款主要存在于邮电、铁路等垄断性行业,在不存在垄断性的行业,如商品零售业,为了简化交易,节约时间,某些情况下也会使用格式条款。

商品促销广告的内容是商家预先拟定、由其单方提供、未经与消费者协商、不允许消费者予以修改或补充并且将反复适用于不特定公众的,具有格式条款的一些主要特点,一般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因此,商家在其商品促销广告中声明保留“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就属于格式条款。

(四)“最终解释权”条款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合法权益“最终解释权”条款给了商家一个无限大推卸责任的空间,深入究之,商家这一行为着实侵害了消费者的诸多合法权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到第15条,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概括起来包括: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获得补偿、赔偿的权利;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接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人格尊严、民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正是基于这些权利,在法律的保护下,消费者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权利。

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提出种种诱人的、似是而非的优惠条件,待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消费者跌入消费陷阱后,仗着隐匿其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免除其法律责任的行径,无疑侵犯了消费者知悉真情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和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二、“最终解释权”条款的性质以及“最终解释权”的归属(一)“最终解释权”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商家以格式条款形式设立“最终解释权”是否合法、有效,这涉及到《合同法》的相关内容。

格式条款在订立的时候如果未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商,从而使制定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在制定条款时尽量使自己的权利较多、责任更少,很容易造成对相对方利益的侵害。

为了防止格式条款的滥用及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等,《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使用进行了法律限制。

1、规定了格式条款的使用义务按照《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这一规定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遵循公平原则,对使用格式条款的当事人应当尽到合理的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

公平原则是合同当事人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所谓公平原则,是指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要以公平观念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平观念表现为“于利益不自取过多而与人过少,于损害亦不自取过少而与人太多” [5],是指以利益是否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追求公正与合理的目标。

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公正合理地确立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排斥制定格式合同一方凭借其优势对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而要求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其相对人尽到合理的提请注意和说明义务就是遵循公平原则的表现。

[!--empirenews.page--] 说明义务很容易理解,那怎样才算尽到了提请注意义务?首先,格式条款本身所使用的语言必须清楚、明白。

其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注意,例如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提醒。

再次,提请注意必须达到相当程度,即足以使相对人注意到有免除或减轻商家责任的条款存在。

最后,提请注意义务的履行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完成之前,因为只有在合同订立之前提示,消费者才能够对是否订立合同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

商品促销广告多言语含糊,商家事先于广告隐蔽位置声明自己享有“最终解释权”,欲在消费者消费之后做出“最终解释”的行为,明显[1][2][3][4]下一页没有尽到提请注意的义务,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

2、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52、53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8)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属于其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合同法》第40条对其加以明确规定并确认其无效。

3、规定了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的解释原则。

《合同法》第41条,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规定了对争议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相对于“通常理解”,是格式条款的特殊解释原则,又称为“疑义利益解释规则”或“不利解释规则”。

此种解释规则源于罗马法“有疑义应为表意者不利益”的解释原则,其后为各国法学界所接受,并为英美法和大陆法所采用。

[6] 根据以上规定,遇到格式条款争议时,应先按照《合同法》第125条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7]进行通常理解,如果仍有两种以上解释,就应当采用特殊解释原则进行解释。

其理由非常简单,格式条款是提供方单方面制定,发生分歧或者表意不清时,如果又采用有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的解释,对于提供方在签订合同时就设下的合同陷阱则无法避免。

因此解释含义不清的条款应首先考虑保护附合方当事人的利益。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关于格式条款特殊解释规则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8],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只要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无需任何前提条件,就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而如果承认商家对其单方提供的合同条款享有有效“最终解释权”,则意味着一旦当事人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应以商家单方的解释为准,明显违反这一强制性规定。

[!--empirenews.page--] 综上所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在商品促销广告中所附的“最终解释权”条款,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是为无效条款。

因此,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没有法律依据,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最终解释权”的归属 1、“解释”的必要性及其权利归属商品促销广告作为商家推销自己商品的重要手段,在市场交易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措辞也应注意严谨、准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和第24条的规定,对于商品促销广告中牵涉消费者利益的宣传条文,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商家有义务将其具体内容讲述清楚,尽量不让消费者产生误解。

但是,一方面,我国语言文字本身存在着复杂性、多义性、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对同一词语、同一句话往往可以作多种解释;另一方面,现时商家举办的商品促销活动,涉及的商品品种多、操作流程细,媒体广告在有限的字数内不可能一一说明,要求商品促销广告的宣传内容在表述上只能有一种清楚明白、不会产生歧义的理解过于苛刻,从而使对其内容进行解释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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