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的物权自登记时生效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释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的释义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内容,在民法学中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
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基础关系,主要是合同,它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成立以及生效应该依据合同法来判断。
民法学将这种合同看成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也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这可能是因为物权因客观情势发生变迁,使得物权的变动成为不可能;也可能是物权的出让人“一物二卖”,其中一个买受人先行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其他的买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
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是两个应当加以区分的情况。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
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
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它是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的方法。
登记并不是针对合同行为,而是针对物权的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
例如,当事人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合同就已经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但买受人基于有效合同而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
违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依不同情形,买受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即请求出卖人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或者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的效力为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赞同。
有的学者提出,区分原则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实际意义:第一,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
《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力的规定
《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的规定物权对于我们⽇常⽣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那么《物权法》⼜是对物权的直接规定,下⾯我们来看⼀看《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的规定都有哪些呢?《物权法》对动产物权效⼒的规定1、交付⽣效。
第⼆⼗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交付时发⽣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个规定强调⼀个重要原则,即动产物权在没有交付之前,其物权权利属于原权利⼈,只有交付后才发⽣法律效⼒。
由于动产的活动性特点,其灭损的风险⼤于不动产,所以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即使有了动产的买卖或其他转让协议,其物权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原权利⼈承担,⾃交付之时起,风险由新权利⼈承担。
第⼆⼗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和转让前,第三⼈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这⼀规定的同样是强调动产物权⾃交付⽣效。
只是因第三⼈依法占有,权利⼈有权要求第三⼈代替交付,⽽第三⼈实际代替交付时,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才发⽣效⼒。
2、⾃法律⾏为⽣效时发⽣效⼒。
第⼆⼗五条规定:“动产物权设⽴和转让前,权利⼈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法律⾏为⽣效时发⽣效⼒。
”这⼀条规定与⼆⼗三条是相辅相承的。
因为第⼆⼗三条规定的是“⾃交付时⽣效”,但动产物权设⽴和转让之前,权利⼈已经依法占有动产物权时,应该将交付时间确定在权利⼈实际占有之时。
即⽣效时间以“法律⾏为⽣效时”为准。
如甲买⼄的汽车,在双⽅签订合同之前甲要求先试⽤汽车三天,三天后甲交付汽车款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数⽇之后,交警向⼄下达⼀个交通违章罚款通知,违章的情形是甲试⽤汽车的第⼆天在⼀路⼝处超速⾏驶,被监控录像录制下来。
⼄要求甲承担责任,甲不同意承担责任。
甲认为:此时汽车买卖⾏为没有发⽣。
⼄认为⾃该汽车被甲实际占有时已经发⽣物权变更。
依照汽车物权登记登记⽣效的规定,甲的抗辩有⼀定道理。
但⼄认为“⾃甲实际占有之时物权已经发⽣变更,应该由甲承担责任。
”依照本条规定,甲应该承担责任。
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和交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物权法》上不动产物权登记规则之探讨
2010年第6期(总第8l期)-B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es A nd LawN o.620l O(slⅡn No.81)《物权法》上不动产物权登记规则之探讨刘晓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不动产领域的物权登记规则主要存在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两种模式。
登记对抗主义为特定历史背景下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本身包含着理论上的逻辑缺陷;登记对抗模式则具备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目前所采纳的混合模式不利于民法体系的构建。
登记生效主义更加适合我国经济与法律现状。
关键词: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登记对抗;物权变动中图分类号:D F5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l o)06—0055—03一、物权登记规则概述(一)登记制度之法理基础1.不动产登记制度之法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三大原则之一。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因其对世性和排他性的绝对权性质,任何有关物权的变动都有涉及物权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之可能,因此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种公共知晓的方式表现出来,以平衡权利人与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在不动产领域,公示的方法主要以登记为主,在动产则以交付占有为主。
因此物权登记规则的主要调整对象为不动产物权变动,各国对不动产均规定了登记制度,仅在一些特殊动产(此类动产多涉及多方利益,如船舶、航空器以及动产浮动抵押等)的变动采取登记形式。
所谓公信,是指法律推定符合公示外观者为合法权利人,以保护因信任公示原则的善意第三人,继而维护交易安全。
公信原则实际上是公示原则的必然要求与法律效力体现。
2.登记制度与物权变动模式的关系不同国家的登记制度往往是与其物权变动规则配套的,物权登记规则与物权变动模式有着密切的关系。
《物权法解释一》不动产物权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物权法解释⼀》不动产物权登记是如何规定的对于《物权法解释⼀》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物权法解释⼀》不动产物权登记是如何规定的《民法典》⾃2021年1⽉1⽇起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出台,进⼀步明确了不动产物权归属的定分⽌争规则,完善了作为物权法重要内容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体系。
⼀、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意义《物权法》第⼗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效⼒。
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核⼼内容。
不动产登记簿是登记机关依申请制作并备存,⽤以记载不动产的⾃然状况、权利状况及其他事项的簿册。
其法律意义主要体现三个⽅⾯:第⼀,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的认可和彰显依据。
登记是国家公权⼒对私权利的认可⾏为,是对财产取得和变动的确认。
登记簿是登记⾏为完成的体现。
作为社会财富的重要形态,不动产通常承载着⼈们的财富价值。
如果没有记载在国家保管的登记簿上,也就意味着财产没有获得国家的充分认可,也就难以获得法律的保护;第⼆,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权利真实的推定效⼒。
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利的外在表征,体现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为。
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后,即可推定记载的归属和内容与真实的物权归属和内容相⼀致。
在诉讼中,当事⼈既可以⽤不动产登记簿为证据来证明⾃⼰的诉讼请求,亦可以以此来反驳对⽅的诉讼请求。
⼈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先将不动产登记簿当作真实来对待;第三,不动产登记簿的公⽰、公信意义。
物权法解释: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物权法解释: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解释】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效以及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的规定。
本法第⼀章规定了物权公⽰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本条的规定,是对不动产公⽰原则的具体体现。
不动产,即⼟地以及房屋、林⽊等⼟地附着物,对整个社会都具有重⼤的政治意义、经济意义。
不动产的物权,在各国都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内容。
不动产物权的重要意义和作⽤,⼜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
本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
这表明,原则上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段,是不动产物权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依据。
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国外基本有两种⽴法体例:⼀种是登记⽣效主义;另⼀种是登记对抗主义。
所谓登记⽣效主义,即登记决定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是否⽣效,亦即不动产物权的各项变动都必须登记,不登记者不⽣效。
这种体例为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等所采纳,如德国民法典规定,为转让⼀项⼟地的所有权,为在⼟地上设⽴⼀项物权以及转让该项物权或者在该物权上设⽴其他权利,如法律没有另⾏规定时,必须有权利⼈和因该权利变更⽽涉及的其他⼈的合意,以及权利变更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为⽽取得、设定、丧失即变更者,⾮经登记,不⽣效⼒。
瑞⼠民法典规定,取得⼟地所有权,须在不动产登记簿登记。
我国⼟地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以及⼈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是采⽤这种体例。
按照这种体例,不动产物权的各种变动不仅需要当事⼈的法律⾏为,也需要登记,法律⾏为和登记的双重法律事实决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
物权法案例分析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
物权法案例分析单选题100道及答案解析1.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后又将房屋卖给丙。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租赁合同对丙继续有效B. 丙有权要求乙立即搬出C. 甲出售房屋需经乙同意D. 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答案:A解析:“买卖不破租赁”,租赁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丙继续有效。
2. 甲、乙共同共有一套房屋,份额各占50%。
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乙有优先购买权B. 丙有优先购买权C. 乙、丙均有优先购买权,且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D. 乙、丙均有优先购买权,且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乙答案:A解析:共同共有人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 下列财产中,可以抵押的是()A. 土地所有权B. 学校的教育设施C.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D. 依法被查封的财产答案:C解析: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A 土地所有权不能抵押,B 学校教育设施不得抵押,D 依法被查封的财产不得抵押。
4. 甲将其汽车抵押给乙,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后甲又将汽车卖给丙,丙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乙的抵押权()A. 有效,可对抗丙B. 有效,不得对抗丙C. 无效D. 效力待定答案:B解析: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不知情且支付合理价款办理过户,属于善意第三人。
5. 下列关于留置权的表述,正确的是()A. 留置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B. 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C. 留置权的成立必须以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为前提D. 留置权的行使不受时间限制答案:B解析: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不以约定为前提,其行使受一定时间限制,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6. 甲遗失一块手表,乙捡到后将其以合理价格卖给丙。
丙不知道手表为甲遗失。
甲发现后向丙索要。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甲有权要求丙返还手表B. 甲无权要求丙返还手表C. 丙应将手表返还给乙D. 乙应将所得价款返还给甲答案:B解析:丙善意取得手表所有权,甲无权要求返还。
房屋使用权转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房屋使用权转让,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房屋的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房屋使用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房屋买卖、租赁、抵押等经济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房屋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房屋使用权转让的基本概念1. 房屋使用权:房屋使用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房屋使用权转让:房屋使用权转让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房屋的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3. 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就房屋使用权转让达成的协议。
三、房屋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二编“物权”中,对房屋使用权转让进行了明确规定。
具体包括:(1)第二百三十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将房屋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2)第二百三十八条:房屋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3)第二百三十九条: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4)第二百四十条: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人取得房屋使用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屋使用权转让进行了详细规定。
具体包括:(1)第二十二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房地产权属明确;②房地产权属证书齐全;③房地产转让合同合法有效;④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⑤房地产转让价格合理。
(2)第二十三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3)第二十四条:房地产转让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4)第二十五条:房地产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规定。
具体包括:(1)第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合同义务。
(3)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14条
第⼗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效⼒。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依法应当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何时发⽣效⼒的规定。
●条⽂解读 本法第9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确⽴了不动产物权登记⽣效的原则。
本条则具体明确了不动产物权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效的时间,即“⾃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效⼒”,也即是说,不动产物权登记,⾃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始告完成。
不动产登记簿是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管理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档案。
⼀般认为,根据物权公⽰原则的要求,不动产登记簿应当具有这样⼀些特征:⼀是统⼀性,⼀个登记区域内的不动产登记簿只能有⼀个,这样该区域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种情况才能准确地得到反映,物权交易的秩序才能良好建⽴;⼆是权威性,不动产登记簿是国家建⽴的档案簿册,其公信⼒以国家的⾏为担保,并依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可信性提供保障;三是持久性,不动产登记簿将由登记机构长期保存,以便于当事⼈和利害关系⼈的利益获得长期的保障;四是公开性,不动产登记簿不应是秘密档案,登记机构不但应当允许权利⼈和利害关系⼈查阅复制,⽽且还要为他们的查阅复制提供便利。
正因为不动产登记簿具有这些特征,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只有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后,才具有了公⽰⼒和排他⼒,因此,本条作出了上述规定。
在这⼀点上,国外也有相似的规定,如瑞⼠民法典规定,物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主簿登记后,始得成⽴,并依次列顺序及⽇期。
德国民法典规定,转让⼟地所有权、对⼟地设定权利以及转’⽌此种权利或者对此种权利设定其他权利,需有权利⼈与相对⼈关于权利变更的协议,并应将权利变更在⼟地登记簿中登记注册,但法律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2019年二建法规考前必背知识点
201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考前必背知识点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1-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法人不是人。
他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陷阱:注册地)【法人的分类】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注意区分)【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每年必考题)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
例如: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民法通则》规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①姓名或者名称、②代理事项、③权限和④期间,⑤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重点)————理解这两种代理责任关系。
无权代理(不是无效,而是效力待定;追认才有效,拒绝、否认都是无效代理)表见代理(无权,有效)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2-3)【物权的种类】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益物权包括①土地承包经营权、②建设用地使用权、③宅基地使用权和④地役权【地役权】√分)1.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2024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重点整理(可打印背诵)
2024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重点整理(可打印背诵)第1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1.1建设工程法律基础考点1.民法商法:《民法典》、《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经济法:《建筑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行政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社会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考点2.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具体可分为七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
尾巴是规定、办法的,有地名为地方政府规章,没地名为部门规章;尾巴是条例的,有地名为地方性法规,没地名为行政法规。
考点3.效力等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
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1.2建设工程物权制度考点4.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交付生效。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可以不登记)。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1)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物权自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生效时生效。
(2)合法建造、拆除房屋,自事实行为成就时生效。
考点5.所有权是对自己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其中处分权是核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2024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必考知识点01
2024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必考知识点01 考点1:法的形式下列法律法规中,属于部门规章()。
A.《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C.《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D.《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答案:D考点2:法的效力层级(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同系统和同级别(2)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①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②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④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下列情形中,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的有()。
A.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B.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C.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D.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E.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答案:AE考点3: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不能自然产生,经法定程序,按照规定经有关机关批准);(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和法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代号;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法人名义,法人承担,可以追偿;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9年物权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物权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选题(本大题21小题.每题1.0分,共21.0分。
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 )。
A 初始登记B 转让登记C 变更登记D 异议登记【正确答案】:C【本题分数】:1.0分第2题《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 )时发生效力。
A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B 不动产物权的变更C 不动产物权的消灭D 记载于不动产登汜簿【正确答案】:D【本题分数】:1.0分第3题《物权法》规定,可以依法不登记的是( )。
A 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B 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C 所有的自然资源D 个人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正确答案】:B【本题分数】:1.0分第4题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大会决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经( )的业主同意。
A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B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C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四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四分之一D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正确答案】:A【本题分数】:1.0分第5题《物权法》规定,管理不动产登记薄的部门是( )。
A房产管理局B不动产登记机关C 公证机关D 不动产管理机构【正确答案】:B【本题分数】:1.0分第6题《物权法》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 )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A 1个月B 3个月C 6个月D 1年【正确答案】:C【本题分数】:1.0分第7题草地的承包期为( )年。
A 30B 50C 30〜50D 30〜70【正确答案】:C【本题分数】:1.0分第8题下列关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异议登记制度,表述不正确的是( )。
二级冲刺法规陈印葵花宝典之--金葵花
权, 而该塔吊正在乙的工地现场使用。 丁能否要求解除该塔吊租赁合同?假设塔吊是先抵押 后出租呢? 答题要点:不能。后成立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先成立的(租赁权) 。 14、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 ) A.不属于抵押财产 B. 在实现抵押权时,应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C.在实现抵押权时,应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处分 D.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2Z201055 建设用地使用权
17.关于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A. B. C. D. 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 )
18.根据《物权法》,以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分行为应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包括( A .出让 B.转让 C.赠与 D.出资
) B.施工现场的工人临时宿舍 D.灾后重建项目
四、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二)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23.《建筑法》规定,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 ) A .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B.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C.向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证延期 D.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拓展】某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后超过 1 年没有开工,则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 ) A.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B.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C.向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证延期 D.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8. 作业班组以项目经理部的名义对外租赁了一批钢管,项目经理得知后未置可否。项目竣 工后,钢管出租方索要租金未果,可以以( )为被告起诉。 A. 作业班组 B. 项目经理 C. 项目经理部 D. 施工企业
2Z201044 债权
一级建造师法规陈印word版本讲解
◆法律体系按横向可以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法律体系按纵向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等层级;◆法律体系中规范性文件的冲突适用;◆法律体系中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模拟题,P2】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除《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外,属于社会法部门的是()。
A.《侵权责任法》B.《节约能源法》C.《安全生产法》D.《仲裁法》【答案】C【法的形式(立法机关立法、行政立法、地方立法)】【2010一级真题】下列工程建设规范性文件中,由国务院制定的是( )。
A.安全生产法B.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C.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D.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答案】D【模拟题,P4】设区的市可以对本辖区内()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A.城乡建设与管理B.非国有财产的征收C.环境保护D.基层群众自治E.历史文化保护【答案】(只能制定法律)【法的纵向冲突(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的横向冲突】【2012(10)二级真题】关于规范性文件效力比较及处理,说法正确的是( )。
A.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B.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地方政府规章C.地方性法规在本辖区内的效力高于法律D.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E.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答案】【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模拟题,P6 ~7】根据《立法法》规定,在公布后30日内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E.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答案】(A,法律无需备案。
B,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E,在国务院备案)【法人制度(2分)】◆法人的概念和分类;◆法人的资格条件(4个)和资格取得(登记取得、成立取得);◆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法人设立的一次性生产组织,其行为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的项目管理者。
我国物权法登记对抗与登记生效模式并存的思考
我国《物权法》登记对抗与登记生效模式并存思考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作为公示的一种重要方式,登记规则在物权法尤其是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分量。
若从登记对物权变动的具体作用的角度对当今大陆法系各国的登记规则作一个粗略的归类,则分别有物权变动经登记方生效(登记生效)与物权变动无需登记即可生效两种。
后者又可细分为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物权变动(登记对抗)和无须公示的非由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无须登记)。
所谓“登记生效”,即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之一,亦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实质登记主义”,该体制的特点是登记不仅起到公示的作用,同时也具有决定物权变动是否生效的作用。
所谓“登记对抗”,即物权变动无需登记即可生效,但不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亦有学者称其为“形式登记主义”,这种体制意味着登记对于相关物权变动之行为具有确认或证明的效力,但不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起决定作用。
上述两类登记规则都涉及双方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但双方法律行为并非物权变动的唯一原因,对其他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如继承、征收、房屋拆除等,《物权法》作了特别规定,使之不必经过公示即可发生效力,权利人仅在对这些依照法律本应登记的物权进行处分的时候受到限制,此即所谓的“无须登记”,这一类别的登记规则为学术界普遍认可,无甚争议,各国的立法例亦相当一致,故而并不列入本文讨论的范围。
但对“登记生效”和“登记对抗”两种模式各国则态度不一,纵观各国立法例,多是于此二者中择一而贯彻之,然而我国现行《物权法》却选择了让此两种模式并存的方式。
这种立法选择是否妥当,又能否与我国现存的民法体系相协调?此即本文所讨论之核心。
二、“登记对抗”与“登记生效”两种模式并存的疑问(一)我国《物权法》中的登记规则我国《物权法》在总则中用专门一节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分则各处亦对登记规则有所涉及。
其中与物权变动之效力直接相联系的规定共有20多条,以下按照前文所述分类作一简单的梳理。
【物权法条分析】关于物权法司法解释(一)重点解读
关于物权法司法解释(一)重点解读作者:李炜大成律师事务所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
“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作为最为基础和重要的财产权,这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
《解释》一共22条,对于《物权法》有关条款的适用进行了细化,针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等六大方面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点与共性问题,作出了相应的明确规定,体现了物权法与丰富无限的动态司法实践之间的契合。
一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1、不动产物权的立案问题《物权法》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本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时间,登记是物权公示的基本方式,物权法规定了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法律效力。
但不动产物权涉及登记的纠纷是通过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解决,实践中处理存在争议性。
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原来有观点认为是国家对不动产关系的干预,干预目的旨在明晰各种不动产,是一种行政行为。
最高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解读时表示,“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当事人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意思表示推动的结果,不能把不动产登记理解为国家对不动产物权关系进行的干预或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的授权或确认。
”虽然不动产登记是否属于公法范畴值得商榷,但不动产登记是基于不动产物权的基础关系而发生,不动产物权的基础关系实质上是民事关系,属于民事审判范畴。
为避免民事、行政部门相互推诿,《解释》明确了在案件受理上,因不动产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买卖、赠与和抵押等产生的争议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畴,而不是一涉及不动产登记就归为行政诉讼。
至于不动产登记行政诉讼,审理不动产登记本身的合法性,不同于不动产权属的民事争议。
2、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判断不动产物权发生争议,对其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
二建法规知识点归纳
第一章 第一节 法律体系一、法律部门:哪一部法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 二、法的形式……法----------------------法律……条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带地名)}……规定/办法-----------规章{部委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带地名)}三、法的制定机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第一章 第二节 法人制度一、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人的地位与作用和法律关系(基本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建设单位也有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第一章 第三节 代理制度一、代理: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方实施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独立承担) 代理人(不是当事人,是工具、跑腿的,没独立人格) 二、法律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代理的分类(一)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又称“意见代理”或“任意代理” (二)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指定代理: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四、代理的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五、无权代理: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三种表现形式:(1)自始未经授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已终止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追认,无权代理人不赔偿;不追认,则赔偿。
(不是无效而是效力待定)六、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司考物权法考点: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
⼀、考点说明 《物权法》⾸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式。
⼆、理论分析 物权变动的原则: (⼀)公⽰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定的公⽰⽅法向社会公开,从⽽使第三⼈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物权变动的效⼒。
(⼆)公信原则,是指⼀旦当事⼈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了公⽰,则即使依公⽰⽅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法律教育原创保护交易安全。
公⽰原则在于使⼈“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信”。
公⽰⽅法,以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法。
同时,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三、例题解析 [例题1]张先⽣夫妇拥有⼀套四合院,院内有6间房屋。
l996年,张先⽣以⾃已名义为6间房屋办理了房屋产权证。
1年后,经公证处公证,张先⽣夫妇⾃愿将l间南房赠与了⼥⼉张平。
但张平没有实际占有使⽤此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续。
1998年,张先⽣的妻⼦病故。
此后不久,张先⽣将四合院内的所有房屋,包括曾经公证赠与⼥⼉的南房,全部赠与了⼉⼦张丰的⼥⼉张⼩⼩,此事经过了公证,张丰还以⼥⼉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续。
⾃此,张先⽣与张丰⼀家在四合院内居住。
2002年,张先⽣的⼥⼉张平将张先⽣、张丰告⾄法院,要求确认南房归⾃⼰所有,⼆⼈腾退房屋。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平主张南房归⾃⼰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持,因其虽接受赠与,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B.张先⽣将6间房屋全都赠与给张⼩⼩的⾏为是部分有效的 c.张平可以请求张某返还⾃⼰继承母亲遗产所应得的房屋 D.张先⽣将6间房屋全都赠与张⼩⼩的⾏为有效,并且及时办理了房产的过户⼿续,所以张⼩⼩应取得全部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AB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的是不动产物权的公⽰⽅法、公⽰的效⼒,以及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