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精细化管制标准-信息系统管制授权审批制度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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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精细化管理标准-信息系统管

理授权审批制度4

信息系统管理授权审批制度

受控状态

制度名称信息系统管理授权审批制度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

第1 条为了提高企业信息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本制度适用于信息部与各用户部门使用企业信息系统的相关人员。

第 3 条企业中涉及到信息系统方面的工作统一由信息部负责。

第4 条信息系统管理授权的方式。

企业信息系统的授权以职位说明书和授权书为基准,逐级授权,其他授权方式或越级授权视为无效。

第5 条企业信息系统管理授权程序。

1.总裁授权运营总监全面负责企业信息系统的开发、管理、修改等工作。

2.运营总裁授权信息部经理负责信息系统的开发、管理、修改等具体工作。

3.信息部经理授权给下属员工,完成相应工作。

第6 条企业信息系统管理中的文件审批程序,如下图所示。

信息部员工信息部经理运营总监总裁

信息系统管理的文件审批程序示意图

第7 条企业中的各用户部门对信息系统只有根据其职级的使用权与建议权,而无修改权,否则造成的全部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8 条本制度由信息部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信息部。

第9 条本制度自总裁审批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

企业内部控制精细化管理标准-长期股权投

资处置管理制度4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制度名称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

第1 章总则

第 1 条为了加强企业对长期股权的投资行为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 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所有人员。

第 3 条本制度中所指的投资处置是指因各种原因企业将长期股权投资做出收回、转

让或核销等相关处置。

第2 章投资状况分析与投资处置审批

第 4 条投资部相关人员在编制投资处置报告前要对投资项目做仔细的分析,财务人

员将投资项目的财务分析状况提供给投资部的相关项目负责人员作参考。

第 5 条投资处置报告中要求投资项目状况的记录必须真实可靠,论证必

须充足,依据必须经得起推敲。

第 6 条对投资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照程序与权限逐级审批,

每级审批人必须签署意见并盖章,禁止越级审批。

第7 条投资处置的审批程序。

投资部财务总监总裁董事会

投资处置审批程序示意图

第8 条投资处置时长期股权投资超过××万元或占到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必须经过董事会的审批。

第9 条投资资产的评估方的选择必须得到各级领导的审批。

第3 章投资资产评估与处置

第10 条投资相关负责人员对投资资产的评估必须公正、客观,禁止营私舞弊,重大的投资项目必须聘请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来对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估,专业机构需出示证明其专业资质的材料或证书,及负责过的项目等,由财务总监负责审核备案。

第11 条投资资产回收、转让、核销的处置标准。

1.应收回的投资资产,应及时足额回收。

2.投资资产应由专业机构或财务人员、投资管理人员等合理确定其转让

价格。

3.核销投资应当取得因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

和证明文件。

第12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做出收回处理。

1.按照企业相关规定,企业对投资项目的经营期满。

2.投资项目的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到期偿还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发生不可抗力,投资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4.投资合同中规定的投资中止的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13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做出转让处理。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违背公司经营方向。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而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

3.企业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需要补充资金。

4.企业认为没有必要继续投资的其他情形。

第4 章投资处置存档与惩罚

第14 条投资部指定专人将与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资料编号建档,以备随时审核。若资料丢失,后果由投资部经理与保管人员共同承担。

第15 条在投资处置行为中,凡具有以下情形对企业的投资

处置决策造成误导,致使企业的资产损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企业经追查到底,视企业

资产损失多少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投资项目的管理人员对投资项目管理不善的。

2.因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投资项目重大经济损失的。

3.故意拖延时间或隐瞒投资项目状况,造成投资项目损失不可挽回的。

4.与外方故意勾结,造成企业投资损失的。

5.未按投资审批程序审批或越级审批给企业投资造成损失的。

6.提供虚假材料和报告,玩忽职守,给企业投资造损失的。

第5 章附则

第16 条本制度由总裁办公室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总裁办公室。

第17 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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