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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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问题,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机会补正能够补正的问题,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合同法尽量成就交易和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

当然,从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和稳定的原则出发,合同效力待定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状态,无论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要么归于有效,要么归于无效,除此之外,便没有其他的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追认的表示应向特定的行为人作出,因而,对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视为追认,就具体方式而言,追认可以既采用明示方式,亦可采用默示方式。

默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追认在运用默示方式时应当以积极和肯定的行为,即可以通过本人作为推定其真实意思,原则上,沉默不能视为追认,但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除外,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是沉默而为的追认。

被追认的效力待定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如果承认对非法行为可以追认的话,无异于允许行为人可以实施非法的行为,而后由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有违于追认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且与我国法律相抵触,但是,对于完全无效以及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加以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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