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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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人事機關的組織與職能(4)
人事院主要職權: 一. 掌理俸給及其他服務條件暨人事行政改
進之建議 二. 處理職位分類、考試及任免、俸給、訓
練進修、身分變更、懲戒、申訴事項 三. 確保人事行政之公正及保障職員福利 四. 制訂人事院規定及指令(規定事項)
第四節 人事機關的組織பைடு நூலகம்職能(4)
「人事院」及「內閣總理大臣」之組織 與職掌是向觀之,二者關係為:
第三節 人事制度的特色(3)
現行日本人事制度的主要特色是: 一. 以功績制為取向:能力實證主義或成績
主義 二. 以「國家公務員法」及「地方公務員法」
為骨幹 三. 人事幕僚制與人事(半)獨立制兼顧並行 四. 中央與地方人事制度雖有區分,但基本
原理與精神相同:(1)民主與效率; (2)平等處理與情勢適應原則
第四節 人事機關的組織與職能(1)
人事院的組織體系,可區分為「人事官」 與「事務總局」兩層級。
人事官三人,其人選由國會同意後在由內 閣任命,其中一人由內閣任命為「人事院 總裁」,總裁綜理院務,出席國會,惟內 閣之人事機關首長。
第四節 人事機關的組織與職能(2)
人事官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 人事官之資格條件極優越,須對功績制及人
由自十九世紀明治維新起,日本人事制度 融合東方(中國)與西方(歐美)官吏制度而截 長補短成為日本現代文官制度之特色。
第三節 人事制度的特色(2)
在融合東、西方人事之歷程哩,人事制度 亦從傳統以來的品位制、恩惠制而演進為 兼具「職位制」與「功績制」的色彩,不 僅日趨於現代化,亦能適合日本國情,故 能顯出日本人事制度的特色,諸如「終身 僱用制」、「年功序列制」、「家族(庭)倫 理制」、「退休後就業輔導制」等等。
第六章 日本人事制度
日本人事制度
日本人事制度融合了傳統與現代、東方與 西方人事制度的特質,兼具品位制與功績 制,年資與才能因素的特性,雖得失互見, 卻兼容並蓄。
第一節 人事制度的演進 (1)
官僚制演進為民主制、恩惠制與品位制發 展為功績制與專業制。
日本於第二次大戰之前官吏制度受政黨恩 惠體制及軍閥勢力影響,故文官制度雖有 革新,卻未穩固。
第二節 中央與地方公務員法的體制 (3)
七、中央與地方公務員身分與地位不同
• 地方公務員法,目的在確立地方公共團 體之人事機構及地方公務員有關人事行 政之基本準則,藉以維護地方行政之民 主與效能,以促進地方自治之實現。
第三節 人事制度的特色(1)
在各國人事制度的演進過程中,日本人事 制度最具融合性與變遷性。
Equal pay, equal value
二次大戰結束後日本文官制度則有大幅度 之改革。
第一節 人事制度的演進 (2)
以美國人事制度為藍本,而又因襲若干舊 制,包括公務員的訂頒及官僚行政制度的 翻新
天皇體制受到民主法治的衝擊,而有了新 憲政體制。
在文官制度的改革方面,1946年10月,美國 對日「人事行政顧問團」應邀抵日,為改 革日本文官制度提出觀察報告,1946年11月 日本公佈新憲法(君主立憲)
第三節 人事制度的特色(4)
五. 公務員(事務官)政治活動限制頗嚴,惟權 益保障與福利互助,則極周全
六. 公務員「勞動三權」制度
日本人事制度已趨向: (一)功績化(二)幕僚化(三)專業化(四)民 主化(五)保障化(六)人性化等管理發展趨 勢
人事院之任務
人事院之任務乃確保公務員人事管理的中 立性、公正性,在內閣制下,不受政黨政 治之影響,使國民對行政機關寄予信任, 做為獨立、公正、中立、專門的人事行政 機關,確實推動施政以因應情勢,並施行 有效率的行政運作。
一. 分工關係—基於適應情勢之原則,若干 人事職權並未在條文中列入人事院職掌 事項,且政府職能擴充後,人事行政需 與行政管理相互配合,故凡未列任人事 院職權的若干職掌居於增修條文中列入 「內閣總理大臣」之職權事項,此即人 事院與總務廳人事局之人事分工關係
二. 協調關係—
第五節 人事管理制度(1)
一. 考試任用 • 關於公務員之任用制度,日本「政府」
及「企業」,用人行政除重能力因素外, 均受兩項因素影響,即所謂「終身僱用 制」與「年功序列制」。 二. 俸給制度 • 每年應考慮生活費、民間支薪情況及適 當情勢規定俸給額,換言之,俸給調整 的決定因素係民間薪資水準、標準生計 費與物價指數。如有調整,須分別向內 閣及國會提出建議(報告),由內閣提出法 案送請國會通過。
事行政制度有專門知識及見地,年齡在35歲 以上,無犯罪紀錄 最近五年不曾出任政黨幹部或選舉官員 且其中兩人不得屬於同政黨或同學院畢業者 人事官退職後一年內不得任命為人事院以外 之官職。
第四節 人事機關的組織與職能(3)
人事官屬「特別職」(位列政務官),是人事 院決策者,執人事政策之牛耳,其地位崇高, 實為維護人事決策者之超然與公正形象(不受 黨派或政潮影響),而非顯示人事院之獨特超 強地位。
• 內閣所管轄之下,設置人事院,人事院 頗具獨立性(但非「獨立制」),係屬部外 制特色。
三. 職位分類規劃而未實施 四. 一般人事管理制度 五. 公務員人數與種類(P.294)
第二節 中央與地方公務員法的體制
(2)
六、公務員團體之組織與地位(勞動三權)
• 承認公務員團體(日本亦稱「職員團體」)之 組織與地位,公務員亦得組成加入「公務員 團體」(文官工會協會),公務員團體計含職 員組合、勞動組合與連合體三種。 對於俸給、工作時間、工作條件之改進事項, 得與政府當局協商。但不得有聯合罷工、怠 職及其他爭議行為,亦不得有企圖、共謀、 挑撥、煽動等違法行為。公務員如遭受減俸、 降級、休職、免職等不利處分時得向人事院 提出申訴。
第一節 人事制度的演進 (3)
其主要內容為一般文官任免不再屬於日皇 權限,公務員也由「天皇之家臣」演變為 「國民之公僕」。
新憲法並規範日本責任內閣制而奠定民主 制之基礎,這對文官自有影響。
1947年10月日本公佈「國家公務員法」。
第二節 中央與地方公務員法的體制 (1)
一. 公務員分為一般職與特別職兩類 二. 部外制中央人事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