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余管理程度的决定因素:公司治理抑或经营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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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管理程度的决定因素:公司治理抑或经营绩效
孙亮/刘春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上市公司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盈余管理行为(陆建桥,1999;[1](25-
35)Joseph、Lee和Wong,2000[2](103-126)等)。可以说,盈余管理已经成为许多上市公司迎合或逃避监管的一种常用手段。无疑,过度的盈余管理将损害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进而扰乱市场经济的秩序。因此,如何抑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已经成为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大量研究表明,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具有基于IPO、保牌及配股动机的盈余管理行为(林舒、魏明海,2000[3](87-130)等);另一方面,优良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进而带来更高质量的财务会计报告(刘立国、杜莹,2003[4](28-36)等)。基于此,似乎可以认为经营绩效的激励和公司治理的制约共同影响着公司盈余管理的程度。
但是,之前的研究大多忽视了不同所有权性质下公司行为的异质性。而大量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并存是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的鲜明特征之一。显然,不同的所有权性质会对公司治理机制、经营目标及决策产生深刻影响,并最终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市场表现和行为导向。刘风委、汪辉、孙铮(2005)[5](96-106)就发现,不同所有权性质的公司盈余管理程度有显著差异,法人控股的上市公司比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存在更多的盈余管理。因此,我们感兴趣的是,如果国有上市公司与民营上市公司之间盈余管理程度的系统性差异存在,那它由什么因素所决定?公司治理还是经营绩效,抑或是二者的协同作用?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建立
(一)公司治理与盈余管理
自从Berle和Means(1932)[6]提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话题以来,如何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和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就成为公司治理研究的核心。理论上说,公司治理可以通过一整套的制度安排来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其完善程度制约着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国外的大量实证研究也证实了上述结论(La Porta,1998[7](1113-1153)等)。
现有研究成果表明,我国民营上市公司与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之间存在系统性的差别。那么,值得思考的是,两类公司治理结构间的差别是否构成其盈余管理程度差异的决定性因素?换言之,给定相同的治理结构,其盈余管理程度间的显著性差异是否会消失?我们认为不然。其一,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安排强制性变迁的背景下,制度的执行程度和执行力度无疑都会大打折扣。以独立董事的强制引入为例,证监会的本意是要发挥独立董事对大股东的监督作用,从而解决监事会形同虚设的问题。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大部分独立董事却反而受制于大股东,独立性无从谈起。其二,处于公司治理结构链条中的内部成员在公司盈余管理问题上的利益是趋同的,从而难以产生监督的动力。毫无疑问,公司所有内部成员在保牌或配股等重大问题上的利益是一荣俱荣或一损俱损的。因此,指望公司内部成员对盈余管理行为提供有效的制约是不现实的。其三,我国较弱的法律风险大大降低了相关责任人的违规成本,不发表不利于公司或大股东的意见成为外部监督者的理性行为。基于此,我们得到本文的假设1:缺乏相应制度背景支持的公司治理机制并不构成对民营上市公司与国有上市公司之间盈余管理程度差异的决定性影响。
(二)经营绩效与盈余管理
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上,多数上市公司面临着再融资的诉求和保牌的压力。陆建桥(1999)发现,为避免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而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管制,亏损上市公司在亏损及其前后年度普遍采取了相应的能调减或调增收益的盈余管理行为。林舒、魏明海(2000)发现,A股发行公司的报告收益在IPO前2年和前1年处于最高水平,IPO当年显著下降而非继续上升或略微下降,也不呈倒V形。在早期监管政策的诱导下,我国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甚至出现过令人惊诧的10%现象和6%现象。由此可见,达到预定经营绩效的目标对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近期的研究表明,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普遍劣于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可以预期,在整体经营绩效不佳的背景下,民营上市公司必然将更多的希望寄托在会计盈余的管理上。此外,与国有上市公司相比较,我国民营上市公司大多规模较小,难以实现在规模上的竞争优势。因此,其再融资的需求也就更为迫切。换言之,面对再融资的诱惑,民营上市公司较国有上市公司而言,存在更为强烈的盈余管理动因。基于此,我们得到本文的假设2:经营业绩的差别对民营上市公司与国有上市公司之间盈余管理程度的差异存在决定性的影响。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的基本思路
根据所研究的问题,实证检验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于盈余管理程度差异的显著性检验。我们将利用单变量回归模型对样本间的均值差异做出检验。以此为基础,实证检验的第二部分将致力于找到民营上市公司与国有上市公司之间盈余管理程度差异的决定性因素。为此,我们将引入表征所有权性质的哑变量ID,并以其分别与代表公司治理和经营绩效的控制变量一道对表征盈余管理程度的因变量进行回归。根据多元回归的基本思想,ID代表着所有被控制的因素相同时不同所有权性质的公司间盈余管理程度的差别。在我们对公司治理因素进行控制时,如果ID统计检验显著,则表明即便在公司治理相同的情况下,样本组间盈余管理程度的差异仍然存在,换言之,公司治理不是这种差异的决定性因素。反之,如果ID统计检验不再显著,则意味着在公司治理相同的情况下样本组之间盈余管理程度的差异将不复存在,亦即公司治理就是这种差异的决定性因素。同样的,在我们对经营绩效因素进行控制时,如果ID统计检验显著,经营绩效不是这种差异的决定性因素。反之,如果ID统计检验不再显著,则表明经营绩效就是这种差异的决定性因素。
(二)样本选择和数据来源
我们选取了2002年1月1日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所有民营公司作为初始样本。为了达到研究目的,我们首先执行了以下筛选程序:(1)剔除了金融行业上市公司,因为这些公司存在行业特殊性;(2)为了使样本更好地体现总体的特征,我们剔除了那些由国有企业经过股权变更而形成的民营公司,仅保留了自上市之日起即为民营控股的样本;(3)剔除了2003—2005年间资料不全的公司。然后,我们为初始样本的每家公司确定了一家配对的控制样本。控制样本的确定原则如下:(1)自上市之日起至今均为国有控股;(2)与初始样本公司所处的行业相同;(3)与初始样本的总资产规模最为接近且处于同一数量级;①(4)2003—2005年间不存在缺失数据。最后,我们获得了来自我国证券市场的306家公司3年的面板数据(样本数合计为918个)。
根据色诺芬公司提供的公司治理数据库,获得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股权性质的相关资料。我们使用的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和治理结构数据全部取自香港理工大学与深圳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的CSMAR数据库查询系统。对于可疑的控股股东数据,我们将来自CCER的信息和来自CSMAR的信息进行了核对。本文的数据处理全部采用EVIEWS3.1计量分析软件进行。
(三)盈余管理程度的表征变量和计量方法
刘峰、王兵(2006)[8]认为,被广为采用的分行业估计并采用线下项目前总应计额作为因变量估计特征参数的基本Jones模型可能存在着对于任意应计额的计算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