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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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管理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管理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8.18•【字号】云教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管理细则的通知云教规〔2019〕4号各州市教育体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加强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精神,现将《云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18日云南省实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管理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精神,加强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指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6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以下简称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管理工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做好公费师范生培养需求征集和招录工作(一)确定培养需求。

各州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教师队伍编制及补员需求,会同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精准确定公费师范生年度培养需求,提前编制接收公费师范生计划。

省教育厅每年统筹各地公费师范生培养需求,向教育部和部属师范大学报送需求信息。

(二)做好招录工作。

省教育厅配合部属师范大学做好公费师范生提前批次的招生录取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力度,通过发放招生简章或宣传册、召开招生政策宣讲会、组织优秀公费师范生报告会等方式,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回本省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7.11•【字号】•【施行日期】202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师德师风建设的部署要求,强化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推进“清廉云南”“清廉学校”建设行动,引导广大教师坚定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保障教师、学生、幼儿的合法权益,省教育厅制定了《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保障教师、学生、幼儿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三生教育”百项体验行动项目实施情况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三生教育”百项体验行动项目实施情况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三生教育”百项体验行动项目实施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5.28•【字号】•【施行日期】2013.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三生教育”百项体验行动项目实施情况的通知各州、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属中小学、幼儿园:为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和云南省教育规划纲要,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围绕开展“我的中国梦”主题教育活动,把深入实施“三生教育”的体验活动和实践环节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省教育厅决定对“三生教育”百项体验行动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书面调研。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报实施情况结合各自实际,将近年来特别是今年开展“我的中国梦”主题实践活动与“三生教育”百项体验活动的结合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要求突出特色亮点,语言力求简洁精练,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二、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请各地各校对完善“三生教育”百项体验行动项目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与实施情况一并上报。

三、推荐先进典型根据《“三生教育”百项体验行动项目(试行)》的分类,请各地各校推荐报送先进典型名单及其单行材料。

各州市教育局推荐报送实施“三生教育”百项体验行动项目先进典型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学校各1至2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属中小学和幼儿园自愿上报。

请将联系人的姓名、电话一并上报。

四、其他事项请于 2013年6月30日前把上报材料纸质版一式1份和电子版报送至省教育厅德育处、三生教育处。

联系人:臧一电话:*************电子邮箱:****************云南省教育厅2013年5月28日。

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基础教育学校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基础教育学校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基础教育学校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基础教育学校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校长是学校的灵魂,一位好校长就是一所好学校。

为推进教育家办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符合基础教育学校特点和校长成长规律的培养、选拔、使用机制,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学校校长专业化发展,根据《云南教育现代化2035》《加快推进云南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的要求,经省委常委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推行基础教育学校校长职级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全省各级公办基础教育学校,包括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含乡镇中心学校、村完小、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

二、职级设置与评定标准(一)职级设置。

校长职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其中,一级、二级、三级校长评定人数分别不超过所评定职级人数的5%、25%和40%。

(二)职级评定标准。

校长职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校(园)长办学思想、专业能力、管理能力、任职资历和办学成效五个部分。

职级评定标准分学段设置,实行指标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

三、校长职级评定办法(一)职级评定主体。

校长职级由州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分别组织评审和认定,州市教育部门评审认定本州市一级、二级校长职级,县市区教育部门评审认定本县市区三级、四级、五级校长职级。

(二)职级申报条件。

幼儿园园长职级申报条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有幼儿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中小学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5年及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在职人员,可申请评定幼儿园园长职级。

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1.12•【字号】云体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体育正文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体育局云南省教育厅2022年1月12日云南省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体发〔2020〕1号)精神,结合云南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一)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面向全体学生,开齐开足体育课,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实现文明其精神、野蛮其体魄。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课余训练、竞赛活动,扩大校内、校际体育比赛覆盖面和参与度,组织冬夏令营等选拔性竞赛活动。

(三)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学校,丰富学校体育活动,为学校体育活动提供指导,普及体育运动技能。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向社会体育组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缺少体育师资的中小学校提供体育教学和教练服务。

(四)大中小学校在广泛开展校内竞赛活动基础上建设学校代表队,参加区域内乃至全省联赛。

全面推动大中小学建设足球、篮球、排球等集体球类项目代表队。

(五)加快体育高等院校建设,加强相关专业建设,培养中小学校青训教练员。

体育高等院校、有体育单独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加大培养高水平教练员、裁判员力度。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建立足球、篮球、排球学院。

二、完善青少年体育赛事体系(六)健全青少年体育赛事管理机制。

三生教育考核内容概要

三生教育考核内容概要
"三生教育"课程考试试卷采用闭卷方式,总分40分,在"语文、政治综合"科目试卷中呈现。三Fra bibliotek考试题型与分值
"三生教育"课程考试内容完成时间30分钟,共40分,题型和分值为单项选择题(12分)、双项选择题(6分)、判断分析题(9分)、材料分析题(6分)、综合应用题(7分)。本课程在试题中对不同能力层次要求的分数比例是:识记约占20%、理解约占30%、简单应用约占20%、综合应用约占30%。
4.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主要有三种:母婴传播、性接触传播,还有一种是()
A呼吸传播B触摸传播C近距离传播D血液传播
5.生命的价值在于()
A收入的高低B社会地位的高低
C对社会的奉献D寿命的长短
6.信息化社会的核心是()
A电脑的普及B互联网
C手机的普及D通信的发达
二、双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两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题号字母填在答题卡相应题号后的横线上。每题3分,共6分)
A少用汽油B减少能源浪费
C降低废气排放D美化环境
三、判断题(请先判断正误,并简要说明理由。每题3分,共9)
9.人们常说:"严于律己,宽于待人。"所以在平时生活中我们要宽容地对待别人,但对自己决不能宽容。
判断:()
说明理由:
10.社会支持系统中与我们分担困难、分享快乐的人就是指我们的亲人。
判断:()
说明理由:
2.素质教育基础工程系列教材(中等职业学校)(云南省教育厅组编,云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内容范围:《生命●生存●生活》(中等职业学校)教材内容是根据《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的决定》(云教〔2008〕31号)的文件精神编写而成,教材内容丰富、主题鲜明、形式灵活、思想正确,是考试的主要参考内容。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08年第12期云教师〔2008〕10号(2008年10月22日)各州、市教育局:为使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实现网络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试行)一、目的和意义建设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是提高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该系统对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的录入、修改、查询、学分登记和电子证书发放实行电子化管理,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还能为中小学教师评优、评职称提供便捷的资质认定,并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持。

二、组织和管理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省、州(市)、县(区)三级管理体制,由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组织建设。

各州(市)教育局对辖区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师学籍信息化数据负责,并制定本州(市)内县(区)教师学籍信息化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设置相对固定的权限管理人员,落实操作流程及工作职责;根据各项培训工作,组织所属各县(区)逐步录入辖区内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相关数据信息。

各县(市、区)教育局应明确相应的岗位、人员和设备配备,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旦发现危及远程学籍管理信息安全的情况,应立即报告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用户和权限设置(一)《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分为系统管理(后台)和学籍管理(前台)两大部分。

(二)《学籍管理信息系统》的用户分为省级管理用户,州(市)教育局用户,县(区)教育局用户和普通用户(教师)四类。

省、州(市)、县(区)用户分设网络管理员和学籍管理员两类,原则上网络管理员负责系统管理,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双减”工作要求,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34号)精神,省教育厅制定了《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评价改革精神和“双减”工作要求,严格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切实降低学生考试压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3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教育学校是指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含教学点)、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和初中部、完全中学的初中部。

第三条义务教育学校考试主要发挥诊断学情教情、改进教学、评价学业质量等方面功能。

除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学业水平考试)外,其他考试不具有甄别、选拔功能。

第二章考试组织第四条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义务教育其他年级由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初中年级从不同学科的实际出发,可适当安排一次期中考试。

初中毕业年级可在下学期正常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后,在总复习阶段组织1-2次模拟考试。

第五条各地各校要综合考虑学生年级、学科特点,合理确定每场考试的时长。

小学三、四年级每场笔试时间不得超过90分钟,五、六年级不得超过120分钟,初中不得超过150分钟。

第六条义务教育学校考试一般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

各地不得面向小学各年级和初中非毕业年级组织区域性或跨校际的考试;学校和班级不得组织周考、月考、单元考试等其他各类考试,也不得以测试、测验、限时练习、学情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

云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1.17•【字号】云教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妇幼健康正文云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教规〔2019〕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生近视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教育部等八部委制定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要求,省教育厅等八部门联合制定了《云南省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17日云南省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教体艺〔2018〕3号)精神,切实开展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工作,结合云南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到2023年,力争实现全省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在2018年的基础上每年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近视高发州市每年降低1.0个百分点以上。

到2030年,实现全省儿童青少年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整体水平显著提升,6岁儿童近视率控制在3%左右,小学生近视率下降到38%以下,初中生近视率下降到60%以下,高中阶段学生近视率下降到70%以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秀率达25%以上。

二、责任分工(一)家庭家长应当了解科学用眼护眼知识,以身作则,带动和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用眼习惯,尽可能提供良好的居家视觉环境。

0—6岁是孩子视觉发育的关键期,家长应当尤其重视孩子早期视力保护与健康,及时预防和控制近视的发生和发展。

1. 增加户外活动和锻炼。

让孩子到户外阳光下度过更多时间,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近视。

要营造良好的家庭体育运动氛围,积极引导孩子进行户外活动或体育锻炼,使其在家时每天接触户外自然光的时间达60分钟以上,已患近视的孩子应进一步增加户外活动时间,延缓近视发展。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基础教育三级三类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计划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基础教育三级三类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计划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基础教育三级三类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计划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基础教育三级三类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计划的实施意见各州、市教育体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有关中小学、幼儿园:为深入落实《云南省教育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工作要求,全面提升教师队伍能力素质,激发教师队伍发展活力,适应教育现代化和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对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实施云南省基础教育“三级三类”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计划,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通过3年努力,构建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三类的基础教育“三级三类”骨干教师队伍发展体系,按照“育名师、强体系、抓引领、促全员”的发展思路,建立遴选、培养、管理、使用和评价的骨干教师梯队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基础教育教师队伍,为全省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质量为本,选育并重。

把高质量作为三级三类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的核心和根本,坚持师德为先、德才兼备、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遴选原则,把好入口关,重视和做好骨干教师队伍选育管用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标准,突出实效。

坚持三级三类骨干教师队伍的建设标准,聚焦“学科、课堂、团队”三要素,以打造一门优课、解决一些问题、研究一个专题、形成一些特色、培养一批徒弟、带动学科发展为基本要求,促进骨干教师队伍作用发挥。

(三)分类培养,示范引领。

尊重教师成长规律,根据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分层分类培养。

充分发挥骨干教师队伍的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以师育师,形成教师发展常态化日常化、一级带一级、骨干带全员的教师发展新局面。

(四)因地制宜,梯次推进。

根据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全省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实际情况,统筹地区城乡差异、学科学段差别,科学合理地确定城乡之间、学段学科之间各层级教师培养规模。

云南省学位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学位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云南省学位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1.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云南省学位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现将《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结合本校实际,修订相关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修订文件请于2021年12月30日前报省学位办备案。

为保证平稳过渡,在2022年前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仍然按照《云南省本科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专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云学位〔2018〕19号)开展审核。

2022年前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全部完成审核后,云学位〔2018〕19号文件自动废止。

云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加强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结合云南省学士学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工作坚持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二章学位授权审核第四条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和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授权审核。

关于转发云南省等四部门《云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文件的通知

关于转发云南省等四部门《云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文件的通知

关于转发云南省等四部门《云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文件的通知云南省教育厅、发展委员会、财政厅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合作制定了《云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实施意见》,为了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使用,提高其质量和效益,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快速推进,中小学教育的也在不断深化。

教辅材料的使用对学生的学习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一些不合理的教辅材料使用往往导致了过重的学业负担,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

因此,制定本实施意见旨在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的管理,为学生提供更合理、高质量的教辅资源。

二、主要内容本文件针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编选、购买、销售和使用等环节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具体如下:1.教辅材料编选:(1)编选机构应严格按照教育部批准的教材准则和教材评审标准进行编选,确保教辅材料内容合理、科学、符合学生身心特点。

(2)编选时应注重教辅材料的质量和实用性,不得为了迎合市场需求而牺牲学习效果。

2.教辅材料购买:(2)不得强制学生购买超出学业需要的教辅材料,也不得将教辅材料的采购作为学生升学的条件。

3.教辅材料销售:(1)教辅材料销售市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不得销售未经编选机构审定的教辅材料。

(2)对于销售假冒伪劣教辅材料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保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4.教辅材料使用:(1)学校应合理安排教辅材料的使用,不得盲目追求过多、过杂的教辅材料。

(2)教师要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并使用教辅材料,充分发挥其辅助教学的作用。

(3)家长也应理性选择教辅材料,不盲目跟风,不将教辅材料作为评价学生能力的唯一标准。

三、组织实施各级教育、发展、财政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确保实施意见的全面贯彻落实。

1.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辅材料的监管,加强学校和教师的培训,加强对编选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2.发展委员会和财政厅要加强教辅材料的价格监管,防止价格虚高和不合理涨价。

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的决定

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的决定

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中共云南省委员•【公布日期】2008.05.23•【字号】云高工[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的决定(云高工〔2008〕44号)各州、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专业学校: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大力发展现代教育事业,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决定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中实施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以下简称“三生教育”)。

一、实施“三生教育”的重要意义(一)“三生教育”的内涵“三生教育”就是要通过教育的力量,使受教育者树立正确的生命观、生存观、生活观的主体认知和行为过程。

也就是要通过整合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力量,激发学生的主体认知和行为实践,最终达到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生命观、生存观和生活观的目标过程。

生命教育是帮助学生认识生命、尊重生命、珍爱生命,促进学生主动、积极、健康地发展生命,提升生命质量,实现生命的意义和价值的教育。

生存教育是帮助学生学习生存知识,掌握生存技能,保护生存环境,强化生存意志,把握生存规律,提高生存的适应能力和创造能力,树立正确生存观念的教育。

生活教育是帮助学生了解生活常识,掌握生活技能,实践生活过程,获得生活体验,树立正确生活观念,确立正确的生活目标,养成良好生活习惯,追求个人、家庭、团体、民族和人类幸福生活的教育。

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三者之间互为条件、密不可分、相辅相成。

生命教育是前提、是根本,生存教育是基础、是关键,生活教育是方向、是目标。

“三生教育”的内涵极其丰富、深刻。

它既是教育规律的反映,又是教育本质的回归;既是对学校教育的必然要求,又是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应有的自觉行为;既承认教育者的主导作用,又突出受教育者的主体地位;既肯定外因的作用,又强调内因的作用。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09年第10期各州、市教育局:现将《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的顺利实施,指导各地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文件)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实施绩效考核,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科学均衡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为核心,以促进教职工绩效为导向,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真正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的教职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激励广大教职工提高自身素质,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实施绩效考核,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尊重规律,以人为本。

尊重教育规律,尊重广大教职工的主体地位,尊重广大教职工的劳动,充分体现教职工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和周期性特点。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完善绩效考核内容,把师德放在首位,注重教职工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岗位职责的实际表现和贡献。

(三)激励先进,促进发展。

鼓励教职工多劳多得,全身心投入教书育人工作,引导并带动广大教职工共同提高、共同发展。

(四)客观公正,简便易行。

绩效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民主公开,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力戒繁琐、讲求实效,利于操作,简便易行。

全省各地经县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拨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普通高完中)和特殊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特设岗位计划的教师在3年聘期内参照执行)。

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切实落实学籍相关管理规定,云南省教育厅已经公布了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具体实施详情可通过下文获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所有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上述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行以学生户籍地和居住地相结合、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制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保证六年级学生全部升入七年级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普通高中实行按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择优录取。

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招生,民办学校必须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依规招生。

超出服务区域招生,应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批。

第四条本省中小学生学籍采用信息化方式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和数据交换正常运行。

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校长是学生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信息。

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

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7年第09期各州、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精神,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教政法〔2016〕1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云办发〔2015〕33号)、《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我省推进依法治教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推进法治机关、法治学校建设,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系统法律顾问制度,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一)重要意义法律顾问是依法决策的参谋者,依法办事的促进者,法律风险的防范者,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教育系统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云南教育法治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强化教育依法治理的必然要求,是促进科学、民主、合法决策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关键举措,对教育系统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学的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干部职工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有力推进法治机关、法治学校建设,全面落实依法治教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紧紧围绕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云南“三大战略定位”,服务教育发展稳定,促进教育公平,为推进云南教育现代化提供专业性、建设性、针对性的法律顾问服务。

问题导向,完善机制。

注意发现云南教育改革发展中的突出矛盾、风险隐患以及存在问题,注重从制度层面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议,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完善法律顾问机构设置、人员聘任、程序规范、职责明确和条件保障等工作机制。

立足需求,务求实效。

反对形式主义,坚决克服法律顾问聘而不用、顾而不问的现象,不断提高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专业性、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全省教育系统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中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中选修课网络课堂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中选修课网络课堂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中选修课网络课堂实施办法》的通知作者: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0年第12期各州、市教育局:为做好我省利用网络课堂开设普通高中选修课的各项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普通高中选修课网络课堂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普通高中选修课网络课堂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云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工作方案》和《云南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课程实施指导意见》的部署要求,有效解决好我省大部分高完中选修课资源匮乏、教师严重不足,无法按国家课程要求开设选修课程的问题,由省财政投入,建成了云南省普通高中选修课网络课堂平台,给高完中开辟了利用网络开设选修课的办法和途径。

为做好我省利用网络课堂开设普通高中选修课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一)通过开设高中选修课网络课堂,解决好高中新课程实施过程中由于选课学生人数不够和师资不足等造成的选修课开课困难、选修课程单一和优质课程资源无法共享等问题,开设高中选修课网络课堂将着力减轻学校开课负担,有效推进高中新课程实施,提高选修课教学质量。

同时,实现优质资源共享,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效益。

(二)通过开设高中选修课网络课堂,探索创新高中学生的学习方式和培养模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有个性的发展,为学生终身学习和发展奠定基础,推进具有我省特色、充满活力的普通高中新课程体系构建,并建成我省高中新课程选修课网络课程资源库。

(三)用2~3年的时间,基本开齐高中选修课网络课程,有条件的学生可以从网上自主选课,跨校完成选修课程学习任务;同时建立比较完善的全省高中选修课网络课堂教学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包括教学组织、教学方式、课程管理、学籍管理、资源管理、教学管理、考核评价、学分认定等管理办法;形成比较完善的网上教学应用平台,自主学习、远程教学、教学互动、学习评价等系统。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在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中融入生态文明教育的指导意见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在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中融入生态文明教育的指导意见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在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中融入生态文明教育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在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中融入生态文明教育的指导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2021-2025年)》《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现就在全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育教学中融入生态文明教育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重要意义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

云南拥有丰富的生物资源、良好的生态环境、多彩的生态文化,是我国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宝库和西南生态安全屏障。

在学校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提升学生生态文明素养,是扛牢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政治责任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具体举措。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生态文明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健全生态文明教育体系,培养生态文明时代新人。

三、基本原则——坚持思想引领。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引领教育风尚,遵循教育规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内涵发展,提升品质,实现教育和经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促进教育的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

——坚持有机融入。

从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规律和教育规律出发,创新途径,丰富载体,将生态文明教育有机融入学校教育教学。

构建各学段之间纵向衔接、课堂内外横向贯通、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联动机制。

——坚持实践体验。

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的实施意见-云教[2008]31号

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的实施意见-云教[2008]31号

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的实施意见(云教〔2008〕31号)各州、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专业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的决定》(云高工〔2008〕44号),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中实施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以下简称“三生教育”),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畅通实施“三生教育”的渠道(一)抓好学校教育各地各校要把“三生教育”列入必修课或限定选修课,开设“三生教育”课程,保证学时,给予学分。

省教育厅已组织编写了分别供幼儿园、小学(分为低段和高段)、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大学使用的“三生教育”教材。

幼儿园在小班、中班、大班教学中全面开设“三生教育”课程。

小学分别在三年级和五年级集中开设“三生教育”课程。

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均在一年级集中开设“三生教育”课程。

大学在一年级或二年级集中开设“三生教育”课程。

同时,要充分挖掘其他各门课程中实施“三生教育”的显性内容和隐性内容,在教学中潜移默化地渗透生命教育、生存教育、生活教育。

此外,要着力抓好实践活动和学校文化建设。

各学段开设“三生教育”课程的安排见下表:学段课程性质课时来源开课年级总学时周学时学分幼儿园必修自定小班、中班、大班自定自定小学必修地方课程三年级≥321五年级≥321初中必修地方课程七年级≥321普高必修综合实践活动一年级≥321课改后为限定选修科目选修课程一年级≥321≥2中职必修学校安排一年级≥321≥2高校必修或限定选修科目学校安排一年级或二年级≥321≥2备注:周学时安排仅供参考,各地各校可根据情况自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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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意见云教师[2005]8号各州、市教育局:为配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通知》(教师(2005]5号)、《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意见》(教师[2004]4号)的精神和《关于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首批实施工作的批复》(教师司[2005]24号)要求,以及省教育厅《云南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部署,并结合云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规划,决定在我省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制定下发《关于云南省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意见》(见附件1),请各州(市)教育局认真贯彻落实。

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宗旨是:以《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为依据,以全面提高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促进技术在教学中的有效运用为目的,建立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和考试认证体系,组织开展以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整合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水平。

该计划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从2005年开始,组织我省部分州、市、县(市、区)作为首批实施地区。

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从2006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开。

到2007年底,通过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使绝大多数中小学教师普遍接受不低于50学时的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并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教育技术能力水平考试认证。

该计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为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省教育厅成立了由师范处、电教馆和招考办等处(室)共同组成的云南省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和计划实施专家组(见附件3),对该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组织、实施与管理,该计划项目办公室设在省电教馆,负责该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启动实施该计划是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规范教师培训工作,提高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和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等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设计,充分发挥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协作,扎实工作,保证该计划的实施达到预期目的。

请我省首批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州、市级教育局根据本通知和《关于云南省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意见》的部署,结合本州、市的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

并于2005年9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分别报送省教育厅师范处和项目办公室。

附件:1.关于云南省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意见2.云南省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工作领导小组3.云南省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专家组附件1关于云南省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意见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通知》(教师[2005]5号)、《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意见》(教师[2004] 4号)的精神和((关于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首批实施工作的批复》(教师司[2005]2号)要求,以及省教育厅《云南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部署,并结合云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规划,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宗旨和意义云南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建设计划”)的宗旨:以《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为依据,以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促进技术在教学中的有效运用为目的,推进全省教师专业化发展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建立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和考试认证制度,组织开展以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整合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水平。

实施云南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意义:第一,有利于全面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发展。

当前我省基础教育新课程的改革全面推进和实施,迫切要求广大中小学教师提高教育技术应用能力,要求教师有能力将信息技术有效地运用到教学实践之中,去改革教学方式,进而推动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

另一方面,不断推进教育信息化也有赖于教师应用教育技术能力水平的提高。

第二,促进教师专业能力的提高和发展。

教育技术应用能力是现代教师最重要的专业能力之一,对其开展高质量教学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名教师仅具有教育理论素养和学科教学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掌握一定的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手段。

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是教师专业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准》在这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三,指导和规范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新技术”培训的重点是要提高教师将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教学整合的能力,使教师有效利用教育技术优化教过程,改进教学方法,从而达到提高教学效益和教学质量的目的。

目前,有关部门组织的信息技术培训与教师教学实际脱节现象比较严重,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

《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的重要依据;是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课程资源建设的依据;是开展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考试和评估的依据。

第四,有利于加强我省农村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中教师的培训质量和教师应用现代远程教育资源的水平;整合各类农村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的相关项目,提高项目实施的效益。

二、实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目标和任务(一)目标:1.依据《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在2005—2007年间,利用多种途径和不同手段,组织全省中小学教师完成不低于50学时的教育技术培训,使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显著提高。

2.建立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培训和考试认证制度,形成云南省统一规范的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培训和考试认证体系。

到2007年,云南省大多数教师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教育技术能力水平考试,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颁发的证书。

3.逐步将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与教师资格认证(教师的教育技术能力作为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职务晋升等相挂钩,形成鼓励广大教师不断提高自身教育技术应用水平的动力机制。

(二)任务1.将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作为新一轮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课程,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和《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大纲》以及统编的培训教材,按照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有计划地组织中小学教师参加培训。

同时,加强与教育部在我省开展的英特尔“未来教育”、微软“携手助学”、“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等项目的实施相衔接与整合,在充分研究和论证相关培训课程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免修、承认部分培训内容的办法,减少重复培训,提高培训效益。

2.建设培训基地和培训资源平台。

加强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基地建设,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教师教育技术培训体系。

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基地评估标准》,有计划、分批建设我省的三级培训基地。

2005年列为首批实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州(市)、县(市、区)加快培训基地的建设,同时,建设和完善省电教馆“云南省现代远程教育网”,为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提供天地网合一的信息资源平台,多渠道、多方式地实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

3.借助云南省区域教师网络联盟和云南省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通过“人网、地网、天网”的结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各级教育技术培训者的培训和骨干教师培训,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技术能力,在全省范围内培育一批具有较高应用教育技术能力的骨干教师。

4.依据考试大纲和考试办法,组织参加统一考试。

依据《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水平考试大纲》和考核办法,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全省通过教育技术培训的教师,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教育技术能力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教育部监制、教育部考试中心印制的教育技术能力水平等级证书。

5.建立教师教育技术能力的认证制度。

加强政策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教师教育技术能力认证制度。

制定与教师教育技术培训、考试相关的配套政策,将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证书与教师资格认证和再认证制度,以及教师职务晋升条件相挂钩,形成促进广大教师积极参加教育技术培训和考试,不断提高教育技术能力水平的有效机制。

三、实施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的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整合力量、规范管理、提高效益1.实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是教师教育改革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实施“建设计划”对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同时理顺教师培训管理体制,明确教师培训主管部门的责任,对教师培训进行规范管理,坚决制止多头管理,重复培训,要以教育技术标准为依据,严把质量关。

按照教育部教师[2005]5号文件的指示精神,为加强对实施“建设计划”的组织管理,省教育厅已成立云南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加强对实施“建设计划”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2.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云南省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与厅内有关处室、各市(州)、县的联系、协调工作,对实施“建设计划”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研究协调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办公室设在云南省电化教育馆,具体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还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对各州(市)、县组织的培训、考试和认证工作进行评估和监控;承担研究制定我省教师教育技术培训方案,组织培训辅导教材的开发、审定、遴选等工作;负责协调我省的考务组织与管理工作。

3.建立云南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专家组(见附件2),承担对州(市)、县级培训的评估、认定工作,指导各州(市)、县培训基地的培训工作。

各试点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指导机构,保证培训工作规范、科学地实施和发展。

(二)加强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基地的建设根据《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工作方案》和《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基地评估方案》的要求,我省必须抓好省、市(州)、县(市、区)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基地的建设,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使培训基地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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