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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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集体协商集体合同

(五)案例

浙江省某企业2010年1月建立了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合同规定了每个职工年终可以享受第13个月的工资,该集体合同的有效期为3年。该集体合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通过生效实施。在2011年1月,因企业发展需要,企业又招用了6名工人,签订了劳动合同,规定按月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期为2年。到2011年年底,这6名工人发现其他员工都有第13个月的工资,但他们没有,就向企业提出要求发放第13个月的工资,但企业说,这是老员工的待遇,他们的劳动合同上明确规定是按月发放工资,他们没有第13个月的工资。

问:(1)新员工是否适用已订立的集体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

(2)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如何?为什么?

答:(1)新员工适用已订立的集体合同。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考试指南P234、342)

(2)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考试指南P234、342)

6. 案例题(15分)

2011年3月,浙江省某私管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该企业工会非常积极,由企业工会主席担任集体协商职工方首席代表,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中的2名委员担任集体协商职工方代表,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共有7名委员。最终,就由这3名职工代表与企业方协商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由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全体7名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全票通过,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但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了异议。

问:(1)该企业劳动者一方集体协商代表产生是否符合规定?法律依据何在?

(2)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如何通过?依据是什么?

答:(1)该企业劳动者一方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协商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依照《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条规定,“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其他协商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考试指南P81)

(2)该企业集体合同草案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讨论通过程序。依照《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四条,“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或者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通过。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考试指南P86-87)

6.案例题(15分)

2011年8月2日,浙江某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书面提出要求进行集体协商。8月4日,企业以书面形式答复工会,因近期企业生产紧张,要求延后2个月。10月13日,企业

工会见企业生产处于正常状态,又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提出要求进行集体协商。直到11月10日,企业又以企业效益不好,口头要求推迟。在以后的半年期间,工会多次书面提出,但企业或是不答复,或是以种种理由拖延。

问:(1)企业是否应当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依据何在?

(2)企业拖延或拒绝劳动者一方集体协商要求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考试指南P342、343、350、351)

答:(1)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第七条,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不得拒绝,并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集体协商时间。

(2)企业拖延或拒绝劳动者一方集体协商要求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为,《工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地方工会应当按照规定督促其限期建立。“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一)不按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二)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集体协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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