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范本
商业特许经营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餐饮品牌(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地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商标侵权纠纷原告是一家拥有多年历史的知名餐饮品牌,拥有多个注册商标。
被告是一家地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餐饮经营管理。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餐厅中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过程1.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本案中,被告在其经营的餐厅中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二者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如何确定?法院认为,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等。
经审理,法院最终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商标侵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应关注以下要点:(1)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2)被控侵权标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3)被控侵权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了损害。
2.经济损失的确定在确定经济损失时,法院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等。
具体操作中,可以参考以下方法:(1)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的损失;(2)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的获利;(3)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结合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被告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酌定赔偿数额。
特许经营相关案件的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2012年1月19日,世纪名庄公司与福将酒业公司签订一份《贵州XX集团“黔坤·兰天海霞”酒总经销合同》(以下简称《总经销合同》),约定经世纪名庄公司与福将酒业公司双方协商,世纪名庄公司根据自身资源情况同福将酒业公司达成新开发“黔坤·兰天海霞”高、中、低三款白酒总经销的本合同。
《总经销合同》约定:一、产品要素,产品名称暂定黔坤·兰天海霞,商标乾坤,生产厂家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XX公司),酒精度52,香型酱浓兼香型。
二、经销权限,福将酒业公司授权世纪名庄公司为“黔坤·兰天海霞”三款酒全国总经销商,在产品上市之前,XX 集团审批同意后,由福将酒业公司提供XX集团XX公司的全国总经销授权牌,相关合法证件以及每批次的质量检验报告随货给世纪名庄公司(附:相关合法证件的复印件由福将酒业公司加盖公章,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经销期限,2012年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福将酒业公司同XX集团XX公司的合同期满后,如福将酒业公司同XX集团XX公司继续合作,世纪名庄公司圆满完成任务并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福将酒业公司不得将“黔坤·兰天海霞”同其他机构合作。
“兰天海霞”是世纪名庄公司刚申请受理商标,属世纪名庄公司专用。
如经注销批准后,凡是双方不合作的情况下,按照XX集团品牌管理办法执行。
四、产品价格,原产品名称木乾坤、暂定新名兰天海霞3号,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8元/500ml;原产品名称火乾坤、暂定新名兰天海霞2号,68元/500ml;原产品名称土乾坤、暂定新名兰天海霞1号,40.80元/500ml。
上述酒水价是按福将酒业公司与XX集团XX公司签订合同,同类产品的原价,作为福将酒业公司和世纪名庄公司结算单价,此价格不含税收,一切包装费用由世纪名庄公司承担。
五、计算方式及保证金,福将酒业公司授权世纪名庄公司全国总经销3个条码产品,由世纪名庄公司交纳15万元/个的保证金×3个条码,共45万元。
民事起诉状范本(特许经营合同(模板)纠纷)
民事起诉状范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原告甲方,被告乙方原告甲方:[原告甲方姓名] 被告乙方:[被告乙方姓名]原告甲方的住所:[原告甲方住所]被告乙方的住所:[被告乙方住所]原告甲方的联系方式:[原告甲方联系方式]被告乙方的联系方式:[被告乙方联系方式]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特许经营合同签订时间:[特许经营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二、诉讼请求三、事实和理由1. 案件背景于[特许经营合同签订时间],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甲方支付了特许经营费用,以取得被告乙方特许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在特定区域内的经营权。
2. 违约行为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乙方存在违约行为:(1)被告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必要的经营支持和帮助;(2)被告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质量提供商品或服务,导致原告甲方无法经营和获得应有的经济利益;(3)被告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甲方应得的特许经营费用。
3. 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乙方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原告甲方的经济损失。
4. 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四、证据和举证责任1.原告甲方准备了证据:(1)特许经营合同的正本及副本;(2)特许经营费用的付款凭证;(3)通讯记录、信件、短信等能证明双方之间合同纠纷的证据;(4)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2.原告甲方请求贵法庭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查,并要求被告乙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与其有关的证据。
五、诉讼费用原告甲方请求被告乙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其他事项本案属于民事纠纷案件,原告甲方请求贵法庭采纳其上述诉讼请求,并依法判决。
同时,原告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究被告乙方其他相关责任的权利。
特此申请!——原告甲方:[原告甲方姓名] 年月日。
特许经营纠纷起诉状
特许经营纠纷起诉状
原告:[原告全名]
地址:[原告地址]
联系电话:[原告联系电话]
被告:[被告全名]
地址:[被告地址]
联系电话:[被告联系电话]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起诉请求:
1. 判令被告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义务,支付原告[具体金额]元;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共计[具体金额]元;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合同签订日期]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
编号]。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授予被告在[特许经营区域]的特许经营权,被告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特许经营费用,并遵守合同中的各项
条款。
然而,被告自[违约时间]起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特许经营费用,且在
经营过程中违反了合同中关于[具体违约事项]的规定。
原告多次催促
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未予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被告的行
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原告依法向贵院
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证据清单:
1. 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 原告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凭证;
3. 被告违约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
4. 原告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通知;
5.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此致
[法院名称]
原告:[原告全名]
[起诉日期]
附件:
1. 特许经营合同复印件;
2. 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特许经营合同诉状模板
特许经营合同诉状模板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案号:[案号]一、案情简介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于[合同签订日期]签订了一份特许经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告,并要求被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并保证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营。
然而,自合同签订以来,被告一直拒绝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并未按照约定条件进行经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二、事实和理由1.原告[原告姓名]为一家规模较大的企业,经营领域为[经营领域],具有丰富的经营经验和优秀的经营团队。
2.被告[被告姓名]为一家[公司类型],在特许经营领域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一定的经营基础。
3.根据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原告同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告,并要求被告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并按照合同规定条件进行经营。
4.然而,自合同签订以来,被告一直拒绝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并未按照约定条件进行经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5.尽管原告多次向被告发送催款函,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仍拒绝履行。
6.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享受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权利益,给原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7.根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8.鉴于上述情况,原告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合同义务,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费用,并按照约定条件进行经营;2.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利润损失、律师费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特此诉状。
原告:[原告姓名]日期:[日期]。
合同案例分析【模板范本】
合同法案例分析报告——一般经营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案例一、选题引入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合同法》上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上这五种情况属于合同无效的行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中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可以看做是一种强制性规定,那么,若是超越特许经营的范围,合同的效力是否应当归于无效?这里,我将从超越一般经营和超越特许经营的合同效力应当如何认定的两个案例比较入手。
二、报告内容案例一:1。
案情1997年5月,A市商贸公司与B市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签订了—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商贸公司供给该综合门市部250吨进口螺纹钢,总价款为40万元,商贸公司应于同年10月底在天津港报关、商检后交货。
同年10月25日,商贸公司从俄罗斯进口螺纹钢 250吨抵达天津港后,立即通知综合门市部前往接货并支付价款,后者则以种种借口拖延。
为避免支付更多的仓储费用,商贸公司于11月10日将钢材从港口取回,堆放在自己的露天货场,后被盗走50吨,另有部分钢材生锈。
由于多次催促提货未果,商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综合门市部提货、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被告则称自己为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购销钢材为超越经营范围,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2。
分析B市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作为与农业资料相关的部门,其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确实属于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特许连锁经营和知识产权权益保护评估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特许连锁经营和知识产权权益保护评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特许连锁经营和知识产权权益保护评估引言:近年来,特许经营在全球范围内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应用。
特许经营是一种通过许可权将一个商标、品牌或经验的使用权授予他人,以获取特许费的商业模式。
然而,特许经营模式存在着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本文旨在通过一个真实案例,详细介绍特许连锁经营和知识产权权益保护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律师的专业点评。
案例背景:2005年,ABC公司与XYZ公司签订了一份特许经营合同,ABC公司是一家在全球拥有知名品牌的连锁餐饮企业,XYZ公司是中国境内的一家食品加工企业。
合同规定,XYZ公司将成为ABC公司品牌在中国的特许经营商,负责建立和运营连锁餐厅。
时间节点:- 2005年1月:ABC公司与XYZ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 2006年3月:XYZ公司在北京开设第一家连锁餐厅;- 2008年5月:XYZ公司在上海开设第二家连锁餐厅;- 2009年11月:XYZ公司在广州开设第三家连锁餐厅。
事件经过:2008年底,XYZ公司发现一家名为EFG公司的竞争对手开始在中国部分地区开设类似的餐厅,并使用了与ABC公司相似的商标和菜单设计。
XYZ公司认为这严重侵犯了他们在特许经营合同中所获得的知识产权。
XYZ公司向ABC公司提出了申诉,并要求采取法律行动来保护他们的权益。
ABC公司随即与律师事务所HIJ律师事务所联系,并委托他们进行情况评估和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HIJ在分析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后,提出了以下几个关键问题:1.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是否充分?2. XYZ公司是否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3. XYZ公司能否要求ABC公司对侵权行为负责?律师分析与点评:1.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是否充分?通过对特许经营合同的细致研究,律师事务所HIJ认为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存在一定的缺陷。
不符合特许经营认定为买卖合同的案例
不符合特许经营认定为买卖合同的案例《错认的特许经营:买卖合同的面纱》我有个朋友小李啊,这事儿就发生在他身上。
他啊,一心想创业,觉得特许经营是个好路子。
就跟一家公司搭上了线。
那家公司说,给他提供一个超棒的经营模式,还能使用他们的品牌呢,听起来就像找到了通往成功的金钥匙。
这家公司给他一堆材料,讲了些看似高大上的经营理念。
可合同拿过来,我陪小李一瞅,咋看咋不对劲儿。
合同里面说,就是一次性卖给他一些货物和设备,后续除了基本的售后,就没啥支持了。
这跟他想象中的特许经营可差远了啊。
就好比你去饭店,菜单上写着是满汉全席套餐,结果端上来就俩硬邦邦的馒头,这能一样吗?再说说另外一个做小生意的王姐吧。
她也遇到类似的情况。
她啊,想加盟一个甜品连锁店。
对方和她说得天花乱坠,什么统一配送原料,统一营销推广,王姐心动得不行,感觉成功就在眼前。
可签完合同才发现,人家就是卖了她一批设备和原料,感觉就像被人骗上了贼船。
她懊恼得直跺脚,跟我抱怨说:“这不是坑人吗?我还以为能背靠大树好乘凉呢,现在可好,就扔给我一堆东西让我自己弄。
”从这些事儿里啊,我们就能看出主要问题在哪了。
特许经营啊,那得有持续不断的支持和标准化的服务体系的。
像小李和王姐这种,他们以为是特许经营,实际上就是个单纯的买卖合同。
这就好比你想买一只会下金蛋的鸡,结果人家就卖给你一颗普通鸡蛋,还告诉你说这就是那只神奇的鸡下的蛋,以后不会再有了。
这是不是很坑人?我就纳闷了,这些公司为啥要这么干呢?难道就为了骗点钱就跑?这可不是做生意该有的态度。
那些真正想做特许经营的商家在签合同前可得长个心眼儿啊。
在法律的角度看,如果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持续经营支持、品牌共享管理等特许经营典型特征,那么就不能认定为特许经营,只能算买卖合同。
所以啊,那些想创业的人,千万别被那些花里胡哨的话给骗了。
合同得仔仔细细地看,别光听到能赚钱就头脑发热。
反正,我觉得,这些把买卖合同伪装成特许经营的行为就不对。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2003年,避风塘公司与唐某订立特许加盟,约定:避风塘公司向唐某授予“避风塘茶楼”特许经营权、传授加盟店知识等,期限为5年,唐某应支付加盟费15万元(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特许保证金10万元(非定金性质,在唐某违约等情况下避风塘公司有权没收),并按月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等。
掉渣饼特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掉渣饼,作为一种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小吃,近年来在我国市场上迅速崛起,以其独特的口感和美味的味道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随着掉渣饼品牌的知名度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关注并希望加入掉渣饼的特许经营体系。
然而,在特许经营过程中,法律风险和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掉渣饼特许经营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特许经营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掉渣饼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甲公司支付乙公司特许经营费用,并在乙公司指定的区域内开设掉渣饼加盟店。
合同期限为5年,甲公司需按照乙公司的要求进行经营管理,并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然而,在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产品质量不达标、宣传材料虚假宣传等。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乙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合同签订与履行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为双方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导致甲公司利益受损。
2. 产品质量与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食品经营者有义务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不得有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不达标,且宣传材料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3. 违约责任与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国电法律纠纷案例选编(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电力行业的快速发展,电力企业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法律环境。
法律纠纷在电力行业中时有发生,涉及合同、侵权、劳动等多个领域。
本文选取了国电集团近年来发生的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纠纷案例,旨在分析电力企业法律风险,为电力企业提供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二、案例一: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2016年,国电集团下属某电厂与某电力设备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2000万元的电力设备采购合同。
合同约定,设备公司应在2017年3月前交付设备,并保证设备质量。
然而,设备公司在约定时间内未能按时交付设备,且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国电集团遂将设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设备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设备,且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设备公司赔偿国电集团损失1000万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国电集团与设备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交付时间、设备质量等条款,但设备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
这说明,电力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各项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同时,企业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防止类似纠纷的发生。
三、案例二:侵权纠纷案(一)案情简介2017年,某市某居民区附近的一座变电站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10人受伤。
经调查,事故原因是变电站设备老化,存在安全隐患。
居民区居民认为国电集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国电集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国电集团作为变电站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有保障公共安全的义务。
由于设备老化导致事故发生,国电集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国电集团赔偿居民区居民损失共计500万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国电集团作为变电站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有保障公共安全的义务。
企业应加强对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周边居民的安全意识,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解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解析一、案例背景某企业与一家国际知名品牌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经营该品牌在中国的店铺,合同期为十年。
在合同期内,由于双方在经营管理、品牌推广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合同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最终引发了纠纷。
二、案件分析1. 合同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企业需要按照品牌方的要求进行店铺的经营管理,并承担一定的品牌推广费用。
然而,在合同期内,企业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未能达到品牌方的要求,导致品牌推广效果不佳,影响了品牌在中国的市场形象和销售业绩。
品牌方认为企业存在违约行为,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经营管理分歧在合同期内,企业与品牌方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分歧。
品牌方认为企业未能按照品牌的标准进行店铺的装修和经营管理,导致店铺形象不佳,影响了品牌的市场形象。
而企业则认为品牌方要求过于苛刻,导致经营成本过高,难以盈利。
双方在经营管理方面的分歧最终导致了合同的违约和纠纷的发生。
3. 品牌推广费用问题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企业需要承担一定的品牌推广费用,用于品牌在中国市场的推广和宣传。
然而,在合同期内,企业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导致品牌在中国市场的推广效果不佳。
品牌方认为企业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案件结论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企业需要按照品牌方的要求进行店铺的经营管理,并承担一定的品牌推广费用。
在合同期内,企业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导致品牌推广效果不佳,影响了品牌在中国的市场形象和销售业绩。
品牌方认为企业存在违约行为,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分歧,最终导致了合同的违约和纠纷的发生。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企业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导致品牌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协商解决经营管理方面的分歧,以达成合作共赢的局面。
特许权合同纠纷案例
特许权合同纠纷案例案例背景:2005年,某国内奶茶品牌“清馨奶茶”与一家境外企业“乐乐奶茶”签订了一份特许权合同,合同内容为“清馨奶茶”授予“乐乐奶茶”在国内特定地区开设奶茶店的特许权,乐乐奶茶需要按照清馨奶茶的标准制作奶茶,并支付每月特许权使用费。
合同签订后,乐乐奶茶在四川省开设了多家连锁店,业务蒸蒸日上。
事件经过:2007年初,乐乐奶茶的创始人发现,在开展特许经营期间,清馨奶茶在背后私下与其他奶茶品牌合作,向多家竞争品牌提供了与乐乐奶茶特许合同相同的特许权,并对这些品牌不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这一行为使得乐乐奶茶的市场份额受到了严重冲击,销量下降,连锁店盈利能力降低。
乐乐奶茶与清馨奶茶商谈后未达成一致,双方对合同的解释和履行义务存在分歧,乐乐奶茶决定将清馨奶茶告上法庭。
2007年4月,乐乐奶茶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特许权合同纠纷诉讼,要求清馨奶茶赔偿其因合同违约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并解除特许权合同。
法庭审理:2007年6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乐乐奶茶与清馨奶茶的特许权合同纠纷案。
庭审过程中,乐乐奶茶提供了详细的证据,包括特许合同、销售数据、证人证言等,证明清馨奶茶违反了特许权合同的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造成了乐乐奶茶的经济损失。
清馨奶茶则辩称,他们与其他竞争品牌合作属于商业决策,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
他们声称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清馨奶茶无权与其他品牌合作。
此外,清馨奶茶还提供了一些证据来证明乐乐奶茶的连锁店销售数据出现下滑并非由于他们的行为所导致,而是由于乐乐奶茶自身经营不善。
法庭判决:经过审理,法庭认为清馨奶茶在合同期内无权与其他竞争品牌合作,这一行为构成了对特许权合同的违约。
并且,根据合同约定,特许权合同一旦违约,乐乐奶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清馨奶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根据乐乐奶茶提供的销售数据和证人证言,法院认定清馨奶茶的违约行为导致了乐乐奶茶销售额下降,造成他们连锁店的盈利能力下降,因此清馨奶茶应向乐乐奶茶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麦当劳与合作伙伴的不和谐时间:2005年至2008年事件背景:2005年,美国连锁餐饮业巨头麦当劳公司(McDonald's)在中国上海与一家当地实体合作伙伴签署了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合同约定了该合作伙伴可以在上海市开设一家麦当劳分店,并获得使用麦当劳商标和经营权的许可。
合同签署后不久,合作伙伴开始筹备餐厅的建设,并聘请了一支专业的管理团队。
然而,随着实际经营的展开,麦当劳与合作伙伴之间开始出现了一系列的纷争和不和谐。
案件详情:2006年,麦当劳收到了一些投诉信,投诉信列举了许多关于该特许经营餐厅的负面评论,其中包括食品质量问题、服务态度不佳、环境卫生差等。
麦当劳立即派遣了一支内部检查团队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揭示了一些问题。
首先,合作伙伴并未按照麦当劳的标准进行食品加工和服务,从而导致了食品质量问题。
其次,餐厅的员工教育和培训不足,导致了服务态度不佳。
最后,餐厅的卫生管理不规范,严重影响了顾客的用餐体验。
麦当劳随即向合作伙伴提供了关于改进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其尽快解决以上问题,并达到麦当劳标准要求。
然而,合作伙伴并没有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改善,反而对麦当劳的要求提出了异议,表示这些指导意见不切实际,并且会导致巨大的经济投入。
为了解决此事,麦当劳与合作伙伴多次进行了沟通和协商,但都未取得任何实质性的进展。
于是,麦当劳决定出面解决这个问题,以维护品牌形象和消费者权益。
法律程序:2007年,麦当劳将合作伙伴告上了法庭,提起诉讼,要求终止特许经营合同并赔偿涉及到的经济损失。
在开庭过程中,麦当劳提供了大量证据来证明合作伙伴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并违背了餐厅经营标准。
这些证据包括顾客投诉信、内部调查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另一方面,合作伙伴则试图通过辩护证明其并未对麦当劳产生重大损害,并质疑麦当劳提供的指导意见是否切实可行。
法院审理了近一年后,于2008年做出了判决。
法院认定,合作伙伴未能履行合同责任,餐厅的经营状况明显不符合麦当劳的标准,并给消费者造成了诸多问题。
民事起诉状范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民事起诉状范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原告姓名:[原告姓名]原告联系号码:[原告联系号码]原告住质:[原告住质]原告联系方式:[原告联系方式]被告姓名:[被告姓名]被告联系号码:[被告联系号码]被告住质:[被告住质]被告联系方式:[被告联系方式]起诉状一、案件基本情况1.原告[原告姓名]系中国公民,现住质为[原告住质],联系号码为[原告联系号码]。
被告[被告姓名]系中国公民,住质为[被告住质],联系号码为[被告联系号码]。
2.原告与被告于[合同签订日期]签订了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纠纷的事实和理由1.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支付金额]作为特许经营费用,并获得了特许经营权。
2.然而,自特许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起,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提供相应的特许经营支持,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3.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拒绝做出合理的赔偿。
双方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不得不向法庭提出起诉。
三、请求法院判决1.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赔偿金额]作为损失赔偿。
2.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
3.原告保留追究被告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案件证据1.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相关支付凭证、交流记录等证据材料。
五、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赔偿金额]作为损失赔偿。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3.其他原告认为应当由被告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原告特此诉请。
原告:[原告姓名] 日期:[日期]。
特许经营纠纷案例分析经营权归属与解除
特许经营纠纷案例分析经营权归属与解除特许经营是一种商业模式,其中一个企业(被特许人)获得了另一个企业(特许人)的授权,使用其商标、专利、知识产权或经营方法等经营特许权,以获得商业利益。
然而,特许经营合同中可能会出现纠纷,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经营权归属和解除。
本文将通过一个特许经营纠纷案例来分析经营权归属和解除之间的关系。
案例背景某餐饮连锁公司A与一家食品品牌公司B签署了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合同,公司A被授予使用公司B的商标和经营知识的权利,在特定区域内开设分店。
然而,由于业务经营等问题,双方出现纠纷,导致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可能性。
经营权归属分析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经营权归属是一项重要的议题。
在这种合同中,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即在特定区域内经营特许项目的权力。
然而,双方可能会在合同中对此做出特殊约定。
在本案例中,根据特许经营合同,公司A被授予了使用公司B的商标和经营知识的权利。
因此,经营权归属于公司A。
这意味着公司A 拥有在特定区域内开设分店并经营的权利。
而作为被特许人,公司A 有责任按照公司B的经营方法和标准来经营分店,以保持品牌形象和提供一致的服务。
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分析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是由某些条件引起的,可能是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在特定情况下的一方单方面解除。
在本案例中,公司A和公司B之间的纠纷导致了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可能性。
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可能是公司A与公司B通过协商达成的结果,也可能是一方单方面提出的。
要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必须考虑以下因素:合同解除条款、违约责任和经营权转移等。
在解除合同时,公司A需要遵守合同约定,并根据公司B的要求放弃经营权。
另一方面,公司B可能要求公司A 赔偿损失或遵守合同中的保密义务。
经营权的解除也可能引发其他争议和问题,如品牌形象保护和用户权益维护等。
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需要双方根据合同条款进行适当的程序和事前准备。
结论特许经营纠纷案例分析中,经营权归属和解除是两个重要议题。
关于特许经营纠纷的典型案例
关于特许经营纠纷的典型案例《特许经营纠纷:A与B公司的争端案》在商业领域,特许经营是一种常见的经营模式。
然而,特许经营合同中的各种规定和条款,往往会引发纠纷和争端。
下面我们就来讲述一起特许经营纠纷的典型案例。
A公司是一家知名的连锁餐饮品牌,拥有独特的菜单和服务理念。
为了扩大业务,A公司和B 公司签订了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允许B公司在某个城市开设A公司的分店。
合同中规定了店面装修、菜单选择、员工培训等方方面面的细节,并约定了特许使用费和经营期限等条款。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A公司和B公司之间开始出现了分歧。
B公司认为A公司提供的支持和服务并不足够,导致分店经营困难,利润下降。
在此基础上,B公司拒绝继续支付特许使用费,并提出了合同解除的申请。
A公司则认为B公司未能按合同履行义务,并且在分店运营中违反了合同规定,损害了品牌形象。
双方就特许经营合同的解除、违约金的支付等问题产生了分歧。
随着双方的争执不断加剧,最终导致了一场特许经营纠纷的诉讼。
法院审判过程中,双方提交了大量证据和合同条款,就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情况、违约责任等问题展开争论。
最终,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判决B公司在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分店装修恢复原状的费用。
同时,A公司也被要求承担一定的责任,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给予支持和服务。
这起案例告诉我们,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双方都需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一旦出现纠纷,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或者依法解决,避免引发更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
同时,合同中的条款要尽可能清晰和明确,以减少潜在的纠纷和争议。
特许经营纠纷案例分析经营权转让与解除
特许经营纠纷案例分析经营权转让与解除【特许经营纠纷案例分析:经营权转让与解除】特许经营是一种经营者通过支付一定费用并获得特许经营者授权,从事特许经营者指定的商业模式的经营方式。
然而,特许经营合同涉及的权益转让和解除可能导致纠纷。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宗特许经营纠纷案例,探讨由经营权转让和解除所引发的关键问题和合法解决方式。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知名连锁餐饮企业,拥有多家分店。
由于想要扩大业务规模,甲公司决定向乙公司特许经营其品牌并转让经营权。
双方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约定了甲公司品牌的使用权和经营指导,以及使用期限和费用。
然而,在一年后,甲公司突然解除了特许经营合同,并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其品牌。
乙公司对此提起诉讼,声称甲公司此举违反了合同约定。
经营权转让争议: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经营权的转让是一个核心问题。
特许经营合同通常会约定转让费用、使用期限和其他相关权益。
在该案例中,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明确解释转让费用的计算方式,并保证乙公司在合同期限内享有经营权。
如果双方对经营权的转让存在异议,可以通过解释合同条款或者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合同解除争议:合同的解除涉及到特许经营合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在该案例中,甲公司解除合同可能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对甲公司进行违约赔偿。
同时,如果解除合同一方违反了法律规定,反而会承担违约责任。
合法解决方式:为了解决特许经营纠纷,双方可以采取以下合法方式:1.对合同的争议进行商议和协商。
双方可以通过直接沟通来解决分歧。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请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调解。
2.如果协商无果,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
特许经营合同通常会约定仲裁条款,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3.在某些情况下,涉及特殊利益的特许经营纠纷可能需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当一方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并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诉状范本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诉状范本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争议的背景与事实a. 合同的订立与内容概述① 甲乙双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 合同约定了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并提供相关的经营支持与服务。
③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特许经营的条件、期限、经营区域及权利义务等内容。
④ 根据合同条款,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以维持特许经营关系的持续性。
b. 合同履行中的问题① 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时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② 乙方经营区域内的门店经营状况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且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③ 甲方多次发函催促乙方履行合同义务,但乙方未作出及时回应。
④ 甲方在多次沟通后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争议。
c. 双方未能达成和解① 甲乙双方就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② 乙方认为甲方的要求过于苛刻,且不符合实际经营情况。
③ 甲方认为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且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④ 由于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甲方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诉讼请求a. 请求确认合同违约行为① 甲方请求法院判定乙方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的违约行为,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② 乙方未按时支付合同费用,且未按照约定改善经营状况,严重违反合同条款。
最高法指导案例特许经营合同
最高法指导案例特许经营合同关于最高法指导案例特许经营合同那些事儿在大学啊,咱们偶尔也会听到特许经营合同这个词儿,感觉挺高大上的,其实啊,它就在咱们生活的边边角角里。
特许经营合同呢,就像是一场特殊的合作约定。
比如说,你特别喜欢的某个连锁奶茶店,它能一家一家地开起来,背后就有特许经营合同的影子。
加盟商和品牌方达成协议,加盟商可以使用品牌方的品牌、技术、经营模式这些超有价值的东西。
这就好比你要去参加一场超级有趣的冒险,但是你得按照人家规定的路线走。
在这个合同里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那可得掰扯得清清楚楚。
品牌方呢,得把自己的那些“秘籍”毫无保留地教给加盟商,像奶茶怎么做才好喝,店铺怎么装修才吸引人。
加盟商呢,就得按照品牌方的要求来,不能自己乱改配方或者把店铺弄得乱七八糟。
我就听说过一个事儿,有个小加盟店,老板觉得品牌方给的配方里某种原料太贵了,就偷偷换了便宜的。
结果啊,味道完全变了,顾客越来越少。
这就是没有遵守特许经营合同里关于产品质量这一块的规定。
品牌方很生气,后果很严重,最后就解除了合同。
再说说这个合同里的费用问题吧。
加盟商要给品牌方交加盟费,这个钱可不是白交的。
有的是一次性交一大笔,有的是分期交。
除了加盟费,可能还得交管理费呢。
就像你住在公寓里,除了房租,还有物业管理费一样。
这些钱都是为了让品牌方能够持续地给加盟商提供支持,像广告宣传啊,新品研发啊。
还有哦,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也很重要。
这个期限就像是一场恋爱的长跑时间。
太短了,加盟商可能还没赚回本钱呢就结束了;太长了,品牌方又担心市场变化太大,自己的品牌被搞砸了。
一般来说,双方会根据市场情况、行业特点这些因素来商量一个合适的期限。
合同里还得规定地域范围呢。
比如说,品牌方不能在同一个小区域里授权太多加盟商,不然大家就会抢生意,就像一群人抢一块小蛋糕,最后谁都吃不饱。
特许经营合同就像是一个精心编织的网,把品牌方和加盟商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双方都得遵守这个网的规则,这样才能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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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例
2003年,避风塘公司与唐某订立特许加盟,约定:避风塘公司向唐某
授予“避风塘茶楼”特许经营权、传授加盟店知识等,期限为5
年,唐某应支付加盟费15万元(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特许保证金10万元(非定金性质,在唐某违约等情况下避风塘公司有权没收),并按月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等。
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违约金为30万元,唐某以该特许加盟参与设立的公司对唐某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签订后,唐某缴纳了加盟费15万元及保证金
3万元。
唐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海通餐饮公司,由海通餐饮公司作为经营“避风塘茶楼”加盟店的载体。
之后,因唐某长期拖欠特许使用费和特许广告费等,避风塘公司经催讨未果于2004年提起诉讼,要
求判令:解除特许加盟;唐某支付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 元、违约金30万元、特许保证金3万元;唐某设立的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唐某反诉称因避风塘公司未履行员工培训、广告制作等义务,要求继续履行,并由避风塘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唐某认为特许加盟中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海通餐饮公司同意唐某的意见,并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
[审判]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避风塘公司已依约履行了相关义务,唐某拖
欠相关费用的违约行为已构成合同解除条件,避风塘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应对该合同的后果一并进行处理。
遂判决解除双方的特许加盟合同,唐某支付避风塘公司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
4171.28 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海通餐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避风塘公司返还唐某特许加盟费12万元、特许保证金 3 万元。
避风塘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不应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唐某应全额支付违约金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特许加盟费是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系争合同中关于该费用不予退还的条款符合该费用的性质及行业惯例,且合同系因唐某违约致解除,故加盟费不应退还。
综合本案实际履行情况,因避风塘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原审判决的违约金显属过高,应酌情减少。
系争保证金不具有定金性质,应予退还。
遂改判撤销原审判决主文中关于避风塘公司退还唐某12 万元加盟费的条款,同时变更唐某支付违约金金额15 万元为3 万元。
[ 情理法观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纠纷产生的原因是特许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后,双方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不能达成一致的认识,这在当前的特许经营纠纷中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具有代表性。
以下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其反映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同类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一、特许加盟费是否应退还
加盟费一般是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
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加盟费定义为“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虽然《办法》属于
行政规章,效力层次不高,但该定义仍可作为本案审理时的一个参考。
实践中,特许双方往往并不清楚加盟费的性质,只是约定加盟费“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费看作是合同中特许使用费的一部分或预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费理解为合同保证金。
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时,特许双方对加盟费应否返还产生争议
二、特许保证金是否应退还
关于特许经营中的保证金,《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的定义是“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
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显然,收取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合同的履行,但这种担保形式与通常所说的定金有所不同,差别在于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不能扣除或要求双倍返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