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老年服务政策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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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老年服务政策与建议
摘要: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老年人数量越来越多的同时,社区老年人服务的工作应该要紧随其后。现有的社区老年服务政策仍不够完善,在养老、医疗与老年人精神需求上有不少可改善的空间。
关键词:社区老年服务建议
引言:我国目前的老年人口超过1.3亿,占世界老年人口总量的20%以上。预计到205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8亿占总人口的18.64%。中国已进入老年型社会是不争的事实。在分析老年需求特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老年杜区服务策略,从生理、心理、精神等方面全方位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使他们能有一个幸福安康的晚年生活。
一、新型的社区养老模式
一直以来,城市老年人的养老模式分为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两种。在我国,家庭观念在人们的心中一直根深蒂固,家庭养老一直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随着社会经济发生的很大变化和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现有的养老模式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介于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之间,出现了社区养老模式。社区养老的关键在于建立完善的社区养老服务机制,需要老年服务设施作为硬件基础,从老年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社区参与和公共环境四个方面进行整合,从而普及社区养老这种新模式。①此种模式是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相结合,取两者之优点,更适用于现代社会的养老模式。
例如,对于一部分老年人而言,吃饭是个困扰他们的问题,因为平日家人、子女要工作,自己没有能力烧饭,使得他们经常吃不好。今年在上海出台了资助政策,鼓励社区设立老年人助餐服务点。市民政局动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予以资助具备膳食加工配制、外送及集中用餐等功能之一或之二的单一助餐服务点、综合型助餐服务点、综合型助餐服务示范点。另外,对于经核准后获市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服务点,原则上各区县还应再给予不少于市民政局资助款数额的资助。这样一来,老年人的吃饭问题就得到了解决,而且能吃得好吃的健康。这就是社区养老的一种具体方式的体现。
二、老年人社区的医疗卫生服务
由于老年人的行动能力弱,造成了老年人去医院的困难,老年人的慢性病防治控制力度大打折扣。为了有效提高老年人慢性病防治的实际效果,把疾病造成的经济影响程度降低,建立方便、设备齐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将为老年人提供上门的医疗卫生照顾服务列入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是十分必要的。1.增加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将老年人的上门医疗卫生照顾纳入当前社区卫生服务已有的任务中去。2.建议出台优惠政策,包括基层全科医生、家庭护士的薪资激励计划、福利吸引计划、培训和晋升等发展计划,吸引医学、护理专业的毕业生和有一定管理水平的社区卫生管理人员到基层工作,充实社区卫生基层服务队伍。3.组建全科医师服务团队,对社区老年人提供一对一的上门服务。定期定时上门做各项体检工作。 4.组织志愿者上门服务。形成一对一的帮扶,指导和帮助老年人预防疾病、缓解心理孤独和焦虑,增进老年人的心理卫生。5.建立社区老年人健康状况信息档案。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掌握社区每位老人所患疾病和健康状况,便于针对性的治疗。6.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拓展多元的筹资渠道。积极倡导企业承担医疗卫生照顾的社会责任,可予以一定的如抵扣税费等的优惠政策进行鼓励和引导。
三、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随着老年人物质生活的日益充足,他们的精神需求就显得更为重要了。不少老年人从工作岗位上退休回家后,无所事事,闲得无聊,特别缺少交流,一旦遇到一些不如意的生活小事后,心理疾病便“一触即发”。在这样的状况下,有部分老年人原本已比较脆弱的心理更加脆弱,甚至导致忧郁症的出现。老年人的需求不再仅仅局限于吃饱穿暖,精神上的满足会让他
们更快乐。社区应多组织各种活动来丰富老年人的闲暇生活,例如旅游、体育锻炼、唱歌跳舞等。也可以开设老年人学习班,教他们学习用电脑、上网,工艺品制作,外语,各种健康养生方面的知识等。有益的消闲活动能帮助或诱导老年人建立良好的个人生活方式,并使之保持愉悦的心情及较为广泛的人际关系,因而可减少患病的机会。②因此,应大力支持和鼓励老年人参加闲暇活动,并把健康教育融于闲暇活动之中,使老年人在有益于身心的活动中树立自我保健意识,保持一颗开朗、年轻的心。
四、社区老年服务法律化
老年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我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从宪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刑法、行政法到众多地方性法规都有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老年法》),在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现有法律在其内容和实施过程中,缺少对于新情况和新问题的解决,这就要求我们吸收和借鉴国际上较为先进的老年人立法保护经验,紧密结合我国老龄化社会发展特点,将与老年人有关的一切权益,诸如养老保障、医疗保健、照料服务、精神文化生活等,都纳入法律保护体系中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形成完善的老年人保障机制。③
日本政府早在20世纪50年代末就开始通过立法解决养老问题;1959年的《国民年金法》解决了老年人生活的经济来源问题;1963年的《老人福利法》和1982年的《老人保健法》解除了老年人医疗保健方面的后顾之忧,并确定了居家养老的老年福利方向;1989年制定的《推进高龄者保健福利10年战略计划》规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也规定了社区老年服务的经营、组织办法,使得社区老年服务在规范的环境中开展起来;2000年的《护理保险法》在解决老年人护理照料负担的同时,构建了社会参与的家庭养老体系,由此形成了多方位的老年人福利体系。④
老年人权益法律与一般的法律相比,有很强的特殊性。首先要满足人道主义目标;其次,要实现老年人个体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目标。我国在面对未来老龄化和高龄化社会所出现的社会问题时,要将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立法进程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机结合起来,有计划、分阶段地完善我国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体系。
在我看来以上几个问题得以综合解决与发展的话,我国社区老年人服务质量肯定会上一个新的台阶。社会面临的老年人问题会得到妥善的解决,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提高,社会、家庭都会变得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①《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01期
②《山西护理杂志》调查研究1999年第4期第13卷
③李超《为中国老人筑起坚固的法律之巢》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
④仝利民《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年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