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健康体检机构所需要的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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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申办健康体检机构的行政审批流程
一、首先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应取得北京市区级卫计局批准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1.1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2主管单位:北京市区级卫计局
1.3办理时间:3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及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1.4办理材料:
1.4.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1份。
1.4.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4.3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拟选址能否使用需要卫计局审批,提前确认,在认可之后再签订合同、装修等)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1.4.4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比例、面积、房屋用途等)。
1.4.5方位图(应详细具体,图文并茂,标明地理位置及显著地标)
1.4.6医疗机构房屋土地使用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或土地产权及使用性质方面的证明和协议等(必要时提供规划证明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1.4.7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指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政府办医疗机构应提交财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文件)。
1.4.8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声明(包含法人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声明),并附设置单位法人证书或设置人身份证明,设置诊所的个人还应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1.4.9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1.4.10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所在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中应包括拟设医疗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区县规划、公示和征求意见情况及初审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类别、级别、经营性质、床位(牙椅)数、投资总额、诊疗科目等)。
1.5北京市实行医疗机构设置批准公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提出医疗机构设置申请的将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
2、提交《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行政审批完成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需内容与从业许可类似)
2.1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
2.2主管单位:北京市区级卫计局审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3办理时间: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如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许可决定时限,但最长不超过45日。
2.4办理材料:
2.4.1完成电子化注册。持所在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到办事大厅领取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网上办事点击进入“北京市医政医管电子化注册平台”,点击进入“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窗口;输入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按提示完成信息录入。
2.4.2纸质版材料报送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包括房屋产权及使用方面的证件、证明和
协议等)。
(4)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标明比例、面积、房屋用途等)。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包括医院管理工作制度、临床部门工作制度、护理工作制度、医院感染工作制度、药事部门工作制度、医技科室工作制度、财务部门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等。还应包括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和医疗废物转运协议等)。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
业证书、职称证明复印件(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任免文件和签字表)。
(7)《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8)医疗机构竣工验收的相关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包括环保、消防部门的批准文
件、审核意见或备案凭证;申请登记医学影像科中X线诊断专业或与放射诊疗有
关的诊疗科目的,需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或《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2.5本市建立执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将组织审核专家组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仪器设备、基本设施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形成书面意见。现场审核不合格的,不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一次。
3、完成行政许可前置审批手续后,增加营业范围。其中公司注册可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进行办理,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能增加医疗类营业范围。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根据《北京市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体检从业执业条件。
1、应向核北京市区级卫计局递交《医疗机构健康体检申请书》,办理健康体检执业登记手续。
禁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开展健康体检。北京市区级卫计局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具备条件的允许其开展健康体检,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中予以登记。
2、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
(二)健康体检区域布局和流程合理,健康体检人员与就医人员分开,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及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三)健康体检区域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3、开展健康体检的医疗机构登记的诊疗科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至少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至少设置5个科室,具体可选择)
(二)医学影像科至少含X线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及超声诊断专业;
(三)医学检验科所含专业需满足卫生部《健康体检基本项目目录》的要求。
4、从事健康体检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