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锅炉法规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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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内外锅炉法规标准体系

2.1、中国锅炉法规标准体系

2.1.1 法规体系

自1960年原劳动部颁发第一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部颁规章以来,历届国务院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都十分重视法规建设。特别是1982年国务院发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件》,为中国锅炉安全监察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安全监察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奠定了坚实基础。《暂行条例》赋以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或参与制定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的职权,大大促进了锅炉安全法规的建设。

2003年国务院新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一部全面规范锅炉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安全监察的专门法规。2013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更突出了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对锅炉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

201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将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进行整合,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使之成为我国锅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基

础和出发点,适应当前锅炉技术发展的需要,在增加大型发电锅炉内容的同时调整了小型锅炉的安全技术要求。

除上述专门法规外,2001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锅炉特大安全事故也列在其中,即《规定》也是锅炉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部法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TSG

G0002-2010《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和TSG G0003-2010《工业锅炉能效测试与评价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对锅炉尤其是工业锅炉的节能提出了要求。

2.1.2 标准体系

我国锅炉标准主要由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成,这些标准基本上为推荐性的,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但如被法规所引用,则强制要求采用,如GB/T 9222(现被GB/T 16507.4替代 )和GB/T 16508(现被GB/T 16508.3替代),因被TSG G0001-2012所引用而强制要求采用。

我国锅炉标准主要是针对钢制、承压、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对蒸汽锅炉,其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对热水锅炉,其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1MW及额定出水压力(允许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上世纪90年代后,铸铁锅炉和电加热锅炉的标准相继得到补充,不适用于交通运输车、船上的锅炉和核能蒸汽发生器。

我国锅炉标准门类比较齐全,由产品标准、设计计算标准、材料标准、焊接标准、零部件制造及工艺标准、检验和试验方法标准、辅机和附件标准、安装标准、水质标准、环保标准、质量管理标准等方面组成。标准包含的范畴较

广,但较为分散,且这些标准分属于不同的部门和行业,给标准的贯彻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改善这一状况,由全国锅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制订、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GB/T 16507-1996《固定式锅炉建造规程》于1996年12月1日实施,其内容包括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引用标准、术语和符号、材料、设计、焊接、其它制造方法、安全附件、检查和检验、水管锅炉、锅壳锅炉十一章和一个附录A许用应力。该标准非等效采用ISO 5730-1992《固定式焊接结构锅壳锅炉》及ASME锅炉和压力容器规范第Ⅰ卷《动力锅炉建造规则》(1992),并结合我国锅炉法规和技术条件综合而成,标准是推荐性的。

为适应锅炉技术的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2)在原有的GB/T 16507-1996《固定式锅炉建造规程》、GB/T 9222-2008《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和GB/T 16508-1996《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的基础上,参照欧盟标准的体例并结合现行锅炉法规和技术的发展,制修订了GB/T 16507-2013《水管锅炉》和GB/T 16508-2013《锅壳锅炉》两大系列标准。两系列标准于2013年12月31日经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发布,2014年7月1日开始实施,对我国锅炉的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安装和运行进行了规范。

(1)GB/T 16507-2013《水管锅炉》

该系列标准适用于以下范围的固定式水管锅炉:

a)额定蒸汽压力≥0.1 MPa的蒸汽锅炉;

b)额定出水压力≥0.1 MPa或者额定热功率≥0.1 MW的热水锅炉;

c)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或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热锅炉。

该系列标准不适用于移动式水管锅炉和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冷却装置。包括8个分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GB/T 16507.1-2013 水管锅炉第1部分:总则

GB/T 16507.2-2013 水管锅炉第2部分:材料

GB/T 16507.3-2013 水管锅炉第3部分:结构设计

GB/T 16507.4-2013 水管锅炉第4部分: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GB/T 16507.5-2013 水管锅炉第5部分:制造

GB/T 16507.6-2013 水管锅炉第6部分:检验、试验和验收)

GB/T 16507.7-2013 水管锅炉第7部分:安全附件和仪表

GB/T 16507.8-2013 水管锅炉第8部分:安装与运行

(2)GB/T 16508-2013《锅壳锅炉》

该标准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以水为介质、蒸发受热面主要布置在锅壳或在锅壳内设有炉胆的固定式承压锅壳锅炉:

a)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的蒸汽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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