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模式
财产权宪法的规定是什么?
Perhaps when you are about to give up, you are only one wall away from succ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财产权宪法的规定是什么?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上时具备最高的法律效应的。
宪法的相关条例规定可以促进一个国家的发展进步,这是毫无疑问的。
财产权又分为国有的和私有的,私有的财产权也是收到国家的保护的。
那么,财产权宪法又是什么呢?他又是怎么规定的呢?跟随一起来看看相关资料吧。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上时具备最高的法律效应的。
宪法的相关条例规定可以促进一个国家的发展进步,这是毫无疑问的。
财产权又分为国有的和私有的,私有的财产权也是收到国家的保护的。
那么,财产权宪法又是什么呢?他又是怎么规定的呢?跟随一起来看看相关资料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改过去单一的生产资料公有的结构形式,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财产关系也呈现出多样化与复杂化。
如何从宪法的高度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完善私人财产保护的法律制度,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必然引发我们对完善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的思考。
一、我国有关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始于《共同纲领》,但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制度的真正确立是1954年宪法。
五四宪法从第8条到第14条比较集中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及其限制作了规定。
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路线上来,各项工作逐渐走上了正轨,经济也逐步得到恢复。
在此背景下,五届全国人大制定了八二宪法。
我国1982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人、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1988年通过的《宪法》第1条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93年通过的《宪法》第7条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2019-01-30该⽂从我国对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的历史⼊⼿,遵循从理论到现实,从制度到实践的研究思路,着重从“宪法实施”视⾓对保护私有财产的规范进⾏分解,强调宪法规范的遵守和适⽤。
⼀、公民财产权的概念财产权的含义。
⽬前,学术界尚未形成统⼀的财产权的概念,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种认为,财产权指的是具有⼀定物质内容或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另⼀种认为,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所有权利的总和,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等。
当代学者们更倾向于接受后⼀种财产权概念,认为财产权是以所有权为核⼼⽽建⽴起来的⼀系列的权利总和。
宪法意义上公民财产权的含义。
宪法意义上的公民财产权指的是公民对其私有财产的权利,亦指私有财产权,包含对私⼈所有⽣产资料及⽣活资料的权利。
宪法的财产权归属⼈权,是⼀项基本的公权利,和主体⼈⾝不能分离,是由我国宪法来确认的,有强制性特征,全体公民可以据此享有普遍对物不可转让、不可剥夺、排他的的⽀配权。
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具体保护是保障⼈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是促进我国经济福利与社会效率不可缺少的重要⼯具。
⼆、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的历史新中国的建⽴初期,《共同纲领》中第3条就对公民的财产权宪法地位做出了规定:“保护合作社财产与国家的公共财产,保护农民、⼯⼈、⼩资产阶级及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和其私有财产”。
对公民的财产权是肯定并且同时是给予保护的。
1954年修改的宪法中明确的提出要逐渐消灭剥削制度、建⽴起社会主义社会的最终⽬标,强调了全民所有制国营经济的优先性和主导地位。
但同时,也承认了经济成分的多元化。
在我国财产权⽅⾯,宪法做出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储蓄、合法收⼊和各类⽣活资料的所有权,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
同时还做出了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根据法律规定条件对城乡⼟地和其它⽣产资料征⽤、征收或收归国有,并且禁⽌任何⼈⽤私有财产破坏公众利益。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篇一一、引言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保障个人自由和尊严的重要基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并为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宪法的角度出发,探讨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内涵、保护原则、现状以及面临的挑战,并分析宪法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的重要性和策略。
二、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内涵及保护原则(一)财产权的内涵我国宪法所保护的财产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
这些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对于公民的生活、工作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护原则1. 平等保护原则:宪法保护所有公民的财产权,不因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等因素而有所区别。
2. 合法性原则:公民的财产权必须依法取得,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3. 合理限制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合理的限制,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给予公正补偿。
三、我国公民财产权保护的宪法现状及成效(一)宪法规定我国宪法在多个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及其保护措施,如《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这为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司法保障我国司法机关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审判、执行等手段,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得到切实保障。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为公民提供了多元化的救济途径。
(三)成效显著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下,我国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公民的财产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这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面临的挑战与对策(一)面临的挑战尽管我国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如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问题,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等新问题。
这些问题的出现,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对策建议1. 完善立法: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公民财产权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篇一一、引言在当代中国,公民财产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公民财产权在宪法层面的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提供参考。
二、我国公民财产权的概念及重要性公民财产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其所有财产进行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不仅是公民物质生活的基础,也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保障。
在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三、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现状我国宪法在多个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保护,如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责任和限度。
此外,我国还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措施,为公民财产权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
四、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提供了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部分法律法规与宪法规定存在冲突或不够明确。
其次,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导致公民财产权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此外,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新问题也给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五、完善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的路径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财产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完善法律体系。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工作,确保法律法规与宪法规定相一致,为公民财产权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保障。
2. 严格执法。
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对于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为要依法惩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加强司法监督。
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公正、公平,为公民财产权的司法救济提供有力保障。
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3)
论私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3)(2)“公共福利”(thepublicwelfare)的制约魏玛宪法第153条第3款中还规定:所有权的“行使,同时必须有利于公共福利”。
这一规定同样为战后西德基本法第14条第2款所沿袭。
日本宪法也沿用了“公共福利”的用语,其第29条梅2款中规定:“财产权之内容,应适合于公共福利,由法律规定之”。
意大利宪法(1947年)则采用“社会机能”这一用语,其第42条第2款中规定:“法律确实保障私有财产的社会机能……。
”(3)财产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魏玛宪法第153条第1款中规定:“所有权……。
其内容以及其界限,由法律规定”。
其后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海第14条第1款亦基本上沿袭了这一规定。
如前所述,日本宪法第29条第2款中也规定“财产权之内容,……由法律规定之”。
意大利宪法第42条第2款中则更具体地规定:“法律确实保障私有财产的社会机能,……规定其取得、享有的方法及其限制。
”2、财产权制约的理论宪法规定财产权的具体内容(以及界限)由法律加以规定,其实是宪法对法律的委任。
一般而言,这里所谓的“法律”这一用语,具有特定的限定性,指的是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即狭义上的法律概念,而不包括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行政法规。
但在一些国家(如日本),大多的学说通常都认为地方立法机关所通过的地方法规也可以根据地方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特定的财产权的内容进行规范和制约。
在1963年奈良县蓄水池保护条例事件一案中,最高法院也采用了这一观点。
[19]在德国,有关财产权内容和界限的法定主义的原理具有以下几个具体的含义。
第一,宪法首先把实现具体财产在特定私人主体之间的归属状态的权限委托于立法者,即一般意义上的立法机关;第二,在实际这种委任时,宪法要求立法者在确定海潮本身所尊重的、有关个人人格自由的财产归属关系时采取严格、谨慎的态度,而在确定除此以外的财产归属关系时则拥有相对自由、广泛的裁量权;第三,财产权并非先行存在,然后宪法加以保障,再其后立法者又可以对之进行限制的。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兼论我国宪法第十二、十三条(一)
论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兼论我国宪法第十二、十三条(一)摘要:该文从财产权与市场经济主体的人格发展关系入手,分析了财产权对公民个人主体意志的基础性作用,研究了我国宪法在保障公民个人财产权方面的不足及所造成的危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宪建议。
关键词:个人财产权;宪法保障;人格权;修宪我国宪法规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确立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已成为势在必行的宪政课题。
公民的财产权意味着:人人有权单独占有或与他人合有财产;任何人之财产不容无理剥夺。
1] 这里财产权的本意无疑是指私有财产权。
对这种产权的保障应当怎样体现于一个国家的宪法中?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财产权的规定是否有不完善之处?应当怎样完善那些不够健全的宪法规范?本文试对此进行分析。
一正如本文开头所述,财产权之于每一个社会成员,具有可以使其免受饥寒,维持生命,进而接受现代文明教化(原注1:那些完全实现了初等教育免费的国家的学龄儿童可免去这种忧虑,但在时下的中国却不是真正的“义务教育”,而家长(监护人)有义务缴纳学费送孩子(被监护人)去接受初等教育。
这就更需要个人拥有财产),获得文明社会“俱乐部”的准入资格。
但是,能形成今天个人财产权的概念,在中国,还真得归功于改革开放,包括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思想文化领域的开放。
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回避使用个人财产权,甚至在1954年宪法中也把财产权分别称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土地所有权”、“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直到上个世纪90年代初,人们依然不去碰财产权,更不愿多谈“公民个人财产权”,即私有财产权,而用“公共财产”、“合法财产所有权”、“私有财产继承权”,或者只用具有更为广泛含义的“经济权利”(原注2:如徐显明主编的《公民权利义务通论》(群众出版社1991年8月版)第177~180页及532~534页,都采用“经济权利”,而未使用目前通行的个人财产权或私有财产权)。
试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中西 方 有 关 私 有 财 产 保 护 的 思 想 文 化对 比
一
、
( ) 方 有 关 私 有 财 产 保 护 的 文 化 渊 源 一 西
财 产权 观念 是人类 文 明最古 老 的信 条之一 , 重 视 财产 权 问题 一 直是西 方 的传统 。柏 拉 图在其 《 法 律 篇》 中指 出“ 如果 不免 除债 务和 重新 分 配财产 , 负 债人 就不 可 能以一 种 自由精 神享 受他 们 的权益 , 因 此 改革 者希望 他们 获得 某种 适度 的财 产 . 信 贫 困 确 的产 生更 多在 于人 们 的贪婪 . 而不 是更 多 的在 于个 人财 产 的减少 。 这样 的确 信确 实是 社会 安全 最稳 定 的根 源 . 人们 保持 这样 的信 念是 后来 建立 一切 政 使 治制 度最 稳 固的基础 因此他 指 出 “ 须用 某种 制 ” 必 度来 确定 财产 ” ① 亚里 士多德 发扬 了西方传 统 的财产权 观 念 . 认 为私 有财产 会使 人感 到 “ 人生 的快 乐 ” 他指 出了美 德 与 财产之 间 的联 系 “ 巨富者 倾 向于傲 慢 和 自负 的卑 鄙 . 贫者 倾 向 于下 贱 和恶 毒 的卑鄙 . 赤 而不 正 义 的行 为要 么通 过傲 慢产 生 。要 么通 过恶 毒产 生 , 因而 中产 阶级 更倾 向于 权理 论 他认 为 在 自然 状态 下 . 们 享有 普 遍 的 自然 权 利 . 何 人 任 人 都不 能侵犯 。即使进 人市 民社 会 以后 . 们仍 然 人 具 有这 些 基本 权 利 主权 者 的权 力 是 由人 民赋 予 的 .这 种权 力 决 不 容许 扩 张 到公 众 福 利 的需 要 之 外. 而是必 须保 证每 个人 的财 产 他奠 定 了私有 财 产权 不可 侵犯 的理论 基 础 现代学 者 立足 于现 实需要 . 财产 权理 论 日益 使 世 俗 化 。 沁认 为 . 产权 同法 律 是共生 死 的 。 产 边 财 财 权 是财 产在 法律 上 的表现 . 是法 律对 财产 的认 可 和 确 认 .从 而 直 接揭 示 了财 产权 在 法 律 中 的重 要 位
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财产权是宪法予以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中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是与公众的生产生活最为密切相关的一项权利。
在公民法律维权意识日益提高的当今社会,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则更是人们关注的重中之重。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一、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概念(一)财产权的概念传统财产权概念的核心乃是所有权,区别于民法上的财产权,宪法上的财产权是一个更宽广的概念。
财产权是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具体地讲,物权、债权、租赁权、股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典权、抵押权、留置权、林权、采矿权、狩猎权、捕捞权以及营业自由和整体上足以构成经济主体的经济价值者,均应属于该当范畴。
(二)宪法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概念宪法规定的私有财产权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它是公民相对于国家而言享有的一种权利,是公民为了抵御国家公权力的不法侵害的一项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相对于国家而言享有的一种权利,即为公民个人享有的,为国家公权力所不能不法侵害的一种权利。
二、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的概念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是指保障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得以实现的方法、制度、手段的总称。
公民私有财产权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财产。
第二,什么是对财产的征收或占用。
第三,财产被公共利益征用获得的补偿。
不同法系、不同的国家,其财产权的构成均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其木质还是具有一定的共h}的。
三、《德国基本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障1946年的《德国基本法》是西德的立国基础的,其中为了显示出国家对公民权利和维护权利问题的重视,在第一章就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德国基本法》的第14条规定财产权和继承权受保障。
内容和限制由法律确定。
财产权带来义务。
其享用应同时有助于公共福社。
只有为了公共福社才允许征收。
征收只能经由法律或根据法律发生,其规定赔偿的种类和程度。
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浅析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摘要:本文从宪法中的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角度出发,对现实中面对种种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为却不能予以保护的宪法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建议,以期对如何真正落实宪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有所帮助。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完善一.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演变路径首先我们看一下在世界范围内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的发展路径。
近代以前,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主要是以私法保护为主,都是在私法的构架之内,通过私法救济的办法解决侵犯公民私有才出安全的行为。
《自由大宪章》这一被称为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的出现应该说也第一次把私有财产权纳入宪法保护的范畴。
正是从这一阶段开始从而确立了公民私有财产权神圣的宪法地位。
在我国来讲,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经历了非常复杂曲折的过程。
从新中国成立伊始的社会主义改造再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和农村家庭联产承办责任制。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第一次写入宪法。
这样的修改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004年宪法修正案13条规定以后,使得我国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大体上符合了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这现代财产保护三大条款的要求,我国私有财产权能够建构成完整的宪法规范体系。
二.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存在缺陷及原因分析尽管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而且又在现实上和法律上具有双重的意义,在纵观我国近几年来层出不穷的强拆等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为,可以我国宪法第13条关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在实践得不到强有力的执行,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存在的缺陷分析1.在我国宪法中,私有财产权仍然归入到经济制度的部分,不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规定在总纲部分,而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部分。
这种方说明现在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仍然只是当做经济制度的一部分,而没有纳入到公民基本权利的层面。
而按照大部分发达国家宪法文本规定来看,都是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规定在公民基本权利的范畴中,强调其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可侵犯。
宪法解读宪法保障公民财产权益
宪法解读宪法保障公民财产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以确保公民的财产得到合法的保护与利用。
一、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其他财产权。
”这一条具有特殊重要性,它体现了公民的财产权应受到国家的保护和尊重,不受侵犯。
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具有以下特点:1. 合法性保护:宪法规定仅对合法的财产权进行保护,使公民合法获得和拥有的财产不受侵犯。
同时,宪法对不法侵占和违法剥夺公民财产的行为予以制止,维护财产的合法性,确保公民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2. 平等保护:宪法保障公民财产权的原则是平等的。
不论个人财产还是集体财产,不论私有财产还是公有财产,都应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3.继承保护:宪法规定继承权,确保公民的合法继承权能够得到充分保障。
这是为了保护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使其在继承遗产时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4.依法保护:宪法规定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这意味着公民在财产权的行使和保护上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不能违法乱纪。
二、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虽然宪法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益,但其也明确规定了对财产权的限制和调整。
这些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征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财产实行征用制度。
这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时调整社会资源,确保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财产税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授权国家对处于合法和合理范围内的财产实行征收和调节。
这是为了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合法合规性,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3.法律限制及调整:宪法规定了制定财产法律的职权,以便对财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限制。
法律可以通过规定相应的限制条件,对公民的财产权益进行合法限制,保持社会公平正义和经济稳定。
三、宪法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的实施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保障公民财产权益的具体实施路径,以确保其有效性。
论公民财产权的制度保障
论公民财产权的制度保障摘要:在我国公民财产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中,虽然不同的法律制度都规定的相关内容,但是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对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起到了其他部门法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因此本文主要从宪法的角度论述公民财产权益的保护。
文章首先介绍了私有财产的基本理论,分别对私有财产的相关概念和,私有财产宪法保障的意义进行了介绍,接着分析了我国私有财产的宪法保障,分别从我国不同时期的宪法内容进行了分析,最后论述了我国私有财产宪法保障的完善,分别从完善相关内容、违宪审查制度以及相关配套的法律救济制度进行了论述,以便使得我国公民的私有财产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
关键词:宪法;私有财产;保护1.私有财产权的基本理论1.1财产、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的概念1.1.1财产财产的概念非常宽泛,他可以被指责任何东西,既可以指动产也可以指不动产,甚至还可以指无形之物。
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财产包含有金钱、土地等财富物质,是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在我国法学上,财产的概念主要是指法律所保护的正当权利,例如金钱、权利等等。
1.1.2财产权对于财产权的解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着不同的理解。
在英美法系之中,财产权可以是一种支配的权利,它是以物质作为客体。
在大陆法系之中,财产权通常是以经济利益作为主要内容。
对于我国学者来说,不同的学者对于财产权的认知并不相同,一些学者认为产权是以财产作为目的,另一些学者认为产权是法律对财产的认可。
本文认为,法律上的财产权比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的范围更加广泛,既包含有物权和债权这样的私权利,同时还包含有财产性权利的使用权等等在内。
1.1.3私有财产权私有财产权与公有财产权是相对应的概念,私有财产权主要是指个人所拥有的财产,主要是指公民所拥有的全部财产所有权。
在我国,私有财产权和公有财产权,主要依据主题的不同进行划分,私有财产权是指私人个体所拥有的财产权。
因此,私有财产权实质上是对其个人所拥有财产的保护,其他个体甚至公权力机关都无权侵犯他人的私有财产。
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及其发展
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及其发展一、关键信息1、宪法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历史演变2、现行宪法中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具体条款3、私有财产权保护在宪法中的地位和作用4、宪法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限制和条件5、私有财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平衡6、宪法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未来发展趋势二、协议内容11 引言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经济自由和发展,也对社会的稳定和繁荣产生深远影响。
111 宪法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历史背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程度和方式有所不同。
早期的宪法往往侧重于保护公共财产和国家利益,对私有财产权的关注相对较少。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观念的普及,私有财产权逐渐受到重视,并在宪法中得到明确规定和保护。
112 宪法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历史演变从近代宪法到现代宪法,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经历了从绝对保护到相对保护的转变。
在近代宪法时期,私有财产权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国家不得随意干涉。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绝对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可能导致社会不公平和公共利益受损,因此现代宪法在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同时,也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依法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或限制。
12 现行宪法中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具体条款我国现行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21 合法私有财产的范围合法的私有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
同时,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也属于私有财产权的范畴。
122 继承权的保护继承权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延伸,宪法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确保公民的私有财产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在亲属之间传承。
123 征收、征用的条件和程序国家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先 于私 有财产权 受保 护。 但是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 , 社会主义实
行公有制, 但绝不意味着社会主义排斥个人占有生产 资料, 相反只有 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个人获得发展, 整个国家 和社会才 能获得发展 。 这表明公私财产权并不存在谁优先于谁、 谁的地位高于谁的问题 。 其次, 各国宪法大多承认私人财产权是公 民的一项基本权 利, 并
“ 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 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 单位需要所产生 的必要性 。 禁 应在立法上对 公共利益作 出明确 的规定。
产 ” 。
其 次, 补偿立法进行标 准细化 。我 国已制 定并实施了《 国家赔偿
法》 但赔 偿与补偿毕竟 是不 同的概念 , , 适用范围也不同 , 当公 民的私
下两个缺陷: 一是, 我国宪法缺乏对“ 公共利益” 明确具体 的确定 。相 关规定只涉及了“ 根据 公共利益的需要”其 中“ , 公共利益” 没有用法律 来详细界定, 缺乏操作性。二是, 我国宪法 中缺乏 明确 的公正 的征用
失一般性 的规定 。不合理的补偿也是一种剥夺 。实践 中对私有财产 权救济 时就缺乏根本性 的法律依据 , 补偿是否公正 、 合理无从认 定。 所 以, 要保护私有财产权, 首先就要科学界定“ 公共利益 。所谓公 ” 必须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二是必须要有必要性, 而这种必要性必须是 基于公众利益或社会发展需要的必要性 , 不是基于少数特 定的个人或
构, 不可侵 犯条款 ( 即: 或保障条款) 制约条款 ( 、 或限制条款) 征用补 、 的“ 防御权”, 即公民于国家公权 力对其 私有财产所实施的不当侵害
市场 经济条件下最典型的宪法基 本权利 之一便 是经济 自由。所 谓经济 自由, 其实指的是各种经济活动的 自由, 具体包括择业 自由、 营 林直树指 出, 这些 自由权被认为近代立宪体制的基本价值 , 并且构成 了私法 自治原则的基础 。 日本的 田中英夫教授பைடு நூலகம்指出: 经济 活动 自由 的确保 , 以说是形成了近代市 民社会确立之基础的东西, 可 而构成其 核心的 , 则是私有财产制度 的保障 。 通常意义上对财产权 的保护主要指的是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尤其在我 国, 对私有财产权 一直 次于公有财产 , 国家对两者的保护呈
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口 吴 光 辉
( 黄冈师范学院 政 法 系 副教授 , 湖北 黄 冈 480 ) 300
【 要】 摘 私有财产是神圣的, 私有财产的 神圣性不是靠宣示而 制度设计。 是靠 我国关于保护私有
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 应当进一步完善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 关键词 】 私有财产权; 宪法保护; 制度缺陷; 善 完 【 中图分类 号 】 91 文 献标识码 】 ^ 【 D 2【 文章 编号 】0447(06 o一0 —5 1 —6120)i07 0 0 7
我 国宪法对公 民私 有财产权 的保 护还存在 些许 不 灭 , 这种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方法反 映 了当时的现
实情 况 。
随着社会 主义国家的稳 固, 了推 动新民主主 为
、
我 国宪法对 私有财产权保 护 历 程的 回顾
义向社会主义的发展 。 15 年 开始 , 国进行 了 从 90 我
维普资讯
第2 7卷 第 1 期
20 0 6年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 )
V 17 No o2 . . 1
J OUR L F Y I E CH RS OL E NA O ULN T A E C L GE (hlspy& S ca Si c) Pi oh o oi ce e l n
维普资讯
2 0 06
玉林 师 范 学 院 学报
上升到 了宪法权利 。
从 14 《 同纲领 》 经过 四次修 改后 的 99年 共 到 宪法,5 5 年对私 有财产的 宪法保 护的 变迁史 , 使私
有财产的 内涵发 生 了巨大的变化。 原 宪法十三条 的 “ 私有财产 ” 是指 “ 民的合 公
宪法解读私有财产保护
宪法解读私有财产保护私有财产作为宪法所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在中国宪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从宪法解读的角度出发,探讨私有财产保护的意义、原则和限制,以及相关的法律保障与实践。
一、私有财产保护的意义私有财产保护是现代社会法治的基石之一,其意义不仅在于保障个人财产权益,更重要的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
私有财产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公平正义:私有财产保护确保了个人财产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防止他人对私有财产的侵犯,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2. 促进经济繁荣:私有财产保护激发了个人和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加了投资和创新的动力,为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3. 保障社会稳定:私有财产保护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它能够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二、私有财产保护的原则和限制私有财产保护在宪法中确立了一系列的原则和限制,下面主要介绍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平等原则:在私有财产保护中,法律应当对公民和法人平等适用,不论其私有财产的来源和性质,都应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2. 国家利益优先原则:国家有权对私有财产实施必要的管理、调整和限制,以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公共利益。
3. 拨乱反正原则:宪法规定,“非法的倒手倒帐、骗取财物和其他非法侵占财产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并将财物返还合法所有者。
4. 保障权益原则: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益,保障公民拥有和依法使用财产的权利。
三、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保障与实践为了有效保护私有财产权益,我国在法律上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和保障措施,并付诸实践。
下面将从法律保护和实践两方面进行探讨。
1. 法律保护我国法律体系中包含了诸多与私有财产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这些法律为私有财产的产生、流转、保护和继承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制度和依据。
2. 实践探索在实践中,中国积极推动私有财产保护。
论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有 财 产 权 的 宪法 保 护 有 其 正 当性 。0 4年 3月 1 日 ,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的 《 20 4 第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宪 法( 正 案) , 一 次 从 宪 法 的 高 度 对保 护 “ 有 财 产 权 ” 了 明 确 规 定 。但 是 , 对公 民 私 有 财 产 权 的保 护 写 修 》第 私 作 把 入 宪法 只是 实 行 法 治 的第 一 步 , 国关 于保 护 私 有 财 产 权 的法 律 制 度还 存 在 一 些 缺 陷 , 当 进 一 步 完 善 私 有 财 产 权 我 应
ZHAN Mi g n ( at S h o fJa g iC C Co P ry c o lo in x P mmie yNa c a g3 0 0 , ia t e n h n 3 0 3 Chn ) t
Ab t a t P i ae p o e t g t i u d me t l f h i z n ,t e c n t u i n l p o e t n o i z n’ rv e sr c: r t r p r f h s s a f n a n a g to c t e s h o s t t a r t ci f c t e S 0 i a v yi i f i i o o i t p o e y f h s i a c n r s u u n r h s p o e t n T e c n t u i n lp oe t n o r a e p o e y f h s h s i r p r g t s e t i e o h ma g t r t ci . h o si t a r tc i fp v t r p r g t a t t i l a s f i o t o o i t i s lgt c . e C n t u i n o RC Ame d n a s d a h e o d me tn ft e 1 t e p e SCo g e s o h n e i ma y T o s tt fP i h i o n me tp s e tte s c n ei g o 0h P o l ’ n r s fC ia i h n Mac 4 h 2 0 , rt e n sc e r r m o si t n l e s e t e t ep oe t n o r ae p p r . t so l e f rh 1 t 0 4 f s d f e l a l fo a c n t u i a rp ci h r tc i f i t r e y I i n y t mt i i y t o p v o p v o t h i s p o o c a y t r tc i z n’ r ae p o e y i o si t n T e e a e s l s me s o c mi g n t e p o e t n t n mo r c o p oe tct e Sp v t r p r n C n t u i . e f i i t t o h r r t l o h r o n s o r tc i i t h o o r ae p o et g t o e lg l y t m,a d w h u d f r e mp v h o s t t n l p oe t n o r a e f p v t rp r r h s f t e a s se i yi h n e s o l u h r i r e t e c n t u i a r tc i p v t t o i o o f i p o e yrg t. rp r i hs t Ke o d : h ma g t; rv t r p r g t; o si t n r tci n yW rs u n r h s p ae p o e y r h s c n t u i a p o e t i i t i t ol o
浅析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浅析我国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作者:谭春燕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2期人类维系生命、谋求生存与发展,都离不开财产。
私有财产的产生,有其天然的正当性。
近代,私有财产权被认为是公民权利的核心。
到现代,人们对私有财产权的认识则更加理性,仍被看作社会稳定、自由、安全的象征性力量。
私有财产权不仅是民法中的重要权利,也是宪法的基本权利。
目前,各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仍是不遗余力的,但在我国,是否应将私有财产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加以保护,仍是一个讨论激烈的问题。
一、财产权的概念辨析财产权,从本义而言,是有关财产的权利。
在经济学中,“财产”是指人身以外,能够为人所支配,可以用来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质对象。
我国目前关于财产权的概念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指具有一定物质内容或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一是指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
在英美法系中,财产权被认为是一系列与财产有关的权利的总和。
而在大陆法系中,所有权被认为与财产权不同,其内涵仅仅与实体的物相联系。
私有财产权,是指私人对财产所拥有的全部权利,是一个与公共财产相对应的概念。
在法学传统话语中,财产权一般指私有财产权;在罗马法中,虽提到“私有财产”,但与公共财产的区分却无很大的实质意义。
直到近代,启蒙思想家提出社会契约论,个人权利上升到社会的中心,私有财产至此才具有个人的意义。
至于财产权的本质,目前中外法学论著中关于权利的学说主要有六种:资格说、自由说、主张说、利益说、规范说、选择说。
关于权利的性质,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点:一是财产权是多种权利的集合。
英美普通法至今认可:“财产是一组权利。
”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德国,其通说也认为财产指:“一个人所拥有的经济价值的意义上的利益和权利的总称。
”传统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当代财产权利种类日益繁多,现代财产权的种类正不断扩大,把财产权看作是集合概念,有利于把未来新的财产权形式包容进其权利保障体系,进而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篇一一、引言在当代中国,公民财产权是宪法保障的重要人权之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公民的财产权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篇论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现状,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与措施,以期为加强和完善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提供参考。
二、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地位与重要性1. 宪法地位我国宪法在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方面,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它规定了公民享有财产权利的基本框架和底线,包括公民的个人所有财产的取得、保护以及转移等方面。
这一宪法条款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部分,为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 重要性财产权不仅是个人获取财富的保障,更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稳定的基础。
保障公民的财产权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公民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
三、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的现状分析1. 法律制度层面近年来,我国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这些法律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同时,我国还通过宪法修正案等形式不断加强和完善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
2. 司法实践层面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及公民财产权的案件时,都遵循了依法裁判、公正裁判的原则,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然而,仍存在一些地方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影响了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效果。
四、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存在的问题与不足1. 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公民的财产权,但法律体系仍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和漏洞,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例如,在互联网领域和新型财产形态的保障上还需明确和强化。
2. 司法保障有待加强尽管大多数情况下司法能够保障公民的财产权,但仍存在部分地方司法机关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的问题。
此外,一些涉及复杂法律关系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困难和挑战。
在第四次宪法修改热议中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在第四次宪法修改热议中浅谈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作者:李梦琳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7期【摘要】近期在“两会”热点法律问题——第四次宪法修改的热议中,很多学者都提出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写入宪法。
本文借鉴德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的先进经验,并分析我国现有的问题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提出若干建议。
本文分为前言、本论和结论三部分。
【关键词】公民;私人财产权;宪法保障;第四次宪法修改财产权是宪法予以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中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是与公众的生产生活最为密切相关的一项权利。
在公民法律维权意识日益提高的当今社会,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则更是人们关注的重中之重。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一、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概念(一)财产权的概念传统“财产权”概念的核心乃是所有权,区别于民法上的“财产权”,宪法上的“财产权”是一个更宽广的概念。
财产权是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具体地讲,物权、债权、租赁权、股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典权、抵押权、留置权、林权、采矿权、狩猎权、捕捞权以及营业自由和整体上足以构成经济主体的经济价值者,均应属于该当范畴。
①(二)宪法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概念宪法规定的私有财产权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它是公民相对于国家而言享有的一种权利,是公民为了抵御国家公权力的不法侵害的一项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是指公民相对于国家而言享有的一种权利,即为公民个人享有的,为国家公权力所不能不法侵害的一种权利。
二、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的概念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是指保障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私有财产权得以实现的方法、制度、手段的总称。
公民私有财产权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第一,什么是“财产”。
第二,什么是对财产的“征收”或“占用”。
第三,财产被公共利益征用获得的补偿。
不同法系、不同的国家,其财产权的构成均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其本质还是具有一定的共性的。
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宪法保护
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宪法保护摘要:拆迁过程中公民为保护其合法私有财产权而与行政执法机关产生摩擦的情况早已司空见惯了,这不应仅仅被看作“民与官”的矛盾,其后面更深层次的则是我国宪法统领下的法律体系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本文针对我国公民私有财产权利的宪法保护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和探讨,并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私有财产;宪法保护;违宪审查;宪政约束一、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利保护现状分析拆迁过程中公民为保护其合法私有财产权而与行政执法机关产生摩擦的情况早已司空见惯了,这不应仅仅被看作“民与官”的矛盾,其后面更深层次的则是我国宪法统领下的法律体系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纵观历史,典型的个案看似微小,却时常成为变革的契机。
从一个个包含着呐喊、暴力和家庭悲剧的拆迁案例出发,便是从群众出发、从实际出发,使我们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地对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现状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一)不同层级立法之间冲突缺乏调整2007年3月,旅居新西兰10余年的潘蓉张龙其夫妇二人得知祖居面临拆迁,回国处理。
二人祖产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一幢建筑面积480平方米的四层小楼,地处上海机场集团“虹桥交通枢纽工程”扩建项目征地范围内,动迁方给出的拆迁补偿包括每平方米761元的房屋重置补贴,以及1480元的土地补偿,各项补偿共计118万元。
夫妇二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双方无法达成意思一致。
2008年6月12日面对政府强制拆迁,因与执行方交涉未果,张龙其选择了向挖土机投掷自制的汽油瓶的极端方式保护其财产。
2009年4月,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潘蓉夫妇妨害公务罪,张龙其获刑8个月。
夫妇二人上诉,同年7月二审维持原判后,按照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的要求,潘蓉夫妇离开中国。
此案中值得注意的是,潘蓉张其龙夫妇在交涉中一直以《宪法》、《物权法》相关条款据理力争,而拆迁方则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认为地方政府有权行政强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模式作者:王锴发表日期:2006-03-14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跟贴0条我要点评内容提要: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将财产权入宪,设定规范,第二是通过违宪审查等制度使宪法上的财产权规范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施。
前者称为财产权的形式保障,后者称为财产权的实质保障。
就前者而言,宪法上财产权规范经历了不断的变迁过程,这一过程也反映出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模式的转换,这一转换的脉络主要体现为:从绝对保障到相对保障,从存续保障到价值保障,从权利保障到制度保障。
一、什么是宪法保障模式对于宪法保障,目前宪法学界比较有代表的解释是:宪法保障,是国家所确立的维护宪法权威和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和原则的总称。
其主要内容是:明确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法律地位,以确立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明确规定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以保证宪法的稳定实施;确立宪法的组织保障即宪法实施的监督体制,也就是确定监督宪法实施的特定机关,并赋予解释宪法、审查和处理违宪案件等职权,以保证宪法的全面实施,这方面的内容构成一个国家的宪法监督制度。
此外,各个国家还要规定其他一些方面的措施来保障宪法的实施。
[1]宪法保障就是所有能够使宪法实施过程顺利进行、各类主体严守宪法、并使宪法规范得以落实实现的各项制度总称。
作为一种理论体系,宪法保障应该包括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监督制度、宪法诉讼制度和宪法意识。
[2]由此可见,上述学者所称的宪法保障实际上是指宪法的实施保障,即如何将宪法的规定具体落实,它与宪法实施并不一样,宪法实施是从正面来讲的,主要包括宪法的遵守和宪法的适用,宪法实施保障则主要关注在宪法不能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如何使宪法恢复正常实施。
可见,它们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但是,笔者认为,宪法保障与宪法实施保障不能划等号。
因为,我们在生活中谈到宪法保障时,往往不是就宪法条文本身来说的,而是说宪法对什么什么的保障或什么什么的宪法保障,可见,宪法保障的对象是原本在宪法以外的东西。
我们知道,宪法的内容并不是囊括一切的,因此,什么要得到宪法的保障,首先就必须被写入宪法,也就是说,要成为宪法规范的对象,没有成为宪法规范的对象的东西,也就谈不上宪法对其进行保障了。
其次才是宪法本身所提供的落实这些宪法规范的保障措施,如违宪审查、宪法诉愿等等。
当然,写入宪法并不代表这种东西都得到了真正的保障,宪法规范也有被违反的可能或者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根本不发挥作用,这时就需要宪法实施的保障了。
因此,我们将前者称为宪法的形式保障方式,后者称为宪法的实质保障方式。
就宪法的实质保障而言,它的具体方式很有限,而且比较通用,一般是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诉愿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其功能都是一样的,就是为了防止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违宪,不一样的可能是审查机关、审查程序和具体的审查标准。
而违宪审查主要是依照宪法来审查,因此审查的标准又落回到宪法的规范上,因此,宪法对一样东西是否有规定,如何规定的,都直接影响到宪法对其保障的程度。
本文中的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模式,主要就是从宪法的形式保障的意义上的谈的。
据统计,各国宪法中没有规定财产权只占16.9%,也就是说,有16.9%的国家不对财产权进行宪法保障。
[3]可见,对财产权提供宪法保障的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
同时,就各国宪法对财产权的规定来看,虽然有不同,但也能从中观察出一些共同的趋势,如果我们将这些趋势进行总结归纳,那么就可以称之为不同的宪法保障模式,并且这种保障模式也随着时间而发生变化。
笔者认为,传统的财产权保障模式主要有绝对保障、存续保障和权利保障,现有的财产权保障模式主要有相对保障、价值保障和制度保障。
二、财产权的绝对保障与相对保障绝对保障和相对保障可能有两种理解:一是将绝对保障理解为绝对受宪法的保障,比如林来梵教授认为,这种方式就是“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法规范不能加以任意限制或规定例外的情形,如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明确规定:‘联邦议会不得制定建立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的法律以及对言论和出版的自由、或对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诉求冤情救济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法律。
’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绝对保障方式,一般都实行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通过这种制度的机制,派出了其他法规范对基本权利所可能加诸的、逾越了该基本权利自身的内在制约之限度的、并为宪法所不能接受的那些制约。
由于绝对保障方式是直接依据宪法规定并通过宪法自身的制度而实现的,所以又被称之为‘依据宪法的保障’方式。
”[4]可见,林来梵教授所讲的绝对保障模式实际上就是宪法保留的模式,即只有宪法能够规定某些特定的问题,其他法律无权规定,这主要是出于对立法机关的不信任,防止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修改一些至关重要的宪法原则。
宪法保留一般用在精神自由的领域,这主要是因为精神自由所受的限制较少,而且如果对其稍微多一点的限制就会导致该权利的实质内容丧失,因此需要由制宪者来掌握这个“度”。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很少有对财产权进行宪法保留的,这是因为财产权的行使与社会的联系紧密,容易行使不当,因此需要对其进行较多的限制,而且这种限制往往授权由法律来完成。
与这种绝对保障方式相对应的相对保障方式,就是指允许其他法规范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加以直接有效的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性的方式。
如规定某种基本权利“其内容由法律规定”、“在法律的限制之内”或“在法律的范围内”予以保障、“其例外依法律规定”、“非依法律不得限制”等等,都表明了宪法自身选择了相对保障的方式。
由于相对保障方式乃通过普通法律而非宪法自身来实现对基本权利的保障,为此这一方式又可称之为“依据法律的保障”。
[5]可见,这种相对保障的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存在宪法保障下的法律保障模式,只不过宪法保障的程度弱于法律保障。
[6]二是将绝对保障中的“绝对”理解为不受限制的,笔者所讲的绝对保障模式主要是指该种意义上的。
那么,自然,相对保障模式就是指允许在宪法规范上对财产权进行限制的模式。
财产权的绝对保障模式主要发生在近代宪法,它起源于资本主义反对封建专制王权的斗争中,当时,新的资产阶级拥有巨大的财富,但却在政治上无权。
为了反抗国王的横征暴敛,他们利用议会作斗争,要求国王征税必须首先得到议会的同意。
而作为这一请求的基础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当时,许多启蒙思想家都加入了论证私有财产的神圣性的队伍中去。
如英国政论家约翰·波内特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合法地占有自己的财产,并且谁也无权违反他人的意志剥夺其财产,即使是国王和皇帝也没有这种权利。
[7]“普通法之父”布莱克斯通认为,财产、生命和自由,这是每个英国人所固有的绝对权利。
[8]他说,法律不能允许对这些权利哪怕是最小的侵害,甚至这种侵害是由共同体造成的。
[9]洛克认为,对财产的私有权产生与劳动,享有私有财产是人的自然权利,人们放弃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由,通过契约而组成政治社会,主要目的就是保护财产。
政府的基础就是财产,因此,任何政府首要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就是保护私有财产,政府对财产的任何侵犯,就给与人民以推翻它的理由。
[10]经过他们的努力和资产阶级的要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首先在议会的法律中得到了确认,1610年,英国下院宣布,未经议会同意,任何人对其财物和动产之所有权都既不能也不应被国王陛下之任何专制权威所变易,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对他们收费。
1628年,下院再次宣布每一个自由人自古就有的和无疑的权利是,他对其财产和产业有充分和绝对的所有权。
[11]可以说,早期的私有财产的神圣性主要是针对国王的,它满足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要求。
当革命胜利后,它首先被作为革命胜利的一项成果被写入宪法中,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17条宣布,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1776年,作为美国宪法原则的直接来源的《弗吉尼亚权利宣言》第1条宣布:“一切人生而同等自由、独立,并享有某种天赋的权利。
这些权利在他们进入社会的状态时,是不能用任何契约对他们的后代加以祛夺或剥夺的;这些权利就是享有生命和自由,取得财产和占有财产的手段,以及对幸福和安全的追求和获得。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束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又有了新的对象,即资本主义政府本身,这时它所依赖的理论基础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经济自由理论,即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不得干涉私人的经济活动,自然也不得随意侵犯私人财产,这是自由竞争经济的反映。
马克思对此分析道:“资产者不允许国家干预他们的私人利益,资产者赋予国家的权力的多少只限于为保证他们自身的安全和维持竞争所必需的范围之内……”。
[12]应该说,财产权的绝对保障在资本主义建立初期是由一定的历史进步性的,它使资产者对资本的安全,尤其是其长远的安全,充满了信心。
因此,他们才敢“到处落户,到处开发,到处建立联系”,从而“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
[13]但是,绝对的私有财产权和完全的自由竞争却也导致了资本的垄断和贫富的两极分化,这不但引发了劳工和穷人的反抗,另一方面也削弱了资本主义经济的自身发展,不断的经济危机,就是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制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造成的。
在这些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的冲击下,进入20世纪以后,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放弃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转而强调国家对经济的积极干预,同时,受当时的社会主义运动的影响,先后或多或少地采行社会改良主义,企图在维持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前提下,通过限制私有财产权,加强社会福利,缓和劳资矛盾。
反映在宪法上就是财产权相对保障模式的兴起。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53条第3款规定,财产权伴随着义务,其行使必须同时有益于公共的福利。
这开创了现代宪法保障财产权规范的先河。
战后随着社会国家、福利国家思想在欧洲各国的确立,财产权的相对保障已经为各国宪法所普遍接受。
如1949年德国基本法不仅在第14条第2款规定,财产权负有义务,即其使用应有利于公众。
而且还在第15条出现了所谓集体化条款:土地、天然资源以及生产资料,如为社会化之目的,可转为集体所有或以其他形式出现的集体经济,并依法规定补偿方式和金额。
1946年法国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第9段规定,一切财产及企业,其经营具有或获得一种国家公共事业性者,或实际上成为独占者,应归公有。
1947年意大利宪法第42条第2款规定,法律承认并保障私有财产,但法律为了保证私有财产能履行其社会职能并使其为人人均可享有,得规定获得与使用私有财产的办法,以及私有财产的范围。
1946年日本宪法第29条规定,财产权之内容应由法律规定,以期适合于公共之福祉。
美国宪法由于其稳定性较强,出现宪法修改的可能性较小,所以,上述由绝对保障模式向相对保障模式的转变实际上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判决来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