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八个基本问题(侯仰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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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八个基本问题
侯仰坤北京理工大学法律系讲师
上传时间:2003-5-30
摘要:从知识产权的概念入手,从八个方面对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和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提出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新的观点和见解,突破了传统观念中存在的一些矛盾,使知识产权的基本内容显得更加清晰和符合逻辑,也更加容易被理解和掌握。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精神世界、人类社会
一、对权利本身的再认识
1、物质世界、精神世界和人类社会的关系
首先,三者都是客观存在的,三者之间都是相互独立的。物质世界是由物构成的,它的特征体现在物上。对于人类社会来说,物都是可以通过眼、鼻、耳、舌等感觉器官感知的,是最容易被人们通过它们的形态识别的。具体的物都是有寿命的。有形、无形等描述形态特征的概念只存在于物质世界中。对于精神世界来说,物质世界是精神世界中信息诞生时不可缺少的条件,也是信息传递的工具和信息发挥作用的场所。在信息的指导下,借助一定的物质条件可以创造新的物质。精神世界是由信息组成的,它的特征反映在信息上,信息是不能使用人的感觉器官来认识的,只能通过理解和逻辑来认识它。这样,在精神世界中,就不存在物质世界中的形态的概念,即不存在有形、无形和有体、无体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时间上、类型上的概念,即这类信息是什么时候产生的,它是哪类信息?对于人类社会来说,精神世界诞生以后就是永存的,组成精神世界的信息来自于每个人的精神,但又独立于每个人的精神和人类社会,信息是可以被人类无限地反复使用的,信息是永存的。信息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自然的状态,它不需要物质载体,也不需要表现形式,所谓的物质载体和表现形式都是人们要“看”信息时对信息提出的要求,并不是信息自身要求的。人类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与两个世界相比,人类社会的突出特征有两个,一个是它体现着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体现着人管理人的特征;第二个就是人类社会强烈地追求着利益。评价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时往往以利益为标准,这样,如果单纯地站在人类社会的角度来评价两个世界,就会带有明显的功利性的特点,就会偏离两个世界的实际情况和本来面目。所以,为了真实地反映两个世界,特别是精神世界的特征,就应该避免人为地加重人类社会这幅变色眼镜可能带给我们的利益色彩。
有了物质世界,人类社会就有了生存的基础;有了精神世界,人类社会才有了自己的灵魂。
2、权利的基本特点
权利存在于人类社会中,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主要体现着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说到底就是如何在人与人之间划分利益的关系。由于这种利益关系的存在和制约,人类社会中才出现了人管理人的现象。对于知识产权来说,权利是由主体、内容和确认组成的,内容是由信息组成的,内容是权利的核心。一种权利区别于另一种权利的依据就是内容的不同。信息存在于精神世界中,具有精神世界的特点。信息的特征代表着内容的特征,内容的特征代表着权利的主要特征,因此,信息的特征可以直接反映权利的内
在特征。主体解决权利的归属问题;确认体现着人类社会对权利诞生的最后检查和承认,确认和主体都体现不出权利的实质。
另外,知识产权这种权利本身只是一种静态的权利,作为一种权利,它的结构本身是完整的,它直接体现的是主体即权利人的利益。在涉及到对这种权利的使用和保护时,知识产权法更多地体现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和对人的管理职能,它们不能直接管理和约束已经形成的权利,而是通过对权利人——这种对人的管理,来间接地管理和约束对权利的占有、转让和使用的。这样,在知识产权法中规定的对权利人的约束条款就不能作为权利的特征来描述,否则就会出现逻辑上的冲突和与现实的不符。这些约束条款主要包括:地域性、时间性、专有性等。后面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论述。
二、对知识产权权利八个基本问题的辨析
1、知识产权到底是什么
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定义,不同的专家学者有不同的描述,例如,“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1]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领域创造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品是指在人类的精神生产过程中,基于人的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是人们聪明才智的结晶,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财富[2]。在Trips协议中,是通过列举的方式把七类权利列为知识产权的。
这些概念,由于是对权利这种抽象事物的描述,所以让人感到费解。另一个让人感到费解的原因是,这些句子中的用语本身又是更加生僻和抽象的,缺乏明确的界限和确定的含义,这实际上更加增大了人们对知识产权准确理解和把握的难度,这种做法是不太科学的。
首先,我们来分析“智力成果”的含义。如果从字面上来理解,“智力成果”应该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它指的是智力,即精神领域的东西,既不是创造这种东西的过程,也不是对这种东西的应用,而是指的这种东西的本身。第二层意思是指“成果”。在这里,对“成果”这个词语怎样理解和界定就成为把握知识产权这一概念的中心。按照中文的意思和人们的日常习惯,“成果”应该是人们创造的,而不是自然存在的;应该是比一般的事物更好的事物,而且能够受到社会的肯定和他人的赞扬;应该是经过一番努力才能取得的,而很难是人人都能取得的。在这里,“成果”是对“智力”的限制,意思是说在智力这方面取得的成果,而不是一般的智力结果。那么,对知识产权的这种描述和界定是否准确呢?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它的缺陷,比如,我在家里写了一篇日记,当这篇日记写完时就实际上享有了版权,那么,这篇简单的私人日记能算作智力成果吗?显然不能。如果有人硬要说这算智力成果的话,那就应该让他修改自己的说法,因为这不符合中国人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和习惯。相反,如果把专利技术作为智力成果倒是比较准确的。这样来看,把整个知识产权都定义为“智力成果”显然覆盖不了知识产权的全貌,当然这种定义是不准确的。
再看“知识产品”,这也是一个使用频率比较高的词语,但是,我觉得它比“知识产权”还难让人理解。对于“知识产权”大家还有个感性的认识,而且能够准确地把它定位为一种权利。但对“知识产品”这种说法就不同,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它到底是指的知识本身,还是指的由知识导致的物质产品,这一区别没有说清。从人们的直观感觉上来说,好像应该是知识指导下形成的物质产品。可是,从上述对知识产品的解释中可以看出,它指的还是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