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财产与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于2015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务。
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丙三人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对外债务由三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运营期间,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并按约定比例分配了利润。
然而,在2019年,甲、乙、丙三人因经营理念分歧,导致合伙企业无法正常运营。
随后,甲、乙、丙三人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就解散过程中产生的财产分配、债务承担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如何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2.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如何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判决结果1.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
具体分配方案为:甲占30%,乙占40%,丙占30%。
2.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具体承担方案为:甲承担30%,乙承担40%,丙承担30%。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解散过程中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的问题,以下是具体分析:1. 合伙企业解散时财产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财产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配比例,故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2. 合伙企业解散时债务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承担。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债务承担比例,故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债务。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解散过程中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的规定,保障了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合伙企业法律责任与风险
合伙企业法律责任与风险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它由两个或多个人共同经营和分享利润的企业实体。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分配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实际案例,探讨合伙企业法律责任与风险的相关问题。
案例背景:小明和小红是大学同学,在毕业后决定合伙开设一家餐厅。
他们签署了一份合伙协议,明确规定了各自的投资额、利润分配比例和管理职责。
然而,在餐厅运营的过程中,发生了一起食品安全事故,导致多名顾客食物中毒并提起了诉讼。
法律责任: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合伙企业无法偿还债务,合伙人个人的财产也会被用于清偿债务。
因此,对于餐厅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小明和小红可能会被追究个人责任。
然而,在合伙协议中,小明和小红可以明确约定各自的责任范围。
如果合伙协议规定了特定的管理职责和义务,那么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只有负责食品安全的合伙人才会被追究责任。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小明负责食品安全事宜,那么小红可能免于个人责任。
风险分配:在合伙企业中,风险分配是合伙人之间的重要问题。
合伙协议可以明确规定各合伙人在企业风险中的分配比例。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和小红可以根据各自的投资额和利润分配比例来确定风险分配比例。
如果小明和小红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等比例的投资和利润分配,那么在食品安全事故中产生的赔偿责任也将以相同的比例分担。
但如果他们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不同的投资额和利润分配比例,那么在食品安全事故中产生的赔偿责任将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
此外,小明和小红还可以通过购买商业责任保险来分担风险。
商业责任保险可以为合伙企业提供赔偿保障,以减轻合伙人个人承担的风险。
结论: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分配是需要仔细考虑和明确约定的。
通过制定合伙协议并明确规定各自的责任范围和风险分配比例,合伙人可以降低个人承担的风险。
此外,购买商业责任保险也是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方式。
合伙企业法全文最新(有限合伙企业法法条解读)
合伙企业法全文最新(有限合伙企业法法条解读)在投资人的投资过程中,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越来越多,虽然搭建持股平台持股的方式具有很多优点。
但是因为我国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并不完善,所以在实践中不免会产生较多的纠纷,本文仅针对《合伙企业法》中有关退伙的规定进行罗列并简析,向读者提供参考。
1、《合伙企业法》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合伙企业法全文最新(有限合伙企业法法条解读)合伙企业法全文最新(有限合伙企业法法条解读)(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该条规定的是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合伙期限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如果出现合伙协议中约定了退伙事由,则可以退伙。
此时,合伙企业中的约定就至关重要,约定合理合法的退出事由,可以保护合伙人的投资权益,在实践过程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请法律专业人员进行草拟。
如果没有约定退伙事由,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退伙。
很显然此种情况下实际上就是对合伙达成的一个新的协议。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发生了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对于什么叫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是要提出退伙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足以说明合伙不能再继续了,相信法官会予以采纳,这类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自身的事由以及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化等情况。
最后一种退伙事由就是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情况,该情况的出现有赖于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各个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所以,在最初进行谈判时以及草拟合伙协议时要对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且全面的约定。
2、《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民法典对合伙企业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对合伙企业责任的规定在现代社会中,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形式,它使得多个个体或公司能够联合起来共同开展业务活动。
然而,在合伙企业中,涉及到各种责任问题,包括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关系,以及合伙企业与第三方之间的责任关系等。
为了明确这些责任关系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合伙企业责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合伙企业的特点之一就是合伙人之间的合作关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按照共同事务的性质,真诚合作,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共享利益。
具体而言,合伙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1. 忠实义务:合伙人应当忠实地履行其在合伙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并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合作。
2. 能力义务:合伙人应当按照其经营能力承担经营风险,并为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信息义务:合伙人应当及时提供与合伙企业有关的重要信息。
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各个合伙人在企业合作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尊重其他合伙人的权益。
如若合伙人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合伙企业与第三方之间的责任关系合伙企业与第三方之间的责任关系主要是合伙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与外部合作方、债权人等形成的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伙企业应当独立承担债务,合伙人不得将个人负债转嫁给合伙企业。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范围内进行法律行为并为合伙企业赋予债务,合伙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伙企业与第三方之间的责任关系还涉及到合伙企业的合同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伙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可以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合伙人作为自然人,则在合伙企业出现损失时承担连带责任。
三、合伙企业解散及责任承担在合伙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解散的情况。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解散及在解散时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1. 合伙人解散:当合伙人全部或者部分决定解散合伙企业时,应当依照合伙协议中约定或者按照合伙事务的性质处理各项事务,并将剩余财产按照约定或者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及对外关系
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 执行及对外关系
一、合伙企业财产 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三、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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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财产
简称“合伙财产”,是指合伙企业名义下的财产。尽管合伙 财产并不构成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界限,但为了企业经营管 理和经济核算的需要,为了明确合伙人责任和便于企业债权人 主张债权,仍须依法界定合伙财产。
合伙事务执行人擅自处理上述事务,给其它合伙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 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它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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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 利与义务
1、权利 2、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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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
(1)同等执行权;(2)对外代表权; (3)监督权及查阅账簿权; (4)异议权,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
1、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关系 2、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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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关系
处理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关系,应遵守以下规则: 1、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对其不能清偿的 部分债务,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各合伙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时,原则上应按合伙 协议约定的或者法定的损益分配比例;但依照连带责 任原则,债权人可以不按该比例,而可以以其认为最 有利于实现其债权的任何比例,向任一合伙人、部分 合伙人或者全部合伙人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债权,而合 伙人均无权对其抗辩。 3、合伙人应债权人的要求而承担了连带责任的,其 多承担部分,有权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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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合伙企业由A、B、C、D四个合伙人组 成,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及损益分配比 例均分别为40%、30%、20%、10%。该合伙企 业清算时,拥有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100万元、 留存收益50万元,负债额200万元,则A、B、 C、D四个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50万 元债务应按比例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但若债 权人只向A、B两个合伙人分别主张40万元和 10万元的债权,A、B满足债权人要求后,A因 清偿数额超过了其应担的数额,那么,A有权 就多偿的20万元,有权向未足额偿债的B和尚 未承担偿债责任的C、D追偿,其向B、C、D的 追偿数额分别应为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合伙企业法律规定解读
合伙企业法律规定解读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独特的商业组织形式,在中国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为创业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灵活性,还在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逐渐得到完善,对其运作、管理及解散等方面也有了更加严格和清晰的要求。
本文将对合伙企业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解读。
一、合伙企业的定义与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出资,依据合伙协议,共同经营,并共享利润、分担亏损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主要分为两类:普通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任何一位合伙人的债务违约都可能导致其他合伙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
这种形式适用于希望限制个人风险的投资者。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 合伙协议的订立成立合伙企业首先需要制定一份详尽明确的《合伙协议》。
该协议是解决各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合伙人的基本信息:姓名、地址、出资方式及金额。
企业名称与经营范围。
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方式。
合伙人权利与义务。
退出机制及解散条款。
2. 注册登记在签署《合伙协议》后,需要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注册时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如《合伙协议》文本、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
经过审核后,将获得营业执照,方可合法营业。
3. 税务登记在获得营业执照后,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税务登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确保法人资格的合法性。
三、合伙企业的权利与义务1. 合伙人的权利参与决策权:每位合伙人有权参与重大决策,具体按《合伙协议》约定。
利润分配权:按约定比例分享利润。
信息知情权:有权知晓和获取与经营相关的重要信息。
退伙权:在符合协议约定的前提下,有权提出退离该合伙关系。
合伙企业法[1]
合伙企业法第一节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可以为有限合伙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的人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
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14)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官商)二.合伙企业财产相对独立性(1)合伙企业债务抵消禁止以及代位权行使限制。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债权人可以执行合伙人的收益和经由法院执行合伙人的出资份额。
总结:合伙人的出资仍归合伙人们共有,并没有转移所有权给企业。
(2)合伙财产份额质押限制。
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否则无效,行为人对第三人进行赔偿,性质为缔约过失责任。
总结:出质份额实质掩盖的可能是撤资行为。
三、合伙事务执行及合伙人的相关权利(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谐音口诀:名饭外不知增减蛋)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相对一致,人头主义):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思考:上述事项可否对抗第三人?总结:不能。
因为上述事项可以约定表决方式。
而第三人从外部无从知晓。
(二)竞业的绝对禁止和自我交易的相对禁止等:第一,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企业的财产制度
合伙企业的财产制度一、财产归属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这是合伙企业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财产使用合伙企业的财产主要用于企业的经营和运作。
合伙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各自的投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按照约定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
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合伙人可以根据需要,共同决定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三、财产转让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主要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情况。
内部转让是指合伙人之间相互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外部转让是指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人。
在转让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四、财产清算当合伙企业解散或者破产时,需要进行财产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在清算过程中,需要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点、评估和处理,并按照约定或者法定程序进行分配。
五、财产责任根据合伙企业财产制度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当合伙企业无法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需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如果一部分合伙人没有清偿全部债务,其他合伙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制度设计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促进企业之间的相互信任和合作。
同时,也要求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要谨慎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认定合伙的认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合伙的定义与特征合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伙具有以下特征:1. 合伙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合伙关系是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是合伙人之间基于共同目的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2. 合伙具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特征。
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是合伙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
3. 合伙具有合伙人的责任限制。
合伙人的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 合伙具有合伙期限。
合伙的期限由合伙人约定,合伙期限届满,合伙自动终止。
二、认定合伙的法律规定(一)合伙的设立1. 合伙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合伙人共同出资;(3)合伙人共同经营;(4)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5)合伙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 合伙的设立程序:(1)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2)合伙人共同出资;(3)合伙人共同经营;(4)合伙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5)合伙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二)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1. 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2)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3)合伙人有权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4)合伙人有权要求终止合伙关系。
2. 合伙人的义务:(1)合伙人应当遵守合伙协议;(2)合伙人应当共同出资;(3)合伙人应当共同经营;(4)合伙人应当共享利益、共担风险;(5)合伙人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三)合伙的终止1. 合伙的终止原因:(1)合伙期限届满;(2)合伙人共同决定终止;(3)合伙人中的一方或者多方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无法继续经营;(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2. 合伙的终止程序:(1)合伙人共同决定终止;(2)通知其他合伙人;(3)清算合伙企业的财产;(4)终止合伙企业的法律关系。
合同法对合伙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伙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合伙法律关系涉及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财产、合伙事务管理、合伙解散等方面。
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合伙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具体条款,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同法对合伙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合伙人的权利义务1. 合伙人的资格根据《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合伙人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备一定的财产或者经济能力;(3)同意参与合伙。
2. 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事务参与权: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参与权,有权对合伙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2)合伙财产收益权:合伙人在合伙期限内,有权享有合伙财产的收益。
(3)合伙事务知情权: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合伙事务的进展情况。
(4)合伙事务代理权:合伙人在合伙事务中,有权代表合伙组织对外进行法律行为。
3. 合伙人的义务(1)出资义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2)合伙事务参与义务:合伙人应当积极参与合伙事务,对合伙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3)保密义务: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事务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
(4)维护合伙利益义务:合伙人应当维护合伙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合伙组织的利益。
三、合伙财产1. 合伙财产的构成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人出资、合伙组织的收益、合伙人共同积累的财产等。
2. 合伙财产的管理(1)合伙财产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合伙财产的管理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3)合伙财产的管理费用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3. 合伙财产的分割(1)合伙组织解散时,应当对合伙财产进行分割。
(2)合伙财产的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3)合伙财产的分割方案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四、合伙事务管理1. 合伙事务的决策(1)合伙事务的决策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原则。
(2)合伙事务的决策应当由合伙人共同参与。
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二、主旨:本条是对合伙企业财产支付各项费用、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分配顺序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合伙企业通过清理合伙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确认合伙企业现有的财产大于合伙企业所欠的债务,并能够清偿全部债务的时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包括合伙企业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要的费用,发布合伙企业解散公告所需费用,清算人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等。
(2)支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税款。
合伙企业在解散之前可能存在未及时缴纳的税款,在清算过程中也可能产生新的纳税项目。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是合伙企业应尽的义务。
(4)偿还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
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包括有担保债务和无担保债务。
对于有担保债权,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无担保债权,只能在合伙企业财产清偿了前述所有的债务后,始得清偿。
(5)将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分配给合伙人。
剩余财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清偿前述各项后所剩余的财产。
对此剩余财产.应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分配,即首先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需要强调的是,本条规范的是合伙企业总资产大于合伙企业所欠的债务时的清偿顺序。
在此种情形,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普通债务都能得到完全、有效的清偿,这些项目的清偿顺序清算人可以自由决定。
所以,本条规范的并非上述前四项的清偿顺序,而是前四项债权与合伙人分配合伙企业财产的顺序问题,即合伙企业的一切债权都应当优先于合伙人的分配财产请求权,只有上述所有债权都得到清偿后,才可以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案件处理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合伙人案件是指合伙人之间因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纠纷,包括合伙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伙财产、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事务执行等方面的争议。
我国《合伙企业法》和《民法典》对合伙人案件的处理规定了一系列法律条款,本文将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合伙人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1.《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是我国规范合伙企业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合伙人案件的处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伙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应当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
(2)合伙财产: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合伙人的出资财产。
合伙财产的取得、使用、处分和收益应当依法进行。
(3)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执行。
2.《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对合伙人案件的处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法律行为:合伙协议的签订、变更、解除等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
(2)合同法:合伙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3)物权法:合伙财产的取得、使用、处分和收益应当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4)侵权责任法:合伙人因合伙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三、合伙人案件处理程序1.协商解决合伙人之间发生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协商过程中,各方应当保持诚信,尊重事实,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
调解可以由合伙人自行选择调解机构,如仲裁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3.仲裁解决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一)2011-11-21(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五节入伙、退伙第六节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经济法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合伙 企业财产 的构成
一是合伙人出资形成的财产,这些 出资形成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
二是合伙经营创造和积累的财产; 三是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二)合伙 企业财产 的管理和
使用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案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中,不必经合伙企业全体合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案例】 合伙人甲乙丙以合伙企业名义向丁借款12万,甲乙丙约定该借款由甲乙
丙各自负责偿还4万元。下列关于这笔债务清偿的判断中,那些是错误的? A 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12万 B 丁只能在乙丙无力清偿的情况下要求甲偿还12万 C 甲有权依据已约定的清偿份额,主张自己只承担4万元 D如果丁根据合伙人的财产的实际情况请求甲偿还8万元,乙丙各偿还2万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 共同执行。
2.各合伙人分 别执行。
A
B
3.委托一个或 者数个合伙人 对外代表合伙 企业,执行合 伙事务。
C
4.聘任合伙人 以外的经营管 理人员。
C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四、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 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权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案例】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方式? A、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B、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 C、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 D、招聘经理执行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案例】 某合伙企业欠甲借款2万元,同时合伙人张某也欠甲借款1万元。某日,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法律依据有什么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法律依据有什么《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性责任,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先向合伙财产求偿;只有该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才应向各合伙人求偿。
无论是合伙企业还是个人合伙,对外(即对合伙的债权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即承担责任不以出资额为限;“连带”则意味着每个合伙人均须对全部合伙债务负责,债权人可以依其选择,请求全体、部分或者个别合伙人清偿,被请求的合伙人即须清偿全部的合伙债务,不得以自己承担的份额为由拒绝。
无论是合伙企业还是个人合伙,对内(即合伙人之间)则是按份之债,某个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债务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按份)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十条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它具有灵活、简便、高效等特点,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形式。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1. 设立条件(1)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合伙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4)合伙人应当共同出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5)合伙人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入伙、退伙、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等事项。
2. 设立程序(1)合伙人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合伙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核,准予登记的,颁发营业执照;(4)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后,应当依法进行公告。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1. 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合伙企业债权;(4)合伙企业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2. 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1)合伙企业财产由合伙人共同管理、使用;(2)合伙企业财产的收益归合伙人共有;(3)合伙企业财产的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4)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
四、合伙企业的经营1. 合伙企业的经营原则(1)合法经营;(2)诚信经营;(3)公平竞争;(4)保护消费者权益。
2. 合伙企业的经营方式(1)合伙企业可以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如生产、销售、服务等;(2)合伙企业应当依法纳税;(3)合伙企业应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五、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1. 利润分配(1)合伙企业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2)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的,按照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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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与事务管理
明确了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管理方式及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加强 了对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
合伙协议与争议解决
强调了合伙协议的重要性,规定了协议的内容、变更和解除等事项, 同时完善了合伙企业争议解决机制。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分析
03
合伙企业财产与事务管理
财产构成与分配原则
01
02
03
合伙企业财产构成
包括合伙人出资、以合伙 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其 他合法财产。
财产分配原则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 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进行分 配,保障各合伙人权益。
禁止性行为
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转移 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确 保财产安全。
事务执行方式及权限划分
合伙企业数量与规模增长
创新驱动与高质量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伙企业作为 一种灵活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数量和 规模将继续保持增长态势。
合伙企业将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引 导下,更加注重技术研发和品牌建设 ,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专业化与规范化程度提升
新法的实施将推动合伙企业向更加专 业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提高企业 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设立程序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 。
变更事项及程序
变更事项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合伙企业的名称改 变;合伙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合伙企业变更的其他事项。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程序,以及变更和终止的情形和程序。
合伙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合伙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合伙企业法是指针对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之间关系和运作规则的法律体系。
以下是合伙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1.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和要求。
包括注册登记、合伙协议的制定和签署等。
2.合伙企业的财产关系:合伙企业法明确合伙企业的资本和
财产组成,并规定了合伙人对企业财产的权益和享有份额。
3.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有权利和义务。
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之间的权益分配、利润分享、风
险承担和管理决策等问题。
4.合伙企业的管理与决策:合伙企业法明确了合伙企业的经
营管理方式,包括合伙人会议、合伙人投票、董事会等的
设立和运作规则。
5.合伙企业的责任和限制: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对合伙
企业的责任和限制,包括有限合伙、无限责任合伙等合伙
形式。
6.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解
散条件和程序,以及清算和分配资产的规定。
7.合伙企业的税务和财务要求:合伙企业法涉及与税务和财
务相关的问题,包括纳税义务、财务报告和审计要求等。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法可能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所差异。
因此,在具体的法律体系中,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进行
具体的解释和适用。
合伙企业法的目的是为合伙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保护各方的权益,规范企业运作,并促进合伙企业的有序发展。
民法典背景下合伙企业财产制度构造
民法典背景下合伙企业财产制度构造
在民法典背景下,合伙企业的财产制度主要包括合伙人之间的财产约定和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分配。
首先,合伙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协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约定。
他们可以通过合伙协议或者其他形式的合同,明确规定各自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投入、所有权份额、负债责任等情况。
合伙人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自己对资本的贡献方式和比例,以及对运营利润和亏损的分配比例等。
这样的约定可以根据合伙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进行灵活的安排。
其次,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企业自己独立持有和管理。
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资产、债权、知识产权等。
合伙企业可以直接进行经营活动,包括生产、销售、投资等,通过经营活动积累财产,并承担相应的债务和责任。
合伙企业可以自行决定财产的使用、处置和转让,合伙人之间也可以进行财产的共同决策。
最后,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配一般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合同的约定进行。
合伙协议或者合同可以规定合伙人按照其投入资本的比例来分享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也可以约定其他的分配方式。
分配方式可以灵活地根据合伙人的意愿和协商进行调整。
总之,在民法典背景下,合伙企业的财产制度主要由合伙人之间的财产约定和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分配构成,旨在实现合伙人的财产权益的合理保护和合伙企业的持续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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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合伙企业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五节入伙、退伙第六节专门的一般合伙企业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第四章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爱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一般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合伙企业由一般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一般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不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一般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一般合伙人。
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老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不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爱护。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通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讲明理由。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章一般合伙企业第一节合伙企业设立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一般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合伙人能够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能够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能够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能够由全体合伙人托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要紧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宅;(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方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然而,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节合伙企业财产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然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然而,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能够托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托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分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能够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假如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托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能够决定撤销该托付。
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方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要紧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治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三十四条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能够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三十五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治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治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节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能够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能够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五节入伙、退伙第四十三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能够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接着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峻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阻碍的情况下,能够退伙,但应当提早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此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能够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一般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